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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地A(150281)

金融地产: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 中证金融地 产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照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拟担任长盛 中 证 金融 地产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管
理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拟 担 任 长盛 中 证 金 融地 产 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 金 托管
人; 
为明确长盛中 证 金 融地 产指 数 分 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之间 的 权 利
义务关 系, 特制 订本 协议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8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9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2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4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7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0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1 十一、 基金 费用 ............................................................................................................................. 23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5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6 十四、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的更 换 ..................................................................................... 27 十五、 禁止 行为 ............................................................................................................................. 28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29 十七、 违约 责任 和责 任划 分 ......................................................................................................... 30 十八、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 决方式 ................................................................................................. 32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3 二十、 托管 协议 的签 订 ................................................................................................................. 34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一、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 管 理人 ” ) 名称: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福 中三 路诺 德金 融中 心主 楼 10D 法定代 表人 :高新 成立时 间: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1999 】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壹 亿 捌 千玖佰 万元 整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 基 金销售 、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 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汇汇 款; 外 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外汇票 据的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借 款; 外 汇 担保; 结汇 、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 自营 外汇 买卖 ; 代 客外 汇买卖 ; 外 汇信用 卡的 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款 ; 资信 调查、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 国 际贵 金属 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构经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银 行业 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 发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二、托 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原则和解 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与 《长 盛 中 证金 融地 产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订 立。 (二) 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 明确 长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托 管人 和 长 盛 中证金 融地 产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在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投 资运作 、 净 值计 算、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露 及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利 、 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 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若有 抵触的 ,应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并 依其 条款 解释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 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债券 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估 值日后 将投 资于 股票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发 送给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 行监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 备选成份 股、 债 券、 债 券回购 、 权 证、 股指 期货 、 货币 市场 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5% 以上,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 备 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比 例 为 5% -10% ,其中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 。 如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5%以上 , 其中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 其备选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 其余 资产 投资 于股 指期货 、 权证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金 融工 具;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3)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5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7)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0)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11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①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②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购 )等 ; ③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④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 基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有 关约 定; ⑤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2)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百 分之 一百四 十; (13 ) 本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具 体比 例限 制, 参照与 托管 人签 署的 《风 险控制 补 充 协议》 及《 长盛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风险控 制制 度 》 执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14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款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5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 承担由 于不 一致 所导致 的风 险或 损失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7) 、 (10 ) 、 (14)、( 15)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 资策 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比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但须 提前公 告,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到 账 、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 基 金托 管人在 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参 考) 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募集 期募 集资 金的 验资和 入账 1 、募集 期内销 售机构 按销 售代理协 议的 约定, 将募 集资金划 入基 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专门账 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届满, 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 额、基 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3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募集 的属 于本基 金财 产的全部 资金 划入在 基金 托管人 处 为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中 ,并 确 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金 额一 致。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符合条 件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该账 户银 行预 留印 鉴的保 管和 使用 。 在 上述 账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 变更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开 户或 账户 变更 所需的 相关 资料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手续后 , 负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和 银行 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开 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两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事 先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 “ 授 权通 知 ” ) , 载 明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发 送指 令的 人员 名单 ( 以下 称 “ 指 令发 送人 员 ” ) 及 各个 人员 的权 限范 围。 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 令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 预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 2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 授权 通知应 加盖 公章并由 法定 代表人 或其 授权签 字 人签署 , 若由 授权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 话确 认。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权 通知 及其更 改负 有保密义 务, 其内容 不得 向指令 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 、指令由 “ 授权通知 ” 确定 的 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 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 或其他双 方确认 的方 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 对 于指 令发 送人 员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否认 其效 力。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已 经撤销 或更 改对 指令 发送 人员的 授权 , 并 且基 金托 管人已 收到 该通 知, 则对 于此 后该指 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 令, 或超权 限发 送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不 承 担 责任。 2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3 、基金 托管人 在 接受 指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否 齐全、印 鉴是 否与授 权通 知相符 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4 、基金 管理人 应在交 易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债 券交易成 交单 经有权 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发送 指令 时,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时 间。 因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合理 的执 行时间 , 致 使指 令未 能及 时执行 所造 成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投 资行为 的指 令、 预留 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应当视 情 况暂缓 或不 予执 行, 并立 即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其变 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 若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发 出上 述通 知后仍 未变 更或 撤销 相关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拒 绝执行 , 并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 确保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 使本 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发 现后 及时 采取措 施予 以补 救, 并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 除此 之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合 法合 规指令 对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不承 担 任何 责任 。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 改 , 及/ 或权 限的 修改) , 应 当至 少提 前 1 个 工作 日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修改 授权 通知 的文件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权 书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授 权通 知 的 修 改应 当 以 加 密 传真 的 形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同时 电话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变 更通知 后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确 认 。 基 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改 自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后 于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起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在 此 后 3 个 工作 日内将 对授 权通 知修 改的 文件原 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 务状况 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 ,最 近一年 未因 重大违规 行为 而受到 有关 管理机 关 的处罚 。 (3)内 部管理 规范、 严格 ,具备健 全的 内控制 度, 并能满足 本基 金运作 高度 保密的 要 求。 (4)具 备基金 运作所 需的 高效、安 全的 通讯条 件, 交易设施 符合 代理基 金进 行证券 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 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 机构 和专门 研究 人员,能 及时 、定期 、全 面地为 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票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 、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的 选择 。 基金 管理 人与 被选择 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 订委 托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委 托协议 (或 交易 单元 租用 协议) 的原 件及 时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3 、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交 易单 元的 号码 、 券 商名称 、 佣 金费率 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更 情况 ,其 中交 易单 元租用 应至 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交易单 元退 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到 基金 托管 人。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 、因本 基金投 资于证 券发 生的所有 场内 、场外 交易 的清算交 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基金 资金 透支、超 买或 超卖等 情形 的,由 责 任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并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3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基金 无法 按时支付 清算 款时, 责任 方应对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4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在交 收日 (T+1 日)10: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5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基金 托管人在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发送的划 款指 令时, 基金 银行账 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对于 要求 当 天到帐 的指 令, 应在 当天 15:00 前 发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 前 2 个工 作小时 发送 ,并 相关 付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 的前 一工作 日下 班 前将新 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 T 日上 午 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行 权 日 15:00 前将 需 要交付 的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 16:00 前 支付 至登 记结 算公 司指定 账户 。 对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实行 T+0 非担 保交收 的业 务,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交 易日 14 :00 将 划款 指令 发 送至托 管人 。 因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划 入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包括 赔偿 在深 圳市场 引起 其他 托管 客户 交易失 败、 赔偿 因占 用中 登深圳 公司 最低 备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不 合理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 、T 日 ,投 资者 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确 认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采 用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以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的 形式传 真至 相关 信息 披露 媒体。 2 、 T+1 日, 注 册登 记机 构 根据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申购 份额 、 赎 回金 额及 转 换份额 , 更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据 库; 并将 确认 的申购 、 赎 回及转 换数 据向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传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处 理。 3 、 基金管 理人 应要 求登 记 机构开 立并 管理 专门 用于 办理基 金申 购赎 回款 项清 算的 “ 基金 清算账 户 ” 。 4 、基金托管账户与 “ 基金清算账 户 ” 间的资金 清算遵循 “ 净额清算、净额 交收 ” 的原则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即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 应收 资金 (包 括申 购资金 及基 金转换 转入 款 ) 与托 管账 户应付 额 (含 赎 回资金 、 扣 除归 基金 资产 部分后 的赎 回费 、 基 金转 换转出 款及 扣除 归基 金资 产 部分 后的 转换 费) 的 差额 来确 定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以此确 定资 金交 收额 。 申 购款、 基金 转换 款和基 金转 换费 的交 收时 间为 T+2 日 ,赎 回款 和赎 回费的 交收 时间 为 T+3 日 。监管 机关 有 另行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 当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将托 管账户 净应 收额 在资金 交收 日 15:00 前从 “ 基金清 算账 户 ” 划往 基金 托 管账户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时 , 基金托 管行 按基 金管 理人 的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 应付额 在资 金交 收日 12:00 前划往 “基金 清算账 户 ” 。 5 、基金 管理人 未能按 上款 约定将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全额、及 时汇 至基金 托管 账户,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该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未 能 按 上 款 约定 将 托 管 账户 净 应 付 额全 额、及 时汇 至 “ 基金 清算 账 户 ” ,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6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 金的 数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五) 基金 融资 、融 券和 转融通 如本基 金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融券 、转 融通 业务时 ,基 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转融 通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净 资产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计算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估值日 结束 后计 算得出 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 或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 差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 或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出 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 或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 )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或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的 同时 并及 时进 行公告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6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7 、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及其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 公告 。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会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制 完毕 并于会 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 以公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度 报 告 完 成当 日 , 将 有 关报 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双 方商 定的方 式进 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 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九、基 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在运作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长盛 中证 金融 地产 份额 、长盛 中证 金融 地 产 A 份 额、长 盛 中证金 融地 产 B 份 额) 不 进行收 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如 果终 止长 盛中 证金融 地 产 A 份 额与 长盛 中证金 融 地产 B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调 整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除为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规定 的义 务所必 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或 中国证 监会 等监管 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 、本基 金信息 披露的 所有 文件,包 括《 基金合 同》 和本协议 规定 的定期 报告 、临时 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 、基金 年度报 告中的 财务 会计报告 必须 经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 指定 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 媒介进 行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可以 根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披 露信 息 ,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将招 募说 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露 。 7 、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信 息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 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3) 出现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紧 急事 故的 情况 ; (4)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 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十一、 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出具 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费 的 收款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如 需要变 更此 账户 ,应 提前 10 个工 作日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书 面的 收 款账户 变更 通知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2%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2%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2%÷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三) 标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根 据与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签 署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费 率进 行计 提, 且收取 下限 为每 季人 民币 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 元部 分按照 5 万 元收取 ) , 计费 期间 不足 一 季度的 ,根 据实 际天 数按 比例计 算。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02%÷ 当年 天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使用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 每季 支付一 次 ,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数 使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 , 于 每 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上 一季度 的指 数使 用费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 指数许 可使 用合 同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对上 述计提 方式 进行 合理 变更 并公告 。 ( 四) 经双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可酌情调低该 基金管理费 和/ 或托管 费。 ( 五)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费 用,应 当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执 行。 ( 六 ) 对 于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包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 一)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 金托 管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保存期 限不 少于 15 年。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十五、 禁止行为 (一) 《基 金法 》第 二十 一 条、第 三十 九条 禁止 的行 为。 (二) 《基 金法 》第 七十 四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 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从其 规定。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对损 失的赔 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投 资原 则而行使 或不 行使其 投资 权而造 成 的损失 等; 3 、不 可抗 力; 4 、计算 机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通 讯故 障、电 力故 障、计算 机病 毒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的 意外 事故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对 损失 的赔偿 ,仅 限于 直接 损失 。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五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六 ) 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 但 本协 议能 够继续 履行 的, 在最 大限 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七 ) 为 明确 责任 ,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下达 违 法、违 规的 指令 所导 致的 责任,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2 、 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下 达 人员在 授权 通知 载明 的权 限范围 内下 达的 指令 所导 致的责 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即使 该人员 下达 指令 并没 有获 得基金 管理 人的 实际 授权 (例如 基金 管理 人在撤 销或 变更 授权 权限 后未能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3 、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4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下 的基 金财产 (包 括实物证 券) 在基金 托管 人保管 期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其 应收取的 管理 费数 额 计算 错误的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相应 责任 ; 6 、基金 管理人 应承担 对基 金托管人 应收 取的托 管费 数额计算 错误 的责任 。如 果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 应 责任; 7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原 因导 致本基 金不 能依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的 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 责任 方承 担由 此给 基金财 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受 损害 方造 成的直 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导 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业务 规则及 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直 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8 、在资 金交收 日,基 金资 金账户资 金首 先用于 除新 股申购以 外的 其他资 金交 收义务 ,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 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及律 师费 用 由 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本 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报中 国证监 会注 册的 文本 为正 式文本 。 (二 ) 本 协议 自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 协议 双方 各执 贰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 页。 ( 以下 无正 文)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页 为《 长盛 中证 金融 地产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签 署页 ,无 正文)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