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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鑫弘债券(004184)

民生鑫弘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宁波 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 一 八年四 月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鑫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2016 年11 月2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 】2775 号 文 注册 。 基 金 合 同 于2017 年8 月22 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注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募集 的 注册, 并 不 表 明其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及市场 前景 做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风险 。 
证券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资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投 资 ,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别风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收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具, 投 资人 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其持有份 额分享基
金 投 资所 产生 的 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基金 投 资所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既 包 括市场 风 险 ,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的 管 理风险、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 。 巨 额 赎 回 风险 是 开
放式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 即 当 单 个 开放日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百 分 之十 时 , 投资 人将 可 能 无法及时赎 回持 有的全 部 基 金 份额 。 
本基金 是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其他机构购 买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
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投
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
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
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纳 入 到 投 资 范 围 当 中 , 可
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
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 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 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 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 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 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 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 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不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并不 预 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业 绩也 不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况 与 基 金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8 年2 月22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7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 目 录 第 一部分 绪 言 .................................................................. 4 第 二部分 释义 .................................................................. 5 第 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9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25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9 第 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 31 第 七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 ................................................ 33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 43 第十部 分 基金 业绩 ............................................................. 5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2 第 十二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53 第 十三部 分 基金 费 用与税 收 ..................................................... 58 第 十四部 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60 第 十五部 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 62 第 十六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 63 第 十七部 分 风险 揭 示 ........................................................... 69 第 十八部 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 财 产清算 ................................. 72 第 十九部 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 74 第 二十部 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 75 第 二十一 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服 务 ........................................... 76 第 二十二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项 ................................................... 79 第 二十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 80 第 二十四 部分 备查 文件 ......................................................... 81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 第一部分 绪 言 《 民 生 加 银 鑫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 明 书 ” 或 “ 本招 募说 明 书 ” ) 依据 《 中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及 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与 《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书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其真实 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申 请 募 集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 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 明。 本招募说 明 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注册。 基金合 同是 约 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 之 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 投 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 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 认和接受 , 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面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投 资 人 欲 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本 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 份额 数 不得 达 到或超 过 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 合同 :指 《 民生 加 银鑫 弘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民 生加银 鑫 弘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民 生加银 鑫 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民 生加 银鑫 弘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指 民 生 加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 务规 则》 :指 《 民 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额 赎回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 回 申请(赎 回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 介 51 、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 第三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 理 人概 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63.33% ) 、 加 拿 大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 二部、资产配置部、产品部、市场策划中心、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 部 、 机 构 三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交 易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运 营 管 理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 、 国 际 业 务 部 (筹) 。 基 金 管理 情况 : 截至2018 年2月22 日 ,民 生加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管理51 只 开放式基金:民生加银品牌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稳健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景气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红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民生加银家盈理财月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岁岁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 生加银新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 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鑫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养老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前沿科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腾 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鑫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 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汇 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信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鑫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智造2025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半 年 定 期 宝 理 财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鹏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主要 人 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成员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1 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 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 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吴剑飞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和基金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投资部副总监;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公 司, 担任 股票投 资 部总 经理 ;2011 年9 月 加入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5 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投研);现任党委副书 记、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Clive Brown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Price Waterhouse 审 计 师 、 高 级 经 理,JP Morgan 资产 管理 亚 洲 业 务、JP Morgan EMEA 和JP Morgan 资产 管 理 的 首 席 执 行 官 。 现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环 球 资 产 管 理 ( 英 国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和RBC EMEA 全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 分行行长。 张星燎先生:董事,硕士。历任葛洲坝电厂会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主任、财务部副经理、湖北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监事会副主席、湖北清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主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党委副书记。 任 淮 秀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经 济 学 博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工 业 经 济 系 讲 师,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 系副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 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 所合伙人、律师。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2 杨 有 红先 生: 独立 董事, 会 计学 博士 。1987 年7 月 起至 今, 先后 曾任北 京 工 商大学商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会计学院副院长、书记、院长,商学院院 长,现任科技处处长。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监事 会主席。 谭伟明先生:监事,香港专业文凭,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士 、 香 港 特 许 公 认 会计师工会资深会员。曾在普华永道国际会计事务所、黛丽斯国际有限公司、 怡富集团从事财务工作,曾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北亚区主管、德意志 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客户亚太区(日本除外)主管。现任加 拿大皇家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兼亚洲业务总主管。 陈伟先生:监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四川雅安印刷厂秘书,私立四 川恩立德学院秘书,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研究员、副经理,研究 发展部副经理(牵头)、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2008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 任。 申晓辉先生:监事,学士。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机构经理,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北京中心总经理,光大保 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 务部总经理。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机构一部总监。 刘 静 女 士 : 监 事 , 博 士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稽 查 总 队 、 稽 查 局 。2015 年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3 吴剑飞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部 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 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 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 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 局级)。2017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2012 年 加入 民生加 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 兼任 金融 工程 与产品 部 总监 、 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专户理 财二部总监、资产配置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 教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合 规 部 总 经 理 、 方 正 富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2012 年 4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4、 本基金 基金经理 李 文 君女 士 : 中 国人 民大 学 金融 学硕 士 ,11 年 证 券从 业经 历 。自 2007 年 至 2011 年在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 2011 年 5 月至 2013 年 8 月在方正富 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担任交易员职务,自 2013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在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一职, 自 2014 年 3 月至 2016 年 1 月在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一 职。2016 年 1 月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一职。自 2016 年 4 月至 今担 任民 生加 银 现金 增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民 生加 银家 盈理财 月 度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 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至今担任民生 加 银 鑫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至今 担任 民生 加 银家 盈 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今担任 民生加银腾元 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2 月担任民生加银鑫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4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至今担任民生 加银鑫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 8 月 至今 担 任民 生加 银鑫 弘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民生 加 银鑫 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至今 担任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和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10 名 成 员 组 成 。 由 吴 剑 飞 先 生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现任董事、总经理;于善辉先生,担任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委 员会委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专户投资总监、产品部总 监、资产配置部总监;杨林耘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牛洪振先生,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交易部总 监;陈廷国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研究部首席分析师;宋磊先 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现任研究部总监;张岗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现任投资部总监;李宁宁女士,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现任总经理助理;赵景亮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 户理财一部总监;尹涛先生,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专户理财二部总 监助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1 、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 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 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回和 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5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承诺 严 格 遵守《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并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 制 度,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 券 法 》 行 为 的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遵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作假;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6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泄漏在 任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公 司制 度进行 基金 投资外, 直接 或间接 进行 其 他股票 交易; (9 ) 违反证 券交易场 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等手段 操纵 市场价 格, 扰 乱市场 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将根 据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明书 列 明 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等 全 权 处 理本 基金 的 投 资。 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不从 事 违 反《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建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 保 证 基金 财产 不 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 其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出资 ;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 违反现 行有效的 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密、 尚未依 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 内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7 容 、 基 金投 资 计 划等信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 管 理 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为 保 证 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 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 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 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各项具体 业务 规则等部分组成。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 规和 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防 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管 理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适 用 的 内 控 程 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8 (3 )独 立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和 岗位的 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立 ,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5 )成 本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 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 各 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涵 盖公司 经 营管 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 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 慎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为 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适 时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调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 管 理层 应当牢 固 树立 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 理理 念, 培养 全体员 工 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 )公 司按 “利 益公平 、 信息 透明 、信 誉可靠 、 责任 到位 ”的 基本原 则 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根 据健 全性、 高 效性 、独 立性 、制约 性 、前 瞻性 及防 火墙等 原 则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9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岗 位职 责明 确,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明 书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位 人员在 上 岗 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机制 ,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间 相 互 监督制衡。 3 ) 公司 督察 长和 内部监 察 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内 部控 制风 险评估 包 括定 期和 不定 期的风 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 前 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 1 ) 董事 会下 属的 合规与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和督察 长 对公 司制 度的 合规性 和 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 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 授 权 控 制 是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点 , 它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东 会、 董事 会、监 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权 ,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分 支 机构 和公 司员 工必须 在 规定 的授 权范 围内行 使 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0 5 ) 公司 授权 要适 当,对 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员 须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 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分 离 制度 ,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资产 、不 同基 金的资 产 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 (11 )制定切实有 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库 制 度, 研究 部门 根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在 充分研 究 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 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1 1 ) 投资 决策 应当 严格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 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投 资权限 , 严格 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 越权决策。 3 )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充分 的 投资 依据 ,重 要投资 要 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和 风 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在 设 定 的 风 险 权 限 额 度 内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5 ) 建立 科学 的投 资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包括投 资 组合 情况 、是 否符 合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经 理不得 直 接向 交易 员下 达投资 指 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 ) 公司 应当 建立 交易监 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 系统 ,完 善相关 的 安 全设施。 3 ) 投资 指令 应进 行审核 , 确认 其合 法、 合规与 完 整后 方可 执行 ,如出 现 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 公司 应当 执行 公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保不 同 投资 者的 利益 能够得 到 公 平对待。 5 )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录 制 度, 交易 记录 应当及 时 进行 反馈 、核 对 并存 档 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 场外 交易 、网 下申购 等 特殊 交易 应当 根据内 部 控制 的原 则制 定相应 的 流 程和规则。 8 ) 建立 严格 有效 的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 损 害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 部门批准。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 算工 作, 在授权 范 围内 ,及 时准 确地完 成 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2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以基 金 作为 会计 核算 主体, 每 只基 金分 别设 立不同 的 独 立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司 应当 采取 合理的 估 值方 法和 科学 的估值 程 序, 公允 反映 基金所 投 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 与托 管银 行间 的业务 往 来严 格按 《托 管协议 》 进行 ,分 清权 责,协 调 合 作,互相监督。 (5 )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产 品开 发前 应进行 充 分的 市场 调研 和可行 性 论证 ,进 行风 险识别 , 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 ) 以竭 诚服 务于 基金投 资 者为 宗旨 ,开 展市场 营 销、 基金 销售 及客户 服 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 者。 3 ) 注重 对市 场的 开发和 培 育, 统一 部署 基金的 营 销战 略计 划, 建立客 户 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公司 设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息 披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 和发布。 3 ) 公司 对信 息披 露应当 进 行持 续检 查和 评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出 改 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 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据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循 安全性 、 实用 性、 可操 作性原 则 ,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设计 开 发应 符合 国家 、金融 行 业软 件工 程标 准的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3 3 ) 对信 息系 统的 项目立 项 、设 计、 开发 、测试 、 运行 和维 护整 个过程 实 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 ) 公司 应当 通过 严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位 责任制 度 、门 禁制 度、 内外网 分 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算 机机 房、 设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求 应当符 合 有关 标准 ,设 备运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严 格 划 分 业 务 操 作 、 技 术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职 责。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 ) 建立 计算 机系 统的日 常 维护 和管 理, 数据库 和 操作 系统 的密 码口令 应 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信 息数 据实 行严格 的 管理 ,保 证信 息数据 的 安全 、真 实和 完整, 并 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制度。 11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 )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根据 国家 颁布的 会 计准 则和 财务 通则, 严 格按 照公 司财 务和基 金 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司 应当 明确 职责划 分 ,在 岗位 分工 的基础 上 明确 各会 计岗 位职责 , 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 )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 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 归档 等一 系列 凭证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4 4 )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 账务 处 理体 系, 正确 设置会 计 账簿 ,有 效控 制会计 记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强化 会 计的 事前 、事 中和事 后 监 督。 7 )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 和费 用报 销管 理办法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制 度 和 财经纪律。 8 ) 制定 完善 的会 计档案 保 管和 财务 交接 制度, 财 会部 门应 妥善 保管密 押 、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司 设立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 负责 。根 据公司 监 察稽 核工 作的 需要和 董 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察 长应 当定 期和不 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 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司 设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 公司 经营 层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核 工作, 公 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面 推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的责 任管 理制 度,明 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各岗位 的 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 公司 应当 强化 内部检 查 制度 ,通 过定 期或不 定 期检 查内 部控 制制度 的 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层 应 当重 视和 支持 监察稽 核 工作 ,对 违反 法律、 法 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5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成立时间:1997 年4 月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叁拾贰亿肆仟玖佰捌拾贰万捌仟肆佰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 年5 月 末 , 宁波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42 人 , 平 均 年 龄30 岁, 100 %以 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科 以上 学历 ,高 管 人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 上 学 历或 高级技 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 行 自2012 年 获 得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托管的资格以来,秉承“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 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宁波银行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 和 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QD 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6年5月 末, 宁波 银 行共 托管13只 证券投 资 基金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 规 模410 亿元。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6 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 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 宁波银 行 专 业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和 资产托管 部 内 设 的 审计内控 部 门 构 成 。 资产 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 法性 原则 :必须 符 合国 家及 监管 部门的 法 律法 规和 各项 制度并 贯 穿 于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7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一切 业 务、 管理 活 动 的发生 都 必须 有相 应的 规范程 序 和 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 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经 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 时能 准确 及时 地记录 ; 按 照 “ 内控优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审 慎性 原则 :必须 实 现防 范风 险、 审慎经 营 ,保 证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与 完 整。


(5 )有 效性 原则 :必须 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及 宁波 银 行经 营管 理的发 展 变 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 )独 立性 原则 :设立 专 门履 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的管 理部 门; 直接的 操 作 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 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 用 “基 金投 资 监督 系统 ” ,严 格按 照 现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 合同规 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过 基 金监 督子 系统 ,对各 基 金投 资运 作比 例控制 指 标 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的 划 款指 令后 ,对 涉及各 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 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8 (3 )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作 监 督情 况, 定期 编写基 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对 各 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 )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术 手 段发 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求 基 金 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29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销售 机 构 及联 系人 1、直 销机 构 民生 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住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莲花 街 道 福 中 三 路2005 号民 生 金 融 大 厦13 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莲 花 街 道 福 中 三路2005 号 民 生 金 融 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 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和 本 基 金 《 基金合同 》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 义务。 二、 基金 登 记 机构 名称 :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莲花 街 道 福 中 三 路2005 号民 生 金 融 大 厦13 楼13A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区 莲 花 街 道 福 中 三 路2005 号 民 生 金 融 大厦13楼13A 法定 代 表人 :张焕南


电话 :0755-23999888 传真 :0755-23999833 联系 人 :蔡 海峰 三、 出具 法 律 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 事 务所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 律 师: 黎明、陈颖华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0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陈颖华 四、 审计 基 金 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 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钟鸣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吴钟鸣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3378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吴钟鸣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1 第六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一、 募集 的 依 据 本基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经2016 年11 月21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 】2775号文 注册。 二、 基金 类 型 及存 续期限 基金 类 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三、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 期共 募集 250,029,811.91 份基金份额,募集 有效 认购总户 数为 317 户。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2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正式 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以 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 形的, 直 接 终止基金合 同并进入 基 金财产清算程 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3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9 月2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4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7 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5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 其他 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 含 申购费),基金直销 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 额 的 部 分 不 设 金 额 级 差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比 例 配 售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不 受 此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规 定 限 制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申 购 ,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不 设 上 限 ; 销 售 机 构 若 有 不 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每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均 为 100 份 ,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进 行 限 制 , 但 单 一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 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 100 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 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者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账 户 , 包 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依 据 规 定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账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账 户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账 户 认 证 手 续 后 , 即 可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 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6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 率 M<100万元 0.08% 100万元≤M<200 万元 0.05% 200万元≤M<500 万元 0.03%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或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投 资 者 申购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00万 元 0.50% 200万元≤M<500万 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500元 投 资 人 同 日 或 异 日 多 次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须 按 每 次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当 需 要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人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计 算 ,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不 受 申 购 最 低 限 额 的 限 制。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人承担。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见下表: 持有基金 时间 T 赎回费率 T<30 日 0.30% 30 日≤T 0.00%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25%。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于新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7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 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适用的 申购费率为0.80%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 基 金份额 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0%)÷ (1+0.80%)=793.65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元) 申购份额 =99,206.35÷2.0000=49,603.18(份) 即: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可以得到 49,603.18 份基金份额 。 (2)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8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若投资者 赎回 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 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30%,假设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 =10,000×2.0000=20,000.00 (元) 赎回费用 =20,000.00×0.30%=60.00 (元) 赎回金额=20,000.00 -60.00=19,94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 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20 天,假 定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2.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9,940.00 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出现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39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0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 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1 十二、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2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3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基 础 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 中 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及 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同 业 存单、 货币市 场工具、现金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权证。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在其可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的时 间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 “ 自上而下 ” 和 “ 自下而上 ” 相 结 合 的 主 动 式 投 资 管 理 理 念 , 采 用价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行指 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大类资产比例和债券的组合目标久期、期 限结构配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 “ 自下而上” 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 的精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4 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期和 阶段基金在各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 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方 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操作 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保 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 ) 收益 率曲 线形 变预测 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的变化 将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债券 组 合 的 收益情况。本基金将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 行预测,在保证债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 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资 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 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权的债 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 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 ) 在剩 余期 限和 信用等 级 等因 素基 本一 致的前 提 下, 运用 收益 率曲线 模 型 或 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 ) 公司 基本 面良 好,具 备 良好 的成 长空 间与潜 力 ,转 股溢 价率 合理、 有 一 定 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5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 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险控 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 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险的私募债 券,从而降低本基金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 有效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从 以下 方 面 综 合 定 价 , 选 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主要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因素。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超过 该 证 券 的10% ; (5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6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在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中的债 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6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指 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 资 产支持 证 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除(10 ) 外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7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 市场债 券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 况的债券指数。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与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所覆盖的市场范围基 本一致,因此该指数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恰当衡量 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 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8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353,762,000.00 64.64 其中:债券


2,353,762,000.00 64.6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254,530,776.55 34.45 8 其他资产


33,322,401.77 0.91 9 合计





3,641,615,178.3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9,590,000.00 5.22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4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9,590,000.00 5.2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2,194,172,000.00 71.70 9 其他 - - 10 合计 2,353,762,000.00 76.9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1771021 17 重庆三 峡银行 CD037 5,500,000 535,645,000.00 17.50 2 111771721 17 青岛银 行CD251 3,000,000 292,170,000.00 9.55 3 111782716 17 广东顺 德农商行 CD118 3,000,000 285,030,000.00 9.31 4 111770440 17 洛阳银 行CD073 2,000,000 197,360,000.00 6.45 5 111784771 17 廊坊银 行CD094 2,000,000 195,000,000.00 6.3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 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0 等,本基金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3,322,401.77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322,401.77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1 第十部 分 基金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度 1.16% 0.02% -1.20% 0.05% 2.36% -0.0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017 年12 月31 日) 1.16% 0.02% -1.20% 0.05% 2.36% -0.03%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2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3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行 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 构 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挂 牌 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和 私募 证券 ,估 值日不 存 在 活 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2 、 对全 国银 行间 市场上 不 含权 的固 定收 益品种 , 按照 第 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4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4、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6 、 本基 金可 以采 用第三 方 估值 机构 按照 上述公 允 价值 确定 原则 提供的 估 值 价 格数据。 7 、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照 每 个工 作日 闭市 后,基 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 的余额数量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规定。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5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基 金 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计算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 负责 ,不 对间 接损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 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6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对因 估值 错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修 改基金 登 记机 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基 金 托 管 人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 或 其他情 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7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 或 证券 交易 所、 登记结 算 公司 、存 款银 行发送 的 数 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8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 提。管理 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 金管理 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 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最 近可支 付 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 计提。托 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 %÷当年天数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59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基 金托管 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 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 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最 近可支 付 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 种类 ”中第 3-9 项 费 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 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0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1 机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2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3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 信 息,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 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 的 基金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 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 信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 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 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 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4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 其 网 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 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 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 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 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 的 次日在指定 媒 介上登 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 日 的次日 ,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 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份额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5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 其网 站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 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 度 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 超 过 20%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 的 价格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6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 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 内 变动超 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 到严重 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 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 同》存续 期 限内,任何 公共媒 介 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 流 传的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在本基金 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后 两个交易日 内,在中 国 证监会 指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7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 报 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年 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 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 额 、资 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季 度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 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 人 负责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 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媒 介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 据需要 在 其他公共媒 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 共媒 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 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住 所,以 供 公众查阅、复制。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8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69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 市场,而证 券市场价 格 受政治、经 济、投资 心 理和交 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 基金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 产业政策等 国家宏观 经 济政策的变 化对证券 市 场产生 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而 经济运行 则 具有周期性 的特点。 随 着宏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 所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 的变化 直 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 和 收益率,也 会影响企 业 的融资 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 过现金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 的影响 而 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 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 素 、管理系统 设置不当 造 成操作 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可能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等人为因素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第一类是所 投资的债 券 自身的信用 风险,包 括 :违约风险 ,主要是 指 债券发 行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0 人未能履行约 定契约中 的义务而造成 经济损失 的风险,即发 行人不能 履行还本付息 的责任而使基 金资产的 预期收益与实 际收益发 生偏离所造成 损失的风 险;信用评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等 因 素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致 使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偿 债 能 力 降 低 , 由 此 造 成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降 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二类信用 风险是债 券 交易对手的 风险,主 要 是指在债券 的交易过 程 中,由 于 交易对手方不 能足额按 时交割,导致 本基金可 能无法按时收 到或足额 收到应得的证 券或价款而造 成价款或 证券的损失的 风险,或 者是指在回购 交易的过 程中,融资方 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是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市场风 险等。信 用风险指发债 主体违约 的风险,是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最大的 风险。流动性 风险是由 于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交 投不活跃导致 的 投 资 者 被 迫 持 有 到 期 的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是 未 来 市 场 价 格 ( 利 率 、 汇 率 、 股 票 价 格、商品价格 等)的不 确定性带来的 风险,它 影响债券的实 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 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类 资 产的投资中 将资产支 持 证券纳入到 投资范围 当 中,可 能 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 资的资产支 持证券之 债 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 交 易过程 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 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证券 价格 下降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 :市场利 率 波动会导致 资产支持 证 券的收益率 和价格的 变 动,一 般 而言,如果市 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将面临 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 险:受资 产 支持证券市 场规模及 交 易活跃程度 的影响, 资 产支持 证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 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④提前偿付 风险:债 务 人可能会由 于利率变 化 等原因进行 提前偿付 , 从而使 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1 ⑤操作风险 :基金相 关 当事人在 业 务各环节 操 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 存在缺 陷 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险, 例如,越 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 :由于法 律 法规方面的 原因,某 些 市场行为受 到限制或 合 同不能 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五、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 险是指员 工 不遵守职业 操守,发 生 违法、违规 行为从而 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六、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 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 迅速、低 成 本地转变为 现金的风 险 。同时 在 开放式基金申 购赎回过 程中,可能会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七、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是指在基 金 管理或运作 过程中, 违 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 定,或 者 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 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自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情形 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终 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3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5 第 二十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6 第二十一 部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以 下一 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登 记服务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委托基 金登记机 构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登记 服 务。 基金登记 机构配备安 全、完善 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 , 准确、及时 地为基金 份 额持有人办理 基金账户与 基金份额 的 登记、管理 、托管与 转 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配时 红利的登 记 、派发,基 金交易份 额 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 易 资金的交收等 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基金默认 分红方 式为现 金红利, 若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 式进行基 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 得 基金收益将 按除息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 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网上 交易平 台。通过 先进的 网络通 讯技术,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及 时 迅 捷 的 基 金 信 息 和 理 财 服 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 电等方式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 各项主动通 知服务; 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及重要 信 息将通过指 定媒介发 布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以电子 形式为主 的 确认单、对 账单等基 金 信息服务,如 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 提供纸质的 确认单、 对 账单的服务 ,请致电 基 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方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随时了解 基金管 理人相 关信息及 投资资 讯,基 金管理人 开通24 小 时自动 语音服 务、网 上查 询等方 式。 通过以上方 式可进 行基 金管理人信 息 查询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账户信息查询。 六、在线客服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jyfund.com.cn , 登陆在线客 服,实现基金管理 人与 投资人网上面对面 答疑 解惑。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7 七、多元资料索取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详细 的专业 基金投资 资料, 便于办 理各种交 易手续,同 时为方便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索取, 基 金管理人提 供了多元 化 的资料索取服 务,索取途径多样 ,资 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有对外 公布文 件及各 种相关历 史文件 均可向 客户服务 人员索 取,客 户服务人 员可通过传真、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单及 公告下载。 八、资讯服务定制 为进一步 提高基 金运作 的透明度 ,提升 服务品 质,使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及时了解 基金投资资 讯,基金 管 理人推出全 方位资讯 服 务定制项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短信定制各种资讯,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 资讯 定制服务。 九、投资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 人拥有 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 的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 管理人的 专业 客户服 务代表将 在 规定的工作 时间内回 答 客户提出的 问题,提 供 关于基金投资 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 十、投诉与建议的 受理 基金管理 人认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理 建议是 基金管理 人发展 的动力 与方向。 如果对基金 管理人提 供 的各种服务 感到不满 意 或有其他需 求,可通 过 电话、来信、 传真、Email 、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 人员联系, 基金管理 人 将采用限期 处理、分 级 管理的原则 ,及时处 理 客户的投诉与 建议。 十一、客户互动活 动 基金管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举 办各种 互动活 动,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见面会、 理财讲座等,以加 强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与 基金 管理 人 之 间 的 互 动 联系 。 十二、基 金管理 人有权 根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市 场状况 以及基 金管理人 服务能力的变化, 增加 、修改上述服务项 目。 十三、基金管理人 客户 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8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msjyfund.com.cn 十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本公司。请确 保投 资前,您/ 贵 机 构已 经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说 明书 。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79 第二十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7年8月23日至2018 年2月22日发布的公告: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7 年8 月23 日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9 月20 日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0 月25 日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大额申购、大额 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 额投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0 月25 日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 额投资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2 月26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及本公司网站 2017 年12 月30 日 关于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执行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1 月2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12 月31 日基金资产净 值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1 月22 日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四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2 月5 日 关于网上直销系统开通快付通支付渠道 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及本公司网站 2018 年2 月10 日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1 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及本公司网站 (四)招 募说明 书与本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内容若 有不一致 之处, 以本更 新招募说 明书为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0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一、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 说明书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 的住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其 他 基 金销 售 机 构 的网 站 上 。 二、 招募 说 明 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 明 书,或 通过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网站查询 , 也 可 按工本费购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的复 印 件 , 但内容应 以本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的 正 本为准。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1 第二十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 所,在办 公 时间 内可 供 免 费查 阅。 (一 )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民生加银鑫弘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注册的文 件 ; (二 ) 《民生加银鑫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 《民生加银鑫弘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五 )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2018年4 月3 日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2 附件一: 基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 基金合同 正文不符,以基金合同 正文为准)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 )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3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4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5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6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7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3)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基 金份额类别;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89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 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0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1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等 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2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 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3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4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5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 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情形 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6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7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 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五、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查询 。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8 附件二: 基金托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本摘要如与 基金托管协议 正文不符,以基金托管协议 正文为准)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张焕南


成立 日期: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 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邮政编码:3151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4 月10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 叁拾贰亿肆仟玖佰捌拾贰万捌仟肆佰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 款;发放短 期、中期 、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 外 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 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 业务;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国银行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99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投资 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 投资风格或 证券选择 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 按 照基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 具,包括国 债、金融 债 券、中 央 银行票据、企 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 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 债、短期 融资券及超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可 交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现金等金 融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 品种(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 接买入股 票 、权证。因 所持可转 换 公司债券转 股形成的 股 票、因 投 资于分离交 易可转债 而 产生的权证 ,在其可 上 市交易后不 超过 10 个 交易日的时间 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 理地调整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资 产 占基金资产 比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的 80% ,保持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变更投 资品种的 投 资比例限额 ,基金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二)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投资 、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 金应投资 于 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除(9)外) ,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 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三)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本 托管协 议 第十五条第九 款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进行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1 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 控 制人或者与其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 查。 基金托管 人仅依据法律 法规或合 同明确约定、 基金 管理 人书面提供的 关联方名 单等内容进行 投资监督,对其他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如法律、行 政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 述 禁止或限制 性规定, 如 适用本 基 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四)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管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前 按照规定 的 数据格式向 基金托管 人 提供符 合 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 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 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 金托管人事 后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2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 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 交 易,并承担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造成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 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 管理人投 资 银行定期存 款应符合 相 关法律法规 约定。基 金 管理人 应 根据本协议的 规定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 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风险 控制补充 协议。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 补充协议就投 资品种、 投资比例、存 款期限等方面 的限制。 在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 管人将严格按 照补充协 议中的约定对 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六)基金 管理人 投 资 中期票据应 符合相关 法 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 理 人应根 据 本协议的规定 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投资 中期票据 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基 金管理人在投 资中期票据的 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 补充协议 中的限制性约 定进行投 资。在投资过 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基金 管理人投 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应符 合 相关法律法 规约定。 基 金管理 人 应根据本协议 的规定与 基金托管人签 订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 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基 金管理人在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前,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 资产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 的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相关制度 。 在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应合理控 制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 的比例。 基金托管人按 照补充协 议中的约定对 相关投资进行监督和审核。 (八)基金 托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 金资产 净 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 查。 (九)基金 托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 运作违 反 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 及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 收到书 面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3 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 管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 金 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 正,或 就 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一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对方根 据 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 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 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 事 项包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 管理人 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 产 实行分 账 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 后 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 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 回 函,说 明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4 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 管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 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他专用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 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 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追偿行为 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 人在具备基 金销售业 务 资格的 商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5 业银行或者从 事客户交 易结算交易资 金存管的 商业银行等营 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 金托管专 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 宁波银行深圳分行 1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行存款。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 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 金托管专 户进行。托管 专户预留 印鉴为: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和 监 管 名 章 各 一 枚 ,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 应 遵 循 宁 波 银 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规定。 2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 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6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 本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 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 付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立、 使用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 管理人负责 以本基金 的 名义申请并 取得进入 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 格,并代表本 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 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本 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基 金托管人 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 理人保存协议 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签 订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 时,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 管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 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 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由 基 金托管人存 放于基金 托 管人的 保 管库,也可存 入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 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托管 人委托保 管的机构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 理 人代表 基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7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 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 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 在重大合 同 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 30 个工 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 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日闭 市后, 基 金 资产净值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 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保存期不少 于 20 年,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 保 管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托 管人 得到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 持有人名 册 后与基 金管理人 分别 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 形 式,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 则按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因编制基 金 定期报告等 合理原因 要 求基金管理 人提供相 关 资料时 , 民生加银鑫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108 基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托管协 议的 变 更 和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 进 行修改。修 改后的新 协 议,其 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双方当事人 同意,因 本 协议 而产生 的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一 切争议, 如 经友好 协 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 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裁,仲 裁的地 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 争议处理期 间,双方 当 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职责, 各 自继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为本协议 之目的, 在 此不包括香 港、澳门 特 别行政 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