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金融地A(150281)

金融地产: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长盛中 证 金融 地 产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基 金 管理 人 :长 盛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2015 年 4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 〕 759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而 波动, 投资 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 基金 的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券 市场 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 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积 极管理 风险 ,由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连续 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85% 以上 、其中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产生
的特定 风险等 。 运 作过 程中, 本基金 共有 三类 基金份 额,分 别为 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其 中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份 额为 普通 的股票 型指数 基金 ,具 有较高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特
征;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采用了杠杆式的结构, 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 放大, 将高于普通的股 票型基金。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投资本 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全面 认识 本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 保证 投资 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资
人 基 金 投 资的“ 买 者 自负” 原 则 , 在投 资 人 作出 投 资 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 况 与 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16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目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48 
七、基金的募集 ..................................................................................................................... 5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6 
十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 定额投资、冻结、解冻及质押 ............. 67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69 
十三、基金的投资 ................................................................................................................. 72 
十四、基金的业绩 ................................................................................................................. 84 
十五、基金的财产 ................................................................................................................. 85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86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3 
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 94 
十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 102 
二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4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二十三、风险揭示 ................................................................................................................ 115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122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4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1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1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2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154 
三十、备查文件 ................................................................................................................... 155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流 动性规 定 》 ) 和 其他相 关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长盛 中证 金 融 地产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 )
等编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 
二 、释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8、 《上市交易公告 书》 : 指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 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10、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关对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投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3、长 盛中 证金融 地产 份额: 指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之基础份额 
24、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 指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
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5、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指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
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26、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 售机 构:指 基金 管理人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条 件,取 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议,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8、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注 册登 记机构 :指 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注 册登 记系统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开 放式 基金账 户 : 指投资 者通 过场外 销售 机构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注 册的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基金 投资 者办理 场外认 购、 场外 申购和场
外赎回 等业务 时需 具有 开放式 基金账 户。 记录 在该账 户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3、深 圳证 券账户 :指 投资者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设 的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人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券 投资基 金账 户。 基金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 交易 、场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和场内赎
回等业 务时需 持有 深圳 证券账 户。记 录在 该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4、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开 放 式基金 申购赎 回业务 实 施细则 》 、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 金上市 规则 》及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发布实 施的《 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市开 放式基 金登 记结 算业务实
施细则 》及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以 及销 售机 构业务 规则等 相关 业务 规则和实
施细则 
35、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而 引起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 
37、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 购: 指在基 金 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及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场 外: 指不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 而通过 自身 的柜台 或者 其他
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基金 销售机 构和 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外 认购、 场外 申购 、场外赎
回 
49、场 内: 指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单 位和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业务 的场所 。通过 该等 场所 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 
53、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 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若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内,长 盛中 证金融 地产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超 过上 一日 本基金总
份额 (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55、标的指数:指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56、上 市交 易:基 金存 续期间 投资 者通过 场内 会员单 位以 集中竞 价的 方式
买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行为 
57、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系 统内 转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或 证券 登 记结 算系 统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 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59、跨 系统 转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场 内份 额配对 转换 :指根 据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本 基金 场内的 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之间按约
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61、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2 份场
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分拆成 1 份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 1 份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行 为 
62、合并:指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1 份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 1 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进行配对, 申 请转换为
2 份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行为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 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合法收入 
65、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
算” 原则,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
计算得到 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估算价值。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是对 基金份 额价值 的一 个估 算,并 不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可
获得的实际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0、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1、指 定媒 介: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72、不 可抗 力:指 本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73、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6 日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 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 ;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 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 截至 2017 年 12 月 16 日, 基金 管理人 共管理 七十 四 只 开放式 基金和 六只 社保 基金委 托资产 ,同 时管 理专户理 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 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中 国银 行总行 综合 计划部 副主 任科 员、香 港南洋 商业 银行 内地融 资部副 经理 、香 港中银 国际亚 洲有 限公 司企业财 务部经 理、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北 京业 务总 部副总 经理( 期间 兼任 海南华银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 、 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2004 年 10 月 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现 任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兼任 长盛基 金(香 港) 有限 公司董事 长。 蔡咏先生, 董事, 学士 , 高级经济师。 曾任 安 徽财经大学 财政金融系讲师、 会计教 研室主 任, 安徽 省国际 经济技 术合 作公 司美国 分公司 财务 经理 ,安徽省 国际信 托投资 公司 国际 金融部 经理、 深圳 证券 部经理 、证券 总部 副总 经理,香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 裁、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兼任 安徽国 元控 股( 集团)有 限责任 公司党 委委 员、 国元证 券(香 港)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安徽 安元 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 先生 ,董事 ,硕 士。曾 任职 多个金 融机 构,包 括所 罗门兄 弟公 司、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美 林集团、 德意志银行、 荷兰银行、 中银国 际控股 有限 公司 、瑞士 信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瑞信 方正 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行政总裁。 陈 健 元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多 个 金 融 机 构 , 包 括 高 盛( 亚洲) 有 限 责 任公司 、巴克 莱 银 行。 现任星 展银行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 北亚洲区 私人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 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 安徽 省政府 办公 厅综合 调研 室干部 、科 员、 副主任科员、 秘书一室主任科员、 副调研员、 副主任 (副处、 正处级) ; 安徽省 政府金 融工作 办公 室综 合处处 长、副 主任 、党 组成员 ;淮南 市政 府副 市长、党 组成员;现任安徽省 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 董事, 博士 。 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 副科长、 科长、 副主任 ,安徽 省政 府办 公厅综 合调研 室助 理调 研员、 副主任 、调 研员 ,安徽省 政府办 公厅一 处处 长、 助理巡 视员兼 秘书 一室 主任、 副主任 、党 组成 员,安徽 省政府 副秘书 长、 安徽 省政府 办公厅 党组 成员 ,安徽 省委统 战部 副部 长、安徽 省工商 联党组 书记 、第 一副主 席、安 徽省 委非 公有制 经济和 社会 组织 工作委员 会副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 先生 ,董事 ,硕 士,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安徽省 信托 投资公 司国 际业 务部科 长、副 经理 、投 资 银行 总部副 经理 、经 理,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公司筹备组负责人。2005 年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 经理, 长盛 创富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现 任长盛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兼 任长 盛基 金(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 先生 ,独立 董事 ,美国 加州 大学洛 杉矶 分校工 商管 理硕士 ,美 国宾 州州立 大学政 府管 理硕 士和法 国文学 硕士 。曾 任摩根 士丹利 纽约 、新 加坡、香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 港等地 投资顾 问、 副总 裁,花 旗环球 金融 亚洲 有限公 司高级 副总 裁 , 香港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张仁良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公 共政策 讲座 教授。 曾任 香港消 费者 委员 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 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 (PECC ) 属下公司管 制研究 小组主 席、 上海 交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上海复 旦大 学顾 问教授、 香港城 市大学 讲座 教授 、香港 浸会大 学工 商管 理学院 院长。 现任 香港 教育 大学 校长、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 创富债券 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07 年 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 先生 ,独立 董事 ,学士 ,教 授。曾 任安 徽大学 经济 学院副 院长 、院 长。现 任安徽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安 徽大 学经济 与社会 发展 高等 研究院执 行院长 、校学 术委 员会 委员, 安徽省 政府 决策 咨询专 家委员 会委 员, 全国资本 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 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张良庆 先生 ,独立 董 事 ,博士 。曾 任安徽 省政 府办公 厅秘 书室主 任、 副秘 书长, 安徽省 农信 联社 理事长 ,安徽 省财 政厅 研究所 所长, 安徽 省第 十一届、 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安徽省人大财经工委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 女士 ,监事 会主 席,工 学及 经济学 双学 士。曾 任国 元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银行 部副 总经 理、国 元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业 务三部 总经理 兼资 本市 场部总 经理、 国元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证券 事务 代表。现 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 办公室主任、 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 兼任国元股权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星展增 裕基金 经理 ,新 加坡毕 盛高荣 资产 管理 公司亚 太专户 投资 组合 经理、资 产配置 委员会 成员 ,华 夏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国 际策略 分析师 、固 定收 益投资经 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 盛创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 任长 盛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国际业 务部 总监 ,长盛 环球景 气行 业大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长盛沪 港 深 优势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兼任长盛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 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魏斯诺 先生 ,监事 ,英 国雷丁 大学 硕士。 历任 中国人 寿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 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 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 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 先生 ,英国 籍, 拥有北 京大 学法学 学士 学位与 英国 伦敦政 治经 济学 院硕士学位,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从 1992 年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 古集团 、摩根 银行 、野 村项目 融资有 限公 司、 汇丰投 资银行 亚洲 、美 亚能源有 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 。2007 年 8 月 起加入 长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长 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叶金松 先生 ,大学 ,会 计师。 曾任 美菱股 份有 限公司 财会 部经理 ,安 徽省 信托投 资公司 财会 部副 经理, 国元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清算中 心主 任、 风险监管 部副经理、经理。2004 年 10 月起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宁先生,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 司基金经理助理,兴 业 基金 经理等职务。2005 年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基金经理助理、 长 盛动态 精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庆 可分离 交易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经 理、 长 盛 同 智 优势 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基金 经理、 长盛同 德主 题增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等职 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 任研究 员、社 保组 合助 理,投 资经理 ,长 盛积 极配置 债券基 金基 金经 理,长盛 同禧信 用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长盛同 鑫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同鑫 行业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同鑫二号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中小 盘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等职务 。现任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固定收 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 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超先生, 1981 年 9 月出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 CFA (特许金融分析师) , 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 。2007 年 7 月加入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金融 工程与量化投资部金融工程研究员等职务。自 2011 年 12 月 6 日起 任长盛同瑞 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 1 月 5 日起兼任长盛同辉 深证 100 等权重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现长盛同辉深证 100 等权重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基金 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 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兼任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18 日起兼 任长盛量化 红利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9 月 12 日起兼 任长盛盛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盛平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2 月 22 日起兼 任长盛量化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兼任 长盛中小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兼任长 盛医疗行业 量化配置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9 日起兼 任长盛同智 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经 理, 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兼任长 盛 同 盛 成 长 优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基 金 经 理 ,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兼任长盛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 。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同上。 吴达先生, 监事, 伦敦政 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 上。 乔培涛先生, 清华大 学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行业研究部经理。 2011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 年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副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基金经理,长盛城镇化 主题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长盛 航天海 工装备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长盛国 企改革 主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创新 驱动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长盛 动态 精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长 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 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 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 接 受委托 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 则。 内 部 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 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风险控制与业务 发展并重原则。 公司的 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 三层 控 制二 道监督” ( 董事 会—经营管理层—业 务 操 作层 、 督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 察长— 监察稽 核部 、风 险管理 部)内 部控 制组 织体系 。董事 会下 设的 风险控制 管理委 员会定 期或 者不 定期听 取督察 长关 于公 司风险 控制方 面的 报告 。 督察长 负责监 督检查 公司 内部 风险控 制情况 ,组 织指 导公司 监察稽 核、 风险 管理部工 作,对 基金运 作、 内部 管理的 制度执 行及 遵规 守法进 行检查 监督 ;公 司风险控 制委员 会定期 对基 金资 产运作 的风险 进行 评估 ,对存 在的风 险隐 患或 发现的风 险问题 进行研 究; 监察 稽核部 通过日 常的 的监 督检查 工作, 督促 公司 各部门持 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公司 制度, 从法规 限制 、合 同限制 、公司 制度 限制 三个层面 及时和 全面揭 示各 基金 风险控 制要素 ,明 确风 险点并 标识各 风险 点所 采用的控 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 《证 券投资 基金 管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等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按 照合 法合规 性、全 面性 、审 慎性、适 时性原 则,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由内 部控 制大 纲、基本 管理制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 等三部分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公 司各项 基本管 理制 度的 纲要和 总揽, 内部 控制 大纲对 内控目 标、 内控 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公 司 财 务制 度、资料 档案管 理制度 、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和 危机 处理 制度等 。公司 基本 管理 制度在报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3) 公司及部门业务 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公司 及各部 门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任 、业 务流 程和操 作守则 等的 具体 说明。公 司及部 门业务 规章 由公 司相关 部门依 据公 司章 程和基 本管理 制度 ,并 结合部门 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根 据法律 法规变 化和 公司 业务发 展实际 适时 修订 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6 公司建 立了 严格的 内控 制度评 价程 序和报 告制 度,以 保证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 部 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须定期 检查本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和 风险 控制 措施是 否有效 ,对 相应 的内部控 制制度 的合理 性、 有效 性做出 评价, 并根 据检 查、评 价结果 及时 调整 内控制度 或修正 行为。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在各部 门自 我监 督基础 之上实 施再 监督 ,通过对 各项制 度执行 情况 定期 、不定 期的稽 核, 对各 项制度 的合理 性与 有效 性进行检 查评价 ,发现 制度 不合 理 的、 不适用 的, 要求 相关部 门进行 修改 ,同 时报告公 司总经 理和督 察长 ;发 现 制度 未能有 效执 行、 控制失 效的, 要求 相关 部门立即 整改, 并出具 监察 报告 ,及时 向公司 管理 层和 督察长 报告。 督察 长就 公司内控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玖佰肆 拾叁 亿捌仟 柒佰 柒拾玖 万壹 仟贰佰 肆拾 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 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 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 上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上 学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提 供专 业化 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 内首 批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行 ,中 国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 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 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金、 银行 理财 产品、股 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 金 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分 析等 增值 服务, 为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0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637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 中境内 基金 600 只,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 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等 多种类 型的 基金 ,满足 了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管规 模位居同业前列。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8 (四)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行 全面 风险控 制工 作的 组 成 部 分 ,秉 承 中国 银行 风 险 控 制理 念 ,坚 持“ 规 范 运 作 、稳 健 经 营”的原则。 中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控制 工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 评估、风 险控制 措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内外部 检查 及审 计等措 施强化 托管 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银行继续获得 了基于“ISAE3402” 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 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绝 执行 ,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 经 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9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A 、 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0 层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 (010)82019799 、82019795 传真: (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吕雪飞 、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府 电话:010-66594904 传真:010-66594946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冯博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6)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1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9)德邦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2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0)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0755)23838750 传真: (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csc.com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 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2)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 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1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2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16)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4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7)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8)国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1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5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或 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20)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 135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1)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2)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62207323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6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23)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公司网址:www.hazq.com (24)华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5)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 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0931-95368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7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26)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7)华鑫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021-54967552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8)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8 (29)联讯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 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sec.com.cn (30)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20631117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1)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2)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3)申万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王叔胤 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4)首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35)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0 联系人:陈征 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户服务电话:0871-68885858-8152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36)五矿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衡 联系人:赖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37)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38)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1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9)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赵小明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1)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2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0755 )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42)中国国际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3)中国民族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73981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址:http://www.e5618.com/


(44)中国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3 (45)中航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46)中山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7)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9)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51)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3)深圳众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萍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4)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700-9665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福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http://www.myfp.cn (5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姗姗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5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http://www.fund123.cn (5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7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5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0)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祖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站:http://www.chtfund.com (61)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周悦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8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站:http://www.niuji.net (62)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站:www.wy-fund.com (6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郑茵华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39 网址:www.yilucaifu.com


(6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2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021-51507071 网址:www.66zichan.com (6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67)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程晨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lufunds.com (6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0 注册地址:上海市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535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站: www.leadfund.com.cn (6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公司网址:www.jinqianwo.cn (7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7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72)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联系人:孙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3)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 0755 8946 0506 传真: 0755 2167 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74)大连网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2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卜勇 联系人:贾伟刚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75)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000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公司网址:www.dtfunds.com (7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联系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7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3 联系人:宋志强 电话:13120131908





传真:010-58170840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 8866 公司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7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79)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8.gw.com.cn (80)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4 联系人:王英俊 联系电话:13911468997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 :niuniufund.com (8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2)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十 八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万容 联系电话:18910325400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95118 个人业务: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 (83)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5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8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85)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联系人:牛亚楠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8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6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7)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6598 3311 传真:010-6598 3333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8 3367 网址:www.igesafe.com B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66210938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 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 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层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7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 (021)58773177 传真: (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沈国勇、 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8 六 、基 金份 额的 分级 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包括 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础份 额 (简称“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 ) 、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 。 其 中,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配比始终 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运作 1、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 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投资者场 内认购所得的份额 , 将 按 1∶1 的 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投资 者认购 所得的 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份额 场内 份额 的分拆,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 基金合同生效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 进行场 内与场 外的 申购 和赎回 ,不上 市交 易。 在符合 法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交易代码不 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3、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与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场内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之 间的场内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 比,申请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按 1:1 的基金份 额配比,申请合并为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 额的场 内份 额。 场外的 长盛中 证金 融地 产份额 不进行 份额 配对 转换。场 外的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 份额通 过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内 后,可 按照 场内 的长盛中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49 证金融地产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 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 见“ 十八、 基金份额的 折算” ) , 其所产生的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不进行自动分 拆。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 述折算产生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 1 : 1 的比例 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三)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 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 规则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本基金一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参考净值与一份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 值之和等于两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净值。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RA 为:“ 一年期同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 (税后)+3.5%” 。RA 每年确定一次, 确定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和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其中, “ 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以 RA 确定 日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基 准利率 为准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3)每个工作日计算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参考净值。 在进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各自 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本 金及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的净资产。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 收益按依据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约定年收 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 算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4)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首次份额 折算(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 折算,详见“ 十八、基 金份额的折算” )之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在参考 净值计 算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按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计算 日的实 际天 数计 算;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首次份额折算之后,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在参考净值 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 数按最近一次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折算基准 日的次日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0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约定应 得收益 ,如 在基 金存续 期内本 基金 资产 出现极 端损失 情况 下,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险。 (四)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 基金 资产净 值为 基金资 产总 值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为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余额数 量之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 一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T 日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 净值 的计算 NA V A =1+ (R A /N )×t ; NA VB=2× NA V-NA V A ; 其中: NA V 为 T 日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净值; NA V A 为 T 日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 NA VB 为 T 日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 值; RA 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份额 折算基准日确定;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 为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 , t=min{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 实际天数, 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的 实际天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1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与长盛中证 金融地 产份额 净值 一同 公告。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2 七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管 理人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4 月 27 日 证监许可 〔2015〕759 号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为 2015 年 5 月 27 日至 2015 年 6 月 10 日。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 募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726,147,822.87 份,有效认 购户总数 7,959 户。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3 八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 自 2015 年 6 月 16 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直接终止 《基金 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4 九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有关 规定 ,申请 本基 金场内 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 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后, 登记 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 交易;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中 的长盛 中证 金融 地产份额 通过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转 至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并 分拆成 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后,方可上 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上市交易起始日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具 体请参见 2015 年 6 月 23 日公告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金融地 A 与金融地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 规则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以不同的 交易代 码上市交易,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实行价格 涨跌幅 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 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行 情发 布系统 揭示 。行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5 情发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基 金前一 交易日 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份额 的净 值、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 止上 市按 照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有关规 定 和 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 在不 损害届 时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在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后 ,可 申请在 其他证 券交 易所 同时挂 牌交易 ,而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及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对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相 关规定 内容 进行 调整的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增 加本基 金上 市交 易方面 的新功 能,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的程序 后增加相应功能。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6 十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本基金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不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与赎 回; 本基 金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 资者可 通过场 外或 场内 对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 办理 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份额 场内申 购和 赎回业 务的 场所为 具有 基金 代销业 务资格 且具 有场 内基金 申购赎 回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办理, 投资者 需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通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 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 办理 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份额 场外申 购和 赎回业 务的 场所为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及 直销 中心 柜台和 场外基 金代 销机 构。投 资者需 使用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账户办 理长 盛中 证金融 地产份 额场 外申 购、赎回 业务。 投资者 应当 在基金 管理 人和场 内、 场外代 销机 构办理 长盛 中证金 融地 产份 额申购 、赎回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场外 代销 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长 盛中 证金 融地产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本 基金场 内、 场外 代销机构 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 公告 。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代 销机构 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份额 的申购 、赎 回开放 日为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日。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内业 务办 理时间 为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场外 业务 办理时 间以各 销售 机构 的规定 为准。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时 间外 提交 的申请按 下一交 易日申 请处 理。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本基金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7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开始日:2015 年 6 月 24 日。 赎回开始日:2015 年 6 月 24 日。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基 金投 资者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 注册 登记 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开 放日的 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采用“ 金额申购” 和“ 份额赎回” 的方式, 即 申购以 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场外份额的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场内 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或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对申 购、赎回 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新 规则 开始 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8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购 长盛 中证金 融地 产份额 申请 时,须 按销 售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 人 在提 交长盛 中证 金融 地产份 额赎回 申请 时, 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 项, 申购成 立; 基金份 额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递交 赎回申 请, 赎回 成立; 登记机 构确 认赎 回时,赎 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 用销 售人规 定的 全额缴 款方 式。若 申购 资金在 规定 时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成 功。 若申 购不成 功或无 效,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代销 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 赎回 申请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通 过注 册登记 机构 按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 的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银 行账户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支付办 法按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到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依 法对上 述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必须在 调整实 施日 前按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获 得确 认,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认 以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 制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59 本基金场内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 50,000.00 元 (含申购费) , 场外 单笔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 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但 各代销 机构对 交易 账户 最低份 额余额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代 销机 构的 业务规定 为准。 3、本基金不对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 购 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 M<50 万 1.2% 0.36% 50 万≤M<100 万 0.8% 0.24% M≥100 万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 元 场内申购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 场内申购费率 养老金 特定 客户申 购费 率适用 于通 过本公 司直 销柜台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的养 老金客 户,包 括基 本养 老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营 收益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等, 具体包 括: 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可 以投 资基金的 地方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金 单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划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0 如未来 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本公 司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赎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7 日(含)的 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 ,以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的比例 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外赎回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年 0.50% 1年≤N<2 年 0.25% N≥2 年 0.00% 场内赎回 N<7日 1.50% N≥7日 0.5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 费 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以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等) 进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期 间,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的赎回费率。 5、 办理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对场 内申 购、赎回 业务规 则有新 的规 定, 基金 合 同相应 予以 修改 ,并按 照新规 定执 行,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1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 请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 100 万元( 含) 以上的适用固定金 额的申购费, 即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 , 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 应的 申购资 金返还 至投 资者 资金账 户 ;场 外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 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0 =97835.87 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金 额,净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除赎回 费用 的金 额,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 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 金 50,000.00 份 场外 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 份额 , 持有 0.8 年时决定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 1.150 元, 则其获 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赎回金额=50,000.00× 1.150=57,500.00 元 赎回费用=57,500.00× 0.5%=287.50 元 净赎回金额=57,500.00-287.50=57,212.50 元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2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50,000.00 份场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持有 0.8 年, 假设赎回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 1.150 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 57,212.50 元。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或收益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长 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份 额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申 购 的 长 盛 中证金 融地产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式 基金账 户下 ;场 内申购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可以直 接申请场 内赎回,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 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2)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 赎回, 也可以 通过 跨系 统转托 管转至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后赎 回, 或经 过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后上市交 易。 2.投资者 T 日申购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结 算 办 理 时 间 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3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对长 盛中 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基金 投资者 对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4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管理 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 相关条 款处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 付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 于上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包括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5 10 %的 前提下 ,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基金投资 者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赎回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权 并以 该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 金 额,并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的, 且存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 期办理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非自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非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 赎回部 分,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并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且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如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5)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发生巨额赎回 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6 4、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 执行。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 1 日, 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最迟 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或 根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长 盛中 证金 融地产 份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合 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违 反相 关法律 法规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产生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根据 具体情 况对 上述 申购 和 赎回的 安排 进行 补充和调 整并提前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7 十 一、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 定 期定 额投 资、 冻结 、 解 冻及 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或者按 照相关 法律 法规 或国家 有权机 关要 求的 方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同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或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内不 同会员 单位 (交 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长 盛 中 证 金 融地产 份额赎 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网 点) 时, 须办理 已持有 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长 盛 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内赎回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上市 交易的 会员 单位 (交易 单元) 时, 须办 理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转托 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长 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份 额 在 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8 2. 长 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时 发布公 告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中确 定。 投资人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的冻结、解冻 与质押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 与解 冻。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并制定 相应的 业务 规则 。如法 律法规 、注 册登 记机构 或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有关 规则发 生变化 ,本 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冻结 与解冻 的有 关规 则将相应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可在不 违反 相关法 律法 规、不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产生 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根 据具 体情况 对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安 排进行 补充 和调 整并提前 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69 十 二、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约定 ,办理 场内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与分级份额 (注: 分级份额 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统称)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 对转 换是指 本基 金的场 内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份 额与 长盛中 证金 融地 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之间的配 对转换, 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 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照 1:1 的 份额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 同的两类基金份额, 即“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 与“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 的行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所有场内认购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将按 1:1 的比 例自动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投资者场 内申购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可自行申请将其中部分份额按 1:1 的比 例进行分拆。申请分拆的场 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2、合并 合并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合并成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的营业 场所 或按其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或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5 年 6 月 26 日起,开通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 份额配 对转 换的业 务办 理日为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 办理时间见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0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 况需 要,基 金管 理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 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 必须同时申请配对, 且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 且比例为 1:1 。 4.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可 视情 况对上 述规 定作 出调整 ,并在 正式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媒 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程 序遵 循届时 相关 机构发 布的 最新业 务规 则,具 体见 相关 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继 续 接 受 配 对 转 换 可 能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配对 转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转 换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 申请 办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时,份 额配 对转换 业 务 办理机 构可 酌情 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1 (八)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调 整上述 规则 , 基金 合同 将相 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2 十 三、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数 ,追 求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最小 化。 力争控 制本 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 比 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实现对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份股 、债 券、 债券回 购、权 证、 股指 期货、 货币市 场工 具、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债券资 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其 中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 管理 人坚持 指数 化投资 理念 ,以低 成本 投资于 标的 指数所 表征 的市 场组合,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完 全复 制法, 即按 照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组成 及其权 重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并根 据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因 特殊情 况(如 成份 股长 期停牌 、成份 股发 生变 更、成 份股权 重由 于自 由流通量 发生变 化、成 份股 公司 行为、 市场流 动性 不足 等)导 致本基 金管 理人 无法按照 标的指 数构成 及权 重进 行同步 调整时 ,基 金管 理人将 对投资 组合 进行 优化,尽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3 量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 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风险 控制目 标是 追求日 均跟 踪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超过 0.35% ,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 误差 超过上 述范 围, 基金管 理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基于流 动性 管理的 需要 ,本 基 金可 以投资 于到 期日在 一年 期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央 行票据 和金 融债 ,债券 投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金 资产流 动性 并提 高基金资 产的投资收益。 3、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 法规 许可时 ,本 基 金可 基于 谨慎原 则运 用权证 、股 票指数 期货 等相 关金融 衍生工 具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行 管理 ,以 控制并 降低投 资组 合风 险、提高 投资效率,降低调仓成本与 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为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如果标 的指 数被停 止编 制及发 布 , 或标的 指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单纯 更名 除外) ,或由 于指数 编 制方法 等重大 变更导 致 标的指 数不宜 继续作 为 标的指 数, 或证券 市场上 有代 表性 更强、 更适合 投资 的指 数推出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依据 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依 法变更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和投 资对象 ,并 依据 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 述原 因变更 标的 指数, 若标 的指数 变更 涉及本 系列 基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策 略的实 质性 变更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就变 更标的 指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并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若 标的指 数变 更对 基金投资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 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为: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收益率× 95%+ 银行 活期存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4 款利率(税后)× 5%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 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本 基金业 绩基 准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本 基金可 以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果指 数编 制单位 变更 或停止 标的 指数的 编制 、发布 或授 权,或 标的 指数 由其他 指数替 代、 或由 于指数 编制方 法的 重大 变更等 事项导 致本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标的 指数不 宜继 续作 为跟踪 标的, 或证 券市 场有其 他代表 性更 强、 更适合投 资的指 数推出 时, 本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的 原则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变 更本 基金 的 标的 指数、 业绩 比较 基准和 基金名 称。 其中 , 若变更 标的指 数涉及 本 基 金投 资范围 或投资 策略 的实 质性变 更,则 基金 管理 人应就变 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 标的指 数对 基金 投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无 实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 限于指数 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指 数基 金,风 险和 预期收 益均 高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场 基金 ,由 于采取 了基金 份额 分级 的结构 设计, 不同 的基 金份额具 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 运作过 程中 ,本基 金共 有三类 基金 份额, 分别 为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份 额、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其中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份额为 普通的 股 票 型指 数基金 ,具有 较高 风险 、较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风险与预期收益较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采用了杠 杆式的结构,风险和预期 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投资;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5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2、基 金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 者与 其有 其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或承 销期 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 大关联 交易的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 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以上, 其中 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余资产 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6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②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③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 20% ; ④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2)本基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本 款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7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4)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5)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7) 、 (10) 、 (13) 、 (14) 项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 限 制或以 变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如 本基 金增 加投资 品种, 投资 限制 以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 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8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 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根 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净值 表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取 自 长 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本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38,079,937.63 92.38 其中: 股票 238,079,937.63 92.38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48,167.20 0.14 其中: 债券 348,167.20 0.1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18,876,657.97 7.32 8 其他资 产 418,721.38 0.16 9 合计 257,723,484.18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 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345,552.00 0.1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 服务业 - -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79 J 金融业 197,515,912.47 77.02 K 房地产 业 38,581,207.37 15.0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680,862.00 0.27 合计 237,123,533.84 92.46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掘业 39,793.60 0.02 C 制造业 570,971.82 0.2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 生产和 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385.45 0.0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 业 25,571.91 0.0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 技术服 务业 17,468.03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9,324.72 0.0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81,588.27 0.03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15,299.99 0.04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56,403.79 0.37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沪港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3.1 报 告 期 末 指 数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 安 565,205 30,611,502.80 11.94 2 600036 招商银 行 535,902 13,692,296.10 5.34 3 601166 兴业银 行 630,800 10,906,532.00 4.25 4 600016 民生银 行 1,227,740 9,846,474.80 3.84 5 000002 万科A 354,661 9,309,851.25 3.63 6 601328 交通银 行 1,429,740 9,035,956.80 3.52 7 601288 农业银 行 1,982,900 7,574,678.00 2.95 8 600000 浦发银 行 584,146 7,517,959.02 2.93 9 600030 中信证 券 409,785 7,453,989.15 2.91 10 601939 建设银 行 1,057,535 7,371,018.95 2.87 3.2 报 告 期 末 积 极 投 资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股票投资明细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3882 金域医 学 2,763 115,299.99 0.04 2 603106 恒银金 融 2,786 84,025.76 0.03 3 603648 畅联股 份 3,196 79,324.72 0.03 4 603277 银都股 份 2,544 66,627.36 0.03 5 603055 台华新 材 2,658 62,489.58 0.0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48,167.20 0.14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48,167.20 0.1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3013 国君转 债 2,780 348,167.20 0.14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一只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2 11.1 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金融地产指数,配置了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成分股民生银行。 根据 2016 年 9 月 14 日民生银行公告 《民生银行: 关 于中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非 公开发 行优先 股申 请文 件反馈 意见的 回复 报告 》中提到 加银资 管被证 券监 管部 门和交 易所采 取监 管措 施、监 管关注 及整 改情 况:2016 年 5 月 17 日, 中国证监会向加银资管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2016 〕 49 号) 《关于对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措施的决定》 , 对加 银 资管 部分资 产管 理计 划较高 比例投 资于 非标 资产, 但却每 周开 放申 购赎回, 违反《 基金管 理公 司特 定客户 资产管 理业 务试 点办法 》相关 规定 的行 为,采取 责令改正、 并暂停办理加银资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3 个月的行政监管 措施。2016 年 7 月 25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加银资管下发纪律处分 决定书 (中基协处分 〔2016〕5 号) , 对加银资管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违规开展资 金池业 务,违 反中 国证 监会《 关于进 一步 加强 基金管 理公司 及其 子公 司从事特 定客户 资产管 理业 务风 险 管理 的通知 》和 《证 券期货 经营机 构落 实资 产管理业 务“ 八条底线” 禁止行为 细则 (2015 年 3 月版 ) 》相关规定的行为,采取暂停受 理加银资管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6 个月, 并责令清理资金池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述纪 律处分 与前 述中 国证监 会暂停 受理 加银 资管特 定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备案 3 个月 的行政 监管 措施 合并执 行。加 银资 管针 对上述 事项, 经过 与监 管部门沟 通,已 经采取 整改 措施 ,目前 正在整 改过 程中 ,待整 改完成 后将 对整 改情况做 出书面汇报。” 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 民生银行是中国最优秀的银行之一, 基本 面良好 。基于 相关 研究 ,本基 金判断 ,加 银资 管受监 管部门 整改 措施 对民生银 行影响 极小。 今后 ,我 们将继 续加强 与该 公司 的沟通 ,密切 关注 其制 度建设与 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本基金 跟踪 的标 的 指数 为中证 金融 地产指 数, 配置了 中证 金融地 产指 数成 分股中信证券。2015 年, 中信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稽查总队调查 通字 153121 号) ,该次 调查的范围是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 反 《 证 券 公司 监 督管 理条 例 》 第 八十 四 条“ 未按 照 规 定 与客 户 签订 业务 合 同” 规 定之嫌。就前述调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 [2017]57 号) , 责令中 信 证券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本基金做出如下说明:中信证券是中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3 国优秀 的证券 公司 之一 ,综合 实力突 出, 基本 面良好 。基于 相关 研究 ,本基金 判断, 这一处 罚对 公司 无实质 影响。 今后 ,我 们将继 续加强 与该 公司 的沟通, 密切关 注其制 度建 设与 执行等 公司基 础性 建设 问题的 合规性 以及 企业 的经营状 况。 除上述 事项 外,本 报告 期内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无 被监 管部 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9,405.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447.74 5 应收申 购款 375,868.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8,721.38 11.4 报告期末持有 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 ,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4 十 四、 基金 的业 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5 年 度 -16.80% 2.48% -18.98% 2.62% 2.18% -0.14% 2016 年度 -8.17% 1.29% -10.08% 1.24% 1.91% 0.0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4.21% 0.66% 12.04% 0.67% 2.17% -0.01% 2015 年 6 月 16 日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 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2.74% 1.53% -18.38% 1.56% 5.64% -0.03%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赢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未 来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之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5 十 五、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款项 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产 归人 其固 有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 的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他权 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6 十 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是 为了 准确、 真实 地反映 基金 相关金 融资 产和金 融负 债的 公允价 值。开 放式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应 按基金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常 交易 日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原则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情 况下, 以活 跃市场 上未 经调整 的报 价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对 于活 跃市 场报价 未能代 表计 量日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对 市场报价 进行调 整以确 定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 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7 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对 银行 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对 于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 登记 截止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行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本基金持有的回购 以成本列示, 按合同利 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8 或应付利息。 7、 本基金持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 日计提 利息。 8、 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 价格数据。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 金管 理人同 基金 托管人 一同 进行。 基金 份额净 值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完成 估值后 ,将 估值 结果以 双方约 定的 形式 报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方 法、时 间、程 序进 行复 核,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 时 性。 当任一 级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小数点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89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 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损失的直接 损失按下 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下 达指令 差错 等; 对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若 系同行 业现有 技 术 水平 不能预 见、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造成 投资 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造 成其 他差 错,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担 赔偿责 任;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时 间进行 更正而 未 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 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应对 差错 负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 利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 还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 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总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0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用 ,由 责任 方承担 ;但若 经诉 讼或 仲裁的终 局裁判 ,基金 财产 未获 得补偿 的部分 可列 入基 金费用 项下的 相关 科 目 ,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的当 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 ( 参考 ) 净 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参考净 值或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长盛中 证金 融地 产基金份 额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参考净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1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 由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追 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 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它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级 基金 份额净 值( 或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并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布。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和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2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规 则变更 等,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3 十 七、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 利润 为本期 已实 现收益 加上 本期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本期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本期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其他 收入 (不含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扣除 相关费 用后的 余额 。基 金期末 可供分 配利 润, 采用期 末资产 负债 表中 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运作期内,本 基金(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不进行收 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如果终止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4 十 八、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一)基金份额的定期折算 在 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每个 会 计年 度( 基金 合同生 效 不足 六个 月的 除外)11 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11 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登 记在册 的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份 额、 长盛中 证金 融地 产 A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 基准 日,本 基金 将按照 以下 规则进 行基 金的折 算: 长盛中 证金 融地 产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基金合同规 定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 计算;对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 内长盛 中证金 融地 产份 额。每 两份长 盛中 证金 融地产 份额将 按一 份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获得新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分配, 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持 有人折 算后 获得 新增场 内长盛 中证 金融 地产份 额,场 外长 盛中 证金融地 产份额持有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比例仍为 1:1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 折 算 后 新 增 的 长 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份 额 数= 其中, 前 A 后 NUM NUM A ? ? ? 000 . 1 - 0.5 - 前 A 前 后 NAV NAV NAV ? ? ? ? 后 前 A 前 A 000 . 1 - NAV NAV NUM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5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 2)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及 其份额数。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原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份 额持有 人定 期折算 后持 有的长 盛中 证金融 地产 份额 的份额数为 其中,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折算成的新增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折 算期 间本基 金的 平稳运 作,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定暂 停长 盛中 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上市交易以及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 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A NUM 前 A NUM 前 A NAV 后 NAV 前 NAV ? ? 000 . 1 - 0.5 - 前 A 前 后 NAV NAV NAV ? ? 后 前 前 NAV NAV NUM ? ? 后 NAV 前 NAV 前 NUM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6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基 金份 额定期 折算 基准日 发生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本 基金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的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本着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则 ,根 据具 体情况选 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 的定 期份额 折算 外,在 以下 两种情 况下 也会进 行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即: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当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 元时。 1、 当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 进行 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基金管 理人即应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登 记在册 的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份 额与 长盛中 证金 融地 产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和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 算不改变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及其份额数。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 份额 数保持 1:1 配比; ②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超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7 ③份额 折算 后长盛 中 证 金融地 产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 、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④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持有 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与 新增 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 数 , 其中,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 值;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经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长 盛中 证金融 地产 份额持 有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新 增场 外长盛 中证 金融 地产份 额,场 内长 盛中 证金融 地产份 额持 有人 份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内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 前 后 B B NUM NUM ? 前 后 A B NAV NAV ? 前 后 A NAV NAV ? 后 后 B 前 B 前 B ) - ( NAV NAV NAV NUM ? ? 后 B NUM 前 B NUM 后 B NAV 前 B NAV 前 A NAV 后 A NAV 后 NAV 前 后 A NAV NAV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8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新增的长盛 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份额 数 其中,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的份额;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的份额。 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份额 的场外 份额 经折算 后的 份额数 采用 截位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 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基金财 产。 2、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 净值跌 至 0.250 元以下 (含 0.250 元, 下同)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准 日登 记在册 的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份 额、 长盛中 证金 融地 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 时,本 基金将分别对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和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进行折算, 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后 前 前 后 NAV NAV NUM NUM ? ? 后 NAV 前 NAV 前 A NAV 后 UM N 前 UM N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99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比例为 1:1 ;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净值以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折算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折 算后场 外长 盛中 证金融 地产份 额持 有人 获得新 增的场 外长 盛中 证金融地 产份额 、场内 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份额 持有 人获 得新增 场内长 盛中 证金 融地产份 额。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 至 0.250 元以下时,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将 按照以下 公式进行不定期折算。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资产与 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的资产相等。 其中,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 2)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i )份额折算前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始 终保持 1:1 配比; ii)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新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iii)份额折算前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的资产 与其新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资产。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后 B NUM 前 B NUM 前 B NAV 后 B 后 A NUM NUM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0 其中,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 算前 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资产 与份 额折算 后长 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相等。 其中, 为折算后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 不定期份额折算前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新增的长盛 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 金融 地产 B 份额折算后的份 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折 算期 间本基 金的 平稳运 作,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相 关业务 规定暂 停长 盛中 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 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000 . 1 000 . 1 - 后 A 前 A 前 A ? ? ? NUM NAV NUM 后 A NUM 后 B NUM 前 A NUM 前 A NAV 000 . 1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后 NUM 前 NUM 前 NAV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1 基金份 额折 算 结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六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2、 若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 算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本着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原 则, 根据 具体情况 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六) 基金 管理人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有权调 整上 述规 则,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将 相应予 以修改 ,且 此项 修改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2 十 九、 长盛 中证 金融 地 产 A 份 额和长 盛中 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 终 止运 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可 申请终止运作。 (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终止运作 后的 份额折算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除非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将全部转换 成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终止运作日 ( 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 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转换成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 或者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场内份 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转换比 例= 份额转换基准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转换 后场 内长 盛中证 金融地 产份 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转换前 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 数×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全部转换为长盛中证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3 金融地产场内份额后,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4 二十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 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 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及年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 、 按照 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约 定,可 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5 H =E× 0.22%÷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等,支付 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 许可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基 金, 需根据 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签 署的 指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约 定向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支付指 数使 用费 。通常 情况下 ,指 数使 用费按照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02% 的年费率进 行 计提,且收取下限为 每 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 天数按比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 算, 逐日累 计, 每季支 付一 次,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 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 的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6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条 件下,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况 协商 调整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调 低基 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管 费等相 关费 率或 在不提 高费率 水平 的情 况下变 更收费 方式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7 二 十一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8 二 十二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相关 法律 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09 (1) 《基金 合同 》是 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开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安 排、基 金投 资、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指定 报刊休 刊,则 顺延 至法 定节假 日后首 个出 报日 。下同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 上市交 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 级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0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之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各 级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6、定期报告 基金定 期报 告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颁 布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的 相关文 件的 规定 单独编 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照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相 关内 容进行 复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 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编 制完成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在 网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基 金定 期 报 告“ 影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1 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 续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 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更;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2 (17) 基金份额净 值 (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或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本基金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上市 交易; (30)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31)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事项时;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公开澄清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信 息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股指期货相关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 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 情况、损 益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基 金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在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的比 例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资 产支持 证券 明细 ;在基金 季度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管 理人持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占基 金净资 产的比 例和 报告 期末按 市值占 基金 净资 产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4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 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5 二 十三 、风 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而各 种证券 的市 场价格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基金 收益 的不 确定性。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国有 股减持 与流通 政策 等) 和证券 市场监 管政 策发 生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因此,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波动 将会通 过证 券市 场反映 出来, 对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产 生风险。 3、利 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和 收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 况、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人 员素 质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发生 变化。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其股票 价格可 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虽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来 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 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 于证 券所 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胀 抵消, 从而 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 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基 金 管理 人未 能以 合理价 格及 时变现 基金 资产以 支付 投资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6 者赎回 款项的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的目 标则 是确保 基金组 合资 产的 变现能力 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 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的投 资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范 型交易 场所 ,主 要投资 对象为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 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 在行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中 度的特 征, 综合 评估在 正常市 场环 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巨 额赎回 份额 占比 情况决 定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金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单 个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一 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 大幅 波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 无法 应对 投资者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以保 障投资 者合 法权 益为前 提,严 格按 照法 律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谨慎 选取延 期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收 取短 期赎回 费等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作为 辅助 措施 。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 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 策的原则, 及时有 效地对 风险 进行 监测和 评估, 经过 内部 审批程 序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在 实际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 时,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赎 回款项支 付等可 能受到 相应 影响 ,基金 管理人 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券 之发 行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7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获 得约定收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益 可能低 于其 约定 收益, 也存在 遭受 本金 损失的风 险。 2、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指数 型基 金,标 的指 数为中 证金 融 地产 指数 ,在基 金的 投资 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由于政治因素、 经 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波动。 当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下跌时, 本基金面临基金净值与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 情况 (比如 市场 流动性 不足 、个别 成份 股被限 制投 资等) 导致 本基 金无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时 ,基金 管理 人将 搭配使 用其他 合理 方法 (如买入 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 数为 主题指 数 , 并不代 表整 个股票 市场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的平 均回 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4)基金投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由于基 金投 资过程 中存 在流动 性风 险、交 易成 本和 中 证金 融地产 指数 成份 股调整 等情况 导致 基金 投资组 合回报 与标 的指 数回报 存在跟 踪偏 离风 险,主要 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 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的费用, 包括交易成本、 市场冲击成本、 管理费和 托管费等; 2) 当标的指数调整 成份股构成, 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 该成份 股在指 数中 的 权 重发生 变化, 或标 的指 数变更 编制方 法时 ,基 金在相应 的组合 调整中 可能 暂时 扩大与 标的指 数的 构成 差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易成 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8 3) 投资人申购、 赎回 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 在遭遇标的指数 成份股 停牌、 摘牌 或流 动性差 等情形 时, 基金 可能无 法及时 调整 投资 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 如跟踪技术 手段、 买入卖 出的 时机 选 择等 都会对 本基 金的 收益产 生影响 ,从 而影 响本基金 对业绩 比较基 准的 跟踪 程度; 本基金 将进 行被 动型的 股票投 资并 通过 多项风险 控制方式降低跟踪风险。 (5)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基金 可能 变更标 的指 数,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随之 调整,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可 能发生 变化 ,投 资人还 须承担 投资 组合 调整所带 来的风险与成本。 3、分级基金特有的运作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 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产生风险;同 时, 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 不足导致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产生流动性 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 为完 全复制 指数 的股票 型基 金,具 有较 高预期 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均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场基 金。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采用了杠杆式的 结 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 票型基金。 由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 的设计, 其份额 参考 净值的变 动幅度将大于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净值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参考净值 的变动幅度, 即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 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 类基金 份额。 并且 ,随 着 长盛 中证金 融地 产 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变 化,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实际杠杆大小也在发生变化, 从而影响着 长盛中证金融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19 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变 动的波动性。 (3)折/ 溢价交易风险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由于受 到市场 供求关 系的 影响 ,基金 份额的 交易 价格 与基金 份额净 值可 能出 现偏离并 出现折/ 溢价风险。 本基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降低折/ 溢价交易风险, 但 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 溢价交易 状态。 另外, 由于份 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存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基金份额风险 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 基金 的份额 折算 的设计 ,本 基金将 进行 定期份 额折 算和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持有人或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持有人将 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因此其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在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大于 1.000 元的部分折算成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分 配给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持有人, 因此 , 原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 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以及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 本基金将进 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原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持 有人将 会获得 一定 比例 的场内 长盛中 证金 融地 产 份额 ,因此 原 长 盛中 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 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场内长盛 中证金 融地产 份额, 因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将面临 风险 收益 特征出现 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0 场外份 额进 行份额 折算 时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基 金财产 。场 内份 额进行 份额折 算时 计算 结果保 留至整 数位 (最 小单位为 1 份) , 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此, 在基金份额折 算过程 中由于 尾差 处理 而可能 给投资 者带 来损 失。 此 外, 当 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本基金仅对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进行折 算, 此类 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 数。 场内购买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或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投资人 由于份 额折算 而新 增持 有的 长盛 中证 金融 地产 份额可 能面临 无法 赎回 的风险。 由于在 二级市 场可 以做 交易的 证券公 司并 不全 部具备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而只 有具备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的证 券公司 才可 以允 许投资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因此, 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或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在其参与份 额折算后, 折算新增的 长盛中证 金融地 产 份额 并不 能被 赎回。 投资人 可以 选择 在份额 折算前 将 长 盛中 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或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卖出, 或 者将新增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 额通过 转托管 业务 转入 具有基 金销售 业务 资格 的证券 公司后 赎回 基金 份额 ,或 者将新增 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后卖 出(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可分拆的份数必须是偶数, 这样存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可能无法完全分拆的风险) 。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之间份 额配对 转换 。一 方面,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可能 改变 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市场 供求关系, 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 价格; 另一方 面, 份额 配对转 换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办 理的情 形, 投资 人的份额 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1 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运作期内,本 基金(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不进行收 益分配。 在定期 份额 折算的 基金 份额 折 算基 准日,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本基金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实施定期份额 折算。 基金份 额折 算 后 ,如果 出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投资人 可通 过赎 回折算后 新增份 额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报 ,但是 ,投 资人 通过赎 回折算 后的 新增 份额以获 取投资 回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于 基金收 益分 配, 投资人 不仅须 承担 相应 的交易成 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基金在交易 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 产生的风险, 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 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 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 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 的风险。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2 二 十四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 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3 (4)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4 二 十五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 围内 ,拒 绝或暂 停 受理 申购 、赎 回和转 换 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 前提 下, 为基金 的利 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 融资 、融 券及转融通业务;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5 (14)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机 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6 (12)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 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 且保证 投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金托 管人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 金管 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7 (25)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金 托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 对所托 管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8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 明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进行;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或有 关规定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29 (20)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0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级别 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 除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运 作;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1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0)变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 在存 续期内 ,依 据基金 合同 享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提议 权、 自行召 集权、 提案 权、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提名权 的单 独或 合 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 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类似表述。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调 整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或在 不损 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2 许可的 范围内 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交易 、非 交易 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 的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3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 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4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 表决截 至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人 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会 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4) 上述第 (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 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 具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 以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5 4、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各自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低于前 述比 例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个 月以 内,就原 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 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各自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6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各自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各自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 ) 通过方可 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7 (1)如 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未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 以在宣 布 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8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 接引 用法律 法规 的部 分,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并 提前 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 律法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39 4、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 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仲裁 。仲裁 机构为 北京 的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 照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 具 有约束 力。仲 裁费 用、 律师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0 理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 守各自 的职 责, 继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正 本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1 二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基金管 理人 为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托 管人 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库、 债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范 围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以根 据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对 各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日 后将投 资于 股票 占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比 例发送给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 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选 成份股 、债 券、 债券回 购、权 证、 股指 期货、 货币市 场工 具、 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以上,其中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债券资 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其 中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以上, 其中标 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其余资产投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2 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 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1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②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3 购)等; ③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 20% ; ④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具 体比例 限制 ,参照 与托 管人签 署的 《风 险控制 补充协 议》 及《 长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风险控制制度》执行; 14)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款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本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7)、 10)、 14)、 15 )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期货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4 如果法 律法 规对上 述投 资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 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 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 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基 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规定 ,应 当拒 绝执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人 并改正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其 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的 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5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 理由 未执 行或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督 促基金 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 金的 托管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与 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募集期内销售机 构按销售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募集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 人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 长盛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专门 账户。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 法 》 、 《 运作办 法》等 有关 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告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6 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确 保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确认 金额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假 借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 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 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金 名义 在符合 条件 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业 网点开 立存 款账 户,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银 行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使 用。在 上述 账户 开立和账 户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出 借或转 让本 基金 的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本 基金在 内的 全部 基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行 证券 投资 所涉及 的资金 结算 业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7 (4) 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 涉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 使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托 管人 在完 成中国人 民银行 报备手 续后 ,负 责以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开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和资 金的清 算。 在上 述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 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实 物证 券、银 行定 期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的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 关凭 证。 基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签 署有关 重大合 同后 应在 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 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 本,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务 指引》 及其 他法 律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8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当 日的该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以双方 约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复 核,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 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当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或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同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此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值 数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 计算的净 值数据 也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应 承担 部分 未正确 履行复 核义 务的 责 任。如 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已各 自承 担了 赔偿责 任,则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主张 返还不 当得利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已 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 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管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49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 未能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包 括但 不限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相 关的 名册 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如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妥善 保存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并代为 履行 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 以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一 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0 仲裁委 员会, 并按 其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当 事人 应恪守 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 定 。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更 。变 更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 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1 二十 七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主 要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提 供。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以下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 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 务,客 户可 以通 过电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查 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 62350088、 400-888-2666 (免 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或 留言。 2、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各项 服务有 疑问 ,可通 过语 音留 言、 传真、Email 、 网站 信箱、 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也可直 接与客 户服务 人员 联系 , 基金 管理人 将采 用限 期处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时 处理客 户的投 诉; 同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理建议 是基金 管理 人发 展的动力 与方向。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2 二 十八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 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 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 到任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销售并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6/29 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1 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渠道基金申购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7/4 6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7/7/19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7/25 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定期 定额申购业务单笔最低金额要求的公告 2017/7/27 9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7/7/31 10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7/7/31 11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4 1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摘要 2017/8/24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泰证 券申购(含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8/29 1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和讯信息为销售机 构并推出转换的公告 2017/8/31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开通定投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12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下部分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等业务 的公告 2017/9/28 1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挖财金融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并推出定投业务和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20 18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7/10/27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杭州分公司的公告 2017/11/17 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夏财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等业务 2017/11/25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3 21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 业务期间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11/27 2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折算 业务的公告 2017/11/27 23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关于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调整约定年收益率的的公告 2017/12/1 24 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定期份额 折算业务期间金融地 A 份额停复牌的公告 2017/12/1 25 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定期份额折算 结果及金融地 A 恢复交易的公告 2017/12/4 26 关于长盛中证金融地 A 定期份额折算后次日前收盘价调整的 公告 2017/12/4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4 二十 九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在本 基金管 理人 的办公 场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投资人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接 登 录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155 三 十、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准予 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复文件 (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以上第 (五 )项备 查文 件存放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办公场 所, 其他文 件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 场所 。基金 投资者 在营 业时 间内可 免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