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银产债(163827)

中银产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理 人:





中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零一 八 年 四 月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11 月 25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2013 】1500 号文 注册募集,基 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4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 根据所持 有份额享 受基金的 收益, 但同时也要 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 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 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 全面认 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 格 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 个别 证券特有 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量 赎 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 , 本基 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中 小企业私 募债是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 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的 债券。 由于不 能公开 交易, 一般情 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 在较大流 动性风 险。 当 发债主体信 用质量恶 化时, 受市场流 动性所限 , 本基 金可能无法 卖出所持 有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 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 大的负面 影响和 损失, 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详 见招募说 明书“ 风 险揭示” 章节等等 。本基 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 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 基金的 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 低于 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 投资者 应充分考 虑 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并 对于认 购 (或申购) 基 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 立 决策。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 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 投资者作 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 投资 风险,由投 资者自行 负责。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3 月 3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已复 核了本次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中银 产业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 理人 .................................................................................................................. 10 四、基金托 管人 .................................................................................................................. 19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 募集 .................................................................................................................. 27 七、基金合 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 29 九、基金份 额的封闭 期和开放 期 ...................................................................................... 31 十、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回 .............................................................................................. 33 十一、基金 的投资 .............................................................................................................. 43 十二、投资 组合报告 .......................................................................................................... 51 十三、 基金 的业绩 .............................................................................................................. 56 十四、基金 的财产 .............................................................................................................. 57 十五、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58 十六、基金 的收益分 配 ...................................................................................................... 63 十七、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65 十八、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68 十九、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69 二十、风险 揭示 .................................................................................................................. 74 二十一、基 金的终止 与清算 .............................................................................................. 77 二十二、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79 二十三、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93 二十四、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04 二十五、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06 二十六、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七、备 查文件 .............................................................................................................. 108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 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编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中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 银产业债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 金 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基 金 签订之《中银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 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指 《中银产业债 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银产 业债一年定期 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 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 告 书》 9、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2、 《信息披 露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4、 《上市规 则》 :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 上市规则》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 15、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8、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9、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20、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1、 投资人 : 指个 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2、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中 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 合作 协议, 办理基金 销 售业务的机 构, 其 中可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构必 须是具有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 、 并经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 25、 登记业 务: 指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 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27、 开放式 基金账户 : 指投 资者通过 场外销售 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 用于 记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投 资人办理 场外认购 、 场外 申购和场 外赎回 等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 式基金账 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 记系 统 28、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 29、 深圳证 券账户 : 指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 即 A 股账户)或 证 券投 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 办理场内 认购、场 内申购、 场 内赎回和 上市交 易等业务 时需具有 深圳证 券账户, 记 录在该账 户下的 基金份额 登 记在登记机 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30、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 同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清算 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3、 封闭期: 本基金 的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 或自 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 次日起 ( 包括该日 ) 一年 的期间 。 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 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一年的期 间。 首 个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 日起 (包 括该日) 进入首 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 闭期为首 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 该日) 一年 的 期间,以此 类推。本 基金封闭 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 赎回 业务 34、 开放期 : 本基 金自每个 封闭期结 束之后第 一个工 作日起进入 开放期, 期间可以 办理 申购与赎回 业务。 本 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 长不超 过 1 个 月, 最短不 少于 5 个 工作 日 , 开放期 的 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 告为准 , 且基金 管理人 最迟应于开 放期前 2 日进行公 告。 如 封 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 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 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 回业务 , 或依据基金 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 的,开放 期时 间顺延,直 至满足开 放期的时 间要求 , 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 告为准 35、 业绩考核周 期: 本基金 的业绩考 核周期为 自每个 封闭期首日 起 (包括该日) 至 该封 闭期最后一 日 (包括 该日) 的期间。 基金管理 人所收 取的管理费 将依据业 绩考核周 期内的基 金业绩表现 而定 36、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7、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0、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1、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 42、 《业务规则》 : 指 《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证券 投 资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规则》 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 关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 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由 基金 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43、 认购 : 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 :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6、 上市交 易: 指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 资人通过 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 场外 : 指不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和赎回等 业务 的销售机构 和场所。 通 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 额的认 购、 申购和 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 购、 场 外 申购、场外 赎回 48、 场内 : 指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交易系统 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 、 申购和 赎回等业 务的 销售机构和 场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 、 申购、 赎回也称为 场内认 购、 场内申 购、场内赎 回 49、 日常交 易: 指 场外申购 和赎回等 场外基金 交易, 以及场内申 购和赎回 及买卖等 场内 基金交易 50、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指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 51、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52、 系统内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53、 跨系统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54、 基金转 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 55、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 57、元:指 人民币元 58、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59、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 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0、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1、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2、 基金资 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3、 指定媒 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64、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 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 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 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 管理(英 国)有限 公司 相当于人民 币 1650 万 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章砚(ZHANG Yan )女士,董 事长。国 籍:中国 。英 国伦敦大学 伦敦政治 经济学院 公 共金融政策 专业硕士 。 现任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银行 总行全 球金融市 场 部主管、助 理总经理 、总监, 总行金融 市场总部 、投 资银行与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 国。清华 大学法学博 士。中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10月至2012 年4月任职 于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 副总 监、总监、 总经理助 理和公司 副总经理 。 王超(WANG Chao )先生,董事。国籍 :中国。美 国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 总行人力 资源部副 总经理 。 历任 中国银行 总行人力资 源部经理 、 高级 经理 、 主管, 中银国际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人 力资源部 总经理、 董事 会办公室负 责人、董 事会秘书 等职。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 国籍 : 中国 。 厦门大学经 济学硕士 , 经济 师。 现 任中国银行 总行投资 银行与资 产管理部 首席产品 经理 。 历任中 国银行福 建省分行 资金计划 处 外汇交易科 科长、 资金计 划处副处 长、 资金业 务部负 责人、 资金业务 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 总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1 行金融市场 总部助理 总经理 , 中国银 行总行投 资银行 与资产管理 部助理总 经理、 副总经理 等 职。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 籍:中国 。为贝 莱德亚太区 首席风险 管理总监 、 董事总经理 , 负责领 导亚太区 的风险管 理工作 , 同时 担任贝莱德 亚太区执 行委员会 成员。 曾 先生于2015年6 月加 入贝莱德。此 前,他曾担任 摩根 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 管理总监,以 及其 亚太区执行 委员会成 员, 带 领独立的 风险管理 团队, 专责管理摩 根士丹利 在亚洲各 经营范围 的市场、 信贷及 营运风险, 包括机构 销售及交 易 (股 票及固定收 益) 、 资本市 场、 投资银 行、 投资管理及 财富管理 业务。 曾先生过 去亦曾于 美林的 市场风险管 理团队效 力九年 , 并曾于 瑞 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 易\ 结构 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 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 客座讲师。 他拥有美 国威斯 康辛大学 麦迪逊分 校工商 管理学士学 位, 以及 宾夕法 尼亚大学 沃 顿商学院工 商管理硕 士学位。 荆新(JING Xin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现 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 会计学教授、 博 士生导师、 博士后合 作导师, 兼任 财 政部中国会 计准则委 员会咨询 专家、 中 国会计学会 理事、 全 国会计专 业学位教 指委副 主任委 员、 中国青 少年发展 基金会监 事、 安 泰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 风神轮 胎股份有 限公司 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 人民大 学会计系 副 主任,中国 人民大学 审 计处处 长、中国 人民大学 商学 院党委书记 等职。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生, 独立董事 。 国籍 : 中国 。 美国西北 大学经济 学博士 。 曾 在美国威廉 与玛丽学 院商学院 任教,并 曾为美国 投资 公司协会( 美国共同 基金业行 业协会 ) 等公司和机 构提供咨 询。 现 任中欧国 际工商学 院金融 学与会计学 教授、 副教务长 和金融MBA 主任,并在 中国的数 家上市公 司和金融 投资公司 担任 独立董事。 雷晓波 (Edward Radcliffe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 英 国。 法国INSEAD 工商管 理硕士。 曾任白狐技 术有限公 司总经理 , 目前仍 担任该 公司的 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 曾任 英国电信 集 团零售部部 门经理, 贝特 伯恩顾问 公司董事、 北京代 表处首席代 表、 总经理, 中 英商会财 务 司库、英中 贸易协会 理事会成 员。现任 银硃合伙 人有 限公司合伙 人。 杜惠芬(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 :中国。 山西财经大 学经济学 学士,美 国 俄克拉荷马 州梅达斯 经济学院 工商管理 硕士, 澳大利 亚国立大学 高级访问 学者, 中央财经 大 学经济学博 士。现任 中央财经 大学金融 学院教授 ,兼 任新时代信 托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董事 。 曾任山西财 经大学计 统系讲师 、 山 西财经大 学金融学 院副教授 、 中央财 经大学独 立学院 (筹) 教授、副院 长、中央 财经大学 金 融学院 副院长等 职。 2、监事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2 乐妮(YUE Ni )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 上海 交通大学工 商管理硕 士。曾分 别 就职于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山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 司、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 司。2006 年7 月加 入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基金运 营部总经 理。 3. 高级管理人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 总裁。简 历见 董事会成员 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 )先生,督 察长。国 籍 :加拿大。 中国证券 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 管理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 部大学毅 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经济 学硕士。 曾 在 加拿大太平 洋集团公 司、 加 拿大帝国 商业银行 和加拿 大伦敦人寿 保险公司 等海外机 构从事金 融工作多年, 也 曾任蔚深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现英大 证券) 研究发展 中心总经 理、 融通基 金 管理公司市 场拓展总 监、 监 察稽核总 监和上海 复旦大 学国际金融 系国际金 融教研室 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 西安交通 大学工 商管理硕 士。 历任中 国银行苏 州分 行太 仓支行副 行长、 苏州分 行风险管理 处处长、 苏州分行 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 苏州分行 副行长、 党委委员 。 陈军(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 裁。国籍 :中国 。上海交通 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 、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 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权 益投 资部总经理 、助理执 行总裁。 4. 基金经理 白洁 (BAI Jie ) 女士,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 总裁 (VP ) ,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 曾任金盛保险有限公 司投资部固定 收益分析员。2007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担 任固定收益 研究员、 基 金经理 助理。2011 年 3 月至今 任中银货币 基金基金 经理,2012 年 12 月至今任中 银理财 7 天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中银理财 21 天债 券基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9 月至今任 中银产业 债基金 基金经理 , 2014 年 10 月至今 任中银安 心回报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中银新机 遇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 任中银颐 利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至今任中 银睿享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9 月 至今任中 银悦享基 金基金经 理, 2017 年 3 月至今任中 银富享基 金基金经 理, 2017 年 3 月至今任 中银丰 庆 基金基金 经理,2017 年 9 月至 今任中银信 享基金基 金经理。 具有 13 年证券从业 年限。具 备基金、 证券、银 行间本币 市场 交易员从业 资格。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3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的姓名 及职务 主席:李道 滨(执行 总裁) 成员: 陈 军 ( 副执行总 裁) 、 奚 鹏洲 (固定收 益投资 部总经理 ) 、 李建 ( 权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列席成员: 欧阳向军 (督察长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 资 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 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法规 的活动, 并 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 违法行为 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 及其董 事、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和其 他从业人员 的禁止性 行为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4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 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该 信 息从事或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 关 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有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为。 3、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着 谨 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 基金财产 或 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雇人或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 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漏 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体系是 指为了防 范和化解 风险 , 保证经 营运作符 合公司的 发展规 划, 在充分考虑 内外部环 境的基础 上, 通过建 立组织 机制、 运用管理 办法、 实施 操作程序 与 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 统。 1、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 标 (1)保证公 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管 规则,形 成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 和经营理 念; (2)防范和 化解经营 风险,提 高经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 和其他信 息真实、 准 确、 完 整, 确保公司对 外信息披 露及时、 准确、合规 。 2、内部控制 的原则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5 (1)健全性 原则。内 部控制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 级人员, 并涵 盖到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通 过科学的 内控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 原则。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公 司基金资 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分 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 高经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 遵循的原 则 (1)合法合 规原则。 公司内控 制度应当 符合国 家有 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 构的规定 和行 业监管规则 ; (2)全面性 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应当涵 盖公司 经 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不 得留有制 度上 的空白和漏 洞; (3)审慎性 原则。公 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以 审慎 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 原则。内 部控制制 度的制定 随着有 关法 律法规的调 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 、经 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 境的变化 进行及时 修改 或完善。 4、内部控制 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 内部控制 的要素主 要包括: 控 制环境、 风 险评估、 控制措 施、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 控制 环境是构 成公司内 部控制的 基础, 包 括经营 理念和内控 文化、 公 司治理结 构、 组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 容; (2)风险评 估是确定 可能偏离 内部控制 目标的 业务 领域以及可 能造成的 损失,其 实质 是确定关键 控制点; (3) 控制 措施是 指为确保 内控目标 的实现而 对公司各 环节的经营 行为采取 的控制手 段; (4) 信息沟通 是指公司 建立完善 的信息系 统, 确保获 得真实、 及时、 完整 的经营 信息, 并在内部进 行沟通; (5)内部监 控是一个 动态调整 的过程。 公司定 期对 内部控制的 执行情况 和内部控 制的 有效性及适 应性等进 行持续的 监督评估 ,不断完 善公 司的内部控 制。 5、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6 基金管理人 通过自上 而下的有 序组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控制制 度, 实现 内部控制 目标: (1)董事会 层面下设 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 稽核委 员会 ,对董事会 负责。风 险管理委 员会 的职责为根 据董事会 的授权 , 协助董 事会制定 和调整 公司风险取 向及风险 管理的原 则、 政 策 和指导方针 , 并确保 其得到 有效执行 。 稽核委 员会的 职责为负责 从强化内 部监控的 角度对公 司经营管理 中的合规 性进行全 面、重点 的跟踪分 析并 提出改进方 案。 (2)基金管 理人经营 管理层设 立风险控 制委员 会, 对执行总裁 负责,协 助执行总 裁在 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确 定、 调整 业务权限 , 讨论 重大决 策风险以及 检查风险 管理状况 , 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 况向董事 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 做定期和 不定 期 (如遇特 殊 事件 ) 的汇报 ; 公司经 营 管理层还于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的框架 下针对公 募基 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分别 设 立专门的投 资委员会 , 作为 各业务领 域最高投 资决策 机构, 主要 负责制定 或审议 基本投资 策 略和原则, 制定或审 批重要投 资项目方 案,审批 或协 调与投资管 理有关的 重要事项 。 (3)基金管 理人设立 独立的督 察长,负 责对公 司各 项业务(含 决策程序 和运作流 程) 的合法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 (含管理 制度) 的 健全有效性 进行监察、 稽 核, 保证公 司 的各项规章 制度和业 务的发展 符合法律 、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公司相关 制度和章 程,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会 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 执行情 况, 定期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 监察稽核 报 告。 督察长有权 参加或列 席有关会 议, 调查档 案资料 , 及时报告违规 行为或事 件, 并有权 根 据公司相关 制度和相 关细则, 提请和督 促公司管 理层 和相关部门 纠错防弊 、堵塞漏 洞。 (4)基金管 理人设立 独立的法 律合规部 与 审计 部, 分别通过事 前防范、 事中监督 与事 后检查和评 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 完备性 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 和 更新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 严 格和有效 地监督公 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 健全 内部控制 的 作业流程。 (5)基金管 理人设立 独立的风 险管理部 ,通 过 检查 、评价和控 制各项业 务运作中 的风 险特别是投 资组合的 风险, 确保国家 法律法规 、 中国 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和 公司相关 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 执行。 (6)基金管 理人其他 各部门在 公司基本 管理制 度的 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 况制订本 部门 的部门规章 制度、操 作流程或 工作办法 ,加强对 业务 风险的控制 。 6、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基金管理人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根据不同 业务将 内部控制分 为前线业 务控制 、 中线 业务控制和 后线业务 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前线业 务控制的 主要内容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7 ⅰ) 研究和 投资决策 业务控制 : 包括 建立严密 的研究 和投资决策 业务流程 、 投资授 权制 度、归责原 则、投资 管理业绩 评价体系 等; ⅱ) 交易执行控 制: 包括建 立集中交 易制度、 公 平交 易制度、 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 和交易反 馈系统、 交易记录 制度、 特殊交易制 度、 关联 交易审批 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 理: 包括建 立完善风 险管理政 策及程 序、 人员安排、 风险 度量及 申报方 法、风险限 额及监控 复核机制 、定期检 查与报告 制度 等; ⅳ) 市场营销业 务控制: 包 括建立健 全渠道销 售管理 、 机构销售管理、 市 场推广 与媒介 关系维护、 投资者服 务、反洗 钱等制度 。


(2)中线业 务控制的 主要内容 ⅰ)基金/ 资产 管理计划 运营业务 控制:包 括建立基 金/ 资产管理计划 会计与公 司会计间 的隔离制度、 清 算交割和 会计核算 流程、 产品 账户设 立与核算、 估值 方法与估 值程序、 与 托 管行的互相 监督等; ⅱ) 法律合规控 制: 包括牵 头内部控 制制度的 更新修 订、 审核各项作 业的合规 性、 全面 推行责任管 理制度、 相关人员 的专业任 职条件等 ;


ⅲ) 信息技 术系统控 制: 包 括根据有 关要求建 立信息 技术系统管 理规章、 手册和风 控制 度、建立信 息安全、 人员备份 、授权制 度、事故 防范 与灾备处理 、系统维 护制度等 ; ⅳ) 危机处理控 制: 包括制 订切实有 效的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危机处 理机制和 程序、 界 定相关部门 与岗位职 责、贯彻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优 先原则等; ⅴ) 信息披露控 制: 包括建 立完整的 信息披露 制度、 制定信息披 露岗位职 责、 严谨披露 或利用内幕 信息等; ⅵ) 操作风 险控制 : 包括设 置完善关 键风险指 标、 运 作风险识别 及评估及 风险事件 报告 制度等。


(3)后线业 务控制的 主要内容 ⅰ) 内部 审计 控 制: 包括制 定 审计政 策、 强化内部 检 查制度、 配备专 业人员和 明确流程 控制等。 ⅱ) 公司财 务管理控 制: 包括 建立公司 财务、 基金财 务互相独立 、 凭证制 度、 用印 制度、 会 计控制措 施、 账务组织 和账务处 理体系、 复 核制度 、 成本控制和业 绩考核制 度、 财产登 记 保管和实物 资产盘点 制度、 会计档案 保管和财 务交接 制度、 财务 收支审批 制度和 费用报销 管 理办法等;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8 ⅲ) 人力资源管 理和培训 控制: 包括 制定招聘 及培训 政策、 入职和持 续培训、 绩 效评估 体系等。 7、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基金管 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准确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 变化和 业务 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9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230 人 , 平 均 年 龄 33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末,中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1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0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 是否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号 ) 审 阅 后 ,2015年、2016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 常 规 化 的 内 控工作手段。 1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 有 效 、 稳 健 运 行 。 2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专职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3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3 ) 及 时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1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执行部门。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 网 络 独 立 。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 估 ,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 (6 )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2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 5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职责范围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 (4 )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管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3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 柜台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电子 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 直销平台 包括: 中银基金官 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 务号(在 微信中搜 索公众号“ 中银 基金” 并 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 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 机应用 商城搜索“ 中银基 金” 下 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 磊 2、其他销售 机构


(1)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 陈四清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陈 洪源 (2)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 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 选择 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基 金, 并 及时公 告。 2、场内销售 机构 场内销售机 构是指具 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 并 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具体名 单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或相 关业务公 告 。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 城区太 平 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58598839


传真:








(010)59378835


联系人: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6 负责人:韩 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 、孙 睿 联系人:孙 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 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 伙人: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 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 许培菁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7 六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经 2013 年 11 月 25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 可[2013]1500 号文 件准予募集 注册。 本 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存 续期间为 不定期 。 本基金 募 集期间基金 份额净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按初 始面值发 售。本基金 于 2014 年 8 月 11 日起进 行发售。本 基金设立 募集期共 募集 2,160,065,905.21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 购户数为 6301 户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8 七、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 定,本基 金满足基 金合同生 效条件, 基金 合同已 于 2014 年 9 月 4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合 同生效后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连续 二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 满二 百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值 低于 五千万 元情 形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 露; 连续六 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 方式、 与 其他基 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进行 表 决。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在 任一开放 期的最 后一日 日终,有下 列情形之 一的,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致后 ,应当终 止基金合 同: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的 ;


2、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3、基金前 10 大份额 持有人持 有基金份 额总数 超过 基金总份额 90%的。


由上述情形 导致基金 合同终止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29 八、 基金份额的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个 月内本基 金开始在 深圳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易 。 本基金上市 后,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通过办 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 份额转至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后 ,方可上 市交易 。 本基金已 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开通 跨系统转 托管业 务,自该日 起,通过 场内、场 外方 式 认购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过 跨系 统转托管 业务 实现基 金份 额在 两个登 记系 统 间的转托管 ,但在本 基金封闭 期内不得 赎回本基 金份 额。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8 日 开始在深 圳交易 所上 市交易。 (三)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 下列条件,基 金管理 人可依 据《 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 请上市: 1、经中国证 监会 准予 募集 注册 且基金合 同生效 ;


2、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 少于一千 人;


3、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基金上市前 , 基金管 理人应 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 签订上 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 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上 市日前至 少 3 个 工作日在指 定媒体上 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 公告书 。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 发布《中 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 公告内容 详见基金 管理人 网站 。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 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照《深 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 、 《上市规 则》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0 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 不限于: 1、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 价为前一 交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限 制为 10% ,自上 市首日起 实行; 3、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4、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 规定 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 情发布 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 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交 易和终止上市 交易 本基金的停 复牌 、 暂 停上市交 易和终止 上市交 易, 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 ( 八 )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对 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等相 关 规 定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 的 新功能 , 本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适当的 程序后增 加相应功 能。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1 九、 基金份额的封 闭期和开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 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包 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 或自 每一开 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 起 (包括该日) 一年的期 间。 本基金的 首 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包 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一年的 期间。首 个封闭期 结束 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 进入首个 开放期 , 第二个封闭 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 日起 (包括该 日) 一年的期间, 以 此类推。 本 基金封 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 。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4 日生效 ,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封闭期 为 2014 年 9 月 4 日至 2015 年 9 月 6 日 ; 本基金的 第二个封 闭期为 2015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9 月 11 日 ,本基 金的第 三个 封闭期为 201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0 日, 本基金 目前正处 于第 四 个 封闭 期 。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 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 作日起进 入开 放期, 期 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 赎回业 务。 本基金 每个开放 期最长不 超过 1 个 月, 最 短不少 于 5 个工作 日, 开放 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 准, 且 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 于开放 期前 2 日进 行公告。 如封闭 期结束后 或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 法按 时开放申购 与赎回业 务, 或 依据基金 合 同需暂停申 购或赎回 业务的, 开放期时 间顺延 , 直至 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 求, 具体 时 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 准 。 本基金基金 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4 日生效 , 本 基金 的第 一个开放期 为 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 本基 金第二个 开放期为 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 本基金 第 三个开放 期为 2017 年 9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1 月 7 日 生效, 则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 期为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一年的期 间, 即 2013 年 1 月 7 日至 2014 年 1 月 6 日。假设第 一个开放 期时间 为 1 个月,首 个封闭期 结 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 为 2014 年 1 月 7 日 , 则首个 开放期为 自 2014 年 1 月 7 日至 2014 年 2 月 6 日; 第 二个封闭 期为首 个开放期 结 束之日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一 年的期间 , 即 2014 年 2 月 7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 以此类推。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2 又如,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 于 2013 年 2 月 8 日 生效, 则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 期为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一年的期 间, 即 2013 年 2 月 8 日至 2014 年 2 月 7 日。 假设首个开 放期时间 为 1 个月, 由于 2014 年 2 月 8 日、9 日以 及 3 月 8 日、9 日为非 工 作日,则首 个开放期 为自 2014 年 2 月 10 日至 2014 年 3 月 7 日;第二个封 闭期为首 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 (包括 该日) 一年 的期间, 即 2014 年 3 月 8 日至 2015 年 3 月 7 日, 以此 类推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3 十、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每个封闭 期间投资 人不能 申购、 赎回或转换 基金份额 , 但登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下 的基 金份额 的持 有人可 在本 基金上市 交易 后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转让 基 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下的基 金份额通 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 管业务将 基金份额 转至场内 后,可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 额 。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人 可以使用 开放式基 金账户 , 通过基 金管理 人、 场外销 售机构柜 台系统 办理场 外的申购和 赎回业务 。 基金 投资人也 可使用深 圳证券 账户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场内申购和 赎回业务 ,场内销 售机构为 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 且办理申购 业务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需符 合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风险 控制要求 。 投资人应当 在基金管 理人和场 内、 场 外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 或按基 金管理 人和场内、 场外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 。 本基金 场内、 场外销售 机 构名单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投资 人可以在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 若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开通 电话、 传 真或网 上交易 业务的, 投 资人可以 以电话 、 传真 或网上交易 等形式进 行基金的 申购和赎 回,具体 办法 详见销售机 构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是指 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申购、 赎回等 业务的上海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交易 日。 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外。 开 放日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另 行公告, 但场内 具体业务办 理结束时 间不得晚 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 易结束时 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 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4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 自首个封 闭期结 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 起, 本 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 期, 开始 办理申 购和赎回 等业务。 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 第 一个工 作日起进 入下一个开 放期。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 接 受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 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价格; 但 若 投资人在开 放期最后 一日业务 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者转换 申请的 , 视为无 效 申 请。 开放期 以及 开放 期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具体事 宜见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 告 。 本基金于 2015 年 9 月 7 日 进入首个 开放期,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为 本基金的第 一个开放 期。具体 信息详见 基金管理 人于 2015 年 9 月 2 日发布 的《 中银 产业债 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 申购、赎 回业 务公告》。 本基金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进 入第二个 开放期 , 2016 年 9 月 16 日至 2016 年 9 月 20 日 为本基金的 第二个开 放期。具 体信息详 见基金管 理人 于 2016 年 9 月 7 日发布的 《中银产 业 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 放申购、 赎回 业务公告》 。 本基金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进 入第 三个 开放期 , 2017 年 9 月 21 日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 为本基金的 第 三 个开 放期。 具体信息 详见基金 管理人 于 2017 年 9 月 18 日 发布的 《中银产 业 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 放申购、 赎回 业务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 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场外 赎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 即按 照投资人 认购 、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5 5、投资人通过场外申 购、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的开放式 基 金账户, 通 过场内申 购、 赎 回应使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 回等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交 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 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 行。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申 购、赎回 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上 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 在开放 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 项, 投 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申请 即为 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 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 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和 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 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以 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登记机 构可根据《业 务规 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基金管 理人将于 开始实施 前按照有 关规定予 以公 告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6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 平台或基金管 理 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 构申购本基 金 份额时,单 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通过基 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柜 台申购本 基金份额 时, 单笔申 购最低金 额为人民 币 10000 元。 投 资者当 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 为基金份 额时, 不 受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 制。 投资 者可多次 申购,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 有基金份 额不设上 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2、投资者可 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 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 量 限制 及单个 投资者累 计持有基 金份额上 限的规则 。 基 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4、对于场内申购、赎 回及持有场内 份额的数量限 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有规 定的,从 其最 新规定办理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 费用由投 资人承担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如 下: 单笔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 M <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5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场内申购 由销售机构 参照场外 申购费率 执行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赎回费 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为赎回 费总额的 100% 。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 Y <30 天 0.75%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7 Y≥30 天 0 场内赎回 0 注:Y <30 天指在 一个开放 期内持有 期限小于 30 天。 投资人通过 日常申购 所得基金 份额,持 有期限自 登记 机构确认登 记之日起 计算。 3、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 迟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5、销售机构 可以在法 律、行政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范围内 对基金销 售费用实 行一 定的优惠, 并应按《 信息披露 办法》的 要求进行 公告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 的计算


(1)申购费 用适用比 例费率时 ,申购份 额的计 算方 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 额-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2)申购费 用为固定 金额时,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通过场内方 式申购的 , 申购 金额的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 , 小数点 后两位 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产 ; 申购 份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整数位, 计算所得 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至投资 者资 金账户 。 通 过场外方 式申购 的, 申购 份 额 的上述计 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 人投资 50,000 元场 外 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 0.8% 。假设 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 额为: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8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47,241.1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0 元场外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 得到 47,241.11 份基金 份额。 若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场 内申购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故 投资者申购 所得份额 为 47,241 份, 整数位后 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 投资者。 具体计算公 式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47,241× 1.05=49,603.05 元


退款金额=50,000 -49,603.05 -396.83 =0.12 元


即:投资人 投资 50,000 元 通过场内 申购本基 金基金 份额,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则其可得 到基金份 额 47,241 份,退 款 0.12 元。 2.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 赎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按 四舍五入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场外 赎回 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假 设其赎回适 用费率为 0.75% , 赎回 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 得净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75% =86.1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86.10 =11393.90 元


即: 投资者 场外 赎回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11393.9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 或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39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 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 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 间按暂停 申购的期 间相应延 长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在开放期间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 能 足额 支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延期 支付。 在 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 按暂停赎 回的期间 相应延长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0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2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开放 期内单个 开放日出 现巨额赎 回的, 基金管 理人对符合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约 定的赎回申 请应于当 日全部予 以接受和 确认。 但对于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 全 额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款项有 困难 或认为 全额 支付投资 人的 赎回款 项可 能会 对基金 的资 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按比例办 理的 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基 金总份额 的 20% , 其余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 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 以赎 回申请确认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 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 理方法 , 同时在 指 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暂 停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 。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 金转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 届时根据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1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 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 场外认 购或申 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 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 场内认购 、 申购或 上市交 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持有人 深圳证券 账户下 。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 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 也可以 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 。 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 可申请场 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 回业务的销 售 机构(网点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 市交易或场 内 赎回的会员 单位(交 易单元)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 销售机构的 业务规则 。 2、跨系统转 托 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 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 托管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 定 办理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2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3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格 控制 投资 风险并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通过 对产 业债 券积 极主动 的投 资 管 理,追求基 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 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市 交易 的 国 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券、超级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具等, 以 及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 品种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开放 期开始 前三个月 至开放期 结束后 三个月内不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金 还 可 投资 于可转 债转 股所 得股票 以及 权证等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非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品 种。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开 放期内, 基金持有 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不低于 5% , 在封闭期 内,本基 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本基金所指 产业债, 具体 包括公 司债、 企业债、 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 商业银 行金融 债与次级债 、 可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券 的纯债部 分等除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及政策 性金融债 之 外、非国家 信用的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但不包 括城 投债。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三)投资策略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4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 的投资策 略,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前 提下, 实现风 险和收益的 最佳配比 。 1、类属配置 策略 本基金定性 和定量地 分析不同 类属债券 类资产的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风险 及其经风 险调整 后 的收 益率水 平或 盈利 能力, 通过 比较或 合理 预期不同 类属 债券类 资产 的风 险与收 益率 变 化, 确定并 动态地调 整不同 类属债券 类资产间 的配置 比例, 确定 最能符合 本基金 风险收益 特 征的资产组 合。 2、久期配置 策略 本基金认真 研判中国 宏观经济 运行情况 , 及由 此引致 的货币政策 、 财政政 策, 密 切跟踪 CPI 、PPI 、M2 、M1 、 汇 率等利率 敏感指标 , 通 过定 性与定量相 结合的方 式, 对未来中 国债 券市场利率 走势进行 分析与判 断,并由 此确定合 理的 债券组合久 期。 (1)宏观经济环境分 析:通过跟踪 、研判诸如工 业 增加值同比增长率、 社会消费品 零 售总额同比 增长率、 固定资产 投资额同 比增长 率、 进 出口额同比 增长率等 宏观经济 数据, 判 断宏观经济 运行趋势 及其在经 济周期中 所处位置 , 预 测国家货币 政策、 财 政政策 取向及当 前 利率在利率 周期中所 处位置; 基于利率 周期的判 断, 密切跟踪、 关注诸 如 CPI 、PPI 等物价 指数、 银行准备 金率、 货币 供应量、 信 贷状况等 金融 运行数据, 对外 贸易顺逆 差、 外商直 接 投资额等实 体经济运 行数据, 研判利率 在中短期 内变 动趋势,及 国家可能 采取的调 控政策 ; (2)利率变动趋势分 析:基于对宏 观 经济运行状 态 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 判断,同时 考 量债券市场 资金面供 应状况、 市场主流 预期等因 素, 预测债券收 益率变化 趋势; (3)久期分析:根据 利率周期变化 、市场利率变 动 趋势、市场主流预期 ,以及当期 债 券收益率水 平, 通过 合理假设 下的情景 分析和 压力测 试, 最后确 定最优的 债券组合 久期。 当 预期市场总 体利率水 平降低时 , 本基 金将延长 所持有 的债券组合 的久期值 , 从而 可以在市 场 利率实际下 降时获得 债券价格 上升收益 ; 反之 , 当预 期市场总体 利率水平 上升时, 则缩短组 合久期,以 规避债券 价格下降 的风险带 来的资本 损失 ,获得较高 的再投资 收益。 3、期限结 构 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 合考察收 益率曲线 和信用利 差曲线 , 通过 预期收益率 曲线形态 变化和信 用利 差曲线走势 来调整投 资组合的 头寸。 在考察收益 率曲线的 基础上, 本基金将 确定采 用集中 策略、 哑铃 策略或梯 形策略等 , 以 从收益率曲 线的形变 和不同期 限信用债 券的相对 价格 变化中获利 。 一般而 言, 当 预期收益 率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5 曲线变陡时, 本 基金将采 用集中策 略; 当预期 收益率 曲线变平时, 将 采用哑铃 策略; 在预 期 收益率曲线 不变或平 行移动时 ,则采用 梯形策略 。 4、产业债投 资策略 (1)产业债 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债 券投资中 以产业债 投资为主 。 更加 关注债 券的信用风 险, 利用 有效严 格的内 部风险控制 系统, 选 取合格的 产业债作 为投资 标的, 在规避信用 风险的同 时, 取得 较好的投 资收益。 本 基金采取 自上而 下与自下 而上相结 合的投 资策略。 通 过内部的 信用分 析方法对 可 选债券品种 进行筛选 过滤, 通 过自上而 下地考 察宏观 经济环境、 国家产业 发展政策 、 行业 发 展状况和趋 势、 监管环境、 公司背景、 竞 争地位、 治 理结构、 盈利能 力、 偿债能 力、 现金流 水 平等 诸多因 素, 通过 给予不 同因 素不同 权重 ,采用数 量化 方法把 主体 所发 行债券 分为 6 个信用级别 ,其中,1-3 级 资质较好 ,可 以长 期持有 ,被视为配 置类资产 ;4-5 级则资质 稍 差, 可以短期持 有, 被视为 交易类资 产; 而规避 类则 资质很差, 信用 风险很高, 限制对其 投 资。


信用债收益 率是在基 准收益率 基础上加 上反映信 用风 险收益的信 用利差 。 基准收 益率主 要受宏观经 济政策环 境的影响 , 信用 利差收益 率主要 受该信用债 对应信用 水平的市 场信用利 差曲线以及 该信用债 本身的信 用变化的 影响。 因此, 产业债的投 资策略可 细分为基 于信用利 差曲线变化 的投资策 略、基于 产业债个 券信用变 化的 投资策略。 1)基于信用 利差曲线 变化的投 资策略 首先,信用 利差曲线 的变化受 到经济周 期和相关 市场 变 化的影响 。如果宏 观经济向 好, 企业盈利能 力增强, 现金流好 转,信贷 条件放松 ,则 信用利差将 收窄;如 果经济陷 入萧条 , 企业亏损增 加, 现金流恶 化, 信贷条 件收紧, 则 信用 利差将拉大。 其 次, 分析产 业债市场 容 量、 产业债 债券结构 、 流动 性等变化 趋势对信 用利差 曲线的影响 ; 同时政 策的变化 也影响可 投资产业债 的投资主 体对产业 债的需求 变化。 本基金 将综合各种 因素, 分 析信用 利差曲线 整 体及分行业 走势,确 定不同风 险类别的 产业债的 投资 比例。 2)基于个券 信用变化 的投资策 略 除受宏观经 济和行业 周期影响 外, 产 业债发行 人自身 素质也是影 响个券信 用变化的 重要 因 素,包括 股东背景 、法人治 理结构、 管理水平 、经 营状况、财 务质量、 融资能力 等因素 。 本基金将通 过公司内 部的信用 债评级系 统, 对 债券发 行人进行资 质评估并 结合其所 属行业特 点, 判断个 券未来信 用变化的 方向, 采用对应 的信用 利差曲线对 产业债定 价, 从而 发掘价值 低估债券或 规避信用 风险。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6 (2)产业债 信用风险 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 审慎的风 险控制措 施, 以 便有效评 估和控 制组合信用 风险暴露 。 通过 建立信 用风险评估 体系和精 选交易对 手,严格 控制各信 用级 别持仓量、 组合持仓 分布等重 要指标 , 控制投资风 险。 5、流动性管 理策略 为合理控制 本基金开 放期的流 动性风险 , 并满 足每次 开放期的流 动性需求 , 本基 金在投 资管理中将 持有债券 的组合久 期与封闭 期进行适 当的 匹配。 6、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 低于债券 收益率时 ,本基金 将实施正 回购 并将融入的 资金投资 于信用债 券, 从而获取债 券收益率 超出回购 资金成本 (即回购 率) 的套利价值 。 7、资产支持 证券(含 资产收益 计划)投 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 人通过考 量宏观经 济形势、 提前偿 还率、 违约率、 资 产池结构 以及资产 池资 产所在行业 景气情况 等因素, 预判资产 池未来 现金流 变动; 研究 标的证券 发行条款 , 预测 提 前偿还率变 化对标的 证券平均 久期及收 益率曲线 的影 响, 同时 密切 关注 流动性变 化对标的 证 券收益率的 影响, 在 严格控制 信用风险 暴露程 度的前 提下, 通过 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 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 后收益较 高的品种 进行投资 。 本基金可根 据市场发 展,精选 投资夹层 工具,在 控制 风险的前提 下谋求收 益增强。 8、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投资策 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本 质上为公 司债, 只是发行 主体扩 展到未上市 的中小型 企业, 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 券投资的 范围。 由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发 行主体为非 上市中小 企业, 企业管理 体 制和治理结 构弱于普 通上市公 司, 信 息披露情 况相对 滞后, 对企 业偿债能 力的评 估难度高 于 普通上市公 司, 且定 向发行方 式限 制了 合格投 资者的 数量, 会导 致一定的 流动性风 险。 因 此 本基金对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将重 点关注信 用风 险和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采 取自下而 上 的方法建立 适合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信 用评级体 系, 对个券进行 信用分析 , 在信 用风险可 控 的前提下, 追求合理 回报。 本基金根 据内部的 信用分 析方法对可 选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品种 进行筛选过 滤, 重点 分析发行 主体的公 司背景、 竞争 地位、 治理 结构、 盈 利能力、 偿债能力 、 现金流水平 等诸多因 素, 给 予不同因 素不同权 重, 采 用数量化方 法对主体 所发行债 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 值评估, 选择发行 主体资质 优良, 估值合理 且流通相对 充 分的品 种进行适 度投资 。 (四)投资决策依据、机制和程序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7 1、投资决策 依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 (2)国内外 宏观经济 形势及对 中国债券 市场的 影响 ; (3)企业信 用评级; (4)国家货 币政策及 债券市场 政策; (5)商业银 行的信贷 扩张。 2、投资决策 机制


本基金实行 投资决策 团队制, 强调团队 合作, 充分发 挥集体智慧 。 本基金 管理人将 投资 和研究职能 整合, 设立了 投资研究 部, 策略分 析师、 固定收益分 析师、 数量分 析师和基 金经 理, 充分发挥主 观能动性, 渗透到投 资研究的 关键环 节, 群策群力,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 取 中长期稳定 的较高投 资回报。 3、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具体 的投资决 策机制与 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 宏观经济形势 、物价形势、 货 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 率的走向, 提 交策略报告 。 (2)债券策略分析师 提交关于债券 市场基本面、 债 券市场供求、收益率 曲线预测的 分 析报告。 (3)信用分 析师负 责 信用风险 的评估、 信用利 差的 分析及信用 评级的调 整。 (4)数量分 析师对衍 生产品和 创新产品 进行分 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 的基础上,基 金经理提出月 度 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 决策委员会 审 议。 (6)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议基金 经理提交 的投资 计划 。 (7)如审议通过,基 金经理在考虑 资产配置的情 况 下,挑选合适的债券 品种,灵活 采 取各种策略 ,构建投 资组合。 (8)交易部 执行交易 指令。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8 (1)基金投 资于债券 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其 中产业债 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 月至开放 期结束后 三个月内 不受前述 比例 限制。 本 基金还可 投资于可 转债转股 所 得股票以及 权证等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非 固定 收益类金融 品种。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 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开 放期内 ,基金持有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 在封闭 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共 同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3)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一家 企 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 据合计不超 过 该期证券的 10% ; (4)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剩 余期限, 不得超过 本基 金当期封闭 期的剩余 期限; (5)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 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7)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 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 出; (8)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9)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10)本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12)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49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 消上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出资 ;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1 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 (税 后)+1% 。每个 封闭期首 日,1 年 期定期存款 利率根据 当日中国 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 行的 利率水平调 整。 本基金选择 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 (税后)+1% 作为 业 绩比较基准 主要考虑 如下: 本基金 是债券型基 金, 主要 投资于各 类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具 , 强调基金 资产的稳 定增值 , 以 1 年期 定期存款利 率 ( 税后)+1% 作为业 绩比较基 准, 符合 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 征, 且与本基 金每 封闭满 1 年 开放一次 的运作方 式相匹配 。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 或者中 国人民银 行调整 或停止该基 准利率的 发布,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 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本 基 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的 指数时 , 本基金 管理人在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 并 履行适 当程序后 调 整或变更业 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告,而 无需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0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 较低风 险品种, 本 基金的预 期收益 和预期 风险高于货 币市场基 金,低于 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 型基 金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1 十二 、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 本基金合同 规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 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3,904,658.00 16.08 其中:股票 123,904,658.00 16.08 2 固定收益投 资 619,241,950.50 80.38 其中:债券 619,241,950.50 80.38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6,551,142.51 2.15 7 其他各项资 产 10,683,255.46 1.39 8 合计 770,381,006.47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9,482,347.68 7.73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082,400.00 0.17 F 批发和零售 业 763,000.00 0.12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2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72,576,910.32 11.3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3,904,658.00 19.36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356,088 24,919,038.24 3.89 2 601211 国泰君安 607,950 11,259,234.00 1.76 3 600030 中信证券 570,000 10,317,000.00 1.61 4 600219 南山铝业 2,170,000 7,985,600.00 1.25 5 002557 洽洽食品 477,029 7,532,287.91 1.18 6 000538 云南白药 70,511 7,177,314.69 1.12 7 000060 中金岭南 585,024 6,534,718.08 1.02 8 600837 海通证券 456,571 5,876,068.77 0.92 9 601328 交通银行 850,000 5,278,500.00 0.82 10 002466 天齐锂业 89,700 4,772,937.00 0.75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1,341,900.00 0.2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668,000.00 2.92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18,668,000.00 2.92 4 企业债券 267,113,130.60 41.75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30,138,000.00 4.71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3 6 中期票据 287,917,000.00 45.00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14,063,919.90 2.2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19,241,950.50 96.78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101456059 14 云能投 MTN003 500,000 50,375,000.00 7.87 2 101453022 14 五矿股 MTN001 500,000 49,820,000.00 7.79 3 101460037 14 宝鸡钛 业 MTN001 500,000 49,380,000.00 7.72 4 101355009 13 中铝业 MTN001 400,000 40,176,000.00 6.28 5 011763009 17 首钢 SCP007 300,000 30,138,000.00 4.71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未 参与股指 期货投资 。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 范围未包 括股指 期 货,无相 关投资政 策。 (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说明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4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 范围未包 括国债期 货,无相 关投资政 策。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 期内未参 与国债期 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 期内未参 与国债期 货投资, 无相关投 资评 价。 (十 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 本期没有 出现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股票没 有超出基 金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库 。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29,826.23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653,429.2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683,255.4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11 光大转债 5,739,306.30 0.90 2 132003 15 清控 EB 747,978.50 0.12 3 110031 航信转债 576,868.00 0.09 4 113008 电气转债 395,120.00 0.06 5 127004 模塑转债 237,226.50 0.04 6 128013 洪涛转债 161,612.50 0.03 7 113012 骆驼转债 75,302.80 0.01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明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5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 说明 1 002466 天齐锂业 622,557.00 0.10 配股未上市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计算中 四舍五入 的原因, 本报告分 项之和与 合计 项之间可能 存在尾差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6 十三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 为 2014 年 9 月 4 日,基金 合同生 效以来基金 投资业绩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的比 较如下表 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 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7.10% 0.28% 1.29% 0.01% 5.81% 0.27%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24% 0.44% 3.12% 0.01% -0.88% 0.43%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30% 0.21% 2.43% 0.01% -2.13% 0.20% 2017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3.95% 0.17% 2.37% 0.01% 1.58% 0.16% 自基金合同 生效 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4.16% 0.30% 9.53% 0.01% 4.63% 0.29%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7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 性文件为 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 开立的 基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销 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 规 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 依法解散 、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8 十五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基 金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的 交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 确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 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 有 价证券,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 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 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59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 票 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 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股票,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 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从 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 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 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 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 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0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 致其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发 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 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应 赔偿责任 。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失 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 估值错误的 有 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 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 如果由 于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 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 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 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基 金 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1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之外 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 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 责任方追 偿; 追偿 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 入基金费 用,从基 金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责任方未按 规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并 且 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自行 或依据法 院判决 、 仲裁裁 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 则基金 管理人有 权向责任方 进行追索 ,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 由此 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直接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事 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 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登 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4、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2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的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 会 计政策变更、 市 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3 十六 、基金的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12 次;基金 合同生效满 3 个月 后,若基 金在每个 封闭期最 后一个 工作日收盘 后每 10 份基金份 额可分配 利润金额不 低于 0.3 元( 含) ,则基 金须进行 收益分 配,并以该 日为收益 分配基准 日,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若基 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 红 , 对于 登记在证 券 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 深 圳证券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 具体权益 分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 定;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 ,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 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 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5 十七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的 银 行汇划费 用; 8、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 费;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收取 浮动年管 理费, 即本 基金管理 费的适 用费 率 (m ) 是根据业绩考核 周期内的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R )和 一年 期定期存 款基准利 率(r )的 大小来决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R) 管理费率(m) R≤(r+1%) 0.20% (r+1%)(r+4%) 0.90% 其中,R=(NA V 1 +∑D)/NA V 0 – 1 NAV 1 为第 N 个封闭 期最后一 日的未扣 除管理费 的 基金份额净 值;NAV 0 为第 N-1 个 开放期最后 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若 N=1,则 NAV 0 =1.000);∑D 为 以第 N 个业绩 考核周 期内的任一 日为除息 日的份额 红利的总 和 ;R 的 计算 , 保留到 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 本基金 的业绩考 核周期为 自每个 封闭期 首日起 (包 括该日 ) 至该封 闭期最后 一 日(包括该 日)的期 间。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6 1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根 据 每个封 闭期首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布并执 行的利率 水平调整 。 本基金在封 闭期内不 计提管理 费,在每 个开放期 首日 对管理费进 行一次性 计提并支 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 理费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起2 个工 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 本基金对非 业绩考核 周期的存 续期不收 取管理费 ,即 每个开放期 期间不收 取管理费 。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m÷ 365× 第N 个业 绩考核周 期实际天 数 其中,


H 为在第N 个开 放期首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第 N 个封闭 期最后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未扣 除管理费) m 为第 N 个封闭期 适用的基 金管理费 率。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2%÷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 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 一 、 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10 项 费用” ,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 ,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 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7 (四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调整 基金 管 理 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 率。降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或改 变浮动管 理费 率收取 的条 件以及 降低 基金托 管 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应当 依照 有关规 定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8 十八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计 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 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69 十九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 指 定报刊” )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 文本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0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协 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 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基金应 当在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 资情况 。 (3)基金托管协议是 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理 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 基金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到 中国 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次 日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登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 告。 4、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 上市日前 至少 3 个 工作 日,将基金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5、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上市 交易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上市交 易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交易 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 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6、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上 。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 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中披露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投 资情况。 《基金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2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 财产、基 金管理业 务、基 金托管业 务 的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本基 金进入开 放期;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在开放 期内发生 巨额赎回 并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24)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 (25)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本基 金份额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 市; (27) 基金 投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披 露所投资 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收 益率等信 息; (28)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 同》 存 续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3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0、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1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 依法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披露信息外 , 还可以 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 但是 其他公共 媒体不得 早于指 定报刊和网 站披露信 息, 并 且在不同 媒 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书的 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4 二十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债券 市场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基金投 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 为如下三 类,一是 本基金特 有的风险 ;二 是国内债券 市场风险 ,包括政 策风险 、 利率风险等 ;三是开 放式基金 共有的风 险,包括 流动 性风险、管 理风险等 。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每年开放一 次申购和赎回 ,投资者需在 开 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在非开 放 期间将无法 按照基金 份额净值 进行申购 和赎回。 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 大数额的净赎 回申请,则使 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基 金可能面临 一 定的流动性 风险,存 在着基金 份额净值 波动的风 险。 3、在本基金 每次开放 期届满, 若出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或基金前 10 大 份额持有 人持有 基金份额总 数超过基 金总份额 90% 的情 况,基金管 理人宣布 基金合同 终止并履 行清算程 序, 存在着基金 无法继续 存续的风 险。 4、本基金在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价格 可能不同于基 金 份额净值 ,从而产生 折价或者溢 价 的情况 , 虽 然基金份 额净值 反映基金 投资组合 的资产 状况 , 但是 交易价格 受到很 多因素的 影 响,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 、投资人对于中国债 券市场 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 等,因此 存在价格折 溢价的风 险。另外 在本基金 定期 开放 期间 ,由于投资 者预期和 市场情绪 的影响 , 也存在着二 级市场价 格波动的 风险。 5、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信用类的固定 收益类品种, 因 此,本基金除承担由 于市场利率 波 动造成的利 率风险外 还要承担 如企业债 、 公司 债等信 用品种的发 债主体信 用恶化造 成的信用 风险。 6、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 债 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中 小 企业采用非 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 券。 由于不能 公开交易 , 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 在较大 流动性风险 。 外部评 级机构 一般不对 这类债券 进行外 部评级, 可 能也会降 低市场 对该类债 券 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 该类债券 的市场流 动 性。 同时由 于债券发行 主体的资 产规模较 小、 经营 的波动性较 大, 且各 类材料 不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高 了分析并跟 踪发债主 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 度。 当发债 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 时, 受 市场流动 性所限 , 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 出所持有 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 给基金净 值带来更 大的负面 影响 和损失。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5 (二)债券市场风险 债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 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和 财 政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债券价 格 波动而产生 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波 动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 收 益率,从而影响基金 的净值表现 。 利率波动可 能导致债 券基金跌 破面值 。 在利率 波动时 , 债券基金 的净值波 动一般 会高于货 币 市场基金。 3、信用风险。主要是 指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债 务 人经营不善,资不抵 债,债权人 可 能会损失掉 大部分的 投资,这 主要体现 在企业债 中。 4、购买力风险。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式 来 分配,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 的 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 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 下降 。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变 动 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 线非平行移 动 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 并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存在。 6、再投资风险。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固 定 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 的价格风 险 (即前面 所提到 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 的固定收 益证券所 得的利息 收入 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 得较少的 收益率 。 7、债券回购 风险。较 高的债券 正回购比 例可能 增加 组合的流动 性风险和 利率风险 。 (三)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 1、 管理风险 。 在基 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 济形势、 证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造 成 管理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 金的流动性需 求主要集中在 开 放期,管理人有义务 接受投资者 的 赎回, 基金 管理人可 采取各种 有效管理 措施, 满足流 动性的需求 。 但如果 出现较大 数额的赎 回申请,则 使基金资 产变现困 难,基金 面临流动 性风 险。


3、其他风险 (1) 因 技术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如 电脑系统 不可靠产 生 的风险;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6 (2) 因 业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设 、人员配 备、内控 制 度建立等不 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 (3) 因 人为因素 而产生的 风险、如 内幕交易 、欺诈行 为 等产生的风 险; (4) 对 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 金经理的 依赖而可 能产生的 风 险; (5) 因 业务竞争 压力可能 产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影 响基金收 益 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 (7) 其 他意外导 致的风险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7 二十 一 、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 手续生效 后方可执 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 在指定媒 体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如在本基金任一开 放期最后一日 日终出现如下 情 形,基金合同将终止 并根据本部 分 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 清算,而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少 于 200 人; (3)本基金 前 10 大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基金份 额总 数超过基金 总份额 90% ; 4、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5、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 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负 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8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79 二十 二、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 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 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 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托 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8)选择、更 换基金销 售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 关行为进 行 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记 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决定基金 收益 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 或暂停受 理 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 的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 法律 行为 ;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法律 、 法规的 前提下 , 制订和 调整有 关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 的业务规 则;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0 1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 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10)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能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1 够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 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 合理 成本的条件 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 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 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 理人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 , 《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 用,将已 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 2、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现 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 国 家法律法规 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 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2 1)以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 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 户, 独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 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复核、审 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 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 金 合同》规定 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 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 管机 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 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 退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3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义 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 承认和接 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者 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 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损 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或 仲裁; 7)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8)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真阅读 并遵守《 基金合同 》 ; 2)了解所投 资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 力, 自行承担投 资 风险; 3)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 务; 4)缴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规定 的费用;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4 5)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权益的 活动; 7)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9)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 合同,本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 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 他事 项; 13) 终止基 金上市 , 但因本 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 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 外; 14)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 后 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5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变更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登记机 构 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 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 改; 5)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3)本基金自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在任一开放 期 的最后一日日终,有 下列情形之 一 的, 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后, 应 当终止 本基金合同 , 而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 2)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3)基金前 10 大份额 持有人持 有基金份 额总数超 过基 金总份额 90% 。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6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 应当 自出具书 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 合, 不 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3、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 的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要 求 (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由 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 、 委托 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意 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知 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 讯开会 方式等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7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 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 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 人可以在 原 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 后、 六个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三 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 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截至日以 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 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果 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 会 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 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 表决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 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三个 月以后 、 六个月以内 ,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 之一) 基 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8 4)上述第 3)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 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基 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其他 非 书面方式授 权其代理 人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在 会议召开方 式上, 本 基金亦 可采用其 他 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 的方 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会议程 序 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 行。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 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 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89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 二) 通过方 可做出。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终 止《基金 合同》 、与 其他基金 合并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 票时有充 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 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 但是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 结 果。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0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 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 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 监 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 新清点以 一 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 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 手续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 等 一同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 如将 来法律法 规修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 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合 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 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 生效后方可 执 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 告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1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如在本基金任一 开放期最后一 日日终出现如 下 情形,本基金合同将 终止并根据 本 部分的约定 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 ,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基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 10 大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基金份额 总数 超过基金总 份额 90% ; (4)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5)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2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 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一切 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上海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 上海国际 仲 裁中心) ,按照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上海 国际仲裁中心)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 点为上海 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 各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仲裁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3 二十 三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中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45 楼 法定代表人 : 章砚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 监基 金字[2004]93 号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21 )38834999 2、基金托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 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 民银 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 人民币 存款、 贷款、 同 业拆借业 务; 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 贴现、 转贴现、 各 类汇兑 业 务; 代理 资金清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 代理销 售业务; 代理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 ; 保险代理业 务;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 保管箱 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 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理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4 服务; 年金 账户管理 服务; 开 放式基金 的注册 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贷 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 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款; 外 汇存款; 外 汇贷款; 外 币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代 收; 外 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 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 卡业务; 电 话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投 资于以下 金融工具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和上市 交易 的 国 债、 金融 债、 央 行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企业债 、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券、 超级短 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次级 债、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具等, 以 及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 品种和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 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开放 期开始 前三个月 至开放期 结束后 三个月内不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金 还 可 投资 于可转 债转 股所 得股票 以及 权证等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非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品 种。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开 放期内, 基金持有 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不低于 5% , 在封闭期 内,本基 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本基金所指 产业债, 具体 包括公 司债、 企业债、 短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 商业银 行金融 债与次级债 、 可分离 交易可 转换债券 的纯债部 分等除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及政策 性金融债 之 外、非国家 信用的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但不包 括城 投债。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5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 例 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①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开 始前三个月 至开放期 结束后三 个月内不 受前述比 例限 制。 本基 金还可投 资于可转 债转股所 得 股 票以 及权证 等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非 固定收益 类金 融品种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权 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开 放期内 ,基金持有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 在封闭 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②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其他 基金 共同持 有一 家 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③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的全 部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 企业 发行的 单期 中 期 票据合计不 超过该期 证券的 10% ; ④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剩余 期限,不 得超过本 基金 当期封闭期 的剩余期 限; ⑤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 期; ⑥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基 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 的 10%; ⑦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 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 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 标准,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 出; ⑧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⑨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基 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 , 不得超 过该权 证的 10%;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6 ⑩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 更上述限制 的,履 行 适当程序 后, 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或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2)法规允许 的基金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 的投 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 , 不在 限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日正 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 措施 ,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 易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 止 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3)从事可能 使基金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投资的禁 止 行为进行监 督。 (5)基金托管人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 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 间 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 制 措施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并按照审慎 的风险控 制原则在 该名单中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名单 后 2 个工 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 基 金管理人应 定期或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7 现券及回购 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 行更新 , 名单中 增加或 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时须 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 行更新 。 基金管 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 被确 认调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 名单生效 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与不在 名单内的 银行 间市场交易 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 理人撤销 交易, 经提醒后 基金管理 人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发 生此种情 形时,托 管人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 在银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 和回购交 易时 , 需按交 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 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 。 如果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 时,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基金 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 新确定交 易方式 , 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 的核心交易对 手 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 国 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 通银行 , 基金管 理人在 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 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 核心交易 对手名单 。 基金 管理人有 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 险, 在 与核心交 易 对手以外的 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时,由于 交易对手 资信 风险引起的 损失先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其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 赔偿。 基金托管 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 于根据已 提供的名 单, 审 核 交易对手是 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的存 款银行仅 限于有基 金托管资 格、 基 金销售 业务资格以 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托管人资格 的商业银 行。 本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信用 风险主要包 括存款银 行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 款银行选 择方面的 风险 。 本基金 核心存款 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 商 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和 交 通银行, 本基金 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 行以 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 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 的损 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 后 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 。 基金 管理人在 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 可以根 据 当时 的市场情 况 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 整。 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责任仅限于 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 , 审核 存 款银行是否 在名单内 列明。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8 3、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 应在下一个 工作日 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 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管人有义 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 赔偿因其 违反《基 金合 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 未成交的 且基金托 管人在交 易前 能够监控的 投资指令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 指令违反 关法律法 规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 后方可获 知的监控 指标或依 据交 易程序已经 成交的投 资指令 , 基金 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法规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 人,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必须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托 管 人根据 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基 金托管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根 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 运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 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 理、 无 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在限 期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99 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 并予协 助配合。 基 金 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 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 管人赔偿 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因此所 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同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本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 妨碍基 金管理人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 管 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 处分、分配 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设 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 认 (申) 购、 基金投 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 财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 由此 给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 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 担责任 。 2、募集资金 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 满,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 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规定 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 会计师签字 有效。 验 资完成 , 基金管 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为 本基 金开立的 资产托管 专户中,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 认文件。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0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效 的 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事宜 。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资产 托管 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 存 款。 该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 , 均需通 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 托管专户 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 ;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 户的管理 应符合 《 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 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 理暂行条 例》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 定》 、 《利率管理暂 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 理 机构的其他 规定 。 4、基金证券 账户与证 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本 基金证券 交易资金 账户,用 于证券清 算。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 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本 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 行 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 易资格 , 并代表 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 托管自营账 户, 并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基 金的债券的 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基金 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 债市场回购 主 协议,正本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副本 。 6、其他账户 的开设 和 管理 在本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 本 基金被允 许从事 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时 , 如果涉 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 助托管人 根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1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 有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 并管 理 。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 证 券、银行 定期存 款存 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 其中实 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 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 的实 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应由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人保管 。 除本托 管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 ,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 的原件。 基 金管理人 在合同 签署后 5 个工作日 内通过 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 等安全 方式将合 同 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 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 数值。 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 金财 产 。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估 值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 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 算办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估值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 根据 《基金法》 , 基 金管理人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人 复核、 审查 基金管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2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 因 此, 本 基金的会 计责任 方是基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 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 家最新规 定估值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的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 分别保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 电 子或文档的 形式。保 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益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 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 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光盘 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 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应 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 因本 托管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 托管协议有 关的一切 争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 应提 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 , 根 据上海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上 海国际仲 裁中心 ) 当时 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 约束 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3 争议处理期 间, 相 关各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本托管协议 受中国法 律管辖 。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托管协议 双方当事 人经协商 一致,可 以对协议 的内 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 的托管协 议,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 效 。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 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4 二十 四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 要的服务 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 增 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 者账单: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定制的 服务形式 提供 基金对账单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在电子对 账单、 短 信对账 单以及纸 质对账单 三种形 式的对账单 中选择一 种, 基 金管理人 将 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选择发 送。 电子 对账单 每月 1 日发送, 数 据截至前 一个交易 日,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按 月度、 季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发送 。 短信对账单每 月 1 日发 送, 数据截 至 前一个交易 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选择按月 度、 季度 、 半年度和年度 发送。 纸质 对账单每 半 年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寄 出,数据 截至寄送 周期最 后一个交易 日,按半 年度发送 。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 通过以下 方式办理 定制:1) 拨打基 金管 理人客服热 线(400-888-5566 语音 自助 修改或转人 工服务) 定制; 2 ) 登 录基金管 理人官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账号 查询” 按钮, 进 入" 账 户信息修 改" 栏目进 行自助定 制;3) 发送电子邮 件至基金 管理人客 户服务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邮件中注 明开户 证件号码、姓名、持有基金名 称及持有 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 手机号码、 定 制对账单 形 式 (电子对账 单、 短信 对账单、 纸 质对 账单) 、 寄送 周期 ( 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 年 度) 。 如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成 功定制或 主动取消 对账 单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不 向其发送 对账单 ; 2、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 额投资服 务计划,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固定的 渠道, 定期 定额申购 基金份额 。 定 期定额投资 服务计划 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公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销售机 构网站办 理申购 、 赎回等 交易及 进行信息查 询。 投资 者也可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平 台 (网址:www.bocim.com ) 办 理开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等业务。 投 资者在选用 网上交易 服务之前 ,请向相 关机构咨 询。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5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客 户服务中 心 提交 信息定制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通过电 子邮件、 手机短 信、 传真等 定期为客 户发送所 定制的 信息。 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基金份额 净 值、 每笔交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信息、 公司 旗下基金 定 期刊物等。 业务 开通时间 由基金管 理人 另行公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 心自动语 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 值信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金产 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6 二十 五、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 2017 年 9 月 14 日 本基金管理 人刊登 《 中银产 业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分红公告 》 2. 2017 年 9 月 18 日 本基金管理 人刊登 《 中银产 业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 务公告 》 3.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基金管理 人刊登 《 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高级 管理人员变 更的公告 》 4. 2017 年 10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产业 债 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号) 》 5. 2017 年 10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产业 债 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摘要(2017 年第 2 号) 》 6. 2017 年 10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产业 债 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 报告 》 7. 2017 年 12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 刊登《 中银产业 债 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分红公 告)》 8. 2018 年 1 月 2 日 本基金管理 人刊登 《 中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 基金缴纳增 值税有关事 项的公告 》 9. 2018 年 1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 登《 中 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 下部分开 放式基金申 购、定投 最低金额 限制的公 告 》 10. 2018 年 1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 人刊登 《 中银产 业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度报 告 》 11. 2018 年 2 月 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 登《 中 银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电 子直销赎 回转申购相 关手 续费 优惠的公 告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7 二十 六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 所在地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 支付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 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 管理人指 定的网站 上进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所 公告 的内容完全 一致。 中银 产业 债 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108 二十 七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 会 准予中 银产业债 一年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募集注册 的文件 ;


2、《中银产 业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3、《中银产 业债一年 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


4、关于申请 募集 中银 产业债一 年定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


7、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 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所在地 , 供公众查 阅。 投 资人在支 付工本 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 印件 。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8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