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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睿康A(004268)

中信建投睿康: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 信 建投 睿 康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中信建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八年三 月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基金财产保管...................................................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7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28 十、 信息披露....................................................... 29 十一、基金费用..................................................... 3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5 十五、禁止行为..................................................... 3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39 十七、违约责任..................................................... 41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43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4 二十、其他事项..................................................... 4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6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时间:2013 年9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108 号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电话:4009-108-108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20667.5685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 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 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 汇拆借; 国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 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分 离交易可转 债 、 可交换债券、 证券 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 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 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同业存单) 、 权证、 股指期货 、 国债 期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 变化, 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固定收益类资产 (包括各类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和 股票 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其中, 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60% , 其中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 2)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以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金 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国债期货交易后, 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买 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17) 、18)项以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监督程 序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 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 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 金托 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 名单内进行监督。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将调 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理 人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 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法律法 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 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基金 在投 资中期 票据 前,基 金管 理人须 根据 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期票据 的比例进行监 督。 (2) 如未 来有关 监管 部门发 布的 法律法 规对 证券投 资基 金投资 中期 票据另 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 (3)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监督基 金管 理人在 相关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时的 法律法 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 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有权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 违反约定泄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 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 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 于因 基金认 (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 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 二) 募集资 金的 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 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三) 基金资金 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以 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 基金资金账户 (托管账户 )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付赎回额、支付基金收益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 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基金资金账户、 定 时核查 基金 资金账户余额。 ( 四) 基金证 券账 户与证 券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的后台 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 起负责 为 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或 银行 间市 场清算 所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 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注明 相应的 交易 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文件 即生效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 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机构、 有权机关、 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的除外。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指令由 “授 权通知 ”确 定的有 权发 送人( 下称 “被授 权人 ” )代 表基 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 面 确 认 过 的 方 式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 “授权通知” 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 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法 》 、 有关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在 其合 法的经 营权 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 令。 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发 送 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 小时发送, 并进行电话确认。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 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17:00 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指 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10:00 时。 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 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 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 内容及印鉴和 签名的表面一致性,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可 用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 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 预留印鉴 后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 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指 令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有权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过错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的有效资金划 拨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给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仅限于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 七) 更换被 授权 人的程 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 使用加密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 样本,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 基金管理 人并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自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以加密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通知 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期 货买 卖的证 券、 期货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 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 和国债期货交易 的 期 货 经 纪 机构, 并与其 签订 期货 经纪合 同,其 他事 宜根 据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 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资 金结算 协议 》 , 用以具 体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 证券 交易资 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 对印鉴和签名表面一致性复核 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 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 有权立即书面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必须于 T+1 日上午11:30 时之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 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 时支 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指 令不得 拖延 或拒 绝执行 。如由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过错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 三) 资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的 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 事 人的 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 行申购和赎回申请, 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 责接收并确认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 以 及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来 划 付 赎 回 款 项。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 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原则, 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交收日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 ;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 额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将 托 管 账 户 净 应 付 额 在 交 收 日 12 :00 前划往基金清 算账户 。发生巨额赎回 的情形,款项的交收参 照本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及时进 行划付。 对于已发送有效指令但因基金托管人过错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后果严重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 核算的主要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二) 基金资 产估 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 上市 的 权益 类 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 在交 易所市 场发 行未上 市或 未挂牌 转让 的债券 ,对 存在活 跃市 场的情 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4)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品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5) 同业 存单按 估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选定 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等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 上市 金融衍 生品 按成本 价估 值,如 成本 价不能 反映 公允价 值, 则采用 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7)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估 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存 款 银 行 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 估值差 错处 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除本协 议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由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双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 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 五)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收 益分 配的原 则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制 定和实 施程 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在 收益 分配方 案公 布后,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就 支付 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 正当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十 、信 息披 露 ( 一) 保密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者 监管机构、 有权机关、 一方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 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是,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 或中 国证监 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等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命令、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 或公开; 3、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要 求保密 的前 提下对 自身 聘请的 外部 法律顾 问、财务顾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信 息披 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 披露 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规定 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 效公告、 定期 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 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 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 露的 信息文 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 对于根据 本协议 、 《基 金合 同》 规定或 信息使 用方 要求 的应由 对方复 核的 事项 ,应经 对方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公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情形。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十 一、 基金 费用 ( 一) 基金管 理费 的计提 比例 和计提 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 基金托 管费 的计提 比例 和计提 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 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三) 基金的 销售 服务费 的计 提比例 和计 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25%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五)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后的与 基金 相关的 证券/期货 交易 费用、 银行 汇划费 用 、 账户开户费用和账户 维护费、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由 基金托 管人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划 款指 令或者本协议的约定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列入当期基金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费用。 ( 六)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 用(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 费、会 计师 和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用等费 用) 、 处理 与基 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用 、其 他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 七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至下一个工 作日 。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于次 月前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八)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的约 定,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做 出书 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有权拒绝支付并 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 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和档 案的 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对相关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 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 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更换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 金资产中列 支。 ( 三)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时更换 程序 1、提 名: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更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 告: 新任基 金管 理人和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 任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 任 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十 五、 禁止 行为 1、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2、基金托管人不得从事《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3、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本 协议当 事人 不得用 基金 财产从 事《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4、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 5、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经营 过程 中任何 尚未 按基金 法规 规定的 方式公开披露 的信息,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对他人泄露。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7、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规定 的,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动 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8、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10、本 协议 当事人 不得 从事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十 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与 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三)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四)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当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 金管 理人由 于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原则行 使或 不行使 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三)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投资者造成损失, 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有权利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 偿; 如果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 “守约方” 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 所遭受的损失, 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 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 约方由此发 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损失。 (四)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五) 当 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七) 由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八)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经济损失。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 法 律管辖。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 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署, 协 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 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二十、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 基金合同的约定。 中信建投睿康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二 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