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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地A(150281)

金融地产: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 盛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长盛中 证 金融 地 产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长 盛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与净 值计 算规 则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5 第六部 分


基金 备案 ..................................................................................................................... 18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19 第八部 分


长盛 中证 金融 地产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21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换 ................................................................................................. 32 第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35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43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5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54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55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57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3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4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3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折算 ..................................................................................................... 74 第二十 一部 分


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 A 份额 和长盛 中 证金融 地 产 B 份额 的终 止 运作 ............ 82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84 第二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85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92 第二十 五部 分


违约 责任 ............................................................................................................. 94 第二十 六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95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96 第二十 八部 分


其他 事项 ............................................................................................................. 97 第二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98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长盛 中 证金 融地产 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长盛 中 证金融 地产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 指数分 级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上 市交易 公告书 》 : 指《长盛 中证 金融地 产 指数分 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基础份额 24、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指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 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25、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指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 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份额 26、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7、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为办 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 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3、 深圳证券账户: 指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 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34、 业务规则: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 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5、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6、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38、 基金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 场外: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5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 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55、 标的指数:指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56、 上市交易: 基金存 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行为 57、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场内的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之间按约定 的转换规则进行转 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61、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 每 2 份场内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分拆成 1 份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 与 1 份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行为 62、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每 1 份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 1 份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为 2 份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行为 63、元:指人民币元 64、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6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 “ 虚拟清 算 ” 原则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资产 及 收益的 分配 规则 进行 资 产分配 从而 计算得到 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估算价值 。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 得的实际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的过程 7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1、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72、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 ,实现对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如果中证金融地产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单 纯更名 除外) ,或由于 指数编 制方法 等重大变 更导致 中证金 融地产指数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者的指数作为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审慎原则, 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 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 流动性、 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将同时申请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分 级与 净值 计算 规则 一、基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 额(简称 “ 长 盛中 证 金融 地 产 份额 ” ) 、 长 盛中证 金 融 地产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 资 基 金 的稳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 “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 )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 。其 中,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比始终 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 的运作 1、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 1∶1 的 基金份额配比自 动分拆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认购所得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 由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长盛中证 金融地 产份额 设置单独 的基金 代码, 只可以 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不上市交易。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 额 交易代码不同,只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接受申购或赎回。 3、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与长盛中证 金融地 产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4、基金 合 同生 效后, 本基金将 根据基 金合同 约定,办 理场内 的长盛 中证金 融地产份额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之间的场内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 申请分拆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 申请合并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场内份额。 场外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 场外的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的长盛中证金融地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产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无论 是定期 份额折 算,还是 不定期 份 额折 算(有关 本基金 的份额 折算详 见 本 基 金合 同 “第二十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折算 ” ) , 其 所产 生的 长 盛中证 金 融 地 产 份额不进行自动分拆。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 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三、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 ) 本基金一份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参考净值与一份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之和等于两份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的净值。 (2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RA 为: “ 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 (税后) + 3.5% ” 。RA 每年确定一次 , 确定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和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 其中, “ 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以 RA 确定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均以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3 ) 每个工作日 计算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参考净值。在进行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各自的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本金 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 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 长 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净资产。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累计 约定日应得收 益按依据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约定年收 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 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4)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首次份额 折算 (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 算 , 详 见 本 合 同 “ 第 二 十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的 折 算 ” ) 之 前 , 长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 计算;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首次份额折算之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最近一次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折算基 准日 的次日 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 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四、T 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 基金资产 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为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余额数量 之和。 长盛 中证 金融 地产 份 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 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T 日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参 考净值的 计算 NA V A =1+ (RA/N )×t ; NA VB=2× NA V-NA V A ; 其中: NA V 为 T 日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 份额净值; NA V A 为 T 日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 参考净值; NA VB 为 T 日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 参考净 值; RA 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份额折 算基准日确定; 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 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t=min{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 实际天数, 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 T 日的 实际天数} 。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的 计 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 份额净值一同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第 五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发售 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 披露。 二、 发售方式 本基金 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外认 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 确认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 份额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自动分拆为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 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 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网 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及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 点,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 告) 公 开 发 售 。 场 内将通 过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 尚 未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但属于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员的其他机 构, 可在本基金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 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后,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基金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上市交 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三、募集 对象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 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 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认购 费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本基金认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认购费用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资 产。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 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 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 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 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认购 费率 净认购金额= 基金 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利息折算 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基金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基 金份额 配比自动分拆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其份额 计算公式如下: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其中,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计算 结果采用 截位的方式, 保留到整数位,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七、 募集期间认 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 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 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 认购限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每个基金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直接终止《基金 合同》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场内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上市 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后,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 管业 务转至证券登记结 算系 统并分拆成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后,方可上市 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 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 媒介 和网站上刊登 《上市交易公告书》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以不同的交 易代码 上市交易,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与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上市首日的开 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份额 参考 净值; 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实行价格涨 跌幅限 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遵 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 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 金前一交易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 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八、 在不损害届 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 可申请在 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易,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九、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 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 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 功能。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第 八部 分


长盛中证 金融 地产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本基金的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 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不 接受投资 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对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 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 投 资者需使用 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场内申购、赎 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及直销 中心柜台和场外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长盛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 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 赎回开放日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日。 基 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 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在 《基金合同》 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 一 交易日申请处理。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 基金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 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长盛 中 证金 融 地产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 回 价格 以 受理 申 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采用“ 金额申购 ” 和 “ 份额赎回 ”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额 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 开放时 间结束前 撤销, 在当日 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场 外份 额 的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 投 资人 申 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5、 投资 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长盛中证 金融地 产 份额 的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 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对上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 在提交申购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 在提交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赎回申请时, 须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T 日规定时间受理 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获得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人规定的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将基金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投资者 T 日申购 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 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结 算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T 日的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投资者 承 担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 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 份 额申购 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 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4、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 长盛 中证金 融地产 份 额赎回 金额的 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金 额 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 内申购、赎回业 务 应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的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 )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 长盛 中证 金融地产 份额可 以直接 申请场 内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 1 比例申请合并为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2 )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的 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 份额 既可以 直接申 请场外 赎回, 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后赎回,或 经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 :1 比例分拆 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2.投资者 T 日申购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 者办理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 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 份额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4、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 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 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日 的基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长盛 中证 金 融 地 产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并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且存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单日的 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 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对 该 基 金 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 的 部 分进 行 自 动 延 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5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对于 发生巨 额赎回 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场内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按 照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司 有关业 务规则 执行。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则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系统内转托管 1.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份额赎回 业务的销 售机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份额场内赎回或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 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时, 须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十五 、跨系统转托 管 1.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长盛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份额在注 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长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 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 、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 注册登 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则发生变化,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十九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前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场内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份额与分 级份额(注:分级份额指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 统称)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A 份额、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之间 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 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是指 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按照 1:1 的份 额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 即 “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 额 ” 与“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 的行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所有场内 认购的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 自动 分拆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投资者场内 申购的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可自行申请将其中部分份额按 1:1 的比例进 行分拆。申请分拆的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数必须为偶数。 2、合并 合并是指场内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 长盛 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合并成场内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 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上市 交易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的具体日期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份额配对 转换时 除外) ,具体 的 业务办 理时间 见《招募 说明书 》或基 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 申请。 2.申请分拆为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 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场内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份额数必须是偶数。 3.申请 合并 为场 内 长盛 中证金 融地 产 份 额的 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 A 份额 与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必须同时申请配对,且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比例为 1:1 。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 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 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 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 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法律法规、 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前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 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投资者申请办理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 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合同将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第 十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法定代表人: 高新 设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 捌仟玖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820199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 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 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 汇买卖; 代营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 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级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 除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终止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运 作;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 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 单独 或合计持有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 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各自的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类似表述。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况下,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 或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不提高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以外 的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 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条 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 各自 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 前述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 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 额 各自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各自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 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 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 份 额、 长 盛中证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金融地产 A 份额、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各自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 长盛 中证金 融地产 份额、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 各自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重新清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 大会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各自表决权 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 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各自表决权 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 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 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制定和 调整登 记业务规 则,对 登记业 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 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 ,实现对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债券、 债 券回购、 权证、 股指期 货 、 货币市场工具、 资 产支持证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以上,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 债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 ,其中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坚 持指数化投资理念, 以低成本投资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 组合,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因特殊 情况 (如成份股长期停牌、 成份股发生变更、 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 化、 成份股公司行为 、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 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跟踪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 ,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 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 央行票据和金融债,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3、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 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 效率, 降低调仓成本与 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五、 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 为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 制及发布,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或 由于指 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 导致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 作为标 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为: 中证金 融 地 产 指数收 益率× 95%+ 银行 活期存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款利率(税后)× 5%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 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 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 分别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 盛中证 金融 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其中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 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的风险 与预期收益较低;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 采用 了杠杆式 的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2、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3、基金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以上,其中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余资产投 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9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④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7) 、 (10)、( 13) 、( 14)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 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 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三、 估值原则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定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交 易所市 场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按 估值日收 盘 全价 减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公允价格 。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 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 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或应付利息。 7、本基 金持 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8、本基 金可以 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 照上述 公允价值 确定原 则提供 的估值 价格数据。 9、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六、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级基金份额净值 (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损失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 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 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 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由责任方承担; 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 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 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 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 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失;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 (参考) 净 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基金份额净值、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参考净值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长盛中证金融地产基金份额净 值、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或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给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净值、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 和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 标的 指数使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 用及年费;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 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中 证指数 有限公 司上一季度 的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 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费率水平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 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 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本期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 的 运作期 内 , 本 基 金 ( 包 括 长盛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份额、长 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不进行收益 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果终止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 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份额 的 折算 一、基金份 额的定期折算 在 本基金存续期内,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六 个 月 的 除 外 )11 月 份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11 月份最后一个交易 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3、基金份 额折算 频率 每年折算 一次。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折算: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基金合同规 定的 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计 算; 对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 长 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 每两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将按一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获得新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分配, 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持有 人折算后获得 新增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场外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持有 人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折算后长 盛中 证 金 融地产 A 份额 和 长盛 中 证金 融 地 产 B 份额 的比例 仍 为 1:1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1)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前 A 后 NUM NUM A ? ? ? 000 . 1 - 0.5 - 前 A 前 后 NAV NAV NAV ? ? 长 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A 份 额 折 算 后 新 增 的 长 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份 额 数 = ? ? 后 前 A 前 A 000 . 1 - NAV NAV NUM ? 其中,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后 A NUM 为折算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份额数; 前 A NAV 为折算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参考净值; 后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2) 定期 份额折算不改变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 份额数。 3)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 ? ? 000 . 1 - 0.5 - 前 A 前 后 NAV NAV NAV ? ? 原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定期折算后持有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的份额数为 后 前 前 NAV NAV NUM ? ? 其中, 后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NAV 为折算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 份额净值; 前 NUM 为折算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折算成的 新增 长 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以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申购 或赎回等相关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若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按照定期 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基金 份额的不定期折算 除以上的定期份额折算外,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即: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当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达到或跌破 0.250 元时。 (一)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本 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基金管理 人即应确定折算基准日。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1.500 元时,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及其份额数。 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与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份额 数保持 1:1 配比; ②将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超过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③份额折算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与折算基准日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三者相等; ④份额折算前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持 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与 新增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前 后 B B NUM NUM ? 前 后 A B NAV NAV ? 前 后 A NAV NAV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 数 后 后 B 前 B 前 B ) - ( NAV NAV NAV NUM ? ? , 其中, 后 B NUM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前 B NUM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 ; 前 B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 前 A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后 A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参考净值; 后 NAV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 份额净值。 经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 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场内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份额。 前 后 A NAV NAV ? 后 前 前 后 NAV NAV NUM NUM ? ?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 不 定 期 份 额 折算 前 的 长 盛 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份额的 份 额 数+ 新 增 的 长 盛中 证 金 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后 NAV 为 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 份额净值; 前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净值; 前 A NAV 为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参考净值; 后 UM N 为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的份额; 前 UM N 为折算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的份额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 )当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 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 (含 0.250 元 ,下同)时,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规则进行基金的不定期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登记在册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 本基 金将分别对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和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和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比 例为 1:1 ; 折算后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净值以及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 元;折 算后,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 的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折算后场外长盛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得 新 增 的 场外长盛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份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额、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持有人获得新增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当长盛中证 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跌至 0.250 元以下时, 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 份额、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将按照以下 公 式进行不定期折算。 (1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份额折算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资产 与份额折算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B B B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B NUM 为 折算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数; 前 B NUM 为折算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B NAV 为折算 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 (2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份额折算 原则: i ) 份额折算前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始终 保持 1:1 配比; ii) 份额折算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新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iii) 份额折算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资产等于份额折算后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的资产与 其新增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资产。 后 B 后 A NUM NUM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折算后新增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000 . 1 000 . 1 - 后 A 前 A 前 A ? ? ? NUM NAV NUM 其中 , 后 A NUM 为折算后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份额数; 前 A NUM 为折算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份额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前 A NAV 为折算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的参考净值。 (3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份额折算 原则: 份额折算前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相等。 000 . 1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NUM 为 折算后的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UM 为折算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 为折算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的份额净值。 不定期份额折算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份额数 = 不 定 期 份 额 折算 前的长盛中 证 金 融 地 产 份额的 份 额 数+ 新 增 的 长盛 中证金 融地产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 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折算后的份 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与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的申购或 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特殊情形 的处理 1、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六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不进行定 期份额折算; 2、若在 基金份 额定期 折算基准 日发生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本基金 不定期 份额折 算的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选 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六、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调整上述规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 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第 二十 一部 分


长 盛 中证 金融 地 产 A 份额和 长盛 中证金 融 地产 B 份额的终止 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和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作。 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终止 运作后的份 额折算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终止运作后 ,除非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 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将全部转换 成 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 1.份额转换基准 日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按照各自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转换成 场内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或者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场内份 额取整计算(最 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转换计 算公式: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转 换比例= 份额转换基准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份额转换基准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 产 B 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转换后场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转 换 前 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或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份额数×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或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的转换比例 3.份额转换后的基 金运作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全部转换为 长盛中证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金融地产 场内份额后, 本基金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转换的公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进行份额转换结 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第 二十 三部 分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流动性 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三、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 刊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或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规 定 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登载在指定媒介 和网站上。 (六 )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1、 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本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 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17、 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 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 金份额折算; 29、本基金场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 30、基金份额暂停、恢复、终止上市交易; 31、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和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终止运 作; 32、 本基金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时; 3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公开澄清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 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 投资股指 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4、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第 二十 五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投资或 不投资 造成的 直接损 失或潜在 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第 二十 六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 仲裁机构为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第 二十 八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第 二十 九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 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及转融通业务;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 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12 )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 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2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 货账户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在其份额类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 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4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级别内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除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金托管 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止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运 作; (9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5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 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 自 行召集权、 提案权、 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 单独 或合计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 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各自的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或其类似表述。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情 况下,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在 法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不提高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 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6 管等业务规则; (8 )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 的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7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8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 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 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经 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 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条 件。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 有代表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9 各自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 额各自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 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各自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0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长盛 中证金融 地产份 额、长 盛中证 金融地产 A 份额、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 各自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长 盛中证金 融地产 份额、 长盛中 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各自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1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本期已实现收益 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在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 地产 B 份额的运作期内, 本基 金(包括长盛中证 金融 地产份额、长盛中 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不进行收益 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果终止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 额与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 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 金的收益分配。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及年费;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3 10、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 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 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照前 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进行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 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收取)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4 例计算。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 10 月的前 十个工 作日 内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中 证指数 有限公 司上一季度 的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合 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对上述计提方式进 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费率水平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 五、基金财产的 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 ,实现对中证金融地产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 债券、 债 券回购、 权证、 股指期 货、 货币市场工具、 资 产支持证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以上,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 金、 债券资产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 -10% ,其中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坚 持指数化投资理念, 以低成本投资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 组合,以期获得标的 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 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因特殊 情况 (如成份股长期停牌、 成份股发生变更、 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 化、 成份股公司行为 、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标的指数 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跟踪 误差。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6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 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标 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组合管理策略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 券、 央行票据和金融债,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益。 3、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 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 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 提高投资 效率,降低调仓成本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五)标的指数与 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 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为中证金融地产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 制及发布, 或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 单 纯 更 名 除 外) ,或 由于指 数编制 方法等重 大变更 导致标 的指数不 宜继续 作为标 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 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为: 中证金 融地 产 指数收 益率× 95%+ 银行 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 5%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 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 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运作过程中, 本基金共有三类基金份额, 分别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份额、 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 A 份额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其中长盛 中证金融地产份 额为普通的股票型指数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长盛中证金 融地产 A 份额的风险 与 预期收益较低;长盛中证金融地产 B 份额 采用了杠杆式 的结构,风险和预期收益有所放大,将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基金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8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3、基金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以上,其中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其余资产投 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最长期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9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1 )本基金参与股指 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④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 述第(7)、( 10)、( 13 ) 、( 14)项 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0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 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或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或 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1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2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仲裁。 仲裁机构为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3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长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 为 《长 盛中证金融地产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签 署页) 基金管理人: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