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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合丰(000909)

鑫元合丰: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鑫元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鑫元合 丰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鑫 元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 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〇一 八年 三月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分 级 ......................................................................................................... 13 第五部 分


基金 过渡 期的 安排 ..................................................................................................... 20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28 第七部 分


基金 备案 ..................................................................................................................... 30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 32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4 第十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4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55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6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6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68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7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8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8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9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91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92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99 第二十 三部 分


违约 责任 ........................................................................................................... 102 第二十 四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103 第二十 五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104 第二十 六部 分


其他 事项 ........................................................................................................... 105 第二十 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06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鑫元 合丰分 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依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 集,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 会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 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分 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 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鑫元 合丰 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 《鑫元 合丰 分级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鑫元合丰 分级债 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鑫元 合丰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15、 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指中 国人民 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份额分级: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 本基金 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 即 合丰A 份额和 合丰B 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3、 合丰A: 指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合丰A 份额 。 合丰A 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 应日不符 合此条 件,则 顺延至符 合该条 件的首 个工作日,同下 )和前 一日 为合丰 A 的 开放 期。 开放期 分为赎回开放日和 申购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 合丰 A 的赎回申请; 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在 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 合丰A 的申购申请 。 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及其 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 合丰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24、 合丰 B:指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合丰 B 份额 。本 基金在 扣除 合丰 A 的本金、 应计 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合丰B 享有, 亏损以 合丰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 合丰B 承担; 合丰B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且不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上市交易 25、 过渡期: 本基金在 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 即任一分级运 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 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 回以及申购等事宜, 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 合丰A、 合丰 B 的赎回开 放日和 合丰 B 的申购 开放日以及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 四个阶段 26、 分级运作周期: 本 基金 每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第一个分级运作周 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2 年后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 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止; 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始日起至2 年后的对 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 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止。 基金管理人将 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7、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 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其后 分级 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8、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 年后的对 应日 (该对 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29、 合丰A 的开放 期: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A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 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 同下)和 前一日为合 丰A 的开放 期。 开放 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 合 丰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 合丰A 的申购申请。 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及其前 一日, 基金管 理人不接 受 合丰 A 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自过 渡期的第 2 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将进入合 丰 A、合丰 B 的开 放期(开放期包括 合丰 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 、合丰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 丰 A 的申购开放日) 。在 合丰 B 申购 开放日 结束 后, 基金管理人将 以合丰B 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 丰B 份额余额为基准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接受合 丰 A 的申请, 期间若合 丰A 份额余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合 丰B 份额的7/3 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 丰A 的申购业务 30、 合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在合丰 A 的折算基准日,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1、 合丰B 的开放日 :合丰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过渡期的第2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 丰 A、合 丰B 的开放期 (开放期包括合 丰 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合 丰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 丰 A 的申购开放日) 。 在合丰B 的申购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 B 的申购; 在合丰B 的赎回开放 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 B 的赎回


32、 合丰B 的基金份额折算: 在合丰B 的折算基准日 , 合丰B 的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为1.000 元,其基金份额 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4、 销售机构: 指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4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4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 《业 务规则 》 :指 《 鑫元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9、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 巨额赎回: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 A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 经过赎回申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请的成功确认后, 合丰 A 的赎回份额 (合丰A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合丰 A 基金转换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是发生了 合丰A 巨额赎回。 在过 渡期内, 合丰A、 合丰 B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 经过赎回申 请的成功确认后, 合丰 A、 合丰B 的赎回份额 之和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 包括 合丰A 强制赎回份额 ) 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数份 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合丰 A、合丰 B 的 巨额赎回 ;如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指基金 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 元:指人民币元 5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 虚拟清算 : 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份额 收益分 配和资 产分配进 行资产 分配从 而计算得 到 T 日 本基 金两级基金 份额的估算价值 6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T 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 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 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6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6、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对应 日:指 某一日 期在之后 各日历 月/年 的对应日 期,该 对应日 及该对 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 日, 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 的首个 工作日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第 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 金名称 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 金的类 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式 。 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以“2 年分级运作周期”滚动方式运作。 分级 运作周期为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 首 个 分 级 运 作 周 期 起 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至2 年后的对 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 对应日不 符合此 条件, 则顺延至 符合该 条件的 首个工作 日)止 。基金 管理人将在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布过渡期的安排及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 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 即 合丰A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 合丰A”) 和合丰B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简称 “ 合丰B”)。 合丰A 与合丰B 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合丰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 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 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 下同) 和 前一日为合 丰A 的开放 期。 开放 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 合 丰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 合丰A 的申购申请。 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及其前一日, 基金管理人不接受 合丰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合丰B 在任一分级 运作周期内 封闭运作, 且不上市交易, 但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过渡期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内接受 合丰 B 的赎回和申购申请。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届满时, 本基金将进入下个分级运作周期。 本基金在每 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基金管 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 合丰A 的申购、 赎回以及 合丰B 的申购、 赎 回等事宜。过渡期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过渡期的具体时间 安排 请参见本基 金合同 第五章节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以及基金管理人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的 相关公告 。 如在过渡期内 合丰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 合丰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或小于 3000 万元,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于 合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 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 普通 开放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即 “鑫元 合丰 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份额分 级运作终止 。 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 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 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 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 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 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 本基金合同第十八章节 “管理费 用与税收” 。 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原 合丰 A 转为转型 后的C 类份额, 并适用 C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 即转型后的 C 类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原 合丰 B 转为转型后基金的 A 类份额,并适用 A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 即转型后的 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率而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 转型后基金的 A 类和C 类费率及收费方式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分 级运作 周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 作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 2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该对应 日及该 对应日 的前后一 日应均 为工作 日,如该 对应日 不符合 此条件,则 顺延至符 合该条 件的首 个工作日)止。 第二个 分级运作 周期 的 起始日 为第一个分 级运作周期到期后的过渡期结束日次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作日)起至 2 年后的对 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 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五 、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合理配置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收益。 六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及募集 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发售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以 合丰 B 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为基准, 在不 超过7/3 倍合丰B 最终确认的发售规模范围内, 对 合丰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 认。 七 、基 金份额 面值 和认购 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 的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第 四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分级 一 、概 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将基金 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 个级别, 即 合丰A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简称 “ 合丰A”) 与合丰B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简称“ 合丰 B ” ) 。除基金合同终止时的 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 合丰 A 和每份 合丰 B 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 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 的占比的计算, 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 且两级基金在各 自 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合丰 A 与合丰B 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 所募集 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 、基 金份额 的初 始配比 本基金募集成立时, 合丰A 与合丰B 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 本基金在任一 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于 合丰A的折算基准日 对合丰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 合丰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 基金管理人将于 合丰B的折算基准日 对合丰 B进行基 金份额 折算, 合丰B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调整为1.000 元,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合丰B份 额数按 折算比例 相应增 减。 因 此,在合丰A的 开放 期 ,如 合丰A没 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合丰B 的份额余额为准,在不超过7/3 倍 合丰B 的份额 余额的 情况下对 合丰A 的申购 申请进行 确认;如 合丰A 的净赎 回份 额较多, 合丰A、合丰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三、 合丰A 的运作 1、 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A 的约定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 后) ×1.1+利差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其中, 计算合丰 A 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其后 在合 丰 A 每个 申购开 放日 前的第三 个工作 日 或分 级运作周 期起始 日 前的 第三个工作 日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 下6 个月合丰A 的约定收益率, 合丰A 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 计算, 合丰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2 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 基金 管理人将在合丰 A 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 作日 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前的第三个工作日 公告下6 个月合丰A 适 用的约定收 益率的利 差值。 利差值 的取值范 围为 0.5% ( 含)-3%( 含) 。 基金合 同生效后 6 个月 合丰 A 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 并在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 合丰A 的本金及约定收 益, 剩余净资产分配予 合丰B。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 合丰 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 即如本基 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 合丰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 受损的风险。 2、 开放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合丰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 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 同下)和 前一日为合 丰A 的开放 期。 开放 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 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 合丰 A 的赎回申请; 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基 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 受合丰 A 的申购申请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 回 的情形 除外。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 A 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当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 至 2 年后 的对 应日) 及其 前一日, 基金管理人将不接受 合丰A 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自 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起, 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 合丰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A 的开放日 内本基金接受 合丰A 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 在过渡期内, 合丰 A 的开放 日 安排以 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 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例如, 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9 月11 日生效, 且首个分级运作周期 为2 年, 因此首个运作周期为 2014 年9 月11 日至2016 年9 月13 日 (由于 2016 年 9 月 11 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符合该条 件的首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9 月 13 日) 。 合丰 A 的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 2015 年 3 月 11 日和 2015 年 3 月 10 日,合丰 A 的第二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和 2015 年 9 月14 日 (由于 2015 年9 月11 日的后一日为非工作日, 因此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9 月 15 日和 2015 年 9 月 14 日 ) ,以此类 推。 自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过渡期,若该过渡期确定为 10 个 工作日,则 2016 年 9 月 1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的 10 个工作日 为本基金的首 个过渡期 ,在此 期间基 金管理人 将办理 基金的 份额折算 确认、 合丰 A 与合丰 B 的申购、 赎回等事宜。 自 2016 年9 月28 日起进入本基金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 以 此类推。 具体 合丰A 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 基金份额折算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 基金管理人将于 合丰A 的折算基准日对 合丰A 进行 基金份额折算, 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合丰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A 的前3 个折 算基准日与 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日, 但 合丰A 的第4 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 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合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 本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合丰B 的运作 1、 合丰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 且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两个分级 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 份 额 折 算 确 认、 合丰A 与合丰B 的申购、 赎回 等事宜。 过渡期内, 合丰A 与合丰 B 的开放日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安排以 本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过渡 期内合丰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 合丰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 或小于 3000 万元,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于 合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 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 普通 开放式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即 “鑫元 合丰 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份额分 级运作终止 。 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 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 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 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 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 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 本基金合同第十八章节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届时本基金份额 转型的相关事宜 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 本基金在扣除 合丰 A 的本金、应计约定 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 合丰 B 享有,亏损以 合丰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丰 B 承担。 3、 基金管理人将于 合丰 B 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 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合丰B 份额数按折 算比例相应增减。 合丰 B 的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合丰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 本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合丰 A 的约定 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况下, 合丰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 风险,此时 合丰B 剩余资产可能为 零。 五、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 合丰 A 与合丰 B 的 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六、 合丰A 与合丰 B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按照上述 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原则, 在分级运作 周期内合丰A 的 申购开放日 和赎回开放日 计算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 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 合丰 A 与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任一分级运作 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为自合丰A份额上 一次 最近一个 申购开放日 次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 至 日的运作天数, 为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日合丰A的份额余额, 为 日 合丰B的份额余额, 为第 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第 日 合 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 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 的合丰A的约定年收益率, 为分级 运作 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即 合丰A上一次 申购开放日次日 (如 日之前无申 购 开放日, 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 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在分级运作 周期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用 于 合丰A 与 合丰B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 如调整 , 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 公告。 分级运作 周期内第 日,合丰A 与合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时,则 合丰 A 与合丰 B 在分级运作 周期 内第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 ; 2、当 时, 则 合丰A 与合丰 B 在分级运作 周期 内第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 ;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合丰 A 与合丰 B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七、 合丰A 与合丰 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算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 拟清算 ” 原则计算并公告 合丰A 与合丰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其中, 合丰A 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 合丰A 的申购 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和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 , 合丰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 。 基金分 级运作 周 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 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 合丰A 与合丰B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设第 日为分级运作 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为自合丰A 份额上一次 最近一个 申购开放日 次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 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 至 日的运作天数, 为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日合丰A的份额余额, 为 日 合丰B的份额余额, 为第 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第 日 合丰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为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 (若之前尚未进行开 放, 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 前的第三个工作日 设定的合丰A的约定年收益率, 为分级运作 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 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 (如 日 之前无 申购 开放日, 则为 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在分级运 作 周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于 合丰A与合丰B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计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 如调整, 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 周期内第 日, 合丰A 与合丰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 时,则 合丰 A 与合丰 B 在分级运作 周期 内第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 ; 2、当 时, 则 合丰A 与合丰 B 在分级运作 周期 内第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 合丰 A 与合丰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第 五部分


基金 过渡 期的 安排 本基金在 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 自任一 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 在 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 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 合丰A 与合丰B 的申购、 赎 回 等事宜。 在过渡期内 合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 若 合丰B 的基金资产净 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 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于 合丰B 最后一个 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 直接转型 为开放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即“鑫 元 合丰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 分级运作终止 。 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 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 充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 但转型后的 管理费将根 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 向上调整, 具体 费率设定请参见本基金合同 第 十八章节 “管理 费用与 税收” 。 届时本 基金份 额 转型的 相关事宜 以基 金管理人公 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过渡期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 作期到期日前公告说明。 如无特殊说明,本部分内容仅适用于过渡期内的运作安排。 一 、过 渡期内 合丰 A、合丰B 的份 额配比 在接受过渡期的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 级份额配比 进行规模控制; 其中, 过渡期内 合丰A 与合丰 B 的两级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 7:3, 两级基金份额上限可见届时相关公告。 二 、过 渡期的 时间 安排 在任一 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的次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过渡期, 其中过渡期包括 以下四个阶段: 1、 份额折算确认日 ;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2、 合丰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 3、 合丰B 的申购开放日; 4、 合丰A 的申购 开放日。 过渡期的 第1 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 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 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 受申购与赎回。 自过渡期的第 2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 丰A、合 丰B 的开放 期(开放期包括 合丰 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 、合丰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 丰 A 的申购开 放日) ,开放 期的具体 安排 以 基金管 理人在过 渡期前 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在合 丰B 申购开放日 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将 以合丰B 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 丰 B 份额余额为基准 接受合 丰A 的申请, 期间若合 丰A 份额余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 合 丰B 份额的 7/3 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 丰A 的申购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过渡期时间将相 应顺延, 直至满足过渡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为 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 下一个分 级运作周期。


三 、过 渡期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原则 在过渡期内, 合丰 A 和合丰B 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合丰 A 与 合丰 B 的申购、 赎回原则如下: 1、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 购、赎回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对 应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合丰 A 和合丰 B 将 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过渡期申 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规定见招 募说明书。在过渡期内,投资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申购 ;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合丰 A 与合丰B 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 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届时相关公告。 四 、过 渡期申 购的 销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 、过 渡期申 购与 赎回的 费用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丰A 不收取申购费, 合丰B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合丰 A 不收取申购费, 合丰 B 的申购费用由 合丰 B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六 、过 渡期 申 购和 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每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换转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 额 。 5、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实际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过 渡期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 1、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合丰 A、 合丰B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 )合丰 A 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 合丰 A 与合丰 B 的份额配 比达到或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超过7/3; (6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8 )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上述 (1) 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2、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合丰A、合丰B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合丰A、 合丰 B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 予 以支付。 暂停 合丰A、 合丰 B 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 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八、 过 渡期合丰A 、合丰 B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合丰 A、合丰 B 的单个 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 合丰 A、 合丰B 的赎回份额 之和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 , 包括 合丰A 强制赎回 份额) 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是发生了 合丰 A、 合丰 B 的巨额赎回。 2、 合丰A、合丰 B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 延缓支付 部分赎回 款项。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部分赎 回 款项: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并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 过 渡期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两 级 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十 、过 渡期合丰A 、合丰 B 的 申购 与赎回 的程序 1、 合丰A、合丰 B 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 合丰 A、 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赎回申请, 必须在 合丰A、 合丰B 的申购 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 申请 。 投资者在申购 合丰 A、合丰B 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 合丰A 、 合丰B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 者 T 日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 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合丰A、合丰 B 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过渡期 合丰A 、 合丰B 的赎回开放日内, 对于 合丰A、 合丰B 的赎回申请, 所有经确 认有效 的赎回 申请全部 予以成 交确认 。 同时, 在 过渡 期合丰 B 的申购 开放日, 对于 合丰B 申购申请, 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 过渡期 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内, 基金管理人将接受 合丰A 的申购申请, 期间若 合丰A 份额余额接近、 达到或超过 合丰B 份额的 7/3 倍, 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 止 合丰 A 的申购业务。 如在过渡期 合丰 A、合丰 B 的赎回以及 合丰 B 的申购结束后,因 合丰 B 净赎 回过多、 合丰 A 赎回过少,导致 合丰 A 份额余额与 合丰 B 份额余额的比例高于 7:3 , 且若届时合丰B 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3000 万元, 则不再开放 合丰 A 的申购,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并按照 合丰 A 的的份额余额 较合丰B 份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 7/3 倍的要求, 对 合 丰A 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要求。


十一 、 在过渡 期内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在过渡期内, 合丰 A 与合丰B 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 两级 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T 日 合丰 A 份额净值=T 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 日合丰 A 资产净值/T-1 日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合丰A 份额数 T 日 合丰 B 份额净值=T 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 日合丰 B 资产净值/T-1 日鑫元 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合丰B 份额数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则计入 基金财产。 T 日合 丰A 与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二 、 过渡期 申购 份额与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1、 合丰A、合丰 B 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合丰 A 与合丰B 的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2、 合丰A、合丰 B 赎回金额的计算 合丰 A 与合丰B 的赎回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十三 、 过渡期 基金 的运作 安排 1、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 2、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 停止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过渡期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合丰 A 约 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时间 、发 售方式 、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合丰 A、 合丰B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 额,基金 份额的 认购费 按每笔 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 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三 、 基 金份额 认购 金额的 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 四 、基 金份额 的比 例确定 合丰 A 与合丰B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 原则上不超过7:3 , 比例确 认具体规则见相关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第 七部分


基金 备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者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折 算 在本基金 任一分级 运作周期内,合丰 A、 合丰 B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 各级基金 份额的折算。 一、 合丰A 的折算 (一) 折算基准日 合丰 A 的前3 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 合丰 A 的申购开放日 (即在任一分级 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 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 作日 ) 为同一日, 但合丰A 的第4 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为同一日。 (二)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合丰A 所有份额。 (三) 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 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 合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合丰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合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合丰 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合丰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合丰A 的份额数×合丰A 的折算比例 合丰 A 的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8 位, 小数点第8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合丰A 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合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 合丰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 合丰B 的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为同一日。 在任一分级 运作周期内, 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 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首个 分级运作周期起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2 年后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 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 的首个工作日 ) 。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合丰B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 到期日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 合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 合丰 B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合丰 B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合丰 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合丰B 的份额数×合丰B 的折算比例 合丰 B 的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8 位, 小数点第8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合丰B 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合丰 B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 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 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第 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分 级运作 周期 内 合丰 A 的 申购 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合丰A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合丰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起 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 如该 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 同下) 和前一日为 合 丰A 的开放 期。 开放 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 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 周期起始日起每满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 合丰 A 的赎回申请; 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 基 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 合丰A 的申购申请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情形除外。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A 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为准。 其中,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日当日 (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 均为工作日, 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 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及 其前一日, 基金管理人 将不接受合丰A 的申购与赎回。 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 的第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接受 合丰 A 的申购 与赎回。 在过渡期内, 合丰A 的开放日安排以 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过渡期 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 申购开放日办理 合丰A 的申购 ,在赎回开放日办理合丰 A 的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合 丰A 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可根据 基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市值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 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 和赎回开 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 合丰 A 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 合丰 A 的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投资 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 者 T 日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 在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合丰 A 的申购 开放日, 本基金以 合丰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 在不超过 7/3 倍 合丰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 对合丰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合丰 A 申购开放日 或赎回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个工作日 (T+1 日) , 合丰 A 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 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合丰 A 每次 申购 开放 日 和赎回 开放 日 的申 购 与赎回申 请确 认办法 及 确认结 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 合丰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合丰A 申购和赎回申请。 合丰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 合丰 A 的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中合丰 A 的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实际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本基金合丰 A、 合丰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公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告,请参见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丰 A 不收取申购费 ,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申购 的有效份 额为净 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和收 费方式 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合丰A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 受投资人 对合丰 A 的 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 合丰 A 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 合丰 A 与合丰 B 的份额配比达到或超 过7/3;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8、 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某笔申购 。 发生上述 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1 到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上述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八 )暂停赎回 合丰A 或延缓支付合丰 A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对合丰A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 予以支付。 暂停 合丰A 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 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合丰 A 的单个赎回 开放日, 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 合丰A 的赎回份额 ( 合丰 A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合丰A 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额 ) 超过本基金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 合丰A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合丰 A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部分赎 回 款项: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并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 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两 级 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 、过 渡期内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参见本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 金过渡期的安排”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三、 本 基金转 型为 “鑫元 合丰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后 的申 购和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 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发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得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关的调整,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日起不 超过 三个月 开始办理 申购与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与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始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后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 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 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实际市场 情况,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详见 《招募 说明书》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由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本基金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本基金A 类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的收取。 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除此之外的赎回费率以及赎回费 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计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予以 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7、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9、 基金管理人认为 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发生上述 第1、2、3、4、5、7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份额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来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且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 告最 近一个开放日的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四 、 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 、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 、 基 金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 、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 、 基 金的冻 结 、 解冻和 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业务规则。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第 十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2 层217 室 法定代表人: 肖炎 设立日期: 2013 年8 月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7 亿元 存续期限: 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业务资格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 级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 合丰 A、 合丰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合丰 A、 合丰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 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转型为 “鑫元 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同一类别 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 基金合同 》 另 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销售 服务费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 法 律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但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 合 丰 A 和 合丰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合 计 不 少 于 该 级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含 10% )” ,下同。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过渡期内合丰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 若 合丰 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元, 本基金直接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 议召集 人及 召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 总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总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持 有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三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或类似表述均指 “有效的 合丰A 和 合丰 B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分别合 计不少 于在权 益登记日 该级基 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或类似表述均指 “ 有效的合丰 A 和合丰 B 各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下同。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基 金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或类似表述均指 “由出席大会的 合 丰A、 合丰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各自的基金份额所持表决权分别合计不 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 ,下同。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 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或类似表述均指 “经参加大会的 合丰A、 合丰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各自的基金份额所持表决权分别合计 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下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 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 予以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的 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程序 1、提名 :新 任基金 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由 单独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相 应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一 、基 金的份 额登 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 、基 金登记 业务 办理机 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 、基 金登记 机构 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合理配置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 参与买入股票 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分 级运作 存续 期内, 在 本基金 分级运 作周 期内 任一开 放日、 任一开放日 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 个 工 作 日以及过渡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本基 金可 不 受上述 限制 ) ; 在每个 分级运 作周期内 的每个 开放日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内 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 率曲线分析, 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 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 深 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以获取较高的债 券组合投资收益。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 类 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 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 有效地控 制整体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预测利率 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立投资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 术, 对各期限段的风 险收益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 在子弹组合、 杠铃组合和梯形 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现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 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 在确定组 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 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 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将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相结合, 本基金根据信用产品的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 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3、债券投资策略 (1)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公司内部的行业及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 并综合参考外部权 威、 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对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并结合债券 的发行条款 (包括期限 、 票息率、 赋税特点、 增 信方式、 提前偿还和赎 回等条款) , 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情况及其他信用利差水平, 并力争发现及投资于 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本基金在对债券的 分 析 主 要 包 括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阶 段 及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影响、 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 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 企业市场地位、 财 务状况 (指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现金流获取 能力、 运营 能力等) 、 管理水平及 其债券水平等。 (2)分散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债券市场的情况,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 度,以降低个券和行业的信用事件给组合带来的冲击 。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 积极投资信用债券, 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 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 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 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 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在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 期内任一开放日、 任一开放日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 个工作日以及过渡期 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 后十个工作日, 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 限制) ; (2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合 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合丰 B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在 分级 运作封 闭 期内,本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或过渡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5) 、 (10) 、 (13) 条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五 、转 型后的 投资 管理 本基金在 过渡期内合 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 若合 丰B 的基金资产净 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 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于合 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 为开放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即“鑫 元合 丰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 分级运作终止,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当日, 上述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 当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二年 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其后的每个自然日, 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指当年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二 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反映本基金 “以配置债券资产为主,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长” 的 债券型基金产品定位, 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易于广泛地 被投资者理解。 由于本基金的分级运作周期为 二年, 且本基金面向的客户群体主 要为具有长期理财的投资者,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能够为本基金提供良好的业绩参 考,因此 本基金 以“ 二 年期银行 定期存 款收益 率(税后 )+1%” 的业 绩评价基准 较为适当。 如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业绩比较基准为 二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特征的基 金品种, 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但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 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 合丰A 将表 现出低风险、 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 基金份额; 合丰B 则表现出高风险、 高收益的显著特征,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 照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债权 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 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在 合丰A 的开放日计算合丰A 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 合丰 A 与合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的基础上,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计算并公告 合 丰 A 与合丰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 级基金份额价值的 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合丰 A 与合丰 B 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1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合丰A 与合丰 B 基金份 额 参考净值、 合丰A 与合丰B 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 第 8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算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合丰A 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 )本基金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4%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和在 转型为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 本 基金的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 合丰A 的销售服务费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合 丰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合丰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合丰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合丰 A 基金资产净值 合丰 A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托管人发送 合丰 A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次月前 5 个工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原 合丰 A 转为转型 后的C 类份额, 并适用 C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 即转型后的 C 类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 将不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和 合丰A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和销售 服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行。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分级运作 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 合丰A 与合丰B)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的收益 分配原则如下: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 基金 从其最 新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3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各级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1、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存续期内 (1 )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首次办理 合丰A 的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各 级份额的基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4 金份额参考净值 。 (2 )在首次办理 合丰 A 的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以及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参考净值。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级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述规定的 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级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网站上。 2、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1 )本 基金转 型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5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6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办理合 丰A 及合丰B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22、 合丰A 及/ 或合丰B 进行份额折算; 23、 合丰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 合丰A 及/ 或合丰B 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8、 在过渡期内 合丰 B 开放日日终,若 合丰 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元,转型为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9、 本基金转型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30、本基金转型后,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1、本基金转型后,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32、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7 事项; 3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各级份额的基金份 额 (参 考) 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 露 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8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会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 估基金 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9 第 二十 二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0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合同终止,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 合丰A 与 合丰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 合丰A 与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 若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或者在任一分级 运作周期后的过渡期内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财产清算前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1 组进行 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2 第 二十 三部分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 限 于直 接损失 。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基金 托管人 对于不 再其能控 制范围 内的基 金财产中 证券、 债券等 有价证 券等实物的毁损造成的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前提下 ,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 续履行 。 非 违约方 当事 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违 约方 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轻或消 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3 第 二十 四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4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并 在 募 集 结 束 后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5 第 二十 六部分


其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6 第 二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7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8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9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0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1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级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 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2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 日常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 项应分别由 合丰 A、 合丰 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合丰 A、 合丰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级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转型为 “鑫元 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和销售 服务费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但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3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 “单独或合计持有 合 丰 A 和 合丰 B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合 计 不 少 于 该 级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含 10% )” ,下同。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以及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在过渡期内 合丰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 若 合丰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4 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元, 本基金直接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 总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 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 总 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持 有 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5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6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或类似表述 均指“有效的 合丰A 和 合丰 B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分别合 计不少 于在权 益登记日 该级基 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或类似表述均指 “ 有效的合丰 A 和合丰 B 各自的基金 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下同。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7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基 金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8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或类似表述均指 “由出席大会的 合 丰A、 合丰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各自的基金份额所持表决权分别合计不 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 ,下同。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 特别决议通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9 过方为有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或类似表述均指 “经参加大会的 合丰A、 合丰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各自的基金份额所持表决权分别合计 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下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0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 予以公 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1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括 合丰A 与合丰B)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本基金的收益 分配原则如下: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 关费用 的提 取、支 付方 式与比 例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2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合丰A 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 )本基金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4%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本基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和在 转型为 “鑫元合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 本 基金的托 管费按 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 计提。 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 合丰A 的销售服务费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 合丰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合 丰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合丰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合丰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合丰 A 基金资产净值 合丰 A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托管人发送 合丰 A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4 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原 合丰 A 转为转型 后的C 类份额, 并适用 C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 即转型后的 C 类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 将不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和 合丰A 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 费。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 通过合理配置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收益。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 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在分 级运作 存续 期内,在 本基金 分级运 作周期内 任一开 放日、 任一开放日 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日以及过渡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作 日,本基 金可 不 受上述 限制) ; 在每个 分级运 作周期内 的每个 开放日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内 的政府 债券的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在分级 运作存 续期内,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任一开放日、 任一开放日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 个工作日以及过渡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 本基金可 不受上述 限制) ; (2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合 计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6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合丰 B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在 分级 运作封 闭 期内,本 基金 总资产 不 得超过基 金净 资产的 200% ; 在开放期或过渡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 (5) 、 (10) 、 (13) 条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7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转型后的投资管理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8 本基金在 过渡期内合 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 若合 丰B 的基金资产净 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 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将于合 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 为开放式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即“鑫 元合 丰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份额 分级运作终止, 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六 、基 金资产 估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9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7、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三)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各级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1、本基金份额在分级运作周期存续期内 (1 )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首次办理 合丰A 的申购或者赎回前,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0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各 级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首次办理 合丰 A 的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 累计参考净值。 (3 )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各级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级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2、本基金转型为“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1 )本 基金转 型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个 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各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1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2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合同终止,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根据基金合同 “虚拟清算” 的原则计算并确定 合丰A 与 合丰B 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 并据此比例对 合丰A 与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本基金转型为 “鑫元 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或者在任一分级 运作周期后的过渡期内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基金财产清算前对应的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鑫元合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3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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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 合丰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 金管 理人: 鑫元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发 展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上 海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