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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14天A(000322)

农银14天: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农银汇理 14 天 理 财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农 银 汇理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 三 月 
 
目


录 一 、 基 金托 管 协议 当 事人 ................................................................................................................. 3 二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4 三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的 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4 四 、 基 金管 理 人对 基 金托 管人 的 业 务核 查 ................................................................................... 12 五 、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13 六 、 指 令的 发 送、 确 认和 执行 ....................................................................................................... 16 七 、 交 易及 清 算交 收 安排 ............................................................................................................... 18 八 、 基 金资 产 净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21 九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25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 25 十 一 、 基金 费 用............................................................................................................................... 27 十 二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的 保 管 ............................................................................................... 28 十 三 、 基金 有 关文 件 档案 的保 存 ................................................................................................... 29 十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 30 十 五 、 禁止 行 为............................................................................................................................... 32 十 六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变 更、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 的 清算 ............................................................... 33 十 七 、 违约 责 任............................................................................................................................... 35 十 八 、 争议 解 决方 式 ....................................................................................................................... 36 十 九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效 力 ........................................................................................................... 37 二 十 、 其他 事 项............................................................................................................................... 37 二 十 一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签订 ....................................................................................................... 37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2 鉴于农银汇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 拟募集 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或“ 基金” );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农 银汇 理 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拟 担任 农银汇 理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农银 汇理 14 天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 协议的所有术语与 《 农 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中 定 义的 相 应 术语 具 有 相 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于进 成立时间: 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资产管 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 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壹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4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规定》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工具 ,包 括现 金、 通知存款、 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 期存款 和大额存单、 剩 余期限 (或 回售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 券回购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含 一年 )的 中央银行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本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收益 类金融 工具。 本基 金不 直接在 二级市 场上 买入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也不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以后如 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许 的其他 基金 投资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投资 比例将 遵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5 的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业 务进 行监 督和核 查的义 务自 基金 合同生效 日起开始履行。 (2)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中期票据及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B .投资组合遵循如下 投资限制 ;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34 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百 分之三 十; 存放 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4)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 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 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不得投资于以 定期存款利 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6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 7)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 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 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 发行 人同时 具有 国内信 用评 级和国 际信 用评级 的, 以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本基金 持有 短期融 资券 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第 7)、8 )、9 )、10 )项之 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14 个 交易日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7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C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负 债 +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剩 余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负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剩 余 期 限 - 资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 ? ? ? ? ?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资产包 括现 金类资 产(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保 证金、 证券 清算 款、买 断式回 购履 约金 )、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 的逆 回购、 期限在 一年 以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中国证 监会 及中 国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包 括期 限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 余 成 本法 ” 计 算的 附 息 债 券 成本 包 括 债券 的 面 值 和 折溢 价 ; 贴现 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①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的 剩余交 易日 天数 计算; 买断式 回购 履约 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②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③组合 中债 券的剩 余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债 券到 期日为 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 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调整 日的 实际 剩 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 资的 浮动利 率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下一 个利 率调整 日的 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④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⑤中央 银行 票据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中 央银 行票据 到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8 数计算。 ⑥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⑦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回 购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⑧资产 支持 证券的 剩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资 产支 持证券 的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计算。 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托 管人 依照上 述规 定对本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限制及 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本 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可不 受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 工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以上名 单发生 变化 的, 应及时予 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9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 规范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有关 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10 2.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 资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上 述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内,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 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已持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审核。 5.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料的 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中期票 据的 监督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应遵 守《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11 知》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并与资 产托 管人 签订《 基金投 资中 期票 据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 度以 及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相 关流 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 提供 给资产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以 及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确 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的 ,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资 产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 划付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资 其他方 面进 行监督 。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计 算、 应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认、 基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 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 金 托管 人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 业绩表 现数 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则 基金 托 管 人对 此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在 发现 后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12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是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 日年化收益率 , 是否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 照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进 行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 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13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 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合 同生 效时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基 金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14 验资完 成,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募 集到的 全部 资金 存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 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并 使用 交通 银 行 企 业网 上 银行 (简 称 “ 交 通 银行 网 银 ” )办 理 托 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账户结 算管 理办 法》、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实 施细则 》 、《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 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及 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15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募集资金经验资 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或银 行间市 场清 算所 有限公 司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 负责基 金的 债券 及资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毕 后, 由基 金托管人 向人民 银行进 行报 备。 基金管 理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 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 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 产投 资的有 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16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 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事 先 书 面通 知 ( 以 下 称 “ 授 权 通知 ”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发 送 指 令的人 员名单 、签 字样 本、预 留印鉴 和启 用日 期,注 明相应 的权 限, 并规定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指 令时基 金托 管人 确认有 权发送 人员 身份 的方法。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授权 通知 应加 盖公章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授权通 知后, 以电话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确认 ,授 权通 知 自其 上面注 明的 启用 日期 开始 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 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 收付的 指令 。 指 令应写 明款项 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等 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 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发送人 应按 照其 授权权限 发 送 指 令 。指 令 由 “ 授权 通 知 ” 确 定的 有 权 发送 人 代 表 基金 管 理人 用传 真 的 方 式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发 送后基 金管理 人 及时 通 过电话 与基金 托管 人确 认指令内 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3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15:30 之后发送 付款指 令的,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保证划 账成 功。 如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当天 某一时点 前 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传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时 间, 致使 指令未能 及时执 行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此 导致 的损 失。基 金管理 人 向 基金 托管人下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17 达指令 时,应 确保 基金 银行账 户有足 够的 资金 余额, 对基金 管理 人在 没有充足 资金的 情况下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可不予 执行 ,并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因为 不执 行该 指令而 造成损 失的 责任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同业 市场 债券 交易通 知单加 盖印 章后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 对 于被授权 人 发 出 的 指令 , 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否认 其 效力 。基 金 托 管 人依 照 “ 授 权通 知 ” 规定 的方法 确认指 令的 有效 后,方 可执行 指令 。指 令执行 完毕后 ,基 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仅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授权文 件对 指令 进行表面 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 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 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18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 注明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 自 其上 面注 明的 启用日期 起 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 启用日 期起 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 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 经 营行为规范, 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到有关 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 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 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 有 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 能及时、 定 期、 全 面地为 本基金 提供 相关 信息服 务,并 能根 据基 金投资 的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研 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以 上标 准进行 考察 后选择 证券 经营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 表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 经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 租用协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将 基金专 用席位 号、 佣金 费率等 基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19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 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之 前,必 须保证 当天 所有 实际交易 记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易 记录完 全一 致。 如果交 易记录 与会 计账 簿记录不 一致, 造成基 金会 计核 算不完 整或不 真实 ,由 此导致 的损失 由基 金的 会计责任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20 方承担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一交易 日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在 当日全 部交 易结 束后,将 编制的基金资金、 证券 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 账目 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 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 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 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 +2 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 申购净 额未 能如 期到账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由 责任 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 +3 日前 (包含赎回产 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基金管理 人指定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划付 。 若赎 回金 额未 能如期划 拨,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责任 方承担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向责 任方 追偿 基金的损 失。 ( 五) 基金 收 益分 配 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 收益分配 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收益分配 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分 发现 金红 利的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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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4 -21 (3) 基金管理人在下 达 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与 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 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 》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以 约定 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后, 将复核结 果反馈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人 对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 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 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 其剩余 存续期 内按 照实 际利率法 进行摊 销,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 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重 大偏离 ,从 而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产生稀释 和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术 ,对 基金 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投资 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 价值指 标产生 重大 偏离 的,应 按其他 公允 指标 对组合 的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当 “ 影子定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偏离度 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调整组合,其中,对 于 偏离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并披露 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22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程 序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因 此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管 理人。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各 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中的 估值方 法进行 处理 时, 若基金 管理人 净值 计算 出错,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中 没有发 现,且 造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 日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结 果,虽 然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23 误差不作为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错误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 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24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七)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传真方 式将 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报 表完成 当日, 以 约定 方 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反 馈给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双 方的报 表存在 不符 时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以 双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准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于应 当发布 公告之 日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25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本 基 金 根 据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准,为 投资人 每日 计算 当日收 益并分 配, 在每 个运作 期满集 中支 付。 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 、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于零 时,为 投资 人记 正收益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小 于零时 ,为 投资 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 基 金 每 日 进 行 收 益 计 算 并 分 配 , 在 每 个 运 作 期 满 进 行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时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现金 收益; 若投 资人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在 运作 期满进 行累计 收益 支付 时,若其 累计收 益为正 值, 则为 投资人 增加相 应的 基金 份额; 若其累 计收 益为 负值,则 缩减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投资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其对 应收益 将立 即结 清;若收 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26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命令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七)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 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27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 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27% 。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08% 。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 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 开放日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28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 开放日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基金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托管 人根据 与管 理人核 对一 致的 财务数据, 于次月首日起 5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 延。 ( 四)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 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 规模或市 场 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 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五)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以及销售服 务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 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 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 本协 议 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拒绝 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注册登 记人 登记和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29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 册登记人 负责编制和保管,并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 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注册 登记人 编制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 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30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 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 4) 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新基 金管 理人 或者临 时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用在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31 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理人 或由单独或合计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该决议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 4) 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基 金托管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新基 金托 管人 或者临时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32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审 计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 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或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条、 第三十 一条 禁止的 行为 。 ( 二) 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用 基金财 产从 事 《 基金 法》第 五十 九条禁 止的 投资或 活动 。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身和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33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对 他人 泄露。 ( 五) 基金管 理人 在资金 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拖延 或拒 绝执 行。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动用 或 处 分基 金财产 。 ( 八)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为同 一人, 相互 出资 或者持 有股 份。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行 政上 、财务 上 不 互相独 立, 其高级 基金 管理人 员或 其他 从 业 人员 相互兼 职。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34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在基 金财产 清算 小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35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算 组做 出的 清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 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 ,一 方承 担连 带责任 后有 权根据 另一 方 过 错程 度向另 一方 追偿 。 但是 发生下 列情 况,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由于该 机构欺诈、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不 可抗 力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国人 民银 行结 算系统 故障 、 计算 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计 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 基金 托管 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36 如 果 由 于 本 协议 一 方 当事 人 ( “ 违约方” )的 违约 行 为 给 基 金资 产 或 基金 投 资 者 造 成 损失 , 而另 一方 当 事 人 ( “守约方” )赔 偿 了 基 金资 产 或基 金投 资 者 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 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本 协 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 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上 海分会 ,根 据该 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仲 裁的 地点 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并 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农银汇理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 -37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 或授 权代 表签字 ,协议 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的 文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基金托 管协 议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力。 ( 四) 基金托 管协 议一式 6 份, 除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持 有 2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 议未 尽事 宜, 当 事人 依据基 金合 同、有 关法 律法规 等规 定协商 办理。 二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