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景顺MSCI(512280)

景顺MSCI: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景 顺 长城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景 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 际通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景顺 长 城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 八年四 月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3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2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更 登记 ......................................................................................... 14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1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15 第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2 第十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序 ..................................................... 38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托管 ............................................................................................................. 41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6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8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0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1 第二十 一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67 第二十 二部 分


违约 责任 ............................................................................................................. 69 第二十 三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0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0 第二十 五部 分


其他 事项 ............................................................................................................. 71 第二十 六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72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募 集,并 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注册。 四、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 以充 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 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 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 益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 六、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七、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八、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管理人: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 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 招募说明书: 指 《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 10、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4、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15、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 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特定机构投资者: 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 26、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 27、直销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9、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1、 登记业务: 指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存管及相关业务。 32、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 场外: 指不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或者赎回业务的场所。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 39、开放 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 41、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 43、 《业务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业 务实施 细则》 、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发布 实施的《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 相关规则和规定。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4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赎回对价的行为 。 47、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8、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49、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 MSCI 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通 指数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CNY) )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或基金 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5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 现金替代: 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 53、 现金替代退补款: 指投资者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 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 相关费用, 则本基金需向投资者退还差额, 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者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 54、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 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者申购、 赎回时应支 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 55、 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 56、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 构建跟踪指数的 投资组合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 57、 组合证券:指 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 58、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6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6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6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6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64、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 65、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6、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 易的债券等 。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以期获得与标的指 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 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化 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指数(MSCI China A Inclusion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0 RMB Index (CNY))。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 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其编制 方法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 理人 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 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其编制方法 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等事项 )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名称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 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十、开通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 业务并制定、 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规则。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 选择网 上现金 认购、网 下现金 认购和 网下股票 认购 3 种方 式认购 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 和/ 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 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 发售代理机构可接受的认购方式、 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 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 调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公告中列明。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2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 间认购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 认购股票予以冻结, 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 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 权益归认购投资者本人所有。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 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投资 者提交 认购申 请时,需 按基金 管理人 和发售代 理机构 规定的 方式全 额缴款或备有足额认购股票。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账户 的单笔 最低认 购份额或 单只认 购股票 股数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认 购份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 者具体 的认购 原则、认 购限额 、认购 份额的计 算公式 、 募集 期利息 的处理、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市值 )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3 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 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登记机构应予 以解冻;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发售 代理 机 构不得 请求报 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基金合同》 存续期内, 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情形,但未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但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如果 存在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4 第 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 记 为提高交 易便利 或根据 需要(如 变更标 的指数 ) ,基金 管理人 可向登 记机构 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数 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 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 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 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 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 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本基金基 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 3 个工作日发布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5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 3 、 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由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届时, 基金 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 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时挂牌交 易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 购、 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6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开 放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 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基金 份额采 用“份 额申购、 份额赎 回”原 则,即申 购、赎 回均以 份额申 请。 2、基金 份额的 申购对 价、赎回 对价包 括组合 证券、现 金替代 、现金 差额及 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 、赎回 应遵守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基 金业务 实施细 则》 、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 管理人 可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且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7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 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 接收到该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 、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具体清算交收和登记 办理时间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 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 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8 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 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 按时足额交收的 ,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 并要求其承担 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投资 人申购 、赎回 的基金份 额需为 最小申 购、赎回 单位的 整数倍 。最小 申购、 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 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 参 见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公告 。 3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份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情况、 市场变 化以及投 资者需 求等因 素 可设 定当日 申购份额上限、 当日赎回份额上限, 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 进 行控制,并 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 市场情况 ,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下, 合理 调 整上述 规定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 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 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 对价是 指投资 者申购基 金份额 时应交 付的组合 证券、 现金替 代、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投资 者在申 购或赎 回基金份 额时, 申购赎 回代理机 构可按 照一定 的标准 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 算公式 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T 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未来, 若市场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19 情况发生变化, 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或基金 管理人无 法受理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 2、发生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及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临时停 市或交 易时间 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相关 证券、 期货交 易所、登 记机构 、申购 赎回代理 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登 记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 申购, 或者指数 编制单位、 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 赎回清单无法 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 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9、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 10、 当深市成份股长期停牌且其重大公司行为事件存在一 定不确定, 基金管 理人接受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1、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7 、9、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0 金投资者的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时。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及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临时停 市或交 易时间 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相关 证券、 期货交 易所、登 记机 构 、申购 赎回代理 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 赎回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相关 证券交 易所、 申购赎回 代理券 商、登 记机构等 因异常 情况无 法办理 申购,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 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 赎回清单无法 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括 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8、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9、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6 、 8、 9 项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 者的 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1 额净值。 九、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对于 符合《 特定机 构投资者 参与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 基金申 购赎回 业务指 引》 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 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 另行公告。 2、 不违 反法律 法规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 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赎回 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 并提前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 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 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 若本基金推出 联接基金, 在本基金上市之前, 联接基金可以 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在条 件允许 时,基 金管理人 可开放 集合申 购,即允 许多个 投资者 集合其 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6、基金 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机构 可依据 本基金 合同开展 其他服 务,双 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 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二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2 第 九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0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3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 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4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价格、 申购对价 、赎 回 对价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5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的认购款项、 股票连同认购款项 的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6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对 价的现金部分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7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8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 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款 项和认购 股票、 应付申 购对价和 赎回对 价 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登 记结算 机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 规则;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 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29 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 十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直 接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本 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0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 ; (3 )因 相关证 券交易 所或者登 记结算 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发 生变动 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1 (4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5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6 )基 金管理 人、证 券交易所 、登记 机构、 代销机构 在法律 法规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9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变更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率、计算方式或支付方式等; (11) 由于指数编制单 位变更、 指数更名、 或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其 编制方法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等, 使得基金 管理人需要 变更标的指数和对基金 合同进行相应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变更) ;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2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3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会议通 知载明的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4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且除书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 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7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 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 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9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3、临时 基 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 值 ;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 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0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1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有关基金 托管事宜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2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 登记、存管及相关业务。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有限公司 办理。 基金管理人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 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份额的 登记业 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金合 同》及 招募说明 书规定 为投资 者办理非 交易过 户业务 、提供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3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以期获得与标的指 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 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 ,年化 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更好 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 票) 、 股 指期货 、债券 资产(国 债、金 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现 金资产 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即以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 进行被动 式指数化投资。 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在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 法律法规限制、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 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 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综合考虑相关性、 估值、 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4 进行替代或者采用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 承受限度之内, 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 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交 易。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 确定投资时机、 标的证券 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本基金将从其最新 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四、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 等行为时, 以及因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 误差的有效控制,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 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 减少流动性冲击, 尽量 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行 投资组合调整。 3、成份股公司信 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复牌等) ,以及 成份股 公司其他 重大信 息,分 析这些信 息对指 数的影 响,并根据 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5 4、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5、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 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6、跟 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 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同时设置风险隐患预警机制, 及时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2% ,年化跟踪误 差不超过 2% 。如因标的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 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范围 主要为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及备选成 份股,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6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基金如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2.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2.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2.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13 )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7 (15 )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的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16 ) 和(17)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8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通 指数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CNY))。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 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其编制 方法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 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 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 指数更名、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其编制方法 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名称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49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的品 种。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0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1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 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 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活跃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2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 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④流通受限的股票, 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 市、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股 票) , 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含 权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 照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5 )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本 基金可 以采用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按照上 述公允价 值确定 原则提 供的估 值价格数据。 (7 )估 值计算 中涉及 港币对人 民币汇 率的, 将依据下 列信息 提供机 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 )同 一股票 或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易 的,按 股票或 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9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3 (10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4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5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 后,应当暂停估值 ;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场所及 其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6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 市费及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 管费、 过 户费、 手续费、 经纪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 证券、 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 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3、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7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 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此项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 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4 -14 项 费用,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8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按照税务 机关的要求进行核算,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以基金管理人为 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缴 纳。 因本基金投资运作产生的其他税收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数 额的确 定原则 为: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点, 本基金 收益分 配不须以 弥补亏 损为前 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收益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 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 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59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 计算) ;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 为收益 评价日标 的指数 收盘值 与基金上市 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即: % 100 * 1 - ? ? ? ? ? ? ? 额 净 值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值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100 * 1 - ? ? ? ? ? ? ? 数 收 盘 值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盘值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 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 至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减 去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的 差 额 超 过 1%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 金收益 评价日 核定的基 金净值 增长率 超过标的 指数同 期增长 率达到 1% 以上时,以使收益 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 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 期增长率为 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0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要求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信息类型、 披露内容、 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 若适用于本基金,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3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 站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八 ) 基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 现 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4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九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5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4、变更标的指数。 25、 基金停复牌及 基金终止上市。 26、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7、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 29、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6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管理情况。 (十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7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8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69 第 二十 二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行使或 不行 使其 投资权 而造成 的损失 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 下, 《 基金合 同》能够 继续履 行的应 当继续履 行。非 违约方 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0 第 二十 三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 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1 第 二十 五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2 第 二十 六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 通以及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等相关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3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 价格、 申购对价 、赎 回 对价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4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申购或赎回之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应收对价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 的认购款项、 股票连同认购款项 的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5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6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对 价的现金部分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7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金 认购 款 项和认购 股票、 应付申 购对价和 赎回对 价 及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8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登 记结算 机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 规则;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 机构。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 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79 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1 )终止基金上市,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的除外;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且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不 利影响 的前提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0 低赎回费率 或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因 相关证 券交易 所或者登 记结算 机构的 相关业务 规则发 生变动 以及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5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6 )基 金管理 人、证 券交易所 、登记 机构、 代销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 定的范 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0)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 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 变更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率、计算方式或支付方式等; (11) 由于指数编制单 位变更、 指数更名、 或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其 编制方法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等, 使得基金 管理人需要变更标的指数和对基金 合同进行相应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变更) ;


(12)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1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2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会议通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3 知载明的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且除书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 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 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4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5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 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6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 合上述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每次 基金收益 分配数 额的确 定原则 为: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 本基金 的性质 和特点, 本基金 收益分 配不须以 弥补亏 损为前 提,收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7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收益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 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 二)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 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 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 计算) ;标的 指数同期 增长率 为收益 评价日标 的指数 收盘值 与基金上市 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即: % 100 * 1 - ? ? ? ? ? ? ? 额 净 值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基 金 份 值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100 * 1 - ? ? ? ? ? ? ? 数 收 盘 值 基 金 上 市 前 一 日 标 的 指 盘值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 收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 至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减 去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增 长 率 的 差 额 超 过 1%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当基 金收益 评价日 核定的基 金净值 增长率 超过标的 指数同 期增长 率达到 1% 以上时,以使收益 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 率 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 同 期增长率为 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数额。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8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 管费、 过 户费、 手续费、 经纪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 证券、 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 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1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3、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89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5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前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 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 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此项变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 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 、基金 费用的 种类”中 第 4 -14 项 费用,根 据有关 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0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按照税务 机关的要求进行核算,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缴 纳。 因本基金投资运作产生 的其他税收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 标的 指 数,追求 跟踪 偏离度 和 跟踪误差 最小 化,以 期 获得与标的 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2% ,年 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此外, 为更好 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股 指期货 、债 券 资产(国 债、金 融债、 企业债、公 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融资 券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同业存 单、现 金资产 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1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即以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为原则, 进行被动 式指数化投资。 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在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 法律法规限制、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 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综合考虑相关性、 估值、 流动性等因素挑选标的指数中其他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 进行替代或者采用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 基金投资组合, 以期在规定的风险 承受限度之内, 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2%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股票仓位频 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及转融通交 易。 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 析, 确定投资时机、 标的证券 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本基金将从其最新 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 四) 投资组合管理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 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 等行为时,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会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 误差的有效控制,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2 根据标 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 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 减少流动性冲击, 尽量 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行 投资组合调整。 3、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复牌等) ,以及 成份股 公司其他 重大信 息,分 析这些信 息对指 数的影 响,并根据 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易策略。


4、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 本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5、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 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6、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 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并优化 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同时设置风险隐患预 警机制, 及时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 本基金力争使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2% ,年化跟踪误 差不超过 2% 。如因标的指数编 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 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 五)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投 资范围 主要为标 的指数 成份股 及备选成 份股,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3 资产的 8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12 )本基金如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2.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 返售金 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4 12.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2.4 本基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2.6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3 )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15 )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的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 (16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 (17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9) 、 (16 ) 和(17)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中国 A 股国际 通 指数 (MSCI China A Inclusion RMB Index (CNY))。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 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发布或授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其编制 方法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 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6 称。 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 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 更、 指数更名、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其编制方法 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 等事项)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名称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具有与标的指数、 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 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较高的品 种。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三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公 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7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存在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无论是否出现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行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 金资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8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 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99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 页为《 景顺长城MSCI 中国A 股国际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