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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合丰(000909)

鑫元合丰: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鑫元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鑫元合丰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理 人: 鑫元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 金托管 人:上海 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27 十一、基金费用.....................................................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3 十五、禁止行为..................................................... 3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6 十七、违约责任..................................................... 38 十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3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9 二十、 其他事项.................................................... 39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法定代表人: 肖炎 成立时间: 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及批准 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监 督 管理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3] 1115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7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20892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 业务;外 汇存款 ;外汇 贷款;外 汇汇款 ;外币 兑换;国 际结算 ;同业 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 代理买卖股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离岸银行业务; 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托管业务; 专项委托 资金托 管业务 ;产业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托管业务; 农村养老 保险基 金托管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QFII)境 内证券 投资 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 中央单位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 理业务; 网上银 行业务 ;网上支 付税费 业务; 产业(创 业)投 资基金 托管业务; 网上银行 (外汇) 结售付汇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保险资产托管业务; 保 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原 则 和 解 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管 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 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 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订立托管协议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有术语与 《基金合同》 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下 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可分 离交易可 转债的 纯债部 分、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供 投资品 种,以 便基金托 管人运 用相关 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 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 投资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分级运作存续期 内,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任一开放日、 任一开放日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 作日以及过渡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 制) ;在 每个分 级运作 周期内的 每个开 放日,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内的政府债 券的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2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分级运作存续 期内,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任一开放日、 任一开放日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 工作日以及过渡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 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限 制) ; 2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10 %; 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合 丰 B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在分级运作封闭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 开放期或过渡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公 募基金是 否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基金 法》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不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除上述第 (2) 款“第2)、5)、10)、 13 )条” 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基金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有关于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真实、 完整、 全面。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责 任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 成。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的变 化 ,及 时对交易 对手库 予以更 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银 行 间 交 易 市 场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按 如 下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 事先确 定符合 条件的所 有存款 银行的 名单,并 及时提 供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实 际情况的 变化, 及时对 存款银行 的名单 予以更 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存 款 银 行 的 资 信 控 制 , 并 对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包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 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依据本协议 第三条第 (一) 款第 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 此外,无 其它监 督责任 。如发现 异常情 况,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前, 基金管理人 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 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等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但 未 执 行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管 理人指 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基 金 财 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本 协 议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托 管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托管人主动扣收的 汇划费除外) 。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 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管资 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 鑫元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 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 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 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或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基金 托管人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 制 定 的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 责以 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它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有 关 法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 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 、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 《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 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订书面协议。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存 款 银 行 总 行 或 其 授 权 分 行 签 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 分 行 指 定 的 分 支 机 构 。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签 订 具 体 存 款 协 议 , 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 对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户管理等 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 或 银行间 清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 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六 、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 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 称“授 权通知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发 送指令的 人员名 单,注 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 授权书。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或回电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指令 (含 赎回、 分红付款、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 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不需 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 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进行资金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付款账号、 付款户名、 开 户行、 收款账号、 收款户名、 开户行、 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有权 发送人 (下称 “被授权 人” ) 代表基 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管理人未能 及时与托 管人进 行指令 确认,致 使资金 未能及 时到账所 造成的 损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 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 法》 、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经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 指令日完 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止时点至少 2 个工作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定 期存款、 非担保交收等特定用途划款指令关于截止时间 点另有约定的, 以另行约定为准。 由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 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有权 附注相 应说明 后立即将 指令退 还给基 金管理人, 要求其重新下达 有效指令。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相关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有权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 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 限发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不清 或不全,指令 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等。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 有权拒绝执 行, 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 面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 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 基金管理 人发送 的符合 本协议约 定的、 按照正 常交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指令执行,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赔偿相应的直接损失。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员、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范围的, 必须 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的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 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 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 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 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 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 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 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人员名单、 权限有 变化时, 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换 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 违规或违反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 导致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按照正常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交 收 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 单元 使用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 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管 人,并 将被选 中证券经 营机构 提供的 《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发 生 的 所 有 场 内 、 场 外 交 易 的 资 金 清 算 交 割 , 全 部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场 内 交 易 的 投 资 品 种 前 , 资 产 管 理 人 和 资 产 托 管 人 应 当 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非 担 保 交 收 的 投 资 品 种 时 , 资 产 管 理 人 应 遵 守 资 产 托 管 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 4、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若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券款对付结算业务服务标准协议。 5、定期投资 本基金若需投资于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定期存款投资 开始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 人应 于每个 工 作日上午 9:30 前将 托管账户 的可 用资金 余 额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四)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 资金账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进行 账实核对, 基金管理人复核托管人提供的可用头寸表核对资金余额。 银行存款账 户每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 类、 数量和金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 证券账目的 账实核对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证券交易所证券账目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一次, 银 行间市场证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 (五)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的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 的注册 登记机 构负责。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每 个交易日 按本协 议第七 条相关规 定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 并对上述数据的真 实、 准确、 完整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注 册 登记机构 每个 工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前一开 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基金 管理人 通过与 基金托管 人建立 的共同 约定的数 据传送 系统发 送申购 赎回等有关数据,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 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 式。 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 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 偿责任, 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 若由双方共同引起, 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 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 各 自 按 有 关 规 定 保 存 。 4、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其发送的 注册登 记数据 的接口规 范与基 金托管 人的接 口规范保持一致。 5、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应开立用于基金申购、 赎 回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 6、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资 产,应 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 账日基 金资产没 有到达 基金托 管人处的,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的,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赎回资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时, 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 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 如托管专户中本 基金有足额的资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 而基金托管人未及 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的, 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但不可抗 力导致的情形除外。 因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 如是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如是 除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 责任由第三方承担,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 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8、资金支付执行和责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净额划 出、 赎回资金支付时, 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执行。 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双 方协商一致内容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本 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 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原因、 不可抗议力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如因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 方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9、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暂停赎回 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巨额 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 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六)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T+1 日前(含 T +1 日,T 日为申请日)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T 日投资人申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购、 赎回基金的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 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T 日申购、 赎回申请的对应款项均在 T+2 日进行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 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 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 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当日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 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 15:00 之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如存在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前一工作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2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 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 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以及本协 议的规 定办理基金转换。 (八)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 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12:00 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大事件的 ,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 基金持 有的回 购以成本 列示,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期间 内逐日 计提应 收或应付利息。 (7 )本 基金持 有的银 行存款和 备付金 余额以 本金列示 ,按相 应利率 逐日计 提利息。 (8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 比 例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 未采纳的,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 回金额 等) ,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仍未 能发现 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分 别独立 地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完 成半年 报告编 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后 90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分级运作存续期 内, 本基金 (包括合 丰 A 份额和合丰B 份额) 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 金转型 为“鑫 元合丰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 的收益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类分配权; (2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 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 面值;即 基金收 益分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 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 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 信息披 露主要 包括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定期报告 、临时 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和 各级份额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严格 遵守《 基金合 同》所规 定的信 息披 露 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的, 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 其他不需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需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条第 (二) 款规 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 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 本基金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4%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后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和在 转型为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 基金的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合 丰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合丰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合 丰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合 丰 A 基金资产净值 合丰 A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合 丰A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原合丰 A 转为转型 后的C 类份额, 并适用 C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 即转型后的 C 类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 在过渡期内, 将不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和 合丰A 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 费 。 (四) 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证券账户 开户 费用及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 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等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计提的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销 售服务 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 二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交基 金托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十 三 、 基 金 有 关文 件 和 档 案 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 原始凭 证、 记账凭证、 交易记录、 公告、 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 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 的期限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在 签署与 本基金 有关的合 同文本 后,应 及时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对方。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各自 职责保 管就基金 资产对 外签署 的全部 合同的正本。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 四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 )交 接: 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 时向临 时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的 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任 基金管 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临时 管理人 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 (1 )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的 其它 情形 。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 (5 )公 告: 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 )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后, 新任基 金托管 人或临时 基金托 管人接 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 行。 (八)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 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 金托管 人私自 动用或处 分基金 资产, 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 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承 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 (5) 从事内幕交 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 一)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六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 基金清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过错, 不履行本协议或者违反本 协议约定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 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 不履行本协议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 的, 应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 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 基金 托管人 对于不 再其能控 制范围 内的基 金财产中 证券、 债券等 有价证 券等实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 提下, 《基金 合同》能 够继续 履行的 应当继续 履行。 非违约 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 八 、 适 用 法 律及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和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效 力 (一) 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后成立。 本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 本协议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各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2 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分别持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 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基 金管 理人: 鑫元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公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公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 订日 : 签 订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