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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益(160812)

长盛同益: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长 盛 同 益 成长 回 报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长 盛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工 商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i 重 要提 示 长盛同 益成 长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 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同益” ) 转型而来。2014 年1 月30 日至 2014 年 2 月 26 日 ,基金同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 表决通过了 《关于同益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内容包 括基金同益 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 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由 15 年调整为不定期, 终止上市, 调 整投资 目标、 范围 和策 略以及 修订基 金合 同, 并更名 为“长 盛同 益成 长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 等。 经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 自2014 年4 月4 日起, 由 《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 而成的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生 效,原《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和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金 产品, 属于 较高 风险、较 高收益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通常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水 平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和债 券型基 金,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细 阅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同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品 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资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ii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原 则,在 投资 人作 出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4 日。有关 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 目


录 重 要提 示 ....................................................................................................................... I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8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9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 51 七 、基 金的存 续 ......................................................................................................... 52 八 、基 金的集 中申 购 ................................................................................................. 53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55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56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定期 定 额投 资与冻 结 ......................... 67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 69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 83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 84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85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91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93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5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96 二 十、 风险揭 示 ....................................................................................................... 101 二 十一 、基金 的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104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106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 122 二 十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35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2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36 二 十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38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 139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和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长盛 同 益成长 回报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 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 盛 同 益 成 长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本基金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基金同益:指同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 指 《 长盛同 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基 金合同 由《 同益 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长盛同益成 长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托管协议由《同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长盛同益成 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集中申购 公 告 : 指 《 长 盛 同 益 成 长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集中申购期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 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3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 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份 额,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 。 24、销售机 构: 指长盛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 业 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4 清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 办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26、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为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接 受 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目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注册登 记系 统: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开放 式基 金登 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集中申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28、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通 过场 内会员 单位集 中申 购、 申购或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本 系统 29、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其 持有 的、 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深圳证 券账 户: 是指 投 资者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 立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人 民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户 ,基金投 资者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 理场 内集 中申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回和 上市交 易等业 务时 需持 有深圳 证券账 户, 记录 在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2、基金合同生效日: 《 长 盛 同 益 成 长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生 效起始日, 基金合同自同益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 生效,原《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终止 33、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 : 指 自《 同益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至《 长盛同 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终止且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35、基金转 型: 指对 包括 基 金同益 由封 闭式 基金 转 为开放 式基 金, 调整存 续期 限, 终止上市, 调 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 略, 修订基金合同, 并 更名为 “长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5 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6、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1 个月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 : 指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代销 机构业 务规 则等 相关业 务规则 和实 施细 则以及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及相关机构对上述规 则和实施细则不时作出的修订, 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43、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上市交 易: 指基 金存 续 期间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场内: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 内的 会 员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申 购和赎 回,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和 场所 。通 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7、场外: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外 的销 售机 构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6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0、系统内 转托 管: 投资 者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员 单位( 席位 )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 转托 管: 投资 者 将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56、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61、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 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事件 62、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7 63、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 放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 赎回时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 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 者,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 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 目前,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为: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占 注册资 本的 41% ;新加 坡星展 银行 有限 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33%; 安徽省 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 徽省投资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7 年 10 月 4 日,基金 管理人共管 理七十四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 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 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 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9 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 任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秘书 一室 主任科 员、副 调研 员、 副主任 (副处 、 正 处级 );安徽 省政府 金融工 作办 公室 综合处 处长、 副主 任、 党组成 员;淮 南市 政府 副市长、 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 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 省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长盛 创富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兼 任长 盛基 金(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 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香 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0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公共政策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 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大学 校长、 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 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 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 行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庆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曾 任安徽 省政 府办公 厅秘 书室主 任、 副秘 书长, 安徽省 农信 联社 理事长 ,安徽 省财 政厅 研究所 所长, 安徽 省第 十一届、 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 女士 ,监事 会 主 席,工 学及 经济学 双学 士。曾 任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业 务三部 总经理 兼资 本市 场部总 经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 事务 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 裕基金 经理 ,新 加坡毕 盛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户 投资 组合 经理、资 产配置 委员会 成员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国 际策略 分析师 、固 定收 益投资经 理。2007 年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 盛创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现 任长 盛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长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沪 港深 优势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兼任长盛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1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 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 先生 ,英国 籍, 拥有北 京大 学法学 学士 学位与 英国 伦敦政 治经 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 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 、摩根 银行 、野 村项目 融资有 限公 司、 汇丰投 资银行 亚洲 、美 亚能源有 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 先生 ,大学 ,会 计师。 曾任 美菱股 份有 限公司 财会 部经理 ,安 徽省 信托投 资公司 财会 部副 经理, 国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清算中 心主 任、 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 生,EMBA 。 历任 华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兴 业基 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盛 动态精 选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长 盛同 庆可 分离交 易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长盛同 德主题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公 司总经 理助 理等 职务。现 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 生, 中央 财经大 学硕士 ,特 许金 融分析 师 CFA。 历任 宝盈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 员、社 保组 合助 理,投 资经理 ,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同禧信 用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长盛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鑫 行业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鑫二号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2 经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等职务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固定收 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1979 年 12 月出生。清华大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 2011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起 担任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 起兼任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4 月11 日起兼任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丁楹先生,1999 年3 月29 日—2002 年 11 月2 日任本基金 (转型前) 基金 经理;罗文军先生,2002 年11 月2 日—2003 年12 月4 日任本基金(转型前) 基金经理; 闵昱先生, 2003 年12 月4 日—2004 年5 月22 日任本基金 (转型前) 基金经理;肖强先生,2002 年 11 月 2 日—2004 年 10 月 15 日任本 基 金(转型 前) 基金经理; 许彤先 生,2004 年10 月15 日 —2009 年5 月13 日任本基金 (转 型前) 基金经理; 冯耀 东先生,2009 年2 月 10 日—2010 年7 月15 日任本基金 (转型前)基金经理;王克玉先生,2010 年 7 月 13 日—2013 年 1 月 5 日任本 基金 (转型前) 基金经理; 张锦灿先生,2012 年11 月20 日—2014 年 4 月3 日 任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张锦灿先生,2014 年 4 月 4 日—2015 年 4 月 27 日任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经理;刘旭明先生,2015 年 4 月 27 日— 2017 年3 月17 日任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林建先生,1976 年1 月出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研究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3 员、投 资经理 ,新 华资 产管理 公司高 级投 资经 理,建 信基金 管理 公司 资深投资 经理、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自 2015 年 9 月 23 日 起任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6 年 1 月6 日起兼任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2017 年 7 月6 日起兼任长盛分享经济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兼任 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1979 年 12 月出生。清华大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 2011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自 2016 年 8 月 24 日起 担任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3 月 17 日 起兼任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4 月11 日起兼任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7、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4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4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求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接 管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5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6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 。 通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 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 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 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 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 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 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7 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 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 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 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 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 制制 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 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 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 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 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8 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 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9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 年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 平 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 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 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6 年9 月, 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 获得香港 《亚 洲货币》 、 英国 《全球 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海证券 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9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20 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 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 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 展各项托管业务的 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 继2005 、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年七次 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4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审 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 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 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 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21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 业务的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 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 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 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 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 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 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22 (4) 经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 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 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 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23 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 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24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A、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 心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0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01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电话:021—61616123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26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27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28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29 (1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安徽)、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31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32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6)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7)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8)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2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0)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34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 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3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5)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35 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3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3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8)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3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4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37 (4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 -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38 (45)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0755-82943755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39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天泰金融广场 A 座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40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2)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5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41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5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5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5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42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5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61)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刘晨 电话:010-88499161 传真:010-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43 (62)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6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C 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44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6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6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6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61 号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45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6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7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 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46 (72)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74)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5)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47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76)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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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7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8)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 1103 单元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48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79)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 :niuniufund.com (8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49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 ,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B.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 的场 内销售 机构 为具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具体包括: 爱建证 券、 安信证 券、 渤海证 券、 财达证 券、 财富证 券、 财富里 昂、 财通 证券、 长城证 券、 长江 证券、 诚浩证 券、 川财 证券、 大通证 券、 大同 证券、德 邦证券 、第一 创业 、东 北证券 、东方 证券 、东 海证券 、东莞 证券 、东 吴证 券、 东兴证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信证券、 国元证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讯证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 券、山 西证 券、 上海证 券、申 银万 国、 世纪证 券、首 创证 券、 太平洋证 券、天 风证券 、天 源证 券、万 和证券 、万 联证 券、西 部证券 、西 藏同 信、西南 证券、 厦门证 券、 湘财 证券、 新时代 证券 、信 达证券 、兴业 证券 、银 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50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0938888 传真: (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51 六 、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基金同益转 型而 来。 基金同益遵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8号文于1999 年3月26 日批准募集设立。基金同益于1999年4月8日募集成立,存续期为15年(自1999 年4月8日至2014年4 月8日),发行规模为20 亿份基金份额。 基金同益的基金发起人为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证券有限公司、 天津 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 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 深证上字[1999]21号文审核同意,基金同益于1999年4 月21日在深 交所挂牌交易。 2014 年 1 月 30 日至 2014 年 2 月 26 日 ,基金 同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表 决通过了 《关于同益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内容包 括基金 同益 由封 闭式基 金转为 开放 式基 金,调 整存续 期限 ,终 止上市, 调 整投 资目标 、范 围和 策略以 及修订 基金 合同 等。上 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事项 已经 中国证 监会 基金部 函[2014 ]150 号文备 案。 自完成 备案 手续之日 (即 2014 年 3 月 19 日 )起,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基金 管理人 向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申请 基金终 止上 市, 自基金终 止上市之日(2014 年 4 月 4 日)起,原《同 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生效, 基 金正式 转型为 开放 式基 金,存 续期限 调整 为不 定期, 基金投 资目 标、 范围和策 略 调 整 , 同 时 基 金 更 名 为 “ 长 盛 同 益 成 长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52 七 、基 金的存 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同益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随后进行基金份额更名 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53 八 、基 金的集 中申 购 本基金自2014 年4 月14 日至2014 年 5 月9 日开放集中申购。 一、本基金集中申购结果 经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伙 )验 资,本 基金 最终确 认的 有效 净申购金额为686,467,684.84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686,467,684.84 份; 申购款 项在 基金 验资 确 认日之 前产 生的 银行 利 息共计 182,782.70 元 人民币, 折合基金份额182,782.70 份。 本次集中申购所有资金已于 2014 年5 月14 日 全额划 入本基 金在 基金 托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开 立的 长盛 同益成长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 4840 户,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本 次集 中申购 有效净 申购 资金 及其产 生的利 息结 转的 基金份额 共计 686,650,467.54 份, 已分 别计 入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有 。其 中,本 基金基 金管 理人 用固有 资金集 中申 购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总额为0.00 份,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 业人员 集中 申购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总 额为 988.48 份, 占本 基金 总份额 的比例为 0.0001% ; 基金管理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 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集中申购持 有本基 金份 额总量 的数 量区间 为 0.00 份;本 基金的 基金 经理持 有本 基金份额 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0 份。 二、原基金同益转换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折算结果 基金管理人以 2014 年 5 月 14 日作为基 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折算基准 日登记 在册的 由原 基金 同益转 型所得 的本 基金 基金份 额进行 折算 与变 更登记。 现将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如下: 折算前 由原 基金 同益 转换得 到的 本基 金 份额数 (单位 :份 ) 折算基 准日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单位 :元/份) 折算后 本基 金 份额净 值 (单位 :元/ 份) 基金份 额 折算比 例 折算后 本基金 份额 数 (单位 :份 ) 2,000,000,000.00 1.000821371 1.000 1:1.00082137 1 2,001,642,742.00 其中, 折算 基准日 本 基 金份额 净值 采用四 舍五 入的方 法保 留到小 数点 后第 9 位; 折算后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数采用 截尾 的方 式保留 到整数 ,所 产生 的误差归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54 入基金资产。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55 九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 集中 申购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有关规 定, 申请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上市交 易。 基金 份额上 市后, 投资 人可 通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内 的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2014 年6 月4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 上市 后,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 直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 金份额 通过办 理跨 系统 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的上 市交易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行 情发 布系统 揭示 。行 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对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相 关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的 ,基金 合同 相应 予以修 改,且 此项 修改 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若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增 加本基 金上市 交易 方面 的新功 能,本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 适当 的程 序后增加 相应功能。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56 十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 办理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场所 为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且 具有场 内基金 申购 赎回 资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投 资者 需使 用深圳证 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 办理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务的 场所 为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 和场 外代销 机构。 投资 者需 使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 金账户办 理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 销售 机构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 或增减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告 。投 资人 应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若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代 销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易 方式 ,投 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 场 内、场 外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具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 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4 年6 月4 日开始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 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57 或转换 申请 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或转 换 价 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场外份额的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 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在申 购、赎 回本 基金场 内份 额时, 须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所场 内申 购赎 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投资人 在申 购、赎 回本 基金场 外份 额时, 必须 根据场外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程 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业 务办 理单位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应确保 账户内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额 ,否 则赎 回申请无 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 资人 交付申购 款 项, 申购 成 立, 登 记机 构确 认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内未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58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遇证券 交易 所或 交易市 场数据 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银行 数据交换 系统故 障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程 时,赎 回款项 顺延 至下 一个工 作日划 出。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或 基金 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 金开 放日开 放 时 间结束 前 成 立的 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该开放日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 未生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是否生 效以 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场内单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场外单笔 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 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前述调 整必须 提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 调整必须提前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59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 场外 M<100万 1.5% 0.45% 100万≤M<200万 1.0% 0.30% 200万≤M<500万 0.5% 0.1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 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 内申购费率 养老金 特定 申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包 括基 本养 老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营 收益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包 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可 以投 资基金的 地方社 会 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划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1.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60 场外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天 1.5% 7天≤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场内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天 1.5% 持有期≥7天 0.5% 注:一年指365 天,两年指730 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集 中申购 、日 常申购 和跨 系统转 托管 所得的 场外 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赎回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于持续持有期长 于 7 日(含)的赎回人收取的赎回费 以不低于 25%的 比例归入 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基 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 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场内申购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61 场外申购的份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例1: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 为9,611 份,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147.78 =0.94 元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例2: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通过场外投资 1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50,000/(1 +1.5%)=147,783.25 元 申购费用=150,000-147,783.25=2,216.75 元 申购份额=147,783.25/1.040 =142,099.28 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1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 元,则可得到 142,099.28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6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结果 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3: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48 =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少于1年,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 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63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 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64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65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部 分顺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的, 且存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日的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非自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非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并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且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 执行。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66 金管理 人须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最迟 于重 新开放 日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或根 据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67 十 一、 基金份 额的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定期定 额投 资与冻 结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 或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 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 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 务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应 依照 销售 机构( 网点) 规定 办理 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 场内赎 回的 会员 单位( 席位)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托 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68 关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规 定。投 资人 在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 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与 收益分 配与 支付 ,被冻 结部分 产生 的权 益一并冻 结。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69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自 上而 下筛选 增长 预期良 好或 景气复 苏的 行业, 结合 挖掘目 标行 业的 上市公 司基本 面, 自下 而上精 选个股 ,为 投资 者实现 资产长 期增 值, 力争获得 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余资 产投资 于股 指期 货、权 证、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资 产支 持证 券等金融 工具;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以 后,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期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 金将主要考虑: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 加值 、PPI 、CPI 、市场 利率 变化 、进出 口数据 变化 等; (2) 微观 经济指标, 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 票市场 与债 券市 场的涨 跌及预 期收 益率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与国外市 场的比 较、市 场资金 的 供求关 系及其 变化等 ; (4) 政策因 素,包 括 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 将通 过深入 分析 上述指 标与 因素, 动态 调整基 金资 产在股 票、 股指 期货、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等 类别资 产间 的分 配比例 ,控制 市场 风险 ,提高配 置效率。 2、股票投资策略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70 股票投 资策 略上, 本基 金将充 分发 挥基金 管理 人研究 团队 和投资 团队 “自 下而上 ”的主 动选 股能 力,采 用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的 方式, 以深 入的 基本面研 究为基 础,结 合数 据挖 掘技术 ,密切 跟踪 市场 景气变 化,挖 掘具 有快 速成长预 期、且 估值相 对较 低的 个股进 行投资 ,并 通过 对股票 投资机 会的 精细 操作,审 慎选择投资时机,力争获取正回报。 (1)成长性个股精选策略 在挖掘 成长 性个股 方面 ,基金 管理 人具体 从上 市公司 基本 状况和 股票 估值 两个方面进行优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在挖掘 具有 快速成 长预 期的 个 股时 ,基金 管理 人将主 要通 过分析 上市 公司 的商业模式、 产品竞争 能力、 行业地位与市值 合理性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 从而判断上市公司的景气变动与成长能力。具体关注以下几点: a.上市 公司 是否具 有创 新的商 业模 式,且 该商 业模式 是否 具有巨 大发 展空 间; b.上市 公司 的核心 产品 是否具 有较 高的市 场竞 争力、 盈利 能力和 较大 的市 场需求增长空间; c.上市 公司 在所在 行业 中是否 处于 相对优 势的 地位, 是否 具有合 理适 中的 市值规模。 B.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 将重 点关注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能力、 成长 和股本 扩张 能力、 持续 经营 能力、 杠杆水 平、 现金 流管理 水平、 分红 水平 等,选 择具有 优良 财务 状况或业 绩走势向好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 内在 价值、 相对 价值、 收购 价值等 方面 的研究 ,考 察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 市盈率 (P/E ) 、 市净率 (P/B) 、 企业 价值/息税前利润 (EV/EBIT ) 、 自 由现金流贴现 (DCF ) 等一系列估值指标, 给出股票综合评级, 从中选择估值水 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2)个股调仓策略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71 基金经 理将 结合上 述上 市公司 基本 状况以 及股 票估值 分析 的结论 ,按 照本 基金的 投资决 策程 序, 更加注 重日常 投资 操作 的纪律 性和资 金的 安全 性,审慎 权衡风 险收益 ,根 据 行 情判断 适时进 行个 股仓 位调整 ,并在 市场 行情 演化与预 期相悖时,及时通过调仓换股,降低净值损失的幅度。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债 券投资 采取 稳健的 投资 管理方 式, 获得与 风险 相匹配 的投 资收 益, 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 通过 分析未 来市 场利率 趋势 及市场 信用 环境变 化方 向,综 合考 虑不 同券种 收益率 水平 、信 用风险 、流动 性等 因素 ,构造 债券投 资组 合。 在实际的 投资运 作中, 本基 金将 运用久 期控制 策略 、收 益率曲 线策略 、类 属选 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宏观 经济 运行状 况、 财政政 策、 货币政 策等 宏观经 济变 量进 行自上 而下的 深入 分析 ,对未 来利率 走势 进行 判断, 在充分 保证 流动 性的前提 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 曲线 形状的 变化 将直接 影响 本基金 债券 组合的 收益 情况。 本基 金将 根据宏 观面、 货币 政策 面等综 合因素 ,对 收益 率曲线 变化进 行预 测, 在保证债 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3)类属选择策略 根据国 债、 金融债 、公 司债、 可转 债、资 产支 持证券 等不 同类属 债券 之间 的相对 投资价 值分 析, 增持价 值被相 对低 估的 类属债 券,减 持价 值被 相对高估 的类属 债券, 借以 取得 较高收 益。其 中, 随着 债券市 场的发 展, 基金 将加强对 公司债 、可转 债、 资产 支持证 券等新 品种 的投 资,主 要通过 信用 风险 、内含选 择权的价值分析和管理,获取超额收益。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 选择 上,本 基金 重点考 虑个 券的流 动性 ,包括 是否 可以进 行质 押融 资回购 等要素 ,还 将根 据对未 来利率 走势 的判 断,综 合运用 收益 率曲 线估值、 信用风 险分析 等方 法来 评估个 券的投 资价 值。 此外, 对于可 转换 债券 等内嵌期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72 权的债 券,还 将通 过运 用金融 工程的 方法 对期 权价值 进行判 断, 最终 确定其投 资策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适 当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利 用股指 期货流 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等特 点,在 市场 向下 带动净 值走低 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速 降低 投资 组合的仓 位,从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 性;并 在市 场快 速向上 基金难 以及 时提 高仓位 时,通 过股 指期 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权 证投资 是以 权证的 市场 价值分 析为 基础, 配以 权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值 水平 ,以 主动式 的科学 投资 管理 为手段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及风 险性 特征, 通过资 产配 置、 品种与 类属选 择, 追求 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5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 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 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 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由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是 综合反 映银 行间 和交易所 市场国 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央票及 短融 整体 走势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其选样 是在中 证全债 指数 样本 的基础 上,增 加了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一年期以 下的国 债、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以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动趋 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0%-95%的股票资产, 其余 资产主 要投资 于股 指期 货、权 证、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资 产支 持证 券等金融 工具。因此, “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是衡量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73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如 果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所参照 的指 数在 未来不再 发布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按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选取相 似的或 可替 代的 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属于较 高风 险、较 高收 益的证 券投 资基 金,通 常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益 水平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低于股票 型基金。 (六)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为了保 证整 个基金 投资 管理计 划的 顺利贯 彻与 实施, 本基 金遵循 以下 投资 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和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是 本基金 进行 投资的 前提 ;宏 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本基金 实行 以投资 决策 、研究 支持 、构建 组合 、归因 分析 、监察 稽核 为核 心的投 资程序 。坚 持贯 彻严谨 、科学 的投 资程 序是投 资取得 成功 的关 键,也是 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 (1)投资决策 本基金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定期和 临时 召开会 议, 对阶段 性的 投资组 合整 体风 险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2)研究支持 金融工 程小 组利用 数量 模型和 风险 控制模 型对 市场、 行业 、个股 进行 分析 和预期 收益测 算。 研究 部门从 基本面 分析 对行 业、个 股和市 场走 势提 出研究报 告。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74 (3)构建组合 根据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议、研 究部 门及金 融工 程小组 的研 究成果 ,以 及申 购、赎 回的动 态情 况, 基金经 理在综 合判 断的 基础上 ,在授 权范 围内 设计和调 整投 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 理利 用投资 管理 系统及 电子 交易系 统和 银行间 债券 交易系 统向 独立 的交易部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门执行指令; (5)归因分析 金融工 程小 组利用 归因 分析系 统对 投资组 合中 整体资 产配 置、股 票行 业配 置、债 券产品 和期 限配 置、个 股和个 券选 择、 买卖成 本等因 素对 整体 业绩的贡 献进行 分析。 该归 因分 析系统 将为基 金经 理进 行积极 投资风 险的 控制 和调整提 供依据; (6)监察稽核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对交易执行等监控及合规性分析。 3、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本基金 实行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由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投 资协 调小组 和基 金经 理,共同决策管理的为原则,集体决策、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 (2)决策过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研究部和数量分析小组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提交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行业分 析报告 、市 场分 析报告 和数量 分析 报告 ,研究 发展部 、基 金投 资部和固 定收益 部提交 投资 策略 分析报 告和资 产配 置建 议报告 ,基金 经理 提交 基金组合 分析报告和操作建议,供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月度会议讨论上述报告, 并形成月度投资决策建议, 确 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 3) 投资协调小组在投资 决策委员会决议的框架下提出重点个股、 重点 券种、 配置计划。 4)根据基金合同、决策会议决议、投资协调小组建议和本基金投资限制,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75 选择基金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决策实施实行全面监控。 6)数量分析小组和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归因分析和绩效评估。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其 余资 产投 资 于股指 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 标 准,应在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76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金 托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1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1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95% ;其 中 ,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 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22)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 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77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2) 、 (22) 、 (23)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如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且适 用于 本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78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融券和转融通 本基金 可以 按照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和转融 通。 待基 金参与 融资融 券和 转融 通业务 的相关 规定 颁布 后,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以 在不 改变本 基金既 有投 资策 略和风 险收益 特征 并在 控制风险 的前提 下,参 与融 资融 券业务 以及通 过证 券金 融公司 办理转 融通 业务 ,以提高 投资效 率及进 行风 险管 理。届 时基金 参与 融资 融券、 转融通 等业 务的 风险控制 原则、 具体参 与比 例限 制、费 用收支 、信 息披 露、估 值方法 及其 他相 关事项按 照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及 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执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工商 银行 根据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等 内容 ,保 证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所 载数 据取自 长盛 同益成 长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报告截止日:2017 年9 月30 日。 本 报告中 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66,022,734.77 85.57 其中: 股票


166,022,734.77 85.57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689,606.00 1.90 其中: 债券


3,689,606.00 1.9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 买入 返 - -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79 售金融 资产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4,121,547.77 12.43 8 其他资 产


187,247.89 0.10 9 合计





194,021,136.4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5,598,111.82 2.92 C 制造业 109,876,572.53 57.3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31,689.44 0.02 E 建筑业 12,127,200.00 6.3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152,659.79 4.2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8,039.91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7,729,403.20 4.03 J 金融业 2,111,400.00 1.10 K 房地产 业 16,913,500.00 8.8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9,324.72 0.0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业 118,732.87 0.06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140,800.50 1.64 S 综合 - - 合计 166,022,734.77 86.6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600309 万华化 学 239,805 10,107,780.75 5.28 2 002600 江粉磁 材 850,000 7,012,500.00 3.66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80 3 000932 *ST 华菱 700,000 6,265,000.00 3.27 4 000661 长春高 新 40,000 5,942,000.00 3.10 5 000999 华润三 九 199,960 5,584,882.80 2.91 6 600584 长电科 技 300,000 5,190,000.00 2.71 7 000963 华东医 药 104,000 5,103,280.00 2.66 8 600282 南钢股 份 800,000 4,432,000.00 2.31 9 300003 乐普医 疗 180,000 3,868,200.00 2.02 10 600782 新钢股 份 600,000 3,780,000.00 1.9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 券 3,689,606.00 1.9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689,606.00 1.9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689,606.00 1.9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08601 国开 1703 36,970 3,689,606.00 1.93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 1 只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81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 (2)基金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3,495.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3,453.26 5 应收申 购款 299.5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7,247.8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82 1 600584 长电科 技 5,190,000.00 2.71 重大事 项停 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83 十 三、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转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超额收 益率 2014 年4 月 4 日 ( 基 金 转 型 日 ) 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43.60% 32.62% 10.9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17.55% 8.83% 8.72% 2016 年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16.23% -4.24% -11.99% 2017 年1 月 1 日至 2017 年9 月 30 日 5.80% 8.15% -2.35% 2014 年4 月 4 日 ( 基 金转型 日) 至今 48.39% 49.47% -1.08%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84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85 十 五、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股 指期 货、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 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不 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86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 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87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 当事人(“受 损方 ”)的 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88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 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89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 (四) 款有关估值 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的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90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91 十 六、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20%,若 基金 合 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经除权 后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场 内基 金份 额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为现 金 分红 , 具体 收益 分配 程序等有 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资产承担;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申 购 确 认 日 起 享 有 基 金 的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基金份额自赎回确认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92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93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9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取。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降低 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 此项 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95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 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96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 合《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 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97 (二)集中申购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 集 中申 购的具 体事 宜编制 集中 申购 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及 有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体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98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 告“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集中申购 期延长或提前终止;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99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 28、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指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00 标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交 易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招募 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三)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合同约定的延迟计算及披露净值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01 二 十、 风险揭 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 素、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 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基 金管 理人未 能以 合理价 格及 时变现 基金 资产以 支付 投资 者赎回 款项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的目 标则 是确保 基金组 合资 产的 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02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范 型交易 场所 ,主 要 投资 对象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中 度的特 征, 综合 评估在 正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巨 额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金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95% , 基金经理可以在大类资产之间进行 相对灵活的配置, 存在基金经理对市场趋势的误判导致资产配置不合理, 进而影 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精选具有良好成长 性的上市公司股 票,当个股判断出现失误时,将对基金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03 另外, 本基金还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证等, 而股指期货、 权证是高风险投资 工具,相应市场的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04 二 十一 、基金 的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在 中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05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06 二 十二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07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08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09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10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11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12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 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13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14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15 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 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16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 以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或者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他方 式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第 2 项(3)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17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18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在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19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 分,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20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 同的 当事人 之间 因基金 合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 解决 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 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应 恪守各 自 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21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四份,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 一份 ,基 金管理 人 持 有一 式二份, 基金托管人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22 二 十三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其 余资 产投资 于股指期 货、权 证、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资 产支 持证 券等金 融工具 ;权 证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 ;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2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f、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g、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 二;一只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i、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24 j、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k、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l、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m、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n、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o、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p、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除上述第 d、f 、o、p 项外 ,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25 公司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原因 导致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的,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限制要 求。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关 基金 从事关 联交 易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 及其更 新, 加盖 公章并 书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真实 性、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 的关 联交易名 单,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名单变 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 严格 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行 关联交 易, 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26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27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 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 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 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28 (4)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 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29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 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 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 货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30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集中申购期募集资金的验证 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集中申购资金划 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 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集中申购期满,集中申购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31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集中申购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32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暂停估值的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33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34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 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35 二 十四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下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 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网 站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36 二 十五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4/22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22 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4/22 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 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7/4/27 7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摘要) 2017/5/19 8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 书更新 2017/5/19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销售并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7/6/29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4 12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7/19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7/25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31 15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7 年半 年度报告 2017/8/24 16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2017 年半 年度报告摘要 2017/8/24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9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销售机构并 推出转换的公告 2017/8/31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9/12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017/9/28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37 为旗下部分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等业务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38 二十 六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 )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 盛同益成 长回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 139 二 十七 、备查 文件 (一)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二)中国证 监会 接受 同益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备 案的 文件 (三)《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四)《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七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