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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180ETF联接(263001)

景顺180ETF联接: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景顺 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〇一 八年 三月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 的基本 情况 .......................................................................................................................... 7 四、基金 份额的 发售与 认购 .............................................................................................................. 9 五、基金 的备案 ................................................................................................................................ 10 六、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11 七、基金 的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冻 结与质 押 ............................................................................ 18 八、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其权 利义务 ................................................................................................ 19 九、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25 十、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和 程序 ........................................................................ 32 十一、基 金的托 管 ............................................................................................................................ 34 十二、基 金的销 售 ............................................................................................................................ 34 十三、基 金份额 的注册 登记 ............................................................................................................ 34 十四、基 金的投 资 ............................................................................................................................ 35 十五、基 金的融 资、融 券 ................................................................................................................ 39 十六、基 金的财 产 ............................................................................................................................ 39 十七、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40 十八、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43 十九、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45 二十、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46 二十一、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47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 规则 ................................................................................................................. 50 二十三、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50 二十四、 违约责 任 ............................................................................................................................ 53 二十五、 争议的 处理 ........................................................................................................................ 53 二十六、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 54 二十九、 基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54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 一、前 言 ( 一) 订立 《 景顺 长城 上 证 180 等权 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合 同” )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 景 顺 长 城上 证 18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 运作,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民法 通则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规 定》) 和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及其 他 法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二)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本 基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三)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与 本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义 务 关 系的 任 何 文 件 或表 述 , 均 以本 基 金 合 同为 准。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 依 本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本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 在本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基金 法》 、 本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 (四) 本基 金合 同应 当适 用 《基 金法 》 及 相应 法律 法规之 规定 , 若 因法 律法 规的修 改或 更新导 致本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存在 与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不一 致之 处 , 应 当以届 时有 效 的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为 准, 及时作 出相 应的 变更 和调 整,同 时就 该等 变更 或调 整进行 公告 。 二、释 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景顺 长城 上 证 18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联接基 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 权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 权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 期更 新;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 告: 指《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 权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 指《 景 顺长 城上 证 180 等 权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联 接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仅为 《 基 金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 区、澳 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区)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21 日由 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11 年 10 月 1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 日起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景顺 长城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 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 依 据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 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目标ETF : 指另一 获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简称 ETF ), 该 ETF 和 本基金 所跟 踪的 标的 指数 相同, 并 且, 该 ETF 的 投资 目标 和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类 似, 本基金 主 要投资 于 该 ETF 以 求达 到 投资目 标。 本基 金选 择上证 180 等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5 权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为目 标ETF ; ETF 联 接基 金 : 指将绝 大多 数 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跟 踪同 一标 的指 数的 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采 用开 放式 运作 的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本基 金 募集结束,基金 管理人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募 集 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备 案手续 后, 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确 认之 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 依照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标的指 数 : 指中证 指数 有 限 公司 编制 并发布的 上证 180 等权 重 指数及 其 未来可 能发 生的 变更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6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 管理和 运作基金 财产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受 基 金管理 人 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柜台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直销 机构 的 网 上交 易系 统 及代 销机 构的 网上 交易 系统;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 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 资 产 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 款项以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 基金资产 净 值除以 计 算日 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7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 资 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 克服 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 日后 发生的, 使 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 分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事 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 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 规 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 正常暂停 或 停止交 易 ; 《 流动 性规 定 》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 等 ;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调 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不利 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对 待。 三、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金 名称 景顺长 城上 证180 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指数基 金、 联接 基金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8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五) 基金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标的 指数 为上证 180 等权 重 指 数。 ( 六)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具体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并 在 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中列 示。 ( 七)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 八)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九) 本基 金与 目 标 ETF 的联系 和差 异 本基金 是目 标ETF 的 联接 基 金, 两者 的标 的指数 一致 , 均 为上证180 等权 重 指 数 ; 本 基金 通过主 要投 资于 目标ETF 以 求达到 投资 目标 ,两 者投 资目标 相似 。 两者在 投资 方法 、交 易方 式、申 购赎 回方 式等 方面 存在如 下差 异: 在投资 方法 方面 ,本 基金 属于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将 不低 于90% 的 基 金资产 投 资于目 标ETF, 并且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以备支 付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款项 。本 基金 可以 以成份 股实 物形 式申 购及 赎回目 标ETF 基 金份额 , 也 可以 在二 级市 场上买 卖目 标ETF 基 金份 额 ; 而目 标ETF 属于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将不 低于95% 的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指数 成份 股、备 选成 份股 ,投 资策 略主要 采取 完 全复制 法紧 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按 照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组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 票投资 组合 , 进 行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 在交易 方式 方面 , 本 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 接基 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申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9 购赎回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而本 基金 的目 标ETF 属 于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投资 者可以 通过 目 标 ETF 的申 购赎回 代理 券商 申购 赎回 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此 外,目 标 ETF 符合上 市条 件申 请上 市成 功后 , 投 资者 还可 通过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的交 易系 统在 二级市 场买 卖 目标ETF 的 基金 份额 。 在申购 赎回 方式 方面 , 本基 金与其 他契 约型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一样 , 不安 排上 市交易 , 因此投 资者 只能 用现 金方 式申购 及赎 回本 基金 , 申 购以金 额申 请 ,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申购 与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 而 本基 金的 目标ETF 属于交 易型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投资 者申购 赎回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均 采用 实物 申购 赎回 方式, 申购 和赎 回均以 份额 申请 , 申 购 、 赎回对 价根 据申 购赎 回清 单和投 资者 申购 、 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数 额确 定。 由于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在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及申 购赎回 方式 等方 面均 存在 一定差 别 , 因此不 能保 证本 基金 的表 现与目 标 ETF 的 表现 完全 一致 , 两 者的 业绩 表现 可能 会出现 一定 的 差异。 产生 业绩 表现 差异 的原因 包括 以下 几个 方面 : (1)本 基金基 金份额 的赎 回采用现 金方 式,为 支付 现金赎回 款, 相比目 标 ETF ,本基 金需要 保留 更多 的现 金资 产; (2)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采用 现金 方式 ,在 利用 到账的 申购 资金 投资 目标 ETF 过程 中,市 场波 动等 原因 会造 成本基 金与 目 标ETF 表现 的差异 ; (3)本 基金为 应对投 资者 以现金方 式申 购赎回 本基 金基金份 额而 进行的 证券 交易需 支 付一定 的手 续费 ,此 等费 用将影 响本 基金 相对 于目 标 ETF 的表 现。 四、基 金份额 的发 售与认 购 (一) 发售 时间 本基 金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具 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二)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 点向 投资 者公 开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见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本基 金认 购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 的方 式。 基金 投资 者在 募集 期内 可多次 认购 , 认购一 经受 理不 得撤 销。 基金销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三) 发售 对象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0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者 。 (四) 基金 认购 费用 本基金认 购费 率 最 高 不超 过 5%, 实际执 行费 率在招 募说明书 和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中载 明。 认 购费 用用 于 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用 ,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五) 基金 认购 份 额 的计 算 基金认 购 份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中 列示 。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 按 四舍 五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 产。 (六)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七)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投资者 认购 原则 、 认 购限 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等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八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五、基 金 的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 金管理 人提 前结 束募 集时 , 具备 下列 条件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按照规 定办 理验 资和 基金 备案手 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1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同时 本基 金目 标 ETF 符合基金 备案 条件的 前 提下 。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或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结束 募集 时 , 具备上 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自 募集 期限届 满之 日起 10 日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的 条件 的, 或者目 标 ETF 募集失 败的 , 则本 基 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六、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告 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投 资者 可以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2 销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基 金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基 金管理 人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开 放日 的 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或另 行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时 间所在 开放 日 的 价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的 时间 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不超过 3 个 月的 时间开 始办 理。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时间 与赎 回开始 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于申 购或 赎回 开始 前 3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认 ) 购 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 赎回, 申 ( 认) 购确 认日 期在后 的 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放 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 在 不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权 益的 情况下 可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3 更改上 述原 则, 但必 须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关 规定 在新 规则 实施 前予以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T+1 日对 基金 投资者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 投 资者 应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基金 销售机构 对 申购 、 赎 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确 认以 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 司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款项 将退 回投资 者账 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本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由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2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和 赎回 数额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调 整 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4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2 、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净 赎 回金 额为赎 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 金财产 所有 。 3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参 见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 5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2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申 购金 额 达到 特定 金额 时, 本基金 可按 笔收 取固 定数 额的申 购费 。 实 际执 行的 申购费 率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3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间 递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持 有时 间越长 ,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实际 执行 的赎 回费率 在招 募说 明书中 载明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中 本基 金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收取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 , 不低 于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财产 ( 具体 比例 见招 募 说明书 ) ,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或 其他 相关 规定在 调整 实施前 在指 定 媒 体上公 告。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者定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5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相关 手续 并与相 关代 销机 构协 商一 致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7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 自律规 则的 规定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2 、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正 常情 况下 , 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相 应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 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6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如 果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2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20% 以 上的部 分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 对 于当 日非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非 延期 赎回 申请 量占非 延期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 期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 申 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4) 当发 生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过邮寄 、 传真 或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说明 有 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予 以 上 公告 。 (5)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开 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申购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 (5)发 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金 资 产估值 情况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6)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些 或某 笔申 购;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7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发 生上述 除第(8) 项 以外的 情形之 一的,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时 ,应当 依法公 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款 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5)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6)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赎回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的, 可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确认 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确认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 开放日 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法 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依法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1)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一天 ,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 放日 ,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8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体 ,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连 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七、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冻结 与质 押 (一)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 法 强制执 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中: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相关 资料 。 (二)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三)本 基金 目前实 行份 额托管的 交易 制度。 投资 者可将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从一个交 易 账户转 入另 一个 交易 账户 进行交 易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注册 登记 机构 业务 规则 以及基 金代 销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19 机构的 业务 规则 。 (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生 的权 益( 包括 现金 分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五 ) 如相 关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管 理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或 其他基 金业 务,基 金管理 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 八、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景顺 长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四路 1 号嘉 里建 设广 场 第1 座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杨 光裕 成立日 期: 2003 年6 月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 】76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3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0 (4)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 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同 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 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 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法 申请 并 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1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价格、 申 购、 赎回 对价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 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2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批准 设立机关和批 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批转中 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 国银行体制 的 请示报 告》 (国 发[1979]7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3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 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4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5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九、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可委 托 代 理人 出席 会议 并行使 表决 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 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0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6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基金 管理人 、证券 交易 所、注册 登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许 可的 范围内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 时, 基 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自 行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7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会议 通知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当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 上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载 明以 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如采 用通讯 表 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 效 力。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 通 讯方 式 召开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8 1 、现场 开 会。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议 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 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事由 所涉及 的内 容以及 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29 (3)对 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 人应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表 。 首 先由 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证 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不影响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的有 效性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0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 过。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 金合同 》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 代表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重新清 点后 , 大 会持 有人 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1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员 在 监 督人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为监 督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基金 管理 人为 监督 人 ) 派出 的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 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十一 )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方 面的 联系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 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方 面 存在一 定的 联系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目标 ETF 的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计算 参会 份额 和计 票时, 本基 金参 会份 额数 和票数 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目 标ETF 份 额占 联接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折算 , 计 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的 方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可 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2 人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召 开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 本 基金基 金管理 人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二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更换条 件和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 6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代 表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决 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3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商 号字 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 提 名: 新 任基 金托 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代 表 10 %以上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照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 提 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 单 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4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联合 公告 。 4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 托管人 接受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原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 十一、 基金的 托管 本基金 财产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法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法》 、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订立 《 景顺 长城 上 证 180 等权 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登 记、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基 金财 产的管 理和 运作 及相 互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二、 基金的 销售 (一)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受 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 的本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转 托管 、定 期定 额投 资和客 户服 务等 业务 。 (二)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业 务的 , 应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销售机 构应 严 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销售 业务 。 十三、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指 本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二 ) 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 应 与代 理机 构签 订委 托代理 协议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5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理 机构在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 确认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等 事宜 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 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等 ;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披 露的 情形除 外; 7 、按本 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的规 定, 为投资 者办 理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提 供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 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8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对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最 迟于开 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上述职 责后 ,有 权取 得注 册登记 费。 十四、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其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同时为 更好 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 本基 金也 可少量 投资 于新 股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6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权证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该部 分资 产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即 目 标 ETF 的标的 指数, 为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过 适当 程序 变更 目 标 ETF 时,标 的指数 应相 应 变更。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主 要通 过投 资于 目 标 ETF 以达到投 资目 标。 当本基 金 申购赎 回和 买卖 目 标 ETF , 或基金 自身 的申 购赎 回对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能 带来 影 响时,或 预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和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分 红等 行为时 ,本 管理人会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当 调整 ,以 便实 现对 跟踪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是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相 对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日均 跟 踪偏离 度的 绝 对 值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1、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主要通过 投资目 标 ETF 、 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来进 行被动式指数 化投 资,达 到跟 踪指 数的 目标 。因此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2、 基金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目标 ETF ,现时 目标 ETF 是上证 18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1)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建仓 期内本 基金 将按 照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组 合 , 在目 标 ETF 开放申购 赎回 后将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目 标 ETF ,使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2) 目标 ETF 的投资 方式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申 购及 赎回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也 可以 通 过券商 在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7 二级市 场上 买卖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将 根据 开放日 申购 赎回 情况 、 综 合考虑 流动 性、 成本、 效率 等因 素, 决定 目标 ETF 的投资 方式 。通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以 申购 和赎回 为主 : 当收到 净申 购时 , 本基 金 构建股 票组 合 、 申 购目 标 ETF ; 当收 到净 赎回 时 , 本 基金赎 回目 标 ETF 、 卖出股票 组合 。 对 于 股票停 牌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出现 的剩 余成份 股, 本 基金将 选择 作为 后续 实物 申购目 标 ETF 的基础 证券 或者择 机在 二级 市场 卖出 。 本基 金在 二 级市场 上买 卖目 标ETF 基 金份额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充 分投资 、 减 少交 易成 本、 降 低跟踪 误差 的 目的 。 (3) 投资组 合的 调整 本基金 将 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管理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 从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 3、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部分 的投 资,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的方法 进 行日常 管理 。针 对我 国证 券市场 新股 发行 制度 的特 点,本 基金 将参 可与 一级 市场新 股 认 购 。 4、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年 期 以 内 的债 券 , 债 券投资 的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产 , 提 高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 5、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 的条 件。本基金在权证投 资中 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 基本 面进行研 究, 结合 期权 定价 模型 和我 国证券 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证 价值 ,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 杠杆策 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 获利 保护 策略 、 价 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卖空 有保护 的认 购权 证策略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证 策略 等。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上证180 等 权重 指数 收益 率 ×95%+银行 活 期存 款利率(税后)×5%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将 随之 变更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 金,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混 合 基金。 本基 金在 股票 基金 中属于 指数 基金 ,紧 密跟 踪标的 指数 ,属 于股 票基 金中风 险较 高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8 收益与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市 场水 平大 致相 近的 产品。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按 照取 消或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基金 资产 中 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2)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 (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9 (6)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7)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如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性规定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除基 金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中第 (2)、 (5 )、(6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目标 ETF 估 值依 法调 整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十五、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十六、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0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七、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不包括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目 标 ETF),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2) 本基 金投 资的 目 标 ETF 按 照估 值日 目 标 ETF 的 净值估 值, 如该 日目 标 ETF 未 公布 净值, 则按 目 标ETF 最近 公布的 净值 估值 ; (3)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1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5)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 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类同 权证 处理 方式 的,采 用估 值技 术进 行估 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2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 进行 估 值后 ,将 估值 结果 发送至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 值的 情形 ;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应当暂 停 估 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 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含 第 三 位 )内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3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 第 7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八、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及开 户费 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 产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管 理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4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 产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托 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1%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 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5 十九、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部分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收 益分 配方 式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者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 托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变更 基金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进 行分红 方 式 的选 择。 具体 规则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容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 实施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6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二十、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 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7 二十一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 以下简 称 “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 等媒 介披露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8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告 文件 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 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49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50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 28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29、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 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二十二


基金 的 业 务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理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及 其不 时的修 订 。 二十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 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51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 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52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53 二十 四 、违约 责任 ( 一)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三 )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 给基 金财 产 或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应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 三)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规章 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2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的 投资 所造成 的损 失等 ; 3 、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因不可 抗力 不能履行 本合同 的, 可根 据不可 抗 力的影 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任何 一方 迟延 履行 后发生 不可 抗力 的,不 能免 除责 任。 ( 四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当 事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 金合 同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 五)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一方违 约后 ,其 他当 事方 应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二十 五 、争议 的处 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照其 时有 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54 二十 六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 九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其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55 必要的 监督。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 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56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价格、 申 购、 赎回 对价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57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 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58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权 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59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 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 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可委 托 代 理人 出席 会议 并行使 表决 权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60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本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议召 开或召 集目 标ETF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0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基金 管理人 、证券 交易 所、注册 登记 机构在 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许 可的 范围内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7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管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不能 召集 时, 基 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自 行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61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会议 通知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当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载 明以 下 内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内容。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62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的, 不 影响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效 力。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会 方式 或 通 讯方 式 召开 。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 许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采 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式 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1 、现场 开会。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 派其代 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议 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63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为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事由 所涉及 的内 容以及 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对 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 的代表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 ,经 合法 执业 的律 师见证 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64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 人 经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 不影响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的有 效性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 过。 转 换基金 运作 方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基 金合同 》 以特 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 的 授权 代表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 由基金 托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指定) 共同担 任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65 持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响 计票 的效 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重新清 点后 , 大 会持 有人 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两名 监督员 在 监 督人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为 召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为监 督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基金 管理 人为 监督 人 ) 派出 的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 进行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召 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 ( 十一 ) 本 基金 与目 标 ETF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方 面的 联系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66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 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之 间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方 面 存在一 定的 联系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目标 ETF 的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参与 表决 。 计算 参会 份额 和计 票时, 本基 金参 会份 额数 和票数 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目 标ETF 份 额占 联接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折算 ,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的 方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目 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身份行 使表 决权 , 但可 接 受本基 金的 特定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委 托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理人 的身 份出 席目 标 ETF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参与 表决 。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议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 须先 遵照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召 开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由 本 基金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目 标 ETF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十二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期末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中 已实 现 部分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收 益分 配方 式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67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者 可在 销售 机构 处对 托管在 该处 的基 金通 过变更 基金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进 行分红 方 式的选 择。 具体 规则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 实施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时 间不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 利再 投资的 计算 方法 , 依 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四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68 3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及开 户费 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 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部分 不收 取管 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 产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管 理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中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部分 不收 取托 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按 前一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基金 财产 中目 标 ETF 份额所对 应资 产净值 后剩 余部 分 (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基 金托 管费。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1%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基 金财 产中 目标 ETF 份额所 对应 资产 净值 后的 剩余部 分 , 若为负 数, 则 E 取 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核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69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 支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五、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标 的指 数, 追求 跟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的 最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以目 标 ETF 、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为 主要投 资对 象, 其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同时为 更好 地 实现投 资目 标 , 本基 金也 可少量 投资 于新 股 ( 包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权证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需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该部 分资 产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标的 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即 目 标 ETF 的标的 指数, 为上证 180 等 权重 指数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通过 适当 程序 变更 目 标 ETF 时,标 的指数 应相 应 变更。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70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主 要通 过投 资于 目 标 ETF 以达到投 资目 标。 当本基 金 申购赎 回和 买卖 目 标 ETF , 或基金 自身 的申 购赎 回对 本基金 跟踪 标的 指数 的效 果可能 带来 影 响时,或 预期 成份股 发生 调整和成 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分 红等 行为时 ,本 管理人会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适当 调整 ,以 便实 现对 跟踪误 差的 有效 控制 。 本基金 对标 的指 数的 跟踪 目标是 :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 基金相 对于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日均 跟 踪偏离 度的 绝 对 值不 超 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6、 资产配 置策 略 本基 金主要通过 投资目 标 ETF 、 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来进 行被动式指数 化投 资,达 到跟 踪指 数的 目标 。因此 ,本 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7、 基金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基 金的 投资 仅限 于目标 ETF ,现时 目标 ETF 是上证 180 等权重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4)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建仓 期内本 基金 将按 照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组 合 , 在目 标 ETF 开放申购 赎回 后将股 票组 合换 购成 目 标 ETF ,使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5) 目标 ETF 的投资 方式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申购 赎回 代理券 商 申 购及 赎回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也 可以 通 过券商 在 二级市 场上 买卖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将 根据 开放日 申购 赎回 情况 、 综 合考虑 流动 性、 成本、 效率 等因 素, 决定 目标 ETF 的投资 方式 。通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以 申购 和赎回 为主 : 当收到 净申 购时 , 本基 金 构建股 票组 合 、 申 购目 标 ETF ; 当收 到净 赎回 时 , 本 基金赎 回目 标 ETF 、 卖出股票 组合 。 对 于 股票停 牌或 其他 原因 导致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出现 的剩 余成份 股, 本 基金将 选择 作为 后续 实物 申购目 标 ETF 的基础 证券 或者择 机在 二级 市场 卖出 。 本基 金在 二 级市场 上买 卖目 标ETF 基 金份额 是出 于追 求基 金充 分投资 、 减 少交 易成 本、 降 低跟踪 误差 的 目的 。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71 (6) 投资组 合的 调整 本基金 将 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 结合 基金 的现 金头 寸管理 ,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 从而有 效跟 踪标 的指 数。 8、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 份股 部分 的投 资, 采用 被动 式指 数化 投资 的方法 进 行日常 管理 。针 对我 国证 券市场 新股 发行 制度 的特 点,本 基金 将参 可与 一级 市场新 股 认 购 。 9、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国 债、 金融 债等 期限 在一年 期 以 内 的债 券 , 债 券投资 的目 的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 效利 用基 金资产 , 提 高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 10、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具备投资权证 的条 件。本基金在权证投 资中 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 基本 面进行研 究, 结合 期权 定价 模型 和我 国证券 市场 的交 易制 度估 计权证 价值 , 主要 考虑 运用 的策略 包括 : 杠杆策 略、 价值 挖掘 策略 、 获利 保护 策略 、 价 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卖空 有保护 的认 购权 证策略 、买 入保 护性 的认 沽权证 策略 等。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上证180 等 权重 指数 收益 率×95%+银行 活 期存 款利率(税后)×5%





本 基金 标的 指数 变更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将 随之 变更并 公告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 ETF 联接基 金, 其风险 和预 期收 益均 高于 货币市 场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混 合 基金。 本基 金在 股票 基金 中属于 指数 基金 ,紧 密跟 踪标的 指数 ,属 于股 票基 金中风 险较 高 、 收益与 标的 指数 所代 表的 股票市 场水 平大 致相 近的 产品。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72 (7)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突 ,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交 易必 须 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 项进行 审查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按 照取 消或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基金 资产 中 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2)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和 应收 申购 款等 ;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6)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7)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3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性规定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变 更上 述限 制性 规定,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7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 除基 金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 中第 (2)、 (5 )、(6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目标 ETF 估 值依 法调 整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 符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比例规 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十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总 值 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 七、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资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74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二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 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75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易 席位 保证金 等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整 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八、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以下 无正 文)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76 (本页 为签 署页 ,无 正文 )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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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