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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S300(160415)

华安S3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深证 3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 管理 人: 华安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 一 八 年四 月 重要提示 
 
华安 深证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约 定发 起,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 监会 ” )2011 年6月7日 证监 许可[2011]884 号 文核 准。 本基金基金合同
自2011 年9月2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 者应当 认真 阅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 明书 》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 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
是否和投资 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 绩
表现(或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 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
外,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8年3月2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7
年12 月31 日。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募集 .............................................................................................................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0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59 十一、基金的投资.......................................................................................................... 61 十二、基金的业绩.......................................................................................................... 72 十三、基金的财产.......................................................................................................... 7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7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十九、风险揭示 .............................................................................................................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9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三、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9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3 二十六、备查文件.........................................................................................................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7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安 深证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华安 深证 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基 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 其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 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 指《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 》 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销 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运 作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 法律 文 件合 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 记机 构 为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委 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 目前 为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 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 基金募集的基 金 份额 总额 、募 集金 额和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条 件 要求 基 金管 理 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巨额赎回 : 指在单 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 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 上市交易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 场外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 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 场内 :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 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上 市交易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 注册登记系统 :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 登记 结 算 系 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场外份额 : 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 场内份额 : 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 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 会员单 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 记 机 构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深圳证券账户: 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 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 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 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 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 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 资 产净 值除 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余 额所 得的 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 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 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发停电、电脑 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营范围: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 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从业简历、学历及兼职 情况等。 (1)董事会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朱学 华先 生, 本科 学历 。 历任 武警 上海 警卫 局首 长处 副团 职参 谋, 上海 财政 证券 有限 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 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 董事长、 法定 代表人。 童威 先生 , 博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经 理, 上海 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 上海 国际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发展 总部 总经 理兼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邱平 先生 , 本科 学历 , 高级 政工 师职 称。 历任 上海 红星 轴承 总厂 党委 书记 , 上海 东风 机 械 (集 团) 公司 总裁 助理 、 副总 裁, 上海 全光 网络 科技 股份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 赛事 商务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上 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 书记 、 总裁 、 董事 , 上海 建筑 材料 (集 团) 总公 司党 委 书记 、 董事 长 (法 定代 表人 ) 、 总裁 。 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总裁。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 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 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江养 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 景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 华先 生, 大学 学历 , 高级 经济 师。 历任 上海 市审 计局 基建 处科 员、 副主 任科 员、 处 长助理、副处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 处处长,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务总监,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现任 上海 电气 (集 团) 总公 司监 事长 , 上海 海立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 长, 上海 临港 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聂小 刚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三部 助理 业务 董事 、 企业融资总部助理业务董事、总裁办公室主管、总裁办公室副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 国泰 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国 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 总裁、战略管理部总经理。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 上海市十佳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 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夏大 慰先 生, 研究 生学 历, 教授 。 现任 上海 国家 会计 学院 学术 委员 会主 任、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中国 工业 经济 学会 副会 长, 财政 部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 财政 部企 业内 部控 制 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原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预算管理委员会委员、合规总监、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兼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长。 许诺先生,研究生学历。曾任怡安翰威特咨询业务总监,麦理根(McLagan )公司中国 区负 责人 。 现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高 级总 监, 华安 资产 管理 (香 港 ) 有限 公 司董事。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监察员, 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本科学历,1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 职参 谋, 上海 财政 证券 有限 公司 党总 支副 书记 ,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 经理 、 工会 主席 , 兼任 海际 大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会办 公室主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 现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3 年金融、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台湾富邦 银行资深领组,台湾 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 协理 , 台湾 保德 信投 信基 金经 理,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全球 投资 部总 监、 基金 投资 部兼 全 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4 年金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香港恒生银行上 海分 行交 易员 ,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区 域销 售经 理,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上 海业务部助理总监、 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18 年金 融、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广发银行客户经 理, 京华 山一 国际 (香 港) 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业务 二部 大区 经 理、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 理学博士,14 年证 券 、基 金从 业经 验,CQF( 国际数量金融工程师) 。曾在 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作,2005 年加入华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 研究 发展 部数 量策 略分 析师 , 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 任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上证 18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上证龙 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2013 年7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 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2 月担任华安中证 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 起担任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起担任华安创业 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晨进 先生, 硕士研究生,7 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2010 年应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届毕 业进 入华 安基 金, 先 后担 任指 数投 资部 数量 分析 师 、投 资经 理、 基金 经 理助 理。2015 年 3 月起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12 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高分红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 , 同时 担任 华安 事件 驱动 量化 策略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新安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安 新泰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7 年 12 月起 , 同时 担 任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章海 默女 士, 自 2011 年9 月2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2 日担任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3、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童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助理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谢振东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352 人(不含香港公司) ,其中 56.8% 具有 硕士及以上学位,90.1%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 经验 。 所有 上述 人员 在最 近三 年内 均未 受到 所在 单位 及有 关管 理部 门的 处罚 。 公司 业务 由投 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 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 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 公司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体 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行 、 监督 、 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基金 资产 、 自有 资产 、 其他 资产 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2)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 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而 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 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合规监察稽核部:合规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 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 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公司 财务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 致力 于从 公司 文化 、 组织 结构 、 管理 制度 等方 面营 造良 好的 控制 环境 氛围 , 使风 险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 和各 个业 务环 节。 逐步 完善 了公 司治 理结 构、 加强 了公 司内 部合 规控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制建设 ,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风险, 将风 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 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 。 主要 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 职责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位 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位 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互 制约 的关 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 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 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 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度; 会计账务的组 织和 处理 制度 。 运用 会计 核算 与账 务系 统, 准确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取 科学 、 明确 的资 产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 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 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 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 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 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境、 控制活 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 保证制 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 合规 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 检验其是 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 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 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 拾 叁 亿捌 仟柒 佰柒 拾玖 万壹 仟 贰佰肆拾壹 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永民 传真 : (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 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 基金 、 信托 从业 经验 ,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 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 专业化 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 计划 、 企业 年金 、 银行 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 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的托管 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 银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银行 已托 管 65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 613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 连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计 师事 务所 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 工作 。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的相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 报告 。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销 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业务部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 (021)38969960 传真 : (021)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岑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 (010)57635999 传真 : (010)66214061 联系人: 刘雯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8 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 座 504 单元 电话 : (020)38082891


传真 : (020)38082079 联系人:林承壮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陕 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35 号旺座现代城H 座 2503 电话 : (029)87651812 传真 : (029)87651820 联系人:翟


均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 (028)85268583 传真 : (028)85268827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张晓帆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 号财富中心E 座2103 室 电话 : (024)22522733 传真 : (024)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 电话 : (021)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恩 (2) 代 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86)10-66596688 传真: (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86-10-65558000 传真:86-10-65550809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 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电话:010-68946790 传真:010-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网址:www.psbc.com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网址:www.hxb.com.cn 12) 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电话:0086-21-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电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电话 :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 (0571 )87659826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5)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电话:0991-8805337 传真: (0991 )8824667 客户服务电话: (0991 )96518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uccb.com.cn 1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798 传真: (021)38670798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jijin.txsec.com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 (0755 )23835383 传真: (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电话 : (010)66568047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 :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 : (021)23219000 传真: (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www.swhysc.com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丁香国际东塔 21 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 (021)68419974 传真 :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电话 : (021)68634518 传真: (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4) 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电话 : (010)85120190 传真 : (010)85120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2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 (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2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 )868 6966 传真: (0351 )8686667 客户 服务 电话:95573 网址:http://www.i618.com.cn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2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 )62601555 传真: (0512 )62938812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 —29 层、32 、36 、39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电话 :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010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0)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63933 网址: www.gzs.com.cn 3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3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 : (0769 )22119351 传真 : (0769 )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电话: (0371 )0371 —69099882 传真: (0371 )0371--65585899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35)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电话 : (0791 )86289771 传真 : (0791 )8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3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38)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 : (0791 )86768763 传真 : (0791 )8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3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 : (029)87406172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0) 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 : (010)59226788 传真 : (010)592267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4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4 层、18-21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4 层、18-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电话 : (0755 )82023442 传真 : (0755 )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 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 : (0755 )82943755 传真 : (0755 )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4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 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18-23 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898888 网址:http://www.shhxzq.com 4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jhzq.com.cn 4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 (021 )50122107 传真 : (021 )501220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om.cn 48)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电话:(024 )23266917 传真:(024 )232556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iztzq.com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5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2)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 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com.cn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54) 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5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26 层、27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6)


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59601366-702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p.cn 5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乐成中心A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5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 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 号16 楼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电话:021-80133888 传真号码: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http://www.fundhaiyin.com 60)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 号A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6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号码:021-22066653 62)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 号楼16层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63)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6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6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易峥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66)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 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电话:010-57418813


传真号码:010-57569671 67)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5 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电话: 010-68292745 传真号码: 010-68292941 68)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 )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电话: 0571-88337717 传真号码: 0571-88337666 69)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21


传真号码:020-89629011 7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4036 号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7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54 传真号码:0769-22866282 72)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 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 www.ifastps.com.cn 73)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962000 、0512-962000 或前往常熟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 网址:www.csrcbank.com


7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 号楼2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75)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号楼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 号1号楼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公司网站:https://8.gw.com.cn 7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电话: 010-66154828 传真号码: 010-88067526 7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电话: (0551 )65161691 7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 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号码:010-62680827 7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电话: 400-921-7755 传真号码: 86-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www.leadbank.com.cn/?utm_source=www.thinksaas.cn 80)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1)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传真号码:021-20538999 82)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联系电话:010-62062880 传真号码:010-82057741 83)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qh168.com.cn 84)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75-6663 (济安财富官网)


400-071-6766 (腾讯财经)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85)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卓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taichengcaifu.com 8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 话: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87)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 )82088888 联系人:张青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88) 上 海华 夏 财富 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虹 口 区东 大 名 路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 大街33 号 通泰 大 厦B 座8 层


法定 代表 人: 李 一梅


联系 人: 仲秋 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9) 武 汉市 伯 嘉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武 汉 市江 汉 区武 汉 中央 商 务区 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 七幢23 层 1 号4 号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江 汉 区武 汉 中央 商 务区 泛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 第 七幢23 层 1 号4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陶捷 联系 电话 :(027 )87006009


传真号码 :(027 )87006010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90) 中 民财 富 基金 销 售( 上 海)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黄 浦 区中 山 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黄 浦 区中 山 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法定 代表 人: 弭洪 军 联系 电话 : 021-33355333 传真 号码 :021-33355288 91) 深 圳新 兰 德证 券 投资 咨 询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华 强 北路 赛 格科 技 园4 栋 10 层 1006#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 田 街道 民 田路178 号华 融大 厦27 层 2704 法定 代表 人:马勇 客服 电话 :4001161188 公司 网站 :https://8.jrj.com/ 92) 中 信期 货 有限 公 司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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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服 电话 :400-6099-200 96) 上 海通 华 财富 基 金销 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 市虹 口 区同 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虹 口 区同 丰 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马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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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 华普 益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成 都 市成 华 区建 设 路9 号 高地 中 心1101 室 法定 代表 人: 于 海锋 客户 服务 电话 :4008-588-588 网址:www.puyifund.com/ 99) 北 京电 盈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 程 刚 住所 :北 京市 朝 阳区 呼 家楼( 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3603 室 电话:400-100-3391 网址:http://www.dianyingfund.com/ 10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 (028)86690125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可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查询)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 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 : (010)59378835 传真 : (010)59378839 联系人: 朱立元 (三 )律师事务所 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 (021)31358666 传真 : (021)31358600 联系人:王利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 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6 月7 日证监许可【2011 】884 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自 2011 年8 月1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1 年 8 月 26 日募集工作顺利 结束。 本基金为 上市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607,830,415.01 元人 民币 ,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计210,139.69 元人民币。 募集资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1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 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625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607,830,415.01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为 210,139.69 份基 金份 额。 两项 合计 共 608,040,554.70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计 入本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归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 其中 , 本公 司基 金从 业人 员认 购持 有的 基 金份额总额为 208,936.08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3%。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 金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 书的 有关 规 定,本基金本次募 集符合有关 条件,本基 金管理人已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 并于 2011 年9 月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上市条件, 已于 2011 年 10 月 18 日起在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发布的《华安深证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 。 (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 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挂 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 情发 布系 统 揭示 。行 情 发布 系统 同 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恢复上市 本基 金的 停复 牌 与暂 停、 恢 复上 市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的 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 、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暂停 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通 知后 ,应 立 即在 至少 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核准后,可恢复 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 七)终止上市交易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 上述 终止 上 市情 形时 , 由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其上 市 交易 ,基 金 管理 人报 经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八)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对基 金上 市 交易 的规 则 等相 关规 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 金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 改, 并按 照新 规定 执行 , 且此 项修 改无 须召 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 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增 加 了基 金上 市 交易 的新 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与转换 本基金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 金场 外申 购 和赎 回场 所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 及基 金场 外 代销 机构 的 代销 网点 ,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 资格的会员 单位。具体的 销售网点和 会员单位的名单 详 见本 招募 说 明书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一 ) 基金 销售 机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 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投 资者可以在 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者应 在开 放 日申 请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和 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 间为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本 基金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 易日,场内 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 日。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 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 办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的,视 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2011年10月18日起办理本基金的场外 申购、 赎回 和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场内申购 与赎回业务,于2011年10月1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则 ,即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 回价 格以 受 理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进 行 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时, 认购、申购 确认日期在先 的基 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 者 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 户; 6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相 关 业务 规则 , 若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对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 执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 损害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情 况 下可 更改 上 述原 则, 但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新 原则 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 投资 者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 理时 间 内提 出申 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在 T+1 日对投资者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 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 及时 查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基金 销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 全额 到账 则 申购 不成 功 ,申 购款 项 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 成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通 过注 册登 记 机构 及其 相 关基 金销 售 机构 按规 定 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 资者银行账 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 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本基金场外申购的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的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 申购 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 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2 、本基金场内 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 ,且通 过场内单笔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 额必须是整 数份;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时 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 全部赎回 。 4 、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因 赎回 、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 交易 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 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5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合 理调整对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 进行前述调 整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 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费率 随申 购 金额 的增 加而 递减 。 投资 者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 笔申 购, 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 费率如下表所示: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300 万 0.8% 300万 ≤M<500 万 0.4%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场内申购 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场外 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赎回费率 Y <1年 0.5% 1年≤Y <2年 0.25% Y≥2 年 0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固定为 0.5% 。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赎回申请 人承 担,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如发生变更,基金 管理人应在 调整实施前 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 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 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 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场外 申购 和场 内申 购 均采 用金 额申 购的 方式 , 申购 金额 包 括申 购费 用 和净 申购 金 额。 申购份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场 内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 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 3: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在场外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 为 1.2%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100,000 ×1.2%/ (1 +1.2%)=1,185.77 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185.77 =98,814.23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 =97,353.9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在场外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可得到 97,353.92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场外 赎回 和场 内赎 回 均采 用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 赎回 金额 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赎回金额 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4: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60 天后 在场外 赎回,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0×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用= 101,500×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 -507.50 =100,992.50 元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60 天后 在场外 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 、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 为按 实际 确 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 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 至投资者资 金账户。 例 5:如例 3,某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10 万元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2% ,假定申购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7,353.92 份,申购费用为 1,185.77 元。 如果 该投 资者 选 择 通过 场内 申购 ,则 因场 内份 额保 留 至整 数份 , 故投 资者 申 购所 得份 额 为 97,353 份,不足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 ×1.015 =98,813.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 -98,813.30 -1,185.77 =0.93 元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 际确 认的 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并 扣除 相 应的 费用 来 计算,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办理。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 (含该日) 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于 新 规则 开始 实 施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 开放 日中 ,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 总数 加 上基 金转 换 中转 出申 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对于 场内 赎回 部 分, 当日 未 获受 理的 场内 赎回 将自 动 撤销 。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业务规则变更时,依其最新业务规则处理。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接 受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赎回 申请 进行 的 资产 变现 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 总份额的比 例,确定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 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受 理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 迟至下一开放 日办理,赎 回价格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 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应当 在指定媒 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但延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除 上述 第(5) 项情形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 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及时 公 告。 除非 发 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暂停申 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 估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2)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估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时 ,可对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 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三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 估值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在 条 件成 熟的 情 况下 提供 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 转换服务。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十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 量 的基 金份 额 按照 一定 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继 承、 捐赠 、司 法强 制执 行 和经 注册 登 记机 构认 可 的其 他情 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 承”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 人继 承; “捐 赠”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 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受 理上 述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 他销 售机 构 不得 办理 该 项业 务。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应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持 有本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 按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等 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托管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 用分 系统 登 记的 原则 。场 外认 购或 申 购买 入的 基 金份 额登 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持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 ;场内认购 、申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的 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既可以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不得办 理系统内转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 须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 须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 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以及 基 金代 销机 构 的有关规定。 2 、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 托管。 (3)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深证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冻结与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冻 , 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下 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份 额 被冻 结的 , 除 非法 律法 规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 被冻 结 部分 产生 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 红 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 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四) 基金份额的 质押 如相关法 律法 规 允许 基金 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业务 或其 他 基金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 可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 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 金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 新股 (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 债券 、 现金 等其 他金 融工 具。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其他 股票 、 新股 、 债券 、 现金 等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5%-10% ,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 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 能稳定地获得与标的指数相 近的 回报 。 本基 金遵 循指 数化 投资 理念 , 采用 全复 制的 被动 投资 策略 构建 投资 组合 , 为投 资 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指数化投资工具, 力争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的 成果。 (四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 300 价格指数。 深证 300 价格 指数 (简 称 “深 证 300P ” , 当前 代码 为 399007 ) 是由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委 托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市场指数, 指数成份股包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 值占 比最 高、 成交 最活 跃的 300 只 A 股股 票, 选样 范围 覆盖 深市 主板 、 中小 板和 创业 板, 充 分反映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特点,适合作为指数基金的跟踪标的。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 即按照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动进行相应调整。 若因特殊情 况 (如 市场 流动 性不 足、 个别 成份 股 被限 制投 资、 法律 法规 禁 止或限制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替代等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达到跟踪标的指 数的 目的 。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成 份股 的流 动性 进行 分析 , 如发 现流 动性 欠佳 的个 股将 可能 采用 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 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 基金将会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力 求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 年化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当预 期指 数成 份股 或 权重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 配股、 增 发等行为时, 或者因市场 因素影响或法律法规限制等特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 将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本基金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和政策 性金 融债 ,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 动性 , 有效 利用 基金 资产 ; 同时 , 本基 金也 将适 当参 与债 券配售,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六)投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标的指数编制、调 整等相关规定;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主体是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资 协调 小组 和基 金经 理。 决策 管理 的原 则是 集体 决策 、 分层 授权 、 职责 明确 和运 作规 范。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是 基金 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投资 协调 小组 是基 金投 资的 协调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机构和中间桥梁, 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 被动投资 部、 研究 发展 部、 固定 收益 部的 负 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基金经理是基金运作的直接管理人。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 支持 、 投资 决策 、 组合 构建 、 交易 、 评估 、 组合 维护 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 的投资管理程序。 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支持: 被动投资 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开 展标的指数跟踪, 通过对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进行基金资产流动性分 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 被动投资 部金融工程 小组 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 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 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标的指数成 份股权重的方式来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 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 评估 , 并对 风险 隐患 提出 预警 。 绩效 评估 能够 确认 组合 是否 实现 了投 资预 期、 组合 误差 的来 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成份 股公司行为、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7)合规监察:合规监察稽核部对整个投资管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基金 管理 人在 确保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 下有 权根 据环 境变 化 和实 际需 要对 上述 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深证 3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 ×商业银行税后活期存款 基准 利率 如果深证 300 价格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深证 300 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单纯 更名 除外 ) ,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 导致 深证 300 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 慎性 原则 , 在充 分考 虑持 有人 利益 及履 行适 当程 序的 前提 下, 更换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和投 资 对象 (包 括但 不限 于依 据市 场代 表性 、 流动 性、 与原 标的 指数 的相 关性 等诸 多因 素选 择确 定 新的 标的 指数 ) ,并 相应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4)现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投资比例 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 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 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 于 2018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554,185,947.73 93.78 其中:股票 554,185,947.73 93.78 2 固定收益投资 1,231,400.00 0.21 其中:债券 1,231,400.00 0.2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5,134,216.13 5.95 7 其他各项资产 373,307.95 0.06 8 合计 590,924,871.8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7,000.00 0.00 C 制造业 19,833,632.52 3.3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11,173.00 0.09 E 建筑业 341,968.00 0.06 F 批发和零售业 2,429,302.00 0.4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29,712.00 0.04 K 房地产业 1,827,048.00 0.3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77,812.00 0.5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167,647.52 4.78 2.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3,835,145.58 2.35 B 采矿业 4,399,489.46 0.75 C 制造业 334,106,049.41 56.7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938,958.11 0.67 E 建筑业 10,015,104.43 1.70 F 批发和零售业 9,630,307.30 1.6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01,762.60 0.3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7,054,940.80 7.99 J 金融业 41,333,847.55 7.02 K 房地产业 27,563,790.31 4.6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608,370.43 1.63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454,128.14 1.4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774,285.20 0.81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146,221.15 1.38 S 综合 1,355,899.74 0.23 合计 526,018,300.21 89.35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 投资明细 3.1 期末 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333 美的集团 440,400 24,411,372.00 4.15 2 000651 格力电器 465,224 20,330,288.80 3.45 3 000858 五 粮 液 179,274 14,320,407.12 2.43 4 000725 京东方A 2,455,789 14,219,018.31 2.42 5 002415 海康威视 322,257 12,568,023.00 2.13 6 000002 万


科A 393,472 12,221,240.32 2.08 7 000001 平安银行 817,516 10,872,962.80 1.85 8 300498 温氏股份 365,621 8,738,341.90 1.48 9 000063 中兴通讯 233,751 8,499,186.36 1.44 10 002304 洋河股份 54,400 6,256,000.00 1.06 3.2 期末 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142 沃森生物 115,400 2,106,050.00 0.36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2 300274 阳光电源 93,400 1,753,118.00 0.30 3 000830 鲁西化工 104,500 1,663,640.00 0.28 4 300266 兴源环境 57,900 1,563,300.00 0.27 5 002050 三花智控 82,378 1,510,812.52 0.26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1,231,400.00 0.2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31,400.00 0.2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 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8024 宁行转债 5,862 586,200.00 0.10 2 123006 东财转债 3,282 328,200.00 0.06 3 123003 蓝思转债 1,195 119,500.00 0.02 4 123004 铁汉转债 678 67,800.00 0.01 5 123005 万信转债 652 65,200.00 0.01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 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 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 政策 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12016 年 11 月 26 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 ([2016]128 号 ), 被中 国证 监会 处以 责令 改正 ,给 予警 告 ,没 收违 法所 得 6,805,135.75 元, 并处以 20,415,407.25 元罚款的处罚,原因为公司存在未能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 法违 规行 为。 报告 期内 ,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其他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1,922.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200.84 5 应收申购款 4,184.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73,307.9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 2011-9-2 (合同 生效日)至 2011-12-31 -16.50% 1.31% -22.28% 1.47% 5.78% -0.16% 自 2012-1-1 至 2012-12-31 3.59% 1.37% 2.25% 1.37% 1.34% 0.00% 自 2013-1-1 至 2013-12-31 2.66% 1.31% 4.48% 1.32% -1.82% -0.01% 自 2014-1-1 至 2014-12-31 33.67% 1.13% 29.15% 1.12% 4.52% 0.01% 自 2015-1-1 至 2015-12-31 23.84% 2.60% 31.01% 2.51% -7.17% 0.09% 自 2016-1-1 至 2016-12-31 -18.71% 1.78% -18.40% 1.66% -0.31% 0.12% 自 2017-1-1 至 2017-12-31 10.15% 0.82% 13.14% 0.82% -2.99% 0.0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十 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 债务 ,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十 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 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关 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的 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净价 估值 ,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 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 示, 按合 同利 率在 回购 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 利息 。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基金 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 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 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 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3、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 “差错 责任 方” )应 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 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无 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①差 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错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②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因差错遭受 损失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③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 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④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⑤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并 有权 要 求赔 偿或 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受 的损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失,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⑥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差 错责 任方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 其赔 偿或 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 和 遭受 的损 失 。 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②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④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基金本期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 现金 红利 ;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的 , 现金 红利 则按 分红 实施 日 (具 体以基金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 具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基金 收益 分配 每年 至多 12 次; 每次 基金 收益 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具体以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上市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1% ÷当年天数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 使用费年费率为 0.02% 。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按季支 付。 指数使用费收取 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 基金合同生效当季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 。指数使用费的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如与指数编制方的指数使用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 支付方式等发生变更, 按照变更后的 费率、支付方式执行。 (4) 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 九章的相关规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换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 上述费率如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或其 他相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前 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背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 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金促 销计 划。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 履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 第 (一 )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 费用 ,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十 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 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七)定期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 复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更 新的 招 募说明书。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 出机 构备 案。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包 括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 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也可直接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阅信息披露文件。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十 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 变化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 , 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 也呈 现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资 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与债 券, 其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 生变 化, 从而 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 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虽然 本基 金可 通过 分散 化投 资减 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 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二)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 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 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 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误差。 (2)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产生跟 踪误差。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 及基金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 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目 标指 数。 基于 原目 标指 数的 投资 政策 将会 改变 , 投资 组合 将随 之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 征 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份额 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 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三 )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 这种 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 投资 组合 管理 上, 例如 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能 符合 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投资 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 投资 风险 , 例如 可转 换债 券带 来的 转 股风 险, 利率 期货 带来 的期 货投 资风 险等 。 同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因 为对 这些 新的 投资 产品 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四 )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五 )操作风险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 )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 在管 理现 金头 寸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和现 金过 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基 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 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易 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 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能 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 迫赎回目标 ETF 以及抛售债券和股票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售。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销售代理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以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 请求 给付 报酬 、从 基金 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和交 易单 元保 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二 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 三 、对基金 投资人的服务 本公司 承 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 并将 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 )投资人对账单 服务 本公 司在 每个 自然 年度 结 束后20 个 工作 日内 向 定制 纸质 对账 单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 纸质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 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线获得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服 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各种问题进 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 (四 )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 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制电子对账 单及资讯服务 等各类 信息服务 。 (五 )投诉受理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客服热线人工服务、在线客服、客服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 受理投诉后2 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 将在 顺延 的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 本公司可向个人投 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 热线:40088-50099 (免长途话费) 客户 服务 传真 : (021)33626962 公司 网址:www.huaan.com.cn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 上海市四平路1398 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 :2000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 的内 容, 请联 系基 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 传真、信件等方式联 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 投资前,您/ 贵 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报纸名 称 披露日期 1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 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9.13 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宜信普泽为销售机构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9.15 3


关于电子直销平台延长 “微钱宝” 账户交易费 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09.27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 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0.17 5


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书(2017 年第2号)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0.17 6


华安深证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招 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第2号)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0.17 7


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3季度报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0.25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8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乐视网” 股票估值调整 的公告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0.31 9


关于华安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开通协助投资者 购买合作商户实物黄金业务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1.02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乐视网”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1.17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光环新网”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 站 2017.11.30 12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 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2.19 13


关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7.12.29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实施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1.03 15 2 0 1 8 . 0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持有的 “台海核电”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1.05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 0 3 1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中 弘股 份 “、 “万 华化 学”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1.11 1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电盈基金为销售机构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1.16 1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金证券为销售机构 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1.20 19


华安深证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4季度报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1.22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金正大”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2.05 2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信证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2.08 22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恒 逸石 化 “、 “中 粮生 化” 股票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 2018.02.10 2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 公告 《上 海证 券报 》 、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2018.02.13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和公司网站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 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投资 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 文件的复印件。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六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指数授权协议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 一八 年 四 月十六 日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 真实性;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 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 理费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 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 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 代表 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 选择 、 更换 律师 、 审计 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关费率;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依据 《基 金法 》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 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托管人追偿;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0、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实质性 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达意见的提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 同)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以上;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授 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至少35 日提 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 聘请 的公 证机 关的 公证 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 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 请求 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最低 结算 备付 金 和交 易单 元保 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 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其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分 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32 楼 法定 代表人: 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 】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 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 据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 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 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汇 兑 换; 国际 结算 ;同 业外 汇拆 借 ;外 汇票 据的 承兑 和 贴现 ;外 汇借 款; 外 汇担 保; 结汇 、售 汇; 发行 和 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买 卖 和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 价证 券; 自营 外汇 买 卖;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信用卡 的发 行 和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的 发行 及付 款 ;资 信调 查、 咨询 、 见证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业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国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 外分 支机 构经 营 与当 地法 律许 可的 一切 银行 业 务; 在港 澳地 区的 分 行依 据当 地法 令可 发 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 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 及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 资对 象, 为更 好实 现投 资目 标, 本基 金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 (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 、 新股 (首次发行或增发等) 、 债券 、 现金 等其 他金 融工 具。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其他 股票 、 新股 、 债券 、 现金 等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5%-10% ,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4)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 投资比例 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为 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 监督; (7) 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 核查 ,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 由 未执 行 或延 迟执 行 基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 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 人的 指令 以基 金名 义 在基 金托 管人 认可 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 变更 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 券 投资 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 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 合同 由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 保管 至少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 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 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末 、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3、 当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 值时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 误, 导致 该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 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 , 则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果 返还 金额 不足 以弥 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照其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 在分 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达 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 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