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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产业新动力(000936)

博时产业新动力: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产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 博时 产业新动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增加C 类基金 份额 以及相应修 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 更好地服务
于投资者, 根据 《博时 产 业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的有 关约定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基
金管理人” 或 “本公司 ” ) 决定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对博时产业 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增加 C 类基金份额 , 根据
收费方式 不同划分为 A 类、C 类两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
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
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 增加 C 类
基金份额 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 博时 产 业新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增加 C 类基金份 额 方
案 概要 
(1 )基金份额分类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基金份额,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代
码:000936 ) ;在投 资 者申购时 不收取 前端申 购费用, 在赎回 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代码:005878 ) 。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 )基金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与申购、 赎回数量限制以及账户
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 原有A 类基金 份额保持一致,如下表所示: 
费率机构 基金分类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A 类 基 金份额申购
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
购费率 
M <50 万元 1.50% 
0.0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Y <7 日 1.50% 1.50% 
7 日≤Y <30 日 0.75% 0.50% 
30 日≤Y <2 年 0.50% 
0.00% 2 年≤Y <3 年 0.25% 
Y ≥ 3 年 0.00% 
管理费率(年费率) 
1.50% 1.50% 
托管费率(年费率) 
0.25% 0.25%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 率) 
0.00% 0.80%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0 元 10 元 
直销机构 
10 元 10 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代销机构 
10 元 10 元 
直销机构 
10 元 10 元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 
10 份 (按 交易 账户
统计) 
10 份 ( 按交 易账
户统计 ) 
注:1.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
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A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A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A 类 基金份额 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其他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 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中心等 , 本公司有 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 、对 《基金合同》与实 施基金份额分类有 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章 节 原 基金 合同内 容 修 订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58、 基金份 额分 类: 指本 基金 分设两 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 份额。 两类基 金份 额分 设不 同的基 金 代码 , 分 别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额 总数 59、A 类基金 份额: 指在 投资 者申购 时 收取 前端申 购费 用, 在 赎回 时根据 持 有期 限收取 赎回 费用 , 但 不从 本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额 类别 60 、C 类基金 份额: 指在 投资 者申购 时 不收 取前端 申购 费用, 在 赎回 时根 据 持有 期限收 取赎 回费用, 且从 本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额 类别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九 、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 在 赎回时 根据 持有 期限 收取赎 回 费用 , 但不从 本类 别基 金资 产中计 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基 金份额 , 称为 A 类 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者 申购 时不 收取前 端 申购 费用, 在 赎回 时根 据持 有期限 收 取赎 回费用, 且从 本类 别基 金资产 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的 基金 份额 , 称为 C 类 基 金份额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 金 份额 分别设 置代 码。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 份额 将 分别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在 外的 该类别 基金 份额总 数。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别 之 间不 得互相 转换 。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下, 经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增 加 、减 少或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 设置、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并在 调整实 施之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 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 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回、 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为该类别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该 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4、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C 类 基金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该类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 ) 提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的报酬标准;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6 )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率 ;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1 ) 调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费;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 售服 务费率 ; (3)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调 整基 金份额 类 别的 设置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 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 规定进行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 四、估值程序 1 、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进行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3 位 以 内 ( 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何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 含第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 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按 约 定 予 以 公 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 C 类基 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 费;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无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 基 金 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用 本基金 A 类 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 售 服务 费,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 按 前一 日 C 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80%年 费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 如下 : H =E ×0.80%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的 C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销 售服务 费每 日计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 支付 登记 机构, 由登 记机 构代付 给 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 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每 一基 金 份额 享有同 等 分 配 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类 别的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且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对 A 类、 C 类 基金 份 额分 别选择 不同 的分红 方式 ; 若投 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本 基 金 同一 类 别的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应 类别 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临时报告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定媒介上。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 售服 务 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 任 何一 类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章确认。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 正文部分内容 三、对 《托管协议》与实 施基金份额分类有 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章节 原 托管 协议内 容 修 订后 托管协 议内 容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期 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 ( 三 ) 资 金 、 证 券 账 目 及 交 易 记录的核对 对 基 金 的 交 易 记 录 , 由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 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 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 三 ) 资 金 、 证 券 账 目 及 交 易 记录的核对 对 基 金 的 交 易 记 录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日 进 行 核 对 。 每 日 对 外 披 露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前 , 必 须 保 证 当 天 所 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 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 如 果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不 一 致 , 造 成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不 完 整 或 不 真 实 ,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 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 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该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该类基金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财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约 定 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基金 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 且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式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本基 金同 一类别 的 每 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中 的 职 责 和 信 息 披 露 程序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文 件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定 期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其 他 必 要 的 公 告 文 件 , 由 基 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十 一、 基金 费用 无 ( 三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售服 务 费用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按 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80%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法 如下: H =E ×0.80% ÷当 年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的 C 类 基金 份 额 销售 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 五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的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 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 高 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 六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 六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销售服务费的 复 核 程 序 、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不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其 他 费 用 有 权拒绝执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务费 等 ,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和 《 基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 付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 上述修订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