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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理增强A(660009)

农理增强: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农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渤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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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3 三、基 金的 基本 情况 ....................................................................................................................... 8 四、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与认 购 ......................................................................................................... 10 五、基 金备 案 ................................................................................................................................. 12 六、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14 七、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23 八、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30 九、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 38 十、基 金的 托管 ............................................................................................................................. 41 十一、 基金 份额 的注 册登 记 ......................................................................................................... 42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 43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53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5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2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5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67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4 二十、 违约 责任 ............................................................................................................................. 76 二十一 、争 议的 处理 ..................................................................................................................... 77 二十二 、基 金 合 同的 效力 ............................................................................................................. 78 二十三 、其 他事 项 ......................................................................................................................... 79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摘 要 ................................................................................................................. 80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基金 投资者 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公 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募集, 并经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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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存在冲突之处, 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 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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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 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农银 汇理 增 强收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农 银 汇理增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发售公告:指《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 实施的 法 律、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5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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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1、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的 宣传推介、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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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农 银汇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农银汇理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 申购、 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 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指在基金存 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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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 基金份额的分类: 指根据 销售过程中涉及的 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 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0、A 类基金份额: 收 取认购费、 申购费 (前 端) 和赎回费,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C 类基金份额: 收 取销售服务费 和赎回费 , 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 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 52、巨额 赎回: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 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3、元: 指人民币元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 基金收益: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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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 60、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等 媒体 62 、 业务规则:指 《 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3、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 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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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 三、基 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农银 汇理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综合利用多种投资策略, 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 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 过程中涉及的 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个不同的类别。其中,A 类指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C 类指收取销售服务费 和赎回费, 不收取 认购 费、 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适用的基金销售 过程中涉 及的 费用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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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 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 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方式、各类别的销售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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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 四、基 金份额的发售与认 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 过基金 销售网 点(包括 基金管 理人的 直销中心 及代销 机构的 代销网 点,具体 名单见 发售公 告)公开 发售。 除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外 ,任何 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在认购时 收取基 金认购 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认购金额的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和发售 公告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 的账户, 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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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 投资者 在基金 募集期内 可以多 次认购 基金份额 , 认购 费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账户 的单笔 最低认 购金额进 行限制 ,具体 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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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2 五、基 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 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 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监 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基 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以 公告。 3、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基金投 资者的 认购款 项只能存 入专用 账户, 任何人 不 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 募集期 届满, 未达到基 金合同 的生效 条件,或 基金募 集期内 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应以 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 行为而 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销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自行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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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3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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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4 六、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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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5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 采用金 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 式,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除 指定赎 回外, 基金管理 人按 同 一类别 基金份 额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同一类别 的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 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予以公告。 6、 本基金份额分为两个类别, 适用不同的申 购、 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的 申 请,正常 情况 下,注 册 登记机构 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为 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 者可在T+2 日后 (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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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6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基金投资者,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 基金 投资 者自行承担 。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赎回款项,并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并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基金投 资 者首 次申购 和每次申 购的最 低金额 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基 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基金投 资者每 个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 基金 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数量或 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费用 (限于 A 类基金份额)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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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7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 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3、T 日的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及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及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5、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应在 基金 投资者 申购基 金份额时 收取, 不列入 基金财 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 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7、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8、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 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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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8 为 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 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2. 基金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 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注 册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或者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技术 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申购;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5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基金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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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9 赎回款项 , 此时, 本基 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 依法决 定临时 停市 ,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导致本 基金的 现金支 付出现 困难。 4、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或者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当日 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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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 (2) 部分顺 延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 申 请办理完成 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有权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全部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 (2 ) 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 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并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 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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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1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含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 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 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 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注册 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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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转出申请、 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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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3 七、基 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5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进 成立时间:2008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零壹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本基 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依照有关规定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 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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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4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 行担任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并 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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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5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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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6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邮政编码:300204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12 月30 日 注册资本: 捌拾伍 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89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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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7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半 年度 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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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8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代销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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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9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 费用; (3 )在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7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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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0 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 生重大 影 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 其他应 由 基金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 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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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1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工作日大于90%。 若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若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而未能成功召开, 或者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通过, 但自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之日起, 再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再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本《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会议时间、 地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以 上含 本数, 下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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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2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就同一事 项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 通讯方 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 由召集人 决定通 讯方式 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书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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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3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 过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同) ; 2)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凭 证 和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等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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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4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 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 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事由所 涉 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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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5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 出召开 会 议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 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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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6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2)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 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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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7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2 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 行。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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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8 九、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 基金管 理人由基 金托 管人或 者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 新任 基金管 理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 证监会指 定临 时基金 管 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财产; (5) 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规 规定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 在获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 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 新任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7) 基金名 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退任 后,应 原 任基金管 理人 要求, 本 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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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9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 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 理人或 者 由单独或 合计 持有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核准: 新任 基金托 管人产生 之前 ,由中 国 证监会指 定临 时基金 托 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 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金 财产 和基金 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 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 应当按 照 规定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 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6) 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获得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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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0 体 上联合公告。 (四) 新 任基金 管理人 接受基金 管理业 务或新 任基金托 管人接 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 任 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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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十、基 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 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基 金管理 人应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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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2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 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制定、 修改、 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5、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注册 登记业 务的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 上;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基金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 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和 有关公 告 规定 为 基金投 资者办 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转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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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3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综合利用多种投资策略, 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在对市场利率走势进行科学预判的前提下, 通过久期调整、 类属配置、 信用 策略、 回购套利等多种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债券市场中蕴藏的投资机会, 并通过 部分参与股票市场增厚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为基金投资者提供一个流动性水平较 高、波动率水平较低,具有一定收益率水平的良好投资标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 融债、公 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 公司债 券(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债 券回购、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 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二级市场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 资于 固定收 益 类金融工 具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非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的 20 %,其 中权 证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1、宏观配置策略 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是直接影响债券市场的重要因素,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跟 踪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 考察宏观经济的变动趋势以及货币政策等对债 券市场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对未来短期、 中期和长期债券市场和 股票市场的运行状况进行合理分析, 并建立对预期利 率走势和股价走势的基本判 断。 对于债券市场的主要考察指标包括: 远期利率水平、 市场短期资金流向、 央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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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4 行公开市场操作力度、 货币供应量变动等。 对于股票市场的考察指标包括: 政策 环境、宏观经济指标、资金供求关系等。 本基金的宏观配置策略主要是建立在综合实现基金的稳健性、 收益性和流动 性的基础上。 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和市场状况预期的情况, 在给定风险承受度的限 定下, 具体设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类资产和股票类资产上的配置比例, 同时设定债 券组合在组合久期调整、 信用配置、 券种配置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策略, 并根据 市场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同时, 考虑到债券市场流动性较差和基金流动性要求较高的矛盾, 本基金将 在宏观投资策略阶段确立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 统筹考虑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 客户大额资金流向特征, 以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流动性券种、 银行存款和股票上的 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 )久期调整策略 债券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的最重要指标。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未来收益率 曲线的形状或变化趋势合理预期的基础上, 对于组合内各券种期限结构进行相应 的调整, 从而提高或降低债券组合对于利率变动的风险暴露程度, 以期提高收益 水平或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1)当预 期市场 利率上 升时,通 过增加 持有短 期债券或 增持浮 动利息 债券等 方式降低组合久期, 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 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 通过增持长 期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充分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在市 场利率 走势并 不明朗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将 参照业 绩比较 基准或 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主流债券指数的期限结构调整目标久期, 确保组合承担的利率 风险与市场基准或市场平均水平相近。 3)随着 短、中 、长期 利率变化 的幅度 不同, 债券收益 率曲线 可能会 表现出 非平行移动, 出现曲度变化、 斜率变化等情况。 管理人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形变 的合理预期, 合理配置在短、 中、 长期券种上的配 置比例, 对于预期收益率下降 的期限段增加配置比率, 同时减少预期收益率升高的期限段的配置比例, 充分利 用曲线形变提供的投资机会。


(2 )类属策略 由于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等不同类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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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5 属的券种收益率变化特征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并呈现出不同的利差变化趋势。 基金管理人将科学分析各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 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债 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 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预期 利差将扩大的券种的投资比例, 通过对类属的合理配置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收益 率水平。 (3 )信用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 并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 根据对 债券发行人及债券资信状况的分析, 给发行主体和标的债券打分, 给出各目标信 用债券基于其综合得分的信用评级等级,并建立信用债备选库。 对于信用类债券而言, 其收益率受到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和信用利差两个方面 的影响, 而信用利差则受到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以及该 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变化这两大因素的影响。 针对这两大因素的变化, 基金管 理人将采用相应的投资策略: 1)针对 市场信 用利差 变化的策 略:基 金管理 人将分析 经济周 期和相 关市场 变化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 并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 结构、 流动性等变化趋势 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从而对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做出合理的预 判, 从而投资组合在信用类债券的总投资比例以及在各分行业信用债上的投资比 例。 2)针对 发行人 信用状 况变化的 策略: 基金管 理人将密 切跟踪 发行人 基本面 的变化情况, 通过卖方报告及实地调研等方式, 对于发行人的行业风险、 公司风 险、 现金流风险、 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综合评价, 从而得出信用债违约 可能性和理论信用利差水平, 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债券定价。 在发行人信用状况发 生变化后,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 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该信 用债进行合理定价。 (4 )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又称收益率曲线下滑策略, 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即相邻 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 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债券剩余期限的逐渐缩短, 其收益率水平也会从 较为陡峭的区间进入较为平缓的低位, 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 投资者除了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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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6 获得债券利息以外, 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 骑乘策略的关键影响因素是收益率曲 线的陡峭程度。 若收益率曲线较为陡峭, 则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将会有较大下滑,进而 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 (5 )回购策略 1)息差 放大策 略:该 策略是利 用债券 回购收 益率低于 债券收 益率的 机会通 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资收益的投资策略。 该策略的基本模式即是利用买入债 券进行正回购, 再利用回购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 如此循环至回购 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资金。 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 必须考虑到始终保持 债券收益率与回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 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策略 才能够有效执行。 2) 逆回购策略: 基金 管理人还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的短期 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 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 的投资机会。 (6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 征。基金管理人将从可转债的股性和债性两个角度对可转债的投资价值进行分 析。 1)可转 债的股 性分析 。基金管 理人将 充分结 合股票投 资研究 团队的 研究成 果, 对于发行人的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 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 公司的成长 性和盈利的稳定性、 核心竞争力等, 并充分考虑同行业股票的平均估值水平, 以 判断可转债转股权利的实际投资价值。 在股票市场表现较好的情况下, 增加股性 较强的品种的投资比例,以期获取更高 的收益回报。 2)可转 债的债 性分析 。基金管 理人将 对可转 债的债券 低价以 及所对 应的收 益率曲线的变化进行分析, 确定可转债的债券部分合理价格。 同时, 通过对可转 债市场价格变动的实时跟踪, 判断价格是否进入债性较强的时期, 并利用投资机 会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 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投研团队将与本公司的股 票投研团队积极合作, 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 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组合。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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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7 (7 )资产支持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 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投资 目标 主要是 进 一步增 厚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以期达到超越债券资产收益水平的目标。 本基金的股票 投资将严格遵循公司股票库制度。 由于股票的投资比例有限, 在行业配置上的空 间也较为有限, 所以在具体的投资策略上将遵循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策略, 基金 管 理人将通过卖方报告、 实地调研及量化分析等手段, 综合采用定性和定量等指 标对标的股票进行综合分析, 目标是筛选出被市场低估、 安全边际较高或具有较 高成长空间的个股。 (1 )定性的评判内容主要包括: A,行业优势分析 B,主营产品和服务前景分析 C,核心竞争力分析 D,管理经营能力分析 E,经营业绩持续性和成长性分析 F,政策环境分析等 (2 )定量的评判内容主要包括: A, 价值指标:市盈率(P/E) 、市净率(P/B) 、每股收益(EPS)、股息率等; B, 成长性 指标 :市盈 增长比率 (PEG ) 、近 三 年平均主 营业 务收入 增 长率、 近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 (EBITA) 增长率、 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 (EPS)增 长率等; C, 盈 利 指 标 : 近 三 年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ROE ) 、 近 三 年 平 均 资 本 回 报 率 (ROIC)等。 4、权证投资策略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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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8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但可持有因持股票派发或因参与可分离 债券一级市场申购而产生的权证。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权 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结合权证的正股价格变动、 溢价率、 隐含 波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90%+ 沪深300 指数×10%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于2007 年11 月发布的反映中 国债券 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综合型指数,基期为 2002 年 1 月 4 日。其样本 债券涵盖了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绝大多数债券以及在交易所交易的部分债券, 除了美元 债、 资产支持债和部分交易所债券以外, 其他所有债券都纳入样本债券范围。 样 本债券剩余期限更为多样, 涵盖了包括一年期以下在内的各种债券剩余期限。 由 于该指数的代表性更广,因此适合作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是反映沪深两市股票整体走势的重要指数之一, 其成分股覆盖了沪深 两 市大部分的市值, 尤其是基本涵盖了市场主要的大市值股票。 从成交量的情况来 看, 该指数成分股的总成交金额约占全部 A 股近一半的成交量。 因此该指数基本 能够反映沪深两市的整体运行状况, 适合作为二级市场股票等非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市场出现更合适、 更权威的比较基准, 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 经基金托管 人同意,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 并将及时公 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较低风险、 较低收益的债券型基金产 品, 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八) 投资决策机制 (1 )基本原则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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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9 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的要求, 结合 本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投资决策委员 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 分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 理等多个层级, 并在全面贯彻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 充分发挥 基金经理的创造 性和主观能动性;在业务部门设置上,本基金管理人遵循投资、 研究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 分别设立了投资部、 研究部和集中交易室三个部门 独立从事相关业务, 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防火墙制度。 在对债券的投资上,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严格的内部信用分析体系和债券备选库制度, 在债券筛选阶段 通过制度确保所投资的债券信用风险可控。 此外,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也将严 格执行股票库制度。 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风险控制部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 和监控, 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监察, 确保投资的 合规和风险可控。 (2 )投资决策层 级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 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投资 决策委 员会: 该委员会 是基金 管理人 基金投资 的最高 决策机 构,基 金管理人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投资相关人员 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 理、 投资总监、 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 (督察长列席会议) ,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 包括制定宏观投资策 略、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 限投资等。 2)投资 业务负 责人: 该负责人 由投资 总监担 任,其主 要职责 是参加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 负责投资研究等部门的日常管理、 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基金 经理及 助理: 本基金管 理人实 行授权 制度下的 基金经 理负责 制。基 金管理人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 理的宏观投资策略进行决策, 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 投资事务, 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 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 其独立性不得受到 基金管理人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的影响。 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 下授权基金经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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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 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 (2 )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 经理和 固定收 益研究员 对市场 状况进 行分析和 预测, 金融工 程研究 人员对投资组合前期业绩进行归因分析并测算和评估组合风险, 对市场未来走势 进行量化分析, 并分别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相关的分析结果, 为委员会决策提 供相关依据; 2)投资 决策委 员会定 期或不定 期召开 会议, 对本基金 的资产 配置比 例和下 一阶段的投资重点等问题进行集体决策,决定本基金的宏观投资策略; 3)基金 经理及 固定收 益相关研 究人员 召开固 定收益业 务投资 例会, 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的相关要求, 结合当前的市场状况和预期 变化以制定具体的投资方案,决定本基金的微观投资策略; 4)基金 经理依 据宏观 经济分析 、债券 市场研 究和定量 投资策 略研究 ,结合 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 经理具 体实施 投资,在 严格执 行债券 备选库制 度和股 票库制 度的前 提下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及券种投资。基金经理将交易指令传达到中央交易 室, 由交易员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 交易情 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6)投资 组合评 价。风 险控制委 员会根 据市场 变化对投 资组合 的 资产 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风险控制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事前、 事中和事后的 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 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九)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非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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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1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7)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投资于其他 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11)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全部开 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 基 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采取 定期 开放 方式 运作的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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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2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 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除上述第(6)、(9) 、(13)、 (14)项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 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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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3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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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4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 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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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 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 股票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股 票,按 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2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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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6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 且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 证券交 易 所市 场挂牌交 易 且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的公允价 值进行 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资 产支持证 券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本项 第(1) -(6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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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7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 法: (1 )基 金持有 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 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以 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 的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 任何 情 况下 ,基 金 管 理 人如 采 用本 项第 (1 )- (3 ) 项 规定的 方 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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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8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 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 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 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导致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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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9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的 过错 行为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的 过错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人未 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 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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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0 (2 )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 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份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 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 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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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1 4、如 果 出现基 金管理 人认为属 于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7) 项、 权证估值 方法的第 (4) 项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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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2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仅适用于 C 类基金份额) ;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 的 市 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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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3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 售服务费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4、上述(一)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 基金 托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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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4 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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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5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下 同)资产负债 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 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投资者可对A 类基金份 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 若基金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 基金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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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6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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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7 十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分 别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其 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经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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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时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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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 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合 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 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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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0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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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1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 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 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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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2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的重 大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 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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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3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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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变更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包括: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其他情 形。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工作日大于90%。 若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若 《基金合同》 终止或 与 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而未能成功召开, 或者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但自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之日起, 再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再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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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5 会,审议本《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 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 情形 出现 后, 成立 基金清 算 小组,基 金清 算小组 在 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 金合同终 止 情 形发生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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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 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 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 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 当事人 之一违 约而导 致 其他当 事人损 失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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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7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本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 或 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天津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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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8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 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 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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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9 二十三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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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0 二十四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5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于进 成立时间:2008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零壹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本基 金合同 获得基金 管理人 报酬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 同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决 定基 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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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1 (7 )自 行担任 注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机 构,并 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并 依据销 售代理 协议和有 关 法律 法规, 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由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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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2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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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3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4.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 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邮政编码:300204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 年 12 月30 日 注册资本: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 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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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4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7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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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5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1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 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 销机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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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6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 基金认 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 规、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 售机构 和注册登 记机构 的相关 交易及 业务规则; 7)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8.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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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7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 费、其 他应由 基金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 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当出 现下 述情形 之 一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召集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工作日大于90%。 若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若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而未能成功召开, 或者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但自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之日起, 再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再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本《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88 3.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 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 下同)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 )代 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 以下简 称“召集 人”) 负责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89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 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 基金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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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0 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同) ; ②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 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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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1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6.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 内容为 本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事 由所涉 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大会 召 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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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2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 当制作 出席会 议人员的 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 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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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 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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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4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2 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 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在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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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5 (2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年 收益分 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分 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投资 ,基金 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投资者可对 A 类基 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基金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基金资者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 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 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本基金收益 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 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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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6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 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仅适用于 C 类基金份额)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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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 售服务费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4 )上述 1 中(4)到 (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公告。 6.基金税收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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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98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公 司债、 企业债 、可转换 公司债 券(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债 券回购、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以投资 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可转 债转股所得的股票、 二级市场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和权证, 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 资于 固定收 益 类金融工 具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非固定 收益类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的 20 %,其 中权 证投资比例 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 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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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 基金与 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 回购融 入的资金 余额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 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非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5 )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7 )本 基金投 资权证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 权证的 市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一 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 证的 10 %;投资 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11 )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 采取定 期开放 方 式运作 的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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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0 (1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除 上 述 第 (6 ) 、 (9 ) 、 (13) 、 (14) 项之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 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2.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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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1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2)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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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2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 第 1)-6) 小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 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3)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 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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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3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变更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的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包括: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但 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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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4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3,000 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3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工作日大于90%。 若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若 《基金合同》 终止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公告。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而未能成功召开, 或者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通过, 但自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之日起, 再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再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本《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2.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出现后,成立基金清算 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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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5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 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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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6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天津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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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7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签订日:

















日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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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8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