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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天天A(000734)

博时天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1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天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博时天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重要 提示】 
 
1 、 本基 金根 据 2014 年 6 月 12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 关于 核准 博时 天 天增利 货
币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许 可[2014]593 号) 和 2014 年 7 月 29 日 《关 于 博时 天天 增
利货币市场基 金 募集时 间 安排的确认函 》 ( 证券基金 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902 号)准予 注
册 ,进 行募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 明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3 、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 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需 充分了 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遇 到的风 险包 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市场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 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等 。 本基 金为 货币市 场基 金, 是证 券投 资
基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本基金 的预 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 金 、 债 券
型基金 。 
4 、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投 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进行 投资
决策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5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 示其未 来表 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构 成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6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7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投 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负责 。 
8 、 本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 所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8年2 月25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
截止日 为2017年12月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6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 47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与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9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5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6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6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7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7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7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7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78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示 ................................................................................... 82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85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8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10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它应披 露的 事项 ............................................................... 111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3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13 博时天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 第一部 分


绪言 《 博时天 天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 本 招募说 明 书 ”) 依照《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办 法> 有关 问题的 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货币市 场基 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定>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以及《 博时 天天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 或《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 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博时天 天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或 “本基 金 ” ) 是 根据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注册 。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 基 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以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 指博时 天天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 基 金 合同 或 《基 金 合同 》 :指《博时 天天 增 利货币 市 场 基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 该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 币市场 基 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博时 天 天增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指《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币 市场 基金基金 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 指 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 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 基金 法》 : 指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 同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 中国 证监 会 : 指中 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 同享 有权 利 并承 担义务 的 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6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 依法可 以 投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 符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定 可 以投 资于 在 中国 境内依 法 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和合 格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的 合称 20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金 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 基金 ,发 售 基金 份额, 办 理基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 金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2 、 销售 机构 :指 博 时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3 、 登记 业务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 业务 ,具 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 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登记 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记 机 构为 博时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 接受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5 、 基金 账户 :指 登 记机构 为 投资 人开 立 的、 记录其 持 有的 、基 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售 机 构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记 录 投资 人通 过 该销 售机构 办 理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导致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指基 金 募集 达到 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的 日期 29、 基 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 存续 期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 工作 日 : 指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请 的 开放日 33 、T +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4、 开放 日 : 指为 投资 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 工 作日 35、 开放 时间 :指 开放 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 指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 合 同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明 书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0 、 基金 转换 :指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 有效 公告规 定 的条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托 管: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销售 机 构之 间实 施 的变 更所持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指 投 资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 定每 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 受理 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方 式 43、巨额赎 回: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人 民币 元 45 、 基金 收益 :指 基 金投资 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 卖证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利 息、已 实 现的 其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约 46 、 摊余 成本 法: 指 计价对 象 以买 入成 本 列示 ,按照 票 面利 率或 协 议利 率并考 虑 其买 入时的 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续 期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47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净 收益 48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49 、 销售 服务 费: 指 本基金 用 于持 续销 售 和服 务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费 用 ,该笔 费 用从 基金财 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营 运费 用 50、 基金 份额 分类 :指 本 基金分 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基 金份 额和 B 类基 金 份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 服务费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51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25%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2 、B 类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 、 升 级: 指 当投 资 人 在 单个基 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合计 达到 B 类 基金 份额的 最低 份额 要求 时, 基金的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投 资 人在 该基 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全部升 级 为 B 类基 金份 额 54 、 降 级: 指 当投 资 人 在 单个基 金账户 保留的 A 类和 B 类基 金份 额合计 不 能 满足 B 类 基金份 额 的 最低 份额 要求 时,基 金的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投资 人在 该基 金账户 保 留的 B 类基金 份额全 部降 级 为 A 类基 金 份额 55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金 拥 有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申 购 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6 、 基金 资产 净值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7 、 基金 份额 净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 58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算 评 估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份 额 的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净收 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 的过 程 59 、 指定 媒体 :指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 的用 以 进行 信息披 露 的报 刊、 互 联网 网站及 其 他媒 体 60、 不可 抗力 :指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





韩强 联系电 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经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 。目 前公 司股 东为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有股 份 49% ; 中国 长城 资产管 理公 司 , 持有股 份 25% ; 天津 港( 集团) 有限 公司 ,持 有股 份 6% ;上 海汇 华实 业有 限公司 ,持 有股 份12 %; 上 海盛 业股 权投 资基金 有限 公司 , 持 有股 份 6% ; 广 厦建 设集 团有 限 责任公 司, 持 有股 份2% 。注 册资 本为 2.5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设 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指导基 金资 产的 运作 、 确 定基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公司下 设两 大总 部和 二十 九个直 属部 门 , 分别 是 : 权益投 资总 部 、 固定 收益 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 部、 交易 部、 指数 与量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多 元资 产管 理部 、年金 投资 部 、 绝对收 益投 资部、 产品 规 划部、 营销服 务部、 客户 服务中 心、 市 场部、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战 略客户 部、机 构-上 海、机 构-南方 、券商 业务 部、零 售-北京 、零售-上海 、零 售-南方 、央 企业务 部、 互联 网金 融部 、 董事 会办 公室、 办公 室 、 人力 资源 部、 财 务部、 信息技 术部 、 基 金运作 部、 风险 管理 部和 监察法 律部 。 权益投 资总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资 产的 权益 投资 管理 及 相关 工作 。 权益 投资 总部 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 资风 格小 组) 、 研究 部。 股 票投 资 部负责 进行 股票 选择 和组 合管理 。 研 究部 负责完 成对 宏观 经济 、 投 资策略 、 行业 上市公 司及 市场的 研究 。 固定收 益总 部负责 公司 所 管 理资产 的固 定收 益投 资管 理及相 关工 作 。 固定 收益 总部下 设现 金管 理组 、 公 募基金 组 、 专 户 组、国 际组 和研 究组 ,分 别负责 各类 固定 收益 资产 的研究 和投 资工 作。 市场部 负责 公司 市场 和销 售管理 、 销售 组织 、 目 标 和费用 管理 、 销售督 导与 营销培 训管 理、 公司 零售 渠道银 行总 行管理 与维 护 、 推动 金融 同业业 务合 作与 拓展 、 国 际业务 的推 动 与 协作等 工作 。 战略 客户 部 负 责北方 地区 由国 资委 和财 政部直 接管 辖企 业以 及该 区域机 构客 户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 的销售 与服 务工 作。 机构- 上海和 机构-南 方分 别主 要 负责华 东地 区、 华南 地区 以及其 他指 定 区域的 机构 客户 销售 与服 务工作 。 养老 金业务 中心 负责公 司社 保基 金、 企业 年金 、 基 本养 老 金及职 业年 金的 客户 拓展 、 销 售与 服务 、 养 老金 研 究与政 策咨 询 、 养老 金销 售支持 与中 台运 作协调 、相关 信息服 务等 工作。 券商业 务部 负 责券 商渠道 的开拓 和销售 服务 。 零售- 北京 、 零售- 上海、 零售-南 方负 责公司 全国 范围 内零 售客 户的渠 道销 售和 服务 。 央 企业务 部负 责招 商局集 团签 约机 构客 户、 重要中 央企 业及 其财 务公 司等客 户的 拓展 、 合 作业 务落地 与服 务等 工作。 营销 服务 部负 责营 销策划 、销 售支 持、 品牌 传播、 对外 媒体 宣传 等工 作。 宏观策 略部 负责 为投 委会 审定资 产配 置计 划提 供宏 观研究 和策 略研 究支 持 。 交 易部负 责 执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 指令 并进行 交易 分析 和交 易监 督。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公司各 类指 数 与量化 投资 产品 的研 究和 投资管 理工 作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负 责公 司权 益类 特定 资产专 户和 权 益类社 保投 资组 合的 投资 管理及 相关 工作 。 多元 资产 管理部 负责 公司 的基 金中 基金投 资产 品 的研究 和投 资管 理工 作 。 年 金投资 部负 责公 司所 管理 企业年 金等 养老 金资 产的 投资管 理及 相 关工作 。 绝 对收 益投 资部 负责公 司绝 对收 益产 品的 研究和 投资 管理 工作 。 产 品规划 部负 责新 产品设 计、 新产 品报 批、 主管部 门沟 通维 护、 产品 维护以 及年 金方 案设 计等 工作。 互联 网金 融部负 责公 司互 联网 金融 战略规 划的 设计 和实 施, 公司互 联网 金融 的平 台建 设、 业 务拓 展和 客户运 营, 推动 公司 相关 业务在 互联 网平 台的 整合 与创新 。 客 户服 务中 心负 责零售 客户 的服 务和咨 询工 作。 董事会 办公 室专 门负 责股 东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及 董事会 各专 业委 员会 各项 会务工 作 ; 股东关 系管 理与 董、 监事 的联络 、沟 通及 服务 ;基 金行业 政策 、公 司治 理、 战略发 展研 究 、 公司文 化建 设 ; 与公 司治 理及发 展战 略 等 相关 的重 大信息 披露 管理 ; 政 府公 共关系 管理 ; 党 务工作 ; 博时 慈善基 金会 的管理 及运 营等 。 办 公室 负责公 司的 行政 后勤 支持 、 会 议及 文件 管 理、外 事活 动管 理、 档案 管理及 工会 工作 等。 人力 资源部 负责 公司 的人 员招 聘、培 训发 展 、 薪酬福 利、 绩效 评估 、 员 工沟通 、 人 力资 源信 息管 理工作 。 财 务部 负责 公司 预算管 理、 财务 核 算 、 成 本 控制 、 财 务 分析 等 工 作 。 信息 技 术 部 负责 信 息 系 统 开发 、 网 络 运行 及 维 护 、IT 系统安 全及 数据 备份 等工 作。 基 金运 作部 负责 基金 会计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等业 务。 风 险管 理部 负 责 建 立 和 完善 公 司 投 资风 险 管 理 制 度与 流 程 , 组织 实 施 公 司 投资 风 险 管 理 与 绩 效 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 制。 监察法 律部 负责 对公 司投 资决策 、 基金 运 作、 内 部管 理、 制度 执行 等方面 进行 监察 , 并 向公 司管理 层和 有关 机构 提供 独立、 客观 、 公 正的意 见和 建议 。 另设北 京分 公司 、 上 海分 公司、 沈阳 分公 司、 郑州 分公司 和成 都分 公司 , 分 别负责 对驻 京、 沪 、 沈 阳、 郑 州和 成 都人员 日常 行政 管理 和对 赴京、 沪、 沈阳 和郑 州处 理公务 人员 给予 协助。 此外 ,还 设有 全资 子公司 博时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境外 子公 司博 时基金 (国 际 ) 有限公 司。 截止 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 司总 人数 为 527 人 ,其中 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超 过 89% 拥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 有硕士 及以 上学 位。 公司已 经建 立健 全投 资管 理制度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内部监 察制 度、 财务 管理 制度、 人事 管理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和员工 行为 准则 等公 司管 理制度 体系 。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张光华 先生 , 博 士, 董事 长。 历 任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政研室 副主 任, 计划 处处 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海南 省分 行副 行长 、 党委 委员 , 中 国人 民银 行广州 分行 副行 长、 党委 副书记 , 广 东发 展银行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 招商 银行副 行长、 执行 董事、 副 董事 长、 党 委副 书记, 在 招商 银 行任职 期间 曾兼 任永 隆银 行副董 事长 、 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招商 信 诺人 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银 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 董事长 、招 银金融租 赁有 限公司 董事 长。2015 年 8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暨 法定 代表 人。 江向阳 先生 ,董 事。2015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中 共党 员,南 开 大学国 际金 融博 士, 清华 大学金 融媒 体 EMBA 。1986-1990 年就 读于 北京 师范 大 学信息 与情 报 学系 , 获 学士 学位 ; 1994-1997 年 就读 于中 国政 法大 学 研究生 院 , 获 法学 硕士 学位 ; 2003-2006 年,就 读于 南开 大学 国际 经济研 究所 ,获 国际 金融 博士学 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 商 局金融 集团 副总 经 理 、 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历任 中国证 监会 办公厅 、 党办 副 主任兼 新闻 办( 网信 办) 主任;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巡视 员;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专员 办处 长 、 副专员 ;中 国证 监会 期货 监管部 副处 长、 处长 ;中 国农业 工程 研究 设计 院情 报室干 部。 彭磊女 士, 分别 于 1994 年 7 月及 2010 年 7 月获得西 南财 经大 学企 业管 理专业 经 济学学 士学 位, 以及 北京 大学金 融学 专业 经济 学硕 士学位 。 曾 在不 同证 券和 金融类 公司 担任 管 理 或行 政职 位 ,拥 有相关 管 理和 从业 经 验。 于 2002 年 5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兼 任友 联资产 管理 公司 执行 董事 。 于 2002 年 5 月加入招 商局金 融集 团有 限公 司, 历任综 合管 理 部副总 经理、 审计 稽核 部 总经理、 中国 业务 部总 经 理、 证券 部总 经理、 总经 理 助理。 自 2011 年 6 月起担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 2015 年 3 月起担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自 2016 年 4 月起 担任 招商 局 金融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金宝 先生 , 硕士 ,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4 月在 上海 同济 大学 数学 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 商证券 ,先 后任 上海 澳门 路营业 部总 经理 、上 海地 区总部 副总 经 理 (主 持工 作) 、 投资 部 总经 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股票 销售交 易部 总经 理(现 更名 为机 构业 务总 部)、 机构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第二 届、第 三届 监事 会监 事。2008 年 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第四 届至 第六 届董 事会 董事。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 陈克庆先 生, 北京大 学工 商管理硕 士。2001 年起历 任世纪证 券投 资银行 北京 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 投行 业务 部副总 经理 , 华 西证 券投 资银行 总部 副总 经理 、 董 事总经 理。2014 年加入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现任 投资 投行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 张灏先 生,1978 年 生, 学 士。2000 年毕 业于 美国 麻 省理工 学院 , 获 得数 学学 士学位 和 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 年起,任职于瑞士信贷(CSFB )纽约 办公室并加 入企业并购部门 担任经 理, 负责 全球 电讯 及 消费零 售行 业的 并购 项目 ; 2005 年, 加入 摩根 大通 (JP Morgan ) 香港办 公室 担任 副总 裁, 负责大 中华 区的 企业 并购 项目;2008 年, 加入 著名 基金公 司德 劭 集团(DE Shaw& Co. ) 之大中 华区 私募 股权 投资 部门担 任执 行董 事。2013 年至今 ,加 入 上海信 利股 权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 及上 海汇华 实业 有限 公司 担任 投资总 监 , 并 负 责股权 投资 项目 管理 。 顾立基 先生 , 硕士 , 独立 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 就职于 上海 印染 机械 修配 厂, 任共 青 团总支书 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管理委员 会办 公室秘 书、 主任;招 商局 蛇口工 业区 免税 品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国际 海运集 装箱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 ;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 易投 资有 限公 司董 事副总 经理 ; 蛇口招 商港 务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业 区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香港 海通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招 商局科 技集 团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招商 局蛇 口工 业区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2008 年退 休。2008 年 2 月至 今 , 任清 华大 学深圳 研究 生院 兼职 教授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 科技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2009 年 6 月至 今,兼 任中 国 平安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公司 外部 监事 、监 事会 主席;2011 年 3 月至 今, 兼任湘 电集 团 有限公 司外 部董 事;2013 年5 月至 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 安顾 人寿 保险 有限 公司(ECNL ) 董事;2013 年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 昌红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2014 年 11 月起 ,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第 六届董 事会 独立 董事 。 姜立军 先生 ,1955 年生 , 会计师 ,工 商管 理硕 士(MBA)。 1974 年 12 月 参 加工作 , 历任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财务处科员、中国- 坦桑尼 亚联合海运服务公司财务部经理、日本 中铃海 运服 务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中远 (英 国) 公 司财 务部经 理、 香港 益丰 船务 公司财 务部 经 理、香港- 佛罗伦租箱公司 (香港上市公司)副总经理、中远太平洋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 司) 副总 经理 、 中 远日 本 公司财 务部 长和 营业 副本 部长 、 中 远集 装箱运 输有 限公司 副总 会计 师等职 。2002.8-2008.7 , 任中远 航运 股份 有限 公司 (A 股上 市公 司)首 席执 行官、 董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 投资 ( 新加 坡) 有限 公司 ( 新加坡 上市 公司 ) 总 裁、 董 事会副 主席 、 中远控 股 (新 加坡 )有 限 公司总 裁 ;并 任新 加坡 中 资企业 协会 会长 。2011.11-2015.12,任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 有限公 司执行(A+H 上市公 司) 执行董事、 总经理 。2012.2-2015.12 , 兼任中 国上 市公 司协 会副 监事长 、 天津 上市 公司 协 会副会 长 ; 2014.9-2015.12 , 兼任 中国 上 市公司 协会 监事 会专 业委 员会副 主任 委员 。 赵如冰 先生 ,1956 年 生, 教授级 高级 工程 师, 国际 金融专 业经 济学 硕士 研究 生。历 任 葛洲坝 水力 发电 厂工 作助 理工程 师、 工程 师、 高级 工程师 、葛 洲坝 二江 电厂 电气分 厂主 任 、 书记 ;1989.09 —1991.10 任葛洲 坝至 上海 正 负 50 万 伏超高 压直 流输 电换 流站 书记兼 站长 , 主持参 加了 我国 第一 条亚 洲最大 的直 流输 电工 程的 安装调 试和 运行 ;1991.10 —1995.12 任 厂 办公室 主任 兼外事 办公室 主任;1995.12 —1999.12 ,任华 能南方 开发公 司党 组书记 、总 经理, 兼任 中国 华能 集团 董事、 深圳 南山 热电 股份 有限公 司( 上市 公司 代 码 0037 )副 董事 长、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董 事长 、深 圳华 能电 讯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0.01-2004.07 , 华能南 方公 司被 国家 电力 公司重 组后 , 任 华能 房地 产开发 公司 副总 经理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董 事 长 、 董 事 ;2004.07-2009.03 , 任 华 能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党 组 书 记 、 总 经 理 ; 2009.12-2016.8, 任 景顺 长 城基金 管理 公司 董事 长、 景顺长 城资 产管 理 ( 深圳 ) 公司 董事 长; 2016.8- 至今,任阳光 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兼任西南证券、百隆 东方、威华股 份独立 董事 。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车晓昕女 士, 硕士, 监事 。1983 年起 历任郑 州航空 工业管理 学院 助教、 讲师 、珠海 证 券有限 公司 经理 、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总部总 经理 。 现 任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管 理董 事总 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 博时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陈良生 先生 , 中 央党 校经 济学硕 士。1980 年至2000 年就职 于中 国农 业银 行巢 湖市支 行 及安徽 省分 行。2000 年起 就职于 中国 长城 资产 管理 公司, 历任 合肥 办事 处综 合管理 部部 长、 福州办 事处 党委 委员 、总 经理、 福建 省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2017 年 4 月至今 任中 国 长城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机构 协同 部专 职董 监事 。2017 年 6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监事 。 赵兴利 先生 , 硕士 , 监 事 。1987 年至1995 年就 职于 天津港 务局 计财 处 。1995 年至 2012 年5 月 先后 任天 津港 贸易 公司财 务科 科长 、 天 津港 货运公 司会 计主 管、 华夏 人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天 津港财 务有 限公 司常 务副 总经理 。2012 年5 月 筹备 天津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 融事 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 任天 津港 ( 集团 ) 有 限公 司金 融事 业 部副部 长 。 2013 年3 月 起,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五 至六 届监 事会监 事。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 郑波先生 ,博 士,监 事。2001 年 起先后 在中国 平安 保险公司 总公 司、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现 任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总经 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 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至 六届 监事会 监事 。 黄健斌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1995 年 起先后 在广发 证 券有限 公司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中 银国际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管理 部工 作。2005 年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公 司 , 历 任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博时平 衡配 置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固定收 益部 副 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理 。 现 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总 部董 事总 经理、 年金 投资 部总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高 级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 时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2016 年3 月 18 日 至今担 任博 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监事 会员 工监 事。 严斌先 生, 硕士 ,监 事。1997 年 7 月起 先后 在华 侨 城集团 公司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工作 。现 任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2015 年 5 月起 ,任 博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第 六届 监事 会监 事。 3 、高 级管 理人 员 张光华 先生 ,简 历同 上。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王德英先 生, 硕士, 副总 经理。1995 年起先 后在北 京清华计 算机 公司任 开发 部经理 、 清华紫 光股 份公 司 CAD 与 信息事 业部 任总 工程 师。2000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行政 管理 部副 经理 , 电 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 术部 总经理 、 公 司代 总经 理。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主 管 IT、 运作 、指数 与量化 投资等 工作, 博时 基金(国际) 有 限公司 及博 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董良泓先 生,CFA,MBA , 副总经理 。1993 年 起先后 在中国技 术进 出口总 公司 、中技 上 海投资 公司 、 融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长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从事 投资 管理 工作 。2005 年2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社 保股票 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高级 投资 经理 , 研 究部 总 经理兼 特定 资产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 保股 票基金 经理 、 特 定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 时资 本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现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高级 投资 经理 、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邵凯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1999 年在河 北省 经济 开发 投资 公司从 事 投资管 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债券 组合 经理 助理、 债券 组 合经理 、 社保 债券基 金基 金经理 、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理兼 社保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社保 组合 投资 经理 。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 兼 任博时 基金 (国 际)有 限公 司董 事、 博时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徐卫先生 ,硕 士,副 总经 理。1993 年 起先后 在深圳 市证券管 理办 公室、 中国 证监会 、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基金 工作 。2015 年 6 月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兼 博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博 时基 金( 国际) 有限 公司董 事。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2 孙麒清女 士, 商法学 硕士 ,督察长 。曾 供职于 广东 深港律师 事务 所。2002 年 加入博 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法 律部 法律 顾问 、 监 察法律 部总 经理 。 现 任公 司督察 长, 兼任 博时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 司董事 、博 时资 本管 理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鲁邦旺 先生 , 硕 士。2008 年至2016 年 在平 安保 险集 团公司 工作 , 历 任资 金经 理、 固 定收 益 投 资 经 理 。2016 年 加 入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博 时 裕 和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12.15-2017.10.19 ) 、 博 时裕 丰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6.12.15-2017.10.17 ) 、 博 时裕 盈 纯 债 债 券 基 金(2016.12.15-2017.10.25 ) 、 博 时 裕 嘉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12.15-2017.11.15 ) 、 博 时裕 坤纯 债债 券基 金 (2016.12.15-2018.2.7 ) 的基金 经理 。 现 任 博 时 岁 岁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2016.12.15- 至 今 ) 、 博 时 裕 瑞 纯 债 债 券 基 金 (2016.12.15- 至今) 、 博 时裕恒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12.15-至 今) 、 博 时裕 泰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12.15- 至今) 、 博 时裕晟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12.15-至 今) 、 博 时裕 荣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12.15- 至今) 、 博 时裕康 纯债 债券 基金 (2016.12.15-至 今) 、 博 时裕 达 纯债债 券基 金 (2016.12.15- 至今) 、 博 时天天 增利 货币 基金 (2017.4.26-至 今) 、 博时 保证 金货币ETF 基金 (2017.4.26-至今) 、博 时 裕丰3个月 定开 债发起 式基 金(2017.10.18- 至今) 、 博时裕盈3个 月定开 债发 起式 基金 (2017.10.26-至 今) 、 博 时裕 嘉3个月 定开 债发 起式 基金 (2017.11.16- 至今) 、博 时安 慧18 个月 定 开债基 金、 博时 裕坤3个 月 定开债 发起 式基 金(2018.2.8-至 今) 、 博时兴 荣货 币基 金(2018.3.19- 至今 )的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张勇先生 ,2014 年8 月25 日 ——2015 年6月8日; 魏桢 女士,2014 年8 月25 日 ——2017年4 月26日。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委员: 江向 阳、 邵凯 、黄 健斌、 李权 胜、 欧阳 凡、 魏凤春 、王 俊、 过钧 、白 仲光 江向阳 先生 ,简 历同 上。 邵凯先 生, 简历 同上 。 黄健斌 先生 ,简 历同 上。 李权胜 先生 ,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 大学 生 命科学 学院 学习 , 获理 学 学士学 位。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 就 读于 北 京大 学, 获理 学硕 士学位 。2013 年至 2015 年 就读清 华大 学- 香港中 文大 学金 融 MBA 项 目,获 得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 券研 发中 心工 作, 任研究 员;2003 年 12 月至 2006 年 2 月 在银 华基 金 工作, 任基 金 经理助 理。2006 年 3 月加 入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 。2007 年 3 月 起任研 究部 研 究员兼 任博 时精 选股 票基 金经理 助理 。2008 年 2 月 调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投资 经理。2012 年 8 月至2014 年12 月 担任 博时医 疗保 健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12 月开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3 始担任 博时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博时基 金权 益投 资总 部董 事总经 理兼 股 票 投资 部总 经理 ,权 益投 资价值 组负 责人,公 司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 。 欧阳凡 先生 ,硕 士。2003 年起先 后在 衡阳 市金 杯电 缆厂、 南方 基金 工作 。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特 定资 产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社 保组 合投资 经理 助理 。 现 任特 定 资产管 理部 总经 理兼 社保 组合投 资经 理。 魏凤春先 生, 经济学 博士 。1993 年起 先后在 山东经 济学院、 江南 证券、 清华 大学、 江 南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公 司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投资经理 、博 时抗通 胀增 强回 报 (QDII-FOF) 基金、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现 任首席 宏观 策 略 分析 师兼 宏观 策略 部总 经理、 多元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王俊先 生, 硕士,CFA 。2008 年 从上 海交 通大 学硕 士 研究生 毕业 后加 入博 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历 任研 究员 、 金 融地产 与公 用事 业组 组长 、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国企改 革股 票基 金、 博 时丝 路主 题股 票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现任 研究 部总经 理兼 博时 主题 行业 混合(LOF) 基金、 博时沪 港深 优质 企业 混合 基金、 博时 沪港 深成 长企 业混合 基金 、 博 时沪 港深 价值优 选混 合基 金、 博 时新 兴消 费主 题混 合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过钧先 生 , 硕 士 ,CFA 。1995 年 起先 后在 上海 工艺 品 进出口 公司 、 德国 德累 斯 顿银行 上 海分行、 美 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 国通用 电气 公司、华 夏基 金固定 收益 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基 金经理 、 博 时稳定 价值 债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 固 定收益 部副 总经 理、 博时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 祥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财 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 现 任董 事总 经理 兼固定 收益 总部 公募 基金 组投资 总监 、 博 时信用债 券投 资基金 、博 时稳健回 报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 、博 时新收 益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机遇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新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新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鑫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博时乐 臻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新起 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 时双 债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 时鑫 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 鑫润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博时 鑫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 白仲光 先生 , 博士 。1991 年起先 后在 石家 庄无 线电 九厂 、 石 家庄 经济 学院 、 长盛基 金、 德邦基金 、上 海金珀 资产 管理公司 工作 。2015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任股 票投 资部绝 对收 益组 投资 总监 , 现任董 事总 经理 兼绝 对收 益投资 部总 经理 、 年金 投资 部投资 总 监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4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65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613 只, QDII 基金 37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 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5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6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北 京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 韩明亮 博时一 线通: 95105568 ( 免长 途话 费) 2 、代 销机 构 (1)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3)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7 (4)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5)广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 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6)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7)上海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 -38576666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8)江苏张 家港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 号 办公地址: 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自忠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12-58236370 传真: 0512-58236370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8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址: http://www.zrcbank.com (9)齐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办公地址: 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 1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杲传勇 联系人: 肖 斌 电话: 0533-2178888 传真: 0533-2180303 客户服务电话: 0533-96588 网址: http://www.qsbank.cc (10)大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4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朱珠 电话: 0411-8231113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http://www.bankofdl.com (11)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2)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3)嘉兴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夏林生 联系人: 顾晓光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9 电话: 0573-82099660 传真: 0573-82099660 客户服务电话: 0573-96528 网址: http://www.bojx.com (14)广东顺德 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联系人: 胡健强 电话: 0757-22386489 传真: 0757-22388235 客户服务电话: 0757-2223388 网址: www.sdebank.com (15)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延陵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 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 0519-89995066 传真: 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 0519-96005 网址: http://www.jnbank.cc (16)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厦门湖滨北路 101 号厦门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孙瑜 电话: 0592-5310251 传真: 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17)吉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孙琦 电话: 0431-84999543 传真: 0431-849995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http://www.jlbank.com.cn (18)苏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0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 96067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19)珠海华润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 李阳 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 拨 0756 ) 传真: 0755-82811423 客户服务电话: 96588 (广东省外加 拨 0756 ) 网址: http://www.crbank.com.cn/ (20)福建海峡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15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58 号 福建海峡银行 法定代表人: 苏素华 联系人: 吴白玫、张翠娟、黄钰雯 电话: 0591-87332762 传真: 0591-873309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9999 网址: www.fjhxbank.com (21)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22)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企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1 网址: http://8.jrj.com.cn/ (23)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 第一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联系人: 徐明静 电话: 0592-3122716 传真: 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24)江苏汇林 保大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集镇7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中山东路 9 号天 时国际商 贸大厦11 楼 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联系人: 詹涤非 电话: 025-56663409 传真: 025-56663409 客户服务电话: 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25)上海挖财 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楼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5 层 01 、02 、 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 陈璐 电话: 021-50810687 传真: 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http://wacaijijin.com/ (26)大河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 方凯鑫 电话: 0851-88405606 传真: 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27)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8 楼801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2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8)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9)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30)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31)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32)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33)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34)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45 号(锦昌大厦 )1 幢 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55 号(锦昌大厦 )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35)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36)乾道金融 信息服 务(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联系人: 高雪超 电话: 010-62062880 传真: 010-82057741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4 网址: www.qiandaojr.com (37)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喻明明 电话: 025-66996699-884131 传真: 025-66996699-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38)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 A 座9 层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zscffund.com (39)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1806-1808 法定代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600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40)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 杨徐霆 电话: 021-60818249 传真: 021-60818280 客户服务电话: 95156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41)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5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http://www.chtfund.com (42)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43)深圳前海 汇联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巷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南六道 6 号迈科龙大厦19 楼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周闻川 电话: 0755-26900826 传真: 0755-26920972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2-8211 网址: https://www.xiniujijin.com/ (44)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 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45)深圳盈信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A-1 (811-812 )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 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苗宏升 联系人: 胡碧萱 电话: 0411-66889888 传真: 0411-668898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0-3688 网址: www.fundying.com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6 (46)北京晟视 天下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证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 万通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人: 徐长征 电话: 010-58170900 传真: 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址: www.shengshiview.com (47)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48)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49)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 号 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定代表人: 王岩 联系人: 周君 电话: 010-53570568 传真: 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50)北京植信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华南路 6 号 卓 明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继峰 联系人: 叶航 电话: 010-65166112 传真: 010-65166001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802-123 网址: http://www.zhixin-inv.com (51)成都华羿 恒信财 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 幢1 单元 19 层 4 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1 幢1 单元 19 层 4 号 法定代表人: 赵壁 联系人: 谭佳洲 电话: 028-87326832 传真: 028-8732683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10-009 网址: www.huayihengxin.com (52)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 毛林 电话: 021-8013359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53)北京广源 达信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6 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54)天津国美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202-124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电话: 010-59287061 传真: 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55)北京君德 汇富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振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8 联系人: 李振 电话: 65181028 传真: 65174782 客户服务电话: 400-057-8855 网址: www.kingstartimes.com (56)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4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 010-65309516 传真: 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3-7010 网址: www.jianfortune.com (57)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 021-5132 7185 传真: 021-6888 22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58)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59)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连)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 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327 传真: 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jijin.com (60)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 有限公司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29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61)北京坤元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87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 B 座501 法定代表人: 李雪松 联系人: 马镜 电话: 010-85264505 传真: 010-85264522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264528 网址: http://www.kunyuanfund.com (62)北京微动 利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 梁洪军 联系人: 季长军 电话: 010-52609656 传真: 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63)江西正融 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紫阳大道绿地新都会 38 栋商业 楼 2107 室 法定代表人: 陆雯 联系人: 胡聪 电话: 13879129841 客户服务电话: 0791-86692560 网址: www.jxzrzg.com.cn (64)上海朝阳 永续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1 幢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碧波路 690 号4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 廖冰 联系人: 李翔 电话: 021-80234888 传真: 021-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9-1888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0 网址: http://www.998fund.com/ (65)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8-0707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66)深圳富济 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67)上海陆金 所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68)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69)和耕传承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02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 董亚芳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1 电话: 0371-85518391 传真: 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 400-360-0000 网址: www.nicaifu.com (70)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1)北京懒猫 金融信 息 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 号 院盛景国际广场 3 号楼111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安联大厦 715 法定代表人: 许现良 联系人: 张苗苗 电话: 15110085067 传真: 010-877232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50-0882 网址: www.lanmao.com (72)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 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73)大连网金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2 层202 室 法定代表人: 卜勇 联系人: 卜勇 电话: 0411-39027800 传真: 0411-39027888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9100 网址: http://www.yibaijin.com/ (74)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18 楼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2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 0755-66892301 传真: 0755-668923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inv.com (75)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 戚晓强 电话: 15810005516 传真: 010-8565948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danjuanapp.com (76)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 号 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 高锋 联系人: 李勇 电话: 0755-83655588 传真: 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4-8688 网址: www.keynesasset.com (77)深圳前海 欧中联 合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中心区海秀路19 号 国际西岸商务大厦 703 、705 法定代表人: 梁双凤 联系人: 梁双凤 电话: 0755-23073400 传真: 0755-23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3073400 网址: http://www.ecpefund.com/ (78)天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孙雪 电话: 010-59013825 传真: 010-59013707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3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25 网址: http://www.wanjiawealth.com/ (79)上海华夏 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80)洪泰财富 (青岛 )基金销售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88 号浦发银行大厦 706 法定代表人: 任淑桢 联系人: 任淑桢 电话: 0532-66728591 传真: 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0-6863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81)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街 11-B , 名义层11-A , 8-B4 , 9-B 、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82)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83)徽商期货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杨彩格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4 电话: 0551-62865999 传真: 0551-628658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707 网址: www.hsqh.net (84)东海期货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 、27 、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 021-68757102 传真: 021-687571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网址: www.qh168.com.cn (85)弘业期货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50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剑秋 联系人: 孙朝旺 电话: 025-52278870 传真: 025-5231306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8-1288 网址: www.ftol.com.cn (86)大有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沈众辉 联系人: 马科 电话: 0731-84409000 传真: 0731-844090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6-5058 网址: www.dayouf.com (87)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88)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5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89)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90)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36 、38、39、41 、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91)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路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8458888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 010-8458888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92)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2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电话: 010-66568292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6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93)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4008888001 传真: 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94)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95)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谢高得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96)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s.com.cn (97)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7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n (98)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99)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http://www.i618.com.cn/ (100)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 http://www.citicssd.com (101)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102)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8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103)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 -63081493 传真: 010 -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104)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 -22169081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105)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106)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63608830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3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107)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08)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109)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詹露阳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2628888/95511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110)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111)国都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0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112)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13)国盛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 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跃进 联系人: 汪代强 电话: 0791 -6285337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114)华西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115)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 -88085201 传真: 010 -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1 (116)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81283938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17)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 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吴军 电话: 0755-23838751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118)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119)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 西安市西五路海惠大厦 4 层42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 029-87406488 传真: 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120)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8888088 传真: 0931 -4890515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2 客户服务电话: 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 http://www.hlzqgs.com/ (121)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122)财通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 111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1602 室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董卿 电话: 0571 -87822359 传真: 0571 -87925100 客户服务电话: 96336 (上海地 区 962336 ) 网址: http://www.ctsec.com (123)上海华信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 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海平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38784818-850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8508 网址: www.shhxzq.com (124)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125)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3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126)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 0451 -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http://www.jhzq.com.cn (127)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95310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128)华宝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129)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130)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4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http://www.ydsc.com.cn (131)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户服务电话: 400 620 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32)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联系人: 丁倩云 电话: 010-56177851 传真: 0755-82075835


客户服务电话: 010-56177851 网址: http://www.lczq.com/ (133)泉州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134)华融湘江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 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828 号鑫远- 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永生 联系人: 张鹏君 电话: 0731-96599 传真: 0731-89828806 客户服务电话: 0731-96599 网址: www.hrxjbank.com.cn (135)龙江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5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 张建辉 联系人: 闫勇 电话: 0451-85706107 传真: 0451-8570610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458888 网址: www.lj-bank.com (136)桂林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办公地址: 桂林市中山南路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 0773-3810130 传真: 0773-38516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299 网址: www.guilinbank.com.cn (137)德州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 12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芝 联系人: 王方震 电话: 0534-2297326 传真: 0534-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4-96588 网址: www.dzbchina.com (138)宁夏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 157 号 法定代表人: 道月泓 联系人: 蒋阳 电话: 0951-5165256 传真: 0951-516525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9-6558 网址: http://www.bankofnx.com.cn (139)湖北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部国际8 栋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部国际8 栋 法定代表人: 陈大林 联系人: 李昕雅 电话: 027-87139129 传真: 027-87135931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6 客户服务电话: (湖北)96599 (全国)400-85-96599 网址: http://www.hubeibank.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 厦 2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内 大 街 18 号 恒基中 心 1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光华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 律 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林 佳璐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振波 、林佳 璐





博时天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7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分 类 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 因 此形 成不同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 本基 金将 设 A 类和 B 类两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金 份额分 别设 置基金 代码 , 并 单独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必要 的程 序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基 金份 额分 类进行 调整 并公告 。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 限制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B 类基金 份额 的相 关限 制如 下: A 类 基金 份额 B 类 基金 份额 销售服 务费 率( 年费 率 ) 0.25% 0.01% 首次认( 申 ) 购 最低 金 额 直销:100 元; 代销:500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 申 ) 购 最低 金 额 100 元 1000 元 账户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100 份( 按交 易账 户 统计) 500 万份 (按 基 金账户 统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 调 整认 (申) 购各 类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限 制及 规则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至 少在 调整 实施之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 升降 级 1 、份 额升 降级 按基 金账 户 统计 时 , 份 额升 降级 适用 投资者 在同 时销 售本 基 金 A 类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机 构的 交易账 户下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即 在 计算 持有 人各 交易 账户持 有的 份 额总数 以确 定是 否符 合升 降级标 准 时 ,仅 统计 投资 者在此 类销 售机 构的 交易 账户下 的份 额 , 份额升 降级 仅针 对投 资者 此类交 易账 户下 的份 额。 2 、 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个 基金账 户 内A 类 与 B 类基 金份额 合计 达到 或超 过 500 万份 时, 本基金 的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相关 交易 账户 (指 同时 销售 本基 金A 类 和B 类基金 份额的 销售 机构 的交 易账 户 ) 下A 类 基金 份额 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 若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单 个基金 账户 内A 类 与B 类 基金份 额合 计低 于500 万 份时 , 本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自 动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相关 交易 账户 (指 同时销 售本 基 金A 类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机 构的 交易账 户 ) 下 B 类 基金 份额 降级 为A 类 基 金份额 。 3 、投 资者 需注 意, 若销 售 机构仅 销售 A 类 或 B 类 基 金份额 ,则 投资 者在 该机 构内的 基 金份额 不参 与升 降级 的判 断和处 理。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8 四、重要提示 1 、 投资 者认/申 购申 请确 认成交 后 , 投资 者实 际获 得的基 金份 额类 别以 本基 金的登 记机 构根据 上述 业务 规则 确认 的基金 份额 类别 为准 。 2 、本 基 金 A 类 、B 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代码 不同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 等交 易申 请时, 应 审慎判 断自 身是 否符 合相 应类别 投资 金额 要求 , 并 正确填 写基 金份 额的 代码 , 因错 误填 写基 金代码 所造 成的 赎回 等交 易申请 确认 失败 的后 果由 投资者 自行 承担 。 3 、若本 基金的 登记机 构在 某一开放 日对 投资者 持有 的基金份 额进 行了升 降级 处理, 则 投资者 在该 日对 升降 级前 的基金 份额 提交 的转 换转 出及转 托管 等申 请确 认失 败。 五、基金份额分类及 规则 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增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者调 整现 有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及各 类别 的 费率水 平 、 数 额限制 、 相 关规则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具体销 售机 构 , 或者 停止 现有基 金份 额类 别的销 售等 ,并 在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披露。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49 第 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并于 2014 年 6 月 12 日 获中国 证监 会《 关于 核准 博时天 天增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2014]593 号 ) 和 2014 年 7 月 29 日 《关 于博时 天天 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募集 时 间安排的确认 函 》 ( 证券 基金 机构监管部 部函[2014]902 号)准予 募集注册 。 本基金募 集期从 自2014 年8 月7日至2014 年8 月20日止,共募集1,083,053,135.23 份基金 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2,689 户 。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已 于2014 年8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 三、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本基金的 存 续 期 间 , 如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决 定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同一类别的其他基金合并: (1 )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的; (2 )连续6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的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开 放日及时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基金 已于2014 年9 月15 日 起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 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 视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 元 , 投 资 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申购 本 基 金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 元 , 追 加 申 购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元; 投资者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金 额 为500 万 元 , 追 加 申 购 的 最 低 金额为1000元。 各 代销 机构 在不 低于 上述 规定的 前提 下 , 可 根据 自己 的情况 调整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和 追 加 最低 申购 金额 限制 ,具 体以代 销机 构公 布的 为准 。 2 、 对 于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10 份 ;对 于本基金B 类 基 金 份 额 , 每 个 基金账户最 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500万份; 3 、 基金管理 人可 以设 置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 , 并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和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限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1 媒体上公告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特 定 市 场 条 件 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确 定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0 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 、 赎回遵循“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5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等 以及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处理规则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 、 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未 结 转 收 益 将 被 一 并 赎 回; 7 、 当 投 资 者 的 未 结 转 收 益 为 负 时 , 若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将 按 比 例 从 赎 回 款 中扣除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前 全 额 交付 申购 款 项 ,申 购 申 请 成 立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赎回 (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 在 T+2 日( 包括该日)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2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申请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 括 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生效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生效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 收 到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查 询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用。 2 、 发 生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 偏 离 度 为 负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征 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3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 4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申购份 额 = 申购 金额/1.00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0/1.00 =100,000.00 份 5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面 值,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公式为 : 赎回金 额 = 赎 回份 额×1.00 元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则 其可 得到赎 回金 额为: 10,000.00 ×1.00 =10,000.00 元。 赎回时 的未 结转 收益 按照 基金合 同及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规定 处理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3 6 、申 购份 额的 处理 方式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7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位, 小 数 点 后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调 整 收费方式 , 并最迟应 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投 资 人 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时。 6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8 、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9 、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 申 购 金 额 达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 、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12 、 当 影 子 定 价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正 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 时。 1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1 、2 、3 、4 、6 、7 、8 、11 、12 、13项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4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净 值。 4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 本 基 金 出 现 当 日 净 收 益 或 累 计 未 分 配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的 情 形 , 为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为 公 平 对 待 不 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 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其 采 取 延 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发生上述1 、2 、3 、4 、5 、6 项 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 余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5 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回处理。 (3 )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2 日 以 上(含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2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进 行 公 告 。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1 个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十一、基金转换 自 2014 年9 月15 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共同推 出本 基金 的基 金转 换业务 。 1 、转 换费 率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金 赎回费 和申 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成 , 其 中: 申 购费 补差 具体收 取 情况, 视每 次转 换时 的两 只基金 的申 购 费 率的 差异 情况而 定。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2 、业 务规 则 ①基金 转换 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行 。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②前端 收费 模式 的开 放式 基金只 能转 换到 前端 收费 模式的 其它 基金 ( 申购 费为 零的基 金 视同为 前端收 费模式 ) ,后 端收费 模式的 基金可 以转 换到前 端或后 端收费 模式 的其它 基金, 非QDII 基 金不 能与QDII 基金进 行互 转。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6 ③基金 转换 的目 标基 金份 额按新 交易 计算 持有 时间 。 基金转 出视 为赎 回 , 转 入视 为申 购 。 ④基金 分红 时再 投资 的份 额可在 对应 的运 作 期 到期 日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 ⑤基金 转换 以申 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投资者 采用 “ 份额转 换 ” 的原则 提交 申请。 转出 基金 份额 必须 是可用 份额 ,并 遵循 “先 进先出 ”的 原则 。 3 、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 及 处理 基金转 换视 同为 转出 基金 的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 因此有 关转 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暂 停 或拒绝 申购、 暂停赎 回的 有关规 定适用 于基金 转换 。 出现 法律、 法规 、规章 规定的 其它情 形或其 它在 《基 金合 同》 、 《招募 说明 书》 已载 明并 获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基 金转 换业 务。 4 、重 要提 示 ①本基金 转换 业务适 用于 可以销售 包括 本基金 在内 的两只以 上( 含两只) ,且 基金登 记 机构为 同一 机构 的博 时旗 下基金 的销 售机 构。 ②转换 业务 的收 费计 算公 式及举 例参 见 2010 年 3 月16 日刊 登于 本公 司网 站 的 《 博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开放式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③本公 司管 理基 金的 转换 业务的 解释 权归 本公 司。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 形 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自 2014 年9 月15 日 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共 同推出 本基 金的 基金 定期 定额投 资 业务。 1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办 理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7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转换 时除 外。 开放 日对投 资者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是 9:30-15 : 00 ,具 体以 销售 网点 的公 告和安 排为 准。 2 、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1) 适用 投资 者范 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申 购费率 与普 通申 购业 务的 费率相 同。 (3) 扣款 日期 和扣 款金 额


投 资 者 须遵 循 各销 售 机构有 关 扣 款日 期 的规 定 ,并与 销 售 机构 约 定每 月 扣款金 额 。 对 于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最低每 次不 少于 人民 币 10 元( 含 10 元) ;对于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 最低每次 不少 于 人民 币 1000 元 (含1000 元) 。 (4) 重要 提示


1 )凡申 请办理 本基金 “ 定 期定额投 资计 划 ”的 投资 者须首先 开立 本公司 开放 式基金 基 金账户 。 2 )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 划的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即为 基金申 购申 请日 ,并 以该 日(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申购份 额。 投资者 可以 从T+2日 起通过 本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办理 网点、 致电 本公 司客 服电 话或登 录本 公司 网站 查询 其每次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申 购份 额将 在确认 成功 后直 接计 入投 资者的 基金 账户 。 十五、 基金份额的冻 结和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 实施相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十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8 第 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相对低风险和相对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同 业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397 天 以 内 ( 含397 天 ) 的 企 业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以 及 中 国证监会及/ 或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 金的投资,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资 产 配 置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各 类 资 产 的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性 特 征 。在风 险与收益的配比中, 力求降低各类风险, 并争取在控制 投 资 组 合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一)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基金 将 深 入 研 究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 政 策 变 化 趋 势 、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等 ,通过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 充 分 运 用 收 益 率 策 略 与 估 值 策 略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对 各 类 可 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 同时控制组合内资产的平均剩余期限在120天以内。 (二)利率策略 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 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 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判断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 通货膨胀补偿、 流动性溢价、 收益率 曲线等,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并据此动态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 (三)回购配置策略 在 长 期 、 中 期 和 短 期 回 购 资 产 类 属 配 置 层 上 , 强 调 通 过 对 中 长 期 回 购 利 率 波 动 规 律的把握对回购资产进行时间方向上的动态配置策略。 同时根据回购利差进行回购品 种的配置比例调整。 (四)个券选择策略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59 在短期债券的个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含权债券价 值变动策略选择收益高或价值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决策。 (五)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目标之一。 具体而言, 在组合 投 资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在 综 合 考 虑 成 本 收 益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不 同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收 益 率 情 况 , 结 合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期 限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以 及 对 整 体 利 率 市 场 环 境 及 其变动趋势的研究,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 投 资 。 并 且 尽 可 能 的 扩 大 交 易 对 手 方 的 覆 盖 范 围 , 挖 掘 出 利 率 报 价 较 高 的 多 家 银 行 进 行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通过现 金 留 存 、控 制 同 业 存 款 的 比 例 、持 有 高 流 动 性 券 种 、正 向 回 购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等 方 式 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 并且, 在日常投资管理中,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赎现 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未 来 ,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投 资 工 具 的 发 展 和 丰 富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和 更 新 相 关 投 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 基金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等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 、 宏观 策略 部基 于自 上而 下的研 究为 本基 金提 供建 议; 研究 部行 业研 究员 为 行业研 究 与分析 提供 支持 ;固 定收 益部数 量及 信用 分析 员为 固定收 益类 投资 决策 提供 依据; 3 、 固 定 收 益 部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例 会 ,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 结 合 市 场 和 个 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投 委 会 的 决 定 , 参 考 研 究 员 的 投 资 建 议 ,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和 业 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 、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 、 风 险 管 理 部 通 过 行 使 风 险 管 理 职 能 , 测 算 、 分 析 和 监 控 投 资 风 险, 根 据 风 险 限 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进 行 风 险 调 整 业 绩 评 估 , 定 期 与 基 金 经 理 讨 论 收 益 和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0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 票 、 权 证 ; (2)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3)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已 进 入 最 后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期 的 除外; (4) 信用等级在AA+ 级 以 下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债 券 ; (5) 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6)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禁 止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均 不 得 超 过120 天 , 平 均 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 天;


(2 ) 投 资 于 同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及 其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 券 的10%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银 行 存 款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 但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5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低于5% ; (6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 (7 ) 到 期 日 在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 (8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连续3 个 交 易 日 累 计 赎 回20% 以 上 或 者 连 续5 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 以 上 的 情 形 外 ,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20% (9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1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 投 资 于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 (10 )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 四十。 (11 )本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20% ;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1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AAA 以上( 含AAA)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予 以全部卖出; (14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级;


(15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 如果 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 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 并结合基金 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1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40% ; (17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以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除上述第(5 ) 条 以 及 另 有 约 定 外 , 由 于 市 场 变 化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本 基 金 投 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2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 )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拟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 基金采用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调 整 或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期 限计算方法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 Σ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债 券 正 回 购 ×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 / ( 投 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同 业 存 单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剩 余 期 限 在397 天 以 内 ( 含397 天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 券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3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款 ,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协 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银 行 通 知 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 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3 ) 组 合 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是 指 计 算 日 至 债 券 到 期 日 为 止 所 剩 余 的 天 数 ,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可 变 利 率 或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 购 ( 包 括 正 回 购 和 逆 回 购 )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为 该 基 础 债 券 的 剩余期限; (7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对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和转 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以 及 参 与 转 融 通 等 相 关 业 务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4 博时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内 容 , 保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233,377,587.38 55.55 其中: 债券 1,203,377,587.38 54.20 资产支 持证 券 30,000,000.00 1.35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38,301,827.44 15.2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4,132,511.07 28.56 4 其他资 产 14,483,292.09 0.65 5 合计 2,220,295,217.98 100.00 2 报告 期债 券回 购融 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44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 单平 均值。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的 说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融资余 额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 原因 调整期 1 2017-12-20 20.05 巨额赎 回 1 个交 易日 3 基金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3.1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42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过120 天情 况说 明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没有 超 过120 天的 情况 3.2 报 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54.28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 —60 天 13.65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3 60 天 (含 ) —90 天 23.45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 —120 天 6.71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5 120 天 (含 ) —397 天( 含 ) 1.35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99.44 - 4 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240 天情 况说明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没有 超 过240 天的 情况 5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149,714,162.76 6.7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40,036,990.86 10.8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40,036,990.86 10.82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813,626,433.76 36.68 8 其他 - - 9 合计 1,203,377,587.38 54.25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6 6 报告 期末 按摊 余成 本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111711479 17 平 安银 行 CD479 2,000,000 198,864,825.3 1 8.97 2 111707240 17 招 商银 行 CD240 2,000,000 198,281,628.8 4 8.94 3 179949 17 贴 现国 债 49 1,500,000 149,714,162.7 6 6.75 4 170203 17 国开 03 1,300,000 129,981,656.8 6 5.86 5 111785726 17 成 都农 商 银行 CD045 1,200,000 118,750,479.9 0 5.35 6 111781415 17 盛 京银 行 CD163 1,000,000 99,790,692.30 4.50 7 111770446 17 天 津银 行 CD255 1,000,000 99,101,516.92 4.47 8 111713061 17 浙 商银 行 CD061 1,000,000 98,837,290.49 4.46 9 150207 15 国开 07 500,000 50,058,340.17 2.26 1 0 170401 17 农发 01 500,000 49,996,742.13 2.25 7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14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614%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0187% 注:上 表中 “偏 离情 况 ” 根据报 告期 内各 工作 日数 据计算 。 报告期 内负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25% 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超 过 0.25% 。 报告期 内正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0.5%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本货 币市 场基 金正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未超 过 0.5%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 码 证券名 称 数量( 份)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46129 花呗27A1 300,000.00 30,000,000.00 1.35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7 9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9.1 基 金计 价方 法说 明 本基金 采 用 摊余 成本 法计 价,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 成 本列示 , 按实 际利 率并 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其 剩余 期限内 摊销 , 每 日计 提收 益。 本 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账面 份额净 值始 终保 持1.00 元。 9.2 本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 除 17 平安银 行CD479 (111711479 )的 发 行主体 平安 银行 (000001 ) 外, 没有 出现 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 或 在报 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中国银 监会 于2017 年3 月29 日发 布公 告称 , 因 平 安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内控 管理严 重违 反审慎 经营 规则 等原 因, 被中国 银监 会处 以罚 款的 行政 处 罚。 9.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4,266,095.83 4 应收申 购款 217,196.26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4,483,292.09 9.4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8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开始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1 、博 时天 天增 利货 币 A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 ① 净值 收 益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8.25-2014.12.31 1.5021% 0.0070% 0.4771% 0.0000% 1.0250% 0.0070% 2015.1.1-2015.12.31 3.2372% 0.0050% 1.3500% 0.0000% 1.8872% 0.0050% 2016.1.1-2016.12.31 2.4510% 0.0036% 1.3500% 0.0000% 1.1010% 0.0036% 2017.1.1-2017.12.31 3.4584% 0.0010% 1.3500% 0.0000% 2.1084% 0.0010% 2014.8.25-2017.12.31 11.0692% 0.0044% 4.5271% 0.0000% 6.5421% 0.0044% 2 、博 时天 天增 利货 币 B 阶段 份额净值 收益率 ① 净值 收 益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14.8.25-2014.12.31 1.5884% 0.0070% 0.4771% 0.0000% 1.1113% 0.0070% 2015.1.1-2015.12.31 3.4861% 0.0050% 1.3500% 0.0000% 2.1361% 0.0050% 2016.1.1-2016.12.31 2.6960% 0.0036% 1.3500% 0.0000% 1.3460% 0.0036% 2017.1.1-2017.12.31 3.7089% 0.0010% 1.3500% 0.0000% 2.3589% 0.0010% 2014.8.25-2017.12.31 11.9684% 0.0044% 4.5271% 0.0000% 7.4413% 0.0044%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69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 证 券 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博时天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的 非 交 易 日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金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计 价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2 、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 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行重新 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5 个交易日内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 以 内 。 当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正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调 整 到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使 用 风 险 准 备 金 或 者 固 有 资 金 弥 补 潜 在 资 产 损 失 ,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 以 内 。 当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 持 有 投 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编 制 和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3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1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净 收 益 , 精 确 到小数点后第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5 位 四 舍 五 入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是 按 日 结 转 份 额 的 ,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0.001% , 百分 号 内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 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 定 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益小数点后4 位或7 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 以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2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值错误处 理 程 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估;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 作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 予 以 公 布 。 八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3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4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一 、 基 金 收 益 的 构 成 基金收益是指基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 益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 行 存 款 利息收入 以 及 其 他 收 入 。 因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的 节 约 计 入 收 益 。 基 金 净 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红 利 再 投 资 , 免 收 再 投 资 的 费 用 ; 3. 本 基 金 采 用1.00 元 固 定 份 额 净 值 交 易 方 式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每 日 将 基 金 净 收 益( 或 净 损 失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当 日 收 益 参 与 下 一 日 的 收 益 分 配 ,并 定 期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通常情况下, 本基金的收益结转方式为按日结转, 对于目 前暂不支持按日结转的销售机构, 暂采用按月结转的方式。 不论何种支付方式, 当日 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4. 本 基 金 根 据 每 日 收 益 情 况 , 将 当 日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若 累 计 未 结 转 收 益 为 正 值 , 在 收 益 结 转 时 , 为 投 资 人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当 投资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其累计未结转收益将被一并赎回; 若累计未结 转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缩 减 投 资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 当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将 按 比 例 从 赎 回款中扣除,剩余部分缩减投资人的基金份额; 6. 当 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自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赎 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 享 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7.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如因其他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为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体现其持有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将于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当日统一为所有渠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结转相应的基金份额。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 收 益 分 配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5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的7 日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在销售机构支持的每日结转的情况下, 本基金每个自然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 进行收益结转, 每 日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对 于 采 用 按 月 结 转 方 式 的 , 本 基 金每月例行对上一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 结 转 , 每 月 例 行 的 收 益 结 转 不 再 另 行 公 告 。 五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及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见 本 招募说 明书第十 七 部 分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0.33%÷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动于次月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6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如下: H =E× 0.10%÷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动于次月首 日 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为0.25% , 对 于 由B 类降级为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降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适 用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应 自 其 升 级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享 受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费 率 。 两 类 基 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动于 次 月 首日起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性支付登记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 -1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7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8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披 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金招 募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79 3、基金托 管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告 1、本基金 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 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净 收益/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总 额×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 净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 年化 收益 率 采用四 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如果 基金 成 立不足 七日 , 按类 似规 则 计算 。 其 中, 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 截至上 一工 作日(包 括节 假 日)未 结转 份额。 2、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后,基 金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于节 假日 结束 后 第 2 个 自然 日 , 公 告节 假 日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节假 日最 后一 日 各 类 基金份 额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 后首个 工作 日的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3、基金管 理人将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或 自然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 率。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上 述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 的次 日,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 资 产净 值 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下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仲 裁;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1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资产 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 成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25% 或 正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当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成 本法 ” 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连 续 2 个交 易日 出现负 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0.5% 的情 形; 27、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基金 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 审 查 , 并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2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 主要 风险 相比其它基金产品,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人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 包括: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信用风险 金 融 债 和 企 业 债 的 发 行 人 不 能 按 期 还 本 付 息 和 回 购 交 易 中 交 易 对 手 在 回 购 到 期 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2 ) 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在 利 率 上 升 时 ,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价 格 下 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3 )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 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这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4 ) 债 券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 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 通货膨胀风险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3 如果中国今后出现物价水平持续上涨, 通货膨胀率提高, 现金收益基金的投资价 值会因此降低。 (6 ) 政策风险 国家政策发生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变化, 构成本基金的政策风险。 另外, 如果国 家对同业存款利率下调,会使基金的现金投资收益减少,也是本基金的政策风险。 (7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 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 ) 策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 对流 动 性 要 求 较 高 , 这 种 确 保 高 流 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 术 风 险 : 是 指 公 司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而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 3 、流动性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市场的货币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市场利率波动 的 影 响 较 大 , 一 方 面 ,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影 响 基 金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 另 一 方 面 , 在 为 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而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 价 值 的 变 动 及 其 交 易 价 格 的 波 动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及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 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 元 , 每 日 分 配 收 益 。 但 投资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每 日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4 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6 、其他风险 (1 ) 随 着 符 合 本 基 金 投 资 理 念 的 新 投 资 工 具 的 出 现 和 发 展 , 如 果 投 资 于 这 些 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 )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等 产 生 的 风 险 ; (5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6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而带来风险; (7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二、声明 1 、 投资者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国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基金代销机构提供销售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博时天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之日起 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6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基 金合 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且无 需召开 持有 人大 会, 可以 决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同一 类别 的其 他基 金合并 : (1)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的 ; (2) 连续6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合 并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基 金等 方式 。 但 在无 需召开 持有 人大 会的 前提 下, 无 论采 取何 种合并 方式 , 合 并后 各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适 用的 基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及销售 服务 费费 率均不 得高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合 并前 的费 率。 本基 金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时, 其他基 金终 止 , 本基金 存续 ;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金 吸收 合并 时, 其他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终 止;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的基 金时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均终 止。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合并 预公 告 根据涉及 合并 基金的 其他 基金(以 下简 称“其 他基 金” )的 基金合 同约定 ,其 他基金 的 合并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发 布本 基金 拟与 被合并 基金 进 行合并 的预 公告 , 公 告应 包括本 次基 金的 合并 方案 , 同时 需披 露其 他基 金的 名称以 及其 他基 金将召 开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合 并事 项的 事宜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尽快 召开 其他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审议 与本 基金 进行 合并的 事 项。 公告预 公告 的时 间不 得晚 于其他 基金 的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的 发布 时间 。 (2) 基金 合并 公告 1 )若其 他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约定,与 本基 金合并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者 与 本基金 合并 的事 项已 经其 他基金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且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7 就本基 金具 体合 并事 宜,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进行公 告, 向投 资人 披露 合并后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或基 金合 同修 正案 , 明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现 有 持有人 的影 响,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 施前至少 提前 二十个 工作 日就基金 合并 相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3 )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合 并预 公告发 出后 或合并 实 施前( 若无 需发 布合 并预 公 告的) 的合 理时 间内 暂停 本 基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业务 。 (3)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1 )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 金合并的 公告 中,说 明对 现有基金 份额 的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 该期 限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 指定 期限 ” ) 可行 使 选择权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指 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 将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 份 额 ;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 持有的本 基金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 选择 行使上 述任 一一项 选 择权。 4 )除以 下 5) 所述情 形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指定 期限内因 行使 选择权 而赎 回或转 换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 基 金管 理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 )在指 定期限 内,本 基金 可以开放 申购 及/或转 换转 入业务, 但对 该等申 购及/ 或转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 其在 指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 )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没有 作出选 择的 ,视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4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5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保持 不变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 并的,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 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 合同 的约定执 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 合 并后新 基金 的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投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资 范围、 投资 限制、 投资 管理 程序等 执 行 。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具 体 实施, 且无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批准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8 7 、基金 合并完 成后, 基金 管理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定 就 合并后 的基 金情 况予 以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8 、基金 合并失 败后的 处理 方式出现 下列 情形之 一的 ,本基金 合并 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在 本基金 合并 失败 后有 权决 定本基 金继 续存 续或 终止 。 (1) 被合 并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未 通过 合并 方案的 ; (2) 因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致 使本基 金合 并失 败的 。 九、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引 起本 基 金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 本基 金财产 可不 予变现 和分 配 , 并入 其他 基金或 新基 金资 产中 。 本 基金的 债权 债 务 由合并 后的 基金 享有 和承 担。本 基金 清算 的其 他事 项按照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约 定执行 。 博时天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89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同一类 别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 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0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券 ;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为支 付本 基金应 付的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款 项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资产 作为 抵押 进行 融资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1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 净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2 为 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3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 净收益 和7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 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 一) 召开 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但 因涉及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的 除外 ;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4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或销 售服务费 率, 但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的约 定以及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 响的情 况下 收费 方式 ,增 加、减 少或 调整 基金 份额 类别设 置 ; (4)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销售 机构调 整有 关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 业 务的规 则; (5)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6)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7)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律 法规 且对现 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 的情况 下,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或者 调整 现有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及 各类 别的费 率水 平 、 数额限 制和 相关 规则 , 或 者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销售 等,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中 披露 。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 其他 情 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5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由基 金 托 管人自 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 不得 阻碍 、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6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会 方式 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其他方 式 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3个 月以 后 、6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 表的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应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三分之 一( 含三 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 之一 ) 。若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表 决 意 见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小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 时间 的3个 月以 后、 6个月以 内,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7 会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或授 权他 人 代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 络、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 决, 具 体方 式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 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二 分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之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开 会的 情况下 ,首 先由召集 人提 前30日 公布 提案,在 所通 知的表 决截 止日期后2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8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二分 之一 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事 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方之二 以上 (含 三方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 本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本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 金 托管人 授权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99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 日起2 个工作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上 公告。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内 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整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自 决议生 效 之日起 在 指 定媒 体 公 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 金管 理人 、 新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0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1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光华 成立时 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2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 见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债 券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现 金, 期限 在一 年以内 ( 含 一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 回购、中央银行票 据、同 业存单,剩余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的 企业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及/或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未来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基金 的,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 资目 标、 不 改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 基金可 参与 其他 货币 市场 基金的 投资 , 具 体投资 比例 限制 按届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股 票、 权证 ;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 外 ; (4) 信 用等 级在AA+ 级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债 券; (5)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 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6)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 银行 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3 (1)股 票、 权证 ; (2)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 券; (3)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 除 外 ; (4) 信 用等 级在AA+ 级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债 券; (5)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 限在 每个交 易日 均不得超 过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 超过240 天;


(2)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 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10%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 券除外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的 银行 存款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但投 资于有 存款 期限 ,但 根据 协议可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5)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6)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于10% ; (7) 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30% ; (8)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连 续3 个 交易 日累 计赎 回20% 以上或 者连 续5 个交 易日 累计赎 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债券 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20% (9)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20% ,投资 于不 具有基 金托管人 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 款、同 业存 单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5% ; (10)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四十 。 (11)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 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4 (1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模 的10% ;本 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AAA以上(含AAA)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4)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 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 级 ;


(15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 信 用评 级主要 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 如 果对发 行人 同时 有两家 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应 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级 , 并 结合 基金 管理 人内部 信用 评级 进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6)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7)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以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除上述第 (5) 条以及 另有 约定外, 由于 市场变 化或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3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果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3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 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赔偿 责任。 4 、基金 如投资 银行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净 收益 和7日 年化收 益率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复核 。 (三)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 、 (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5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妨 碍基 金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等 公开 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6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定期 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收取 申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 。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基 金名 义在 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营 业网 点开 立存 款账户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该 账户 银行 预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 在 上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 信息变 更过 程 中,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 户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 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7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 构 开 设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金 进 行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和 资 金 的清 算。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件 。 重 大 合同 及 有关凭 证由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人 按 规 定 各自 保 管 至 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 值。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本 基金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计价 , 通过 每日 计算 收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每 份基金份 额净 值始终 保持 在人民币1.00 元,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净 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作 日计算 得出当 日的该 基金 各类基 金份额 的每万 份净 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并 以双方 约定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以 双方 约定 的方式 将复 核结 果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 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8 正。 5 、 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小 数点 后4位 以内 (含 第4位) 或7 日年化 收 益率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3 位 以内 ( 含第3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 为估 值错 误 。 当每 万份基 金净 收 益和7日 年化收 益率 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当错 误偏 差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25%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证监 会 备 案; 当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 理。 6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7日 年化 收 益率数 据 错误 , 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此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计算的 各类基金 份额 的 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数据正 确, 则基金 托管人 对该损 失不承 担责任 ;若 基金托 管人计 算的各 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和7日 年化 收 益率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承 担了 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已承 担的 赔偿 金额 ,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 进行分 配。 7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8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估值 方法 的第3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09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益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作 日内定 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对 于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权 益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后5个 工作 日 内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 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 解决。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 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除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本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博时天天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0 第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 的寄 送服务 1 、 正 常 开 放 期 , 每 次 交 易 结 束 后 , 投 资 者 可 在T+2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的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单 , 或 在T+1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 博 时 快e 通 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本 季 度 有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纸质对账单。 3 、 每 月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所 有 订 阅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 时快e 通 ” 系统网 上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 阅 电 子 对 账 单 ” 邮 件 到 客 服 邮 箱service@bosera.com;也 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 ( 免 长 途 话 费 ) 订 阅 。 二 、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 助 开 户 交 易 : 投 资 者 使 用 建 设 银 行 、 农 业 银 行 、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交 通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 兴 业 银 行 、 浦 发 银 行 、 邮 储 银 行 、 民 生 银 行 、 中 信 银 行 、 光 大 银 行 、 平 安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的 借 记 卡 或 招 商 银 行i 理 财 账 户 、 汇 付 天 下 天 天 盈 账 户 、 支 付 宝理财专户均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 、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所 持 有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等基本资料。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利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 可 以 点 击 基金管理人 网 站 首 页 “ 在线客服 ” ,与 客 服 代 表 进 行 在 线 咨 询 互 动 。 也 可 以 在 “ 您问我答 ” 栏 目 中 , 直 接 提 出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相 应 短 信 服 务 。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万份净收益及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等服务。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1 五、手机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手机访问博时WAP 网 站 (http://wap.bosera.com ) 、 博 时 移 动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http://m.bosera.com ) 和 博 时App 版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 可 以 使 用 基 金理财所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博 时 快e 通 、 客 服 中 心 提 交 信 息 订 制 的 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将 以 电 子 邮 件 、 手 机 短 信 的 形 式 定 期 为 投 资 者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 时 一 线 通 :95105568(免长途 话 费)可享有 投 资 理 财 交 易 的 一 站 式 综合服务: 1 、 自 助 语音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助 语 音 系 统 提 供7 ×24 小 时 的 全 天 候 服 务 , 投 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 、 电 话 交 易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博 时 一 线 通 电 话 交 易 平 台 在线 办理基金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撤 单 等 直 销 交 易 业 务 , 其 中 已 开 通 协 议 支 付 账 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 购 款 项 的 自 动 划 付 。 3 、人 工 电 话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以获得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资 料 修 改 、 投 诉 受 理 、 信息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 等 服 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 十 二部分


其 它应披 露的事项 ( 一) 、 2018 年02 月02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博 时 天 天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2018 年 “ 春 节 ” 假 期 前 暂 停 申 购 、 转 换 转 入 公 告 》 ;


( 二) 、 2018 年01 月29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成 都 华 羿 恒 信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三) 、 2018 年01 月23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货币市 场 基 金 快 速 赎 回 额 度 的 公 告 》 ;


( 四) 、 2018 年01 月2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告了《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4 季 度 报 告 》 ;


( 五) 、 2018 年01 月19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2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宁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六) 、 2017 年12 月29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前 海 汇 联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 七) 、 2017 年12 月26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告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额度的公告》 ;


( 八) 、 2017 年12 月22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告了《关于博时天天增利基金新增安信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 九) 、 2017 年12 月13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天 天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增 加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


( 十) 、 2017 年12 月06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龙 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 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0171204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


( 十 一) 、 2017 年11 月24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通 华 财 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十 二) 、 2017 年11 月23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江 西 正 融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暂 停 代 理 博 时 天 天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A 类份额销售业务的公告》 ;


( 十 三) 、 2017 年11 月2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洪 泰 财 富 ( 青 岛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十 四) 、 2017 年11 月20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 十 五) 、 2017 年11 月16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大 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


( 十 六) 、 2017 年10 月2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公告了《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2017年第3 季 度 报 告 》 ;


(十七) 、 2017 年10 月09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3 上公告了《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 号 ( 摘 要 ) 》 ;


(十八) 、 2017 年09 月27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十九) 、 2017 年09 月25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深 圳 盈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二十) 、 2017 年09 月22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加其费率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 ;


(二十 一) 、 2017 年09 月0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联 储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


(二十 二) 、 2017 年08 月31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博 时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增 加 弘 业 期 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 告 》 ;


(二十 三) 、 2017 年08 月29 日 , 我 公 司 分 别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 关 于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暂 停 代 理 博 时 天 天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A 类份 额 销 售 业 务 的 公 告 》 ;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明书 。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博时 天 天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募 集 的 文件 (二) 《博时天 天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博时天 天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博时天天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114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六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博 时 天 天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之 法律意见 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