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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柏瑞价值精选30混合(003954)

华泰柏瑞价值精选30混合: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华 泰柏瑞价 值精选 30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华泰 柏 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目录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 原则和解 释 ................................................................................... 3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 业务监 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8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 发送、确 认及执行 ..................................................................................................... 11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13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 16 九、基金收 益分配 ......................................................................................................................... 19 十、基金信 息披露 ......................................................................................................................... 20 十一、基金 费用 ............................................................................................................................. 22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 23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 存 ................................................................................................. 24 十四、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 25 十五、禁止 行为 ............................................................................................................................. 26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27 十七、违约 责任和责 任 划分 ......................................................................................................... 28 十八、适用 法律与争 议解决方 式 ................................................................................................. 30 十九、托管 协议的效 力 ................................................................................................................. 31 二十、托管 协议的签 订 ................................................................................................................. 32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 鉴 于华 泰柏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是 一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 立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责 任 公司,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具备担 任基金管 理人 的资格和能 力; 鉴于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 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有 效 存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 担任基金 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华泰柏 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拟担任 华泰柏瑞 价值 精选 30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拟担 任华 泰柏瑞价值 精选 30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华泰 柏瑞价值 精选 30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之 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 特制订本 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或简称“ 管理人” ) 名称:


华泰柏瑞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民生 路 1199 弄上海证 大 五道口广场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贾波 成立时间:


2004 年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或简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整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 结 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府债 券 ; 买卖政 府债券 ; 从事同 业拆借 ;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 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兑 换; 国 际结算 ; 同业外 汇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 行和代理 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 币 有价证券; 买 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外汇 买卖; 代客外 汇买卖; 外汇 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际贵金 属买卖 ; 海外分 支机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在 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与 《华 泰柏瑞价值 精选 30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订 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 的目的是 明确华泰 柏瑞价值 精选 30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托管 人和华泰柏 瑞价值精选 30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管 理人之间 在基金财 产的保管 、 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 分配、信息 披露及相互 监 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的 原则,经协 商一致, 签订本协 议 。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所 有术语 与 《基金合 同 》 的相应术语 具有相同 含义。 若 有 不同的,以 《基金合 同》为准 ,并依其 条款解释 。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 资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基金管 理人应将拟投资 的股票库、 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 范围及时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 变化, 对 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 围予以更 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投资 范围对基金 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的股 票 (包含中 小 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 券 (国债、 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 债) 、央行票 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 票据等) 、资产支 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权 证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0-95% , 其中 投资于 基 金持 仓比例 最高 的前 30 只 价值 精选主 题的 上市公司 股票 资产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价值 精选的投 资主题 基 于对 股票 内在价值 的分 析研究, 重点关 注传统行 业蓝筹上 市公司、 具有较 高盈利的 成长性蓝 筹上市公 司以及符 合新经济战 略转型的 新兴蓝筹 上市公司 , 采用 “ 自上 而下 ”和 “自下而 上 ”相结 合的 个股 精选 策略, 精选 股 票价格被 市场低估、 具有 可持续增长 潜力 、安 全边际较 高的最有 价值投资 吸引 力 的股票进 行投资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投资 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基 金持仓比例 最高 的前 30 只价 值精选主 题的上市 公司股票 资产不 低于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和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5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5 )本基 金参与股 指期货投 资的,需 遵循下述 比例 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 式回购)等 ; 3)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 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5)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6 ) 本基金可 以参与融 资业务,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 本基金持有的 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 (17 )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8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托管 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6 (19 ) 本 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本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本基 金管理 人 承诺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并承担 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 的风险和 损失; (21 )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2)、 (12)、(19)、(20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 的有关 约定。 期间, 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如果法律法 规对上述 投资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 变 更后的规定 为准。 如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且 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 受相关限制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同 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 并 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重大 关联交易 应提 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 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 查。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资产净 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账 、 基金费 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 管人在上 述第 (一 ) 、 (二) 款 的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及本 协议的约定 ,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7 (四)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 规定, 应当视情 况暂缓或 拒绝执行, 同 时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并依 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 定的,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依 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五) 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8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结算账 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相关 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对基金 管理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提 交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 结算账户 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除依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 《基金 合同》生 效前募集 资金的验 资和入 账 1、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 募集时, 募 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金开 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 本基金的名 义开设本基 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 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以基金名 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 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业 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基 金托管人负 责该账户 银行预留 印鉴的保 管和使用。 在 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 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 (五)基金 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0 1、基金托管人应 当代表本基 金,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 括本基 金在 内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交 易所进 行证 券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 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 借市场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 司开 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 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 在 上 述手续办理 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 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 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两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 复印 件,未经双 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 内,合同 原件 不得转移。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 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 当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 通知” ) ,载明 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 指令的人员 名单(以下 称“指令发 送 人员” )及各个人 员的权限范 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 人 提供指 令发送人 员的人名 印鉴 的预留印鉴 样本和签 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授权 通知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 权签字 人签署, 若由授 权签字人 签署, 还应附 上法定代 表人 的授权书。 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授权 通知 后以电话确 认。 3、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对授权通知 及其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 内容不得向 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 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 任何人披 露、 泄露。 法 律 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 机关要求 的除外。 (二)指令 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 管理人在 运作基金 财产时, 向 基金托管 人 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投 资指令。 相 关 登记结算公 司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的结 算 通知视为 基金 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指 令。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 1、指令由“授权 通知”确定 的指令发送 人员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 传真的方式 或其他 双方确认的 方式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 对于 指令发送 人 员发出的指 令,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否认其 效力。 但如果 基金管理 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 对指令发 送 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 托管人已 收到该 通知, 则对于此 后该指令 发送人员 无权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 基 金管理人 不承 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 限内 , 并依据 相关业务 规则发送指 令。 指令发出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电 话通知基 金托管人 。





3、基金托管人在 接受指令时 ,应对指令 的要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 与授权通知 相符等 进行表面真 实性的检 查, 对合法合 规的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 执行, 不得 不 合理 延误。如有 疑问,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4、基金管理人应 在交易结束 后将银行间 同业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 经 有权人员签 字并 加 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 5、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托管 人执行指 令留出执行 指令时所 必需的时 间。 由于基金管 理人原因 造成的指 令传输不 及时未 能 留出 足够的执行 时间, 致使指 令未能及 时执 行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 托管人应 尽 力执行, 但不 承担指令 未能及时 执行所 造成的损失 。 (四)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情 形主要包 括: 指令要素 错误、 无投资行 为的指令、 预 留印 鉴错误等情 形。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2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错误 时, 应当视 情 况暂缓或拒 绝执行, 并 及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改 正。对基 金管理人 更正并重 新发送后 的指 令经基金托 管人核对 确认后方 能执行 。 (五)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 或者 《基金合同》 约 定, 应当不予 执行, 并立即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要求其 变更或撤 销 相关指令, 若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发出上述通 知后仍未 变更或撤 销相关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应当拒绝 执行, 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下 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的 银行存款账户有 足够的资金 余额, 确保基金的 证券账户 有足够的 证券余额。 对超头寸 的 指令, 以及超 过证券账 户证券余 额的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 执行, 但 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 人, 由此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六)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 因未正确 执行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 指令 , 致使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的利益 受到损害,基金 托管人在发 现后及时采 取措施予以 补 救,并应承担相 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 对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合 规指令对 基金 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任 何责任。 (七)被授 权人员及 授权权限 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 授权通知的 内容进行修 改(包括但不 限于指令发送人 员的名单的 修改, 及/或权限的 修改) , 应 当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通知 基 金托管人; 修 改授权通 知的文件 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 盖公章并 由法定代 表人或其 授权签字 人签 署, 若由授权 签字人签 署, 还应附 上法 定代表人的 授权书。 基金 管理人对 授权通知 的修改应 当以加密传 真的形式 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 同时电话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收 到变更通 知 后应向基金 管理人电 话确认。 基 金管理 人对授权通 知的内容 的修改自 基金托管 人电话确 认后 于通知载明 的生效时 间起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此后3 个工作 日内将对 授权通知 修改的文 件原 件送交基金 托管人。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 管理人负 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机构 。 1、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 标准: (1)资金雄 厚,信誉 良好。 (2)财务状况良 好,经营行 为规 范,最 近一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为而 受到有关管 理机关 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 范、严格, 具备健全的 内控制度, 并能满足本基金 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 作所需的高 效、安全的 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 理基金进行 证券交 易的需要, 并能为基 金提供全 面的信息 服务。 (5)研究实力较 强,有固定 的研究机构 和专门研究 人员,能及时、 定期、全面 地为基 金提供宏观 经济、 行业 情况、 市 场走向、 股票分析 的 研究报告及 周到的信 息服务, 并 能根据 基金投资的 特定要求 ,提供专 题研究报 告。 2、选择代理 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根据以上 标准进行 考察后确 定证券经 营机 构的选择。 基金 管理人与 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 托协议, 并 按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将委 托协议(或 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 )的原件 及时送交 基金 托管人。 3、相关信息 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 金交 易单元的号 码、 券商名 称、 佣金费 率等基金基 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 况,其中 交易单元 租用 应至少在首 次进行交 易的 10 个工 作日 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 交易单元 退租应在 次日内通 知到 基金托管人 。 (二)基金 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发生 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 的清算交收,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 结算公司 的结算规 则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原因导 致基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 卖等情形的 ,由责 任方承担相 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 人同意在 发生以上 情 形时, 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并 及时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3、 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原因导 致 基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 时,责任方 应对由 此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 损失承担 相应的赔 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在交 收日 (T+1 日)12:00 前基 金银行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用于 交易 所的证券交 易资金清 算, 如基金的 资金头寸 不足则基 金托管人应 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并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 人。 5、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托 管人在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 时,基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资 金。 基金的 资金头寸 不 足时, 基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基金 管理人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4 发送的划款 指令,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 责赔偿。 基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 令时 应充分考虑 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 对于要求 当 天到账的指 令, 应在当 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 天某一时 点到账, 则指令需 提前 2 个工 作 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 款条件已 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 购网下公 开发行业 务, 基金 管理人应 在网 下申购缴款 日 (T 日) 的前一日 下班前 将新股申购 指令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指 令发送时 间最 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10:00 时。 对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 购权证行 权交易, 基金 管理人应 于行权日 15:00 前将 需要交付 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公 司” )指定 账户。 对于中登公 司实行 T+0 非担保 交收的业 务, 基金管理 人应在交易 日 14:00 将划款指 令发 送至基金托 管人。 因基金管理 人 指令传 输不及时, 致 使资金未 能及时划 入中登公司 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 金管 理人承担, 包 括赔偿在 深圳市场 引起其他 托管客户 交 易失败、 赔偿 因占用中 登深圳公 司最低 备付金带来 的利息损 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 充足的情况 下,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的指 令不得 不 合理 拖延 或拒绝执 行。 (三)资金 、证券账 目和交易 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对 本基金的 资金、证 券账 目及交易记 录进行核 对。 (四)申购 、赎回和 基金转换 的资金清 算 1、T 日,投资者 进行基金申 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分 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 并进行 核对; 基金 管理人将 双方盖章 确认的或基 金管理人 决定采用 的基金份 额净值以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的 形式传真 至相关信 息披 露媒介。 2、T+1 日,登记 机构根据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申 购份额、赎 回金额及 转换份额 ,更 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据库; 并将确 认的申购、 赎 回及 转换数据向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传 送。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根据确认 数据进行 账务 处理。 3、基金托管 账户与“ 基金清算 账户”间 实行 T+3 日 清算,赎回 T+3 日交 收。 4、基金托管账 户 与“基金清 算账户”间 的资金清算 遵循“净额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 则, 即按照托 管账户当 日应收资 金 (包括 申购资金 及基 金转换转入 款) 与托管 账户应付 额 (含 赎回资金、 赎回费 、 基金转 换转出款 及转换费 ) 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 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 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 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 管账户净 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 负责将托 管账户净 应收额在 T+3 日 16:00 前从 “ 基金清算 账户” 划到基金 托管账 户; 当存在 托管账户 净应付 额时, 基 金 托管行按基 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 账户净应 付额 在T+3 日16:00 前划到 “ 基金清算 账户” 。 5、 基金管理人未 能按上款约 定 将托管账 户净应收额 全额、及时汇至 基金托管账 户,由 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该 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未 能按上款约 定将托管 账户净应 付额全额 、 及时汇至“ 基金清算 账户” ,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 由基 金托管人承 担。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5 6、基金管理人应 将每个开放 日的申购、 赎回、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 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应对传 递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放 式 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 责。 基金托 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 购资金的 到账情况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 及时划付赎 回款项。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的价 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数后的 价值。基金 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 数点后第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 交易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 除外。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 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交易日结束 后计算得 出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并以约定 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 且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当 相关法律 法规或 《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反 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 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财产估 值错误处 理。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双 方应及时 进行协商 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产的 估值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第四位) 内发生差错 时,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 步扩大 ; 当计价 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 时并及时 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6、 由于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的任何基金 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实际损 失, 基金管理 人应对此 承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 据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对该损 失不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 值 数据也不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也 应承担 部分未正确 履行复核 义务的责 任。 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不当得 利, 且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 担了赔偿 责 任, 则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向不当 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 还不当得 利。 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 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已承担 的赔偿金 额,则双方 按照各自 赔偿金额 的比例对 返还金额 进行 分配。 7、 由于不可抗力 ,或证券、 期货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 家会计 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 人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未 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7 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 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 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 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 其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监督 , 以保证 基金财产 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 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招 募说明书 在《基金 合 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 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 以 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 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后提 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 传真 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 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8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 会 备案。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 是指将基金 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根据持有 基金份额的 数量按 比例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进行分 配。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 孰低数。 2、收益分配 应该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定。 (二)基金 收益分配 的时间和 程序 1、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关规 定制定。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2、基金管理人应 于收益分配 日之前将其 制定的收益 分配方案提交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 金托管人应 于收到收 益分配方 案后完成 对收益分 配方 案的复核, 并将 复核意见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复核通 过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将收益 分配方案 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并及 时公告; 如 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 能于收益 分配日之前 就收益分 配方案达 成一致, 基金 托管人有 义务将收益 分配方案 及相关情 况的说明 提交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在上述 文件提交完 毕之日起 基金管理 人有权利 对外公告其 拟订的收 益分配方 案, 且基金 托 管人有义 务协助基金 管理人实 施该收益 分配方案 , 但有证据证 明该方案 违反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 除外。 3、基金收益分配 可采用现金 红利的方式 ,或者将现 金红利按除权除 息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的方式 (下 称 “再投 资方式” ) , 投资 者可以选 择两种方 式中 的一种;如 果投资者 没有明示 选择,则 视为选择 现金 红利的方式 处理。 4、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收益分 配方案和提 供的现金红利金 额的数据, 在红利 发放日将分 红资金划 入基金管 理人指定 账户。 如果 投 资者选择再 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则 应当进行 红利再投 资的账务 处理。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0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除 为履行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的义务 所必要 之外, 不得为其 他目的使 用、 利用其所 知悉的基 金的 信息, 并且应当 将基金的 信息限制 在为 履行前述义 务而需要 了解该信 息的职员 范围之内。 但 是, 如下情况 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 反保密义 务: 1、非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 导致保 密信 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为遵守和服 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 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 披露或公 开。 (二)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 责。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负有积 极配 合、 互相督促 、 彼此监 督, 保证 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 式和时限 披露的义 务。 2、本基金信息披 露的所有文 件,包括《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 定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金资产 净值公告 及其他必 要的公告 文件, 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 以公布。 3、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必须 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 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进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 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 露信息,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 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 披露信息 ,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5、信息文本 的存放与 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规定 将招募说明 书、定 期报告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住 所 , 并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查询 和复制 要求。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为文 本存放、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查询有关 文件提供 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 利。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6、 对于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导 致基金信息 的暂停或延 迟披露的(如暂 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采取补救 措施。不可 抗力等情 形消失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及时 恢复办理 信息披露 。 (三)基金 托管人报 告 基金托管人 应按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 露 办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于每个上半 年度结束 后 60 日内、 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在基 金 半年度 报告及年 度报告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1 中分别出具 基金托管 人报告。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2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0%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50% ÷当年天 数 H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5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 力等,支 付日 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 基金管理 费前,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 人出具正式 函件指定 基金管理 费的 收款账户。 基 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 更此账户, 应提前10 个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 人出具书 面的收款 账户变更通 知。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年 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 日累计 至 每个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金 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或不可抗 力等,支 付日 期顺延。 (三)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根据基 金规模等 因 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 基金管理 费 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 率需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但法律法 规要求提 高该等报 酬标准或 费率 的除外 。 (四) 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 托管人的托 管费之外 的其他基 金费 用,应当依 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执 行。 (五) 对于 违 反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本协议及 其 他有关规定 ( 包括基金 费用的计 提 方法、计提 标准、支 付方式等 )的基金 费用,不 得从 任何基金财 产中列支 。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4、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 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 对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 代为履行 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 人应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 存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 期限为 15 年。 (二)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本协议 第十条的 约定对各自 保存的文 件和档案 履行 保密义务。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5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资料, 并 与新任基 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 及 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 务的移交 手续 。 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积 极配合, 并 与新 任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 值和 净值。 (二)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后, 仍应妥 善保管基 金财 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资 料, 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 及时办理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业务 的移交手 续。 基金管理 人应 给予积极配 合,并与 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 托管 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和净值。 (三)其他 事宜见《 基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6 十五、禁止行为 (一) 《基金 法》第二 十条、第 三十八条 禁止的 行为 。 (二) 《基金 法》第七 十三条禁 止的投资 或活动 。 (三)除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动用或处分 基金财产 。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 和其 他从业人员 不得相互 兼职。 (五)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调整上述 限制的, 本基金从 其规 定。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 。 变更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8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 议当事人 不履行本 协 议或履 行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二) 因本协 议当事人 违约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 额 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分别对 各 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 产 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对损失的 赔偿,仅 限于直接 损失 。 但是如发生 下列情况 ,当事人 可以免责 : 1、不可抗力 ; 2、 基金管理人 和/或基金 托管人按 照当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 或不 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 3、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 照《基金 合同》规 定投资 或不 投资造成的 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 障、网络故 障、通讯故 障 、电力故 障、计算机病毒 攻击及其它 非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 的意外事 故。 (三) 一方当 事人违反 本协议, 给另一方 当事人造 成 损失的, 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对损 失 的赔偿,仅 限于直接 损失。 (四) 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 行本协议 的, 根据不可 抗力 的影响, 违约方 部分或全 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当事人迟 延履行后 发生 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 除责任。 (五) 当事人一 方违约, 另一 方在职责 范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 尽 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 (六) 违约行为 虽已发生, 但 本协议能 够继续履 行的 , 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继续 履行本协议 。 (七) 为明确责 任, 在不影响 本协议本 条其他规 定的 普遍适用性 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由于 如下行为 造成的损 失的责任 承担 问题,明确 如下: 1、由于基金 管理人下 达违法、 违规的指 令所导 致的 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 2、基金管理人指 令下达人员 在授权通知 载明的权限 范围内下达的指 令所导致的 责任,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即 使该人员 下达指令 并没有获 得 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授 权 (例如基 金管理 人在撤销 或 变更授权 权限后未 能及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 ;


3、 基金托管人 未对指令 上签名和 印鉴与预 留签字样 本 和预留印鉴 进行表面 真实性审 核, 导致基金托 管人执行 了应当无 效的指令, 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各自过错 程度承担 责任; 4、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基 金财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由 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 担; 5、基金管理人应 承担对其应 收取的管理 费数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 果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则基金 托管人也 应承 担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 务的相应 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 承担对基金 托管人应收 取的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 责任。如果 基金托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29 管人复核后 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 则 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担 未正确履 行复核义 务的相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不 能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业务 规则及时 清算的, 由 责任方承 担由此给 基 金财产、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及受损 害方造 成的直接损 失, 若由于双 方原因导 致本基金 不能依据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业务 规则及时清 算的,双 方应按照 各自的过 错程度对 造成 的直接损失 合理分担 责任; 8、 在资金交收日 ,基金资金 账户资金首 先用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 的其 他资金交收 义务, 交收完成后 资金余额 方可用于 新股申购。 如 果因此资 金不足造成 新股申购 失败或者 新股申购 不足,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因此提出 赔偿要求, 相 关法律责 任和 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以上责任划 分仅指基 金/基金管 理人、 基 金/基金托 管 人之间的责 任划分, 并 不影响承 担 责任一方向 其他责任 方追索的 权利。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30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 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并按其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仲 裁 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 束力。 仲裁 费和律 师费由败诉 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之 外,争议处 理期间,本协 议的当事人仍应 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履行 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3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 理人在向 中国证监 会申请发 售基金份 额 时提交的基 金托管协 议草案, 应 经 托管协议双 方当事人 的法定代 表人或授 权 签字人 签字 并加盖公章, 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 中国 证监会的意 见修改托 管协议草 案。托管 协议以报 中国 证监会注册 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 (二) 本协议 自 双方签 署 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日起 生效。 本 协议的有 效 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本协 议自生效 之日起对 双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束力 。 (四) 本协 议正本一 式陆份 , 协议双 方各执贰 份, 上报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 监会各壹 份, 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 力。 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32 二十、托管协议 的签订 见签署页。 (以下无正 文)华泰 柏瑞 价值 精选30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本页为《 华泰柏瑞 价值精选 30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签署页 ,无 正文)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 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人 : 华泰柏 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 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