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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成长(660001)

农银成长: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农 银 汇 理 行业 成 长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农 银 汇理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三 月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的 基 本情 况 ............................................................................................................................ 10 四 、 基 金份 额 的发 售 ............................................................................................................................ 12 五 、 基 金备 案 ........................................................................................................................................ 14 六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16 七 、 基 金的 非 交易 过 户与 转托 管 ........................................................................................................ 25 八 、 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 、解 冻及 质 押 .................................................................................................... 26 九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及其 权利 义 务 .................................................................................................... 27 十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35 十 一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 更换 条 件和 程序 ........................................................................ 44 十 二 、 基金 托 管 .................................................................................................................................... 47 十 三 、 基金 的 销售 ................................................................................................................................ 48 十 四 、 基金 份 额的 注 册登 记 ................................................................................................................ 49 十 五 、 基金 的 投资 ................................................................................................................................ 50 十 六 、 基金 的 融资 融 券 ........................................................................................................................ 60 十 七 、 基金 的 财产 ................................................................................................................................ 61 十 八 、 基金 资 产估 值 ............................................................................................................................ 63 十 九 、 基金 费 用与 税 收 ........................................................................................................................ 71 二 十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3 二 十 一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 75 二十二、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76 二 十 三 、基 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 81 二 十 四 、违 约 责任 ................................................................................................................................ 84 二 十 五 、争 议 的处 理 ............................................................................................................................ 85 二 十 六 、基 金 合同 的 效力 .................................................................................................................... 86 二 十 七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87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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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 、前 言 (一) 订立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本基 金合同 ”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 农银汇理 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 的运作,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 本基金合同和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 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 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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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为 必 要 条 件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 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 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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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 指《农 银 汇 理 行 业 成 长 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指《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 管协 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农银汇 理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 务规 则: 指《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发 售公 告: 指《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 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 为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 港证 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 十四次 会 议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订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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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颁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 册登 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 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 册登 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农 银 汇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农 银 汇 理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 资人 、投资 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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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 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 金募 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 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 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 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 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 额赎 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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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的 业 务 规 则 进 行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 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同 一 基 金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 销机 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的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机 构;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 金销 售网点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理 财 咨 询 中 心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网点; 指定 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基 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 放日 :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 +n 日 :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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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所 得 股 票 红 利 、 股 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 合 法 收 入 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约; 基 金资 产总值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 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 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摆 动定 价机制 :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法 律法 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其 做 出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充; 基 金互 认: 指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公布 并于 2015 年 7 月 1 日 开始实施的内地与香港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计划; 基 金份 额分类 :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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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类 基 金份额 :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H 类 基金份 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 香 港代 表: 指按照 《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 等法律法 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 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责接收 中国 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协调基金销售、 向 香港证监 会 进 行 报 备 和 中国香港地区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沟 通 工 作 等 依 据 中国香港地区法规应履 行的职责; 香 港销 售机构 : 指香港证监会批准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代为办理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 关销售机构; 名 义持 有人: 指依据中国香港地区 市场的特点, 香港代表或香港销 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 “ 内地互认基金” (H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 有人名册中; 不 可抗 力: 指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征用 和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 电、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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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 、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 一) 基金名 称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的 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基金投 资目 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重点投资成长性 行 业 , 力 求 为 投 资 者 取 得 长 期 稳 定 的 资本增值。 ( 五) 投资理 念 借助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动力, 自上而下精选增长预期良好或景气复苏的行 业, 深入挖掘 目标行业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自下而上挑选个股。 充分分享中国 经 济快速成长的成果。 ( 六) 基金份 额初 始面值 和认 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5% ,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 ( 七) 基金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八) 基金的 最高 募集规 模 本基金 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 九) 基金存 续期 限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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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不定期。 ( 十) 基金份 额的 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 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仅在中国 香港 地区销售,并收取 申购 和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称为 H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 并分 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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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四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为 1.00 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 发售。 ( 一) 发售时 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 二) 发售方 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 三) 发售对 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四) 基金认 购费 用 本基 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认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 于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的 5% , 实际执行费 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 (包括认购份额) 以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五) 基金份 额的 认购和 持有 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投资人不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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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 六) 募集期 间认 购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 七) 基金认 购的 具体规 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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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五 、基 金备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 )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内, 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按照规定 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 ( 二) 基金的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三)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自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备 案手续办 理完毕 且基金 合同生 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 )本 基金募 集期届 满之日前 ,投资 人的认 购款项只 能存入 有证券 投 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 四) 基金募 集失 败的处 理方 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 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 五)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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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5000 万元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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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六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 转换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 (例如本基金为在 中国 香港地区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 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 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办理。 ( 一) 申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H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 香港 证监会批准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 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 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除 外) ,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 所的共同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 在 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H 类基金 份额开始办理 申购、 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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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公告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 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知 价 ” 原 则,即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价格 以 受 理申 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 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的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交 易时间 结束前撤 销,在 交易时 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进 行处理,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A 类基金 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基 金管理 人在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实 质利益的 情况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予以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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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H 类 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 基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向 销 售 机 构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购 与 赎 回 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 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 若申购无效,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 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 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投 资人在 各销售 机构首次 申购和 单次申 购的最低 金额以 及单次 赎回的 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基金 份额持 有人每 个交易账 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累计持 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调 整申购 金额、赎 回份额 及最低 持有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1 )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投 资人申 购本基 金需缴纳 申购费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最 高不超 过申购 金额(含申购费)的 5% 。本基金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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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 )投 资人赎 回本基 金份额需 缴纳赎 回费用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最 高不超 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 。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 ,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4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范 围内调 整申购 费率和 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 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背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 关手续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促 销 活 动 范 围 内 的 基 金 投 资 人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采用低于柜台费 率的申购费率。 (6 )申 购费用 由申购 基金份额 的基金 投资人 承担,不 列入基 金财产 , 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 ,所收 取的赎 回费的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 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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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 )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分别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1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注册登 记办理 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予以公告。 ( 九) 巨额赎 回的 认定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 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份额 (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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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 全额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兑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和 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 延期赎 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该基金 兑付投资 者的全 部赎回 及转出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 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 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 比 例, 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 未受理部分,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香港销售 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有权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全部延期办理; 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 接受全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 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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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备案。 ( 十)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请;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或 者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的情形;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 )、3 )、4) 项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应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在如下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 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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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情 况 或 者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5)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 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 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 )暂 停期间 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基 金管理 人应按 规定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 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介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的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于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 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除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中规 定的上 述拒绝 或暂停申 购情形 外,当 发生以 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 请。如果投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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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 ) 全 部 内 地 互 认 基 金 的 人 民 币 跨 境 金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总 额 度; 2)H 类基金规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高于 50% ; 3)法律法规规定或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香港证监会备 案并通知香港代表, 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 并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十一 )基金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 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册 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 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 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 2 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上 刊 登 公 告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十二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 十三 )本部 分约 定的部 分业 务暂不 向 H 类基金 份 额投资 人开 通,具 体请 见招 募 说明 书 或其 补充 文件的 规定 。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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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七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与 转托 管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包括 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 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 ) “ 继承 ” 是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其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其 合 法的 继 承 人继承。 (2 ) “ 捐赠 ” 仅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 “ 司法 强 制执 行 ” 是 指 司 法机 关 依据 生 效的 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 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H 类基金 份 额的 相关业 务规 则可 能与A 类 基金 份额 有所 不同 , 请见本 基金 招募说明书 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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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八 、基 金份额 的冻 结、解 冻及 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二)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业务。 (三)H 类基金 份 额的 相关业 务规 则可 能与A 类 基金 份额 有所 不同 , 请见本 基金 招募说明书 补充文件或相 关公告。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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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九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及其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1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 于进 成立日期: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许可【2008】307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零壹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久存续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管 理 基 金 财产;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募 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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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 ,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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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能在规定时 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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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的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日期: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 设 立机 关 及批 准 设立 文 号 :国 务 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文 和 中国 人 民 银行银发[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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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31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依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 准的其他 费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投资 指令 违反基 金合 同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的,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者 的 利益 ; 4)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取其 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 相关市场 规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证 券交易 资金 清 算。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本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按照基金合同 、 托 管 协 议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 律等外部 专业顾 问提供 的 情况除外 ;


9) 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的规定 进行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规 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 )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 、本 合同及托 管协议 的 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1 )基 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 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 ; 2 )了解 所投资基 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值,自主 做出投 资决策 , 自行承担 投资风 险;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享有 平等 的 表决 权,每 一基 金份额 具有 一票表 决权 。 ( 二) 有以下 事由 情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1) 单独 或合计 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 三) 以下情 况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 的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人 和召 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 集,并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知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配 合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权益登记日。 ( 五)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 媒 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 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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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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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七)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关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重 大事项, 如《基 金合同 》的重 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 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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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发出 召开会 议的通知 后,如 果需要 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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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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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的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十一 )H 类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参与持 有人 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 香港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 义持有 人,代 H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权等。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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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条 件和程 序 ( 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条 件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程 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 由单 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含 10% ,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依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六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 决 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表决通 过 。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 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管 理人的 决议 须 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基金管 理人更 换后 ,由 基 金托管 人在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 。 5)交接: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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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总值和净值。 6 ) 审 计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 从基金财 产中列 支 。 7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本 基 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 任基 金 托管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由单 独 或合 计持 有 10% 以 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 决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依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六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 决 议需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 分 之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 表决通 过 。 3 )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并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的决议 须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更换 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公告。 5 ) 交 接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 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 审 计 并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 从基金财 产中列 支 。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 提 名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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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在 六 个 月 内 对 同 时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 该 决 议需 经 参加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表 决通过 。 3 ) 临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 管人。 4) 备案并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更 换基金 托 管人的决议 须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新任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应 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联 合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 管理人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 审 计 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 用从基 金 财产中列 支 。 7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本 基 金 应 替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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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 二、 基金托 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 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 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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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十 三、 基金的 销售 (一) 本基金的销售业 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等业务。 ( 二) 本基金的销售业 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 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等销售业务的, 应 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等 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由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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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 ( 一)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 基 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及基金销售业务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三) 注册登 记人 履行如 下职 责 (1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2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 格按照 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条件办理 本基金 的注册 登记业 务; (4 )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5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 )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基金 账户信 息负有 保密义务 ,因违 反该保 密义务 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 及 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外; (7 )按 本基金 合同及 招募说明 书的规 定,为 投资人办 理非交 易过户 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注册登 记人 履行上 述职 责的, 有权 取得注 册登 记费。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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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 五、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重点投资成长性 行 业 , 力 求 为 投 资 者 取 得 长 期 稳 定 的 资本增值。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 中:股票 投资 比例范 围 为基金资 产的 60%-95% ,其 中投 资于成 长性 行业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 , 其中权证 投资 比例范 围 为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理 念 借助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动力, 自上而下精选增长预期良好或景气复苏的行 业, 深入挖掘目标行业的上市公司基本面, 自下而上挑选个股。 充分分享 中国经 济快速成长的成果。 ( 四) 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宏观经 济 、政策 环境、 资金供求 和估值 水平是 决定证券 市场运 行趋势 的主要 因素。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分析各个因素的运行趋势及对证券市场的作用机制, 综 合判断股市和债市中长期运行趋势,据此进行资产配置。 1) 宏观经济。 宏观经济的周期波动影响股市和债市运行趋势, 研究员通过跟 踪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 考察宏观经济的变动趋势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 响。 主要 关注 的宏 观变 量有 :工 业品 出厂 价格 指数 (PPI ) 、固 定资 产投 资增长 率、工业企业增加值 、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消费品零售增 长 率、汇率和 贸易盈余等。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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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2) 政策环境。 政策环境主要包括财政 货币政策和资本市场政策。 财政货币政 策主要影响社会总需求、 社会总供给、 物价和 利率水平, 影响因素有: 税制变化、 国债发行、M1 和 M2 增长率、利率水平以及信贷规模。资本市场政策主要包括 股权制度、 发行制度、 交易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多因素分析方法, 综合考 察以上三种政策对于证券市场运行趋势的中长期影响。 3) 资金供求。 资金面是影响证券市场中短期运行趋势的直接因素, 管理人重 点分析金融市场现实和潜在的资金供需情况,股市、债市投资品种的供求关系, 机构投资者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 基金) 的 资金运用情况等。 根据资金供求的 分析结论 ,研究判断市场中短期运行趋势。 (2)成长性优先的行业配置策略 1) 本行业成长基金的主要特点是对于成长性行业的重点配置。 在本基金的投 资标的中, 成长性行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从行业的生命周期来看, 处 于快速成长期和成熟成长期的行业, 处于这两个阶段的行业增长率快速提高, 企 业利润水平超出市场平均水平, 获得超额收益率的可能性很高; 二是短期内处于 复苏景气阶段的行业, 部分行业虽然从长期来看并未进入成长阶段, 但仍存在阶 段性景气复苏的可能性, 这往往是由于经济周期波动、 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造成, 从较长时间来看, 投资于此类行 业的收益率水平往往趋于市场平均值, 但若能够 准确预计行业的阶段性复苏,则有可能抓住行业阶段性成长的机会。 2)成长性行业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银万国一级行业 23 大类的分类标准的基础上, 采取定性和 定量的指标综合判断行业的成长性。筛选出成长性行业将每六个月进行更新。 定量标准: ①判断一 个行业 是否具 有成长性 , 其核 心是未 来获得收 入与盈 利的能 力。为 了方便反映行业成长性, 管理人将对行业近三年的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 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及净利润增长率等成长性指标进行测算, 并对测算结果分别进 行排序。 对于该三项指标中 至少有一项增长率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行业, 将进入 本基金管理人重点研究的范围。 ②本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具有成长 性的行 业具 有 在超额收 益率和 收益波 动性等 方面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特点。 为反映成长性行业的上述特征, 管理人自行开发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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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了行业动量模型,利用经风险调整的超额收益作为反映行业运行趋势的重要指 标,并以此作为判断行业是否进入成长期或阶段性复苏的辅助指标。 定性标准: 对行业基本面的深入分析也是判断成长性行业的重要途径。 从行业自身来看, 行业的成长性将受到行业发展阶段、 行业景气程度、 行业竞争状况、 政策扶持程 度、 所处产业链地位、 是否具有垄断性等多个定性指标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在 对各行业基本面进行分析的过程中, 针对各行业的特殊性重点考察对其成长性影 响较大的因素。 在对行业的下述六个因素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分别 就每个因素对该行业的影响做出 “ 有利” 或“不利 ” 的判断。 ①行业发 展阶段 。根据 行业生命 周期理 论的假 定,行业 所处的 不同发 展阶段 在投资价值上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 其中处于快速成长期 (Rapid Growth ) 和成 熟 成 长期 (Mature Growth ) 的行 业具 有 最高的 投 资价 值。 管 理人 将根 据 行业 整 体的增长率、 销售额、 竞争状况、 利润率 水平、 定价方式、 进入壁垒等多个指标, 对各行业处于何种发展阶段做出合理判断, 并由此确定行业的长期发展前景和当 前的投资价值。 ②行业景 气程度 。行业 景气程度 反映了 行业的 发展趋势 和盈利 能力, 是判断 行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 行业景气程度和行业自身特点及国家宏 观经济周期具有密切联系, 因此管理人将会以对宏观经济的研判为基础, 根据经 济所处周期的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不同影响, 并综合考虑行业技术进步、 行业 组织创新和社会习惯改变等因素, 对行业景气度及行业景气状态的可持续性做出 判断。 ③行业竞 争状况 。根据 波特对行 业竞争 五 因素 (新的竞 争对手 入侵、 替代品 的威胁、 客户的议价能力、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和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 的分 析, 这五种因素影响着价格、 成本和企业所需的投资, 并综合起来决定着某行业 的吸引力和行业中企业的盈利能力。 因此管理人将以该五因素为关注重点, 对各 行业的内部及潜在竞争情况进行分析,以判断行业竞争结构对长期盈利的影响。 ④政策扶 持程度 。对于 政策鼓励 的行业 ,国家 会制订相 应的法 规和措 施并且 提供财力保障及优惠的税收制度来营造激励的环境和氛围, 这为受扶持行业的长 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降低了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容易形成 行业持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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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续性盈利的预期。 管理人将在对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分析的基础上, 着力筛选受政 策扶持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⑤所处产 业链地 位。行 业的发展 不仅受 到其自 身发展规 律的制 约,也 受制于 上下游产业的发展状况和所处阶段以及整个产业链中价格传导机制的影响。因 此, 在对宏观经济周期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正确判断行业所处产业链地位将有 助于正确预计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判断其投资价值。 ⑥是否具 有垄断 性。具 有垄断性 或资源 独占性 的行业因 其进入 壁垒高 、沉没 成本高等原因, 其行业竞争程度低, 企业的垄断性收益具有长期可持续性。 垄断 性的来源主要有自然性垄 断、 政策性垄断等, 其中自然性垄断的超额收益持续性 较政策性垄断的持续性更强。管理人将具体分析具有垄断性行业的垄断地位成 因、行业竞争状况等因素,发掘具有长期垄断性收益的行业重点配置。 综合判断: 在对各行 业的定 量指标 进行排序 的基础 上,并 结合对影 响各行 业的定 性因素 做出的 “ 有利” 或“ 不利 ” 的判断, 基金管理人将对各行业的成长性进行综合性评分 并排序。 对于排 名处于 前 50%的 行业, 将 作 为成长性 行业 进 入本基 金重点研究 和投资的范围。 (3)个股选择策略: 在个股筛 选层面 ,基金 管理人将 综合采 用定量 和定性相 结合的 方式, 通过选 择成长 性行业内基本面优良且具有成长潜力的股票进行最终的投资组合构建。 定量分析: 1) 对个股的定量分析将主要依靠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信息, 公司金融工程部 门将根据每季度上市公司公报的财务数据, 按成长性、 价值性和盈利性等分类标 准计算相应的量化指标。主要采用的量化指标有: 成 长 性 指 标: 市 盈增 长比 率 (PEG )、 近 三年平 均 主 营 业务 收 入增 长率 、 近 三年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 (EBITA ) 增长率、未来一年预测每股收益 (EPS )增 长率等; 价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 、每 股收益(EPS) 、股息率等; 盈利指标 :近 三年平 均 净资产收 益率 (ROE ) 、近三年 平均 投资资 本 回报率 (ROIC )等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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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在计算上 述定量 指标的 基础上, 基金管 理人将 对每个行 业内的 个股按 历史数 据计算的 成长性 、价值 性和盈利 性指标 进行排 序,处于 每项指 标排名 前 50%的 股票将进入研究范围, 公司研究团队将在筛选结果的基础上对相关公司进行进一 步的基本面研究。 同时, 由于本基金的风格为成长性优先, 因此在个股筛选层面 本基金也 将把成 长性指 标作为重 点考虑 因素, 进入成长 性指标 排名 前 25 %的个 股,若价值及盈利等指标能达到市场平均水平或以上,将成为重点研究对象。 2) 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量化方式对 各上市公司的部分财务指标的未来变化进 行合理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利用 DDM 和 DCFM 等模型对公司的内 在价值进行 计算。 公司内在价值是判断公司合理估值水平的重要标准, 也是判断股票价格合 理区间的衡量尺度。管理人将定期对股票的市场价值和估算的内在价值进行比 较, 对于市场价格长期低于内在价值的个股, 由于其出现增长潜力的可能性较大, 也将成为公司研究团队重点研究的对象。 定性分析: 在定量分 析的基 础上, 基金管理 人还将 发挥其 在股票研 究方面 的专业 优势, 综合利用卖方研究报告、 实地调研和财务分析等多种手段, 对进入研究范围的上 市公司基本 面进行深入分析, 从定性的角度筛选出基本面良好、 成长潜力较大的 股票进行投资。定性的主要指标包括: 1)行业地位突出 2)主营业务具备核心竞争力 3)公司管理能力强 4)财务状况稳健 5)具备专利等排他性资源 6)技术创新能力强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大 类 资产配置、 分类资产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自上而下进 行债券投资管理, 以实现稳定收益和较高流动性的投资目标 。 主要采用的投资策 略包括久期灵活管理 、 曲线合理定价、曲线下滑策略 等。 ( 五) 投资决 策依 据和投 资管 理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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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宏 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 )投资管理程序 1) 投资管理架构 本公司在投资研究管理上采取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 分 别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等多个层级, 并在全面贯彻 授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 在业务部门设置上, 分别设立了投资部、 研究部和集中交易室三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 在具体投资品种的筛选上, 本 公司严格遵循股票库制度, 对股票库进行分级管理; 本公司 设立了风险控制部对 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 并设立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后 监察,确保投资的合规和风险可控。 2)决策机制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 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第一层面: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 机构, 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 投资相关人 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 。 第二层面,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 其主要职责 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 会、 制定投资 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 负责投资 研究等 部 门的日常管理、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 第三层面 ,基金 经理。 本公司实 行授权 制度下 的基金经 理负责 制。公 司制定 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 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 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 。 3)投资流程 ①研究部进行行业配置和个股精选 研究人员通过宏观、 策略和分行业研究, 并且借助数量模型的定量分析, 对 宏观、 策略以及行业 做出 一定的判断和预期, 精选出增长预期良好或周期性成长 复苏 的行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此基础上,最终决定行业配置。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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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在个股精选方面, 研究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分析、 实地调研并结合卖方 研究所的研究成果,确定股票库 。股票库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 ②金融工程小组提供模型支持 金融工程小组进行定量分析, 提供数量模型、 优化模型及投资组合模型等模 型支持,并定期将行业趋势分析和股票排名结果提交给研究部和基金经理。 ③基金经理确定实际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结合量化分析的结果对股市做出判断, 提出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和行业配置比例建议, 同时结合投资组合模型和研 究 员的报告, 形成投资计划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并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具体实施投资计划。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批准 投资组合方案后, 基金经理向集 中交易室下达具体的投资指令,交易员根据指令予以执行。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 75% +中证全债指数× 25%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总体走势的综合性指数, 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所选择的成分股具有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特征, 该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 良好的可投资性, 是反 映我国证券市场上股票整体走势的重要代表性指数; 中证 全债指数是覆盖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 债整体走势的指数,具有较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 75%的沪深 300 指数和 25%的 中证全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当市场出现更合适、 更权威的比较基准, 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 经基 金托 管人同意,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 并将及时 公告。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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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 八) 投资禁 止行 为与限 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总资产的 60%-95% 。 除股票以外的 其 他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 5%-40% ; 4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展期;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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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6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7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券 种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0) 流 通 受限 证券 投资遵 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 执行; 11) 本基金投资于成长性行业股票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投资的股票资产 的 80% ; 1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 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3)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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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修改 或取消 上述限 制规定时 ,本基 金不受 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 九) 投资组 合比 例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 除 上述 (八 )的(2)中 第 7)、14 )、15 )项 之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工作日内进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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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 六、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融资融券。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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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 七、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 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基金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他资产等。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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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 )本 基金财 产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理、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 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 )基 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固有财 产的债 务相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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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 八、 基金资 产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 产。 ( 四) 估值方 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 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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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 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 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因权益 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 权时, 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 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Dl 为该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锁定期所 含的交易 所 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 值日剩余锁 定期,即 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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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净价) 及重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 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净价) 进行调 整, 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3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权 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 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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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2 )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 线等因素 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 )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 在任何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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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金财 产价值时; (3 )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时;


(4 )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情 况,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 时;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 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 )当 基金财 产的估 值导致基 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后四 位内( 含第四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人、 代理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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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 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 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 错。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 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由 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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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行政法规、 本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当 事 人 ,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差错责任方;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 ) 基金管理人 按本 条第 (四) 项第 (7 ) 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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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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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 九、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率为年费率 0.25%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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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 本条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8 ) 项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 四) 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 托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五) 其他费 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六)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 中国大陆地区、 中国香港 地区及 投资人所在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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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二 十、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一) 收益的 构成 (1 )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 金净收 益为基 金收益扣 除按照 有关规 定可以在 基金收 益中扣 除的费 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方 式或红 利再投 资方式( 指将现 金红利 按分红 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 )不 同类别 的基金 份额在收 益分配 数额方 面可能有 所不同 ,基金 管理人 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如果基金当期出 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 每类 基金份 额的 收 益分配 每年至 多 6 次; (6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次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类基 金份额 可分配 收益的 20%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 )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不 享受当次 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 手续费等内容。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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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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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二 十一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 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 二) 基金年 度审 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相独 立的、 具有从 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 )会 计师事 务所更 换经办注 册会计 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同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公告。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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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二 十二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一) 披露原 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但 H 类基金份额的 信息披露人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5 )登 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 或推荐 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二) 基金募 集信 息披露 (1 )基 金募集 申请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就基金份 额发售 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生效 的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三) 定期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3 ) 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8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 (基金 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 ( 五) 临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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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 重大事项;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六) 澄清公 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八)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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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二 十三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 金合同 变更涉 及本基金 合同第 十节第 (二)项 规定的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 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 ) 除上述第 (1) 项 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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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 进 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 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时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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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二 十四 、违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按照当 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市 场交易 规则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 没有故 意或过 失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由于按 照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 )在 没有故 意或过 失的情况 下, 基 金托管 人对 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 存放 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 由于该机构欺诈、 故意、 过失或破产 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4 )不可抗力。 (三) 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够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四) 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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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二 十五 、争议 的处 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 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 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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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 六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一 )本 基金 合 同是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之 间的 法律 文 件。 基金 合 同 经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 并在 基金 募 集结 束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四)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五) 基金合 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查 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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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二 十七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注 册 登 记 人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4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7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管 理 基 金 财产; 3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制 订 、 修 改 并 公 布 有 关 基 金 募 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相 关 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 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8)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行融资融券;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 方案; 13)按照法律法规,代 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 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8)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 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9)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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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能在规定时 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 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 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21)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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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 资产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管 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取其 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金清算。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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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 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5) 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9) 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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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 本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共同 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 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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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 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以外 的其它 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当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 媒 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 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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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 通讯方 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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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①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包括临时提案) , 大会召集人应 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 关联性。 大会召集 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 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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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 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 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监 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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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④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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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1、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可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 义持有 人,代 H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金方 式或红 利再投 资方式( 指将现 金红利 按分红 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 )不 同类别 的基金 份额在收 益分配 数额方 面可能有 所不同 ,基金 管理人 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件 的前提 下, 每 类基金份 额的 收 益分配 每年至 多 6 次; (6 )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次基金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类基 金份额 可分配 收益的 20%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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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7 )分 红权益 登记日 申请申购 的基金 份额不 享受当次 分红, 分红权 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 计算方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 ) 本条第 1 款第 (4) 至第 (8) 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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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 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重点投资成长性行业, 力求为投资者取得长期 稳定的 资本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债券、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 中:股票 投资 比例范 围 为基金资 产的 60%-95% ,其 中投 资于成 长性 行业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 80%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 5%-40% , 其中权证 投资 比例范 围 为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3%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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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与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 金总资产的 60%-95% 。 除股票以外的 其 他资产占基金总资产的 5%-40% ; 4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展期; 6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7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中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券 种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8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本 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 ;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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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0) 流 通 受限 证券 投资遵 照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 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 执行; 11) 本基金投资于成长性行业股票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投资的股票资产 的 80% ; 1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13)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6)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修改 或取消 上述限 制规定时 ,本基 金不受 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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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 3 的(2)中第 7) 、14)、15)项之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 (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合同 变更涉 及本基金 合同第 十节第 (二)项 规定的 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 起生效。 (2 ) 除上述第 (1) 项 规定的情形外,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 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 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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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在 六个月内 没有新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对基 金财产 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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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 按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时 各 自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确 定 剩 余 财 产 在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中 的 分 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间因 本基金 合同产 生的或与 本基金 合同有 关的争 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 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 交设在上海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 议所涉 内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 的其他 部分应当 由本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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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住所, 供投资人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农银汇理行业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本页 为签署 页, 无正文 ) 基 金管 理人 :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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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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