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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MSCI(512280)

景顺MSCI: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景 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 通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景顺长城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八年 四 月


2 目





录 一、基金 托管协 议 当事人 ................................ 3 二、基金 托管协 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 6 四、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 15 五、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 16 六、指令 的发送 、 确认及执 行 ........................... 19 七、交易 及清算 交 收安排 ............................... 23 八、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 27 九、基金 收益分 配 ..................................... 34 十、基金 信息披 露 ..................................... 36 十一、基 金费用 ....................................... 38 十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的的登 记 与保管 ............... 40 十三、基 金有关 文 件档案的 保存 ......................... 41 十四、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 更 换 ................... 42 十五、禁 止行为 ....................................... 45 十六、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终 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 47 十七、违 约责任 ....................................... 49 十八、争 议解决 方 式 ................................... 50 十九、托 管协议 的 效力 ................................. 51 二十、其 他事项 ....................................... 51 二十一、 托管协 议 的签订 ............................... 51


3 鉴于 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系 一家 依照 中国 法律 合法 成立并 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 公司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格和 能 力, 拟 募集发 行 景顺 长城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 鉴 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有效存 续的银 行, 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具 备担任 基 金托管人 的 资格和能 力; 鉴于景顺 长城基 金 管理有限 公司拟 担 任 景顺长 城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交 易型开 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基金 管理人, 中 国农业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拟担任 景顺长 城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交 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景 顺长 城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金 的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之 间的权利 义务关 系, 特制订本 托 管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 景顺长 城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交 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的术 语 在 用 于 本 托 管 协 议 时 应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 若 有 抵 触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并依 其 条款 解 释。 一、基 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景 顺长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 四路 1 号嘉里建 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4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四路 1 号嘉里建 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 人 :杨 光 裕 成立日期 :2003 年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中 国 证监会证 监基 金 字 [2003 ] 7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 基 金管 理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及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 业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 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 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 5 内 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 现;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拆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 务; 提 供保管箱 服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各类汇兑 业 务; 代 理政策性 银 行、 外 国政府和 国 际金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贷款 承诺 ;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款 ; 外 汇汇款; 外汇借 款 ; 发行 、 代理 发行、 买卖或代 理买卖 股 票以外的 外 币有价证 券; 外汇 票据承兑 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买 卖; 外币兑 换 ; 外汇担保 ;资信 调 查、咨询 、见证 业 务;企业 、个人 财 务顾问服 务; 证券公司 客户交 易 结算资金 存管业 务 ;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企业 年金托管 业务 ; 产 业投资基 金托管 业 务;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 券投资托 管业务 ; 代理开放 式基金 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 机银行、 网上 银行业务 ; 金 融衍 生产品交 易业务 ; 经国务院 银行业 监 督管理机 构等 监管部门 批准的 其 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 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 下简 称 “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 (二)订 立托管 协 议的目的 本 协 议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在 基 金 财 产 的保管、 投资运 作 、 净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 息披露 及 相互监督 等相 关事宜中 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 , 确 保基 金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6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三)订 立托管 协 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本 着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 分 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协商 一 致,签订 本协议 。 (四)解 释 除非文义 另有所 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 所 有术语与 基金合 同 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 同含 义 。 三、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提 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投 资范围 主 要为标的 指数成 份 股及备选 成份股 , 此外, 为 更好地实 现投资 目 标, 本 基金可 少量 投资于部 分非成 份 股 (包 含中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股指期 货、 债券 资产 ( 国债、 金融 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 级债、 可转 换债券 、 分离 交易可转 债、 央 行 票据、 中 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等 ) 、 资 产支持证 券、 债券回购 、 银行 存 款、 同 业存单 、 现 金资产以 及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 具(但须 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配置比 例 为: 基金投 资于标 的 指数成份 股及备 选 成份股 7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且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因 法律法 规 的规定而 受限制 的 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股 票 库 等各投资 品种的 具 体范围提 供给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 实 际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资品 种的具 体 范围予以 更新和 调 整, 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 管人根据 上述投 资 范围对基 金的投 资 进行监督 。 (二)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金投 资 、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 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 (1 ) 本基 金投资 范围 主要 为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 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 (2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3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 金 持有的同 一权证 ,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 (4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5 )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6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20 %; (7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8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 金 8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9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信用 等 级下降 、 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 以 全部卖出 ; (10 )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 本基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 行 股票公司 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11 ) 本基 金进入 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 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 资 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40%, 在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中 的债券回 购 最长期限为1 年 , 债券回购 到期后 不 展期; (12 )本 基金如 参 与股指期 货交易 的 ,依据下 列标准 建 构组合: 12.1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12.2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其中 ,有 价 证 券 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 售金融资 产(不 含 质押式回 购)等 ; 12.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 超过本基 金持有 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


12.4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 约 价值, 合计(轧 差计算 ) 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 例 的有关约 定;


12.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 合 约的成交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一 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2.6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 金一倍的 现金;


9 (13 )本 基金的 总 资产不得 超过基 金 净资产的140% ; (14 )本 基金参 与 融资的, 每个交 易 日日终, 本基金 持 有的融资 买入股票 与其他 有 价证券市 值之和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95% ; (15 )本 基金参 与 转融通证 券出借 交 易 的,在 任何交 易 日日终, 参与转融 通证券 出 借交易的 资产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0% , 证 券 出借的平 均剩余 期 限不得超 过 30 天 , 平均剩余 期限按 照 市值加权 平 均计算 ; (16 ) 本基 金主动 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 超 过基金 资产的15% ;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 合该项所 规定的 比 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投资 ; (17 ) 本基 金与私 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 求应当与 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 (18 ) 法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 上述 第 (9)、(16 ) 和(17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 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 标 的 指数成份 股调整 、 标的指数 成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的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在上述期 间内 , 本 基金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或 调整上 述 限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基 10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或按照 调 整后的规 定执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三)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项基 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 行监督 。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 基金 从事 的关联 交 易的规定,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司名 单及其 更 新,并以 双方约 定 的方式提 交, 确保所提 供的关 联 交易名单 的真实 性 、 完整 性、 全 面性 。 基金管理 人 有责 任保 管真实 、 完整、 全面的关 联 交易名单 , 并负 责 及时更新 该名 单。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发 送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确认已 知名单 的 变更。 如果 基金托 管 人在运作 中严格 遵 循了监督 流 程, 基 金管理人 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 易 , 并造 成基金资 产 损失的 ,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 任 , 基金托 管人并 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有 重大利 害 关系的公 司发行 的 证券或者 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 券 , 或者 从事其 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 应 当符合基 金的 投资目标 和投资 策 略, 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 原 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批机 制和评 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理价 格执 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得到 基金托 管 人的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分之 二 以 11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 关 联交易事 项 进行审查 。 (四)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择的、 本 基金适 用 的银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式。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 更新,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 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 银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 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 工作日 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解决。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基金托 管 人书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 始生效 , 新名 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 剔除的交 易对手 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 的 交易,仍 应按照 协 议进行结 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对 交易对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 则进行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 债券市场 成 交单 对 合同履行 情 况进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交易 对手不 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 失 。 如基 金托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 失 和责任 。 (五)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 银行存款 进行监 督 。 基金投资 银行存 款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建 立 投资制度 、 审慎 选 择存款银 行, 做 好 风险控制 ; 并 按照基金 托管人 的 要求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完成相 关业务 办 理。 (六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12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额净 值 计算、 应收资金 到 账、 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 基 金 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 督 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据印制 在宣传 推 介材料上 , 则 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 担 任何责任 , 并 将在发现 后立即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 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 售部分等 在发行 时 明确一定 期 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 券。













































































3 、在 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 定相 关 投 资决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制度 、 流动 性 风险控制 预案等 规 章制度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并在 风险控 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 比 例,避免 基金出 现 流动性风 险。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 基金管理 人董事 会 批准。 上述 规章制 度 经董事会 通 过之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将上 述规章 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 准 上述规章 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 基 金托管人 。 4. 在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 理 人应至少 提前一 个 交易日 13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通 受限证 券 的相关信 息, 具体 应 当包括但 不 限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数 量、 定 价 依据、 监管机构 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 件、 基 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知 书、 基 金拟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 成 本、 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 5. 基金托 管人在 监 督基金管 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过 程中,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财产造 成较大 风 险,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 对 该风险的 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 行 补充和整 改, 并 做 出书面说 明。 否 则 , 基金 托管人 经事先书 面告知 基 金管理人 , 有 权拒 绝执行其 有关指 令 。 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并 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6.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下 , 并确 保证 基金托管 人能够 正 常查询 。 因基 金管 理人原因 产生 的流通受 限证券 登 记存管问 题, 造成 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 基 金托管人 无 法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的责任 与损失 ,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 7.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 律 后果。 除基金 托管 人未能依 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 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产 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管人按 照本协 议 履行监督 职责后 不 承担上述 损失。


14 ( 八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 或实 际 投资 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应 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 时改正 。 在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 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 管 理人, 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九) 基 金管理 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的 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 中 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合 提供相 关 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 理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托管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15 四、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券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管 人限期 纠 正。 基 金托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 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 托 管财产的 完 整性和真 实 性,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 挠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 会。


16 五、基 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序作出 的 合法 合 规指令 , 基金托 管 人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 失 的,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 担任何责 任。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金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 认购专户 。 该账 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 立 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集 金额 (含网下 股票 认购 募集的股 票市 值 )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将 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 金托管 人 开立的基 金 托管 资 金账户 , 网下 股 票 认 购 所 募 集 的 股 票 应 划 入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方 式 开 立 17 的证券账 户下 ,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 资 金和股票 当日出 具 确认文件 。 同 时在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所 进 行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 册会计 师 签字方为 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管理人 、 登记 机 构 按规定 办理退 款 、 股票 解冻 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人 应提供充 分协助 。 (三)基 金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 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 基 金托管 人应 以本基金 的名义 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 ,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 收 付 。 本 基金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 , 均需通过 本基金 的 资金账户 进行。 3 、基金 托 管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 义 开立任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 关 规定。 5 、 在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 理 基金资产 的支付 。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的开立 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18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人 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同意 擅 自转让基 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 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 的 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 以积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 金 、 结算 保 证金 的收 取按照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4 、 基金证 券账户 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 账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开设 、 使用的, 按有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投 资人申 购 或赎回时 现金替 代 、现金差 额的查 收 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本基金 因申购 、 赎回产生 的现金 替 代和现金 差额的 结 算。 (六)债 券托管 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有关规 定, 以基 金 的名义 在 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债 券托管与 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 银 行间市场 债 券的结算。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时代表基 金签订 全 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债 券回购 主 协议。 (七)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9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 议后开立 。 新账 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定 办理。 (八)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的 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 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 妥 善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于 基金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托管人 对托 管人以外 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 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 任 。 (九)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 的 保管 由基金管 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 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 基金 管理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 各持有 一 份正本的 原 件。重大 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 基金合 同 终止后 15 年。对 于 无法取得 二 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加盖 公 章的合同 传 真件,未 经双方 协 商一致, 合同原 件 不得转移 。 六、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 付指令 , 基金托管 人执行 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办理基金 名下 的资金往 来等有 关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发 送指令应 采用电 子 指令 或传真 20 或双方共 同确认 的 方式 。 (一)电 子指令 方 式总体约 定





1 、基金 管理人 通过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的清算 管理系 统 客户端发 送 电子指令, 或基金 管 理人通过 调用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的数 据 接口发送 电 子指令。





2 、基金 托管人 向基金管 理人提 供 客户证书 ,基金 管 理人认可 使 用客户证 书及相 应 密码办理 相关业 务, 不会否认 其向基 金 托管人发 出 的电子指 令的效 力 。 凡同 时通过 客户 证书和密 码认证 的 电子指令 , 均 视作基金 管理人 所 为,由此 导致的 一 切后果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





3 、基金 管理人 应尽到合 理注意 义 务,在安 全的环 境 中使用客 户 端, 采 取及时更 新 防病毒软 件、 安 装 系统安全 补丁等 合 理措施 ; 设置 安全性较 高的密 码 ,避免使 用简单 密 码或容易 被他人 猜 到的密码 等; 妥善保管 客户证 书 及相应密 码。 如发 生客户证 书被盗 用 、 密码 泄露等 情况, 应及时 通知 基金托管 人进行 证 书变更和 密码重 置 , 在此 之前造 成的一切 后果,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当电子指 令无法 正 常发送时 ,双方 按 传真方式 办理相 关 业务。 (二)基 金管理 人 对发送指 令人员 的 书面授权 1 、 基金管 理人应 指 定专人、 专用 传真号 码向基金 托管人 发 送指令 。 2 、 基金管 理人应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书 面授权文 件, 该文 件中应含 有管理人 预留印 鉴, 该预留印 鉴为基 金 托管人确 定基金 管 理人所发 送 指令形式 真实性 的 唯一依据 。 向 基金 托管人发 送授权 文 件后, 要及时 电话确认 ,以保 证 基金托管 人及时 查 收。 3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授权文件 后并经 确 认后,授 权文件 即 生效 。


21 4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授权 文 件负有保 密义务 , 其内容不 得向被授 权人及 相 关操作人 员以外 的 任何人泄 漏。 (三)指 令的内 容 1 、 指 令包括 付款指 令( 含 赎回、 分红付 款指令 、 银行间 业 务划款 指令) 以 及其他 资 金划拨指 令等。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 支 付 时 间、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资料等,并 加盖预 留印鉴 。 (四)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的 时 间和程序 1 、指 令的发 送 与确 认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的规定 , 在 其合 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 内 发送指令 。 基金管理 人通过 电 子指令方 式发送 指 令后, 指令 状态将 变成 “托 管 行已 接收 ”或“托 管行 处理 中 ” 。上述 指令 状态 改变时间 视为 指令 到达基金 托管人 时 间。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指令 后, 应及 时查询指 令状 态, 发 现未发 送成 功或指令 状态有 误 , 应立 即与基 金托 管人联系 共同 解决。基 金托管 人 通过客户 端向基 金 管理人提 供银行 间 成交单信 息 、 基金申赎 款信息 以 及管理费 、 托管 费 、 席位 佣金等应 付 款信息 。 基金 管理人应 对根据 上 述信息生 成的电 子 指令进行 核对或 确 认,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 由于提 供 上述信息 造成生 成 指令金额 错误的 责 任。 基金管理 人通过 传 真方式发 送加盖 预 留印鉴的 指令后 , 应及时以 电话方式 向基金 托 管人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指令 时 , 应为 基金托 管人留出 执行指 令 留出至少2 个工 作 小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 的原因造 成 的 指令传 输不及 时 、 未能 留出足够 的 划款时间 , 未准 备 足够资金,致 使资金未 能及时 到 账所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2 、指 令的时 间和执 行


22 基金托管 人对指 令 验证后, 应及时执行 。 基金管理 人应确 保 基金托管 人在执 行 指令时 ,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 额 , 否则基金 托管人 可不予 执 行, 但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 管 理人审核 、 查明 原 因, 确认 此交易 指 令无效 ,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因 未 执行该指 令造成 损 失的责任 。 对于申购 新股等 时 效性要求 高的指 令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及时将指 令发送至 基金托 管 人并进行 电话确 认, 为基金托 管人预 留 充足的指 令 处理时间 。 对于发送 时资金 不 足的指令, 基金托 管人有权 不予执 行 , 基金管 理人确认 该指令 不 予取消的, 以资金 备 足并通知 基金托 管 人的时间 视 为指令收 到时间, 因 账户资金 余额不 足 导致 的投 资损失 不 由基金托 管 人承担。 (五)基 金管理 人 发送错误 指令的 情 形和处理 程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指 令错误, 提示基 金 管理人改 正后再 予 以执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 误 损失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暂 缓 、 拒绝执行 指令的 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 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由此 造成的 损 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七)基 金托管 人 未按照基 金管理 人 指令执行 的处理 方 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 23 令致使本 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 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采 取措施 予以弥补 ,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失 的, 对由 此 造成的直 接经济 损 失负赔偿 责 任。 (八) 授 权通知 的 变更 1 、基金 管 理 人 若 对 授 权 通 知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提 前 至 少 一 个工作日 电话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人需提 供书面 的 变更授权 通 知文件, 在 加盖公 章 后以传真 或其他 双 方约定的 方式发 送 给 基金托管 人, 同 时以电 话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 认。 变 更授权 通知 文件在 基金 托 管人收到 相关文 件 传真件和 基金 管 理 人的电话 确认时 生 效。 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 三个工 作 日内将变 更授权 通 知文件原 件送交基金 托管人。 若 原件与传 真件不 一 致, 以传 真件为 准 。 2 、基金 托 管 人 更 改 接 受 基金管 理 人 指 令 的 人 员 及 联 系 方 式 , 应 至少提前1 个工 作 日以传真 方式发 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更改 接 受 基金管 理人指 令 的人员及 联系方 式 自 基金管 理人电 话 确认后生 效。 (九)其 他事项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接 收 指 令 时 , 应 对 指 令 的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 印 鉴 是否与预 留的授 权 文件内容 相符进 行 表面一 致性 检查, 如发现问 题, 应及时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2 、 除因 其 自 身 原 因 致使基 金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而 负 赔 偿 责 任 外 , 基金托管 人 按照 法 律法规、 本 合同的 规 定执行基 金管理 人 指令而引 起 的任何可 能发生 的 损失,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 七、交 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 证 券 、期货 买卖的 证 券 、期货 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 人应设 计 选择代理 证券、 期 货买卖的 证券、 期 货经营机 24 构的标准 和程序 。 基金管理 人负责 选 择代理本 基金证 券 、 期货 买卖的 证券、 期货经营 机 构, 使 用其交易 单 元作为基 金的交 易 单元。 基金管 理人和被 选中的 证 券、 期 货经营 机构 签订委托 协议 , 由 基金管理 人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有关规 定, 在基 金的中期 报告 和年 度报 告中将 所 选证券 、 期货 经营 机构的有 关情况 、 基金通过 该证 券经营 、 期货机 构 买卖证券 、 期货 的 成交量 、 回购成 交 量和支付 的佣 金等予以 披露 , 并 将上述情 况及基 金 专用交易 单元号 、 佣金费率 等基 金基本信 息以及 变 更情况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因相关 法 律 法 规 或 交 易 规 则 的 修 改 带 来 的 变 化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交易规则 为准。 (二)基 金投资 证 券后的清 算交收 安 排 1 、清 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基 金买卖证 券的清 算 交收。 资金汇 划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 人 的交易成 交结果 具 体办理。 如果因为 基金托 管 人自身原 因在清 算 上造成基 金资产 的 损失,应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 赔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为基 金管理 人 未事先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 易单元 , 致使 基金 托管人接 收数据 不 完整, 造成清 算差错的 责任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如 果 因为基金 管理人 未 事先通知 需 要单独结 算的交 易 ,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 承担; 由于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资 金 透 支 、 超 买 或 超 卖 等 情 形 的,由责 任方承 担 相应的责 任。 基金管理 人应采 取 合理措施 , 确 保在 T+1 日12:00 之前有 足够的 资 金 头 寸 用 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和 深 圳 分 公司的资 金结算 。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25 令时, 基金银 行账 户或资金 交收账 户 上有充足 的资金 。 基金的资 金头 寸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权 拒绝基 金 管理人发 送的划 款 指令, 由此造 成的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偿 。 基金管理 人在发 送 划款指令 时应 充分考虑 基金托 管 人的划款 处理时 间 。 对于 要求当 天到 帐的指令 , 应 在当天15:00 前 发 送; 对于要 求当天 某一时点 到账, 则 指令需提前2 个工作小 时发送 。 对于新股 申购网 下 公开发行 业务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网下申购 缴款日(T 日) 的 上午 10:00 时将新股 申购指 令 发送给基 金 托管人。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 将需要 交付 的行权金 额及费 用 书面通知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在16:00 前 支 付至登记 机构指 定 账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 T+0 非 担 保 交 收 的 业 务,基金 管理人 应 在交易日14 :00 将 划款指令 发送至 基 金托管人 。 因基金管 理人指 令 传输不及 时, 致使 资金未能 及时划 入 中登公司 所造成的 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 承担, 包 括 赔偿由于 目前结 算 规则所导 致 的在深圳 市场引 起 其他托管 客户交 易 失败、 赔偿 因占用 中 登深圳公 司 最低备付 金带来 的 利息损失 。 若 今后 结算规则 调整 , 此 项约定相 应调 整。 在基金资 金头寸 充 足的情况 下,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 人符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不 得不合理 拖延或 拒 绝执行。 2 、交 易记录 、 资金 和证券账 目核对 的 时间和方 式 (1 ) 交易记 录的核 对 基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按 日进行 交 易记录的 核对。 每 日 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须 保 证当天所 有实际 交 易记录与 基金会 计 账簿上的 交 易记录完 全一致 。 如果实际 交易记 录 与会计账 簿记录 不 一致, 造成基 26 金会计核 算不完 整 或不真实, 由此给 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 承 担。


(2 ) 资金账 目的核 对 资金账目 由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按日核实 ,账实 相 符。 (3 ) 证券账 目的核 对 基金托管 人应按 时 核对证券 账户中 的 种类和数 量 , 确保 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 中 证券的种 类和数 量 与基金会 计账簿 中 的记载一 致。 (4 ) 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 目,每 月 月末相关 各方进 行 账实核对 。 (三) 申 购、 赎 回 的证券交 收、 资 金 清算和数 据传递 的 时间和程 序 1 、 本基 金申购 、 赎 回业务根 据 《基金 合同》 及/ 或相 关信 息披露 文件确定 的时间 开 始办理,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上述 业 务的开办 时间。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基 金 申购、 赎回的 时间 、 场所 、 方式 、 程 序、 价 格、 费 用、 收款或付 款等 各 方面相 互配合 , 积极履行 各自的 义 务, 保 证基金的 申 购、 赎 回工作 能够顺利 进行。 3 、 T 日 的申购 赎回 发生的证 券交收 由 登记结算 公司在T 日收市后 完成, 基金 托管人 应 在 T+1 日 开盘前 核 对登记结 算公司 发 送的证券 余 额; 基金托 管人在T+1 日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办理申 购 和赎回的 上 交所上市 的成份 股 现金替代 的交收、 以 及申购的 深交所 上 市的成份 股 现金替代 的交收 ; 在 T+2 日 内完成 现 金差额的 交收 ; 基 金托管人 根据 登记公司 的通知 或 基金管理 人的划 款 指令通知 办理资 金 的划拨。 赎 回 27 的 深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现 金 替 代 的 交 收 以 及 现 金 替 代 款 的 退 款 和 补 款由基金 管理人 根 据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办理。 (四) 如果 登记结 算公司相 关的结 算 交收业务 规则发 生 变更, 则 按最新规 则办理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也 可经协 商 一致后 , 在法 律法规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 采取其他 可行的 交 收方式 。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收款 , 基金 管理人 最晚不迟 于款项 交 收日当 日15 :00 前 将资金 划往资产 托管专 户 。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 查收资金 是否到 账 ,对于未 准时到 账 的资金, 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划付 ,由此 产 生的责任 应由基 金 管理人承 担。 如果当日 基金为 净 应付款 , 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如 果指令接 收时, 账 户余额 不 足支付 , 以账户足 额时 间为指令 接收时 间 。 因基 金托管 资金 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 金, 导 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按时 拨 付, 如 系基金 管理 人的原因 造成 , 责 任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托 管 人不承担 垫款义 务 。 (五)基 金融资 及 转融通 如本基金 按国家 有 关规定进 行融资 及 转融通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为 基金融资 提供必 要 的协助。 八、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 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 负债后的 净资产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份额的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 点后第 五 位四舍 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于 每 个 工作日计 算基金 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 额 净值, 并 28 按规定公 告。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后, 将 基金份 额 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 据基 金合同和 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外 公 布。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 、 权证 、 债 券 、 期 货合约 、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 负债。 2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所 持有的 投 资品种, 按如下 原 则进行估 值 : (1 ) 证券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 值 ①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 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大事件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价 值。 ②在交易 所市场 上 市交易或 挂牌转 让 的固定收 益品种 ( 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值 。 ③对在交 易所市 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 债券, 按照 每日收 盘 价作为 估值全价 。 ④对在交 易所市 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估 值日不 存 在活跃 市场时采 用估值 技 术确定其 公允价 值 进行估值。 如成本 能 够近似体 现 29 公允价值 , 应 持续 评估上述 做法的 适 当性, 并在情 况发 生改变时 做出 适当调整 。 (2 ) 处于未 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 分如下情 况处理 : ①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 法估值 ; 该日无交 易的 , 以 最近一日 的市 价(收盘 价)估 值 ; ②首次公 开发行 未 上市的股 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 ③对在交 易所市 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 牌转让的 债券, 对 存 在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应 以 活跃市场 上未经 调 整的报价 作为计 量 日的公允 价 值进行估 值;对 于 活跃市场 报价未 能 代表计量 日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 按成本应 对市场 报 价进行调 整, 确认 计量日的 公允价 值 ; 对于 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 活 动很少的 情况下 , 则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 值。 ④流通受 限的股 票 , 包括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首次公 开发 行股票时 公司股东 公开发 售 股份、 通过大 宗交 易取 得的 带限售 期 的股票等 (不 包 括停 牌、 新发行未 上市 、回 购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受 限股 票 ) , 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 公允价值 。 (3 ) 对全 国银行 间市 场上 不含 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 照第 三 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 应品种当 日的估 值 净价估值。 对银行 间 市场上含 权 的固定收 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 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 日的唯一 估 值净价或 推荐估 值 净价估值 。对于 含 投资人回 售权的 固 定收益品 种, 回售登记 截止日 ( 含当日 ) 后未 行使 回售权的 按照长 待 偿期所对 应的 30 价格进行 估值 。 对 银行间市 场未上 市 , 且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 价格的债 券, 在发 行利率与 二级 市 场 利率不存 在明显 差 异, 未 上市期 间市场利 率没有 发 生大的变 动的情 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4 ) 存款的 估值方 法 持有的银 行定期 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 本 金列示, 按 协议或 合 同利率 逐日确认 利息收 入 。 (5 ) 投资证 券衍生 品的估值 方法 股指期货 合约 , 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 算 价进行 , 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易 日结 算价估值 。 (6 ) 本基 金可以 采用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 定 原 则提供的 估值价 格 数据。 (7 ) 估值 计算中 涉及 港币 对人 民币 汇率 的, 将依 据下 列信 息 提 供机构所 提供的 汇 率为基准: 当日中 国 人 民银行 公布的 人 民币与港 币 的中间价 。 (8 ) 同一 股票或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 股 票或债券 所处的 市 场分别估 值。 (9 )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 其 公 允价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 格估值。 (10 ) 相关法律 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有 强制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 基金份额 持 31 有人利益 时,应 立 即通知对 方,共 同 查明原因 , 双方 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的 义务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因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 布 。 3 、特 殊情 况 的处理 1 ) 、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 人按估 值 方法的第9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2 )、 由于 证券、 期货 交易 场所 及其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现 该 错误的, 由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 施 减轻或消 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的 处理方 式 (1 )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 时, 视为基金 份 额净值错 误; 基 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 误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以 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防止 损失 进一步扩 大; 错误 偏差达到 或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通 报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份 额 净值的0.50%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 当发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处 理,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 成损失的 , 应 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 赔付, 基金管 理人 按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当 事人 追偿。 (2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差错 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 损 失需要进 行赔偿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 际 情况界定 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 款 进行赔偿 : ①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 担任 。与 本基金 有 关 32 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尚 不能达 成一致时 , 按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的建议执 行, 由此 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 基金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②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已 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 认 后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 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 金管理人 书 面说明 , 基金 份额 净值出错 且造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基 金支付赔 偿金, 就 实 际向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 支 付的赔偿 金额, 其 中基金管 理人承担50% , 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 ③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次重 新计算 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为避 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果 对外公 布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 造成的损 失,由 基 金管理人 负责赔 付 。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提 供 的信 息错 误(包 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 或 赎回金额 等)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行正 常 复核程序 后仍不 能 发现该错 误,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赔付 。 (3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 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结 果为准。 (4 ) 前述 内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处 理。 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法 , 双方 当事 人应本着 平等和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进 行协商。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2 )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 价值时; (3 )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定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后, 应当暂 停 估值; (4 ) 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 同认定的 其他情 形 。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 规 定的会计 制度执 行 。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 立


33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分别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保 管本基 金 的全套账 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对会计 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 方法为 准 。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 暂时无法 查找到 错 账的原因 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和公告 的 ,以基金 管理人 的 账册为准 。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完整 的基金 财 务会计 报告。 月度报 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每月终了后5 工作日内完成 ; 招募说明 书在基 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 新并 公告一 次, 于该等期 间 届满后45 日 内公告 。 季度报告 应在每 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毕并 予 以 公告;半 年度报 告 在会计年 度半年 终 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 公 告;年度 报告在 会 计年度结 束后 90 日 内编制完 毕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 报 告。 2 、报 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应在3 日 内 进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 报 告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 到后 7 个 工作日 内 完成复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 在年 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 复核,并 将复核 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 理人。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的其他 方式进 行 。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 调 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误 后, 基 金托管人 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 的报告 上 加盖托管 业 务部门公 章或者 出 具加盖托 管业务 专 用章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各自 留 存一份。 如 果基金 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 告之日之 前 就相关报 表达成 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按照其编 制的报 表 对外发布 公 告,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 季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供基金 业绩比 较 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34 九、基 金收益分配 一、收益 分配原 则 1 、每 份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 2 、 基金收 益评价 日 核定的基 金净值 增 长率超过 标的指 数 同期增 长率达到1% 以上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进行收益 分配; 3 、在 符合 上述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配 数 额 的确定原 则为: 使 收 益分配后 基金净 值 增长率尽 可能贴 近 标的指数 同 期增长率 ;若基 金 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 分 配; 4 、基 于本 基金的 性质 和特 点,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不 须以 弥补 亏 损 为前提 , 收益 分配 后有可能 使基金 份 额净值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日 (即 收益 评价日 ) 的基 金份 额净值减 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额 后可能 低 于面值; 5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采取现金 方式; 6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 人可在按 监管部 门 要求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对基金 收 益分配的 有关业 务 规则进行 调整, 并 及时公告 。 二、基金 收益分 配 数额的确 定原则 1 、在 收益 评价日 ,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和 标的 指 数 同期增长 率。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为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金份额 净值之 比 减去 1 乘以 100% ( 期间如发 生基金 份 额折算, 则 以 基金 份额 折算日为 初始 日重 新计算 ) ; 标的 指数 同期增长 率为 收益 评价日标 的指数 收 盘 值与基 金上市 前 一日标的 指数收 盘 值之比减 去1 乘以 100% (期 间如发 生基 金份 额折 算, 则以 基金 份额 折算 日为 初 始 35 日重新计 算) 。 即: % 100 * 1 - ? ? ? ? ? ? ? 额 净 值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值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期间如 发生基 金 份额折算, 则以基 金 份额折算 日为初 始 日重新 计算) % 100 * 1 - ? ? ? ? ? ? ? 数 收 盘 值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盘值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期间如 发生基 金 份额折算, 则以基 金 份额折算 日为初 始 日重新 计算) 截 至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减 去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的 差 额超过1%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进行 收 益分配。 2 、当 基金 收益评 价日 核定 的基 金净 值增 长率 超过 标的 指数 同 期 增 长率 达 到 1% 以 上时 ,以 使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净值 增长 率尽 可能 贴近 标的指数 同期增 长 率为原则 确定收 益 分配数额 。 三、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中应载明 基金收 益 分配对象 、 分 配原 则、 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 及 比例、分 配方式 及 有关手续 费等内 容 。 四、收益 分配方 案 的确定与 公告 本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 拟 定,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 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五、收益 分配中 发 生的费用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36 行承担。 十、基 金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法律 法 规、 基金合 同的有 关 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 开披露的 信息在 公 开披露之 前应予 保 密。 除 按 《基 金 法 》 、 《 运作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进行信息 披露外,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运作 中 产生的信 息 以及从对 方获得 的 业务信息 应予保 密 。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除 了为合 法 履行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 所必要之 外, 不得 为其他目 的使用 、 利用其所 知悉 的基金的 保密信 息, 并且应当 将保密 信 息限制在 为履行 前 述义务而 需 要 了解该 保密信 息 的职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如下情 况不 应视为基 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 违反保密 义务: (1 )非 因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原因 导致 保密 信息 被 披 露、泄露 或公开 ; (2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为 遵 守和服从 法院判 决 或裁定 、 仲裁裁决 或中国 证 监会等监 管机构 的 命令、 决定 所做出 的 信息披露 或 公开。 (二)信 息披露 的 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主 要包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合 同生效 公 告、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公告 书 、 基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净 值、 基 金 份额申购 赎回 清单 、 基金 份额折 37 算日和折 算结果 公 告、 基 金定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 度 报告 , 以及 临时 报 告、 澄 清 公告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等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信 息。 基金年 度报告 需 经具有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审 计后,方 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 息 披露中的 职责和 信 息披露 程序 1. 职责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 息披 露过 程中 应以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利益 为宗旨 , 诚实信用 , 严守 秘 密。 基 金管理人 负 责办理与 基金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 宜, 对 于本章第 ( 二) 条 规定的应 由 基金托管 人复 核的事项 ,应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 误 后,由基 金管理 人 予以公 布。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 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 会指定媒 介披露。 根 据法律法 规应由 基 金托管人 公 开披露的 信息, 基 金托管人 将通过 指 定 媒介公 开披露 。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 暂停或 延 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 ) 不可抗 力; (2 )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 不确定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暂停 估值; (3) 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情 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经 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 信 息披露文 件, 由基 金 管理人 起草、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后由基 金 管理人公 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 定需要披 露的事 项 时,按基 金合同 规 定公布。


38 3. 信息文 本的存 放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 议、 招 募说明书 公 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 的住所,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 基金定期 报告公 布 后, 应当分 别置备 于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 众 查阅、复 制。 投资者可 以免费 查 阅 上述文 件 。 在支 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 制 件或复印 件。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应保证文 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完全 一致。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 金管 理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管理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0.50%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0.50%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 如 下: H = E×0.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二)基 金托管 费 的计提比 例和计 提 方法 基金托管 费按基 金 资产净值的0.10% 年 费率计提 。 在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 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10%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 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39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三)标 的指 数 许 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协议中 所规定 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计 提方法支 付指数 许 可使用费。 指 数许可使 用费的 费 率、具体 计算方 法 及支付方 式见招 募 说明书。 如果指数 使用许 可 协议约定 的指数 许 可使用费 的计算 方 法、 费率 和支付方 式等发 生 调整, 本基 金将采 用 调整后的 方法或 费 率计算指 数 许可使用 费。 此项 变更无需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招募说 明书更 新 或其他公 告中披 露 基金最新 适用的 方 法。 (四 )基 金上市 费 及年费、 基金的 银 行汇划费 用、基 金 的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 账 户开户费 用和账 户 维护费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 相关的 信 息披露 费 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费 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相关 的 会计 师 费 、 律师费 和 诉讼费 、 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 生的费用 、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费 用 和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运 营 过 程 中 的 增 值 税 等 根 据 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 合同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可以 列入 当 期基金费 用。 (五 )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处 理 与基金运 作 无关的事 项发生 的 费用等不 列入基 金 费用。 基金 合同生 效 前的相关 费 用, 包 括但不限 于 验资费 、 会计师 和 律师费 、 信息披 露 费等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费 用。 其他 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不得 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六 ) 本基金 运作 前产生的 相关费 用 由基金管 理人垫 付 , 运作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划付指 令, 经 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日起3 个 工作日 内 从基金资 产中一 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


40 (七 )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复 核程序、 支付方 式 和时间 1 、复 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计 提的基 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 管 费等, 根 据本托管 协议和 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进行复核 。 2 、支 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 金 托管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月 月 末, 按 月 支付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核 对 后, 由基金 托管人 于次月前2-5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 付 给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若 遇 法定 节假 日、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八)违 规处理 方 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违反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从基金 财产中 列 支费用时 , 基 金托 管人可要 求基 金管理人 予以说 明 解释, 如基金 管理 人无正当 理由 , 基 金托管人 可拒 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 册, 包 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内容至 少 应包括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登记 机构编 制, 由基金管 理人审 核 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 任 意一个交 易 41 日或全部 交易日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提供 , 不 得拖延或 拒绝提 供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于下 月 前十个工 作 日内提交 ; 基 金 合 同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用 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 承 担相应的 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 的保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保 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 务 活动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 金托管人 应保存 基 金托管 业 务活动 的 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 他相关 资 料。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都应当 按 规定的期 限 保管。保 存期限 不 少于 15 年。 (二)合 同档案 的 建立 基金管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署与 基金相 关 的 重大合 同文本 后, 应 及时 将重大合 同传真 给 基金托管 人, 并在 十 个工作日 内 将合 同 文本正本 送 达基金托 管人处 。 (三)变 更与协 助 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生 变更 ,未 变更 的一 方有 义务 协 助 42 变更后的 接任人 接 收相应文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账 凭证 、 基 金账册、 交易记 录 和重要合 同等, 承 担保密义 务并 保存至少15 年以上 。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更换 1.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管 理人职 责 终止: (1 ) 被依法 取消基 金管理资 格; (2 )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3 )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 法 宣告破产 ; (4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2. 基金管 理人的 更 换程序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必 须依照如 下程序 进 行: (1 )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由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10% 以 上(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提名;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 管理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基 金管理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的 2/3 以上(含2/3 )表决 通过; (3 )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43 (4 )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选 任基 金管 理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5 )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6 )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妥 善保 管 基 金管理业 务资料, 及 时向临时 基金管 理 人或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办理基 金 管 理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接 收。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应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基金 资产总 值 和净值 ; (7 )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审计费 用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8 ) 基金 名称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后 ,如 果原 任或 新任 基 金 管理人要 求, 应按 其 要求替换 或删除 基 金名称中 与原基 金 管理人有 关 的名称字 样。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更换 1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有下列情 形之一 的 ,基金托 管人职 责 终止: (1 ) 被依法 取消基 金托管资 格; (2 ) 被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3 ) 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 法 宣告破产 ; (4 )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 情形。


44 2 、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程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托管人 由基金 管 理人或由 单独或 合 计持 10% 以上(含10% ) 基金 份额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提名 ; (2 ) 决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在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后 6 个 月内对被 提名的 基 金托管人 形成决 议, 该决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表 决 权 的2/3 以上( 含 2/3 ) 表决通 过; (3 )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产生 之前 ,由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4 )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的决 议须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5 )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更换 基金 托 管 人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日内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6 )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妥 善保 管基 金财 产 和 基金托管 业务资 料 ,及时办 理基金 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 务 的移交手 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 者临时基 金托管 人 应当及时 接收。 新 任 基金托管 人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 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


(7 )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的 ,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 聘 请会计师 事务所 对 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 并将 审计结 果予 以公告 ,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审计费 用在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同时更 换 (1 ) 提名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更 换, 由单 独 或 合计持有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45 (2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 换 分别按上 述程序 进 行; (3 ) 公告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上联 合公告 。 (三)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或临时 基金管 理 人接受基 金管理 或 新 任基 金托管人 或临时 基 金托管人 接受基 金 财产和基 金托管 业 务前, 原基 金 管理人或 原基金 托 管人应继 续履行 相 关职责, 并 保证不 作 出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利益 造 成损害的 行为。 原 基 金管理人 或原基 金 托管人在 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期 间, 仍有权 按照本 基 金合同的 规定收 取 基金管理 费 或基金托 管费。 (四) 本部分 关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更 换条件 和 程序的约 定, 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 则的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修 改导致 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 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并提前 公 告后, 可直接 对相 应内容进 行修改 和 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 当事人 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将其 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 财 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 证 券投资。 (二) 基金管 理人 不公平地 对待其 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 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 其托管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三)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利用 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46 (四)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向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对他 人 泄漏基金 经营过 程 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 规 定的方式 公开披 露 的信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 况下向基 金托管 人 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 令 ,或违规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 指令。 (七)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行 政上、 财务上不 独 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 其 他 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 管人 私自动用 或处分 基 金资产 ,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基金 合 同或托管 协议的 规 定进行处 分的除 外 。 (九)基 金财产 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承 销证券 ;


2 、违反 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 担保;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 、买 卖其他 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 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5 、向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 出 资;


6 、 从事 内幕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禁止 的其他 活 动。 (十)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禁止的 其 他行为 , 以及法 律 、 行政 法 规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禁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从事 的 其他行为 。


47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 基 金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托管 人 接 管基金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 、 中国证监 会 或基 金 合同规定 的终止 事 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 ,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中国 证 监会的监 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 金清 算 小 组可以聘 用必要 的 工作人员 。 (3)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 中,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 履 行职责 , 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4)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 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 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48 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形 出 现 时 ,由 基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 基 金; (2) 对 基金财 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 作清算 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 对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报 告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 金 剩余 财 产进行分 配。 3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4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5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偿 : (1) 支 付清算 费用; (2) 交 纳所欠 税款; (3) 清 偿基金 债务; (4) 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6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报 告经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49 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算报 告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7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有关文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存15 年以 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不履 行 本协议或 履行本 协 议不符 合约定的 ,应当 承 担违约责 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 中, 违 反 《基金法 》 或 者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约定 , 给基 金财 产或者基 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损 害 的,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为 依法承 担 赔偿责任 ; 因 共同行为 给基金 财 产或者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害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 对损 失 的赔偿, 仅限于 直 接损失。 (三) 当事人违 约 , 给另 一方当事 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 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 给基 金 资产造成 损失的 , 应就直接 损失进 行 赔偿, 另一方 当事人有 权利及 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 约 方追偿 。 如发 生下 列情况 , 当事 人可以免 责: 1 、不 可抗力 ; 2 、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 或 不作为而 造成的 损 失等; 3 、 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 行 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 权 而 造成的损 失等。 (四) 当事人 违约 , 另一方当 事人在 职 责范围内 有义务 及 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失 的扩大 。 没有采取 适当措 施 致使损失 进一 50 步扩大的 ,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 赔 偿。 非 违约方 因防 止损失扩 大而 支出的合 理费用 由 违约方承 担。 (五) 违约行为 虽 已发生 , 但本托 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 的, 在 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 前提下,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当继 续履行 本 协议。 若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因 履 行本协议 而 被起诉, 另一方 应 提供合理 的必要 支 持。 (六) 由于不 可抗 力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财产 或基金 投 资者损失,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 免除赔 偿 责任。 但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 措 施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 调 解 解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决 的, 任 何 一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照中 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 规 定,仲裁 费由败 诉 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51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 管协议 的 效力约定 如下: (一) 基金 管理人 在 向中国证 监会申 请 发售基金 份额时 提 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经 托 管协议当 事人双 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 代表人或 授 权代表签 字, 协议 当 事人双方 根据中 国 证监会的 意见修 改 托管协议 草 案。托管 协议以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的 文 本为正式 文本。 (二) 托管协 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 日 起成立 , 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生效。 托管 协议的 有 效期自其 生效之 日 起至该基 金财产 清 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止 。 (三) 托管 协议自 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 议 当事人具 有同等 的 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六份, 协议双方 各 持二份 , 上报 有 关 监管部门 两 份,每 份具有 同 等法律效 力。 二十、 其他事项 除 本 协 议 有 明 确 定 义 外 , 本 协 议 的 用 语 定 义 适 用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协议未尽 事 宜, 当 事人依据 基 金合同 、 有关法 律 法规等规 定协 商办理。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 方法定 代 表人或授 权代表 签 章、签订 地 、签 订 日 。


( 本页为《 景顺 长 城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签 字页, 无 正文) 基金管理 人: 景 顺 长城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法 人盖章 )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 字) :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














日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 司 (法人 盖章) 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签 字) : 签订地: 北京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