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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瑞A(150064)

长盛同瑞: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 盛 同 瑞 中证 2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1 年10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59 号文核准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高收益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 认 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 所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7 年12月6 日,有 关财 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8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0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拆及 收益分 配规 则 ............................ 50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53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54 第 九部 分


同瑞 A 份额 、同 瑞 B 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55 第 十部 分


同 瑞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 57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份额 配对 转换 .................................... 6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投资 ............................................ 71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83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84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85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93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9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折算 ........................................ 9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105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106 第 二十 一部分


风 险揭示 ........................................... 112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的终 止与 清算 ................................... 119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121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36 第 二十 五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47 第 二十 六部分


其 他应披 露的 事项 ................................... 148 第 二十 八部分


备 查文件 ........................................... 151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 分


绪言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 或“本 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管理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及《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 或 “ 本基 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订之 《长 盛同瑞 中 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法解 释 、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 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 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指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就基 金合 同而言 , 不包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指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 金合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 者: 指符合 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可 以 投资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 然 人 19、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 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 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指 依 招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合法取得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投资者 23、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 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转 托管 及定期 定 额 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 位 27、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标的指数:中证 200 指数 29、 同瑞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 申购的同瑞基金份 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同瑞 基金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 分离;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 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30、 同瑞 A 份额: 本基金份 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分拆的稳健收益类 基金份额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31、 同瑞 B 份额: 本基金份 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分拆的积极收益类 基金份额 32、 同瑞 A 份额的本金: 除非 《基金合同》 文义另 有所指, 对于同瑞 A 份额 而言,指 1.00 元 33、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 登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 内 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等 34、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 理 注册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基金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 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5、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 记 机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6、 深圳证券 账户 :是指 投 资者在中 国结 算深圳 分 公司开立 的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 机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 立 的、记录 基金 投资者 通 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 基金合同 生效 日:指 基 金募集期 结束 后达到 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9、 基金合同 终止 日:指 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 出现 后,按 照 基 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0、 基金募集 期限 :指自 基 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至 发 售结束之 日止 的期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43、 日:指公历日 44、 月:指公历月 4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 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 申请的 工作日 46、 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7、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 认购:指 在基 金募集 期 间,基金 投资 者 按基 金 合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 指在基金 的开放日, 基金投资者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购买 同瑞基金份 额的行为 51、 赎回:指 在基 金 的开 放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 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 的 规定 ,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同瑞 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 (包括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 和同瑞B 份额)的 10% 的情形 53、 场外:指 不通 过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而 通 过自身的 柜台 或者其 他 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54、 场内:指 通过 深圳证 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和深 圳 证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 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5、 注册登记 系统 :中国 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开放式 基金 登记结 算 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6、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深 圳分 公司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 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7、 上市交易 :基 金存续 期 间投资者 通过 场内会 员 单位以集 中竞 价的方 式 买 卖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的行为 58、 转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在本 基金 的不同 销 售机构之 间实 施变更 所 持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9、 系统内转 托管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 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 自动分拆: 指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每 份 同 瑞 基 金 份 额 在 发 售 结 束 后按 4:6 的比例自动转换为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行为 62、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同瑞基金份额与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之间 按 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3、 场内份额 的分 拆: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持 有 的同瑞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按4:6 的比例申请 转换成同瑞A 份额与同 瑞B 份额的 行为 64、 场内份额 的合 并: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场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 其 持有的同瑞A 份额与同 瑞B 份额按4:6 的比例 申请转换成同瑞基金份额场内份额 的行为 65、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按 照基 金合同 和 基金管理 人届 时的公 告 在 本基 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6、 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投 资者通过 有关 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 元:指人民币元 68、 基金收益 :指 基金利 息 收入、投 资收 益、公 允 价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9、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 金 拥有的各 类有 价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 同瑞 A 份额约定年收 益率 RA : “一年期同期 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税后) +3.5% ” , 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72、 同瑞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算日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计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 的 数值 73、 基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 的 价值,以 确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5、 业务规则 :指 深圳证 券 交易所发 布实 施的《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上市开 放 式 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 资基金 上市规则 》 ,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代 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投资者 共同遵守 76、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 同 当事人不 能预 见、不 能 避免且不 能克 服 的客 观 事 件 77、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8、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开 放式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 赎回时, 通过 调整基 金 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0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2017 年12 月6 日, 基金管理人共 管理七十四 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 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 香港黄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 现任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 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委员、 国 元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 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 主任科员、 秘书一室主任科员、 副调研员、 副 主任 (副处、 正处级) ; 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 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 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先 生,独 立董事 ,博士, 公共政 策讲座 教授。曾 任香港 消费者 委员会 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属下公司管制研 究小组主席、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市大学讲座教授、 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 香 港金融管理 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委任为太 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庆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室主任、 副秘书 长, 安徽省农信联社理事长, 安徽省财政厅研究所所长, 安徽省第十一届、 第十 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 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 经理, 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 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1992 年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 。2007 年 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 , 大学, 会计师。曾 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 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 风险监管部副 经理、 经理 。2004 年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 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 智优势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 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 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 1981 年 9 月出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CFA (特许金融分 析师) , 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 。2007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金融工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程与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等职务。 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任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兼任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量 化红利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盛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盛平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7 年 2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量化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中小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兼任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 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兼任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兼任长盛同 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兼任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兼任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无。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 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研究部副总监,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国 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高端装备 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自 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 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 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 — 经营管理层— 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 —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作,对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 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 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 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门 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司及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 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 制度或修正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 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 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过 了 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 审计, 并获得 无保留 意 见的 SAS70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 托管银 行”奖 。2010 年再 次荣获 《 首席财务 官》杂 志颁发 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 “优秀托管机构奖” ,2015 年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委托资产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 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风 险管理处、 技术保障处 、 营运中心、 市场营销 处、 内控监管处、 账户 管理处, 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 委员会 总体负 责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险 管理与内 部控制 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 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代销机构 A .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 www.abchina.com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 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杨菲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李建红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 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6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 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2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 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 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 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4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4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4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 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47)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4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5)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0755-82943755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9)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 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2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6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 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6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6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6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 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6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6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71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72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7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4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5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7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77)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7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7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 网址:www.yingmi.cn (8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8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84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 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85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 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8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8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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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8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9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90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 :niuniufund.com (91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9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9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4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B .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 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的分 拆及收益分配规则 一、 基 金份 额结构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包 括 长盛同瑞 中证 2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之 基础份 额(简称 “同瑞基金份额 ”) 、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同瑞 A 份额 ”)与积极 收益类份额(简称 “ 同瑞 B 份额”) 。其中,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配比始终 保持4:6 的比例不变。


二、 场 内基 金份额 的分 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同瑞基金份额将按 4:6 的比例自动 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 两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 同瑞基金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同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分别上市交易,但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 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同瑞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同 瑞份额按4:6 的比例分拆成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投资者亦可按 4:6 的配比 将其持有的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同瑞基金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不进行分拆; 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内并申请分拆后, 其持有的同瑞基金份额将按 4:6 的比例分拆为同瑞 A 份额和 同瑞B 份额。 投资者可按 4:6 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合并为 同瑞基金份额后赎回。 三、 同瑞 A 份额与 同瑞 B 份 额的 参考净 值计 算规则 根据对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份额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 同瑞 A 份额和同 瑞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如下: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参考净 值计算规则对同瑞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 先确保同瑞A 份额的本金及同瑞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则同瑞 A 份额为低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同瑞 A 份额的本金及累 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同瑞 B 份额的净资产, 则同瑞 B 份额为高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每份同瑞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RA 为: “一年 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3.5%” , 一年期同 期银行 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 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进行计算。 在进行 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同瑞 A 份额的本 金及同 瑞 A 份额累计 约定日 应得收 益,之后 的剩余 净资产 计为同瑞 B 份额的净资产。 同瑞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同瑞 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 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同瑞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每份同瑞基金份额所代表的0.4 份同瑞A 份额和0.6 份同瑞B 份额分别计入 同瑞A 份额总额和同瑞 B 份额总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分拆后的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份同瑞基金份额所代 表的资产净值等于0.4 份同瑞A 份额和0.6 份同瑞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份额折算事项, 同瑞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 或者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 同》 之规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七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 )的,同瑞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应按照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同瑞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益 , 如在 某一会计年度内 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同瑞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 四、 同 瑞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T 日本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为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余额 数量之和。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 同瑞 A 份额和 同瑞 B 份 额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 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基金管理 人在同瑞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并公告同瑞 A 份额和同 瑞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设 NA V 同瑞为 T 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 NA VA 为 T 日同瑞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NA VB 为 T 日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自最近 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 RA 为同瑞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 T 日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公式为: NA VA = 1.000 + RA ×t / N NA VB = (NA V 同瑞 —NAVA ×0.4)/0.6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每日参考净值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同瑞 A 份额和同 瑞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 一日内与同瑞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第七部 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募 集本基 金, 并于2011年10月13 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59 号文核准,自2011 年11 月7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 集,截至2011 年11 月30 日募集工作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622,918,669.86元人 民 币,折 合基 金份 额622,918,669.86 份; 认购 款 项在基 金验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277,598.77 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277,598.77 份。本 次募 集所 有资金 已于2011 年12 月6 日全 额划入 本基 金在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长盛 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586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 元人民币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623,196,268.63 份,已分 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 户, 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 额 为0.00 份, 占 本基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为0.00% ; 本公司基金 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 基金份额总额为5,000,125.00 份,占本 基金 总份额 的比例为0.80% 。本基金募集期间 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 费、律师费 等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2011 年12 月6日 起生 效,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 期 内,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连 续20个工 作日达 不到200 人,或连 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第九部分


同瑞A 份额、同 瑞B 份 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 市交 易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所分拆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上市 交易。 二、 上 市交 易的地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瑞 A 份额与同 瑞 B 份额可 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同瑞基金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转至场内系统并成功分拆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 市交 易的时 间


本基金于 2012 年 1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 上 市交 易的规 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同瑞基金份额所分拆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 码上市 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 值; 2、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 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 相关规定。 五、 上 市交 易的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 市交 易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 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 上 市交 易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 和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十部 分


同瑞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 本基金的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 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同瑞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投资者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 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 务。 投资者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 户办理同瑞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始 日及开放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开放日。 基金 投资者 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1 年1 月 12 日 赎回开始日:2011 年1 月 12 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 在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转换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场外投资者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 元; 场内投资者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购买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予以公告。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同瑞 基金份 额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 赎回的 方式,即 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按 “ 先进先出 ”的原 则对持 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即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 注册登记 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 被赎回基金份 额的 持有期限和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开放时 间结束前 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同瑞基金 份额的 场内申 购、赎 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同瑞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同瑞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 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人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 在 T +7 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表 2: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养老金特定客户费率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场外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1.20% 0.36% 100 万≤M <200 万 0.80% 0.24% 200 万≤M <500 万 0.40% 0.12% M≥ 500 万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场内申 购费 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应按照 场外 申购 费率 设定 投资者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 注: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 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表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P ) 收费标准 场外赎 回费 率 P < 7 日 1.50% 7 日 ≤ P < 1 年 0.50% 1 年 ≤ P < 2 年 0.25% P ≥ 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率 P < 7 日 1.50% P ≥ 7 日 0.50% 注:1 年指 365 天 2、本基 金申购 费在投 资者申购 基金份 额时收 取。本基 金的赎 回费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投资者 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 含) 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 , 以 25%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履行相关 手续后 ,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同瑞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 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 -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 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81-118.58=0.42元


即: 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2、同瑞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 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0=38,005.47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38,005.47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同瑞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计算:


同瑞基金份额赎回采用 “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 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场外赎回 100,000 份同瑞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5 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5% , 假 设赎回当日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100=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 ×0.5% =55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 -550=109,45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5、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同瑞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同瑞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 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投资者 T 日申购同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 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同瑞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同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时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等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 运行;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 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6、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同瑞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加 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基金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的 ,且存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单日的 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对 该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进 行自动延 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延期赎 回处理 。 (4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和注册登 记机构 对于发 生巨额赎 回时的 场内份 额的处 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同瑞基金份额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 按注册登 记机构的有关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 金的 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 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同 瑞基金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同瑞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办 理同瑞 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 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持 有的同瑞 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同 瑞基金 份额跨 系统转托 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 七、 其 他情 形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 按照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有权拒绝该 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的存续 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 额配 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同瑞基金份额与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 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是 指 场内 持有人 将 其所持有 的 同瑞 基金 份 额按照 4:6 的比 例分 拆成预 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 即“同瑞A 份额”与“同瑞B 份额 ”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是指 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 同瑞A 份额 与 同瑞B 份额按照4:6 的比例 合并成 同瑞 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 份 额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 额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自 2012 年 1 月 12 日起,开通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 ∶30 和下午 1 ∶00-3∶00。 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 额配 对转换 的原 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的同 瑞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必须 是5 份或其整数倍 。


3、 申请合并为同瑞基金份额的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必须同时申 请 配对,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比例为 4:6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4、同瑞 基金份 额的场 外份额如 需申请 进行分 拆,须跨 系统转 托管为 同瑞基 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 份 额配 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 暂 停份 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注册结算 机构、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办理 机构因 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份 额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 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以实现对中证 200 指数的有效 跟踪。 二、 投 资理 念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基金 以复制、 跟踪中证 200 指数为原则, 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 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 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 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 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 资于 股票的 资 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90%-95% ,其 中投 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 债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 (其中权证 资产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为 0-3%,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标 的指 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200 指数。 中证 2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 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票 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 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中盘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中盘股 票发展趋势。 如果中证 200 指数被停 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200 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单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200 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 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200 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 200 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 2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 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 理人 主要按 照 中证 200 指 数的 成份 股组成及 其权 重构建 股 票投资 组合, 并 根 据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其中投 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 现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 基金 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基金 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 )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 根据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基准权 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 )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2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 2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 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 )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 构建 的股票 投 资组合原 则上 根据中 证 200 指数 成份 股组 成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中的 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实时调整, 以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 200 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 200 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 调整。 ②临时调整 A 、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 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 踪中证 200 指数; C 、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中证 200 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 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 致。 ③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认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 )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 大。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 ×中证 200 指数 收益率+5% ×一年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税后) 。 中证 200 指 数是 由上 海证券交 易所 和深圳 证 券交易所 授权 ,由中 证 指数有 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 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 代表性强、 流动性高的中盘股票, 能够反映 A 股市场中盘 股票发展趋势。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 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 告。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 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同瑞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同瑞 B 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


投 资决 策依 据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 调 整 等 相 关 规 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最高准则;


(2 )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 )投 资管理 部金融 工程小组 运用风 险监测 模型以及 各种风 险监控 指标, 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 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 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 风险测算与 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2 )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策;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3 )根 据标的 指数, 结合研究 报告, 基金经 理原则上 依据指 数成份 股的权 重构建组 合,在 追求跟 踪误差最 小化的 前提下,基金经 理将采 取适当 的方法, 以降 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 )交 易管理 部根据 基金经理 下达的 交易指 令制定交 易策略 ,完成 具体证 券品种的交易;


(5 )投 资管理 部绩效 与风险评 估小组 根据市 场变化定 期和不 定期对 投资组 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 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 计划的执行 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 ) 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 申购。


九、


投 资决 策流 程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 以及 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 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执行、 投资绩效评估、 组合监控与调整各 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 )研 究。基 金管理 人的研究 部依托 公司整 体研究平 台,整 合外部 信息包 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开展标的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 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并撰写相关的研究 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 投资决策。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 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 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 合构建 。结合 研究报告 ,基金 经理主 要采取完 全复制 法,即 按照标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的指 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 下, 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 控 制投资风险。 (4 )交 易执行 。基金 管理人的 交易部 负责本 基金的具 体交易 执行, 交易部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 资绩效 评估。 本基金管 理人定 期和不 定期对本 基金的 投资绩 效进行 评估, 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投资策 略是否成功, 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 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 报告总 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 )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 理根据 标的指 数的每日 变动情 况,结 合成份 股等的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基金投资 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 际投资的需要, 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十、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一、 投 资限 制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场的 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何 交 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不 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基金持有 同一权 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 的 10 %。投资于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7、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8、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第 3、7、8 项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 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 二、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三、 基 金的 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四、 基金 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 长 盛 同 瑞 中 证 2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报告截止日:2017 年 9 月30 日。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663,469.71 93.20 其中:股票 13,663,469.71 93.2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971,208.57 6.62 8 其他资产 25,972.74 0.18 9 合计 14,660,651.0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08,934.60 0.76 B 采矿业 566,831.56 3.93 C 制造业 6,290,630.18 43.6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290,546.00 2.02 E 建筑业 462,918.09 3.21 F 批发和零售业 740,892.18 5.1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41,484.12 4.4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1,420,739.79 9.86 J 金融业 1,294,408.69 8.98 K 房地产业 656,029.78 4.5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01,010.00 2.0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71,009.31 1.1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71,442.00 0.5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73,659.47 2.59 S 综合 127,665.55 0.89 合计 13,518,201.32 93.79 (2 )报告期末积极 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96,045.09 0.6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 业 21,749.00 0.1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7,474.30 0.19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5,268.39 1.01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 期 末指 数投资 按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 十名 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600309 万华化 学 5,076 213,953.40 1.48 2 002450 康得新 9,688 205,482.48 1.43 3 600703 三安光 电 8,020 185,582.80 1.29 4 601939 建设银 行 26,300 183,311.00 1.27 5 002230 科大讯 飞 3,400 182,410.00 1.27 6 000568 泸州老 窖 3,001 168,356.10 1.17 7 002466 天齐锂 业 2,200 154,638.00 1.07 8 002241 歌尔股 份 7,402 149,816.48 1.04 9 600009 上海机 场 3,900 148,122.00 1.03 10 600196 复星医 药 4,238 144,897.22 1.01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比例( %) 1 002129 中环股 份 4,889 51,872.29 0.36 2 600666 奥瑞德 2,240 44,172.80 0.31 3 000061 农 产 品 3,115 27,474.30 0.19 4 300085 银之杰 1,300 21,749.00 0.15 注: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四只积极投资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注: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无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503.8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2,844.09 3 应收股 利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4 应收利 息 396.31 5 应收申 购款 1,228.5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972.7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 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129 中环股 份 51,872.29 0.36 重大事 项停 牌 2 600666 奥瑞德 44,172.80 0.31 重大事 项停 牌 3 300085 银之杰 21,749.00 0.15 重大事 项停 牌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业绩如下: 项目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 收益率 2011 年 12 月6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1 年12 月31 日 0.20% -9.74% 9.94% 2012 年度 0.38% 1.62% -1.24% 2013 年度 4.30% 4.02% 0.28% 2014 年度 36.35% 35.96% 0.39% 2015 年度 -3.59% 19.79% -23.38% 2016 年度 -16.87% -16.38% -0.49% 2017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9 月 30 日 7.22% 7.86% -0.64% 2011 年 12 月6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7 年 9 月30 日 22.91% 40.16% -17.25%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 基 金财 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 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 的同瑞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同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同瑞 A 份 额、同瑞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 估值 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和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日收 盘全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将确认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依据基金合 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同 瑞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 T 日 本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为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余额 数量之和。 同瑞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同 瑞 A 份额与 同瑞 B 份 额基 金份额 参考净 值的 计算 设 NA V 同瑞为 T 日同瑞基金份额净值, NA VA 为 T 日同瑞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NA VB 为 T 日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自最近 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的实际天数} ; RA 为同瑞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 。 T 日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公式为: NA VA = 1.000 + RA ×t / N NA VB = (NA V 同瑞 —NAVA ×0.4)/0.6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每日参考净值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同瑞 A 份额和同 瑞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 一日内与同瑞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向 差错方 追偿; ; 追偿过 程中产 生的有关 费用, 由责任 方承担;但 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 基金财产未获得 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 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偏差达到 或超过 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份额 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 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或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十 、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二 、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 额)不 进行收益分配。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第十七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 3 到 8 项 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四、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 基 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 折算 一、 基 金份 额的定 期折 算 在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的每个会计年度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 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对 同瑞A 份额 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份同瑞基金份额将按 0.4 份同瑞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对于同瑞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同瑞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31 日份额净值超出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同瑞基金份额分配给同瑞 A 份额持 有人。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同瑞基金份额将按 0.4 份同瑞 A 份额获得 新增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分配。经过上 述份额折算, 同瑞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同瑞 A 份额 和同瑞基金份额进行约定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 年度 第一个 工 作日进行 同瑞 A 份额 上一年度 应得 收益的 定 期份额 折算时,计算公式如下: (1 )同瑞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瑞 前 同瑞 后 同瑞 )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同瑞 资产净值 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 NUM NUM A NAV ? ? ? 4 . 0 000 . 1 -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后 同瑞 前 )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同瑞 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同瑞 NAV A NUM A A 000 . 1 - ? ? 其中, 后 同瑞 NAV 为折 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前 同瑞 NUM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2 )同瑞B 份额 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份额数不进行定期折算。 (3 )同瑞基金份额 前 同瑞 前 同瑞 后 同瑞 )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同瑞 资产净值 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 NUM NUM A NAV ? ? ? 4 . 0 000 . 1 - - 后 同瑞 前 同瑞 )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同瑞 额数 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 NAV A NUM 000 . 1 - 4 . 0 ? ? ?





其中, 后 同瑞 NAV 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前 同瑞 NUM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 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的同瑞基金份额折算成 的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 本基金成立后某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 瑞基金份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4,816,000,000 元, 同瑞A 份额折算前资产净 值为 2,120,000,000 元,同瑞 B 份额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3,900,000,000 元。当 天场外同瑞基金份额、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分 别为 30 亿份、10 亿份、20 亿份、30 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同瑞 A 份额 资产净值为1.060000000 元, 每份同瑞B 份额资产净值为 1.300000000 且未进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定期份额 折算 的对象 为 基准日登 记在 册的同 瑞 A 份额 和同 瑞基金 份额,即 20 亿份、40 亿份(30 亿份+10 亿份) 。 同瑞 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元 )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同瑞 资产净值 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 前 同瑞 前 同瑞 后 同瑞 180 . 1 000 , 000 , 000 , 4 ] 000 , 000 , 000 , 4 4 . 0 ) 000 . 1 060000000 . 1 ( 000 , 000 , 816 , 4 [ 4 . 0 000 . 1 - - ? ? ? ? ? ? ? ? ? NUM NUM A NAV 份 )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同瑞 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同瑞 后 同瑞 前 25 . 915 , 694 , 101 180 . 1 ) 000 . 1 060000000 . 1 ( 000 , 000 , 000 , 2 000 . 1 - ? ? ? ? ? ? NAV A NUM A A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新增同瑞基金份额为 101,694,915 份 ;持有的同 瑞A 份额为 30 亿份。





同瑞基金份额: 份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同瑞 的份额数 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持有 后 同瑞 前 同瑞 05 . 983 , 338 , 20 180 . 1 ) 000 . 1 060000000 . 1 ( 4 . 0 000 , 000 , 000 , 1 ) 000 . 1 - ( 4 . 0 ? ? ? ? ? ? ? ? NAV A NUM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取整后为 20,338,983 份。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份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同瑞 的份额数 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 场外同瑞基金份额持有 后 同瑞 前 同瑞 15 . 949 , 016 , 61 180 . 1 ) 000 . 1 060000000 . 1 ( 4 . 0 000 , 000 , 000 , 3 ) 000 . 1 - ( 4 . 0 ? ? ? ? ? ? ? ? NAV 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1,000,000,000 份+3,000,000,000 份+101,694,915 份+20,338,983 份 +61,016,949.15 份 =4,183,050,847.15 份 5、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 金份 额折算 期 间本基金 的平 稳运作 , 基金管理 人可根 据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 额折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 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 行份额折算。


二、 基 金份 额的不 定期 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达到 2.000 元时和当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跌至0.250 元以下时。 (一)当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达到 2.000 元时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 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 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后, 本基金 将分别 对 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和同瑞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瑞 A 份额和 同瑞B 份额的比例为 4:6, 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以及同瑞 A 份额、 同 瑞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1 )同瑞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同瑞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 即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以上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前 后 A A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 ( 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同瑞 前 前 A A NAV NUM A ? ?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2 )同瑞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同瑞 B 份 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相等, 且份额折算后同瑞B 份额与同瑞A 份额保持 4:6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同瑞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B 份额的资产及其新增场 内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③份额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同瑞 B 份额与新增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前 后 B B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 ( 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同瑞 前 前 B B NAV NUM B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为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3 )同瑞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 场内同瑞 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同瑞基金份额。


000 . 1 前 同瑞 前 同瑞 后 同瑞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同瑞 NUM 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瑞 NUM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瑞 NAV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内同瑞基金 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的同瑞基 金份额折算成的新增场外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四舍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例如, 某投资者持有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 为10000 份、20000 份和3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三类份额的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三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同瑞基 金 份额 2.002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020 份 同瑞 基金 份额 同瑞A 份额 1.045000000 元 20,000 份 1.000 元 20,000 份 同瑞A 份额 +新增900 份场 内同 瑞基 金 份额 同瑞B 份额 2.640000000 元 30,000 份 1.000 元 30,000 份 同瑞B 份额 +新增49,200 份 场内 同瑞 基金份 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瑞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当同瑞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0.250 元以下时,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对基金份额进行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 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 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 本基金将分别对同瑞基金份 额、同瑞 A 份额和同 瑞 B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比例为 4:6, 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以及同瑞 A 份 额和同瑞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当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 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和同瑞B 份额将按照以下公式进行不定期折算。 (1 )同瑞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UM 为折算前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2 )同瑞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同瑞 A 份额与同瑞B 份额始终保持 4:6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同瑞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同瑞A 份额与新增场 内同瑞基金份额; ③份额折算前同瑞A 份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同瑞A 份额的资产与其新增 场内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之和。 6 4 ? ? 后 后 B A NUM NUM 000 . 1 000 . 1 - ? ? ? 后 前 前 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同瑞 A A A NUM NAV NUM A 其中, 后 A NUM 为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同瑞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同瑞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后同瑞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 )同瑞基金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 (不含同 瑞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同瑞 前 同瑞 后 同瑞 NAV NUM NUM ? ?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其中, 后 同瑞 NUM 为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瑞 NUM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前 同瑞 NAV 为折算前同瑞基金份额的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 同瑞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 小单位为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外的同瑞基金份额折算后的份额 数四舍 五入后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 某投资者持有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 为10000 份、20000 份和3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 三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后, 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三 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同瑞基 金 份额 0.565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5,650 份同 瑞基 金份 额 同瑞A 份额 1.045000000 元 20,000 份 1.000 元 4,900 份同 瑞 A 份额 +新增16,000 份 场内 同瑞 基金份 额 同瑞B 份额 0.245000000 元 30,000 份 1.000 元 7,350 份同 瑞 B 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同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同瑞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 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的 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 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 金的 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经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第二 十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 不得有 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的 ,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 除 特别说明 外, 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 )招 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资者 决策的 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 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和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参 考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代销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同瑞基金份额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净值 、同瑞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同瑞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同瑞 A 份额、 同瑞B 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 同瑞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和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比例超过本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定期报告中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同瑞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 机构; (20 )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同瑞基金份额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同瑞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同瑞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同瑞基金份额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 本基金暂停接受 同瑞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 回申请;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26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同瑞A 份额、同瑞 B 份额上市交易; (30 )同瑞A 份额、同瑞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3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 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第 二十 一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直 接影响着 债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 债券 市场流 动性风 险。由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深度和 宽度相 对较低 ,交易 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 险。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 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 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 信用 风险。 基金所 投资债券 的发行 人如出 现违约、 无法支 付到期 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 新股 价格波 动风险 。本基金 可投资 于新股 申购,本 基金所 投资新 股价格 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9、 债券 回购风 险。债 券回购为 提升整 体基金 组合收益 提供了 可能, 但也存 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 险, 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 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购 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 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 进行了放大, 即 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值 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 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 资策略 制定、 投资决策 执行和 投资绩 效监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指基金 投资决策 执行中 ,由于 投资指令 不明晰 、交易 操作失 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 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行为 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 募说明 书“ 第 十部分 同瑞基 金份额 的申购 、 赎回与 转换 ” 的相关 规 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等 ) ,同 时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 基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 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中证 200 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 特有的风险。


(1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重点投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在 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面临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 风险, 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 化投资策略,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 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 由此 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 )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 份股 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 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 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将 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 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 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该 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 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导 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 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 在遭遇标的指数成 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 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 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 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 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 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同瑞 A 份额与同 瑞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同瑞 A 份额 与同瑞 B 份 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同瑞 A 份额 与同瑞 B 份 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 所 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同瑞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同瑞 B 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同瑞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 大于同瑞基金份额和同瑞 A 份额参考净值的 变动幅度,即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 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 溢价交易风险


同瑞 A 份额与同 瑞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 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尽管 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同瑞 A 份额 和同瑞 B 份额的折/ 溢价风险降至 较低水 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同瑞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时, 本基金将 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同瑞 A 份额持 有人和同瑞 B 份额持 有人将会获得 一定比例的同瑞基金份额,因此原同瑞 A 份 额持有人和同瑞 B 份 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 在同瑞 B 份额参考净值跌到 0.250 元以下后, 本 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同瑞 A 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同 瑞基金份额,且同瑞 B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 额的杠杆 率将大幅变小,因此原同 瑞 A 份额持有人和同 瑞 B 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 会发生改变。


(5 )份额折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份) ,整 数位以 后部分 采取截位 法,余 额计入 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 金份额折算 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 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同瑞 A 份额或同 瑞 B 份 额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 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 全部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 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 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者通 过不具备基 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同瑞 A 份额或同 瑞 B 份额,在其参与 份额折算后, 则折算新增的同瑞基金份额并不能被赎回。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同瑞 A 份额或同 瑞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 增的同瑞基 金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 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 瑞 B 份 额的存续 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办理同瑞基金份额与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之间份额 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同 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 额的市场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 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和同 瑞 B 份 额)将 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本基金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 折算后, 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 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 方式获取投资回报, 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 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 投资者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七) 其他风险


1、 随着 符合本 基金投 资理念的 新投资 工具的 出现和发 展,如 果投资 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 的风险;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者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 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代销 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 金合同 终止后 ,成立基 金清算 小组, 基金清算 小组在 中国证 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 清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 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分别计算同瑞基金份额、 同 瑞 A 份额与同瑞 B 份 额各自 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与同瑞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第二十 三 部分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 同瑞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 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但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第三 部分之规定对同瑞A 份额和同瑞B 份额的参考净值进行计算时, 持有同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4:6 的比例分拆的同瑞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 并将分别按分拆后的同瑞 A 份额和同瑞 B 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 权利。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代 销机构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金财 产; (2 )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人报 酬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收入 ; (3 ) 依照有关规定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 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 行担任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并 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 托管费;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对于 基金管 理人违 反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别由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 以下情 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 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其他应 由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基金的 申购费 率、收 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5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召集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 包括现 场开会、 通讯方 式开会 或 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 (2 )现 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通过授权 委托书 委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 汇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 自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以 下 称为“监督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收 取和 统 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2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各自 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 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同瑞基金份额、 同瑞 A 份额、 同瑞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开 会议的通 知后, 如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含 50% )多 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瑞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 额各自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 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 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 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同瑞基金份额、同瑞 A 份额、同 瑞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 对投票 数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 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 基 金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对基金 合同的变 更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出 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同 瑞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费率、 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 议解 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产生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第 二十 四 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 200 指数的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 、新股 (首次 公开发行 或增发 ) 、债 券、债券 回购以 及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中证 2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90%。 现金 、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产比例为5%-10%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 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7、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8、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第 5、7、8 项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 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 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 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 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 受限证 券,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提前 两个交 易日向 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基金 托管人 在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过程中 ,如认 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 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登 记存管在 本基金 名下, 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的责任与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未 按照本协 议的约 定向基 金托管人 报送相 关数据 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依据合 法程序 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 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 认 购款项 应 存于 专 用账户 。 该账户 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 募集到的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托管人 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 大合同 的保管期 限为基 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二)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名 册,保 存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 管协 议的修 改与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第二十 五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 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或留言。 2、资讯 服务。 投资者 可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站 获取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 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 、 传 真、Email 、网站 信 箱 、手 机 短 信等 方式 随 时 向基 金 管 理人 提出 , 也 可 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客户的投诉; 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 展的动力与方 向。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第二十 六部分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销售并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7/6/29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 行网上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4 6 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7/19 7 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7/21 8 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7/21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7/25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开放式基金 申购、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单笔最低金额要求的公告 2017/7/27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31 12 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4 13 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摘 要 2017/8/24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定 投业务并推出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4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9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销售机构并 推出转换的公告 2017/8/31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12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9/28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 加挖财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推出定投业务和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0 20 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7/10/27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杭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7/11/17 2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夏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2017/11/25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构并开通定投、转换等业务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第二十 七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csfunds.com.cn ) 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第二十 八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 《长盛 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与登记过户委托 代理协议》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 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