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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天禧(003101)

诺德天禧: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诺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 公告 
 
 
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 已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券时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nuodefund.com )发布了《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
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并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 在上述指定媒介 发布 了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德天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第 一 次提示 性公告》。 为 了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诺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基 金管理 人 ” )依 据中国 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6]1620 号文注册 募集的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称 “本基金” )
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成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诺德天 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的有关规定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
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关于终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
17 :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会议通讯表决票 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2 
 
联系电话:021-68604888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诺德天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专用 ” 。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0009 咨
询。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为 《关于终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 关于终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说明 》 (见附件四)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即在 2018 年 4 月 11 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本次 会议表 决票见 附件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从相 关报纸 上剪裁 、复印
表决票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uodefund.com)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 人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签字,并 提供本 人 有效 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 
(2 )机 构投资 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或经授 权的业
务公章 (以下合称 “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 
(3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 表决票上 加盖本 机构 公 章(如
有)或由 授权代 表在表 决票上签 字(如 无公章 ) ,并提 供该授 权代表 的 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3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4 )个 人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 有效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
附件三) 。 如代 理人为 个人,还 需提供 代理人 的 有效身 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 
(5 )机 构投资 者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 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章 的有权部 门的批 文、开 户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以
及填妥的 授权委 托书原 件 (参照 附件三 ) 。如 代理人为 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
有效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 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6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委托 他人投 票的, 应由代理 人在表 决票上 签字或
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
填妥的授 权委托 书原件 (参照附 件三) 。如代 理人为个 人,还 需提供 代理人的 有
效 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
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7 )以 上各项 及本公 告 中的公 章、批 文、开 户证明及 登记证 书等, 以基金
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需 将 填 妥 的 表 决 票 和 所 需 的 相 关 文 件 在 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 17 :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 寄挂号 信的方 式送达至 基金管 理人的 办公地址 ,并请 在信封 表面注明: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4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
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 方式如下: 
收件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电话:021-68604888 
五 、计 票 
1、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基 金管理 人授权的 两名监 督员在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
止日 (即 2018 年 5 月 11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 规则如下: 
(1 )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所 提供文 件符合 本会议通 知规定 ,且在 规定 截
止 时间之内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 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
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 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 表决票 上的表 决意见未 填、多 填、字 迹模糊不 清、无 法辨认 、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
效表决票; 并按 “弃权 ”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 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盖章 部分填 写不完 整、不清 晰的, 或未能 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 截
止 时间之内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 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 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提交 表决票 的,如 各表决票 表决意 见相同 ,则视5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中相关说明。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 本人 直接出 具 表决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 表决意 见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 
2、《 关 于终止 诺德天 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事 项的议 案 》应
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3、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本基金 管理人 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金法》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达 到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 根据 《基金法》 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可 在规定时间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权益 登记日仍为2018年4 月11日。 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18 层 6 持有人大会专线 :021-68604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 传真:021-68985121 邮政编码:200120 网址:www.nuodefund.com 2、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客服 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公证机构: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 598 号 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 (86-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九 、重 要提示 1、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表 决票 、 纸面授 权委托书 时,充 分考虑 邮寄在 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和纸面授权委托书 。 2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有 关 公 告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nuodefund.com )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0009 咨 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解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四月十三日 7 附件一: 《关于终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附件二: 《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终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8 附 件一 : 《关 于终 止诺德 天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诺 德天 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等 法律法规和《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 本基金 的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议终止 《诺德天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具体内容详见 《关于终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四) 。 为实施终止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方案, 提议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 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 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 《基金合同》 终止的具体时间, 并根据 《关于终止诺 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终止本基金 《基金合同》并对本基金实施基金财产清算。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四月 十三日 9 附 件二 : 诺德 天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通讯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 于 终 止 诺 德 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 说明: 1、 请就审议事项表示 “同意” 、 “反对 ” 或 “ 弃权” , 并在相应栏内 画 “√ ” , 同一 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号下全部 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未填 、多填 、字迹 模糊不清 、无法 辨认、 意愿无法 判断或 相互矛 盾 (但其他 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全部基金 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视为无效表决 。 4 、本表决票中“证件号码”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申 购 诺 德天 禧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本表 决票可 从 诺德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官方 网站下载 、从报 纸上剪 裁、复印或 按此格式打印。 10 附 件三 :授权 委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 (或本机构) 参加投 票 表决截止日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诺 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 对 议案的表决 权。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 诺德天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在规定时间内 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 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 盖章) :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日 附注: 1、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 (代理人) 所做授权。 2、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 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 效。 3、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授权无效。 11 附 件四 :《关 于终 止诺德 天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说明 》


一、声明 1、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成立 。 鉴于目前市场环境的变化,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 《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本基金 的基金 管理人 ( 诺德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关于终止诺德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2、 本次 终止基 金合同 事项 应当 由提交 有效表 决票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存在无法获得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本基金 管理人 自通过 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方案要点 (一)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 本基金仍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进行运作。 (二)基金财产清算及相关业务处理 1、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生效 并公告 后的下一 个工作 日起 , 本基金 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 并 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12 的相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进行 基金清 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一) 不存在法律障碍 13 《基金法 》第四 十七条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组成, 行使下列职权: …… (二)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 。 《基金法 》第八 十六条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就审 议事项 作出决 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 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 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第四 十八条规 定,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 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议案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 《基金合同》 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终 止 《基金合同》 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 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流动性风险 在公告召开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 《基金合同》 的议案后, 部分基金份14 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 本基金进入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 申购、 赎回、 转换转出申 请。敬请持有人关注本基金清算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 如出现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 本基 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 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68604888 传真:021-68985121 电子邮件:service@nuodefund.com 网址:www.nuodefund.com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 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