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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鑫荣混合A(004827)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基 金管 理人: 平安 大华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二 零一 八 年二 月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 重 要提 示 平安大华 鑫荣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6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7]844 号文 注册。 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 正式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 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 产品。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 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 考虑 投资者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 并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期)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8 年 2 月 22 日, 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有关 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8 日对本招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1 期)进行了复核。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目 录 ....................................................................................................................................... 3 第一部 分 绪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24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9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42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44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4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 分配 .......................................................................................... 7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 收 .............................................................................................. 8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 83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 84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91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5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要 ...................................................................................... 97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 121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41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44 第二十 三部 分、 对招 募说 明书更 新部 分的 说明 .............................................................. 146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47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 148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 平安大华鑫荣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下简称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法 》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平安大华 鑫荣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 平 安大华鑫荣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 平 安大华鑫荣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平安大 华 鑫荣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平安大 华 鑫荣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平 安大华 鑫荣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 指 《 平安大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 件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销售服务费: 指从 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 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 、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 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且 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 费 用 且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为 C 类份额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 件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吴小红 联系电话:0755-226238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8,210 60.7%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500 25%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4,290 14.3% 合计 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 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 、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 国际部干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 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 董事, 硕士 ,1971 年生。 曾任 R.J.Michalski Inc. (美国) 养老金 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 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 香港) 精算师、 中国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 生, 董事, 硕 士,1948 年 生, 新加 坡。曾任 香港 罗兵咸 会 计师事 务 所 审计 师; 新鸿 基证券 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DBS 唯 高 达香 港有 限公 司 执行 董 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副总经 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 生, 董事, 学 士,1970 年 生。 曾任 职于中国 证监 会系统 、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 士, 董事, 学 士,1983 年 生。 曾于 平安数据 科技 (深圳 ) 有限公 司从事运营规划, 现任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 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 女士 ,董事 , 硕士,1961 年生 ,加 拿大籍。 曾任 职于澳 新 银行、 渣打银行 、汇丰 银行并 担任高级 管理职 务。2011 年加入 大华银 行集 团,任大华 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 华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于 香港上市公司 “数码通电讯集团有 限公司”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文杰先 生, 董事, 学 士,1964 年 生, 新加 坡。现任 大华 资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 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历任新加坡政 府投资公司 “特别投资部门” 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 国 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 李兆良先 生, 独立董 事 ,博士,1965 年 生。 曾任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 华南液 化气船务公司远洋三副、 二副、 后加入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任总公司办公室法 律室主任、 总公司办公室主任助理、 高级法律顾问、 兼任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总 公司保险 业务管理委员会委员、 总公司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 广东海信现代律师 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现任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 李娟娟女 士, 独立董 事 ,学士,1965 年 生。 曾任安徽 商业 高等专 科 学校教 师、 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 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 学 院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 刘雪生先 生, 独立董 事 ,硕士,1963 年 生。 曾任深圳 蛇口 中华会 计 师事务 所审计员、 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 财务经理、 子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深 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 秘书长助理; 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副秘书长。 潘汉腾先 生, 独立董 事 ,学士,1949 年 生。 曾任新加 坡赫 乐财务 有 限公司 助理经理、 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 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 现任彩日 本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速美建筑集 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 监事长, 硕士, 1967 年生。 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 平安银行 (原深圳发展银行) 营业 部柜员、 副主任、 支行会计部副主任、 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 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 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总 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 分行行长、 总行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5 年生 ,新 加坡 。曾任职 于淡 马锡控 股 和旗下 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 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 ,监 事,硕 士 ,1979 年生 。曾 任广 东溢达集 团研 发总监 助 理、侨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 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李峥女士 ,监 事,硕 士 ,1985 年生 。曾 任德 勤华永会 计师 事务所 高 级审计 员、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岗。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 平安保险集团办公 室主任助理、 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 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 生, 学士,1970 年生。 曾任 职于中 国证监会 系统 、平安 大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付强先生 ,博 士,高 级 经济师,1969 年 生。 曾任中国 华润 总公司 进 出口副 科长、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任高级研究员、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研究经理、 安信证券首席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产品总监、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 生,毕业 于新 加坡国 立 大学,拥 有学 士和荣 誉 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 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大 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子渠 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 ,1976 年生 ,毕业于 谢菲 尔德大 学 ,金融硕 士学 位。曾 任 上海赛 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市场代表、 新加坡华侨银行产 品经理、 渣打银行产品主管、 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 总行审计部 副总经理、 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 生, 督察长 , 学士,1969 年生 。曾 任深圳发 展银 行龙岗 支 行行长 助理, 龙华支行副行长、 龙岗支行副行长、 布吉支行行长、 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 总经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 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4 级审批师、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 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申俊华女士, 湖南大学金融学博士,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在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 司担任 固定收益 研究员 。2012 年加入 平安大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曾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2015-09-25 至今) 、平 安大华 交易 型货币市 场基 金(2016-09-23 至 今)、 平安 大 华惠融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11-01 至 今 ) 、 平 安 大 华 金 管 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2016-12-07 至今) 、 平安大华惠益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017-03-07 至今) 、 平安大华惠元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6-01 至今) 、 平安大华惠泽纯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07-14 至 今 ) 、 平 安 大 华 鑫 荣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7-08-23 至今) 、 平安大华惠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9-12 至今) 、 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12-05 至 今)基金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 团 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 部量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 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 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9-05 至今) 、 平安大华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2017-12-26 至今) 、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9-12 至今) 、 平安大华量化 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01-23 至今)基金经理。 张恒 先生, 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先后任职于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摩根士丹 利华鑫 基金、 景顺长城 基金,2015 年起在第一 创业证券历任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投资主办人。 2017 年 11 月加入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经理。 现任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1-08 至今) ” 、 “平安大华惠融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8-01-08 至今) ” 、 “平安大华惠益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1-08 至今) ” 、 “平安大华合 正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02-02) ” 、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2-08) ” 、 “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5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2-08) ” 、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2-08)”基金 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李黄海 ,2017 年8 月 23 日至2017 年9 月13 日任本基金基 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 衍生品投资中心投 资执行总经理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 ,基金经理神爱前先生。 林婉文女 士,1969 年 生,毕业 于新 加坡国 立 大学,拥 有学 士和荣 誉 学位, 新加坡籍 。曾任 新加坡 国防部职 员,大 华银行 集团助理 经理、 电子渠 道负责人、 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 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 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DANIEL DONGNING SUN 先生,北京大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博士,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博士后。 先后担任瑞士再保险自营交易部量化分析师、 花旗集团投 资银行高级副总裁、 瑞士银行投资银行交易量化总监、 德意志银行战略科技部量 化服务负责人。2014 年10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衍生品投资中 心投资执行总经理。 现任平安大华深证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 沪深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 大华量化先锋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神爱前先生, 厦门大学财政学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验, 曾任第一创业证券 研究所行业研究员、 民生证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高级 研究员,2014 年 12 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管理公司,任投资研究部高级研究员, 现任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智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1、 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6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 用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 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7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8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 接 进 行 其 它 股 票 投 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9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 照市场 公平合 理价格执 行。相 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 基 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敬业、 诚信和 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 助、接 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 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法律、法 规、规 章、基 金合同和 中国证 监会的 有关规 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 性;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0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5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6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 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 慎性原 则:内 部控制的 核心是 有效防 范各种风 险,公 司组织 体系的 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 独立性原则: 公司 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 效性原 则:各 种内部管 理制度 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应 是所有 员工严 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制应 具有前 瞻性, 并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 本效益 原 则: 公司运用 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法 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 )防 火墙原 则:公 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 、其他资 产的运 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 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1 急应变制度; 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 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 是对业务各个细节、 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 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 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 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 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 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建 立投资 产品备 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 究与投资 的业务 交流制 度,保持 畅通的 交流渠 道;建立 研究报 告质量 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应建立交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2 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集中交易室应对 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交易记 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 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 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 了完善 的信息 披露制度 ,保证 公开披 露的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 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 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 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3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30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 务 。 截 至 2017 年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815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四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5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 继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2014年八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 部控制 和安全 措施是否 充分的 最权威 的SAS70(审 计标准 第70 号)审阅 后,2015年、2016 年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ISAE3402 (原SAS70) 审阅, 迄今已第十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 险管理 、内部 控制方面 的健全 性和有 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 明中国工商 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6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 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 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7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 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8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2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罗春风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尹延君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李鸿岩 联系电话:010-66107913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洪源 联系电话:010-66592194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465 网址:www.boc.cn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0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 -67596084 客服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曹榕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www.bank.ecitic.com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1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赵姝


客服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联系电话:010-65608231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2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楼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3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联系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1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4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95355 、400-8096-096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网址:www.ewww.com.cn (18) 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1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5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2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n (22)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网址:www.962518.com (2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6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姗


联系电话:021-80108643 客服电话:967777 传真:0571-87902090 网址:www.stocke.com.cn (2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400-8816-16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stock.pingan.com (2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3979545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7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 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117 客服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752 网址:www.zts.com.cn (2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8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0) 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电话:021-38784818-8502 传真:021-68774818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3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联系人:杨莉娟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552 传真电话:021-54967293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3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至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 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39 客服电话:95532 、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33)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4)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021-65370077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0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36)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 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 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电话:021-61058785 传真:021-61098515 客服热线:400-111-5818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3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 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 3754 传真:010-5776 2999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二 、基 金登记 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 )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曹翠丽、边晓红 联系人:边晓红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2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募集申请于 2017 年 6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7]844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 自 2017 年 7 月 21 日至 2017 年 8 月 17 日,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 313,011,875.04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193 户。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 基 金合同 生效 根据有关 规定 ,本基 金 满足基金 合同 生效条 件 ,基金合 同于2017年8 月23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 基 金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4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以及转换等 业务。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基金 管理人 规定, 投资者通 过其他 销售机 构申购, 单个基 金帐户 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起点为 1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含 申购费) 。 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 元 (含 申购费)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 销 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 。 2、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50 份, 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3、本基 金目前 对单个 投资人累 计持有 份额不 设上限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 转出的基 金份额不得低于 50 份。 通过本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交易平台 转换 的,每 次 转出 的基 金 份额 不得 低 于 50 份。留存 基金份额不足 50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5 、 投 资者 投 资基 金 管理 人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 时 , 每期 扣 款金 额最 低 不 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6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六 、申购 和赎 回费 率 1、投资 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 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 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 2: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 <300 万 0.80% 300 万 ≤M <500 万 0.40% M≥50 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7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率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 期限(N 为日历日 ) 赎回费 率 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率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365 天 0.50% 365 天≤N <730 天 0.25% N ≥730 天 0 C 类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N ≤30 天 0.50% N>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注:一个月=30 日)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针对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8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 投资人本 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4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1.20% ,该投资人 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1,20% )=395,256.92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5,256.92=4,743.08 元 申购份额=395,256.92/1.0560 =374,296.33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4,296.33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 投资人投 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其对 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 A 类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00=5,9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5,680,871.21 份 A 类 基金份额。 例: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本 次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60 =94,696.97 份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49 即: 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94,696.9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 ,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八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0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1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2 十一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3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 基金份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4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 通过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和精选投资标的, 在 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和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资产(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地 方政府 债、金 融债、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 通知存 款和其他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40% ;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主动的类 属资产配置策略, 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本基金将 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和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自上而下 的宏观分析和自下而上 的市场分析相结合的方 法实现 大类资产 配置, 把握不 同的经济 发展阶 段各类 资产的投 资机会 ,根据 宏观经济、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5 基准利率水平等因素, 预测债券类、 货币类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结合 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债券类属资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 国债、 金融债、企业( 公司) 债、分离交易可 转债债 券部分 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 主动地增加预 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 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 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 产债 券投资在保证资产 流动 性的基础上,采取 利率 预期策 略、 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 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 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① 利率预期策略:基 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 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 金融运 行数据,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预测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 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 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降低组 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 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 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 等; ② 信用策略:基金管 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 融债、企业(公司)债 等不同 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 结合各类 券种税收状况、 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 状况的分析, 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 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 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 并对所有投 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 进行各券选择。 财务分析方 面, 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 对企业规模、 资产负债结构、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方面进行评分, 非财务分析方面 (包括管理能力、 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 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③ 时机策略: ⅰ 骑乘策略, 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邻期限利差 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 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 从而此时债券的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6 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ⅱ 息差策 略,利用 回购利 率低于 债券收益 率的情 形,通 过正回购将 所获得资 金投资 于债券 以获取超 额收益 ;ⅲ 利差策略 ,对两 个期限 相近的债券 的利差进行分析, 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 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 换。 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 收益; 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 可以买入收益率 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与一般企业债券不 同, 可转与一般企业债 券不 同,可转换债券给 予投 资人在 一定条件下转股、 回售债券的权利, 与此同时, 可转换债券发行人也享有在一定 条件下赎回债券、 下调转股价的权利。 因此, 可转换债券在市场上兼具债性和股 性, 当正股价格高于转股价格, 且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与转股平价相差不大时, 可 转换债券的价格变动与对应股票的价格变动表现出较强的相关性, 而当正股价格 远低于转股价格时, 可转换债券的 价格将趋于纯债券的价格, 此时, 可转换债券 表现出较强的债性。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研 究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可 转 换 债 券 在 当 前 市 场 状 况 下 所 表 现 出 的 特性, 确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同时本基金还将积极跟踪可转换债券基本面 的变化情况, 如对应公司的业绩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下调转股价机会, 寻找最佳 的投资时机。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 在信用研究 方面, 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 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 着重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 信用背景、 经营能力、 行业前景、 个体竞争力等方面 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5、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对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特 点 和 发 行 债 券 公 司 基 本 面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考察利率水平、 票息率、 付息频率、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因 素判断其债券价值; 采用多种定价模型以及证券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研究确 定其投资价值。 投资综合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 获取稳健的投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7 资回报。 6、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投资于治理结构完善、 估值水平 合理、 内生性增长超出市场预期、 符合国家政策 导向的公司的股票。 本基金将基 于公司基本面分析, 运用多因素选股思路, 综合考察股票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上 市公司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盈利能力、 成长性、 估值水平等多种因素, 对个股 予以动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7、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采取市场公认的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作为基金投资权证的主要依据。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 宏观经 济、提前偿还率 、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 池资产 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 线、 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 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益。 9、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0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以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为目的, 通过套期保值策 略, 对冲系统性风险, 应对组合构建与调整中的流动性风险, 力求风险收益的优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8 化。 在构建套期保值组合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股票组合的结构分析, 分离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beta ) 及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关注股票组合 beta 值 的易变性以及股指期货与指数之间基差波动对套期保值策略的干扰, 通过大量数 据分析与量化建模,确立最优套保比率。 在套期保值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不断精细和不断修正套保策略, 动态管理 套期保值组合。 主要工作包括: 基于合理的保证金管理策略 严格进行保证金管理; 对投资组合 beta 系数 的实时监控,全程评估套期保值的效果和基差风险,当组 合 beta 值超过事先设定的 beta 容忍度时,需要对套期保值组合进行及时调整; 进行股指期货合约的提前平仓或展期决策管理。 11 、套利策略 套利操作策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 )跨市场套利:短 期资金市场由交易所市 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 由于其 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要素不同, 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 短期利率期限结 构、 流动性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本基金将在充分论证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 寻找合理的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以期 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 )跨品种套利:由 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 差异性,对期限相近的 交易品 种同样可能因为存在流动性、 税收等市场因素的影响出现内在价值明显偏离的情 况。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 以期获得安全的超 额收益。 12、 现金头寸管理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所缴纳的保证金后, 保留 的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主要用 途包括 :支付 潜在赎回 金额、 计提管 理费和托 管费等 各类费 用的需求、 支付交易 费用、 应对上 市公司配 股和增 发等行 为。为有 效控制 现金留 存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积极的现金头寸管理手段。具体采用手段包括: (1 )合理控制现金头 寸:根据对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 用提留 的预判, 结合标的指数走势和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合理的现金留存, 最大限度降低 现金的持有比例;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59 (2 )提 升现金 头寸收 益:在法 律法规 或市场 条件允许 的前提 下,通 过现金 权益化的方式降低现金拖累的影响。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2 )本基金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0 10 %;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5)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 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1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本基金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 项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 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2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 中债新综合财富 (总值) 指数收益率×80%+ 金 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5%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在中证系列指数中,沪深 300 指数的市场 代表性比较强, 具有一定优势 和市场影响力,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 部分的比较基准; 2、 中债 新综合 财富( 总值)指 数 由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 公司 发布 , 样本债券涵盖范围广, 可作为最具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 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属于中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 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项下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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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3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21,099,147.40 11.53 其中: 股票


21,099,147.40 11.53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58,188,000.00 86.43 其中: 债券


158,188,000.00 86.4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784,634.42 0.98 8 其他资 产


1,954,246.36 1.07 9 合计





183,026,028.18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715,317.00 0.46 C 制造业 9,563,665.40 6.2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286,856.00 0.19 E 建筑业 1,123,551.00 0.7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338,359.00 0.8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46,999.00 0.3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679,619.00 0.44 J 金融业 5,012,293.00 3.25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4 K 房地产 业 1,417,471.00 0.9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57,161.00 0.17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57,856.00 0.10 S 综合 - - 合计 21,099,147.40 13.70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股票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036 招商银 行 23,600 684,872.00 0.44 2 000338 潍柴动 力 64,000 533,760.00 0.35 3 600048 保利地 产 35,700 505,155.00 0.33 4 600028 中国石 化 76,200 467,106.00 0.30 5 600104 上汽集 团 14,400 461,376.00 0.30 6 601288 农业银 行 118,900 455,387.00 0.30 7 601939 建设银 行 59,100 453,888.00 0.29 8 000333 美的集 团 8,100 448,983.00 0.29 9 601628 中国人 寿 14,700 447,615.00 0.29 10 000651 格力电 器 9,300 406,410.00 0.26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9,894,000.00 12.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9,894,000.00 12.9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99,764,000.00 64.78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5 8 同业存 单 38,530,000.00 25.02 9 其他 - - 10 合计 158,188,000.00 102.72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70410 17 农发 10 200,000 19,894,000.00 12.92 2 011751069 17 晋能 SCP008 100,000 9,999,000.00 6.49 3 011754156 17 望 城经 开 SCP001 100,000 9,995,000.00 6.49 4 011758087 17 三安 SCP006 100,000 9,986,000.00 6.48 5 011764116 17 大 丰海 港 SCP004 100,000 9,981,000.00 6.48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情 况。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股指 期货投 资情 况。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6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国债 期货投 资。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报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或 在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1.11.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500.8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48,338.39 5 应收申 购款 99,407.1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54,2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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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7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8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2017 年 8 月 23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比 较: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8.23-2017.12.31 0.93% 0.07% 1.14% 0.11% -0.21% -0.04%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8.23-2017.12.31 0.69% 0.07% 1.14% 0.11% -0.45% -0.04%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债 新综 合财富 (总 值) 指 数收 益率*80%+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 率*15%+ 金融机 构人 民币 活期 存款 利率*5%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比较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69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0 1、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8 月23 日正式生效, 截至报告期末未满一 年; 2、按照 本基金 的基金 合同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 建仓。 建仓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1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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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2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 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3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基金 投 资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估值 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本基 金存入 银行或 其他金融 机构的 各种款 项以本金 列示, 按协议 或约定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第三方估值 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 或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9、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10、 本基金投资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4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11、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5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 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 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 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6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7 2、由于 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8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 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某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类份额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由于本基金 A 类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 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79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 、 律 师 费 和 公 证 费 ) ;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相关 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 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1 H =E×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2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3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4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5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6 媒介 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7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或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8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 需按照法规要求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十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情况。 (十 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四)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89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 )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应在两 个工作日 内编制 临时报 告书,予以 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0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 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 (2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 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1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 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 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 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 科学严谨的风险管 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 对风险的识别、 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 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 影响。 (3 )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 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 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 不完整, 都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 )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 )再投资风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和 回 购 等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 )法律风险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2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 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 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 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 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4、本基金特有风险 (1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 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 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 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 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两类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3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 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 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2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 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 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 入或 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非公开发行 和交易, 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 若发行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4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 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 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 的流动 性风险 。 信用 风险指 的基金 所投资的 资产支 持证券 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能 由于持有流通 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6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 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 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 的风险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4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 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 匹配检验。 7、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 )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 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 约、 基金管理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销 售, 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 其他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 其他销售 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 其他销售 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5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6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7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8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99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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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0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 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1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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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2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3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未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根据本基金 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 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外,当 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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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4 2、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 ,以及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调低基 金销售 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调整本 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7 ) 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在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许 可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认 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5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6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7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 止《基 金合同 》 、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09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0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决议,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整或补充,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 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 配, 收益的计算以权益登记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1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 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2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 -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交易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创 业板及 其他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 票) 、债券 资产(包 括国债 、央行 票据、地 方政府 债、金 融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3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 通知存 款和其他 银行存 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 40% ;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4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14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5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18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5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 本基金所持有的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2 )本基金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0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6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和私募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 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7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基金 投资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 估值 净价估 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本基 金存入 银行或 其他金融 机构的 各种款 项以本金 列示, 按协议 或约定 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7、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第三方估值 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 或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8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 本估值。 9、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10、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11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19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0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仍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1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 :41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1917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8639 联系人:张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 现、转 贴现、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资 金清算; 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 兑换; 出口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汇票据 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买 卖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价证 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 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 债券资产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地方 政府债、 金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期票据、 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 款、通知 存款和 其他银 行存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3 整投资范围。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本 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的 比例不 高于基 金资产 的40%; 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 要求有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做出相应调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 本基金对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40% ; 2 )本基金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 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 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4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5)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5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 ;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22)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10) 项外,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 4、根据 法律法 规有关 基金从事 关联交 易的规 定,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6 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 行间 市场进行 现券 买卖和 回 购交易时 ,需 按交易 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确 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未改正 时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7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 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8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 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 的有关 书面信 息。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 述资料可 能导致 基金出 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 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的权 利。否 则,基 金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 交易程 序尚未 成交的且 基金托 管人在 交易前能 够监控 的投资 指令,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29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其他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0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申 )购、基 金投资 过程中 产生的应 收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基金 募集期满 ,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1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 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 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2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3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券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和 银 行 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在 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 跃 市 场 时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成 本 能 够 近 似 体 现 公 允 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 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 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4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 下 , 应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应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 确 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基 金投资 同业存 单,按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本 基金存 入银行 或其他金 融机构 的各种 款项以本 金列示 ,按协 议或约 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7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 算价估值。 (9 )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债,采 用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5 (10 ) 本基金投资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11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理人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6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 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 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7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 档的形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 日、 每年12 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8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 人同意 ,因本 托管协议 而产生 的或与 本托管协 议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仍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39 基金清算。 2、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基 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40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4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客户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账 户管理 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 2、免费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免费为投资人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服务; 4、免费为投资人办理注销账户业务; 5、承担投资人账户信息保密。 二 、基 金分红 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再投资服务; 2、为投资人办理红利划付。 三 、对 账单及 邮寄 服务 1、免费为投资人邮寄基金账户开户凭证和账户查询密码; 2、免费定期为投资人提供书面或电子对账单寄送服务;


3、基金 管理人 在未收 到客户关 于不需 要对账 单寄送的 明确表 示下, 将按照 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 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 通过平安大华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 安大华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4、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 资料邮寄 服务原 则上采 取邮政平 信邮寄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不对邮寄材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 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免费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份额持有证明。 四 、基 金间转 换服 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五 、定 期投资 计划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42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 其他销售机构的 网点为投 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 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 、网 络在线 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 建议和 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 单寄送 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七 、客 户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 电话服 务 呼叫中心 自动语 音系统 提供7×24 小时 交易情 况、基金 账户余 额、基 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 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 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 (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八 、投 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 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复的投诉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在2 个工作 日之内 对投资人 的投诉 做出回 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43 九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个 人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登 录 平 安 大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fund.pingan.com 进 行 网 上 交 易 。 适 用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 基 金 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44 第 二十 二部 分 、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 最近半年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 罚。 (三)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2月22 日发布的公告: 1、 2017年8月24日, 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2、 2017年9月14日, 关 于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 3、 2017年9月15日, 关 于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 告 ; 4、2017年10 月27 日,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平安 大华鑫 荣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5、2017年12 月18 日,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新 增 上海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 销售机构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6、2017年12 月25 日,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新 增 华鑫证券 为销 售机构 及 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7、2017年12 月25 日,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调整 旗下基 金 持有流 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8、2017年12 月30 日, 平安大华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关于 旗下 证券投 资 基金缴 纳增值税的公告 ; 9、 2018年1月10日, 关 于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 更公告 ; 10、2018年1月12 日, 关于旗下 部分 基金新 增 南京证券 为销 售机构 及 开通定 投、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1 、 2018年1月19日, 平 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第4季度报告; 12、 2018年2月6日, 关 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 (四) 《 招募说 明书》 与本次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内容若 有不一 致之处 ,以本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45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46 第 二十 三部 分 、 对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部分 的说 明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对2017 年7 月18 日公布的 《 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进行了更新, 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重要提示 ”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4、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5、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6、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7、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中, 根据最新资 料, 增加了“ 八、 基金 投资 组合报告”的内容; 9、根据最新资料,增加 了“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10、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部分; 11、 在 “第二十二 部分、 其 他应披露事项” , 披露了 2017 年8 月23 日至 2018 年2 月 22 日发布的公告; 12、 根 据 最 新 情 况 , 更 新 了 “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部 分 的 说明。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47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平安大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 1 期) 148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查 文件 ( 一) 中国证监会 注册平安大华鑫荣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平安大华 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三) 《平安大华 鑫荣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