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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稳健(150073)

诺安中创: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诺 安 中 证创业 成 长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12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6 六、基金的备案 ...................................................................................................... 18 七、诺安稳健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 19 八、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29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31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0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7 十四、基金的托管 .................................................................................................. 50 十五、基金的销售 .................................................................................................. 51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52 十七、基金的投资 .................................................................................................. 53 十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 59 十九、基金的财产 .................................................................................................. 60 二十、基金财产的估值 .......................................................................................... 61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66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69 二十三、基金份额折算 .......................................................................................... 70 二十四、诺安稳健 份额与诺安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 .......................................... 77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二十七


基金的业务规 则 ....................................................................................... 85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二十九、违约责任 .................................................................................................. 89 三十、争议的处理 .................................................................................................. 90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91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一、前言 (一)订 立《 诺安中 证创 业成长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 据和 原 则 1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是 明确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义 务 、 规 范 诺 安中 证创 业成长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运 作,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民 法通 则》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是 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二)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本 基金 合同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募 集,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 会”) 核准 。 中 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由于 证 券投资 具有 一定 的风 险, 因此不 保证 投资 于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最 低收益 。 (三) 本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基 本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其他与 本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利 义 务 关 系的 任 何 文 件 或表 述 , 均 以本 基 金 合 同为 准。 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投 资者 自 依 本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本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 在本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基金 法》 、 本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二、释义 本基金 合同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诺安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诺 安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 招募说 明书 : 指《 诺 安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 诺 安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 公告》 托管协 议 指《 诺 安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十 二部分之 规定召集、召开 并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其合 法的 代理 人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 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 算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之日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诺安 创 业成长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 售机 构的 行为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过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 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 式;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标的指 数 中证创 业成 长指 数;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 本基金 的基 础份 额 。 投 资 人在场 外认/ 申购 的诺 安创 业成长 份 额不进 行基金份额分拆 ;投资人 在场内认购的诺 安创业成 长 份额将 自动进行基金份 额分离; 投资人在场内申 购的诺安 创 业成长 份额,可选择进 行基金份 额分拆,也可选 择不进行 基 金份额 分拆 ; 诺安稳 健份 额: 诺安创 业成长份额按基 金合同约 定规则所自动分 离或分拆 的 稳健收 益类 基金 份额 ; 诺安进 取份 额: 诺安创 业成长份额按基 金合同约 定规则所自动分 离或分拆 的 积极收 益类 基金 份额 ; 诺安稳 健份 额的 本金 : 除非基 金合 同另 有所 指, 对 于每份 诺安 稳健 份额 而言 , 指 1.00 元; 巨额赎 回: 指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 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全部基金份 额(包括 诺安稳健份额、 诺安进取 份 额和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 场外: 指不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而通过柜台或 者其他交 易 系统办 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基金 销售机构 和 场所; 场内: 指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业 务的 场所; 注册登 记系 统: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认 购、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 系 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 认购、申 购或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 本系统 ; 上市交 易: 基金存 续期间投资人通 过场内会 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 买 卖诺安 稳健 份额 、诺 安进 取份额 的行 为;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 指《诺 安中证创业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 诺安稳健 份 额和诺 安进 取份 额上 市交 易公告 书》 ; 系统内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 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跨系统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自动分 离: 指投 资人在场内认 购的 每 10 份诺安 创业成长份额 在发售 结 束后 按 4: 6 比 例自 动转 换 为 4 份 诺安 稳健 份额 和 6 份诺安 进 取份额 的行 为; 配对转 换: 指本基 金的诺安创业成 长份额与 诺安稳健份额、 诺安进取 份 额之间 按约 定的 转换 规则 进行转 换的 行为 , 包 括分 拆 和合并 ; 分拆: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 每 10 份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申请 转换 成 4 份 诺安 稳 健份额 与 6 份诺 安进 取份 额的 行为 ; 合并: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 有的 每 4 份诺 安稳健 份额 与 6 份 诺 安进 取份额 申请 转换 成 10 份 诺 安创业 成 长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诺 安 稳 健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益率 : 诺 安 稳 健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 ( 税后 ) + 3.5 % ” ,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 期定期 存款利 率以 当 年 1 月 1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人 民 币一年 期存款基准利率 为准。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年度的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 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 准 利率(税后) + 3.5% ” 。每 份诺安稳 健份额 年基 准收 益均 以 1.00 元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但 基 金管理 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诺安 稳健份额 持有 人的该等收 益,如在 某 一会计 年度内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 端损失情况下, 诺安稳健 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 风 险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诺 安 稳 健 份 额 约 定 累 计 应 得收益 : 诺安稳 健份额依据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截 至 计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的 累计收 益; 诺 安 进 取 份 额 应 得 资 产 及 收益: 在每个 会计年度期末, 本基金净 资产优先分配予 诺安稳健 份 额的本 金及 约定 应得 收益 后的剩 余净 资产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 卖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 T 日: 指投资 者向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T+n 日 : 指T 日 后( 不包 括 T 日) 第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财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财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 债 券等; 基金财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财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 克服、无 法避免的事件和 因素,包 括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 、 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 化、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 或 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 止以及其 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 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诺安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二)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型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四) 基金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实施 被动 式投 资,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力图实 现指 数投资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最小 化。 在正 常市 场情 况下, 本基 金日 均跟 踪偏 离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 的初 始面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六) 基金 最低 募集 份额 总额和 最低 募集 金额 本基金 的募 集份 额总 额应 不少 于 2 亿 份, 基金 募集 金额不 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七) 基金 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 份额 自动 分离 与分拆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投资 人场 内认购 的全 部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将按4:6 的比 例自 动分离 成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 个份额 类别 , 即稳 健收 益类 的诺安 稳健 份额 和积 极收 益类的 诺安 进 取份额 ,两 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资 产合 并运 作。 投资人 可在 场内 申购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 并可 选择 将其申 购的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按4:6 的比例 分拆 为诺 安稳 健份 额和诺 安进 取份 额。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投资人 在场 外认 购和 申购 的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不进 行分拆 , 其通 过跨 系统 转托 管至场 内 后, 可选 择将 其持 有的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按4:6 的比 例 分拆为 诺安 稳健 份额 和诺 安进取 份额 。 (九) 基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场 内的诺 安稳 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份 额将 同时 申请 在深 圳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净 值计算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诺 安中证 创 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 即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 ” ) 、 诺 安 中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之稳 健收 益类 份额 (即 “诺安 稳健份 额 ” ) 与 诺安 中证 创业成 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之积 极收 益类 份额 (即 “ 诺安 进取 份额 ” )。 其中 ,诺 安 稳 健份额 、诺 安进 取份 额的 基金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 4:6 的比 例不 变 。


(二)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分 离与分 拆规 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基 金将 投资人 在场 内认 购的 全部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按 照 4:6 的比 例 自动分 离为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同 的两 种份 额类 别, 即诺安 稳健 份额 和诺 安进 取份额 。


根据诺 安 稳 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 诺安稳 健份 额在 场内 基金 初始总 份 额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40% , 诺安 进 取份 额在 场内 基金 初始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60% ,且 两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资产 合并 运作。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码 , 只 可以 进行 场内 与场外 的申 购和赎 回 , 但 不上市 交易 。 诺 安 稳 健份 额与诺 安进 取份额 交易 代码 不同 , 只 可在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不可 单独 进行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人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 投资 人可选 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诺安创 业 成长份 额 按4:6 的比 例分 拆成诺 安 稳 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份 额 。 投 资人 可按4:6 的配比 将其 持 有的诺 安 稳 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份 额申 请合 并为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后 赎回 。


投资人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 场外 申购的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不进行 分 拆, 但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投 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场 外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跨系 统转 托管 至场内 并申 请将 其分 拆成 诺安 稳 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 份额后 上市 交易 。 投资 人可 按 4:6 的配 比 将其持 有的 诺安 稳健 份额 和诺安 进取 份额 合并 为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后赎 回。 无论是 定期 份额 折算 , 还是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有关 本基 金的份 额折 算详 见本 基金 合同 “二 十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 ) , 其所产 生的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 额不 进行 自动 分离 。 投 资人可 选择 将 上述折 算产 生的 诺安 创业 成长份 额 按4:6 的比 例分 拆为诺 安 稳 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份 额。 (三) 诺安 稳健 份额 和诺 安进取 份额 参考 净值 的计 算规则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根据诺 安 稳 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份 额的 风险 和收 益特 性不同 , 本基 金份 额所 分离 的两类 基 金份 额 诺安 稳健 份额 和诺 安进取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 参 考净值 计算 规则 。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基 金将在 每个 工作 日按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对 诺 安 稳健 份额 和诺 安进 取份 额分别 进行 参考 净值 计算 , 诺安稳 健份 额为 低风 险且 预期收 益相 对 稳定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净 资产优 先确 保诺 安稳 健份 额的 本 金及 诺安 稳健 份额 累计约 定应 得 收益; 诺安 进取 份额 为高 风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较高 的基金 份额 , 本 基金 在优 先确保 诺安 稳健 份额的 本金 及累 计约 定应 得收益 后, 将剩 余净 资产 计为诺 安进 取份 额的 净资 产。 在本 基金 存续 期内 ,诺 安 稳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如下 :


1. 诺安稳 健 份 额 约 定年 基准 收 益 率 为 “ 同 期 银行 人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利 率( 税 后 ) +3.5% ” , 同 期银 行人 民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 利率 以当 年 1 月1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金融 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为 准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所在年 度的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中 国人 民 银行 公布 的金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基准 利率 (税后 ) +3. 5%” 。 年基准 收益均 以1.00 元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诺 安 稳健 份额 和诺 安进 取份 额进行 参考 净值 计算 。 在进 行诺安 稳 健份额 和诺 安进 取份 额各 自的参考 净 值计 算时 , 本基 金净资 产优 先确 保诺 安稳 健份额 的本 金 及诺安 稳健 份额 累计 约定 应得收 益, 之后 的剩 余净 资产计 为诺 安进 取份 额的 净资产 。 诺 安稳 健 份 额 累 计 约定 应 得 收 益依 据 诺 安 稳 健份 额 约 定 年基 准 收 益 率 计算 的 每 日 收益 率 和 截 至计 算日诺 安稳 健份 额应 计收 益的天 数确 定;


3. 每 10 份诺 安创 业成 长 份额所 代表 的 4 份诺 安稳 健份额 和 6 份诺 安进 取份 额分别 计 入诺安 稳健 份额 总额 和诺 安进取 份额 总额 进行 参考 净值计 算 , 并 将分 别按 分离 后的诺 安稳 健 份额和 诺安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数享 有获 得份 额折 算的 权利, 每 10 份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所代 表 的资产 净值 等 于4 份 诺安 稳健份 额 和6 份 诺安 进取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之和 ; 4. 在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所 在会 计年 度或 存续 的某一 完整 会计 年度 内 , 若 未发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 诺安 稳健 份额 在参考 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按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至计 算日 或该 会计年 度年 初至 计算 日的 实际天 数计 算 ; 若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不 定期份 额折 算 , 则 诺安 稳健 份额在 参考 净值 计算 日应 计收益 的天 数应 按照 最近 一次该 会计 年 度内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日至 计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诺安 稳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 如在某 一 会计年 度内 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端 损失 情况 下 , 诺 安稳 健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会 面临 无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法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甚至 损失本 金的 风险 。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诺安 稳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公 式 分别计 算并 公 告T 日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净 值、 诺安 稳健份 额参 考净 值、 诺安 进取份 额参 考净 值 :


1.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净 值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诺安 创业 成长份 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T 日 闭市 后的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本 基金基 金 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为诺安 稳健 份额 、 诺 安进 取份额 和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2. 诺安 稳健 份额 和诺 安进 取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计算


t = 1+R N NAV 诺 安 稳 健 ( ) 10 4 = 6 NAV NAV NAV ? ? ? 创 业 成 长 诺 安 稳 健 诺 安 进 取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日 ,T=1, 2,3 …N ;N 为当 年实 际天 数;t=min{ 自年初 至 T 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 T 日, 自 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内 份额 折算 日 至T 日} ;NAV 创 业 成 长 为T日 每份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NAV 诺 安 稳 健 为 T 日诺 安 稳 健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参考 净值 ; NAV 诺 安 进 取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为T 日 诺安 进 取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 值; R 为诺 安稳 健份 额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 。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净 值、 诺安稳 健份 额参 考 净 值、 诺安进 取份 额参 考净 值 的 计算 , 均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如遇 特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与认 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基 金 份额初 始面 值发 售。 (一) 发售 时间 本基 金募 集期 限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具 体发 售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中 披露 。 (二) 发售 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内 、 场 外两 种方式 公开 发售 。 在 基金 募集阶 段 , 本 基金以 同一 个基金 份 额 认购代 码在 场内 和场 外同 时募集 。 场外将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机 构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 具体 名单 详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或 相关 业务 公告 )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代 销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公 开发 售。 场 内将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内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发 售 ( 具体名 单详 见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或相 关业 务公告) 。本基 金认 购期结 束前获 得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位 也可代 理场 内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尚未 取得 相应 业务 资格, 但属 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的 其他 机构, 可在 本 基 金诺 安稳 健份额 和诺 安进 取份 额上 市后, 代理 投资 人通 过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参与 本基 金诺 安稳 健份额 和诺 安进 取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通过场 外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通 过 场内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全额 缴款 认购的 方式 。 基 金投 资人 在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 购, 认购一 经受 理不得 撤销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公司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认 购 申 请及 认购份 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三) 发售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禁止 购买 者除外 )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四) 基金 认购 费用 本基金认 购费 率不高 于认 购金额 的 5%, 实际 执行费 率在招募 说明 书中载 明。 认购费 用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 (五) 认购 份数 的计 算 基金认 购份 数具 体的 计算 方法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六) 募集 期间 认购 资金 利息的 处理 方式 本基金 的认 购款 项在 基金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在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将 折算 为基 金份额 , 归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 以注 册登 记 机构 的记 录 为 准。 (七) 诺安 稳健 份额 与诺 安进取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在发 售结 束后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场 内初 始有 效认购 的全 部总 份额 按照 4:6 的比例 分离成 预期 收益 与风 险不 同的两 个份 额类 别, 即诺 安稳健 份额 与诺 安进 取份 额, 则 诺安 稳健 份额与 诺安 进取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如下 :


诺安稳 健份 额认 购份 额= 场 内认购 份额 总额 ×0.4


诺安进 取份 额认 购份 额= 场 内认购 份额 总额 ×0.6


其中, 诺安 稳健 份额 与诺 安进取 份额 的认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均采 用截 位的 方式 , 保留 到整 数位,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计算 的结 果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八) 基金 认购 的具 体规 定 投资者 认购 原则 、 认 购限 额、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 认购 时间 安排 、 投 资者 认购应 提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 手续 等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九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当存 入专 门账 户 , 在 基金募 集结 束前 任何 人不 得动 用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六、基金的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具 备下列 条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规定 办理 验资 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 、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 于 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人 民币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人 数 不少 于 200 人。 (二) 基金 的备 案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具备 上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募集 期限 届满之 日起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 构 验资, 自收 到验 资报 告之 日起 10 日 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 告,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三)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1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之日起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 理完毕 ,基 金合 同生 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四) 基金 募集 失败 的处 理方式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不能 满足基 金备 案 的 条件 的, 则基金 募集 失败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 1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认购 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 利息。 (五)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财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七、诺安 稳健 份额与 诺安 进取份额 的 上市交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申 请诺 安稳 健份额 与诺 安进取 份额 上市交 易。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本基金 诺安 稳健 份额 与诺 安进取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六个 月内开 始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 在确定 上市交 易的 时间后 ,基金管 理人 应依据 法律 法规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金 份 额《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


(四)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 市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规 则》等 有关 规定 ,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诺 安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所 分 离 的 诺 安 稳 健 份 额 与 诺 安 进 取 份 额 以 不 同 的 交 易 代 码 上 市 交 易,两 类基 金份 额上 市首 日的开 盘参 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参考 净值;


2. 诺安 稳健 份额 与诺 安进 取份额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涨跌 幅比 例为 10% , 自上市 首日 起实行 ;


3. 诺安 稳健 份额 与诺 安进 取份额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4. 诺安 稳健 份额 与诺 安进 取份额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5. 诺安 稳健 份额 与诺 安进 取份额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相 关规 定 。 (五)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诺安稳 健份 额与 诺安 进取 份额上 市交 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有关 规定 办理。


(六)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诺安稳 健份 额与 诺安 进取 份额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交易 ,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 揭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 揭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 市和 终止上 市


诺安稳 健份 额与 诺安 进取 份额的 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 基金法 》 相关规 定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八)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 基金 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 项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八、诺安创业成长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的诺 安稳 健份 额、 诺 安进取 份额 不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与赎 回; 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投 资人 可通 过场 内或场 外两 种方 式对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投资人办理诺安创业 成长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且 具有场 内基 金申 购赎 回资 格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投资 人需 使用 深圳 证券账 户, 通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 投资人办理诺安创业 成长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 业务 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 直销 机构和场 外代销 机构 。 投资人 需使 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深 圳) 开放 式 基金账 户办 理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场外 申购 、赎回 业务 。 投资人 应当 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场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办 理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和场 内 、 场 外代 销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 理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的 申购和 赎回。 本基 金场 内 、 场外 代销机 构名 单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 《招 募说 明 书》 、 《发 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 及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开 放日。 场内 业务 办理时 间 为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日 交易时 间, 场外 业务 办理 时间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回时 除外 。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时 间外 提交 的申请 按下 一交 易日 申请 处理。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 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 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不超 过 3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 始办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办 理申 购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申 购、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按 “未 知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受 理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按“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诺 安创 业成长份额的场内申 购、 赎回业务 时,需 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业 务 规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 机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否则, 如因 申请 未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而造 成的 损失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 金销 售机 构对申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人 账户 。 投资人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 通过基 金注 册登记机 构及 其相关 基金 销售机 构 在 T+7 日( 包括 该日 )内 将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账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投 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 申购 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 赎回 的最低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2.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投 资人每 个基 金交 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 招募说 明书 及相 关公 告。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 书及相 关公 告。


4.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 告。 5.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证 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诺 安创 业成 长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招 募说明 书 。 诺安创 业成 长的 申购 费率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申购 的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书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 。


4.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 费。本 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上述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6. 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5%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赎 回 金额的 5%。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的申 购费 率、申 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 方法、 赎回 费率、赎 回金 额具体 的计 算方 法和 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 并 在招 募说明 书中 列 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在 与代 销机 构协 商一 致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并另 行 公 告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接 受 某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能 会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或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的 情形 时。 出 现上 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将 上述 申购 申请全 部或 部分 确认失 败。 7.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除第 4 、6 项 外)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按 每个 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生 的情 况以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暂 停诺 安 创业成 长份 额的 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暂 停赎 回公告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诺安创业 成长 份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全部 基金 份额 (包 括诺 安稳健 份额 、 诺 安进 取份 额和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全部 基金 份额 (包 括诺安 稳健 份额 、 诺 安进 取份额 和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 的10% 的 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净 值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场内 赎回申 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相 应规 则进 行处 理; 基金转 换中 转出份 额的 申请 的处 理方 式遵照 相关 的业 务规 则及 届时开 展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


(3)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30%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出 30% 的 赎回 申请实 施延 期 办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30% 以 内( 含 3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况 或巨 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 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所有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具体 见 相关公 告。 (4)暂 停赎 回: 诺安 创业 成 长份额 连续 2 个开 放日 以 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净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告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净值 。 ( 十一) 基金 转换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诺安 创业 成长份额 与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转 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系统内 转托 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1.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本 基金的 份额采 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 则。场 外认 购或申购 的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登 记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 场内 认购、 申购 的诺 安 创 业成长 份额 或 上市交 易买 入的 诺安 稳健 份额 、 诺 安进 取份 额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证 券 账户下 。


(2)登 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中的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可以直 接申 请场内 赎回 但不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诺安 稳健 份额 和诺 安进 取份额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不 能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 但 可按 4:6 比例 申请 合并 为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后再 申请 场内 赎回 。


(3)登 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中的诺安 创业 成长份 额既 可以直接 申请 场外赎 回, 也可以 在 办理跨 系统 转托 管后 通过 跨系统 转托 管转 至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经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进行 申 请按 4:6 比例 分离 为诺 安 稳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 份额 后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2.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 机构 ( 网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的 行 为 。 (2)基 金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更 办理 诺安创 业成 长份额 赎 回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 金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 变更 办理诺 安创 业成长 份 额场内 赎回 或诺 安稳 健份 额和诺 安进 取份 额上 市交 易的会 员单 位 (交易 单元 ) 时 , 须 办理 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3.跨系 统转 托管


(1)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诺 安创业成 长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为 。


(2)诺 安创业 成长份 额跨 系统转托 管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及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受 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产 生的 非交 易过 户以 及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 况下 的非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售 机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 务。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 收 费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中确 定 。 投 资 人在 办 理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 约定 每 期 扣 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 四)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金 份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按照 我国 法律 法规、 监管 规章 以及 国家 有权机 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结 。


(五)如遇法律法 规及注 册登记机构、证券 交易所 相关规则等发生变 动,上 述(二 ) 、 (三) 、 (四 )规 则等 相应 进行调 整。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十、基金的份额配对 转换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诺安 稳健 份额 、 诺 安进取 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一) 份额 配对 转换 是指 本基金 的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与诺 安稳 健份 额、 诺安 进取份 额之 间的配 对转 换, 包括 以下 两种方 式的 配对 转换 :


1. 分拆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 10 份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申 请转换 成 4


份诺安 稳健 份额 与 6 份 诺 安进取 份额 的行 为。 2. 合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 4 份诺 安稳 健 份额 与 6 份诺 安进 取份 额 申请转 换 成 10 份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


(二)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机构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机构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告 。


基 金投资人应当在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 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理 份额配 对转 换。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 减份 额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 构,并 予以 公告 。


(三)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诺安 稳健 份额 、 诺 安进 取份 额上 市交 易后不 超 过 6 个 月的 时间 内开始 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的 具体 日期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 人公 告暂 停份 额配对 转 换时除 外) ,具 体的 业务 办 理时间 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原 则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1.份额 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申请 分拆 为诺 安稳 健份 额和诺 安进 取份 额的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必须是 10 的整数 倍。


3. 申请合并 为诺安创 业成长份 额的诺安 稳健份额 与诺安 进取份额 必须同时 配对申 请, 且基金 份额 数必 须同 为整 数且两 者的 比例 为 4:6 。 4. 诺安创业 成长份额 的场外份 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 拆,须 跨系统转 托管为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后方 可进 行。


5.份额 配对 转换 应遵 循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 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份额配 对转换 业务办理 机构因异 常情况 无法 办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2.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刊登 暂停 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 公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的办理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业 务办理 费用


投资人申 请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业务 时, 份额配 对转 换业务办 理机 构可酌 情收 取一定 的 佣金,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办 理机构 公告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 其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 大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秦 维舟 成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132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申请 并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 托 经国 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财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日 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 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人民 币存 款;发 放短 期、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 理结 算; 办理 票据贴 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 同业拆 借 ;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 际结 算; 同 业 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结 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 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 证券 ; 自 营外 汇买卖 ; 代 营外汇 买卖 ; 外汇信 用卡 的发行 和代 理国 外信 用卡 的发行 及付 款;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 证业 务; 组 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贵 金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构 经营与 当地 法律 许可 的一 切银行 业务 ; 在 港澳 地区 的分行 依据 当地 法令 可发 行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 准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的其他 业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的相 关 内 容出 具意 见, 说明基 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财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 投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 为即视 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 、 诺安稳 健份 额、 诺安进取 份 额持 有 人 持 有的 每 一 份 基 金份 额 按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仅 在其 份 额 类 别内 拥 有 同 等的 权益。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 从事任 何有损 基金 、其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他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其他 义务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 、 诺安 稳健 份额 、 诺 安进 取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独 立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在 其对应 的份 额 级别内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 ) 有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 经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或 者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诺安创 业成 长份额 、 诺安 稳健 份额 、 诺安进 取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 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以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提议时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 围或策略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 外)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终 止诺 安稳 健份 额与 诺 安进取 份额 运作 ; 10 、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 有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基 金合 同,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调低赎 回 费率;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在不 提高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率 的 前提下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 式; 5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6 、 基 金 管 理人 、 注 册登 记 机构 、 代 销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7 、标 的指 数更 名或 调整 指 数编制 方法 ; 8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9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10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单独 或合计 持有诺 安创 业成长份 额、 诺安稳 健份 额、诺安 进取 份额各 自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 诺 安稳 健份额 、 诺 安进 取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单独 或合计 持有诺 安创 业成长份 额、 诺安稳 健份 额、诺安 进取 份额各 自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 诺安 稳健 份额、 诺安 进取 份额各 自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还应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 式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诺安 创 业成长 份额 、 诺 安稳 健份 额、 诺 安进 取份 额 各 自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各 自基 金总份 额 的50% (含50% )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 诺安 稳健份 额、 诺安 进取 份额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各自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其他 代表,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单 独或 合计持 有诺 安创业成 长份 额、诺 安稳 健份额 、 诺安进 取份 额各 自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 人发出 会议 通 知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 合 计持有 诺安 创业成长 份额 、诺安 稳健 份额、诺 安进 取份额 各自 份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 诺 安稳健 份额 、诺 安进 取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基 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份额在 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 享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出席 会议的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 诺安 稳健 份额、 诺安 进取 份额的各 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出席 会议的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 诺安 稳健 份额、 诺安 进取 份额的各 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含50% )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表 决通 过的事 项, 召集人 应 当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十三、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管理 资格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2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须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基金 托管 资格 ; (2)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托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管理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 6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管 理人 。 在新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1) 提名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诺 安稳健 份额 、诺 安进 取份 额各自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 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4)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办理基 金 管理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与 基金 托管人 核对 基金 财产 总值 和净值 。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管 理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审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 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6)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本基 金应 替换或删 除基 金名称 中与 原基金 管 理人有 关的 名称 或 商 号字 样。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原基金 托管 人退 任后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需 在六 个月内 选任 新基 金托 管人 。 在新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前, 中国 证监 会可指 定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1)提 名:新 任基金 托管 人由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单独 或合计持 有 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诺 安稳健 份额 、诺 安进 取份 额各 自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对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形成有 效决 议。 (3) 核准 并公 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 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由 大会 召 集人报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并应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 新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及时 接 收。新 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对 基金 财产 总值 和净 值。 (5)审 计并公 告: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照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 所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审 计, 并将审 计结 果予 以公 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提 名: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由单独 或合 计持有 诺安 创业成 长 份额、 诺安 稳健 份额 、 诺 安进取 份额 各自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3)公 告: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获 得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后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联合 公告 。 4 、新基 金管理 人接受 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 托管人 接受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前,原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 并保证 不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害。 原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在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期 间, 仍有 权按照 本合 同的 规定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或基 金托 管费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十四、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 财产 由基 金托 管人 依法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法》 、 本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订立 《 诺安 中证 创业 成长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以明确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登 记、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基 金财 产的管 理和 运作 及相 互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 的权 利、 义务及 职责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 全 , 保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十五、基金的销售 (一)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指接受 投资 者申 请为 其办 理的本 基金 的 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客 户服 务等业 务。 (二) 本基 金的 销售 业务 由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其 他符 合条 件的 机构办 理 。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其他 机构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 申 购 、 赎回业 务的 , 应与代 理机 构签订 委托 代理 协议 , 以 明确 基金管 理人 和代销 机构 之间 在基 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 回等 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销售机 构应 严 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办 理本 基金 的销售 业务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十六、基金份额的注 册登 记 (一)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交收业 务 , 具体内 容包 括投 资者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二)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由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应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 , 以明 确基 金管 理人 和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在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 清算 及基 金交易 确认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等事 宜中的 权利 和义 务,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注册 登记 机构 履行 如下职 责: 1 、建 立和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开 户资 料、 交易 资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2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业务 ; 3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办理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业 务; 4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监 督 ; 5 、保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相 关的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记 录 15 年 以上 ; 6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账户信 息负 有保密 义务 ,因违反 该保 密义务 对投 资者或 基 金带来 的损 失, 须承 担相 应的赔 偿责 任, 但按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进 行披 露的 情形除 外; 7 、按本 基金合 同及招 募说 明书、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 为投资 者办 理非交 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提 供 基金 收益 分配 等 其 他必 要的服 务; 8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对 注册 登记业 务的 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 并按 照《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9 、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十七、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实施 被动 式投 资, 通过严 格的 投资 程序 约束 和数量 化风 险管 理手 段, 力图实 现指 数投资 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最小 化。 在正 常市 场情 况下, 本基 金日 均跟 踪偏 离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0.35% ,年 跟踪 误差 不超 过 4%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中证 创业成 长指 数成 份股 、 备选 成份股 、 新股 ( 含首 次公 开发 行和 增发 ) 、 债 券 、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 )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85% -100%,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5% , 投资 于中 证 创业成 长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9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 权 证投 资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0-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与主动 式投 资相 比较 , 被 动式投 资有 着运 营成 本较 低、 投资 透明 化等优 点 , 本基金 秉承 被动式 投资 理念 , 以 跟踪 中证创 业成 长指 数为 投资 原则 , 通 过投 资于创 业板 、 中 小板 以及 部 分主板 市场 上市 的具 备创 业和高 成长 特征 的中 证创 业成长 指数 成份 股 , 更 为有 效地分 散中 小 市值公 司较 高的 非系 统风 险, 获 取长 期的 投资 回报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 按 照 成份 股在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中 的组 成及 其基 准权 重构建 股 票投资组 合,以拟合、跟踪中证创 业成长指数的收益表现, 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 以 及因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对 本基金 跟踪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 导致无 法有 效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复制和 跟踪 标的 指数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采 取合 理措施 , 在 合理期 限内 进行 适当的 处理 和调 整, 力争 使跟踪 误差 控制 在限 定的 范围之 内。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主 要按 照中 证创业 成长 指数 的成 份股 组成及 其权 重构 建股 票投 资 组合 , 并 根据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85% -100% , 其中 投 资于股 票的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5% , 投资于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低 于股 票 资产的90%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3%。 2 、股 票投 资组 合构 建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标的 指数的 方法 , 按照 成份 股在 基准指 数中 证 创 业成 长指 数中的 基 准权重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当发生 下列 特殊 情况 时: (1)因 受股票 停牌的 限制 、股票流 动性 等其他 市场 因素,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依指数 权 重购买 某成 份股 ; (2) 预期 标的 指数 的成 份 股即将 调整 ; (3) 存在 其他 影响 指数 复 制的因 素。 基金经 理可 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结合 经验 判断 , 对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适 当调 整, 以期 在 规定的 风险 承受 限度 之内 ,获得 更接 近基 准指 数的 收益率 。 3 、股 票投 资组 合调 整 (1) 因基 准指 数成 份股 变 动进行 的调 整 ① 定期 调整 本基金 股票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将根 据基 准指 数的 调整 规则和 备选 股票 的预 期 , 对 股票投 资 组合及 时进 行调 整。 本基 金将合 理把 握组 合调 整的 节奏和 方法 , 以 尽量 降低 因成份 股调 整对 基金跟 踪效 果的 影响 。 ② 不定 期调 整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当上市 公司 发生 增发 、 配 股、 公司 合并 等影响 成份 股在指 数中 权重 的行 为时 , 本 基金 将 根据各 成份 股的 权重 变化 及时调 整股 票投 资组 合。 当指数 成份 股权 重发 生变 动时, 对因 股票 停牌 而无 法交易 的股 票, 本基 金将 用现金 进行 正向或 逆向 替代 ,待 股票 复牌后 进行 相应 调整 。 成份股 在基 准指 数中 的权 重因其 它原 因发 生相 应变 化的, 本基 金将 做相 应调 整, 以 保持 基金资 产中 该成 份 股 的权 重同指 数一 致。 (2) 其他 因素 引起 的调 整 ① 新股 因素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情 况, 决 定是否 参加 首次 公开 发行 ( 或增发 ) 的 新股 市值 配售 与 认购, 由此得 到的 非基 准指 数成 份股将 在其 规定 持有 期之 后的 30 个 交易 日以 内卖 出 ; ② 投资 比例 限制 因素


根据法 律法 规中 针对 基金 投资比 例的 限制 规定 , 当基 金投资 组合 中按 基准 权重 投资的 股 票资产 比例 或个 股比 例超 过法律 法规 的规 定限 制时 , 本基 金将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相应 调整 , 以 保证基 金投 资行 为的 合法 合规性 ; ③ 申购 、赎 回因 素


本基金 将根 据申 购和 赎回 情况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 以 保证 基金 正常 运行 从而有 效 跟踪标 的指 数;


④ 法律 法规 因素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 托 管人 和与其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发行或 者承 销的 基准 指数 成份股 , 法 律法 规 禁止 投资 而本 基金 无法获 得豁 免的 ,将 用技 术方法 对其 进行 替换 。 4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股 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并按 照中国 金融 期货交 易所 套期 保值 管理 的有关 规定 执行 。 (五) 标的 指数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1、标 的指 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中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如 果标的 指数被 停止编 制及 发布 、 或标的 指数由 其他 指数替 代(单 纯更名 除外 )、 或 由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 重大 变更导 致标 的指 数不 宜继 续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市 场有 其他更 适合 投 资的指 数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依 据维 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变更 本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相 应更 换基金 名称 和业 绩比 较基 准,并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及 时 公 告 。 2、业 绩比 较基 准 95%×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收 益率 + 5% ×金 融同 业存 款 利率 由于 本基 金投资 标的指 数为 中证创 业成长 指数, 且投 资于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因此, 本基 金 将业绩 比较 基准 定 为 95% ×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收 益率+ 5% ? 金融 同业 存款利 率。 如 果今后 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时, 本基 金经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可以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风险 、 较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 从 本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 基 金份额 看, 诺安 稳健 份额 具有低 风险 、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征; 诺安 进取 份额 具有高 风险 、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本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2)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100%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5% ,投资 于中 证 创业成 长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 9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 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遵 从其规 定; (4)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5)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6)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7)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0% ; 其中,有 价证 券指股 票、 债券(不 含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8)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 格 式与 时限 向交 易所 报告所 交 易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资 产情 况等 ; (9)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2)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 投资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除上 述第 (10 ) 、 (11 ) 项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十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十九、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财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财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是 指 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二十、 基金财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本 基 金持 有 的回 购 以成本 列 示 ,按 合 同利 率 在回购 期 间 内逐 日 计提 应 收或应 付 利 息。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充足 的理 由认 为按 上述方 法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 等多种 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7 、股 指期 货品 种将 按照 相 关规定 进行 估值 。 8、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 报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 序进行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诺安 稳健份 额 和 诺安 进取 份额 的参考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公 式 分别计 算并 公 告T 日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净 值、 诺安 稳健份 额参 考净 值、 诺安 进取份 额参 考净 值 : 1 、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诺安 创业 成长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金 基 金 份额的 总数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为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 诺安 稳健份 额 和诺安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数 之和。 2 、诺 安稳 健份 额和 诺安 进 取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算 = 1+R t N NAV 诺 安 稳 健 ( ) 10 4 = 6 NAV NAV NAV ? ? ? 创 业 成 长 诺 安 稳 健 诺 安 进 取 设T日 为诺 安稳 健、 诺安 进取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T=1,2,3……N;N 为 当年实 际 天数;t=min{ 自 年初 至 T 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T 日, 自最 近一 次会 计年 度内份 额折 算 日至 T 日} ;NAV 创 业 成 长 为T 日每份诺 安创业成 长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NAV 诺 安 稳 健 为 T 日诺安 稳健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NAV 诺 安 进 取 为 T 日诺 安 进取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 值;R 为诺 安稳 健份 额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净 值、 诺安稳 健份 额参 考净 值、 诺安进 取份 额参 考净 值 的 计算 , 均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 诺安稳 健份 额、 诺安 进取 份 额任一 类别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计价 错误达 到或 超 过诺安创 业成 长份额 、诺 安稳健份 额、 诺安进 取份 额任一类 别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 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以及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二十一、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4 、基 金上 市费 用; 5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8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 与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仲 裁费 和诉 讼费 ; 9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1.0%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1.0%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 如遇 法定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财产 净值 的0.2%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财产 净值 的 0.2%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财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托 管人。 如遇 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与中 证指 数有限 公司 签署 的指 数使 用许可 协议 , 本基 金标 的的 指数使 用 费年费 率为0.02% 。 通常 情 况下, 指数 使用 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02% 的 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 使用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数使 用费 从 《 基金 合同 》 生效 日开 始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按季 支付 。 指 数使用 费收 取下限 为每 季度5万 元( 《 基金合 同》 生效 当季 按实 际计提 金额 收取 ,不 设下 限) 。 指数 使用 费的支 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季初10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公 休 日等 , 支 付日 期 顺延。 如与指 数编 制方 的指 数使 用协议 约定 的收 费标 准、 支付方 式等 发生 变更 , 按 照变更 之后 的费率 、支 付方 式执 行。 4 、 本 条第 (一 ) 款 第 4 至第 10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二十二、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 含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 扣 除相关 费 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 诺 安稳健 份额 、 诺 安进 取份 额) 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 如 果终 止 诺 安稳 健份额 与诺 安进取 份额 的运 作, 本基 金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调 整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二十三、基金份额折 算 (一) 定期 份额 折算 在诺安 稳健 份额 、 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计 年度 (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所在 会计年 度外 )第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行 基金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


2 、 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诺安 稳健 份额 、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诺安稳 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 份额按 照基 金合 同 “ 四 、 基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 算规则 ” 进 行参考 净值 计算 , 对 诺安 稳健份 额的 应得 收益 进行 定期份 额折 算, 每 10 份诺 安创业 成长 份 额将 按 4 份诺 安稳 健份 额 获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的 新增 折算份 额。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 诺 安稳 健份 额和 诺安 进取份 额的 份额 配比 保 持 4:6 的比 例。


对于诺 安稳 健份 额期 末的 约定应 得收 益, 即诺 安稳 健份额 每个 会计 年度 12 月 31 日份 额参 考净值超 出 1.000 元部分 ,将折算 为场内诺 安创业 成长份额 分配给诺 安稳健 份额持 有 人。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每 10 份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将 按 4 份诺 安 稳健份 额获 得 新增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分配 。 持 有场 外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前 述折 算 方式获 得新 增场 外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 内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将按前 述折 算方 式获 得新 增场内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分配 。 经 过上 述份 额折 算, 诺 安稳 健份 额和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将 相应 调整 。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本基金 将对 诺安 稳健 份额 和诺安 创 业成长 份额 进行 应得 收益 的定期 份额 折算 。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进行 诺安 稳健 份额 上一 年度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时 , 有 关计算 公式 如下 : 10 4 = 6 NAV NAV NAV ? ? ? 创 业 成 长 诺 安 稳 健 诺 安 进 取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1) 诺安 稳健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诺安 稳健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前 诺安 稳健 份额 的份 额数 4 1.000 10 = NAV NUM NAV NUM NAV NUM ? ? ? ? 前 前 期 末 前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诺 安 稳 健 创 业 成 长 后 创 业 成 长 前 创 业 成 长 - ( ) 诺安稳 健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份额 数 = 1.000 NAV NUM NAV ? ? 期 末 前 诺 安 稳 健 诺 安 稳 健 后 创 业 成 长 其中: NAV 后 创 业 成 长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净值 NAV 前 创 业 成 长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诺安 创 业成长 份额 净值 NUM 前 诺 安 稳 健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定 期份额 折算 前诺 安稳 健份 额的份 额数





NUM 前 创 业 成 长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的份 额数 NAV 期 末 诺 安 稳 健 :每份 诺安 稳健 份额 期末 参考净 值 (2) 诺安 进取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诺安 进取 份额 参考净 值及 其份 额数 。


(3)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4 1.000 10 = NAV NUM NAV NUM NAV NUM ? ? ? ? 前 前 期 末 前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诺 安 稳 健 创 业 成 长 后 创 业 成 长 前 创 业 成 长 - ( )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持 有人 新增的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1.000 4 10 NAV NUM NAV ? ?? 期 末 前 诺 安 稳 健 创 业 成 长 后 创 业 成 长 定期份额折算后诺安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前 诺 安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份额数 + 诺 安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诺 安 创 业 成 长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诺 安 稳 健 份 额 持 有人新 增的 场内 诺安 创业 成长份 额的 份额 数。 其中: NAV 后 创 业 成 长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净值 NAV 前 创 业 成 长 : 定期份 额折 算前 诺安 创 业成长 份额 净值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NUM 前 创 业 成 长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定 期份额 折算 前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的份 额数 NAV 期 末 诺 安 稳 健 :每份 诺安 稳健 份额 期末 参考净 值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诺 安 稳健 份额 与诺 安进取 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和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申 购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某 一会 计年 度最 后一 个工作 日发 生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本基 金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根据 具体 情况 选择 按照定 期份 额折 算的规 则或 者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 (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 当 诺安创 业成 长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2.000 元 ;当 诺安 进取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


A 、 当诺安创业成长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2.000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 下 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 到 2.000 元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确定折 算 基准日 。


2 、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 金份额 折算 基准 日登 记在 册的诺 安稳健 份 额、 诺安 进取份 额和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


3 、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不定期 。


4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达 到 2.000 元 后,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诺安 稳健份额、 诺安进取 份 额和 诺安 创业 成长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 份 额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诺 安 稳健 份额 和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诺安进取 份额 的比例 为 4 :6 ,份 额折算 后诺 安 稳健 份额、 诺安进取 份额 和诺 安创业 成长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均 调整 为 1 元。


当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份 额净值 达 到 2.000 元 后, 诺 安 稳健 份额 、 诺 安进取 份 额、 诺 安 创业成 长份 额三 类份 额将 按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1) 诺安 稳健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1 )份 额折 算前 诺安 稳健 份 额的份 额数 与份 额折 算后 诺安稳健 份 额的 份额 数相 等;


2 )诺 安稳健 份 额持 有人 份 额折算 后获 得新 增的 份额 数,即 超出 1 元以 上的 参 考净值 部 分全部 折算 为场 内诺 安创 业 成长 份额 。 = NUM NUM 后 前 诺 安 稳 健 诺 安 稳 健 诺安稳健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份额 数 = 1.000 1.000 NUM NAV ?? 前 前 诺 安 稳 健 诺 安 稳 健 ( )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其中: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NUM 前 诺 安 稳 健 :份 额折算 前诺 安稳健 份 额的 份额数 NUM 后 诺 安 稳 健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份 额折算 后诺 安稳健 份 额的 份额数 NAV 前 诺 安 稳 健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份额折算 前诺 安稳健 份 额参 考净值 (2) 诺安 进取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1) 份额 折算 后诺 安进取份额与 诺安 稳健 份额 的份 额数保 持 4 :6 配比 ; 2 )份额 折算前 诺安进取 份 额的资产 净值 与份额 折算 后诺安进取 份 额的资 产净 值及新 增 场内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资产净 值之 和相 等;


3 )份额 折算前 诺安进取 的 持有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诺安进取 份 额与新 增场 内诺安 创 业成长 份额 。


= NUM NUM 后 前 诺 安 进 取 诺 安 进 取 诺安进取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份额 数 =


1.000 1.000 NUM NAV ?? 前 前 诺 安 进 取 诺 安 进 取 ( )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其 中: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NUM 后 诺 安 进 取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份 额折算 后诺 安进 取份 额的 份额数 NUM 前 诺 安 进 取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份 额折算 前诺 安进 取份 额的 份额数 NAV 前 诺 安 进 取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份 额折算 前诺 安进 取份 额参 考净值 (3)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诺安 创 业 成长份 额持 有人份额 折算 后获得 新增 场外诺安 创业 成长份 额, 场内诺安 创 业成长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内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 = 1.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其中: NUM 后 创 业 成 长 :份额 折算 后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的份 额数 NUM 前 创 业 成 长 :份额 折算 前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的份 额数 NAV 前 创 业 成 长 :份额 折算 前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净值 5、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基 金份 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的 平稳 运作,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定 暂 停 诺安 稳健 份 额 与诺 安 进取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和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申 购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额 折算 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B 、当诺安进取份额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达 到 0.25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份 额折算。


1、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诺安进取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达 到 0.250 元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确定 折算 基准日 。


2、基金 份额折 算对象 基 金份额折 算基 准日登 记在 册的诺安 稳健 份额、 诺安 进取 份额 、 诺安创 业成 长份 额。


3、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不定期 。


4、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当诺安 进取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本 基金 将分 别对 诺安 稳健份 额、 诺安进取 份 额和 诺安 创业 成长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 , 份 额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诺 安 稳健 份额 和 诺安进取 份 额的 比例 为 4 :6, 份额 折算 后 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净值 、 诺 安稳 健份 额参考 净值 、 诺安进 取份 额参 考净 值 均 调整 为 1 元。


当诺安 进取 份额 参考 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 诺安 稳健 份额 、诺 安进取 份 额、 诺安创 业成 长份额 三类 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式 进行 份额 折算 。 (1) 诺安 进取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诺安 进取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诺安进取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 1.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诺 安 进 取 诺 安 进 取 诺 安 进 取 其中: NUM 后 诺 安 进 取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份 额折算 后诺 安进 取份 额的 份额数 NUM 前 诺 安 进 取 :份额 折算 前诺 安进 取份 额的份 额 数 NAV 前 诺 安 进 取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份 额折算 前诺 安进 取份 额参 考净值 (2) 诺安 稳健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1 )份 额折 算前 后诺 安稳健 份额 与诺 安进取 份 额的 份额数 始终 保 持 4:6 配比;


2 )份额 折算前 诺安稳健 份 额的资产 净值 与份额 折算 后诺安稳健 份 额的资 产净 值及新 增 场内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的 资产净 值之 和相 等;


3 )份额 折算前 诺安稳健 的 持有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诺安稳健 份 额与新 增场 内诺安 创 业成长 份额 。 4 = 6 NUM NUM ? 后 后 诺 安 稳 健 诺 安 进 取 - 1.000 = 1.000 NUM NAV NUM NUM ?? 前 前 后 场 内 诺 安 稳 健 诺 安 稳 健 诺 安 稳 健 创 业 成 长 其中: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NUM 后 诺 安 稳 健 :份额 折算 后诺 安稳 健份 额的份 额数 NUM 后 诺 安 进 取 :份额 折算 后诺 安进 取份 额的份 额数 NUM 场 内 创 业 成 长 : 份 额折 算前 诺安 稳健 份 额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所 持有的 新增 的场 内诺 安 创业成 长份 额的 份额 数 NUM 前 诺 安 稳 健 :份额 折算 前诺 安稳 健份 额的份 额数 NAV 前 诺 安 稳 健 :份额 折算 前诺 安稳 健份 额参考 净值 (3)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算前诺安创业 成长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 额折 算后诺安创业成长份 额的 资产净值 相等。 = 1.000 NUM NAV NUM ? 前 前 后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创 业 成 长 其中: NUM 后 创 业 成 长 :份额 折算 后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的份 额数 NUM 前 创 业 成 长 :份额 折算 前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的份 额数 错误! 未找到引用源。 : 份 额折算 前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净值 5 、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定 暂 停 诺安 稳健 份 额 与诺 安 进取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和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申 购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二十四、诺安稳健份 额与 诺安进取份额的终止 运作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诺 安稳 健份 额与 诺安进 取份 额可 申请 终止 运作。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须 经本基 金所 有份 额以 特别 决议的 形式 表决 通过 , 即须 经参加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诺安 创业 成长份 额 、 诺 安稳 健份 额与 诺安进 取份 额各 自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2/3 以上 (含2/3 ) 通过 方为 有效。 诺安稳 健份 额与 诺安 进取 份额终 止运 作后 ,除 非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另 有规定 的 , 诺安稳 健份 额、 诺安 进取 份额将 全部 转换 成诺 安创 业成长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 1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诺安稳 健份 额与 诺安 进取 份额终 止运 作日 (如 该日 为非交 易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交 易 日)。 2 、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 , 诺安 稳健 份额 、 诺 安 进取份 额按 照各 自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转 换成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 诺安稳 健份 额 ( 或诺 安进 取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转换 后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 小单 位为1 份) ,余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诺安稳 健份 额 (或诺 安进 取份额 ) 的转 换比率 =份 额转换 基准 日诺 安稳 健份 额 ( 或诺 安 进取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值/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诺安稳 健份 额 ( 或诺 安进 取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转 换 后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的场 内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转换 前诺 安稳 健份 额 (或 诺安 进取 份额) 的份 额数× 诺安 稳 健份额 (或 诺安 进取 份额 )的转 换比 率。 3 、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诺安稳 健份 额与 诺安 进取 份额全 部转 换为 诺安 创业 成长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后 , 本 基金仅 剩 余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这一 类基金 份额 。 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将上 市交 易, 并接 受场外 与场 内申 购和赎 回。 4 、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诺安稳 健份 额与 诺安 进取 份额进 行份 额转 换结 束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2 日 内在 至少一 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2 日内 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资 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市 交易3 个 工作 日前 , 将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登 载在指 定 媒体上 。 (五) 基金 财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诺 安稳 健份额 和诺 安进 取份 额两 类份额 开始 上市 交易 或者 诺安创 业 成长份 额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财 产净 值 和诺 安创 业 成长份 额净 值、 诺安 稳健 份额参 考净 值、 诺安 进取 份额参 考净 值。 在诺安稳健份额和诺 安进 取份额两类份额上市 交易 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购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销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的 诺安 创业成 长份 额净 值、 诺安 稳健份 额参 考净 值、 诺安 进取份 额参 考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财 产净 值 、 诺 安创 业成长 份 额净值 、 诺 安稳 健份 额参 考净值 和诺 安进 取份 额参 考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述 最后 一个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财产 净值 、 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净值 、 诺 安稳 健份 额参考 净值 、 诺 安进取 份额 参考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 基 金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七) 诺安 创业 成长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诺安 创业成 长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金 份额 发 售 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料 。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诺 安创 业成 长份 额申 购、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更 ;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27 、基 金开 始办 理或 暂停 接受配 对转 换申 请; 28、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 对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 对转换 业务 ; 29、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折 算; 30 、诺 安稳 健份 额、 诺安 进取份 额上 市交 易; 31. 诺 安稳 健份 额、 诺安 进取份 额份 额暂 停上 市、 恢复上 市或 终止 上市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3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33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 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二十七


基金的业务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理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二十八、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修改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组织 清算组 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诺 安创业 成长 份额 、 诺 安稳 健份额 与诺 安 进 取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 据此 由诺 安创 业成 长份额 、 诺 安稳 健份 额与 诺安进 取份 额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最 低 结 算 备 付 金 和 交易 席位 保 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一) 因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约给 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金 财产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 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 责任。 (三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违反 本基金 合同 , 给基 金财 产或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 应承担 相应 的赔 偿责 任。 (三)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或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或规章 的 作为或 不作 为而 造成 的损 失等; 2 、在无 过错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由 于按 照本基 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 原则进 行的 投资管 理 行为所 造成 的损 失等 ; 3 、不可 抗力。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 因不可 抗力 不能履行 本合 同的, 可根 据不可 抗 力的影 响部 分或 全部 免除 责任, 但法 律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任何 一方 迟延 履行 后发生 不可 抗力 的,不 能免 除责 任。 (四 ) 在 发生 一方 或多 方当 事人违 约的 情况 下 , 基 金合 同能够 继续 履行 的应 当继 续履 行 。 (五)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一方违 约后 ,其 他当 事方 应当采 取适 当措 施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 没有采 取适 当措 施致 使损 失扩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要 求赔 偿。 守约 方因 防止损 失扩 大而 支出的 合理 费用 由违 约方 承担。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0 三十、争议的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 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其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1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 效力 (一) 本基 金合 同是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的法 律文 件,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法定代 表人 或其 授权 签字 人签字 并加 盖公 章 。 基 金合 同于投 资者 缴纳 认购 的基 金份额 的款 项 时成立 ,自 基金 募集 结束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获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 本 基金 财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三) 本基 金合 同自 生效 之日起 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 合同 各方 当事 人具 有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四)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以下 无正 文)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2 (本页 为签 署页 ,无 正文)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