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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160806)

长盛同庆: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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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招 募 说 明 书 
 
 
 
 
 
 
 
 
 
 
基金管 理人: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型而成。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则是由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 【2009】 209 号文批准, 于 2009 年 5 月 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 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年封闭运作期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到期。 经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该基金转型为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分级运作期三年。 2015 年 5 月 21 日,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三年分级运 作期到期, 根据 《长盛 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该基金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 自动转换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名称变更 为“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变更后,基 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 投资策略、 投 资理念、 投资范围不变 。 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 起, 由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由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 产生的 流动 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本基金 为抽 样复 制指数 的股票 型基 金, 具有高风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 险、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其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型基 金和混合型基金。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 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资 者 基 金 投 资的“ 买 者 自负” 原 则 , 在作 出 投 资决 策 后 , 基金 运 营状 况与 基 金 净 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1 月 22 日。 本招募说明 书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重要提示 .................................................................................................................................................. 2 目录 .......................................................................................................................................................... 4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11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20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4 六 、 基 金的 历 史沿 革 ............................................................................................................................ 56 七 、 基 金的 存 续 .................................................................................................................................... 57 八 、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 交易 .................................................................................................................... 58 九 、 长 盛同 庆 (LOF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 回 ........................................................................................ 60 十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 登记 、 转 托管 、 冻结 与 质押 .................................................................... 73 十 一 、 基金 的 投资 ................................................................................................................................ 75 十 二 、 基金 的 业绩 ................................................................................................................................ 89 十 三 、 基金 的 财产 ................................................................................................................................ 91 十 四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92 十 五 、 基金 的 收益 和 分配 .................................................................................................................... 99 十 六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101 十 七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103 十 八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104 十 九 、 风险 揭 示 .................................................................................................................................. 109 二 十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和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114 二 十 一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117 二 十 二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 133 二 十 三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44 二 十 四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45 二 十 五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式 .............................................................................................. 147 二 十 六 、备 查 文件 .............................................................................................................................. 148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 一、绪 言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本 基金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其 持有 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长盛同庆(LOF )份额 或基金份额: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之基金 份额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 同》及其不时的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托 管协 议》及其不时的有效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8.法律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范性文件等 9.《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 主席办公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 13.《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上市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5.《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 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32.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变更: 指根据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变更 为非分级的指数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但 变更后, 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 投 资范围不变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 即 2015 年 5 月 22 日,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6.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7.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日/ 天: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5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场所 51.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53.上市交易: 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长盛同庆 (LOF )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不 同会员 单位 (席 位或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 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财 产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节 约 60.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长盛同庆(LOF )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5.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6.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 场冲 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保 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 人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 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 截至 2017 年 11 月 22 日, 基金 管理人 共管理 七十 四只 开放式 基金和 六只 社保 基金委 托资产 , 同 时管 理专户理 财产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 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中 国银 行总行 综合 计划部 副主 任科 员、香 港南洋 商业 银行 内地融 资部副 经理 、香 港中银 国际亚 洲有 限公 司 企业财 务部经 理、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北 京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期间 兼任 海南华银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北京 证券营 业部托 管组 负责 人)、 北京朝 阳门 大街 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 经理。 现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 任长盛 基金( 香港 )有 限公司董 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 研室主 任, 安徽 省国际 经济技 术合 作公 司美国 分公司 财务 经理 ,安徽省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国际 金融部 经理、 深圳 证券 部经理 、证券 总部 副总 经理,香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 委副书记。 现任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兼任 安徽国 元控 股( 集团)有 限责任 公司党 委委 员、 国元证 券(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安徽 安元 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 多个金 融机 构,包 括所 罗门兄 弟公 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瑞士 信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瑞信 方正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 健 元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多 个 金 融 机 构 , 包 括 高 盛( 亚洲) 有 限 责 任公司 、巴克 莱银 行。 现任星 展银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 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 科员、 秘书 一室 主任科 员、副 调研 员、 副主任 (副处 、正 处级 );安徽 省政府 金融工 作办 公室 综合处 处长、 副主 任、 党组成 员;淮 南市 政府 副市长、 党组成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 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副总 经理, 长盛 创富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兼 任长 盛基 金(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香港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公 共政策 讲座 教授。 曾任 香港消 费者 委员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 属下 公司管 制研究 小组主 席、 上海 交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上海复 旦大 学顾 问教授、 香港城 市大学 讲座 教授 、香港 浸会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香港 教育大学 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 创富债券 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安 徽大 学经济 与社会 发展 高等 研究院执 行院长 、校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安徽省 政府 决策 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 员, 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 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庆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曾 任安徽 省政 府办公 厅秘 书室主 任、 副秘 书长, 安徽省 农信 联社 理事长 ,安徽 省财 政厅 研究所 所长, 安徽 省第 十一届、 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 女士 ,监事 会主 席,工 学及 经济学 双学 士。曾 任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业 务三部 总经理 兼资 本市 场部总 经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 事务 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 裕基金 经理 ,新 加坡毕 盛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户 投资 组合 经理、资 产配置 委员会 成员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国 际策略 分析师 、固 定收 益投资经 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 盛创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 任长 盛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长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沪 港深 优势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兼任长盛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 先生 ,英国 籍, 拥有北 京大 学法学 学士 学位与 英国 伦敦政 治经 济学 院硕士学位,特许另 类投资分析师 CAIA 。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 先后任职于 太古集 团、摩 根银 行、 野村项 目融资 有限 公司 、汇丰 投资银 行亚 洲、 美亚能源 有限公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 先生 ,大学 ,会 计师。 曾任 美菱股 份有 限公司 财会 部经理 ,安 徽省 信托投 资公司 财会 部副 经理, 国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清算中 心主 任、 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经理助理,兴 业 基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庆 可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长 盛 同 智 优势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基金 经理、 长盛同 德主 题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职 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 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 员、社 保组 合助 理,投 资经理 ,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同禧信 用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长盛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5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鑫 行业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鑫二号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等职务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固定收 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 1981 年 9 月出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CFA (特许金融分 析师) , 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 。2007 年 7 月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融 工程与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等职务。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 任长盛同瑞 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起 兼任长盛同 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兼 任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 兼任长盛量化红利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 兼任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 兼任长盛盛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22 日起 兼任长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兼 任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兼任 长盛医疗行业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 兼任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兼任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兼 任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兼任长盛上 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黄瑞庆先生, 2009 年 5 月 12 日—2011 年 1 月 11 日 任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宁先生,2009 年 5 月 12 日—2012 年 5 月 11 日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5 月 12 日—2013 年 3 月 14 日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 , 2012 年 7 月 20 日—2015 年 5 月 21 日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转型前)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6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同 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 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8月 加入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 研究 部副总 监,长 盛同 益成 长回报 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国 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高端装备 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7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6.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8 (1) 健全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原则 。通 过科学 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 独立 ,基金 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及 各部 门在内 部组 织结构 和岗 位的设 置上 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益原 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 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 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 制委员 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 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 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 见》等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按照 合法 合规性 、全面 性、 审慎 性、适时 性原则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公 司内 部控 制制度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管 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9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任 、业 务流 程和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和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实 际 适 时 修 订 完 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 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 立了 严格的 内控 制度评 价程 序和报 告制 度,以 保证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 检查本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和 风险 控制 措施是 否有效 ,对 相应 的内部控 制制度 的合理 性、 有效 性做出 评价, 并根 据检 查、评 价结果 及时 调整 内控制度 或修正 行为。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督基础 之上实 施再 监督 ,通过对 各项制 度执行 情况 定期 、不定 期的稽 核, 对各 项制度 的合理 性与 有效 性进行检 查评价 ,发现 制度 不合 理的、 不适用 的, 要求 相关部 门进行 修改 ,同 时报告公 司总经 理和督 察长 ;发 现制度 未能有 效执 行、 控制失 效的, 要求 相关 部门立即 整改, 并出具 监察 报告 ,及时 向公司 管理 层和 督察长 报告。 督察 长就 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 京。本行 于2005 年10 月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939) ,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601939) 。 2017年6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216,920.67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7,283.62 亿元, 增幅3.47% 。 上半年, 本 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720.93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1.30%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3.81% 至1,390.09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余项重要奖项。 荣获 《欧 洲货币》“2016中国最 佳银行” , 《环球金融》“2016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区最佳流动性管理银行” , 《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 《亚 洲银行家》“ 中 国 最 佳大 型 零 售 银 行 奖” 及 中国 银 行 业 协 会“ 年 度 最具 社 会 责 任 金 融机构奖” 。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6 年“ 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 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2;在美国《财富》2016年世界500强排名第2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 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 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1 海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220余人 。自2007 年起 ,托管 部连 续聘请 外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 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 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 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 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 品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2017 年二 季 度末, 中国 建设银 行已 托管759只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连续11年获得 《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 《环球金 融》“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 、“ 中国最佳 次托管 银行” 、“ 最佳托 管专家——QFII” 等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2 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 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 进行监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新一 代托 管应用 监督 子系统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比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3 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 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根据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段 发现 基金涉 嫌违 规交易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4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 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肖武侠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10-68858096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1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 、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2 (26)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7)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2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3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36)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37)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6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3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1)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7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4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4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4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8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4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48)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39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4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5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0 (5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5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5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5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6)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5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58)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2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0755-82943755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5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6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3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6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6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4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6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6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6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6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5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6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7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6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72)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73)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7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5)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7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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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77)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站:www.jianfortune.com (78)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8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7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8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8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9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0 (85)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7)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 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1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88)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6598 3311 传真:010-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8 3367 网址:www.igesafe.com (89)大连网金金融 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0)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91)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2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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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3)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94)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 :niuniufund.com (95)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97)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4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9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99)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大兴 区亦庄 经济 开发区 科创 十一街 十八 号院京 东集 团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4000988511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5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3.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陈玲、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6 六、基 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型而成。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则是由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长盛同 庆可 分离 交易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经中 国证监 会证 监许可 【2009 】 209 号文批准,于 2009 年 5 月 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长盛同 庆可 分离交 易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管理人 为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获 得中国 证监 会 书面确 认, 《 长盛 同庆 可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生效,基金募集规模 14,686,733,239.06 份。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年 封闭运作期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到期。 经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 该基金转型为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分级运作期三年。在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分为长盛同庆份额、 同庆 800A 份额和同庆 800B 份额三类 风险收益特 征不同的份额进行运作。 2015 年 5 月 21 日,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三年分级运 作期到期, 根据 《长盛 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该基金 分级运 作期到 期后 ,满 足基金 合同约 定 的 存续 条件, 该基金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 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长 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同庆 800A 份额 和同庆 800B 份额转换为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变更后, 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策略、 投资理念、投资范围不变。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7 七、基 金的存续 本基金 根据 《 长 盛同庆 中证8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由 “ 长 盛 同 庆 中 证800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分 级 运 作 期 到 期 变 更 而 来 。 《 基 金 合 同》自2015 年5 月22 日 起生效 , 《 长 盛同 庆中 证800指 数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于同日起失效。 基金存续期内, 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8 八、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后 三 个月 内 , 长 盛 同 庆(LOF ) 份 额 开 始 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长盛同庆(LOF )份额 。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 上市 交易的 时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据 法律法 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上 市交易 需遵 循《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长 盛 同 庆 (LOF )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易 所挂 牌交易 ,交 易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示 。行 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按 照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59 (八)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对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相 关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的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修 改, 且 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0 九、长 盛同庆(LOF )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存续期间,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具体如下: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 可通 过直销 机构 和场内 、场 外代销 机构 办理基 金申 购、赎 回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按 直销 机构 和场内 、场外 代销 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 。场内 代销 机构 为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且符 合深圳 证券 交易 所风险控 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本招募 说明 书、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 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 方式 ,投资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境 内的 自然人 、法 人及其 他组 织(法 律法 规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基金者除外)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在开 放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具体 办理 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由长盛同庆份额、 同庆 800A 份额、 同庆 800B 份额 2015 年 5 月 21 日分级 运作期到期转换而来。自 2015 年 5 月 25 日起 ,本基金 已恢复办理长盛同庆(LOF )份额的申购、赎 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1 赎回或转换业务的价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场内 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场外单笔申购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2.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不 违反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调整上 述限 制。 基金管理 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当接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 基 金 为 投 资 者办 理 长盛 同 庆 (LOF)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等基金 业务 的时间 即开放 日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工 作日 ,业 务办理 时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长盛同庆 (LOF ) 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 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 日的 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长盛同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2 (LOF ) 份额的申购、 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在 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 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需遵循 深圳 证券交 所场 内申购 赎回 相关业 务规 则,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内 提 出 申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投 资 者在 申 购 长 盛 同庆 (LOF )份额 时 须按业 务办理 单位 规定 的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应确 保账户内有足够的 长盛同庆(LOF )份额余额 ,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收到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 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场 内申购、 赎 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若申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由 此产 生的 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 日) 内支付 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基 金合 同有 关规定处 理。 4.场内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金额(M ) 费率(% ) 场内申 购费 率 M <50 万元 1.20% 50 万元≤M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 每 笔 1000 元 场内赎 回费 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P ) 赎回费率(% ) P<7 天 1.5% P≥7 天 0.50%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3 5.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同庆(LOF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长盛同庆(LOF )份额净值 申购份 额保 留到整 数位 ,计算 所得 整数位 后小 数部分 的份 额对应 的资 金返 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在场内申购长盛同庆(LOF )份额,对 应费率 为 1.20% , 假设申购当 日长盛同庆 (LOF ) 份 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 其 申购手续 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0% )=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16 =48,629.05 份 因场内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故投资者申购所 得份额为 48,629 份, 不足 1 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8,629× 1.016=49,407.06 元 退款金额=50,000 -49,407.06-592.89=0.05元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 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48,629 份基金份额,同时得到退款 0.05 元。 (2)长盛同庆(LOF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长盛同庆(LOF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按四 舍五 入的原 则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场内赎回基金 1 万份长盛同庆 (LOF ) 份额且持有期为 30 天, 对应的 场内赎回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4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16= 10,160.00 元 赎回费=10,160.00× 0.5%=50.80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50.80=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T 日长盛同庆 (LOF )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 情况 ,基 金份额 净值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4)长盛同庆(LOF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长盛同庆(LOF ) 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5)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 ) 长 盛 同庆 (LOF ) 份 额 的 场 内赎 回 费 用由 投资者承担 。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长 于 7 日(含)的投资者 ,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长盛同庆(LOF )份额场内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总金额的 5% 。 (8)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5 6.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长盛同庆(LOF )份额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的 注 册与 过 户 登 记 业 务, 按 照深 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 办理长 盛 同 庆 (LOF )份额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有关 业务 规则。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对 场内 申购 、赎回业 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为投 资者办 理场 外申购 与赎 回等基 金业 务的时 间, 即 开放 日, 为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交 易日 。 各 销售机 构的具 体办 理时 间详见销 售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出现 新的 证券交 易市 场或其 他特 殊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开 放日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长盛同庆 (LOF ) 份 额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况 ,在 不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实质 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出 申购 、赎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6 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 长盛同 庆 (LOF ) 份额 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收 到申购 、转 换或赎 回申 请的当 天作 为申 购、 转换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通 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款 方式 ,若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购 不成 功, 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成 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指 示基 金托管 人按 有关规 定划 付赎 回款项。 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 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 时间内 划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款 项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 上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并 公告。 但基 金管 理人、 注册登 记机 构最 迟须于受 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场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养老金特定 申购费率(% ) 场外申 购费率 M <50 万 1.20% 0.36% 50 万≤M <200 万 0.80% 0.24% 200 万≤M <500 万 0.40% 0.12% M≥500 万 按笔收 取, 每笔 1000 元 按笔收 取, 每笔 1000 元 场外赎 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P ) 赎回费率(% ) P<7 天 1.5% 7 天≤P <1 年 0.50% 1 年≤P <2 年 0.25% P≥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养老金 特定 申购费 率适 用于通 过本 公司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包 括基 本养 老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营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7 收益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包 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可 以投 资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划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同庆(LOF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长盛同庆(LOF ) 份额净值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则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 在场外申购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对应费率为 1.2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0%)=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407.11 =592.89 元 申购份额=(50,000 -592.89)/1.016 =48,629.0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则可得到 48,629.05 份基金份额。 (2)长盛同庆(LOF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长盛同庆(LOF )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 、净赎 回金 额按四 舍五 入的原 则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8 差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持 有时间为 5 个月, 对应 的赎 回费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16=10,160.00 元 赎回费=10,160.00× 0.5%=50.8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60.00-50.80=10,109.2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3)T 日的长盛同庆(LOF )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 内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4)长盛同庆(LOF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长盛同庆(LOF ) 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5)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6 ) 长 盛 同庆 (LOF ) 份 额 的 场 外赎 回 费 用由 投资者承担 。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长 于 7 日(含)的投资者 ,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 (8)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 告。 (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69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人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时。 6.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3.在本基金限定赎回期以外的开放日,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0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 应 足 额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若 连续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 赎回 ,延 期支付 最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 资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 换 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 回。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场 内长 盛 同 庆 (LOF )份额的处理方式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则执行。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个账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1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的, 且存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的 情形 下,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 部分 进 行自动延 期办理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非自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非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并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且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 在本 基金限定赎回期以外的开放日, 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 ( 含 本 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2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长盛同庆(LOF ) 份额的净值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3 十、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 登记、转托管、冻 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投资 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要 求提供 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自 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 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的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的长盛同庆 (LOF )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同庆 (LOF ) 份额可以直接 申请场 内赎回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同庆 (LOF ) 份额既可以直接申 请场外 赎回, 也可以 在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后 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转至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 后赎回或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同庆 (LOF ) 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长盛同庆 (LOF )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4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 同庆(LOF)份额场内赎回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 位(交易单元 )时,须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长盛同庆 (LOF ) 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四) 本基 金份额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与 质 押, 依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并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等 相关 机构的规 定办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5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控制在0.35% 以 内, 年跟 踪 误 差 控制 在4% 以内 , 以 实 现对 中 证800指数的有效跟 踪。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基金 以复制 、跟踪 中证800 指数为 原则, 进行 指数 化长期 投资, 指数 化的 投资方 式可 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 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 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 -95% , 其中投资于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90% ;其余资产投资于现 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0-3%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800 指数。 中证800 指数 是由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授权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 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6 如果中证8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8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 更名除外) , 或由于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 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抽样复制指数的投资策略, 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样本中个股 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波动性与标的指数整体的相关性, 通过抽样方式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权重, 以实 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 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 平 均跟踪误差小于0.35% ,且年化 跟 踪误差小于4% 的投资目标。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 和赎回 对本 基金 跟踪中 证800指 数的 效 果可能 带来影 响, 导致 无法有 效复 制 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基金 将在基金合同生效3 个月内使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两层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置 比例, 再进一步以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 确定抽样组合中各股票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 在巨额申购赎回发生、 成份 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 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 及时 将股票配置比 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通过抽样复制指数的方法, 在综合考虑个股的自由流通市值规模、 个 股流动性、 行业代表性、 波动性以及抽样组合与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 上 , 采用“ 分层 抽样+ 优化 抽 样” 的 方法 ,选 择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票 或被选 成 份股 票 构建基金的抽样股票投资组合,并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的个股配置比例。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7 (1)股票筛选 本基金在抽样复制指数投资时, 首先进行样本成份股初步筛选, 通常初步筛 选的股票样本为标的指数全部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作为下一步分层抽样的基 础。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指数成份股调整、长期停牌 或样本个股流动性极差时, 则相应调整股票初选股票样本或剔除流动性极差的股票样本。 (2)分层抽样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中初选出样本股票的基础上, 首先按照通用的行业分类方 法进行类别划分, 然后根据每个行业中个股的流通市值权重、 所在行业中的权重 比例、 个股收益波动性和行业收益相关性进行抽样选取, 原则上优先抽取收益波 动与标的指数高度相关的个股。 在分层抽样中, 首先控制约束抽样股票组合中的行业比例及收益风险特征代 表性与标的指数一致, 且控制抽样组合中的行业内样本个股与行业整体的收益风 险特征高度相关。 (3)优化抽样 对于分层抽样后的股票样本组合,采用进一步优化方法并确定个股的权重, 考虑标的指数总体收益和风险的特征情况, 基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限制为约束 指标,通过投资组合优化模型构建基金的股票资产组合。 (4)最终组合 对于“ 分层 抽样+ 优化 抽样” 方 法得 到的 股票 组合 , 将被 用来 构建 本 基金 的 最 终股票组合。 为了能够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如果今后由于基准指数成份股结构 的变化, 其他抽样复制方法将更适合对基准指数的跟踪, 本基金将做相应的变更。 对于抽样复制方法的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 方法变更前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并阐明变更抽样复制 方法的原因。 3.股票组合调整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的指数型基金, 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准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 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8 行适时调整, 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 (2)组合调整方法 ①跟踪调整 A 、定期性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 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 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为经过优化处理的抽样复制组合, 将每季度 末根据上述抽样复制方法调整股票组合及个股配置比例。 B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 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 份股权重调整时,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 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并根据抽样复制方法对 股 票 组 合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C 、基于流动性及法律法规限制的调整 如果因抽样组合中个股停牌限制、 交易量暂时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或法律 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 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购买某成份股, 本基金管理人将 视当时市场情况, 综合考虑投资者利益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 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替代股票的选取遵循“ 同行业基础上价格相关性” 原则, 对于需要进行替代的股票,其替代股票将从标的指数样本或被选成份股中选取, 具体将在考虑股票流动性等因素的前提下, 在同行业范围内, 选取相关性较大的 股票进行替代。 D 、 在其他不影响指 数复制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 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用基金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对权证进行投资, 即根据权证合 理 价 值 与 其 市 场 价 格 间 的 差 幅 即“ 估值差价” 以 及 权 证 合 理 价 值 对 定 价 参 数 的 敏 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 中证800 指 数 收 益 率 +5%×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利率(税后)。 中证800 指数 是由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券 交易所 授权 ,由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 其成份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成份股一起构成, 综合反映沪深 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 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抽样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0 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 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 以及 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 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 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投资决策、 组合 构建、 交易执行、 投资 绩效评估、 组合监控与调整各 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 研究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部 依托公 司整 体研究 平台 ,整合 外部 信息包 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开展标的指数跟踪、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 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并撰写相关的研究 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资决策。 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 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 基金经 理根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 构建。 结合 研究报 告, 基金经 理主 要采取 抽样 复制法 ,即 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 下, 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 提高投资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 控 制投资风险。 (4) 交易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交 易部负 责本 基金的 具体 交易执 行, 交易部 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 绩效评 估。 本基金 管理 人定期 和不 定期对 本基 金的投 资绩 效进行 评估, 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 ,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投资策 略是否成功, 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 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 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 组合 监控与 调整 。基金 经理 根据标 的指 数的每 日变 动情况 ,结 合成份 股等的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基金投资 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 际投资的需要, 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1 (九)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的 债券回 购融 入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2) 本基 金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4)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的 总金额 ,不 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 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3%,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6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90% -95% , 其 中 投 资 于中证8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票的 3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2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本款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第 (3)、 (6) 、( 9) 、 (10)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 基金管 理人 履行 相关程 序后可 将调 整时 限从10 个交易 日延 长到3个月 。法 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3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3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取 自 《 长 盛 同 庆 中 证8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2017年第3季 度报告》 , 报告截止日:2017年9月30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145,572,223.88 93.18 其中:股票 145,572,223.88 93.1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1,644.00 0.05 其中:债券 81,644.00 0.05 资产支持证 券 -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4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0,490,566.44 6.71 8 其他资产 86,799.24 0.06 9 合计 156,231,233.5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811,161.49 0.52 B 采矿业 5,195,530.17 3.36 C 制造业 61,950,438.38 40.0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794,974.56 2.45 E 建筑业 5,568,364.88 3.60 F 批发和零售业 4,640,999.63 3.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13,614.13 2.53 H 住宿和餐饮业 67,133.20 0.04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227,868.84 4.67 J 金融业 36,844,493.63 23.82 K 房地产业 8,619,681.01 5.5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14,315.51 0.9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9,467.20 0.0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68,144.47 0.8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9,053.20 0.0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609,562.54 1.04 S 综合 525,416.31 0.34 合计 143,680,219.15 92.9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94,502.80 0.06 C 制造业 1,275,772.58 0.8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6,385.45 0.02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571.91 0.02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1,355.36 0.0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9,324.72 0.0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1,588.27 0.05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0.0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2,203.65 0.08 S 综合 - - 合计 1,892,004.73 1.22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1) 报告 期末指 数投 资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05,287 5,702,343.92 3.69 2 000002 万科A 110,354 2,896,792.50 1.87 3 600519 贵州茅台 5,291 2,738,833.24 1.77 4 600036 招商银行 100,416 2,565,628.80 1.66 5 000651 格力电器 60,423 2,290,031.70 1.48 6 601166 兴业银行 130,471 2,255,843.59 1.46 7 601398 工商银行 323,312 1,939,872.00 1.25 8 000333 美的集团 43,668 1,929,688.92 1.25 9 600016 民生银行 224,396 1,799,655.92 1.16 10 601328 交通银行 267,470 1,690,410.40 1.09 (2) 报告 期末积 极投 资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129 中环股份 14,776 156,773.36 0.10 2 002168 深圳惠程 8,600 146,114.00 0.09 3 000887 中鼎股份 6,977 145,470.45 0.09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6 4 603882 金域医学 2,763 115,299.99 0.07 5 601949 中国出版 9,360 90,979.20 0.0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1,644.00 0.0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1,644.00 0.0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13 国君转债 530 66,377.20 0.04 2 128016 雨虹转债 108 10,800.00 0.01 3 113012 骆驼转债 40 4,466.80 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三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跟踪的标 的指数为中证 800 指数, 配置了中证 800 指数 成分股 民生银行。 根据 2016 年 9 月 14 日民生银行公告 《民生银行: 关于中 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非公 开发 行优先 股申请 文件 反馈 意见的 回复报 告》 中提 到加银资 管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监管关注及整改情况:2016 年 5 月 17 日, 中国证监会向加银资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2016〕49 号) 《关于 对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措施的决定》 , 对加银资管 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较高比例投资于非标资产, 但却每周开放申购赎回, 违反 《基 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相关规定的行为, 采取 责令改正、 并暂停办理加银资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3 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2016 年 7 月 25 日, 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加银资管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 (中基 协处分 〔2016〕5 号) , 对加银资管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违规开展资金池业务, 违 反中国 证监 会 《关 于进 一步加 强基金 管理 公司 及其子 公司从 事特 定客 户资产管 理 业 务 风 险管 理 的通 知》 和 《 证 券期 货 经营 机构 落 实 资 产管 理 业务“ 八条底线” 禁止行为细则(2015 年 3 月版) 》相关规定 的行为,采取暂停受理加银资管资 产管理计划备案 6 个月 ,并责令清理资金池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上述纪律处 分与前述中国证监会暂停受理加银资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3 个月的行 政监管 措施合 并执 行。 加银资 管针对 上述 事项 ,经过 与监管 部门 沟通 ,已经采 取整改措施, 目前正在整改过程中, 待整改完成后将对整改情况做出书面汇报。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8 本基金 做出如 下说 明: 民生银 行是中 国最 优秀 的银行 之一, 基本 面良 好。基于 相关研 究,本 基金 判断 ,加银 资管受 监管 部门 整改措 施对民 生银 行影 响极小。 今后, 我们将 继续 加强 与该公 司的沟 通, 密切 关注其 制度建 设与 执行 等公司基 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85.2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9,947.4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71.51 5 应收申购款 695.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6,799.2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002129 中环股 份 156,773.36 0.10 重大事项 停牌 2 002168 深圳惠 程 146,114.00 0.09 重大事项 停牌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89 十二、 基金的业绩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段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09 年 5 月 12 日( 长盛同庆可分离 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10.90% 21.63% -10.73% 2010 年度 -4.06% -7.50% 3.44% 2011 年度 -24.06% -16.47% -7.59%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 8.91% 9.11% -0.20% 2009 年 5 月 12 日( 长盛同庆可分离 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 同 生效日) 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 -12.00% 2.54% -14.54%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段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12 年 5 月 12 日( 长盛 同庆中证 800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26% -5.70% 1.44% 2013 年度 -1.19% -1.78% 0.59% 2014 年度 37.77% 45.71% -7.9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 47.78% 45.11% 2.67% 2012 年 5 月 12 日( 长盛 同庆中证 800 指 数 分 级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5 年 5 月 21 日 92.59% 95.85% -3.26%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的业绩 如下: 阶段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15 年 5 月 22 日( 长盛 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合同 生效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1.07% -20.98% -0.09% 2016 年度 -12.29% -12.46% 0.17%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3.29% 12.18% 1.11% 2015 年 5 月 22 日( 长盛 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合同 -21.57% -22.41% 0.84%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0 生效日)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赢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未 来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之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1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 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 立 证券 交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账 户,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基金 证券账 户,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 销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 基金 财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 、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可以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管理 费、托 管费以 及其 他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费用 。基 金财产 的债权 、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固 有财 产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 基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以其 自有 资产 承担 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 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2 十四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相关 的证券 交易 场所的 正常 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 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以 最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3 (3)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 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 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或 未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的报 价作为 计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 整, 确认计 量日的 公允 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 场活动 或市 场活 动很少 的情况 下, 则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本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按 照 上 述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原 则 提 供 的 估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4 值价格数据。 (8)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7)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7)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在 综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报 价、流 动性 、收 益率曲线 等多种 因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未上 市交易 的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1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 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5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估 值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资产 估值后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确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 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差 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 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 料灭 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6 赔偿责 任;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造 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基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行 赔偿 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追偿 过程中 产生 的有 关费用 ,由责 任方 承担 ;但若经 诉讼或 仲裁的 终局 裁判 ,基金 财产未 获得 补偿 的部分 可列入 基金 费用 项下的相 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偿 责任 ,则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7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8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对净值 计 算 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按 股 票估 值 方法 的第(3) 项 、 固 定 收益 证券 估 值 方法的第(8) 项或权证估 值方法的第(2)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99 十五、 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 入、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 可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 日)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小 于一 定金额 ,不足 以支 付银 行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份 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 分配 4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 20% ; (4) 场外申购的,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但 场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事先 选择将 所获 现金 红利按除 息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场内申购和上市交易 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 式只能 为现金 分红 ,份 额持有 人不能 选择 其他 的分红 方式, 具体 权益 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0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 载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以 及该日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益 分配对 象、 分配 原则、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利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 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1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律规 定 的范围 内参 照公 允的 市 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2%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 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 发 展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 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3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师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 管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4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其他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依法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其 他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予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定报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 下 简 称“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本 发生歧 义的 ,以 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 特 别说明 外, 货币 单位 为 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 度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 金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基 金投资 、基 金产 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5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前 按有 关规 定 ,将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各 自网站上。 (三)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 始日、 赎回 开始 日前 在 指定报 刊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上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上市 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 的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代 销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长 盛 同 庆 (LOF )份额净值、长 盛同庆(LOF )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长 盛同庆(LOF)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长盛 同庆(LOF ) 份 额 净 值 和 长 盛 同 庆 (LOF ) 份 额 累 计 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6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7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长盛同庆(LOF )份 额上市交易、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8.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依法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 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 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 时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8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募说 明书 或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制 完成 后, 将存放于 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 阅。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事项 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09 十九、 风险揭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主 要风 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而各 种证券 的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而产 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 变化。 基金 投资 于国债 与上市 公司 的股 票,收 益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 力、财 务状况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 业的盈利 发生变 化。如 果基 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其 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或者 能够用 于分配 的利 润减 少,使 基金投 资收 益下 降。虽 然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中 可能 发生交 收违 约或者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违 约、 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基 金管 理人未 能以 合理价 格及 时变现 基金 资产以 支付 投资 者赎回 款项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的目 标则 是确保 基金组 合资 产的 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0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 九、 长 盛 同 庆 (LOF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的 相关 规 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范 型交易 场所 ,主 要投资 对象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中 度的特 征, 综合 评估在 正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 本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巨 额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金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法 应对 投资者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以保 障投资 者合 法权 益为前 提,严 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谨慎 选取延 期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收 取短 期赎回 费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作为 辅助 措施 。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 策的原则, 及时有 效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和 评估, 经过 内部 审批程 序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赎 回款项支 付等可 能受到 相应 影响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 风险: 指基 金投资 的投 资策略 制定 和投资 决策 执行过 程中 ,由于 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 风险: 指基 金投资 决策 执行中 ,由 于投资 指令 不明晰 、交 易操作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1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5.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投资标的为中证 800 指数, 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 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①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重点投资于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在 具体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可能面临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以及备选股所具有的特有 风险, 也可能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 化投资策略, 被动跟踪标的指数。 当指数下跌时, 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 由此 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②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 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 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③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 导致原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投资者还须承 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④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A . 基金有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及税收, 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 这 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 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B . 指数成份股派发现 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C . 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 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 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2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D . 投资者申购、 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 在遭遇标的指数 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 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E .在基金进行指数化 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 踪指数 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 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F .其 他因素产 生的偏 离。如因受到 最低买入 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 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⑤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 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①上市交易风险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 能因信 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长盛同庆 (LOF ) 份额, 产生 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 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长盛同庆 (LOF ) 份额产生流动性 风险。 ②折/ 溢价交易风险 长盛同庆 (LOF ) 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基金份 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风险。 6.其他风险 (1) 随着 符合本 基金 投资理 念的 新投资 工具 的出现 和发 展,如 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3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 基金 未经任 何一 级政府 、机 构及 部 门担 保。基 金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基金 代销 机构代 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 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5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6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 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金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等 业务的 规则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范围 内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费方 式; 6.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损 失的情 形,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 审 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8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19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A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0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资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 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1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认 和接 受。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长盛同庆(LOF )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2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 合同当 事各 方的权 利义 务以基 金合 同为依 据, 不因基 金财 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10% 及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3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 指数编制方法;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4 3.代表基金份额 10% 及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及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及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及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 须于会议 召开日 前 30 日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 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5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决方 式,并 在会 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方 式、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当 出席 ,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授 权委 托代 理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关 文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6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到 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及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授 权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及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以 在大会 召集 人发 出会议 通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提 交大会 审议; 对于 不符 合上述 要求的 ,不 提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如果 召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涉 及的 程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或 合并表 决, 需征 得原提 案人同 意; 原提 案人不同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7 意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 可以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及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规定程 序宣 布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意 事项,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的 ,其 授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未 能主 持大 会,则 由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持表 决权的 50% 及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 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如监督 人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8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及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及以上 通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或 者 备 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面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会 议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 的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但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权 代表 未出 席,则 大会主 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29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如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新 清点, 而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对 大会主 持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督 人派出 的授 权代 表的监 督下进 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予以 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 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在指定媒体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同 意。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0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1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 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2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算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应尽 量通 过协商 、调解 途径 解决 。不愿 或者不 能通 过协 商、调解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地 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3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 基 金 基金 管 理人 为 长盛 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 基 金 托 管人 为 中国 建 设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和 交易 对手 库,以便 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对基 金投 资总 体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 -95% , 其中投资 于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其余资产 投资于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 (2)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4 (5)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投 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本款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1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4)、( 7)、( 9)、( 10)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拆 分、 大比例 分红 等集中 持续 营销活 动引 起的基 金净 资产 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 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 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 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5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除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 外,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比 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和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止 从事关 联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本 机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行的 证券名 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准确 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示 的关 联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金从 事的 关联 交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易 发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已 成交 的关联交 易,基 金托管 人事 前无 法阻止 该关联 交易 的发 生,只 能进行 事后 结算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 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并 约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管理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基金 管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方 式进 行更 新,新名 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6 行交易 ,并负 责解 决因 交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而 造成的 纠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法律责 任及损 失。 若未 履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违 约责 任及 其他相 关法律 责任 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承 担,然 后再 向相 关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 理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易 对手 或交 易方式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电话提 醒或 书面 提示等方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 给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查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无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7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个 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理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8 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由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而来。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由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长盛同 庆可分 离交 易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由管 理人依 照《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 长盛同 庆可分 离交易 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03 月 06 日证监许可字[2009]209 号文 批准募集。 长盛同 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09 年 5 月 6 日起向全 社会公开募集,并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生 效。具体募集情况如下: (1)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有效 认购总户数为 25,524 户, 总净缴存金额 (不含手续费) 人民币 14,685,567,143.82 元,确认份额(不含利息结转份额)14,685,567,143.82 份 , 利 息 结 转 份 额 1,166,095.24 份, 总确 认份额 14,686,733,239.06 份。 本基金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采 用四舍 五入的 方法 场内 保留至 整数位 ,场 外保 留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本基金的净缴存金额已于 2009 年 5 月 12 日划 入本基金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2)本基金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4,686,733,239.06 份基 金份额,按照约定的基金份额分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39 规则自动按 4:6 分离 为同庆 A 和同庆 B 份额,其中同庆 A 的 基金份额为 5,874,693,295.62 份,同庆 B 的基金份额为 8,812,039,943.44 份。 3.基金资金账户的更名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或 依 据 监管部 门批复 对原 资金 账户进 行更名 ,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更名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依据监管部门批复对原证券账户进行更名。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未经 对方 同意 擅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并 代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互保 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立、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更名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0 责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以基金 的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依据监 管部门 批复对 原托 管账 户与结 算账户 进行 更名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债 券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也 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保 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重 大 合 同的 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业 务中产 生的重 大合 同,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加 密方 式将 重大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合同 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1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 金管理 人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2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 基金 财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各自履 行职 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3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及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 商、调 解不能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仲 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4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下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 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或留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5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的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销售并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7/6/29 4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6/29 5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6/29 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4 8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7/7/19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7/25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单笔最低金额要求的公告 2017/7/27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31 12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 2017/8/24 13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半年度报 告摘要 2017/8/24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定 投业务并推出申购(含定投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4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9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销售机构并 推出转换的公告 2017/8/31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 2017/9/12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等业务 2017/9/28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并推出定投业务和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0 20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7/10/27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6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杭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7/11/17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7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csfunds.com.cn)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148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长 盛 同 庆 可 分 离 交 易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 的文件( 证监许可〔2012〕549 号) ; 2.《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 3.《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