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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享A(002789)

长盛同享: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长盛 同 享 保本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基 金 管理 人 :长 盛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6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6 〕 885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 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享 受基金 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风 险。 投资 本基金的 风险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社 会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和由于本基金投资安全资产 (包括各类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等)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投资风险资产 (股票、 股指期货、 权证等)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产生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 型基金, 属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险 品种 , 其长 期平 均预期 风险与 预期 收益 率低于股 票型基 金、非 保本 的混 合型基 金,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 投资人投 资于保 本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 银行或 存款类 金融 机构 ,保本基 金在极 端情况 下仍 然存 在本金 损失的 风险 。 投 资有风 险,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谨慎做 出投资 决策。 投资 人购 买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视 为同意 保证合 同或 风险 买断合同 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有关 财务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已对 本次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和业绩 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绪言............................................................................................................................... 1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 人 ................................................................................................................. 1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 人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 集 ................................................................................................................. 58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 的生 效 ......................................................................................................... 5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 60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及 保证 ..................................................................................................... 73 第十部分


保本周期的到 期 ......................................................................................................... 8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 投资 ............................................................................................................. 88 第十二部份、基金的 业绩 ........................................................................................................... 10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 财产 ........................................................................................................... 108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109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11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11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12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121 第十九部分、风险揭 示 ............................................................................................................... 12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13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 合同 的内容摘要 ....................................................................................... 132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 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9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9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60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 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1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 文件 ........................................................................................................... 162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规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长 盛 同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长盛 同 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长盛 同 享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长盛 同享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 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 构 办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3、对 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一段期间的对应日期。如 2015 年 1 月 1 日在 2 年后的对应日为 2017 年 1 月 1 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 务规则 》 :指 《 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3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4、 保本基金: 指通过一定的 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 同时引入保本 保障机 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保本周期到时可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55、 担保人: 指根据 《 基金合同》 和 《保证合 同》 的约定, 为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 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或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详细情况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 56、 保本义务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 , 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 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57、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 存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 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 《保 证合同》 或《风 险买断 合同》 , 同时本 基金满 足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存续要求 58 、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为 2 年, 为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或 各保本周期起始日 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 某一保本周期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形的,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 在本 《基金合同》 中如无特别指明, 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 本周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 周期的起止时间 59、 到期操作期间: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 由基金管 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 。 本 基 金 的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含该日)及之后的 4 个工作日(含第 4 个工作日) 60、 保本周期起始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其 后 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1、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 的目标收益率,在 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 理 人 将 在 满 足 提 前 到 期 条 件 之 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公 告本 基金当前 保本周 期提前 到期(提 前到期 日距离 满足 提前到 期 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 期日 ) ,并进入 到期操作期间 62、 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条件:指本基金在某一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 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即为本基金 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条件 63、 保本周期到期日 、 到期日 :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 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 2 年,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 ,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若 发生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提 前到期 情形的 ,则本 基金第 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 , 且不得晚于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 , 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 《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 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64、 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起始日: 若保本周期届满, 本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在一定期限内将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65、 过渡期: 指到期操 作期间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 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 日 。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 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66、 过渡期申购: 指依 据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则, 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或者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转换入本基金 的行为,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 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为下一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 保本条款 67、 份额折算日或折算日: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 前一个工 作日, 即 过渡 期最后一 个工作 日 。 《 基金合同 》中若 无特别 所指,份额 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68、 基金份额折算: 指在份额 折算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各类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 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 不变的前提下,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 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并将 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的行为 69、 持有到期: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整个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 或 过渡期申购 、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保本周期到期日 的行为; 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持有到期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保本周期 到期日的行为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 70、 保本金额: 指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投资人提供保本保障的金额范围。 本 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即认购保本金额, 包括该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及 募集期 间的利息 收入之 和) , 其后各保 本周期 的保本 金额为过渡 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之和, 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份额 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71、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可赎回金额: 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 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的期末资产净值。 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或 称“认购 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额 的可赎 回金额 ” )为: 认购并 持有到 第一个保本 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 其后各保本周期 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或称 “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 保本周期 转入本 保本周 期并持有 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可赎 回金额 ” )为 :过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72、 保本赔付差额: 指 当期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 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 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 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 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 算保本赔付 差额 73、 到期操作: 指保本周期到期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 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 74、 保本: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 “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 金额” )加上 该部分基 金份额 在第一 个保本周 期的累 计分红 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 金额, 基金管 理人或担 保人应 补足该 差额(即 保本赔 付差额 ) ,并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 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 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5、 保证: 指担保人就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 带责 任保证, 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基金加 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 分(即保本赔付差额)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 6 个月。 本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以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 为准 76、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间内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7、 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指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 条件下,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非保本的 “长盛同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8、 保证费用: 也称为担保费, 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 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79、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 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对基金存续的要求, 则本基金按照本 合同的规定终止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 80、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81、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2、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1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A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七十 四 只开放式基金和 六 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 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 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 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2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国元 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 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 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 构, 包 括高盛 (亚洲) 有限责 任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 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 主任科员、 秘书一室主任科员、 副调研员、 副 主任 (副处、 正处级) ; 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 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3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香港教育 大学校长、 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并任香港 金融管 理局 ABF 香港创 富债券 指数 基金监督 委员会 主席及 社会创新及 创业发展基金 专责小组主席。 曾任太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 上海交通大 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 香港浸 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 委任为太平绅士。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庆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室主任、 副秘书 长, 安徽省农信联社理事长, 安徽省财政厅研究所所长, 安徽省第十一届、 第十 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 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 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 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4 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 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 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 , 大学, 会计师。曾 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 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 风险监管部副 经理、 经理 。2004 年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 年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5 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 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 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1978 年11 月出生。 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 获硕士学位,CFA (特 许金融分析师)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 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自2016 年6 月28 日起兼任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 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 理, 长盛城镇 化主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国 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高端装备 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6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份额累 计净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7、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4、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7、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7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5、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不从 事违反法 律法规 的行为 ,并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 金管理 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 施,禁 止将基 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依照法律、 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 金管理 人将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8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 )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 人、受雇 人或任 何其他 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 。内 部控制应当 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 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 效性原 则 。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 立性原 则。 公 司各部门 和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 委托理财及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 和 岗位的 设置上要 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 本效益 原则 。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9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6 )风 险控制 与业务 发展并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 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 察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督 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对基金运作、 内部管 理、 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 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 风险管理部 负责日常的投资风险监控、 投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价工作;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进行监察稽核、评估、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 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 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 务 运 作 的 要 求 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 公司各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0 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 )建 立了详 细、书 面化的内 部控制 指引, 使内部控 制制度 和各项 控制措 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 )建 立了一 套严格 检验程序 ,以检 验控制 制度建立 后能得 到执行 ,主要 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 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 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 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 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 )建 立了一 套报告 制度。报 告制度 能将内 部控制制 度中的 实质性 不足或 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董事会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的方法 和时间。 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 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 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 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1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37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600 只,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2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 银行 连续聘请 外部 会计会 计 师事务所 开展 托管业 务 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 和 “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控 审阅准 则的无保 留意见 的审阅 报告。2017 年,中 国 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3 第 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兵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张晓丽 、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 010)66594904 传真: (010)66594942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肖武侠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4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站: www.cib.com.cn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 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李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刘秀宇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8)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9)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 冯博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6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1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2)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7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 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6)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8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9)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29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1) 国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0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1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7)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8)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2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 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3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3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4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7)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8)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5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39)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4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4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6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42)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7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 广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李凌芳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4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8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5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5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39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4)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5)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1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5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59)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60)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站:www.yixinfund.com (6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2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6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6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4)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6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66)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6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4 (6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7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71)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转 814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72)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 129 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李美 电话:010-68998820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73)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74)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6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7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7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77)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电话:010-68854005 传真:010-68854009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8)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9)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8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8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82)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83) 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联系人:刘晨 电话:010-88499161 传真:010-8846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7575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84)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49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周汶 电话:13810043063 传真:010-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57-8855 公司网址:www.vjinke.com https://www.kstreasure.com/ (85)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 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86)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6598 3311 传真:010-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8 3367 网址:www.igesafe.com (87)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0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88)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8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 址:www.jnlc.com


(90)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何昆鹏 联系人:陈茹、张烨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1 联系电话:0755-84034499 传真:0755-84034477 客服电话:400-950-0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91)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 煜 联系人: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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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3)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2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94)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 :niuniufund.com (9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18910449680 传真:8610-62675979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96)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3 联系人: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97)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 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国投尚 科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13426481033 传真:010-8772320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公司网址:https://www.lanmao.com (9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99)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江辉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4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00)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01)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5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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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5)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6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 凌云 联系电话:0755-89462721 传真:0755-86700688 客服电话:400-999-8800 公司网址:http://www.webank.com (106) 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1 号楼 1 层南部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 A2106/210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28-62825297 传真:028-62825327 客服电话:400-8557333 公司网址:www.jhjhome.net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负责人: 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周淑贞、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 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 会计师:陈玲 、张振波 联系人: 张振波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8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4月21日证监许可 〔2016〕 885 号文注册 募集。 募集期为2016年5月23日至2016年6月24 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募集期募集 的有效认购份额与利息结转份额合计4,734,480,303.02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总 数26,005 户。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59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基金合同 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0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 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 的开始时间 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1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 申购金额和 追加最低 申购金额限制 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合 理调整 对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 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 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基金合 同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按 “后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注册 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 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2 符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变更为非保本基金, 则变更后对所有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对于由本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注册登记确 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本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 基金开放日开放 时间结束前成立的 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 开放日 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申购 未生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 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申购费率如下表, 投资者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率如下表 : 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M ,含 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 申购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M <50万 1.2% 0.36% 50万≤M <200万 0.8% 0.24% 200万≤M <500万 0.4% 0.12% M ≥500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C 类基金份额 0 注: 养老金费率优惠仅限直销柜台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4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 金客户范围。 2、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 减,费率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 费率 1 年以内 2.0% 1年(含)-2年 1.0% 2年(含)以上 0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Y 费率 Y <7日 1.5% 7日≤Y < 30日 0.5% Y ≥30日 0 本基金 首个保本周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及 其后的 到期操作期间 内赎回, 不收取赎回费; 后续保本周期中, 对于过渡期申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 在当期 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其后的 到期操作期间内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5 费率 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份额的 计算方 式: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购金额/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 ①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814.23 =1185.77元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6 申购份额 98,814.23/1.016 =97,258.10份 ②某投资者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5,0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元 净申购金额 5,000,000元 申购份额 5,000,000/1.016 =4,921,259.84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①某投 资者 赎回10,000 份本基 金A 类基 金 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1.056 元,持有期为3个月,赎回费率为2.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2.0% =211.2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211.20 =10,348.80元 ② 某 投 资者 赎 回10,000份本基金C 类基 金 份额, 假 设 赎回 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为1.056 元,持有期为20天,赎回费率为0.5%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 =52.80元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7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 =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30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8 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 术保障 等发生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继续 接受某 笔或某 些赎回申 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69 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如在到期操作期间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 该 赎回开放日应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的 ,且存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单日的 赎 回申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0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对 该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进 行 自 动 延 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 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 理人须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 最迟于 重新开 放日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在符 合保本 基金存 续条件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当 期保本 周期到 期前公告处理规则, 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周期起 始日前的过渡期申请购买本基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1 金的各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称为“过 渡期申 购” 。 投资人在 过渡期 申购本 基金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按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 的费用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周期的保本条款。 2、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 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规 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的处理规则。 3、过渡 期结束 后,本 基金转入 下一保 本周期 起始日或 变更为 非保本 混合型 基金起始日起, 本基金可以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等日常开放业务, 时间不超过 3 个月,恢复的具体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四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2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八 、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 让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3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保 本及 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与 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 。 1、担保人名称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安徽担保大 厦 3、办公地址 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安徽担保大 厦 4、法定代表人 钱力 5、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25 日 6、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 107.66 亿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 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为担保机构提 供再担保服务,项目投资,资本运作, 资产管理及咨询服务,信用评级,财务顾问,商务信息咨询。 9、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盛琦 联系电话: 0551-5227563 10、其他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11 月 25 日成立,是安徽 省政府批 准设立的国有独资专业担保机构, 注册资本 107.66 亿元, 实收资本 153.96 亿元。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4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安徽省信用担保 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 224.88 亿元, 净资产 198.72 元,累计实现利润 1.3 亿元。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集团累计约为 16.35 多万户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再 担保 6263.35 亿元。其中,直接担保 1675.27 亿元,再担保 4588.08 亿元。在保余 额 1450.04 亿元,20574 户,其中直保在保余额 428.94 亿元,460 户 ,再担保在 保余额 1021.10 亿元,20114 户。 三、保证合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就第一个保本 周期内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 定。保证 合同的 具体内 容详见 基 金合 同 附件: 《长盛同 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保证合同》 。 四、保证费用或风险买断费用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 (1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证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 率计提。保证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1/ 当年日历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保证费用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 )保 证费用 从基金 管理人收 取的本 基金管 理费中列 支,逐 日累计 至每季 季 末, 按季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季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 2-5 个工作日内向 担保人支付上一月份的保证费用, 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管 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 )保 证费用 计算期 间为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至 担保人 解除保 证责任 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结束 后,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 其后各 保本周 期的保 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情况和届时签署的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 , 确定并 披露各 保本周期 内的保 证费用 或风险买 断费用 。保证 费用或风险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5 买断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五、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与到期 日基金 份额净 值的乘积 (即“ 可 赎回 金额” ) 加上该 部分基 金份额在该 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即 保本赔付差额) ,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计 算可赎回金额、 保本金额、 保本赔付差额;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 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日) 赎回或转 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 额, 或者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 相应基金份额不 适用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金额= 基 金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 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 额= 基金持有人 过渡期 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在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以 及 上 一 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的保本赔付差额= 基金 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 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 付差额= 基金持 有人过 渡期申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 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6 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对于基金持有 人多次认购或申购、 赎回的情况, 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 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 一般为 2 年, 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或 各保本周期起 始日 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 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若某一保本周期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情 形的, 则保本周期到期日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为准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 第一保本周期内如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 日达到或超过目标收益率,则管理 人 满足提前到期条件 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 到期日距离满足 提前到期 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则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至 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止, 但保本周期到期日不晚于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 (如为非工作日或 2 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 日,则顺 延至下 一工作 日) ;基 金管理 人将在 保本周期 到期前 公告的 到期处理规 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起止时间。 (三 )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保 本周 期 一般 为 2 年, 在每 一保本 周期内均 设置 保本周 期 目标收益 率, 在 保本周期内, 如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 到或超过 保本周 期目标 收益率, 则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满足 提前到 期条件 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 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 提前到期条 件之日起 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 ,且不 得晚于 非提前到 期情形 下的保 本周期到期 日 ,并进入到 期 操 作 期 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为 15% ,此后每个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若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情形的 , 本基金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日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 15 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 目标收益率 之后才能确定, 因此, 本基金提前 到期日的基金累计净值可能与触发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7 提前到期条件日的累计净值存在一定差异。 (四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 对于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 本金额的 。 2、对于 本基金 第一个 保本周期 后的保 本周期 而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 金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 一个保本周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当期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3、对持 有当期 保本周 期到期的 基金份 额,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以做出 如下选 择,其投资 金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时都适用保本条款: (1 )在到期操作期间 赎回基金份额; (2 )在到期操作期间 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继 续持有本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4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继续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五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在保 本周期 到期日 ,认购并 持有到 期的基 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不低于 保本金额的; 2、对于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后各保 本周期 ,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于过渡期申购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折算日折算且 于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 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的保本 金额的; 3、对于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后各保 本周期 ,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于过渡期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入本基金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 始前的到期折算日折算且于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8 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转 换入的保本 金额的; 4、对于 第一个 保本周 期后各保 本周期 , 在保 本周期到 期日, 自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经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的到期折算日折算且 于 当 期 保 本 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 金额 之和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 金额的;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基金保本 周期到 期日前 (不包括 该日) 赎回或 转换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7、 自上 一保本 周期转 入当期保 本周期 的基金 份额不低 于本基 金过渡 期规模 上限时, 转入的基金份额中未经本基金管理人比例确认为可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 份额; 8、 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9、 在保 本周期 内发生 本基金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情 形,且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义务的; 10、 保本 周期到 期日之 后(不包 括该日 ) ,基 金份额发 生的任 何形式 的净值 减少; 11、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导致基金投资亏损, 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赔偿义务、 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本义务人 免于履行保本清偿义务的 。 12、 未经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加重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责任的, 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经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书面 同意的除外。 13、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 张权利。 六、更换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





(一) 发生下列情形时,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 《保 证合同 》 或 《风险买断 合同 》 等向中国证监会 报备, 并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79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 保本 周期内 ,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约 定在原有 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之外增加新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2、 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 企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的情况, 基 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 保本 周期内 ,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 人发生 合并或分 立,由 合并或 分立后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 保本周期到期后, 在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二) 除上述第 (一)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在某一保本周期 内,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此种情况下,具体的更换程序如下: 1、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 )提名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 名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4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0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1 )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 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 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含 1/2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管理人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 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 新增或更换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四)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 基金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 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 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1 周期内业务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 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七、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免责 除 《保证合同》 中的 “ 除外责任” 部分所列明的免责情形和未来新签署并公 告的 《保证合同》 或 《 风险买断合同》 所列明的免责情形之外, 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2 第 十部 分


保 本 周期 的到 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 在符合法律有关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资质要求、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 保障,并 与本基 金管理 人签订《 保证合 同》或 《风险买 断合同 》 ,同 时本基金满 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 本基金继续存续并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长盛同享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同时, 变更后 的“长盛 同享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 到期的处理规则 1、 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该日)及之后 4 个 工作日 (含第 4 个工作日)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 理人将提前公告到期操作期间的具体起止时 间,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 )赎回基金份额;


(2 ) 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 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 的其他基金;


(3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 本基金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 )保 本周期 到期后 , 本基金 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3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 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 转换转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 金份额。


3、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无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采取何种 到期选 择,均 无需就 其认购并持有到期、 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 (包括转出基 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 等交易费用。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 “长盛同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 率体系。 4、本基 金保本 周期到 期后 的到 期操作 期间 , 如基金份 额持有 人没有 作出到 期 操作, 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 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 操作, 本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 长盛同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 默认操作日期为到期操 作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5、在到 期操作 期间内 ,无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出何种 选择, 将自行 承担保 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6、为了 保障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金 管理人 可在保 本周期 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和转换业务。


7、在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办理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8、基金 赎回或 转换转 出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赎回 价格或 转换转 出的价 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9、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到 期操作期 间内使 基金财 产保持为 现金形 式,但 存在因 参加新股申购处于锁定期或处于休市、停牌等状态的无法变现的证券的情形除 外, 且 本基金到期操作期间内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 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三、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条 件下,本 基金将 继续存 续并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 到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4 期操作期间、过渡期的期限以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不符合 保本基 金存续 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应 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将变更为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 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 、或过 渡期申 购、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 转入当期 保本周 期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论选择赎回、 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还是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 长盛同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 若认 购、或 过渡期 申购、或 从上一 保本周 期转入当 期保本 周期并 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在到期操作期间赎回基金份额, 或转换转出, 或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或 继续持有转型后的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 而相应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可 赎回金额加上 当期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 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在约定时间内将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3、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 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20 个工 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安 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个保本周期 之后的各保本周期届满, 由当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 《保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确定并公告。 4、 对于 到期操 作期间 内赎回或 转换转 出的基 金份额而 言,保 本周期 到期日 (不含) 后至赎回或转换转出实际操作日 (含) 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 对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而言, 保本周期到期日 (不含) 后至最近折算日 (含) 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5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 )对于第一个保本周期,如果保本周期 到期日 A 类基金份额和/ 或 C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 分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 A 类基金 份额保本赔付差额与 C 类基金份额 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 额支付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 面《履行 保证责 任通知 书》 (应 当载明 保本周 期到期日 的基金 资产累 计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向 A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或 C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该类份 额保 本赔付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 付款到账日期。 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 核实后将 需代偿的金额划入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2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查收资 金是否 到账。 如未按时 到账,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履行催付职责。 资金到账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分配 和支付。 (3 )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2、本基 金第一 个保本 周期后 各 保本周 期到期 赔付事宜 ,由基 金管理 人届时 进行公告。 六、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1、 过渡期及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业务需要设定过渡期。 过渡期指到期操作期间结束日的下 一工作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 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投资人在 过渡期 内申请 购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的 行为称为 “过渡 期申购 ” 。在 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过渡期内 使基金 财产保 持为现金 形式, 但存在 因参加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6 新股申购处于锁定期或处于休市、 停牌等状态的无法变现的证券的情形除外, 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销售服务 费。 (2 )基 金管理 人将根 据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提供的下 一保本 周期担 保额度 或保本偿付额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预 估保本金额确定并公告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法。 (3 )过 渡期申 购采取 “未知价 ”原则 ,即过 渡期申购 价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 (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5 )过 渡期申 购费率 在届时的 临时公 告或更 新的基金 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 )过 渡期申 购的日 期、时间 、场所 、方式 和程序等 事宜由 基金管 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7 )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2、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 保本周期 开始 日前 一工作 日) 。 在份额折 算日,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人到期操作期间内转入下一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其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对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 将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为 1.000 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 3、自份 额折算 日的下 一个工作 日开始 ,本基 金转入下 一保本 周期。 基金管 理人以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 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时的基金资产。 4、 对于 过渡期 申购并 持有到期 、或从 上一保 本周期转 入并持 有到期 的基金 份额, 分别按其在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的费用之和、 或份 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确认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周期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7 的保本条款。 5、 本基 金进入 下一保 本周期后 ,仍使 用原基 金名称和 基金代 码办理 日常申 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 6、 自本 基金进 入下一 保本周期 开始,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投资 组合管 理需要 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七、 转型为“长盛同享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 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本基金将自到期操作期间结 束日次日起转型为“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 基金 管理人 将以到 期操作期 间结束 日的基 金份额( 即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到期操作期间内选择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前一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作为转入该基金的 基金资 产 。 2、 基金管理人可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赎 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运用 投资组 合保 险技术 ,为 投资 者提供 保本周 期到 期时 保本金 额安全 的保 证, 并力求 获得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主要 为依法 发行 的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将基 金资产 划分 为安全 资产 和风险 资产 ,其中 安全 资产主 要投 资于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大额存单、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次 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品种 。风 险资产 主要投 资于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品种。 本基金 根据 中国宏 观经 济情况 和证 券市场 的阶 段性变 化, 按照投 资组 合保 险策略 对安全 资产 (包 括各类 债券、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场工 具等 )和 风险资产 (股票 、股指 期货 、权 证等)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调 整。其 中, 风险 资产占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安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固定 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 )和时间不变性投 资 组合 保险策略(TIPP ) 来计 算 风险资产的 投资市值 ,适度把握市 场时机, 合理配置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89 基金资产。 (1)CPPI 策略 根据恒 定比 例组合 保险 原理, 本基 金将根 据市 场的波 动、 组合安 全垫 (即 基金净 资产超 过基 金价 值底线 的数额 )的 大小 动态调 整 安全 资产 与风险 资产投 资的比 例,通 过对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 投资 实现 保本期 到期时 保本 金额 的安全, 通过对 风险 资 产的 投资 寻求保 本期间 资产 的稳 定增值 。本基 金对 安全 资产和风 险 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安全 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 本期 末投资 组合 最低目 标价 值(本 基金 的最低 保本 值为保 本金 额的 100% ) 和合理的贴现率, 设定当期应持有的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 比例,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 ( ) ( t T r T T t e P P PV P ? ? ? ? 其中: t P 为当期安全资产现值, T P 为保本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r 为贴现率,T 为到期时间,t 为当前时间。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 ) , 即 投 资 组 合 净 值 超 过 安 全 底 线的数额。 t t t P V C ? ? 其中: t C 为组合安全垫, t V 为当期投资组合净值。 第三步:确定权益类 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 合安 全垫和 收益 资产风 险特 性,决 定安 全垫的 放大 倍数 —— 风 险乘 数,然 后根据 安全 垫和 风险乘 数计算 当期 可持 有的 风险 资产 的最 高配 置比例, 其余资产投资于 安全 资产。 ) ( t t t t P V n nC E ? ? ? 其中: t E 为当期持有的 风险 资产上限,n 为放大倍数, 0≤n≤5 。 其中放 大倍 数主要 根据 当期 风险 市 场的估 值情 况、宏 观经 济运行 情况 、债 券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 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 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0 根据安 全垫 水平、 市场 估值情 况, 并结合 市场 实际运 行态 势制定 风险 资产 市场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增值。 (2)TIPP 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时 间 不 变 性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策 略 ( Time Invariant Portfolio Protection )策略,该策 略是指基金设置的价值 底线随着投资组合收益 的变动而 调整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 TIPP 策 略具体是指:首先,确定保本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保 本周期 末投 资组 合最低 目标价 值和 合理 的贴现 率,设 定期 初应 持有的保 本资产 的最低 配置 比例 ,即设 定期初 价值 底线 ;其次 ,确定 收益 资产 的最高配 置比例 。根据 组合 中收 益资产 的风险 特性 ,决 定安全 垫(即 基金 净资 产超过基 金价值 底线的 数额 )的 放大倍 数,然 后根 据安 全垫和 放大倍 数乘 数计 算期初可 持有的 收益资 产的 最高 配置比 例。最 后, 当基 金净值 上涨超 过一 定幅 度后,本 基金将选择提高价值底线,以及时锁定已实现的收益。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而 下的 策略, 以久 期管理 为核 心,从 整体 资产配 置、 类属 资产配置等方面进行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稳步提升 (1)久期管理 本基金 将通 过积极 主动 地预测 市场 利率的 变动 趋势, 相应 调整债 券组 合的 久期配 置,以 达到 提高 债券组 合收益 、降 低债 券组合 利率风 险的 目的 。在确定 债券组 合久期 的过 程中 ,本基 金将在 判断 市场 利率波 动趋势 的基 础上 ,根据债 券市场 收益率 曲线 的当 前形态 ,通过 合理 假设 下的情 景分析 和压 力测 试,最后 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 本基金 根据 对市场 利率 变化趋 势的 预期, 可适 当调整 组合 久期, 预期 市场 利率水 平将上 升时 ,适 当降低 组合久 期; 预期 市场利 率将下 降时 ,适 当提高组 合久期。 (2)整体资产配置 本基金 在宏 观经济 趋势 研究、 货币 及财政 政策 趋势研 究的 基础 上 ,以 中长 期利率 趋势分 析和 债券 市场供 求关系 研究 为核 心,自 上而下 地决 定债 券组合久 期、动 态调整 各类 金融 资产比 例,结 合收 益率 水平曲 线形态 分析 和类 属资产相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1 对估值分析,优化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和类属配置。 (3)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 将根 据对政 府债 券、信 用债 等不同 债券 板块之 间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确 定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并根据 市场 变化 及时进 行调整 ,从 而选 择既能匹 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包括新股申购策略和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 ,以增加收益。 本基金 组合的 新股 申购 (含增 发新股 )策 略主 要是从 上市公 司基 本面 、估值水 平、市 场环境 三方 面选 择新股 申购的 参与 标的 、参与 规模和 新股 的卖 出时机。 通过深 入分析 新股 上市 公司的 基本情 况, 结合 新股发 行当时 的市 场环 境,根据 可比公 司股票 的基 本面 因素和 价格水 平, 预测 新股在 二级市 场的 合理 定价及其 发行价 格,指 导新 股询 价,在 有效识 别和 防范 风险的 前提下 ,获 取较 高的低风 险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本基金 股票 投资采 用行 业配置 与个 股精选 相结 合的投 资策 略,在 定性 和定 量分析 的基础 上, 通过 优选具 有良好 成长 性、 成长质 量优良 、定 价相 对合理的 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适 当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利 用股指 期货流 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等特 点,在 市场 向下 带动净 值走低 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速 降低 投资 组合的仓 位,从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 性;并 在市 场快 速向上 基金难 以及 时提 高仓位 时,通 过股 指期 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 资 权证的 原则 是有利 于基 金资产 增值 和投资 风险 控制, 具体 权证 投资的策略是: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2 1、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 行权方 式、 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 利用 Black –Scholes 模型、 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2、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 (Value Price ) ” 以及权 证合理 价值 对定 价参数 的敏感 性, 结合 标的股 票合理 价值 考量 ,决策买 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六)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将综 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个 券选 择和 把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 上,通过 信用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 安全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投资风险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3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 金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标 ,且每 日所 持期 货合约 及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资产 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8)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4 除上述第 (2)、 (12) 、( 18) 、 (19)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下,本基 金继续 存续并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基 金管 理人 将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到 期 处理规 则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起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保本 周期起始 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本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本 基金 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原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5 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两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本基金 是保 本基金 , 保 本但不 保证 收益, 通过 第三方 担保 机制的 引入 和投 资组合 保险技 术的 运用 实现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目标 ,其主 要目 标客 户为低风 险偏好 的定期 存款 客户 ,以 两 年期定 期存 款利 率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符合本基 金的产品定位 和风险收益特征 ,并与目标客户群的预期持有期限相一致。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保 本混合 型基 金,属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低 风险 品种 , 其长 期平 均预期 风险与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非 保本的 混合型 基金 ,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投资者 投资 于保本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 款放在 银行 或存款 类 金 融机 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转型为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为 “该基 金)之后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 风险 和保持 资产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积 极 主动调 整投 资组合 ,追 求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并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6 (二)投资范围 该基金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该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债 券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 该 基金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股指 期货的 投资 比例 遵循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 该基金将主要考虑: (1)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 长率、 工业增 加值 、PPI 、CPI 、 市场 利率变 化 、进出 口数据 变化 等; (2) 微观 经济指标, 包括各行 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 市场指标, 包括股 票市场 与债 券市 场的涨 跌及预 期收 益率 、市场 整体估 值水 平及 与国外市 场的比 较、市 场资金 的 供求关 系及其 变化等 ; (4) 政策因 素,包 括 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该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 确定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类别资 产间的 分配 比例 ,从而 实现基 金资 产的 大类资产 配置。 2、股票投资策略 该基金 将结 合定性 与定 量分析 ,充 分发挥 基金 管理人 研究 团队和 投资 团队 “自下 而上” 的主 动选 股能力 ,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基本 面的深 入研 究, 选择 具有 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 该基金筛选股票的程序为: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7 对备选股票池的股票 , 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 .经营状况分析 对于上 市公 司, 该 基金 将重点 关注 :国家 相关 政策情 况、 业绩成 长性 、技 术密集 、附加 值、 成长 空间。 主要通 过分 析公 司的研 发能力 、经 营模 式、公司 治理、 行业整 合等 多方 面的运 营管理 能力 ,判 断公司 的核心 价值 与成 长能力, 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B .财务状况分析 该基金 将重 点关注 上市 公司的 盈利 能力、 成长 和股本 扩张 能力、 持续 经营 能 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 内在 价值、 相对 价值、 收购 价值等 方面 的研究 ,考 察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 、 市 盈率 (P/E ) 、 市净 率 (P/B ) 、企业 价 值/ 息税 前 利润 (EV/EBIT)、 自 由 现金 流 贴现 (DCF ) 等 一系 列估 值 指标 ,给 出 股票 综合 评 级, 从中 选 择 估 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该基金 将结 合公司 状况 以及股 票估 值分析 的基 本结论 ,选 择具有 竞争 优势 且估值 具有吸 引力 的股 票,组 建并动 态调 整股 票库。 基金经 理将 按照 该基金的 投资决 策程序 ,审 慎精 选,权 衡风险 收益 特征 后,根 据 市场 波动 情况 构建股票 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该基金 在实 际的投 资管 理运作 中, 将运用 利率 配置策 略、 类属配 置策 略、 信用配 置策略 、相 对价 值策略 及单个 债券 选择 策略等 多种策 略, 以获 取债券市 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1)利率配置策略 利率策 略主 要是从 组合 久期及 组合 期限结 构两 个方向 制定 针对市 场利 率因 素的投 资策略 。通 过研 究分析 宏观经 济, 预测 财政政 策、货 币政 策等 政府宏观 经济政 策取向 ,分 析金 融市场 资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势 及结构 ,在 此基 础上预测 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2)类属配置策略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8 债券类 属策 略主要 是通 过研究 国民 经济运 行状 况,货 币市 场及资 本市 场资 金供求 关系, 以及 不同 时期市 场投资 热点 ,分 析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券等不 同债券 种类的 利差 水平 ,评定 不同债 券类 属的 相对投 资价值 ,确 定组 合资产在 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信用配置策略 信用策 略主 要是根 据国 民经济 运行 周期阶 段, 分析企 业债 券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展 前景, 发行 人业 务发展 状况, 企业 市场 地位, 财务状 况, 管理 水平,债 务水平 等因素 ,评 价债 券发行 人的信 用风 险。 并根据 特定债 券的 发行 契约,评 价债券 的信用 级别 ,确 定企业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利差。 对企业 债券 信用 级别的研 判与投 资,主 要是 发现 信用风 险利差 上的 相对 投资机 会,而 不是 绝对 收益率的 高低。 (4)相对价值策略 该基金 认为 市场普 遍存 在着失 效的 现象, 短期 因素的 影响 被过分 夸大 。债 券市场 的参与 者众 多, 投资行 为、风 险偏 好、 财务与 税收处 理等 各不 相同,发 掘存在于这些不同因素之间的相对价值, 也是 该基金发现投资机会的重要方面。 (5)单个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 个债 券到期 收益 率相对 于市 场收益 率曲 线的偏 离程 度,结 合其 信用 等级、 流动性 、选 择权 条款、 税赋特 点等 因素 ,确定 其投资 价值 ,选 择那些定 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4、权证投资策略 该基金 投资 权证的 原则 是有利 于基 金资产 增值 和投资 风险 控制, 具体 权证 投资的策略是: (1)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行权价格、 行权时间 、 行权 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利用 Black –Scholes 模 型、二叉树模型及其它权证定价模型计算权证合理价值。 (2) 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 “估值差价 (Value Price ) ” 以及权 证合理 价值 对定 价参数 的敏感 性, 结合 标的股 票合理 价值 考量 ,决策买 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99 该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 有效管理为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则 ,适 当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资 。利 用股指 期货流 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等特 点,在 市场 向下 带动净 值走低 时, 通过 股指期 货快速 降低 投资 组合的仓 位,从 而调整 投资 组合 的风险 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改 善组 合的风险 收益特 性;并 在市 场快 速向上 基金难 以及 时提 高仓位 时,通 过股 指期 货快速提 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该基金 投资 资产支 持证 券将综 合运 用久期 管理 、收益 率曲 线、个 券选 择和 把握市 场交易 机会 等积 极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基础 上,通过 信用 研 究和流 动性 管理 ,选择 经风险 调整 后相 对价值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2)该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该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该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 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该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该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该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该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0 20 %; (10) 该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该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该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 该 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该基 金的 总资产, 该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该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该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该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该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该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该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该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1 (22) 该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 该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22) 、 (23)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本基金变更为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在 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 《 长盛同 享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 适用 于 该 基金, 则 该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但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 该 基金 增加投资 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2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于 该基 金,则 该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遵 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 数收 益率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 的综合性指数; 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 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中 证综合 债券 指数 由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是 综合反 映银 行间 和交易所 市场国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央票及 短融 整体 走势的 跨市场 债券 指数 ,其选样 是在中 证全债 指数 样本 的基础 上,增 加了 央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以及 一年期以 下的国 债、金 融债 和企 业债, 以更全 面地 反映 我国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动趋 势,为 债券投 资者 提供 更切合 的市场 基准 。 该 基金是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在运作 过程中将维持 0%-95% 的股票资产, 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因此, “5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是适合衡量 该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 较基准 并及 时公 告。如 果 该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所参照 的指 数在 未来 不再 发布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 的原 则, 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按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选取相 似的或 可替 代的 指数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3 该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具有较 高风 险、较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其 风险 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 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 据取自 长盛 同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7 年 第 3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54,633,075.96 8.84 其中: 股票


454,633,075.96 8.8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556,234,481.61 88.55 其中: 债券


4,556,234,481.61 88.5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7,897,737.22 1.13 8 其他资 产


76,881,097.75 1.49 9 合计





5,145,646,392.5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4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35,439,793.60 0.92 C 制造业 183,554,999.49 4.7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31,093.44 0.00 E 建筑业 7,266,000.00 0.1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385.45 0.0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571.91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务 业 17,468.03 0.00 J 金融业 134,269,688.00 3.50 K 房地产 业 64,174,000.00 1.6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5,708,000.00 0.4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0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4,004,776.05 0.37 S 综合 - - 合计 454,633,075.96 11.8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1,950,000 53,625,000.00 1.40 2 601628 中国人 寿 1,411,200 39,146,688.00 1.02 3 601169 北京银 行 5,000,000 37,300,000.00 0.97 4 601009 南京银 行 4,550,000 35,990,500.00 0.94 5 600028 中国石 化 6,000,000 35,400,000.00 0.92 6 600585 海螺水 泥 1,380,000 34,458,600.00 0.90 7 600048 保利地 产 3,200,000 33,280,000.00 0.87 8 000063 中兴通 讯 1,150,000 32,545,000.00 0.85 9 001979 招商蛇 口 1,350,000 24,678,000.00 0.64 10 600567 山鹰纸 业 3,700,000 20,276,000.00 0.53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15,461,290.00 5.6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15,461,290.00 5.62 4 企业债 券 1,730,114,430.01 45.1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490,529,000.00 12.80 6 中期票 据 552,695,000.00 14.42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4,050,761.60 0.37 8 同业存 单 1,553,384,000.00 40.52 9 其他 - - 10 合计 4,556,234,481.61 118.8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95975 17 南京 银行 CD076 2,800,000 270,872,000.00 7.07 2 111795978 17 南京 银行 CD077 2,800,000 267,652,000.00 6.98 3 122366 14 武 钢债 2,344,490 233,933,212.20 6.10 4 111710198 17 兴业 银行 CD198 2,000,000 195,680,000.00 5.10 5 122465 15 广越 01 1,918,770 190,341,984.00 4.9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6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 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56,476.5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967,000.00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4,647,395.56 5 应收申 购款 10,225.6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881,097.75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13,368,171.60 0.35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7 第 十二 部份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同享保本 A 阶段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16 年 6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10% 1.08% -0.98%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3.90% 1.57% 2.33% 2016 年 6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4.00% 2.65% 1.35% 长盛同享保本 C 阶段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16 年 6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10% 0.88% -0.98%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2.30% 1.08% 1.22% 2016 年 6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2.20% 1.97% 0.23% 注:长盛同享保 本 C 级于 2016 年 8 月 1 日 开始持有份额,2017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的数据仅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6 日;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以来的数据仅为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6 日的数据。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8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价证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 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和 基金 登记 机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得 将基 金财产归 入其固 有资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 者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 金的基 金财 产 所 产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销 。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09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 股指期 货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 活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能 代表 计量 日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 行调整 以确 定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 动或 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估值; (4)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10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 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11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对 由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损 失当 事 人 ( “ 受损 方 ” ) 的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12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13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决定 延迟估 值时 ;出 现紧急 事故, 导致 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14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15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已实 现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 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可能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 (1) 保本周期内: 本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原则上为现金分红, 不进行红利再 投资, 当投资 人的 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时, 基金登 记机构 可将 投资 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 (2) 变更为非保本的 混合型基金后: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投 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 按除 权日经 除权 后的 该基金份 额净值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 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资产承担;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16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17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师 费 、诉 讼费 和仲 裁费 用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用 。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其中, 在基 金保本 周期 内,本 基金 的保证 费用 或风险 买断 费用从 基金 管理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18 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支 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下: H=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 费每 日计 提,逐 日累 计至每 个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 登记 机构, 由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售 机构 。若 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若本基 金保 本周期 到期 后,因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而变 更为 “长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管理费、 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 自转为变更后的 “长盛 同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仍 按上述标准 计提并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19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20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 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21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应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流动 性规定 》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 信 息披露的 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2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规 则及具 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 在指 定媒介 上 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2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 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基金 定期报 告“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24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25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 披露股 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等,并充 分揭示 股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否 符合既 定的 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26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媒介 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但是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得 早于指 定媒介 披 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 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暂停 或延 迟披露 基金 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27 第 十九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主要面临的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而各 种证券 的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基金 收益 的不 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 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而 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与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基 金管 理人未 能以 合理价 格及 时变现 基金 资产以 支付 投资 者赎回 款项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的目 标则 是确保 基金组 合资 产的 变现能力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28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范 型交易 场所 ,主 要投资 对象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中 度的特 征, 综合 评估在 正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巨 额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金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法 应对 投资者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以保 障投资 者合 法权 益为前 提,严 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谨慎 选取延 期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收 取短 期赎回 费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作为 辅助 措施 。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 策的原则, 及时有 效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和 评估, 经过 内部 审批程 序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赎 回款项支 付等可 能受到 相应 影响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券 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为保 本基金 ,投 资人投 资于 本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存 款存 放在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29 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 通过 权益类 资产 和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动 态资产 配置 策略, 力争 实现 保本目 标。在 实际 运作 过程中 ,有可 能受 市场 环境影 响,出 现极 端情 形,导致 资产配 置行为 无法 按策 略要求 及时有 效实 现, 从而增 加策略 成本 ,给 基金资产 带来收益损失风险。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投资 与股 指期货 的, 股指期 货采 用保 证金交 易制度 ,由 于保 证金交 易具有 杠杆 性, 当出现 不利行 情时 ,股 价、指数 微小的 变动就 可能 会使 投资者 权益遭 受较 大损 失。股 指期货 采用 每日 无负债结 算制度 ,如果 没有 在规 定的时 间内补 足保 证金 ,按规 定将被 强制 平仓 ,可能给 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 坚持 价值和 长期 投资理 念, 重视股 票投 资风险 的防 范,但 是基 于投 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 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 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30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 法 律法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31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本 基金 被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或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为新基 金引 起本 基金基 金合同 终止 的, 本基金 财产应 清理 、估 价,但 可根据 届时 有效 的相关规 定,基 金财产 不予 变现 和分配 ,并直 接过 户至 合并后 的基金 。本 基金 的债权债 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 执行。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32 第 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提 下, 为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33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 、期 货经 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义务;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34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35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36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及本基金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 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37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38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39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保本周期届满后, 在 《基金合同》 规定 范围内变更为 “长盛同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长 盛同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 (2) 某一保本周期结 束后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 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 (3)调低基金 销售服务费;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收 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6)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8)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9)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1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1 )因 担 保人 或保 本义 务 人发 生合 并或 分立, 由 合并 或分 立后 的法人 或 者其他 组织承 继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的权 利和 义务的 ,而在 某一 保本 周期内更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40 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2) 在某 一保本 周期 内担保 人或 保本义 务人 出现足 以影 响其担 保能 力或 偿付能 力的情 形, 并且 基金管 理人确 信担 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 丧失 担保 能力的, 而在某一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3) 在某 一保本 周期 内,在 原有 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 人之 外增加 新的 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 ; (14)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41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42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43 电话或 其他方 式进 行表 决,或 者采用 网络 、电 话或其 他方式 授权 他人 代为出席 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或第 2 项(3)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三 个 月 以后 、六个 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44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做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45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 议 ,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46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约定的程序进行。 (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 法 律法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在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47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不超过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 金被其 他基 金吸收 合并 或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金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本基 金财产 应清 理、 估价, 但可根 据届 时有 效的相关 规定, 基金财 产不 予变 现和分 配,并 直接 过户 至合并 后的基 金。 本基 金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48 争议, 若自 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进 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和律 师费由 败诉方 承担 。除 争议所 涉内容 之外 , 基 金合同 的其他 部分 应当 由 基金合 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关 监管 机构一 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49 第 二十 二部分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基金管 理人 为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 库、债 券库等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新 和调整 ,并 通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主要 为依法 发行 的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权证、 股 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关 规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 将基 金资产 划分 为安全 资产 和风险 资产 ,其中 安全 资产主 要投 资于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央 行票 据、 地方政 府债、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大额存单、 可转 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次 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品种 。风 险资产 主要投 资于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品种。 本基金 根据 中国宏 观 经 济情况 和证 券市场 的阶 段性变 化, 按照投 资组 合保 险策略 对安全 资产 和风 险资产 的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调 整。其 中, 风险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安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其中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若保本 周期 届满时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合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50 同》的 约定变 更为 “长 盛同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上 述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 安全资产(包括各类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投资风险资产(股票、股指期货、权证等)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51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 金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保本 策略 和投 资目标 ,且每 日所 持期 货合约 及有价 证券 的最 大可能 损失不 得超 过基 金净资产 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1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且由 本托 管人托 管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 且由 本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本 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18) 、 (19) 项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保本 周期届 满时 ,在 符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下,本基 金继续 存续并 转入 下一 保本周 期。基 金管 理人 将在保 本周期 到期 前公 告的到期 处理规 则中确 定下 一个 保本周 期的起 始时 间。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保本 周期起始 之日起 三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在 上述期间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52 内,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保本 周期 届满时 本基 金不符 合保 本基金 存续 条件, 本基 金依据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变 更为 “长 盛同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上 述投资比 例限制等应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二)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基 金费 用开 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 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一) 、 (二 )款 的 监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基 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 函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的规 定 , 应当 拒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效 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在本 协议的 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 及不妨 碍基 金托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53 管人遵 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本协 议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无 正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迟 执行 基金 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务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54 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定期 限内聘 请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 认金额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投 资、支 付赎回 金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 的名 义开 立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金 名义 在符合 条件 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点开 立存 款账 户,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账 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 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借 或转让 本基 金的 证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55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 用于 办理 基金托 管人所 托管 的包 括本基 金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证券 交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所 涉及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商议 后开 立,基 金管理 人提 供协 助。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开设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和资金的 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公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56 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暂 停 估值时 除外。 估值原 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算 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以双 方约 定的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净值 计算 结果进 行复核 ,并 以双 方约定的 方式将 复核结 果传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估值 错误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 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除本协议和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 值数据 错误 ,导 致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实 际损 失, 基金管理 人应对 此承担 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对该损 失不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 计算的 净值 数据 也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承 担部分 未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的 责任。 如果 上述 错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份额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57 持有人 的不当 得利 ,且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各 自承担 了赔 偿责 任,则基 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以弥 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 发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 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58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之 间因本 协议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经 济 贸易仲 裁委员 会, 并按 其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当 事人 应恪守 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除争 议所涉 的内 容之外 ,本 协议的 当事 人仍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59 第 二十 三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以下 一系列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 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 线客服 。投 资者 可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在线 客服” ,进 行咨 询或留 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 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60 第 二十 四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 到任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销售并开通基 金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7/6/29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4 6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7/7/19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定期 定额申购业务单笔最低金额要求的公告 2017/7/27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为旗下 部分基金销售 机构并推出定投和转换业务及参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11 9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pdf 2017/8/11 10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pdf 2017/8/11 11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4 12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7/8/24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 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9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销售机 构并推出转换的公告 2017/8/31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12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旗下部分基金 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9/14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并推出定投业务和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0 18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3 季度报告 2017/10/27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国元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1/3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杭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7/11/17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夏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等业务 2017/11/25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61 第 二十 五部分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的 办公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接 登 录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长盛 同享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 162 第 二十 六部 分、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会 关于 准予 长盛 同 享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的 批复 文件 (二) 《长盛同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长盛同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六 )项 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