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投纯债A(121013)

国投纯债: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 人:国 投 瑞银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托管协议 
2 
 鉴 于 国 投 瑞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公司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国投 瑞银 纯债 债券型 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国投瑞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 特制 订本 协议 。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国投瑞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虹口 区东 大名 路 638 号 7 层 法定代 表人: 叶 柏寿 成立时 间:


2002 年 6 月 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2 】2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托管协议 3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玖佰 肆拾 叁亿 捌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贰 佰肆拾 壹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 发 行 和 代 理国 外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资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 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4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与 《国投 瑞银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订 立。 (二) 目的 订立本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国投瑞 银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 金” 或 “ 本 基金” ) 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资运 作、 净值计 算、收 益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务 及职 责,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 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一 致, 签订 本 协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对 象是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信用 债 ( 即企 业债 、 公司 债、 可分 离债 存债 、 次级 债、 短期 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 支持证 券、 地方 政府 债、 金 融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等 非国家 信用 的固 定收 益类 金融工 具) 、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等金 融工具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种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80% ;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上述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 不参 与可 转债 (不 含可分 离债 存债 ) 投 资、 不参与 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 也不 进行 二级市 场股 票、 权证 投资 。 托管协议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理 人应 将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1) 本基 金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为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80% ; (2)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中, 上 述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9)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1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托管协议 6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 基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并承 担由 于不 一致所 导致 的风 险和 损失 ; (13)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 基金 合同 》 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3) 、 (11)、 (12 )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 交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形 ,而 导致 证券 投资 比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履行相 关程 序后 可将 调整 时限 从 10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 3 个 月 。 法 律法 规如 有变 更, 从其 变 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查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 3 、为对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易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相互 提供与 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 4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其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 手库,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托管协议 7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6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事先确 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托管协议 8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 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募集资 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基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 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托管协议 9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托管协议 10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和 资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 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 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书 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 知 ”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授权通知 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 授权签字 人签署 , 若由 授权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 通 知 后以电 话确 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权通知及其 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 向指令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二) 指令 的内 容 托管协议 11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 相 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 知”确 定的指令发送人员 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传 真的方 式或其他 双方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对于 指令 发送 人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撤 销或 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并且 基金 托管人 已收 到该 通知 , 则 对于 此后该 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超权 限发 送的 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2、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 受指令 时,应对指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 知相符等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对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合 理 延误。 4、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银行间同业 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经有 权人员 签字并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 人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 为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指 令留出 执行 指令 时所 必需 的时间 。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未能 留出 足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使 指令 未能及 时执 行所 造成 的损 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 投资 行为 的指 令、 预 留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 权拒 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当不 予 执行, 并立 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托管协议 12 发出上 述通 知后 仍未 变更 或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拒绝 执行 ,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 下达指令时,应确 保基金 的银行存款账户有 足够的 资金余额,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 基金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和国 家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进 行融 资、 融券 的情 况除外 。 对 超头 寸的 指令 , 以及 超过 证券 账户 证券 余额的 指令 , 基 金托管 人可 不予 执行 ,但 应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使 本基金 的利 益受 到损害 , 基 金托管 人应 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除 此之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对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 权通知 的内容进行修改( 包括但 不限于指令发送人 员的名 单的修改,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代表 人的 授权 书 。 基 金管 理人对 授权 通知 的修 改应 当以加 密传 真的 形式 发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变 更通 知后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 改自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 后于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 起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在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 将对授 权通 知修 改的 文件 原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最近一 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为而受 到有关 管理机关 的处罚 。 (3)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 制度, 并能满足本基金运 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托管协议 13 (4)具备基金运作 所需的 高效、安全的通讯 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 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机构和专 门研究 人员,能及时、定 期、全 面地为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票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与被 选择 的证券 经 营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并 按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委托 协议 (或席 位租 用协 议) 的原 件及时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3、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专用席 位 的 号码 、 券 商名 称、 佣金 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其 中席 位租 用应 至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 的 10 个工作 日前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席位 退租 应在次 日内 通知 到基 金托 管人。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 的清算交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基 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 等情形 的,由责 任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 导致基 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责任 方应对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 收日(T+1 日)10: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 银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托管协议 14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帐 的指 令 , 应 在当 天 15:00 前发 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 前 2 个 工 作小时 发送 ,并 相关 付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的 前一日 下班 前将 新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 迟不应 晚 于T 日上午 10 :00 时。 定期存 款 、 协议 存款 等存 款类业 务办 理开 户或 支取 时, 如果 存单的 存款 银行 与托管 人 同 城,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在 支取日 前 2 个工 作日 向托 管人发 送支 取指 令; 如果 存单存 款银 行与 托管人 不同 城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 少 在支 取日 前 5 个工作 日向 托管 人发 送支 取指令 。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16:00 前支 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指 定 账户 。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 得 不 合理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T 日, 投资 者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章 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采用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的 形式 传真 至相 关信 息披露 媒体 。 2、 T+1 日, 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申购 份额 、 赎回 金额 及转 换份额 , 更 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据库 ;并 将确 认的 申购 、赎回 及转 换数 据向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 人传送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确 认数 据进 行账务 处理 。 3、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注册 登 记清算 账户 间实 行 T+2 日 清算交 收。 4、基 金托 管账 户与注 册 登 记清算 账户 间的 资金 清算 遵循“ 净额 清算 、净 额交 收”的 原 则 ,即 按照 托管 账户 当日应 收资 金( 包括 申购 资金及 基金 转换 转入 款) 与托管 账户 应付 额 ( 含赎 回资 金、 赎回 费、基 金转 换转 出款 及转 换费) 的差 额来 确定 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或 净 应 付额 ,以 此确 定资 金交收 额。 当存 在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 时,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将托 管账 户 净应收 额在 T+2 日 16:00 前从注 册登 记清 算账 户划 到基金 托管 账户 ,基 金托 管人在 资金 到 账 后应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账务 处理 ;当 存在托 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基金 托管 行按 管托管协议 15 理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 管账 户净应 付额 在 T+2 日 12:00 前划到 注册 登记 清算 账 户,基 金托 管 人在资 金划 出后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账务 处理 。 5、基金管理人未能 按上款 约定将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 全额、及时汇至基 金托管 账户,由 此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按上 款约 定将 托管 账户 净应付 额全 额 、 及时汇 至注 册登 记清 算账 户,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6、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每 个开 放日对基 金财 产估值 。估 值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得 出当 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值 , 并 在盖 章后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 净 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核 , 并 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3、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中 国托管协议 16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的同 时并 及时 进行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处理 。 6、除 本协 议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 据 错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 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如 果上 述 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如 果返 还金 额 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 力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 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托管协议 17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说 明书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基 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该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根 据持有 该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按比例 向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配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采用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资产 负债 表中 未 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部分 的孰 低数 。 2、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托管协议 18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收 益分 配日之 前将 其制 定的 收益 分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配 方 案 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复核 ,并 将复 核意见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复核 通过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方 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于 收益 分配 日之 前就 收益分 配方 案达 成一 致,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将 收益 分配方 案及 相关 情 况 的说 明提 交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上述 文件 提交 完毕之 日起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利 对外 公告 其拟订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且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实施 该 收益分 配方 案, 但有 证据 证明该 方案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除 外。 3、基 金收 益分 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 的方 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 按除 权日 经除 权后 的该基 金 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的 方式 (下称 “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 ) ,投 资者 可以 选 择两种 方式 中的 一种 ;如 果投资 者没 有明 示选 择, 则视为 选择 现金 红利 的方 式处理 。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 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金 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转购 基金 份额,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当 进行 红利再 投资 的账 务处 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所必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托管协议 19 1、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本基金信息披露 的所有 文件,包括《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 会计报告必须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4、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进 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披 露信 息 , 并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 一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 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原因 导致基金 信息 的暂停 或延 迟披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 金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采 取补救 措施。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恢 复办 理信 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托管 人报 告。 托管协议 20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0%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30% ÷ 当年 天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 首日 起3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次 性 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在首期 支付 基金 管理 费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如 需要 变更此 账户 , 应 提前10 个 工作日 向托 管人 出具 书面 的收款 账户 变更 通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10%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 金托 管 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三)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托管协议 21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3% , 对于 由 B 类降 级 为 A 类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年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应 自其 降级 确认 日起 适用 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率 。B 类基 金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 年费 率为 0.01% , 对于 由 A 类升 级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率 应自 其升 级确 认日起 适 用B 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费 率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销 售服 务 费计提 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E×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 支付 日期 顺延。 (四) 经双 方当 事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可酌 情调 低该 基金 管理费 、 托 管费和 销售 服务 费。 (五)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销售 服务费 之外 的其他 基金 费用 ,应 当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 (六 )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托管协议 22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管 人应 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妥善保 存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应 妥善 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托管协议 23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 基 金管理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管 人不 公平 地对待 其 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财 产用 于下 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 承 销证 券;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 (3) 从事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 (6 )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 易、操 纵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不 正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有 关规定 , 由中国 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六)除根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或《基金合 同 》 、本 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八)法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禁止 的其他 行为,以及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托管协议 2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 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四 ) 因 不可 抗力不 能履 行本协 议的 , 根据不 可抗 力的影 响 , 违 约方部 分或 全部免 除 责 任,但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当 事人 迟延 履行 后发 生不可 抗力 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五) 当事 人一 方违 约,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托管协议 25 失的扩 大。 (六)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七) 为明 确责 任,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 授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范围 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由此 产生 的责任 应由 该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4、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基金财 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其 应收取的管理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相应 责任 ; 6、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取的 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 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 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责任 方承 担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害 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8、在资金交收日, 基金资 金账户资金首先用 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他 资金交 收义务,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托管协议 26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二) 本协 议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的 有效 期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 协议 双方 各执 贰份 , 上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二十、托管协议 的签 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