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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活期宝A(000748)

广发活期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4月)查看PDF公告

 
 
 
 
广 发 活期宝 货 币市场 基 金 
更 新 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八年四 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 金于2014 年5月22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4]519 号文 注册 。本 基金 合同 于2014 年8月28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2 月28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7 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1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2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1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0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6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0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6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3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5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6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07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管理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 金 融机构。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广发活期宝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 律法 规:指 中国 现行有 效并 公布实 施的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 四次 会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港口 法> 等 七部法 律的规 定》 修改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12 月17 日颁布、2016 年2 月1 日起实施的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3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 定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内 合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的 基金管 理机 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 售机 构: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放 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所 管 理 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 30、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5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票 据投资 收益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利 息收入、其他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 余成 本法: 指计 价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 售服 务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用,该 笔费 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54、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8、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 金份 额净值 :本 基金采 用摊 余成本 法估 值,通 过每 日计算 收益 并分配 的方 式,使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61、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 6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4、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5 、 偏 离 度 : 指 采 用 影 子 定 价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程 度 , 等 于 (NAVs-NAVa )/ NAVa,其中 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 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前海 香江 金融控 股集团 有限 公司 、康美 药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和广 州科技 金融 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 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 15.763 %、 9.458 %和7.881 %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 先生 :董事 长, 经济学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兼 任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执行董 事、党 委书 记, 中证机 构间报 价系 统股 份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 中国证 券业协 会第 六届 理事会兼职副会长,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中国上 市公司 协会 第二 届理事 会兼职 副会 长, 亚洲金 融合作 协会 理事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协会 道德准 则委员 会委 员, 广东金 融学会 副会 长, 广东省 预防腐 败工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财政 金融 运行规 范组成 员, 中证 机构间 报价系 统股 份有 限公司 副董事 长。 曾任 财政部 条法司 副处 长、 处长, 中国经 济开 发信 托投资 公司总 经 理 办公 室主任 、总经 理助 理, 中共中 央金融 工作 委员 会监事 会工作 部副 部长 ,中国 银河证 券有 限公 司监事 会监事 ,中 国证 监会会 计部副 主任 、主 任等职务。 林传辉 先生 :副董 事长 ,学士 ,现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兼任广 发国 际资产 8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中国 基金 业协 会创新 与战略 发展 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产 管理 业务专 业委员 会委 员,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第 四届 上诉复 核委员 会委 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孙晓燕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广 发证券 执行 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 总监, 兼任 广发控 股(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证 通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曾任 广东 广发 证券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经 理、广 发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财 务部经 理、 财务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投资 自营 部副总 经理,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副总 经理,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 理。 戈俊先 生: 董事,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现 任烽 火通信 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总裁 ,兼 任南京 烽火星 空通信 发展 有限 公司董 事。曾 任烽 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财 务部总 经理助 理、 财务 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 女士 :董事 ,硕 士,现 任深 圳香江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南方香 江集 团董事 长、总 经理, 香江 集团 有限公 司总裁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兼 任全 国政 协委员 ,全国 妇联 常委 ,中国 女企业 家协 会副 会长, 广东省 妇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工 商联 副主 席,广 东省女 企业 家协 会会长 ,香江 社会 救助 基金会 主席, 深圳 市深 商控股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深圳龙 岗国 安村 镇银行 董事。 曾任 深圳 市前海 香江金 融控 股集 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 女士 :董事 ,硕 士,副 主任 药师, 现任 康美药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常务副 总经理 ,兼任 世界 中联 中药饮 片质量 专业 委员 会副会 长、国 家中 医 药 管理局 对外交 流合 作专 家咨询 委员会 委员 、中 国中药 协会中 药饮 片专 业委员 会专家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术 委员 会委 员,全 国制药 装备 标准 化技术 委员会 中药 炮制 机械分 技术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国家 中医 药行 业特有 工种职 业技 能鉴 定工作 中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业 专家委 员会 副主 任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中华 联合 保险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经 理、集 团机关 党委书 记, 兼任 保监会 行业风 险评 估专 家。曾 任中国 人民 保险 公司荆 襄支公 司经 理、 湖北省 分公司 国际 保险 部党组 书记、 总经 理、 汉口分 公司党 委书 记、 总经 理 ,太平 保险 有限 公司市 场部总 经理 、湖 北分公 司党委 书记 、总 经理、 助理总 经理 、副 总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阳光财 产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阳 光保 险集 团执行 委员会 委员 ,中 华联合 财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9 董茂云 先生 :独立 董事 ,博士 ,现 任宁波 大学 法学院 教授 、学术 委员 会主任 ,兼 任海尔 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曾任复旦大学教授、 法律系副主任、 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 学商学 院博 士生 导师, 兼任中 国会 计教 授会理 事、 东 北地 区高 校财务 与会计 教师 联合 会常务 理事、 辽宁 省生 产力学 会副理 事长 、东 北制药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 事、 沈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 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 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 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 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新华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 生: 监事会 主席 ,硕士 ,经 济师。 曾任 广东物 资集 团公司 计划 处副科 长, 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 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 女士 :监事 ,硕 士,高 级涉 外秘书 ,现 任广州 科技 金融创 新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工 会主席 、副总 经理 。曾 任广州 科技房 地产 开发 公司办 公室主 任, 广州 屈臣氏 公司行 政主 管, 广州市 科达实 业发 展公 司办公 室主任 、总 经理 ,广州 科技风 险投 资有 限公司 办公室 主任 、董 事会秘书。 吴晓辉 先生 :监事 ,硕 士,现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术 部总 经理, 兼任 广发基 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 先生 :监事 ,学 士,现 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中 央交易 部交 易员。 曾任 广州新 太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工 程师,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工程师 ,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 士: 监事, 硕士 ,现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营销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曾任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拓 展部总 经理助 理, 营销 服务部 总经理 助理 ,产 品营销 管理部 总经 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 先生 :总经 理, 学士, 兼任 广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 国基 金业协 会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业 委员会 委员 ,资 产管理 业务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第四届 上诉复 核委 员会 委员。 曾任广 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10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平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 经济 师。曾 任上 海荣臣 集团 市场部 经理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第 六届 创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委员。 易阳方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资 总监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鑫 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广 发创 新驱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广发 转型升 级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国 际资 产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瑞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曾任广 发证 券投 资自营 部副经 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发 行审核 委员会 发行 审核 委员, 广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 总经 理、总 经理助 理, 广发 聚丰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广发 聚富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制造 业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广 发稳 裕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段西军 先生 :督察 长, 博士。 曾在 广东省 佛山 市财贸 学校 、广发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邱春杨 先生 :副总 经理 ,博士 ,兼 任瑞元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曾 任原南 方证 券资产 管理部 产品设 计人 员, 广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理 财部副 总经 理、 金融工 程部副 总经 理、 产品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魏恒江 先生 : 副总 经理 ,硕士 ,高 级工程 师。 兼任广 东证 券期货 业协 会副会 长及 发展委 员会委 员。曾 在水 利部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工作 ,历任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 女士 :副总 经理 ,硕士 ,兼 任广发 国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曾任 中国农 业科学 院助理 研究 员, 中国证 监会培 训中 心、 监察局 科员, 基金 监管 部副处 长及处 长, 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 士: 副总经 理, 硕士。 兼任 广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投 资总监 、广 发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集鑫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安 富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鑫 裕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广 发集裕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广发集 安债券 型证 券投 11 资基金 基金经 理、 广发 集源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曾在 施耐 德电气 公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国人 保资 产管 理公司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和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工 作, 历任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广发 聚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基金经理 任爽女士,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兼任研究员、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16 日至2018 年3 月20 日) 。现任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2 年12 月 12 日起任职) 、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6 月 20 日起任职) 、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0 月22 日 起任职) 、广发天天利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1 月 27 日起任 职) 、广发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5 月30 日起任职) 、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4 年8 月28 日起任职) 、 广发 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6 月8 日起任职) 、 广发稳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3 月21 日起任职) 、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自 2016 年11 月16 日起任职) 、 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2 日起任职) 、广发安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2 月9 日 起任职) 、 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3 月21 日起 任职) 。 温秀娟女士,经济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门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投资部总经理、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4 月 29 日起任职)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2013 年1 月14 日起任职) 、 广发 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 年 6 月20 日起任职)、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12 月2 日 起任职)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 任职)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22 日 起任职)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 债券 投资部 总经理 谢军 先生 、现金 投资部 总经 理温 秀娟女 士、债 券投 资部 副 总经 理代宇 女士 和固 12 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 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3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包 括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等。 内部控 制大纲 是对 公司 章程规 定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对各 项基 本管理 制度的 总揽 和指 导。内 部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部 控制目 标和 原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内 部控制 环境、 内部 控制 措施等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风 险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核 制度 、集 中交易 制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披 露制 度、 信息系 统管理 制度 、员 工保密 制度、 危机 处理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等 。部门 业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的 基础 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 立以 各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防 线。 各岗位 均制 定明确 的岗 位职责, 各业务 均制定 详尽 的操 作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声明 已知 悉并 承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及 岗位 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合规风控部 门 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 防 线。 合规 风控 部门 属 于内核 部门 ,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和业 务活 动,对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 联系人:张小燕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 年 8 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2 月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601166 )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兴业 银行始 终坚 持“真 诚服 务,相 伴成 长”的 经营 理念, 致力 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兴 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09 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 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38.50 亿元。 在 2016 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 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第 33 位, 按一 级资本排名第 32 位; 在2016 年 《财富》 世界500 强中, 兴业银行排名第 195 位; 在 2016 年 《福布斯》 全球上市企 业 2000 强排名中, 兴 业银行位居第 59 位, 稳居全球银行 50 强、 全 球 上市企业 1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品牌价值同步提升,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世界 知名品牌评估机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2017 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榜单,兴业银行排名 第 21 位,大幅上升 15 位,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达 105.67 亿美元,同比增长 63.70% 。在 国内外 权威机 构组 织的 评奖中 ,兴业 银行 连续 六年蝉 联中国 银行 业“ 年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15 机 构 奖 ” , 并 先 后 获 得 “ 亚 洲 卓 越 商 业 银 行 ” 、 “ 杰 出 中 资 银 行 奖 ” 、 “ 年 度 最 佳 股 份 制 银 行 ” 、 “卓越 竞争力 金融控 股 集团” 、 “卓 越创新 银行 奖” 、 “年度 优秀绿 色金 融机构 ” 、 “ 最佳责 任企 业”等多项殊荣。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 理 处 、 科 技 支 持 处 、 稽 核 监 察 处 、 运 营 管 理 及 产 品 研 发 处 、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等 处 室 , 共 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2005]74 号。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兴 业 银 行 已 托 管 开 放 式 基 金 214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234.37 亿元。 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 稽 核 监 察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审 计 部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独 立 、 专 职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基 金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处 室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应 落 实 到 每 一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16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稽 核 监 察 处 , 该 处 室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和操作性。


(5 )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 部 门 与 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同 所 处 的 环 境 相 适 应 , 以 合 理 的 成 本 实 现 内 控 目 标 , 内 部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控 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与 完 整 为 出 发 点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必 须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在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 任 追 究 原 则 。 各 业 务 环 节 都 应 有 明 确 的 责 任 人 , 并 按 规 定 对 违 反 制 度 的 直 接 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稽 核 监 察 处 指 导 业 务 处 室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 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17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基 金 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日 按 时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如 发 现 接 近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控 制 比 例 情 况 , 严 密 监 视 ,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或 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8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州 、北 京、上 海设 立的分 公司 及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基 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售机构 (1)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


19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 (青岛)96588 , (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广州东塔)10、29 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 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 刘智、林晓纯 联系人: 刘智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30 楼 法人代表: 卢伯卿


20 联系人: 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洪锐明、江丽雅


21 第 六部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运 作方式 、与 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2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销售机构。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 :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他 机 构 的 营 业 网 点 。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新 的业 务发展 或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23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A 类首笔申购金额下限为 0.01 元, 追加申购金额不限; B 类首笔申购下限为 500 万元, 追加申购最低 1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 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 与风 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 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 登记机 构确认 基金 份额 时,申 购生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记 机构 24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 户划出。销售机构在 T+2 日(包括该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具体到账时间可到各销售机构 咨询。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 讯系统 故障、 银行 数据 交换系 统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在该 等故障 消除 后及 时划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银行账 户。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 购、赎 回申 请。 申购与 赎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因 投资者 怠于 履行 该项查 询,致 使其 相关 权益受 损的,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 构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或不 利后 果。 若申购 不生效 ,则 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 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或者, 在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 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用另有规定 25 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 2 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1 :假定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2 : 某投资者T 日持有本基金份额 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 份,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 =1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0 元。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6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 、6、7、9、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27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若 出现 上述 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8 1、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该比例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 (4)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29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30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与质 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 八、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不 违反 相关法 律法 规、 不 影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下 , 根 据具 体情况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的安 排进 行补充 和调 整并提 前公 告。


31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持 较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争实 现稳 定的、 高于 业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收益。 二 、投 资理念 本基金 将遵 循安全 性和 流动性 优先 原则, 通过 灵活利 用各 类投资 工具 和多种 投资 策略, 在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前提 下,合 理构建 并及 时调 整投资 组合, 为投 资者 获取稳 定、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三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包括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大 额存单等)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包括但不 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其 他金 融工具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研 究国 内外的 宏观 经济走 势、 货币政 策变 化趋势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 基础上 ,分析 和判 断利 率走势 与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并综 合考 虑各 类投资 品种的 收益 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 率走 势的因 素很 多,影 响短 期利率 变动 的因素 更多 ,运行 方式 也更为 复杂 。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32 1、 中央银行、 财政部 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 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非常深 远。国 家宏 观经 济管理 部门尤 其是 中央 银行对 经济运 行形 势的 判断及 采取的 应对 政策 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 短期资金供求变化。 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导 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持 续跟 踪反映 国民 经济变 化的 宏观经 济指 标,对 国家 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 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 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的基 础上 ,根据 对投 资对象 流动 性和收 益性 的动态 考察 ,构建 合理期 限结构 的投 资组 合。从 组合总 的剩 余期 限结构 来看, 一般 说来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将 适当缩 短组合 的平 均期 限;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将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适 当延长 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和品 种深 入分析 的基 础上, 进行 品种合 理配 置。当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可以增 加回 购资 产的比 重,适 度降 低债 券资产 的比重 ;预 期利 率下降 ,将降 低回 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 期存 款及大 额存 单是本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对象, 因此 ,银行 定期 存款及 大额 存单的 投资将 是本基 金关 注的 重点之 一。具 体而 言, 在组合 投资过 程中 ,本 基金将 在综合 考虑 成本 收益的 基础上 ,尽 可能 的扩大 交易对 手方 的覆 盖范围 ,通过 对这 些银 行广泛 、耐心 而细 致的 询价, 挖掘出 利率 报价 较高的 多家银 行进 行银 行定期 存款及 大额 存单 的投资 ,在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货币 市场的 各个 细分市 场进 行深入 研究 分析, 在严格 控制风 险和 保障 流动性 的前提 下, 寻找 跨市场 、跨期 限、 跨品 种的套 利投资 机会 ,以 期获得 更高的 收益 。当 然,由 于交易 机制 的限 制,目 前挖掘 套利 投资 机会的 投资方 法主 要是 用风险 相当, 但收 益更 高的品 种替代 收益 较低 的品种 ,或者 用收 益相 当,风 险较低 的品 种替 33 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 好是 货币市 场基 金的重 要特 征之一 。在 日常的 投资 管理过 程中 ,本 基 金将 会紧密 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建 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将综 合平衡 基金 资产在 流动 性资产 和收 益性资 产之 间的配 置比 例,通 过现金 留存、 银行 定期 存款提 前支取 、持 有高 流动性 券种、 正向 回购 、降低 组合久 期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产 整体 的流 动性, 也可采 用持 续滚 动投资 方法, 将回 购或 债券的 到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五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 利率走势预测、券 种配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 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 会的投资战略,结合研 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订所 辖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划 ,包括 :资 产配 置、目 标久期 、期 限结 构、个 券选择 等投 资方 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 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 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固 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 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 作方案,交由中央 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 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 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定 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34 六 、投 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 外 ;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后,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20% ;存 放在 不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同 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5 5% ; (7)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1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该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36 (15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及其 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1) 、 (6 ) 、 (12)、( 13 ) 、 (18) 项规 定 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37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批 准,相 关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披露程序。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金 管理 工具, 注重 基金资 产的 流动性 和安 全性, 因此 采用活 期存 款利率 (税后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活期存 款利 率由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如 果活期 存款利 率或 利息 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 科学客 观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适用 于本基 金时,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九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 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同 业 存 单 、 38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 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 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 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 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39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一、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 年3 月27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0,932,658,634.35 71.62 其中:债券 20,932,658,634.35 71.6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67,893,231.84 6.0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431,068,135.61 22.00


40 4 其他资产 96,122,480.19 0.33 5 合计 29,227,742,481.99 100.00 2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8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08,484,595.98 2.4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券 回购 融资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期 内每 日融资 余额 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2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值 81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值 24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 120 天的情况。


41 3.2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 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7.23 2.49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6.31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48.08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0.6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 (含) -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2.21 2.49 4 报告 期内 投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42 1 国家债券 278,863,984.81 0.9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79,642,095.80 4.1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79,642,095.80 4.1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9,474,152,553.74 68.33 8 其他 - - 9 合计 20,932,658,634.35 73.45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709483 17 浦发银行 CD483 35,000,000.00 3,469,634,216.34 12.17 2 111720287 17 广发银行 CD287 25,000,000.00 2,476,286,404.82 8.69 3 111770376 17 宁波银行 CD234 20,000,000.00 1,982,547,616.52 6.96 4 111709506 17 浦发银行 CD506 16,400,000.00 1,622,560,979.33 5.69 5 111716292 17 上海银行 CD292 15,000,000.00 1,496,056,868.90 5.25 5 111771488 17 宁波银行 15,000,000.00 1,496,056,868.90 5.25


43 CD246 6 111717299 17 光大银行 CD299 15,000,000.00 1,485,771,842.90 5.21 7 170401 17 农发01 6,700,000.00 669,958,914.79 2.35 8 111771494 17 中原银行 CD368 6,000,000.00 598,393,426.84 2.10 9 111771586 17 中原银行 CD369 6,000,000.00 598,195,246.38 2.10 10 111771335 17 天津银行 CD267 5,000,000.00 498,758,553.19 1.75 10 111716290 17 上海银行 CD290 5,000,000.00 498,758,553.19 1.75 7 “影 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8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33%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09%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 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况。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44 9.1 基金计 价方 法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即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实 际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9.2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本报 告期 内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或 在 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9.3 其他 各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50,205,384.35 4 应收申购款 45,917,095.8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96,122,480.19


45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 书。基 金业 绩数据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 本 报告 期基金 份额 净值收益 率 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广发活期宝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8.2 8-2014.1 2.31 1.3241% 0.0038% 0.1225% 0.0000% 1.2016% 0.0038% 2015.1.1 -2015.12 .31 4.3453% 0.0164% 0.3549% 0.0000% 3.9904% 0.0164% 2016.1.1 -2016.12 .31 2.5515% 0.0017% 0.3558% 0.0000% 2.1957% 0.0017% 2017.1.1 -2017.12 .31 4.2814% 0.0010% 0.3549% 0.0000% 3.9265% 0.0010%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3.0666% 0.0093% 1.1881% 0.0000% 11.8785% 0.0093% 广发活期宝B:


46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9.2 -2016.12 .31 0.8923% 0.0017% 0.1176% 0.0000% 0.7747% 0.0017% 2017.1.1 -2017.12 .31 4.4779% 0.0010% 0.3549% 0.0000% 4.1230% 0.0010%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5.4101% 0.0024% 0.4725% 0.0000% 4.9376% 0.0024% 注:业绩比较基准: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基 金累 计净值 收益 率变动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 比较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 8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广发活期宝A


47 广发活期宝B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4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该基 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按照实 际利 率法 进行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平 的结果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 技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影 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中 ,对 于偏离 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其中,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5 个交 易日内 将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 0.25%以 内; 当正 偏 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 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 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50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 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服务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51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52 (1)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各 类基 金份 额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53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收益 的构 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其他收 入及因 运作 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计入收 益。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 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 每 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基 金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基准 ,为投 资人 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 并分 配, 且每日 进行支 付。 投资 人当日 收益分 配的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 记正收 益; 若当 日已实 现收益 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 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 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在当日收益 支付时 ,若该 类基 金份 额当日 净收益 大于 零时 ,则增 加投资 人该 类基 金份额 ;若该 类基 金份 额当日 净收益 等于 零时 ,则保 持投资 人该 类基 金份额 不变; 基金 管理 人将采 取必要 措施 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不缩减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 待其后该类基金份额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再增加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 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日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56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4%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57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 构,由 注册 登记 机构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58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9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0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1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 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62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 报刊、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达 到或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以及 在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中至 少披 露报告 期末 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类 别、 63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项 ,以及 拟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级 低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4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当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或 超过0.5%的情形;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5 七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7 日年化 收益率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6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 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 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67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在 开放 式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基 金管理 人未 能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标的 为流动 性良 好的的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在投 资运 作上将 以分散 投资、 持续 优化 的原则 构建组 合, 保持 组合的 流动性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本 基金 流动 性良好。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 参见 基金合 同“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和本 招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 ②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 参见 基金合 同“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的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 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 68 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③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没 有可供 参考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同时 赎回申 请可 能被延 期办 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2 ) 选 券 方 法 、 选 券 模 型 风 险 ;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 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币 市场 工具, 可能 面临较 高流 动性风 险以 及货币 市场 利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货币市 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影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并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9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收益或本金安全。


70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71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2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 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5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3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74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75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76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77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78 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范围下以及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低基金的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79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80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81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8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情形除外)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83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事 由、召 开条 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接 引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 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报 监管 机关 并提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85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上 海国际 仲裁 中心 ,根据 该中心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8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4004-56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 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87 券、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有价证 券;资产托管业务;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 服务;财务顾问、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包括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大额 存单等)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包括但不 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其 他金 融工具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比例将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股指期货 、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 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 88 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6)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7)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8)当本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 89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 (10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1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 构发 行的 债券 、非金 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及 其 作为 原始 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该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 (15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及其 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本基金投资于主 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 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90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1) 、 (6 ) 、 (12)、( 13 ) 、 (18) 项规 定 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 10:00 前将货币市场基金前一交易日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计持有比例等信息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投资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如 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章 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半 年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向 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 对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 的,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相关交 易对手 追偿 ,基 金托管 人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与 配合。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91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书面或 以双 方认 可的其 他方式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经提 醒后 仍未 改正时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 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 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 关相 关法规 及协议 对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进 行监 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定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定 期存 款提前 支取的 损失 由其 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 估中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 风险 ,本 着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进行 中期票 据的 投资 业务。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的规 定,制 定严 格的 关于投 资中期 票据 的风 险控制 制度和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下 简称 “ 《制 度》 ” ) , 以规范 对 中期票 据的投 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并 书面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上述 文件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期 票据的 额度和 比例 进行 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92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 关制度 、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完 善情况 ,有关 额度 、比 例限制 的执行 情况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上 述事项 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以 及本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 核查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相关 托管 协议要 求向基 金托 管人 及时发 出回函 ,并 及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所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以书 面或 以双 方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但不 限于基 93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及 投资所 需的其 他账 户、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7 日 年化收 益率、 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 。基金 托管 人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 法合 规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本基 金的 任何资 产(不 包含 基金 托管人 依据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结 算数据 完成场 内交 易交 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94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 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 也称为资金账户, 保管 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 款。 该资产 托管专 户同 时也 是基金 托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算 模式下 ,代 表所 托管的 包括本 基金 财产 在内的 所有托 管资 产与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用 账户。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 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转让 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95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 产投 资定期 存款 在存款 机构 开立的 银行 账户, 包括 实体或 虚拟 账户, 其预 留印鉴 经各方 商议后 预留 。对 于任何 的定期 存款 投资 ,基金 管理人 都必 须和 存款机 构签订 定期 存款 协议, 约定双 方的 权利 和义务 ,该协 议作 为划 款指令 附件。 在取 得存 款证实 书后,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证实书 正本 或者 复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该在合 理的时 间内 进行 定期存 款的投 资和 支取 事宜, 若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取 或部分 提前 支取 定期存 款,若 产生 息差 (即本 基金已 计提 的资 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协商解决。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 于转让 和背书 ;本 息到 期归还 或提前 支取 的所 有款项 必须划 至资 产托 管专户 (明确 户名 、开 户行、 账号等 ) , 不得 划入其 他任何 账户 ” 。 如定期 存款协 议中 未体 现前述 条款,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 金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和 银行间 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资金 结算 账户, 持有人 账户 和资 金结算 账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96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有价 凭证的 购买和 转让 ,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 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方 式将 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公章 的合 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精确到 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 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97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按照 实际 利率 法进行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中 ,对 于偏离 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 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98 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服务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99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投 资人 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分别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100 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 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计 。基 金合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登 记机 构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101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 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 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02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情形 发生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3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 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网点应 根据 在直 销机构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104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帐户 但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呼 叫中 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查 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 售机 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 话 呼叫 中 心(Call Center): 95105828 ( 免长 途 费) 或 020-83936999 , 该电 话 可转 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105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国庆 节假期前暂停申购的公告 2017-09-26


106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07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活 期宝货 币市 场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 广发 活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活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