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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惠A(003976)

中信建投稳惠:关于中信建投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中 信 建 投 稳惠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发布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中 信建 投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 下
简 称“本 公司 ”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中信 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协 商一致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通过 及 报 监管机构 备案 的 基 础上 , 对 《中
信建投稳 惠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 《 基金合同 》 ” )
等相关法 律文件 进 行修订。 本次修 改 后的《基 金合同 》 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生效 ,具 体修改内 容详见 附 件《中信 建投稳 惠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修改对照 表和 《中 信建投稳 惠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修 改 对照表。 
一、重要 提示 
1. 本基金 《基金 合 同》 的修 订已经 履 行了规定 的程序 ,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2. 本公司 将在更 新 基金招募 说明书 时, 根据上述 相关内 容 进行相
应修改。 
3. 投资者 可访问 本 公司网站 (www.cfund108.com ) 或拨打 本公司
客服电话 (4009-108-108 )咨询 相关情 况。 
二、风险 提示: 
本公司承 诺以诚 实 信用、勤 勉尽责 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 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敬 请投资 者留意投 资风2 
 
险。 
特此公告 。 



附件: 《中信 建投稳 惠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改对照 表 附件: 《中信 建投稳 惠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修 改对照 表 中信建投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31 日


3 《中信建投 稳 惠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修 改 对 照 表 页码 章节 原合同内容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内 容 修改理由 1 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补 充 本 基 金 的 适 用 法 律 3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补 充 本 基 金 的 适 用 法 律 6 释义


增加: 53 、 摆动 定 价机 制: 指当开 放 式基 金 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 调整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方 式 ,将 基金 调整投 资 组 合的 市 场冲 击成 本分配 给 实际 申 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管 理 规 定 》 ”) 第四十 条补 充


4 确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54 、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 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购 与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人债 务 违约 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15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增加: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构成 潜 在 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 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根据 《 管 理规 定》第 19 条的规 定补 充 16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5、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用纳 入 基 金财 产 的比 例详 见招募 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5、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用纳 入 基 金财 产 的比 例详 见招募 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 部 分用 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 其中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将 收取 不低 于 1.5%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根据 《 管 理规 定》第 23 条 补 充 强 制 赎 回 费 的 规定 16 基金份 额的申 增加: 8、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 根据 《 管 理规 定》第 25 条 补 充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5 购与赎 回 用 摆 动定 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 的 公平 性。 具体处 理 原 则与 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的 规定 。 的适用 情形 17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增加: 7、 接 受某 一投 资者 申购 申 请后导 致其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50% 以 上的 。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 根据 《 管 理规 定》第 24 条 补 充 应 当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17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 申购 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根 据 前 文 对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的 修 改 与 补 充 调整相 关序 号。 17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增加: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根据 《 管 理规 定》第 24 条 的 规 定 补 充 应 当 暂 停赎回 的情 形


6 19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增加: (3) 如发 生单 个开 放日 内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30%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过前 述约 定比 例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赎 回。 对 于 该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未超 过 上述 比 例的 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前段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分 延 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其 他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 请 一并 办 理。 如下 一开放 日 ,该 单 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剩 余未 赎 回部 分仍 旧超出 前 述比 例 约定 的, 继续按 前 述 规则 处 理, 直至 该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单 个开放 日 内 申请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占 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比 例 低于 前 述比 例。 但是, 如 该持 有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 选择 取 消赎 回, 则其当 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根据 《 管 理规 定》第 21 条第 2 款的 规定 增加 42 基金的 投资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本 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国债 期货 及其 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本 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国债 期货 及其 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 根据 《 管 理规 定》第 18 条增加


7 44 基金的 投资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根据 《 管 理规 定》第 18 条增加 46 基金的 投资 (15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第(11 ) 项以 外 ,因 证 券 、 期货 市 场 波动 、 证 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16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17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根据 《 管 理规 定》第 15、 16、17 条 增加


8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 12) 、 (16)、( 17 )项 以外 ,因 证券 、 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 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50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8、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 价 机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 的 公平 性。 具体处 理 原 则与 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的 规定 。 补 充 摆 动 定 价 相 关 条 款 52 基金资 产估值 增加: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基 金 管理 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应 当暂 停基 金估值 ; 根据 《 管 理规 定》第 24 条补充 62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权 益, 基 金 管 理人 至 少应 当在 定期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根据 《管理 规 定 》 第 26 条及第 27 条 补充 定期 报告的 内容


9 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额 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64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26 、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 根据 《管理 规 定 》 第 26 条 补 充 临 时 报 告 的 内 容 64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增加: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根据 《管理 规 定 》 第 25 条 补 充 临 时 报 告 的 内 容


10 《中信建投 稳 惠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 改 对照表 页码 章节 原协议内容 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内 容 修改理由 3 基金托 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 原则 订 立 本协 议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 协 议的内 容与 格式 〉 》 、 《中 信 建投稳 惠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 立 本协 议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 中信建 投稳 惠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补 充 本 基 金 的 适 用 法 律 4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基金 保留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国 债期 货 及 其 他 金融 工 具的 投资 比例符 合 法律 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国债 期货 及 其 他 金 融工 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 律法 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管 理 规 定 》 ”) 第 18 条增加 5 基金托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根据 《 管 理规 定》第 18 11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80%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8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条增加 6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15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第(11 ) 项以 外 ,因 证 券 、 期货 市 场 波动 、 证 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16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17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一家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根据《 管 理规 定》第 15、 16、17 条 增加


12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 12)、 (16)、(17 )项 以外 , 因 证券 、 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 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4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增加: (8)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根据 《 管 理规 定》第 25 条 补 充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适用 情形 26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增加: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 理 人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 值; 根据 《 管 理规 定》第 24 条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