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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A(003083)

中融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关于修改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调整赎回费率的
公告?
?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587号文准予募集,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
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2日正
式生效。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
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管理规定》的,应当在《管理规定》
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次《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和《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
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 “ 《托管协议》 ” ) 的修订内容,
符合《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
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
了适当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
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中融上
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涉及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将在定期更新时一并修改并公告。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2、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按照原定的赎回费率标准收
取。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维持不变,仍为100%。转换
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
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zr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免长途话费) , (010)56517299咨询。 
二、风险揭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 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少于7日(不含)收取1.5%的短期赎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
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 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
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
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
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
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
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31日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 《<中融上海清算所银行间1-3年高等级信用债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 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释 义 (无)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 义 (无) 新增: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新增: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9、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 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50%的。 发生上述第1、2、3、5、6、8、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新增: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 体措施如下: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实施 延期办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含 20%)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一起,按上述(1) 、 (2)方式 处理。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 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可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或者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 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开 放日,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第七部分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 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 整 联系电话:010-85003333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 万元整 联系电话:010-5651700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 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其中标的指数 成份券、 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 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 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 点, 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 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新增: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除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第(2) 、 (8) 、 (12) 、 (13)项 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新增: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7、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