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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债券(510080)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债券: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 盛 全 债 指数 增 强 型 债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基 金 管理 人 :长 盛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于2003 年7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90 号文批准募
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0月25日,有关财务 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 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53 七、基金的募集............................................................................................................................. 54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5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56 十、基金的投资管理..................................................................................................................... 64 十一、基金的业绩......................................................................................................................... 76 十二、基金的资产......................................................................................................................... 77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7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8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87 十六、基金的会计 与 审计 ............................................................................................................. 9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 露 ................................................................................................................. 92 十八、风险揭示............................................................................................................................. 95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10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10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1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2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2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3














































































































. 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 规以及《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4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合同》 :指《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暂行办法》 : 指 1997 年11 月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 《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3、 《试点办法》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元 : 指人民币元 6、基金 或本基 金:指 依据本《 基金合 同》所 设立的长 盛全债 指数增 强型债 券投资基金 7、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长盛全 债指数增 强型债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发起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12、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3、基金登记注册人: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14、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15、个人投资人:指具有中国国籍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6、 机构投资人: 指经 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基金 成立日:指自 招募说明 书公告 之日起 三个月内 ,在基 金净销 售额超











































































































. 5 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 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18、 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 间段, 最长不超 过3 个月 1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0、T 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21、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购买基金单位的请求。 基金的日常申购从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 始办理 22、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卖出基金单位的请求。 基金的日常赎回从基金成立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开 始办理 23、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 价、 银 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益 24、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2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27、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28、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29、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30、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 6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7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 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 新加坡星展银 行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33% ;安 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 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 至 2017 年 10 月 25 日 ,基金管理 人共管理七十 四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和 六 只 社 保 基 金 委 托 资 产 , 同 时 管 理 专 户 理 财 产 品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士。 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 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 2004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研室主任, 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 安徽省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 深圳证券部经理、 证券总部副总经理, 香港黄 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委副书记。 现任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兼任安徽国元控股 (集团) 有限责任











































































































. 8 公司党委委员、 国元证券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 董事, 硕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 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 兰银行、 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 董事, 硕 士。 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 包括高盛( 亚洲) 有限责任 公司、 巴克莱银行。 现任星展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 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 科员、 副 主任科员、 秘书一室主任科员、 副调研员、 副 主任 (副处、 正处级) ; 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 副主任、 党组成员; 淮南市政府副市长、 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 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 副主任、 调研员, 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 助理巡 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 副主任、 党组成员, 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 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 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 第一副主席、 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 副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 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 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 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 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 新加坡、 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 副总裁, 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 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 9 张仁良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有关银行 界调查 的项目 协调人、 太平洋 经济合 作理事会 (PECC )属 下公司管制 研究小组主席、 上海交 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 香港 城市大学讲座教授、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现任香港教育 大学校长、 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被委任为 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 教授。 曾任安 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 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 庆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室主任、 副秘书 长, 安徽省农信联社理事长, 安徽省财政厅研究所所长, 安徽省第十一届、 第十 二届人大代表,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 监事会主席, 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 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部总经理, 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裕基金经理, 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 资产 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部总监,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 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魏斯诺先生, 监事, 英国雷丁大学硕士。 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 10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 英国籍, 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 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 摩根银行、 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 汇丰投资银行亚洲、 美亚能源有限公 司、 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新加坡) 。2007 年 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 大学, 会计师。 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 安徽省信 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 风险监管部副 经理、 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长盛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 。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兴业基金经 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经理、 长 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 宾 先生 ,中 央财 经 大学 硕 士, 特许 金融 分 析师 CFA 。 历任 宝盈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研究员、 社保组合助理, 投资经理, 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 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公











































































































. 11 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 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长盛同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马文祥先生,1977 年 7 月出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学硕士。历任 中国农业银行主任科员, 工银瑞信企业年金基金经理、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起任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 9 月 10 日兼任长盛双月红 1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 月 20 日起兼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任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7 日长盛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茜女士, 2003 年 10 月 25 日—2008 年 11 月 6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静 女士, 2008 年 8 月 11 日—2011 年 2 月 1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婷女士, 2011 年 2 月 15 日—2013 年 3 月 2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贾志敏先生,自 2013 年 3 月 21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 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 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乔林建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新华 资产管理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资深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 12 金经理, 长盛分享经济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长盛城镇化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国 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高端装备 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 基金 资 产净值 并公告 基 金份额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 的内部











































































































. 13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当包括 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立 合理的 内控程 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和 岗位的 设置上 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 险控制 与业务 发展并重 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 14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 三层控制二道监督 ” (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 督察 长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 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 督察长负责监 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 风险管理部工作, 对基 金运作、 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 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 究; 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 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公司制度, 从法规限制、 合同 限制、 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 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 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 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规 、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 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 )公 司内部 控制大 纲是对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内控原则 的细化 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 )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是在 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的基 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 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 15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 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 有效性做出评价, 并根据检查、 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 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 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 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 不定期的稽核, 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 不适用的, 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 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 控制失效的, 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 并出具监 察报告,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 16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 一。 在海外, 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 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 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 17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 O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绩 突出,获 “ 最佳托管银行 ” 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 “ 最佳 资产托管 奖” 。 2012 年荣 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称号; 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 托管银行优秀奖 ” 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 优秀托管机构奖 ”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 协会授予的 “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 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客户一部 、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 部、 产品研 发与信息技术部、 营运一部、 营运二 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管部、 账户管理部,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 18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 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 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的 内控监督 工作, 独立行 使监督稽 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 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过 参数设 置将《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 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 超标、 资金头寸 不足等 问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 资金透 支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 19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 、82255982


联系人: 张晓丽 、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 唐文勇 电话:01085106055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020-38321739 传真: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 20 (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 王者凡 电话:010-85238890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冯博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 21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肖武侠


电话:021—61614467 传真:021—63604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 22 联系人: 杨菲 电话:010-66107909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 23 传真:010-66594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 :www.boc.cn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 丰靖


电话: 010-89937369 传真: 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电话:010-68858096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5)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1 客户服务电话:95352














































































































. 24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6) 河北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张巧慈 电话:0311-88627529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0311-96368 公司网址:www.hebbank.com (1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 25 办公地址:杭州杭 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 (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 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2)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 26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2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 27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2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 28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 、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 29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 30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或 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3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祝丽萍 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 31 传真: (0551)2272100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0)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11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松林路 357 号通贸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张同亮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4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 32 (42)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 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021-501221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 33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 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4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 34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4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50)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5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4006 19 8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6 19 8888 公司网址:www.mszq.com














































































































. 35 (5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5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 德雄














































































































. 36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5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57)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8)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 37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5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6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 38 (6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 39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6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6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0755-82943755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6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 40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6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7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 41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2)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3)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 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 42 (7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 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7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7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7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马令海














































































































. 43 联系人: 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105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站:www.jrj.com.cn (7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8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 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8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 44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8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83)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8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45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6)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87)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88)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 46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8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033-7933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9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9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 47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2)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93)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4)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TAN YIK KUAN














































































































. 48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 8946 0506 传真: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95) 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6)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97)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 4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98)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9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 hcjijin.com (100)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 50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101)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 :niuniufund.com (102)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个人业务:95118 ,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10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 51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04)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 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信利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座 609-611 室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一座 609-611 室 法定代表人:江山 电话: (010)65186980 传真: (010)65186981 经办律师:谢思敏、阎建国














































































































. 52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 陈玲 、张振波 联系人:张振波














































































































. 53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由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 金 转型而来。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0 号文批准募集 , 基金合同于2003年10月25日生效 , 业绩比较基准为 “ 中信标普全 债指数收益率× 92%+ 中 信标普A 股综合指数收益率× 8% ”。 鉴于标普道琼斯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停止更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的 “ 中信 标普全债指数 ” , 并发布 “ 标普中国全债指数” 作为替代指数; 此外, 标普道琼斯 指数有限公司已于2015 年11月2日将“中信标普A股综合指数”名称变更为 “标 普中国A 股综合指数 ”。经基金管理人审慎评估 ,变更后的两条指数在编制方法 上与原指数无实质性区别, 将对应修改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综上, 我司拟据 此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普中国全债指数收益率 ×92%+标普中国A股 综合指数收益率 ×8%” 。 此外,由于本基金是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增强型基金,且基金名称中 含有 “ 中信全债指数 ”字样, 所以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之际, 基金管理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规定, 拟将本 基金更名为 “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 同时修改本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招募 说明书 的相关内容。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次基金更名和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不需 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已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上述 变更 于2016年4月15日生 效。














































































































. 54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7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3]90 号文批准 募集。募集期为 自2003 年8月18日到2003年10 月20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 (特殊普通合伙) 验 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设立募集 期共募集925,088,683.9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1,379户。














































































































. 55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于2003 年10月25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1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 法律、 法规或证券监管 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56 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信息由招募说明书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增 加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 其销售 城市 (网点) , 并另行 公告。 条件成熟时,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 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基金的日常申购、 赎回自本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三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申购开始日:2003 年12月5日 赎回开始日:2003 年12月5日 2、 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 营业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 , 下午1:00-3:00 。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 价原则 ,即本 基金的申 购与赎 回价格 以受理申 请当日 收市后 计算的 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 金采用 金额申 购和份额 赎回的 方式, 即申购以 金额申 请,赎 回 以份 额申请;














































































































. 57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按先 进先出的 原则, 对该持 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 4、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交易时 间结束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6、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 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予以公告。 7、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四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


投资者选择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赎回按份额进行,申请赎回的份额为大于0 的任意份额。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况 调整上 述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和 数额限 制,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五 )日常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 在开放日的交易时 间段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











































































































. 58 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及登记注册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 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 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并在 T +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 T +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T 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 T +2 个工作日后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接 受 投资人有 效赎 回申请 之 日起 7 个 工作 日内支 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本 基金采 用金额 申购和份 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购 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 份额申请;


(2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按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人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 份额后赎回; (3 )基 金份额 份数以 四舍五入 的方法 保留小 数点后两 位。赎 回金额 和支付 金额四舍五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申购份数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 59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 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数×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4 、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当日基金总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及转换费 1、投资 者可选 择在申 购本基金 或赎回 本基金 时交纳申 购费用 。 投资 者选择 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用。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投资 者选择 交纳前 端申购费 用时, 申购费 率按照单 笔申购 金额递 减,最











































































































. 60 高为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 以内 1.0% 0.30% 满 100 万不 满 500 万 0.8% 0.24% 满 500 万不 满 1000 万 0.6% 0.18% 满 1000 万 以上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3、投 资 者选择 交纳后 端申购费 用时, 申购费 率按持有 期递减 ,具体 费率如 下: 持有期 后端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后端申购 费率 一年以 内 1.2% 0.36% 满一年 不满 二年 1.0% 0.30% 满二年 不满 三年 0.5% 0.15% 满三年 以后 0 0.00% 4、本基金赎回费率按 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1.5% ,赎 回费率 表如下: 持有期(Y )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日≤Y< 一年 0.3% 一年≤Y< 两 年 0.2% 两年≤Y< 三 年 0.1% Y ≥ 三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 承担,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人收 取的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对于持 续持有 期长于7 日(含 )的 投 资者 收取赎 回费 的25% 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5、基金 管理人 对部分 基金投资 人费用 的减免 不构成对 其他投 资人的 同等义 务。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将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开 始实施 前3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 61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 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 或因不 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的一方或多 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的申购; (5 )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基金的申购事实上无法办理; (6 )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时;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2 )因市场 剧烈波 动或其 它 原因而 出现连 续巨额 赎 回,导 致本基 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3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销售 代理人 和 登记注 册人的 一方或多 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4 )因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的赎回无法进行;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 62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 法规、 规章允 许 的其它 情形或 其它在 《 基金合 同》已 载明并获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 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八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赎回。 ①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 将按正常 赎回程序处理投资人赎回申请。 ②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对 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第二开放日办理, 并以第二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 为止。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 迟赎回。 ③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进行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63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延期赎回处理。 ④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 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 )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2 )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①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②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 可将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 64 十 、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将运用增强的指数化投资策略, 在力求本金安 全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当期收益和超过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上 市或拟上市的各类债券、 股票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作为 债券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债券品种,品种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最低为 64% ,股票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超过 16% 。 (三)投资理念 基于对债券市场参与者长期利率预期能力和现有市场结构的认识, 本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理念 是 “ 以 指数化 投资 为基 础, 通 过一定 程度 低风 险的 积 极性投 资, 结合对投资组合的动态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 1、以指 数化投 资方式 为基础是 基于对 市场参 与者难以 长期对 利率趋 势做出 准确预测的认识。 大量事实证明, 任何债券市场参与者均难以具有超常的利率预测能力, 都不 可能对利率走势长期做出足够肯定和精确预测, 从而获取超常的投资收益。 另外, 我们认为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现存的市场分割局面及结构性失衡问 题将得以改善与解决, 市场效率将不断提高。 因此, 为了确保基金长期稳定增值, 我们将运用紧盯目标指数久期的指数化投资方式进行组合投资管理。 2、 标普 中国全 债指数 能够直接 、比较 真实地 刻划债券 市场走 势。标 普中国 全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 映整个债券市场的综合性权威债券指数。 3、基于债券市场现存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采用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 现阶段的债券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 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 主要表现在利 率期限结构难以体现风险补偿、 相似期限债券品种存在较大的收益率差异和不同 市场收益率水平的差异。 债券市场现存的结构性失衡, 既对基金管理人提出了在 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进行低风险的积极性管理的要求, 也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一











































































































. 65 定程度积极性管理的机会。 本基金的指数化增强性投资主要体现在债券资产一定程度上的主动性管理 和在限定比例内的股票资产配置上。随着债券市 场的发展和市场有效性的提高, 本基金指数化的增强性程度将相应降低。 4、动态资产组合管理是确保投资目标实现的关键。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宏观经济和市场形势的分析, 兼顾投 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需求, 高度重视动态资产配置,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中债券、 股票和现金等资产类别间的比例分布, 以实现在流动性约束下资产配置 效率的最佳状态。 同时, 对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与目标指数久期偏离度的动态跟踪 与监控, 适时相应调整类属资产及个券, 有效控制风险, 并获得超越目标指数收 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 自上而下 ” 的投资策 略对各类资产进行合理配置。 通过指数化债 券投资策略确保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同时运用一些积极的、 低风险的投资 策略来提高债券投资组合的收益。 1、在对 宏观经 济形势 和证券市 场走势 进行科 学分析的 基础上 ,自上 而下进 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经济增长率、 工业总产值增长率、 产品产销率、 外贸进出 口额、 物价指数等宏观经济指标, 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的 深入分析,对未来经济走势、投资环境变化及利率走势做出科学、合理地判断, 并在此基础上采用 “ 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债券、 股票 和现金资产之间 的配置, 再确定债券资产中战略性与战术性债券资产间的配置比 例,最后按照不同方法具体构建债券、股票投资组合。














































































































. 66 2、运用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策略,获得超过目标指数的收益水平。 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 针对债券市场当前存在的结构性失衡, 通过控制债 券投资组合久期与指数久期有限度偏离, 运用收益率差异策略、 资产选择策略等 积极资产组合管理策略,依据总收益分析实现对各类属资产的合理配置。 同时, 遵循稳健投资原则, 积极参与股票增发, 并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适 当进行股票投资,提高组合的整体 收益。 3、充分 利用市 场无风 险套利机 会,适 当运用 杠杆原理 ,有效 提高投 资组合 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还将充分利用以下无风险套利机会提高资产盈利水平: (1 )利 用同一 债券品 种在不同 债券市 场上的 价格差异 ,通过 无风险 套利操 作获得由于市场分割带来的超额收益; (2 )利 用同期 限债券 回购品种 在不同 市场上 的利率差 异,通 过开展 无风险 套利操作,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能力; (3 )利 用同期 限债券 品种在一 、二级 市场上 的收益率 差异, 通过投 资品种 的转换获得一、二级市场的差价收入; (4 )通 过债券 回购所 获得的资 金参与 新股申 购和新股 配售, 获得稳 定 的股 票一级市场收益; 现金 债券资 产 长盛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 基金 战略性 债券 资产 战术性 债券 资产 指数优 化复 制 个券选 择 个股选 择 股票资 产 股 票 1 自








下 股 票 2 股 票 n 债 券 1 债 券 2 债 券


n 债 券 1 债 券 2 债 券


n














































































































. 67 (5 )随 着未来 利率期 货、利率 期权、 利率互 换等可以 有效规 避利率 风险金 融衍生产品的推出,在主管机关批准后积极开展套利操作。 此外, 多层次的风险监控体系和组合动态调整机制将确保各种积极投资策略 和无风险套利操作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五)投资决策与流程 1、研究过程 研究部门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及证券市场走势的研究与分析, 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提交资产配置研究报告; 2、决策机制与决策过程 (1 )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宏观 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投 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 研究部门提交的报告对基金的资产配置及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下达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按照上述要求提交具体的投资方案,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 在授权 范围内组织投资方案的实施,并对投资方案的实施绩效负责; 3、投资组合的构建 投资组合的构建是 “ 自上而下 ” 进行债券、 股票、 现金配置与 “ 自下而上 ” 进行 个券、个股选择相结合的过程。 ①债 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在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债券资产配置分为战略性资产和战术性资产两部 分。 战略性资产配置体现指数化投资原则,将以标普中国全债指数样本券为基 础, 通过保持投资组合久期与目标指数久期有限度的偏离 (偏离度5% ) , 实现对 目标指数的优化复制。 战略性债券资产配置的最低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64% 。 随 着债券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战略性债券资产配置的比重可适度增加。 战术性资产配置体现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 其投资品种不受指数样本库的限











































































































. 68 制, 组合久期管理不受目标指数的限制, 但受整个组合久期的限制。 战术性资产 投资于因投资主体 偏好、 流动性需求差别及市场分割而凸显投资价值的流动性较 好的债券, 是一个 “ 自下而上 ” 进行个券选择的过程。 战术性债券资产最多可通过 回购放大 1 倍操作。 久期偏 离下 限 久期偏 离上 限 战略性 债券 资产 目标指 数久 期 的 95% 目标指 数久 期 的 105% 战术性 债券 资产 ╱ ╱ 债券资 产组 合 目标指 数久 期 的 80%


目标 指数 久期 的 130% 本基金对战略性债券资产和战术性债券资产实行 “ 分户经营,统一管理 ” 。 ②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有益补充, 可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并适当 分散风险。 本基金主要参与 新股认购和股票增发, 并将适当投资于行业地位领先、 业绩优良、 有持续分红记录的大盘价值股。 其中: 通过新股认购所获的不符合个 股选择标准的股票, 本基金将在该股票上市后 1 个月内卖出; 本基金投资的大盘 价值股全部来自于公司建立的股票池。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是自下而上进行个股选择的过程。 4、交易过程 基金经理通过投资管理系统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和 一线监控。 5、投资组合调整过程 基金经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及市场形势, 结合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和指数组合 调整情况等,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 6、业绩 与 风险 评估过 程:基金 经理小 组和公 司专职投 资评估 员按照 投资决 策委员会指导性方针和投资实施方案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 (六)证券选择标准 1、个券选择标准 本基金在进行指数化的增强性投资时,其个券选择主要标准如下: (1 )类似信用等级和期限的债券中选择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2 ) 类似信用等级、 久 期及到期收益率水平的债券中选择凸性较大的债券; (3 )流动性较高的债券;














































































































. 69 (4 )可获得较好当期收益的债券; (5 )其他价值被低估、有增值潜力的债券。 2、个股选择标准 (1 )公司发展战略清晰,管理科学稳健,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 (2 )业绩优良,有持续分红记录; (3 )流通市值大于市场平均水平且市净率较低的股票 (4 )其他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增强性指数化债券型投资基金, 对目标指数的投资在资产配置中最 低比例为 64% , 股票资产配置最高比例为 16% , 现金持有最低比例为 3%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 券, 股票投资是作为增强型投资提高收益的一种手段, 预计股票投资比例的平均 值为 8% ,因此将基金业绩比较设定为: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标普中国全债指数 收益率× 92%+ 标普中国 A 股综 合指数 收益率× 8% 。 目前投资人可以通过登录标普指数服务网获取标普中国全债指数 和 标普中 国 A 股综合指数的相 关信息。如果标普指数体系信息发布渠道增加,本基金管 理人将另行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 于股票型基金。 (九)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构建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 ; 2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指数的比例不低于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64% , 其中 投 资 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 70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且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 6、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0.5%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8、本基 金与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不 得超过 该权证 的1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1 、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基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 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BBB 级或相当于BBB 级的信用级别。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71 1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 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3、15 、16 项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动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 管理人应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十)禁止行为 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投资于其它证券投资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4、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9、 《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 计。














































































































. 72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198,855.00 6.69 其中: 股票


18,198,855.00 6.6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33,948,938.60 85.94 其中: 债券


233,948,938.60 85.9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7,600,000.00 2.7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120,260.24 2.98 8 其他资 产


4,347,527.60 1.60 9 合计





272,215,581.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913,910.00 0.34 C 制造业 8,951,999.00 3.35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886,994.00 0.33 E 建筑业 1,531,000.00 0.5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88,000.00 0.1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946,750.00 0.3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614,366.00 0.98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865,836.00 0.7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 73 合计 18,198,855.00 6.81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十 名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03 三安光 电 120,000 2,776,800.00 1.04 2 300070 碧水源 103,600 1,865,836.00 0.70 3 601336 新华保 险 31,300 1,773,771.00 0.66 4 601800 中国交 建 100,000 1,531,000.00 0.57 5 600111 北方稀 土 94,000 1,516,220.00 0.57 6 600518 康美药 业 73,900 1,483,912.00 0.55 7 600887 伊利股 份 42,600 1,171,500.00 0.44 8 002527 新时达 100,000 1,119,000.00 0.42 9 601006 大秦铁 路 108,200 946,750.00 0.35 10 600028 中国石 化 154,900 913,910.00 0.3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27,928,020.00 10.4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7,907,000.00 10.44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7,907,000.00 10.44 4 企业债 券 52,119,242.40 19.4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80,224,000.00 30.00 6 中期票 据 10,320,000.00 3.8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5,450,676.20 13.26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3,948,938.60 87.48 5、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1764048 17 厦 翔业 SCP001 200,000 20,062,000.00 7.50 2 011751072 17 联通 SCP005 200,000 20,026,000.00 7.49 3 160213 16 国开 13 200,000 18,108,000.00 6.77 4 019552 16 国债 24 150,000 14,974,500.00 5.60














































































































. 74 5 113011 光大转 债 130,000 14,484,600.00 5.42 6、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 小排名 的前十 名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序 的前五 名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 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大小排名 的前五 名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 告期内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无被 监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 基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 均为基 金合同规 定备选 股票库 之内的 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35,213.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8,253.0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69,965.46 5 应收申 购款 34,095.8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47,527.60














































































































. 7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11 光大转 债 14,484,600.00 5.42 2 113009 广汽转 债 6,335,500.00 2.37 3 110033 国贸转 债 612,550.00 0.23 4 128010 顺昌转 债 589,050.00 0.22 5 120001 16 以岭 EB 2,673,500.00 1.00 (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76 十 一、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


段 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 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超额收益率 2003 年 10 月 25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 4.12% 1.40% 2.72% 2004 年度 0.18% -3.04% 3.22% 2005 年度 10.59% 10.30% 0.29% 2006 年度 32.71% 7.99% 24.72% 2007 年度 42.43% 7.76% 34.67% 2008 年度 -2.08% 1.39% -3.47% 2009 年度 7.79% 6.63% 1.16% 2010 年度 4.63% 1.77% 2.86% 2011 年度 -6.28% 0.94% -7.22% 2012 年度 -0.43% 4.31% -4.74% 2013 年度 1.16% 2.01% -0.85% 2014 年度 32.84% 12.22% 20.62% 2015 年度 4.42% 7.08% -2.66% 2016 年度 -0.06% 0.73% -0.79%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3.10% 0.30% 2.80% 2003 年 10 月 25 日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224.91% 81.00% 143.91%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77 十 二、 基金 的资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 “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 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 的资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 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登记注册人以其自有的 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它权利。 除依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 78 十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定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 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不 含权和 含权固定 收益品 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日收 盘 全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 79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 本估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80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81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 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行为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 ,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 82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1 )基金份额净值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 50% ;














































































































. 83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 84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 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85 十 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它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 金的收 益以现 金形式进 行分配 ,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再投资于本基金。 红利再投资免收手续费用, 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成功 办理了选择取得红利再投资, 否则其持有本基金基金单位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 红利。 2、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 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 金收益每 年至少 分配一 次,但 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 月内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它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净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86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申购费用;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转账 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承 担。若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它费用, 基金登记注册人将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 不足 0.01 份基金单 位的,四舍五入。














































































































. 87 十 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与基金运营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分红手续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 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为充分维护持有人利益, 本管理人承诺, 在本基金成立满一年后, 经基金托 管人核对, 如当日累计单位资产净值低于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管理人将从下一日 开始暂停收取基金管理费, 直至累计单位资产净值不低于基金单位面值。 在当日 累计单位资产净值低于基金单位面值期间, 如遇法定节假日, 同样暂停收取本基 金管理费。














































































































. 88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的年费率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 上述 (一) 项1中(3)至(8 ) 项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成立前所发 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 列支。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可 磋商酌 情调低 基金管理 费和基 金托管 费,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告后,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及转换费 1、投资 者可选 择在申 购本基金 或赎回 本基金 时交纳申 购费用 。投资 者选择 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用。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











































































































. 89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投资 者选择 交纳前 端申购费 用时, 申购费 率按照单 笔申购 金额递 减,最 高为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5% ,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 以内 1.0% 0.30% 满 100 万不 满 500 万 0.8% 0.24% 满 500 万不 满 1000 万 0.6% 0.18% 满 1000 万 以上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3、投资 者选择 交纳后 端申购费 用时, 申购费 率按持有 期递减 ,具体 费率如 下: 持有期 后端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后端申购 费率 一年以 内 1.2% 0.36% 满一年 不满 二年 1.0% 0.30% 满二年 不满 三年 0.5% 0.15% 满三年 以后 0 0.00% 4、本基金赎回费率按 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1.5% ,赎 回费率 表如下: 持有期(Y )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日≤Y< 一年 0.3% 一年≤Y< 两 年 0.2% 两年≤Y< 三 年 0.1% Y ≥ 三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人收 取的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对于持 续持有 期长于7 日(含 )的 投 资者 收取赎 回费 的25% 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5、基金 管理人 对部分 基金投资 人费用 的减免 不构成对 其他投 资人的 同等义 务。 6、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新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将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 方式开 始实施 前3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决 定开办 本基金











































































































. 90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 91 十 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 公历 每年1月1 日至12 月31日 ;基金募集 的会计 年度 按 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成立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留 完整的 基金 会计账目、 凭证( 原始 凭 证由托管行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 算、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 92 十 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暂行 办法》 及其实 施准则第 5 号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指引》 、 《试 点办法》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其它有关 规定。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本公司互联网网站进 行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应 按有关规 定于每 六个月 结束之日 起四十 五日内 编制并 公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2、成立公告书 在募集期间内, 若基金募集满足第六项中第 (一) 项所述的成立条件时, 管 理人应于基金成立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基金成立 公告书。 3、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成立后,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 6 个 月 结 束 后 60 日 内 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4、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93 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 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 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暂停期间需要公告的其它情形; 13)开始或者重新开始 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4)基金转换等其他业务的推出; 15)基金费用的调整; 16)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7)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8)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或发债主体发生重大事项; 19) 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 有可能影响投资人对 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0) 本基金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1) 其他重大事项。 (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











































































































. 94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代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95 十 八、 风险 揭示 本基金面临与其他开放式基金相同的风险 (例如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技术风 险等) ,但由于 本基金 是实行 指数化增 强性投 资的开 放式基金, 上述风险在本基金中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一)跟踪指数的被动投资风险 被动跟踪指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指数下跌风险, 即在市场下跌的 情况 下由于本基金被动地跟踪指数而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 跟踪偏离 风险, 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指数表现之 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 目标指数风险, 即目 标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不同或自身 的不合理性等原因, 可能导致目标指数表现与市场的综合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 的不确定性, 以及目标指数调整给基金投资带来的管理成本和投资成本提高的风 险。 比较而言, 指数下跌风险和目标指数风险是指数基金本身固有的风险, 而跟 踪偏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风险, 它主要受到交易成本、 市场流动性风险和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能力、样本券调整 等因素的影响,具体表述如下: 1 、本基金在跟踪指数 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 出证券时均存在交易成 本,例 如交易佣金、 经手费、 证管费、 过户费等, 导致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 益上的偏离。 2、受市 场流动 性风险 的影响, 本基金 在实际 管理过程 中,由 于投资 者申购 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样本债券, 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 时, 无法以赎回价格将债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 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 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3、在本 基金实 行指数 化投资过 程中, 管理人 对指数基 金的管 理能力 ,例如 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 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 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4、在跟 踪 标普 中国全 债指数 的 过程中 ,由于 标普中国 全债指 数 样本 券可能 出现调整,本基金在被动调整过程中也可能产生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5、 标普 中国全 债指数 本身的合 理性有 待市场 检验。 标 普中国 全债指 数 可能 存在的不合理性会导致其不能很好地代表市场整体。 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 96 和完善, 未来如果有更合理、 更能代表中国债券市场走势的债券指数推出时, 本 基金可能会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决定是否更换标的指数。 (二)增强性投资的积极投资 风险 增强性积极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经理为了获得超越指数的投资回报 而通过采用积极投资的手段增加投资组合的风险度。 但由于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 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既可能高于指数收益, 也可能低于指数收益: 在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偏离指数久期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对利率走势的判断与市场真实走势会出现差异,可能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 益; 即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与指数久期基本一致, 如果基金对长、 中、 短期债券 的持有结构与指数存在差 异,当债券收益率曲线出现非平行移动时,则由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幅度不同, 可能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益; 如果 债券投资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的权重与指数存在差异, 则当类属资产间的收益率 差异发生变化, 可能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益; 基金管理人调整债券整体投资 比例, 如通过回购进行杠杆操作时, 可能由于自身判断与市场走势存在差异, 而 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益; 此外, 股票投资作为指数化投资的增强性体现, 当 股票投资收益低于目标指数收益时,也会造成基金收益低于指数收益。


因此, 本基金的积极投资风险具体可能由下列投资方式 产生: 对一些指数样 本券的投资权重进行适当调整, 选择其它债券对指数样本券进行替代, 调节债券 投资的仓位以及进行比例限制内的股票投资等。 (三)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货 币政策 、产业 政策、地 区发展 政策等 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97 3、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各个 行业及 上市公 司的盈 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的二级市场走势。 4、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公 司的经 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 响,如 经营决 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国际 竞争风 险。随 着中国开 放程度 的提高 ,上市公 司的发 展必然 也受到 发达国家同类技术及同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世 界贸易组织) ,市场开放程度加大之后,中国境内公司必然面临国际竞争风险。 6、购买 力风险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益 将主要 通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8、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 益率曲线非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9、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 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 98 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和 货币市场 工具等 ) ,同 时本基金 基于分 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 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 障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5、指数 中样本 券之间 流动性不 均匀, 存在个 券流动性风 险。 由于样本券的流动性高低存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 些样本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以指数权重为 基础进 行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买入卖出行为对债 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五)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计算并显示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 99 险。 (七)操作风险 在投资流程的各个环节中, 由于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或内控机制的不完善或 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风险。如:交易差错、系统运行故障等。


(八)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情况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2、 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100 十 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 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 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 101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 未按前 款(1 ) 至(3) 项规定 清 偿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5、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 102 二十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 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在法定的时间内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资产; 2)依照 《暂行 办法》 、 《试点办 法》及 其它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对被 投资的 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 或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4)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 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 处理; 5)直接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 103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 )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的 登 记 注 册 或 委 托 其 它 机 构 代 理 该 项 业 务;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 据《暂 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9)严格 按照《 暂行办 法》 、 《 试点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暂 行 办 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 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据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 104 16)确保 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 或资料 在规定时 间内发 出;保 证 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7)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9)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 承担赔偿责任, 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 基金投资者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因估值错误导致投资人的损失, 属管理人责任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并 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有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 105 4)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 据《暂 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基 金的名 义设立 证券账户 、银行 存款账 户等基金 资产账 户,负 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 金往来; 8)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暂 行办法 》 、 《 试 点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 11 )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事项 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06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取得基金收益;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监督基金运作状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 赎回及其它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 有效 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5) 因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 销售机构、 登记注册机构的错误导致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损害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的权利; 6)参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的分配;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的 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 107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持有 10% 以上 (不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对 基金当 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 大影响 的基金合 同修改 ,但基 金合同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及 其它有 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规定的 其它 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因 相应的 法律、 法规(包 括证券 监督管 理部门的 要求, 下同) 发生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 情 形。 3、会议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另 有规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108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不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不含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不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不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1 )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 人应当 至少提前 三十日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 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 109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5、会议的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但 决定基 金管理人 更换或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事宜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 对到 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应 当 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不含 50%); b)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身份 证明及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代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 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 召集 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两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 关 提示性公告; b)召集 人在公 证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 110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 本人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不含 50%); d)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它代表, 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 (含当日) 未达到上述要求,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 ,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开事 由” 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 进行审核: a ) 关联 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 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作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 111 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不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召集 大会时,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不含 50%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者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 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10 日公布提 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 权的 50% (不含 50% )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通过 方可作出 。涉及 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 托管人 更换、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 于通讯 开会方 式的表决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 112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 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 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 《基金合同》的修改 (1 )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 113 (2 )修 改基金 合同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基金 合同修 改的内 容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 )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应报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自批准之 日起生 效。但 如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 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本 基金管 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本 基金托 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 《基金合同》 的终 止。 本基金终止后, 须 依法和本 《基金合同》 对基金 进行清算。 本 《基金合 同》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 开始。 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 争议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 法院提起 诉讼。 在争议 处理期间 ,除争 议事项 外, 《基金 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全面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五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 基金 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 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本 《基金合同》 印制件 或复印件, 但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准。














































































































. 114 二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基金 发起人、 基金 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 )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 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计 提比例和支付方法、 基金资产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等是否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再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 )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暂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 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 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违规行为,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再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托管人未予纠正,基金管理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 115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资产的保管 1、基金 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资产严格分开, 并应对基金资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 (中国证监会要 求披露的 除外) 。 2、基金成立的验资 基金发行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 金的银 行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由 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基本账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备付金账 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 (2 )除 基金合 同中另 有规定以 外,双 方均不 得以基金 名义在 其他银 行或非 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任何基金银行账户。 (3 )基 金银 行 账户的 管理要符 合《银 行账户 管理办法 》 、 《 现金管 理 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 )本 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币 收付活动,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形 式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分公司 开设一个证券账户。 5、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的代保 管库中。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











































































































. 116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在签署前应通知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全部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 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每份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等于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份 额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算,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估值表) 通过加密传 真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 逐项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责 任; 各自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行业规则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确 定。 (3 )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①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指定经办本基金财务的会计人员 负责编制、 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 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 应完 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②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管并据 此建账。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 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原件并记账, 每月编制业务明细表并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 理 人记账。














































































































. 117 (4 )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①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基金净值变动表、证券投资明细表、基金估值表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月分别编制。 ②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 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 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 数据完全一致。 核对无误后, 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印章,各留存一份。 ③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月度报表每月 终了后 5 日内完成; 年中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30 日内 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 束后 45 日内完成。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基金管 理人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记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包括初次募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由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它机 构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 托 管 协 议 引 起 的 或 者 与 本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应 由 本 托 管 协 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协商自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函 件 之 日 开 始 。 如 果 协 商 开 始 后 三 十 日 内 双 方 仍 不 能 解 决 该 争 议 , 则 任 何 一 方 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托管协议的其它条款仍继续全面有 效,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守、履行。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对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须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并通过适当方式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











































































































. 118 人。





2、发生以下情形,托管协议将终止:


①基金合同终止;


②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③基金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④发生《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终止之事项。














































































































. 119 二十 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 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 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 或留言。 2、资讯 服务 。 投资者 可通过基 金管理 人网站 获取基金 和基金 管理人 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 言 、 传 真、Email 、网站 信 箱 、手 机 短 信等 方式 随 时 向基 金 管 理人 提出 , 也 可 直 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 分级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客户的投诉; 同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 向。














































































































. 120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 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河北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以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并参与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4/26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 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级基金业务管理指引》实施的风险 提示公告 2017/4/27 5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6/8 6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7/6/8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销售并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公告 2017/6/29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 银行手机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渠道 基金申购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4 10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7/19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7/25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定期定额 申购业务单笔最低金额要求的公 告 2017/7/27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华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31 14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8/24 15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4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财通证券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定 投业务并推出申购(含定投) 2017/8/24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券申 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9 1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销售机构并 推出转换的公告 2017/8/31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12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等业务 2017/9/28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2017/10/20














































































































. 121 构并推出定投业务和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22 二 十 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123 二十 五 、备 查文 件 (一)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长 盛 中 信 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设 立 的 文件 (二) 法律意见书 (三)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六) 登记结算协议 (七) 《长盛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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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3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