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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添利货币A(003997)

泓德添利货币:关于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及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286 号
文注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5 月 4 日生效。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
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
并公告。 
本次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和《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修订内容,符合《规定》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就本次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备案。 ( 《泓德
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
案》和《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方案》附后)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和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修订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投资者可
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ongdefund.com)查询或拨打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0-888)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敬
请广大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注意投资风险,
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 1:《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附件 2:《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2 
附件 3:《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方案》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 日


3 附件1:《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风险规 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全文 新增《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作为订立基金 合同的依据。 第 二 部 分 释义 ……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 全文 新增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4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 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 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理规定》的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19条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5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 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 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 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31条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 第19条 6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1、2、3、6、7、8、9、10、11、 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 发生上述第5项、第12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 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第24条 第19条 7 ,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第24条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第21条 明确对巨赎情形 下赎回比例过高 的单一份额持有 人采取延期赎回 的条件及具体措 施。 8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 第33条 9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新增: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10%; (1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第34条 第30条 第30条 10 除上述第(1)、第(5)、第(11)项限制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第(5)、第(7)、第(11 )、第(17)、第(18)项限制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第33条 第32条 第17条 11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第24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第26条 第27条 根据新规增加信 披内容。 12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36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6、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 情形; 新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第26条 第33条


13 附件2:《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方案》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风险规 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二、基金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目的 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式〉》、《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全文 新增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作为订立 托管协议的依据。 三、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一) 新增: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 第33条 14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新增: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10%; (1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第34条 第30条 第30条 15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33条 第32条 第17条 16 除上述第(1)、第(5)、第(11)项限制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除上述第(1)、第(5)、第(7)、第(11 )、第(17)、第(18)项限制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第24条


17 附件3:《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方案》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流动性风险规 定》依据条款 其他说明 第 一 部 分 绪言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 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泓德添利 货币市场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泓德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全文 新增《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作为订立基金 合同的依据。 第 二 部 分 释义 ……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 全文 新增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18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 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 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理规定》的释义。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19条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19 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 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 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 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31条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新增: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第19条 20 发生上述第 1、2、3、5、6、7、8、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1、2、3、6、7、8、9、10、11、 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当 发生上述第5项、第12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 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修改上述内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第24条 第19条 21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第24条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为此单个持有人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第21条 明确对巨赎情形 下赎回比例过高 的单一份额持有 人采取延期赎回 的条件及具体措 施。 22 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此单个持有人其余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新增: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第33条 23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新增: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10%; (1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30%; (1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2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 第34条 第30条 第30条 第33条 24 除上述第(1)、第(5)、第(11)项限制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第(5)、第(7)、第(11)、 第(17)、第(18)项限制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2条 第17条 25 第十二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第24条 第十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 第26条 第27条 第36条 根据新规增加信 披内容。 26 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十六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6、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 情形; 新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第26条 第33条 第 十 七 部 分


风险 揭示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 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 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 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第26条 根据新规要求增 补流动性风险提 示内容。 27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转换”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 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针对 兑付赎回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每日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并预 测流动性需求,保持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可用现金头 寸与之相匹配,同时,在基金合同中设计了巨额赎 回条款,约定在非常情况下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 控制因开放申购赎回模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有效 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针对投资品种变现的流动性 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限制、跟踪和 控制基金投资交易的不活跃品种来实现。此外,本28 基金可通过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方式借入短期资金 应对流动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 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 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 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29 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 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 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