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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裕泽一年定开债券A(002740)

泓德裕泽一年定开债券:关于泓德裕泽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 泓德 裕 泽 纯 债 一年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修 改基 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及 招 募说 明 书的 公 告 
 
泓德裕 泽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证监许可[2016]791 号文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7]443 号文准予
延期募集 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金合同
内容不符合该 《规定》 的, 应当在 《规定》 施 行之日起 6 个月内, 修 改基金合同
并公告。 
本次 《泓德裕泽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泓德 裕
泽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和 《泓德 裕泽纯 债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修订内容, 符合 《规定》 和 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已就本次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与基金托管人 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监局备案。 ( 《泓德 裕
泽 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 《泓德 裕泽 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和 《泓德 裕泽纯 债一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方案》 附后) 
《泓德 裕泽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泓德 裕泽纯
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和 《泓德 裕泽纯债一 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修订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以登
录本公司网站(www.hongdefund.com ) 查询或拨打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0-88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敬
请广大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注意投资风险,
理性投资。 2 
特此公告。 
附件 1: 《泓德 裕 泽纯 债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修改方
案》 
附件 2: 《泓德 裕 泽纯 债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修改方
案》 
附件 3: 《泓德 裕 泽纯 债一年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修改
方案》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31 日


3 附件1 :《泓 德 裕 泽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 改方 案》 泓德裕 泽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改 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 条款 《流动性风险规 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同 法》(以 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全文 新增《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作 为订 立 基金合 同的 依 据。 第 二 部 分 释义 ……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 全文 新 增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的 释4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 , 切实保 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体参见 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第19 条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 金 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 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并 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 算详 见 《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其中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第23 条 新增持 有期 7 日5 日 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金 额 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2位 ,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 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内 1.50% 赎 回 费 档位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2、3 、5、6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新增: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 或者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 者变 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 情形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 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 施。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时 。 发生上 述第1 、2 、3 、6 、7、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第19 条 第24 条 第19 条 6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 业 务的 办理 , 且开放 期间 可以 按暂 停申 购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具 体时间 以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为 准。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当发生上述第5项、 第8项情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 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 部分 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 述第 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且开 放期 间可以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延 长, 具体 时间 以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公 告为 准。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 第24 条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7 的 申 购 与 赎回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 在 出现单个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 日基 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 关措 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 期办 理赎回申请, 即按 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利益的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以 优先确认 并办理其他赎回申请 人的 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其他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 当日被全部确认并办 理, 则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 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 , 在仍可接受赎回 申请的范 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并 办理, 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 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如 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 请在当日 未被全部办 理, 则 对此单个持有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其他赎 回申请人的 剩余赎回 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 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 第21 条 明 确 对巨 赎情 形 下 赎 回比 例过 高 的 单 一份 额持 有 人 采 取延 期赎 回 的 条 件及 具体 措 施。 8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如 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 放期 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 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 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 请, 基 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 期内 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 基金 总份额50%以上而被延期办 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80 % 。 在 每个开 放期 的 前1个 月和 后1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不 受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制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保 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在开 放期 内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应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低于5%。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80% 。 在每 个开 放期的 前1 个月 和后1 个月 以及开 放期 期间 不受 前述 投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在开 放期 内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5%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第18 条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9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保 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在开 放期 内每 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应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低于5%;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在 开放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保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低 于5% ; 其中 , 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 款等 ; 新增: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 (18)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 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第18 条 第15 条 第16 条 、第40条 第17 条 10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证 券 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1)、(18)、(19)项规 定的情形外, 因证 券 、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第24 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第 26 条、 第 27 条 根 据 新规 增加 信 披内容 。 11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 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第26 条


12 附件2 :《泓 德 裕 泽纯债 一年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修 改方 案》 泓德裕 泽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修改 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 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 条款 《流动性风险规 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二、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 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 格 式〉》 、《 泓德 裕泽 纯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第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泓德 裕泽 纯债 一年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全文 新增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作为 订立 托管协 议的 依据。 三、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一)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督 权 2、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13 督和核 查 约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为 : 债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80 %。 在 每个开 放期 的前1个 月和 后1个月 以及 开放 期期 间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制。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在开 放期 内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低于5%。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b、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在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低 于5% ; 定,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例 为: 债券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80 %。 在每 个开放 期的 前1 个月 和后1 个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不 受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 制。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金 后, 应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在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 于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b、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在开 放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低 于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第18 条 第18 条 14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q、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 r、开放期内,本基金主 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s、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除上述第b、k 、r 、s项规 定的情形外,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第15 条 第 16 条、第 40 条 第17 条 15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八、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时,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 第24 条 十、 信 息披 露 (二)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信息 披露 中的职 责和 信息 披露 程序 根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要求,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 、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 、 定期 报告 、 临时报 告 、 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等其 他必要 的公 告文 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并负 责公 布。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责 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根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要求 , 本 基金 信息 披 露的文 件包 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 基 金托管 协议 、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 定期 报告 、 临 时 报告 、 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等其 他必 要的 公告文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拟定并 负责 公布 。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 第27 条 根 据 新 规 增 加 信 披内容 。 16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17 附件 3 : 《泓德裕泽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方案》 泓德裕 泽 纯债一年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修 改方案 章节 《招募说明书》修改 前条 款 《招募说明书》修改 后条 款 《流动性风险规 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一、绪 言 《 泓 德 裕 泽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 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 泓德 裕泽 纯 债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泓德裕泽 纯 债一 年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 招募 说明书 ” ) 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 ) 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以及 《泓 德 裕泽 纯债一 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 写。 全文 新 增《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作为 订 立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二、释 义 …… 新增: 13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全文 新 增《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的释 义。 18 56 、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 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法 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的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 与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 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 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转换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3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单 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 具体 参见 基金 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 19 条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转换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4、本基金收取赎回费,赎 回费由赎回人承 担,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收取 。 本 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适 用 相 同 的 赎 回 费 率, 即在 同一 个开 放期 内申 购又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收取 1.0%的赎 回费率,认 购或在某一开放期 申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4、 本 基金 收取 赎回费 , 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金 份额 适 用相 同的赎 回 费率 ,即 在 同一 个开放 期内申 购又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收取 1.0% 的赎 回费 率, 认 购 或 在某 一开 放 期申 购并在 下 一个 及之 后 的开 放期赎 19 购 并 在 下 一 个 及 之 后 的 开 放 期 赎 回 的 份 额 不 收 取赎回 费。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回 的 份额 不收 取 赎回 费。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 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其 中 对 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 财产。 第 23 条 新增持 有 期 7 日 内 1.50% 赎 回费 档位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转换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新增: 5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 导 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 数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 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 可能 导致 投资 者 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 形 。 7 、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 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8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 导 致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的 基 金总 规模 、单 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时 。 发生上 述 第1、2、3、6、7、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第 19 条 第 24 条 第 19 条 20 发生上 述 第1、2、3、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暂停 申 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当发生上述第 5 项、 第 8 项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 式对该 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 行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拒绝该 笔 全 部或 部分 申购 申 请。如 果 法律 法规 、监 管 要求调 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修改上 述 内容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转换 (九)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 形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第 24 条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转换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 新增: 21 若 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在 出 现单 个 持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超 过前 一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30% 的情 形下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相 关措施 为 此单 个持 有人 延 期办理 赎 回 申请 ,即 按照 保 护其他 赎 回申 请人 利益 的 原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优 先 确 认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具体 为: 如其 他 赎回申 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 当日被 全 部 确认 ,则 基金 管 理人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在 仍可 接 受 赎 回 申请 的范 围内 对 此单个 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 此单 个持 有 人其余 未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延期办 理 ; 如其 他赎 回申 请 人的赎 回 申请 在当 日未 被 全部确 认 , 则对 全部 未确 认 的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未能 赎 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赎 回 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 延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 下一个 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部 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的 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 日赎回 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 为止 。如 投资 人 在提交 赎 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自 动 延 期赎 回处 理。 如 延期办 理 期限 超过 开放 期 的,开 第 21 条 明 确对 巨赎 情形 下 赎回 比例 过高 的 单一 份额 持有 人 采取 延期 赎回 的 条件 及具 体措 施。 22 放 期 相应 延长 ,延 长 的开放 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 亦不接 受 新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 仅为 原开 放期 内 因提交 赎 回 申请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50% 以 上 而被 延期 办理 赎 回 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 理赎回业务。 九 、 基 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80 % 。在 每个开 放期 的前 1 个 月和后 1 个月以 及开放期 期间不受前述投资 组 合比例 的限 制。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在开 放期 内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保 持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5%。 (二) 投资 范围 基 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债 券 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不 低于80% 。在 每个 开放期 的前 1 个月 和后1 个 月 以 及开 放期 期 间不 受前述 投 资组 合比 例 的限 制。本 基 金 在封 闭期 内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扣除 国 债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应 保 持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金一 倍 的 现金 ;在 开 放期 内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国债期 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保持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不低 于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第 18 条 九 、 基 金 的投资 (四) 、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在开 放期 内每 (四) 、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2)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扣除 国 债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 保 持不 低于交 易 保 证金 一倍 的 现金 ;在开 放 期内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在 23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应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低 于5% ; 扣 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保持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 券占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不 低于5% ;其中 ,现 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7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 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18 ) 开放 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 金 不符 合前 述所 规 定比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 投资; (19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对 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第 18 条 第 15 条 第 16 条、第 40 条 第 17 条 24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 除上述第 (2) 、 (11) 、 (18 ) 、 (19) 项规定的情形 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时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第 24 条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新增: 基 金 运作 期 间, 如 报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 其 他 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 的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持 第 26 条、第 27 条 根 据新 规增 加信 披内容 。 25 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 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 年度 报 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7、临 时报 告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7、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 本 基金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第 26 条 十 六 、 风 险提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2.流动 性风 险 在市场 或个 券流 动性 不足 的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 可 能 无 法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利影 响。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一定 的现 金比 例以 应对 赎回要 求, 在 管理 现金 头寸时, 有可 能存 在现 金不 足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 带来的 收益 下降 风险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2.流动 性风 险 流 动 性风 险 是指 基 金管 理人 未 能以 合 理价 格 及时 变 现 基金 资产 以支 付 投资者 赎 回款 项的 风险 , 流动性 风 险 管理 的目 标则 是 确保基 金 组合 资产 的变 现 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 配与 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 排 参 见 本招 募 说明 书 “八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 (2) 拟投资市场 、 行业及 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 估 本 基 金的 投 资市 场 主要 为证 券 交易 所 、全 国 银行 间 债 券市 场等 流动 性 较好的 规 范型 交易 场所 , 主要投 第 26 条 根 据新 规要 求增 补 流动 性风 险提 示内容 。 26 资 对 象为 具有 良好 流 动性的 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 内依法 发 行 上市 的债 券和 货 币市场 工 具等 ), 同时 本 基金基 于 分 散投 资的 原则 在 行业和 个 券 方 面未 有高 集 中度的 特 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 常市场 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 动性风 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 流 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 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 回情 形下 ,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或巨 额 赎回 份额 占比 情 况决定 全 额 赎回 或部 分延 期 赎回。 同 时, 如本 基金 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在 单个 开 放日申 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 过基金 总 份 额一 定比 例以 上 的,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其 采取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 程 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在 市 场大 幅 波动 、 流动 性枯 竭 等极 端 情况 下 发生 无 法 应对 投资 者巨 额 赎回的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将以 保 障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为前提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的 规定 ,谨 慎 选取延 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暂 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 延 缓支付 赎 回款 项、 收取 短 期赎回 费 等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工具作 为 辅助 措施 。对 于 各类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的 使用, 基 金管 理人 将依 照 严格审27 批 、 审慎 决策 的原 则 ,及时 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 监测和 评 估 ,经 过内 部审 批 程序并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在 实 际运 用各 类流 动 性风险 管 理工 具时 ,投 资 者的赎 回 申 请、 赎回 款项 支 付等可 能 受到 相应 影响 , 基金管 理 人 将 严 格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操 作,全面保障投资者 的合 法权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