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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A(003250)

融通通尚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宝 医 药 生 物 优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宝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中 国建 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 会 2011 年 7 月 15 日 证监 许可[2011]1115 号 文核 准 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华宝 医 药生物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 招 募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投资 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 值 会因 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 因 素产 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产 品特性, 并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成 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 于 基 金投 资人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产 生的 流 动 性 风险, 基 金 管理 人在 基 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产 生的基 金管 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 定风险,等等。 投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策前,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8 年 2 月 2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 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 服 务机 构 ................................................................................................................. 17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1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2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33 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1 十、基 金的 投资 ..................................................................................................................... 4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5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6 十三、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57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2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4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6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7 十八、 风险 揭示 ..................................................................................................................... 71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6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91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6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9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0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1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其他有 关规定 及《 华宝 医药 生物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编写 。





本 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华宝 医药 生物 优选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 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医药 生物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 华宝 医药 生物优 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及对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指《 华宝 医药 生物优 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宝 医药 生物 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托管协 议: 指《 华宝 医药 生物优 选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销售 办法 》 : 指《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运作 办法 》 : 指《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登记 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登记、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登记 机 构: 指办理本 基金 登记业 务的 机构。本 基金 的 登记 机构 为 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华宝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理本 基 金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投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军人 证件 等有效 身份 证件的中 国公 民,以 及 符 合法律法 规 规定的条 件或 中国证 监会 批准的其 他可 以投 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可 以投 资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 的 、在中 华人 民共和国 境 内合法登记 并 存续 或 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 的企业 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现 时有 效的相 关法 律法规规 定可 以投资 于中 国境内证 券 市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基 金合 同 之规 定召 集、召开 并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合 法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 的会 议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12 年2 月28 日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申 请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卖出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 的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 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进行 投资 时,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基 金管 理人委 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 他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直销机 构: 指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代销机 构 :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 金 代销业务 资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协议 ,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柜台 及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基金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直销 机构 的直 销E 网金 及代销 机构 的网 上交 易系 统 指定媒 介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登记 机 构为 基金投 资者 开立的记 录其 持有的 由该 登记 机构 办 理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 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 日 T+n 日 :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息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 用 的节约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款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所 得的基金 单 位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地 方性法规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 以及 其他对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无法 预见、无 法抗 拒、无 法避 免且在本 基 金合同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使本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无法全 部或 部分 履行 本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件, 包 括但不限 于洪 水、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火灾 、 政府征用 、没 收、 恐 怖袭 击、传染 病传 播、 法 律法 规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49% 的 股份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1) 董事 会成 员


孔祥清 先生 , 董事 长, 硕士 , 高 级会 计师 。 曾 任宝 钢计 财部资 金处 主办 、 主管 、 副 处长,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 资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法兴 华宝 汽车 租赁 (上海 )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华宝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华宝 都鼎 (上海 )融 资租 赁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太平 洋保 险(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Michael Martin 先 生, 董 事,博 士。 曾 任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律 师助理 ; 第一波士 顿银行 董事总 经 理;瑞银 证券董 事总经 理 ;Brooklyn NY Holdings 总裁;现 任美 国华平 投资 集团 全球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全 球金 融行 业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美国 Financial Engines 董 事、 加拿 大 DBRS 董事 、美 国Mariner Finance 董事 。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 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加 拿大) 分析 师; 花 旗银行 (香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港) 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 融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上 海灿谷 投资 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公 司董 事。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 海分行 行长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陈志宏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曾 任毕 马威 会计 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 普 华永 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 集团中 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监事 会成 员 朱莉丽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 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 现 任美 国华平 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监事, 本科。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 亨银 行(中 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生 银行 工作 ,现 任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风控 合规 部总经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华 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王波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总监 兼 战略策 划部 总经 理。 (3)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 理人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参 与公 司的筹 建工 作,先后 担任 公司清 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副 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 任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欧江洪先 生, 副总经 理, 本科。曾 任宝 钢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钢 集团成 本管 理处主管 、 宝钢集 团办公 室(董 事会 办公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宝钢集 团办公 厅秘书 室主 任、华 宝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事 部总 经理 、 党 委组 织部部 长 , 党 委办公 室主 任、 董事 会秘 书 等职务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光磊先 生, 硕士 。曾 在汇 添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 投资研 究部 高级 行业 分析 师。2012 年10 月加 入华 宝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任 基金 经理 助理 。2014 年6 月 兼任 华宝 行 业精选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2015 年4 月起 任华 宝品 质生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9 月起 兼任 华宝 医 药生物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宝医 药 生 物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为 王 智 慧 先生, 任 职 时 间 为 2012 年2 月至2015 年 11 月。范红 兵先生,任职 时 间为 2012 年2 月至 2016 年9 月。 3 、权益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总 监 、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高端制 造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 宝国 策导 向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未 来主 导产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闫旭女 士 , 投 资总 监、 国内 投资部 总经 理 、 华 宝行 业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宝收 益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华宝 稳健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华宝智 慧产 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宝康 消费品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品质生 活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华 宝核 心优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蔡 目 荣 先生 , 国内 投 资部副 总 经 理、 华 宝多 策 略增长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 理 、 华宝资 源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依法募 集本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6 、编 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 基金 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金 法 》 、 《 证券 法 》 、 《 运作办 法 》 、 《 销售 办 法》 、 《信息 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 本着谨 慎 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牟 取最大 利益 ;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 )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 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 效 性 原则 。 通过 设 置科学 清 晰 的操 作 流程 , 结合程 序 控 制, 建 立合 理 的内控 程 序 , 维护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营 销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 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 在此基 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惯 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 慎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核 心是 风 险控 制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制订 要 以审慎 经 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 风 险控 制 要求 不 相容职 务 分 离、 建 立完 善 的岗位 责 任 制和 规 范的 岗 位管理 措 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 司总经 理提 名, 董事 会聘 任 ,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 意。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 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 稽 核部 和 风险 管 理部负 责 调 查评 价 公司 内 控制度 的 健 全性 、 合理 性 ;负责 调 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 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7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16,920.67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7,283.62 亿 元,增 幅3.47% 。 上半 年, 本 集团 实现利 润总 额 1,720.93 亿 元, 较 上年 同期 增长1.30% ; 净利 润较 上年同 期增 长3.81% 至 1,390.09 亿元 ,盈 利水 平实 现平稳 增长 。 2016 年, 本集 团先 后获 得 国内外 知名 机构 授予 的 100 余项 重要 奖项 。 荣获 《欧 洲货币 》 “2016 中 国最 佳银 行” , 《环 球金 融》 “2016 中国 最佳消 费者 银行 ” 、 “2016 亚太 区最 佳 流动性 管理 银行 ” , 《机 构投资 者》 “人 民币 国际 化服务 钻石 奖” , 《 亚洲 银行家 》 “ 中国 最佳大 型零 售银 行奖 ” 及 中国银 行业 协会 “年 度最 具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奖” 。 本集 团在 英国 《银行 家》2016 年“ 世界 银行 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资 本总 额继 续位 列全 球第 2 ;在 美 国《财 富》2016 年 世界 500 强排 名第22 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理财信托 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 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跨境 托管运营 处、 监督稽 核处 等 10 个 职能 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 管服 务上海 备份 中心 , 共有 员 工 220 余人 。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 制审 计,并 已经 成 为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总 经理, 曾先 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并在 总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授信 审批 部担 任领 导职务 。 其 拥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京 市分 行国 际部 、 营 业部 并 担任副 行长 , 长 期从 事信 贷业务 和集 团客 户业 务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理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行 总行 投资部 、委 托代理部 、 战略客 户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黄秀莲 ,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 曾 就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 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原玎 ,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户 为中心 ” 的 经营 理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 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责 , 切 实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 资产 委托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 增加 ,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 基金、 保险 资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至 2017 年二 季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759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得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 中 国 建设银 行连 续 11 年 获得 《 全球托 管人 》 、 《 财资 》 、 《环 球金 融》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 、 “中国 最佳 次托 管银 行” 、 “最 佳托 管专 家——QFII ” 等 奖项 , 并 在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 评为中 国市 场唯 一一 家“ 最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 严 格监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及 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 制制 度、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务操 作区 专门 设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 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自 行开发 的 “ 新一 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在日 常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新一 代托管 应用 监督 子系 统 , 对 各基金 投资 运作 比例 控制 等情况 进 行监控 ,如发 现投资 异常 情况, 向基金 管理人 进行 风险提 示,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实 , 督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 常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指令 要素 等内 容进行 核查 。 3. 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法合 规性 和投 资独 立性 等方面 进行 评价 ,报 送中 国证监 会。 4. 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 电 话或书 面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e 网金 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等业 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 址:www.fsfund.com 。


2、 代销 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 www.95599.cn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电 话:95566 公司网 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电 话:95533 公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绒线 胡 同 28 号天 安国 际 办公楼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王 志刚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系人 :王 星 客户电 话:95541 公司网 址:www.cbhb.com.cn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客户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bank.pingan.com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周 志杰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1)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王 晓琳 客户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bank.ecitic.com (12)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杨 天枝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云际道 立达 公 寓F 座 渤海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星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http://www.ewww.com.cn (14)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系人 :金 夏 客户电 话: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1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崔 少华 联系人 :奚 博宇 传真:27-85481900 客户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16)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刘 熠 传真:862168767981 客户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址:www.tebon.com.cn (17)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电 话:95360 公司网 址:www.nesc.cn (18)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 场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黄 静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电 话:95503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19)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0)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郭 晶晶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电 话:95330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21)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姚 巍 传真:021 -22169134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客户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3)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 弢 客户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址:www.guodu.com (24)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联系人 :吕 卓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电 话:400-910-1166 公司网 址:www.cicc.com (2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钟 伟镇 联系电 话:021-38032284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电 话:95521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26)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红岭 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27)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户电 话: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2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李 楠 客户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29)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邮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客户电 话:400-196-6188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3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邮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联系人 :王 怀春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31)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0327 室 法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传真:0551-65161600 客户电 话:953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32)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邮编: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电 话:400-820-9898 ,021-38929908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3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户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4)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马 艺卿 客户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3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电 话:400-666-2288 公司网 址:www.jhzq.com.cn (36)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韩 秀萍 传真:010-85127917 客户电 话:400-619-8888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37)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传真:0755-82435367 客户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3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韩 笑 传真:0351 -8686619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户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39)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 大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传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户电 话: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40)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楼 邮编:200031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电 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 址: www.swhysc.com (41)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人 :张 煜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电 话:400-8096-096 、95355 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42)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付 婷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电 话:95321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兴业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客户电 话:95562 公司网 址:www.xyzq.com.cn (4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辛 国政 客户电 话:95551 、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45)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黄 婵君 传真:0755-82943227 客户电 话:4008895565 或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4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孙 超 传真:0791-86789414 客户电 话:95335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47)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zts.com.cn (48)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电 话:95532 或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9)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许 梦园 客户电 话:400-8888-108 、95587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50)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电 话:400-990-8826 公司网 址:www.citicsf.com (51)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马 静懿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陈 平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53)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1 楼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李 鹏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5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联系电 话:400-700-9665 客户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5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联系电 话:400-920-0022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户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licaike.com (56)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客户电 话:400-817-5666 (57)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电 话:400-820-5369 公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58)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7 层 客户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址:http://8.jrj.com.cn (59)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客户电 话:4000988511 公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60)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客户电 话:4000-466-788 公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61)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客户电 话:4008219031 公司网 址:www.lufunds.com (62)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联系电 话:400-820-0025 客户电 话: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3)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6F


联系电 话:4000-776-123 客户电 话:4000-77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64)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户电 话:95177 公司网 址:www.snjijin.com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65)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系人 :杨 苗苗 客户电 话: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6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电 话:400-1818-188 客户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7)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系人 :张 丽琼 联系电 话:4008-773-772 客户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68) 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有 限公 司 客户电 话:021-50810673 公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69)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客户电 话:400-821-0203 (70)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客户电 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www.xincai.com (71)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联系电 话:400-6099-200 客户电 话:400-6099-200 公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72)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客户电 话:400-684-0500 公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73)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电 话:400-600-0030 客户电 话:400-600-0030 公司网 址:www.bzfunds.com


(7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客户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75)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客户电 话:020-89629099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 黎 明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曹 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曹阳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六 、 基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11 ]1115 号 《 关于 核准华宝兴业医药生 物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核准,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募 集期 从 2012 年 1 月 30 日起 , 至 2012 年 2 月 24 日止, 共 募集 554,397,242.54 份基 金 份额 ,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7,716 户。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七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2 月 28 日生效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连 续20 个 工作 日 出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之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八 、 基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非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管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 构进 行,本 基金 的销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代销 机构 , 并予以 公告 、 向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定 的代 销 机构开 通电 话 、 传真 或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 人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具体 办 法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公 布时 间 为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12 年 4 月6 日 起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赎 回 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 受理 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 以 份额 申请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和 后端 申购 费率 ; 4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不 成立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和销 售机 构等 不承 担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 任何 损失。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 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 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 对 该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 有效申 请 , 投 资人 应当 在 T+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尽快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 如经其 查询 发现 确认 的信 息与其 提交 申请 中所 记载 的相应 信息 存 在任何 不一 致之 处, 应于 五个工 作日 内向 相应 销售 机构提 出 , 否 则由此 导致 的任何 损失 , 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申 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的确认 以登记 机 构或 基金 管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投资人交 付申 购款项 ,申 购成立。 登记 机构确 认基 金份额的 , 申购生 效 。 若 申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立 。 若申购 不成 立或无 效 ,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销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申 购款 项本 金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 机构等 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等 任何 损失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 赎 回成 立 。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 赎 回生 效 。 投 资人T 日提出 的赎 回申 请被 确认 有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款 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 代 销机 构销 售网 点、 代销机 构网 上交 易系 统和 直销 e 网 金每 笔认 购最 低 金额为 1 元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投 资人在 直销 柜台 首次 认购 最低金 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追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 元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 已 有认购 本基 金 记 录的 投资 人 不受 首次 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直 销网 点进 行 交 易要 受直销 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单 笔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合 理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六) 申购 、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 申 购份 额 、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 按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 的费用 后 , 以 申请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申购费 用 、 净 申购金 额的 计算按 四舍 五 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申购份 额的 计 算 结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本 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申 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本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费 用和 净 申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 定 T 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1.086 元, 某投 资人 当日 申 购本 基金 10 万元 , 对应的 本 次 前端 申购 费率 为 1.50% ,该投 资人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0% )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 =90720.23 份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即:投 资人 投 资 10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86 元 ,可得 到 90720.23 份 基金 份额 。 2 、 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的金 额, 赎回 净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的金 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单位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 三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1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 ×1.150=115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 ×0%=0 元 赎回金 额=11500-0=115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三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15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1,500 元。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 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 适 用费 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表如 下: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2) 赎回 费随 基金 持有 时 间的增 加而 递减 ,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7 日 1.50%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大于等 于7 日,小于 30 日 0.75% 大于等 于 30 日 ,小 于1 年 0.50% 大于等 于1 年, 小 于2 年 0.25% 大于等 于2 年 0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申 购人承 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 销 售 、 登记 等各 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对于 收取 的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的 赎回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全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于 收取 的持 续持 有期大 于等 于 30 日的 投资 人的赎 回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低 于其 总 额的 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结 算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和 调 低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三 个工 作日 之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况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经相 关代 销机构 同意 后 , 针对 投资 者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投资者 适当 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换 费率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 经 基 金销 售 机构 同 意,基 金 投 资者 提 出的 申 购和赎 回 申 请 , 在 基金 管 理人规 定 的 时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 投 资者T 日 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登 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 日 起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 、 投 资者T 日 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 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 应的登记 手 续。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 律法规 允 许 的范 围 内 , 对 上述登记 办 理时 间 进行 调 整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连 续两 个 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延期 支付 最长 不得 超过 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 工作 日 ,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投 资 人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 予以 公告 。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 的前提 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的 ,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 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2 日在 指定媒 介 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十三)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而产 生的 非交易 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 合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 管 理 人 在相 关 公 告 或更 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中 所 规定 的 定 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 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记 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 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和 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转 出基金 正常 赎回时的 赎回 费率收 取费 用。其 中 25% 归转出 基金 基金财产 , 其余作 为登记 费 和相 关的 手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 (T 日) , 并 在 T+1 工 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人可 在 T+2 工 作日 及之后 到其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网点 进 行成交 查询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遵循"先 进先 出"的 原则 , 即 份额 注册 日期 在前 的先 转换出 , 份额注 册日 期在 后的 后转 换出 , 如 果转 换申请 当日 , 同 时有 赎回 申请的 情况 下, 则遵 循先 赎 回后转 换的 处理 原则 。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 收 益增长 基金 、 先 进成 长基 金、 行 业精 选基 金 、 大 盘精 选基 金、 增强 收益债 券基 金、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中证 100 指 数基金 (前 端收 费模式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 金 、 新兴 产业 基金 、 可转 债基 金、 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 金、 资 源优选 基金 、服务 优选基 金 、创 新优 选基金 、生态 中国基 金 、 量化对 冲基金 、 高端制 造基 金 、 品 质生 活 基金 、 稳 健回 报基 金 、 事 件 驱动基 金 、 国 策导 向基 金 、 新价值 基金 、 万物互 联 、转 型升级 基金 、核心 优势基 金 、新 活力 基金、 未来主 导产业 基金 、新起 点基金 、 新飞跃 基金 、 智 慧产 业基 金、 第 三产 业基 金、 红利 基 金 C、 新优 享基金 、 价值 发 现基金 转出 , 单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 份 , 从 现金 宝 A/B 转 出, 单 笔转 换申 请份 额不 得 低于 100 份 。 因为转 换等 非赎 回原 因导 致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该 基金 最低 保留份 额数 量限 制的 ,登记 机构 不作 强制 赎回 处理 。 (九) 基金 转换 的登记 1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2 、基 金登记 机 构在 T+1 日 内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转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 成功后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 的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登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迟 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予 以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 可抗 力; (2)


货 币市 场工 具主 要 交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市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 有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某 笔转 换;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十 、 基金的投资 ( 一)投 资目 标 把握医 药生 物相关 行业 的 投资机 会, 力争 在长 期内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获 取超 额回报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A 股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需 符合中 国证 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本基金的 股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 的 60 %-95% ,其 中,投资 于医 药生物 相关 股票的 比 例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80% 。 现金、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 金资产 比例 为 5% -40% , 其 中,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 其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 三)投 资策 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究 , 对 相关 资产 类别 的预期 收益 进行动 态跟 踪, 决定 大类 资产配 置比 例。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过程 中 , 本基金 主要 考虑 以下 三类 指标: (1 ) 宏观 经济 方面 : 季 度 GDP 增速、 消费 价格 指数 、 采 购经理 人指 数、 月度 工业 增加值 、 工 业品 价格 指数 、 月度 进出 口数 据以及 汇率 等因 素; (2 ) 宏观经 济政 策方 面: 与证 券市场 相关 的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和 产品 政策等 ; (3 )市 场流 动性 方面: 市场 资金 的供 需等 。 2 、子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所涉 及的 医药 生物 相关子 行业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个 : 化 学原 料药 、 化 学 药制剂 、 中 药饮片 、 中 药 制剂、 医疗 器械、 医药商 业、 医 疗服 务、 生物 制药 和生 物农 业 等。 未来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行 业发 展的 新进展 , 在 不违 反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对 所包 含的 子行业 进行 调整 。 医药生 物相 关的 各个 子行 业由于 所处 的商 业周 期不 同, 面临 的上 下游 市场 环境 也各不 相 同, 因此 , 其 相关 行业 表 现也并 非完 全同 步, 在不 同子行 业之 间进 行资 产配 置有助 于提 高基 金组合 的总 体收 益, 配置 过程中 需要 考虑 的具 体因 素如下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 政策 因素 医药生 物各 子行 业本 身具 有弱经 济周 期的 特性 , 但 是却与 政府 政策 高度 相关 。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密切 关注 政府 社会 保障 、 行 政管 制等政 策因 素的变 化 , 提 前做出 预判 , 积 极配 置于 政 策受益 大的 子行 业。 (2) 经济 社会 因素 随着 人均 收入 水平 的提 高 ,人口 数量 和年 龄结 构等 因素的 变化 ,而 出现 的消 费结构 和 消费习 惯的 变化 , 都 会对 医药生 物子 行业 的发 展产 生深远 的影 响。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动态 的跟 踪这些 变化 ,积 极配 置于 在各个 阶段 增长 速度 高的 子行业 。 (3) 市场 需求 因素 中短期 内, 各个 子行 业所 面临的 市场 需求 弹性 也各 有不同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分析短 期宏 观经济 形势 , 及 子行 业产 品价格 变化 的基 础上 , 积 极配置 于各 个阶 段预 期收 益率较 高的 子行 业。 (4) 技术 发展 因素 技术变 革与 创新 是医 药生 物行业 企业 长期 发展 的重 要驱动 力 , 医 药生 物行 业各 个子行 业 由于所 处的 生命 周期 不同 , 技术创 新对 不同 子行 业的 影响程 度以 及各 个子 行业 的技术 创新 能 力都有 差异 , 本 基金 将深 入分析 相关 子行 业的 技术 发展趋 势及 进展 , 重 点配 置技术 水平 较高 以及处 于技 术变 革节 点的 企业。 3 、个 股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医 药生 物类 的上 市公司 分为 以下 两类 : 一类 为以医 药生 物相 关业 务为 主业的 上 市公司 ;另 一类 为当 前医 药生物 业务 非主 业但 是未 来可能 成为 其 主 要利 润来 源的上 市公司 。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两类 公司 分别进 行系 统地 分析 ,最 终确定 投资 标的 股票 ,构 建投资 组合 。 (1) 以医 药生 物业 务为 主 业的上 市公 司 对于以 医药 生物 业务 为主 业的上 市公 司, 本基 金将 依靠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方法。 定量的 方法 包括 分析 相关 的财务 指标 和市 场指 标, 选择财 务健 康 , 成长 性好 , 估 值合 理 的股票 。具 体分 析的 指标 为: 1 )成 长指 标: 预测 未来 两 年主营 业务 收入 、 主营 业 务利润 复合 增长 率等 ; 2 )盈 利指 标: 毛利 率、 净 利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等; 3 )价 值指 标:PE 、PB 、PEG 、PS等。 定性的 方法 则是 结合 本基 金研究 团 队 的案 头研 究和 实地调 研 , 深 入分 析企 业的 基本面 和 长期发 展前 景, 及短 期重 大影响 事件 ,精 选符 合以 下一项 或数 项定 性判 断标 准的股 票: 1 )技 术研 发能 力强 技术研 发能 力是 医药 生物 企业的 核心 竞争 能力 之一 , 本基 金将 重点 投资 研发 能力强 , 对 市场需 求反 应迅 速, 能够 根据市 场需 求的 变化 及时 调整产 品结 构, 开发 新产 品的上 市公司 ; 2 )营 销能 力强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公司拥 有较 为完 善的 销售 体系, 能够 高效 的整 合内 部销售 资源 并管 理外 部销 售渠道 。 善 用公共 媒体 宣传 公司 品牌 和产品 ,且 营销 团队 稳定 。 3 )产 品具 有竞 争优 势 公司产 品处 于该 类产 品生 命周期 的前 期阶 段 , 在 相关 的 细分 行业 中具 有显 著的 竞争优 势 , 受到消 费者 的认 可, 并且 这种优 势可 以在 较长 时间 内得以 保持 。 4 )公 司治 理结 构稳 定高 效 公司具 有完 善的 法人 治理 结构稳 定明 晰 , 且 拥有 一支 高效稳 定的 管理 团队 , 在战 略管理 、 生产管 理、 质量 管理 、技 术管理 、成 本管 理等 方面 具有明 显并 且可 持续 的竞 争优势 。 5 )公 司具 有垄 断优 势 公司在 技术 、 营销 、 产 品 、 监 管等领 域具 有同 业公 司一 定时期 内所 无法 企及 的垄 断优势 , 保证公 司可 以再 较长 时期 内获得 高于 行业 平均 水平 的利润 水平 。 6 )有 正面 事件 推动 公司由 于整 体上 市、 优质 资产注 入、 并购 重组 等因 素,而 获得 外延 式成 长的 契机。 (2) 与医 药生 物密 切相 关 的上市 公司 部分上 市公 司虽 然主 营业 务并不 属于 医药 生物 相关 行业 , 但 是却 与医 药生 物有 着密切 的 联系。 如: 公司 涉足 医药 生物领 域, 且相 关业 务成 长迅速 , 有 望为 公司 总体 业绩作 出重 要贡 献;或 未来 医药 生物 业务 有望成 长为 公司 的主 营业 务等。 对于此 类上 市公 司, 除了 使用(1) 中提 到的 定量 和 定性分 析方 法外 ,还 会重 点关注 该 公司的 业务 构成 指标 和行 业占比 指标 , 分 析公 司主 营业务 与医 药生 物相 关业 务的比 例; 医药 生物相 关业 务产 生的 利润 占比; 以及 该公 司 医 药生 物相关 于业 务未 来的 成长 性等。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的方 法确定 投资 组合 久期 , 结合 自下而 上的 个券 选择 方法 构建债 券 投资组 合。


首先 , 本 基金 将密切 关注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走势 与我 国财政 、 货币 政策动 向 , 预测未 来利 率变动 走势 ,自 上而 下地 确定投 资组 合的 久期 。


其次 , 债 券投 资组合 的构 建与调 整是 一个 自下 而上 的过程 , 需综 合评价 各券 收益率 、 波 动性、 到期 期限 、 票 息、 赋税条 件、 流动 性、 信用 等级以 及债 券持 有人 结构 等决定 债券 价值 的影响 因素 。 同 时, 本 基金 将运用 系统 化的 定量 分析 技术和 严格 的投 资管 理制 度等方 法管 理 风险, 通过 久期 、 平 均信 用等级 、 个 券集 中度 等指 标, 将 组合 的风 险控 制在 合理的 水平 。 在 此基础 上, 通过 各种 积极 投资策 略的 实施 ,追 求组 合较高 的回 报。 主要 运用 的策略 有: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环境 的深 入研究 , 预 期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趋 势, 结合 基金 未来现 金流 的分析 , 确定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 如果预 测未 来利率 将上 升 , 则可 以通 过缩短 组合 平 均 剩余期 限的 办法 规避 利率 风险, 相反 ,如 果预 测未 来利率 下降 ,则 延长 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赚取利 率下 降带 来的 超额 回报。


(2) 估值 策略


通过比 较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和市场 价格 而做 出投 资决 策。 当 内在 价值 高于 市场 价格时 , 买 入债券 ;当 内在 价值 低于 市场价 格时 ,卖 出债 券。


(3) 利差 策略


基于不 同债 券市 场板 块间 利差而 在组 合中 分配 资产 的方法 。收 益率 利差 包括 信用利差 、 可提前 赎回 和不 可提 前赎 回证券 之间 的利 差等 表现 形式。 信用 利差 存在 于不 同债券 市场 , 如 国债和 企业 债利 差、 国债 与金融 债利 差 、 金融 债和 企业债 利差 等 ; 可提 前赎 回和不 可提 前 赎 回证券 之间 的利 差形 成的 原因是 基于 利率 预期 的变 动。


(4) 互换 策略


为加强 对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 在卖 出组 合中 部分 债券 的同时 买入 相似 债券 。 该 策略可 以用 来达到 提高 当期 收益 率或 到期收 益率 、提 高组 合 质 量、减 少税 收等 目的 。


(5) 信用 分析 策略


根据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阶 段,分 析债 券发 行人 所处 行 业发展 前景、 发展 状况、 市 场地位 、 财务状 况、 管理 水平 和债 务水平 等因 素, 评价 债券 发 行人的 信用 风险,并 根据 特 定债券 的发 行 契约, 评价 债券 的信 用级 别, 确定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 5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 结 合期 权定价 模型 和我 国证 券市 场的交 易 制度估 计权 证价 值, 主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杠 杆策略 、价 值挖 掘策 略、 获利保 护策略 、 价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有保 护的 认购 权证 策略、 买入 保护 性的 认沽 权证策 略等 。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80% 中证 医药 卫生 指数+20% 上证 国债 指数 。 中证医 药卫 生指 数是 中证 指数有 限公 司编 制的 中证 行业系 列指 数中 的一 只 , 该 系列指 数 旨在反 映沪 深A 股中 不同 行业公 司股 票的 整体 表现 , 将中 证 800 指数 800 只样 本股按 行业 分 类标准 分 为10 个行 业, 再 以各行 业全 部股 票作 为样 本编制 指数 ,形 成 10 条 中 证行 业指 数。 上证国债 指数 是以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 的所有 固定 利率国债 为样 本, 按照 国债 发行量 加 权而成 。它推 出的目 的是 反映我 们债券 市场整 体变 动状况 ,是我 们债券 市场 价格变 动的" 指 示器"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指数 不适 用本 基金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进行 适当 的程序 变更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其中 , 若 变更 涉 及本基 金投 资范 围或 投资 策略的 实质 性变 更 , 则 基金 管理人 应就 变更 事宜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案 。若变 更事宜 对基 金投资 无实质 性影 响(包括 但不 限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于编制 机构变 更、指 数更 名等), 则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取得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应至 少提 前 30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 披露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 风险 收 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 其长 期平 均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 金,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 ( 六)投 资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且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2 、投 资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 的固有 特点 ,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 (2)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6) 本 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60 %-95% , 其中 , 投资 于医 药生 物 相关股 票 的比例 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80%。 现 金、 债 券资 产及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5% -40% , 其中 ,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5% ; (7)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4)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以 达到标 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七) 基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九)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10,833,876.33 80.22 其中: 股票


310,833,876.33 80.2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7,499,529.16 9.68 8 其他资 产


39,133,994.09 10.10 9 合计





387,467,399.58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8,200,520.93 72.40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16,143.20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2,212,859.38 5.7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7,942.76 0.00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34,112.55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32,323.20 0.0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10,319,974.31 2.6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0,833,876.33 80.89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 港股 通 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56 中国医 药 1,433,764 35,686,385.96 9.29 2 000661 长春高 新 170,523 31,205,709.00 8.12 3 600062 华润双 鹤 702,709 17,392,047.75 4.53 4 600276 恒瑞医 药 215,394 14,857,878.12 3.87 5 002019 亿帆医 药 623,734 13,878,081.50 3.61 6 600196 复星医 药 264,539 11,771,985.50 3.06 7 002737 葵花药 业 355,227 10,948,096.14 2.85 8 000538 云南白 药 98,997 10,076,904.63 2.62 9 002001 新和成 264,449 10,064,928.94 2.62 10 600521 华海药 业 294,900 8,882,388.00 2.31 4 、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 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医 药生 物基 金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持 仓前 十名 证券中 的复 星医 药(600196) 于2017 年3 月 2 日 收到 美国 食品 药品监 督管 理局 的警 告 。 因 控股子 公司 重庆 医药 工业 研究院 实验 室 数据规 范性 不足 。对 其出 具警告 信, 并提 出整 改要 求。 医药生 物基 金截 至2017 年12 月31 日持 仓前 十名 证券 中的华 润双 鹤(600062) 的 控股孙 公 司浙江 新赛 科 于2017 年8 月2 日 收到 国家 发展 和改 革委员 会的 处罚 决定 。因 其滥用 国内 医 药级异 烟肼 原料 药市 场支 配地位 。 责 令浙 江新 赛科 停止滥 用市 场支 配地 位的 违法行 为, 对浙 江新赛 科其 处 以2016 年 度 相关市 场销 售额 人民 币 1,447.58 万 元百 分之 二的 罚 款, 计人 民币 28.9516 万元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进 一步 了解 和分析 ,认 为上 述处 分不 会对公 司的 投资价 值构 成实 质性 影响 , 因此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上述 证券的 投资 判断 未发 生改 变。 报 告 期内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其余 八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在 本报 告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09,682.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8,070,378.0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51.04 5 应收申 购款 756,984.4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9,133,994.09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所列 数据 未经审 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2/02/28-2012/12/31 11.60% 1.01% 4.77% 1.05% 6.83% -0.04% 2013/01/01-2013/12/31 33.96% 1.49% 23.66% 1.20% 10.30% 0.29% 2014/01/01-2014/12/31 2.26% 1.15% 9.16% 0.88% -6.90% 0.27% 2015/01/01-2015/12/31 53.02% 2.76% 36.31% 2.09% 16.71% 0.67% 2016/01/01-2016/12/31 22.56% 0.74% 11.13% 0.62% 11.43% 0.12% 2012/02/28-2016/12/31 121.18% 1.63% 95.58% 1.28% 25.60% 0.35%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 华宝 医 药生 物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12 年2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注: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自基金 成立 日期 的 6 个月 内达到 规定 的资 产组 合 , 截至 2012 年 8 月 28 日, 本基 金已 达 到合同 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十 二 、 基 金 的 财产 (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权 、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 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产 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十 三 、 基 金 财 产的 估 值 (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估 值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 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 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 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法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 门 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估 值程 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开放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基金 管理人每 个开放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 数点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记 机 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的 ,由 基金登记 机 构进行 更 正,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 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如 出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 紧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 四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基金 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基金费 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基 金未分 配利 润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 人 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投 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按 除 息日 的单 位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3 、 在符 合有 关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 本基 金收 益每年 最多 分 配 6 次 , 每 次基金 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单 位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6 、 基金 红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不 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7 、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值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 即可 供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 日) 以及该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 分 配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 分配方 式、 支 付方式 等内 容。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 序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 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在 收益 分配 方案 公布 后 ,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具体 方 案的规 定 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 六)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更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 处对 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 过基 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 变更 进行分红 方式的 选择 , 基金 分红 方式 变更确 认后 对该 销售 机构 账户内 托管 的该 基金 品种 全部份 额 有 效 。 投资人 未作 基金 分红 方式 选择 的 情况 下 , 分红 方式 根据第 ( 三) 条第5 项 所 述的默 认分 红方式 确定 ,否 则不 再适 用 第( 三) 条 第5 项 所述 的默认 分红 方式 规则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讼 费;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开户 费及 账户 维护 费; 9.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 二)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和 托管费 之外 的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支 付,列 入或 摊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 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经 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 基金托 管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2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公 告。 ( 六)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经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上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新 内容 提供书 面说 明。更新 后的 招募说 明书 公告内容 的截 止日为 每 6 个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自 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事 宜编制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基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 后,在开 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赎 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 最 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或 自然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述 市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次日 ,将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人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 1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 结束之 日 起90 日内 ,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可 披露 ;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5 、基金 定期报 告应当 按有 关规定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及 决议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登记 机 构;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一)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等文 本文 件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所 在地 , 供公众 查阅 。 投 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制 件 或 复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介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十 八 、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政策风 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 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变化 ,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产 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 投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国债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 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2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 较 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低; 大盘 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险 :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由于 不能 顺利 买进 股票 , 使得 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地 发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行情 上涨 时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 资收 益目标 ,影 响本 基金 的最 终投资 业绩 ;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 高 的代价 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 3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60%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具有 对股票 市 场的系 统性 风险 , 不 能完 全规避 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风 险, 在市 场大 幅上 涨时也 不能 保证 基金净 值能 够完 全跟 随或 超越市 场上 涨幅 度。 本基金 属于 主题 行业 投资 型混合 基金 , 存 在主题 行业 轮动 风险 , 即 集中 投资 于 目标 主题 行业股票 的 业绩 表现 不一 定领先 于市 场平 均水 平。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4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场 判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息 不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5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国债的 信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而 其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下 债券 率的变 化都会 迅速的 改变 债券的 价格, 从 而影响 到基 金资 产。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基金 合同 变 更内容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重大 影响 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变 更基 金类 别; (3)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4)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 相关 规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8)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 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 他 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 自生效 之 日起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介 公告 。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无其 他适 当 的基金 管理 公司 承 接 其原 有权利 义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务;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4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接管 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 (9)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对 剩余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二十、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及 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1)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立时 间:2003 年3 月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 基金 财 产 ;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销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决 定和调 整基 金的 除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 率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 财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8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9 )自行 担任或 选择、 更换 登记 机构 ,获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并对登记 机 构的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0 )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 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制 中期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 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 等 ,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 26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2 、基 金托 管人 (1)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 收入 ;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任 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管理 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3)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 账户 ; 7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 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20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招募说明 书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 讼; 9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合法 的代理人 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投 票权 。 2 、召 开事 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事 由之一的,经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提 议 或代 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下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提议 时, 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 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或投资 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规要 求提 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外 ;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 (9)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出现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采用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由召 集人 决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式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会议方 式 (1)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 通讯方式 开会 及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他 方式 开会 。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不 派代 表 出席 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 经 会议 通知载 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也可 以采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5)会 议的召 开方式 由召 集人确定 ,但 决定转 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条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 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全部有效 凭 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 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含 二分 之 一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 资料 相符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经通 知拒 不到 场监 督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 一以上 ;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 并 与 登记 机 构记 录相 符。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 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 以 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通 过,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 保证至 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议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规定 程序宣布 会议 议事程 序及 注意事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的 , 其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 况 下,由 基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代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 当制 作出席 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 项。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及 监督 人的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并形成 决议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 监督, 则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的决 议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 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 一以上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2) 所 规定的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 须经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终 止基金 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并予 以 公告。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 监票人 ;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 计票 结 果 。 3) 如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 、生 效与 公告 (1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指 定媒 介 公 告。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0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4)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5)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 6)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 适用 的相 关规 定 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 8)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 收 费方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关 于变更 基金合 同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 生效之 日 起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公 告。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月 内 无 其他 适 当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 接 其 原有权 利 义务; (3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管 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 算。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接 管基 金财 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剩余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 五)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与 存放 地 基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基 金与 基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本基 金合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加盖 公章 以及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 在 基金 募集 结束 ,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并 获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后 生效。 基金 合同 的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 至该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2 、本基 金合同 自生效 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3 、本基 金合同 正本一 式八 份,除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 构各持 两份 外,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各持 有两份 。每 份均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4 、本基 金合同 可印制 成册 ,供投资 人在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 机构 和 登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二十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成立日 期:2003 年3 月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9 号 组织形 式: 中外 合资 经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A 股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需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品 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的60%-95% , 其 中, 投 资于 医药 生物 相关 股票的 比例 不低于股 票资 产的80% 。 现 金、债券 资产 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种占 基金 资产比例 为5% -40% ,其中 ,持有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 其它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 3)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的股 票 投 资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的60 %-95% , 其中 , 投 资于 医药生 物相 关股票 的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比例不低 于股 票资产 的80% 。 现金、 债券 资产及 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证券品 种占 基金资产 比例 为5%-40% , 其中,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5)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6)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10 %; 8)本基金 应投 资于信 用级 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 券。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起3 个月 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 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3%; 12)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如果法律 法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制 进行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的 监 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 以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3)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对 本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 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个 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流 通 受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与基 金托 管人就 相关 事项签 订补 充协 议,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 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6)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 合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 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9)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10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个工 作日之 前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3)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管 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用 ) 。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托管 人的 营业机 构开 立的“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 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立基金的 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2)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金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四) 基金 财产 净值 计算 与 会计 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 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2) 估值 方法 a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b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 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c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d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e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f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法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f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 当发 生净值 计算 错误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 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 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 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核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适 当、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益 , 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时;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编制 的基 金财务 报表 后,进行 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8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保 管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 别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 关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 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 其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基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 3)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4)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 应 当按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金 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财产 清 算公 告; 2)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5)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 7)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的 民事诉 讼 ; 9)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 10)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公 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二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 请及时 到原 开立 华宝 基金 账户的 销售 网点 或其 网上 交易系 统 更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 电子 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 理人将 负责 寄送以 下资 料: 1、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 的 3 个 工作 日内 ,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 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如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我公司 客服电 话 400-700-5588 (免长 途话费) 、021-38924558 ,按“0 ”转人 工服务, 提 供姓名 、 开 户证 件号 码或 基金账 号、 邮寄 地址 、 邮 政编码 、 联 系电 话, 客服 人员核 对信 息无 误后, 为基 金持 有人 免费 邮寄纸 质对 账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 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 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注册 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资 免收申 购 费 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 投资 计划"是指投资人可 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销售 机构提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 资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日9 :30-15: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我 公司 直销e 网 金、 部分代销 机构 已开通 本基 金的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 其中, 中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国建设 银行 只接 受个 人投 资者的 申请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申 请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业 务的投 资者, 须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具体开 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2 )已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投资 者, 请到 销 售机构 的 各营 业网 点申请 办理此 项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 销 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申购 申请 日 (T日) ; 若 遇约定 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金 申购 开放 日, 则下 一基金 申购 开放 日为实 际扣 款日 (T 日) 。 6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 申购 ) 金 额 , 具体最 低扣 款 金额以 各代销 机构的 规定 为准。 投资者 通过本 公司 直销e网 金办理 本业 务时, 每期扣 款金额 最低不 少于 人民 币1 元( 含 申购费 ) 。 7 、扣 款方 式





销 售机 构将 按照 投资 者申请 时所 约定 的每 月固 定扣款 日、 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非 基金 开 放日则 顺延 到下 一基 金开 放日; 如因 投资 者提 交变 更、 解 约等 申请 而使 扣款 信息与 登记 机构 确认的 约定 信息 不符 或基 金管理 人发 布暂 停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公告 等情 况 , 则 此次扣 款不 成 功。 投 资者 需指 定一 个销 售机构 认可 的资 金账 户作 为每月 固定 扣款 账户 。 如 投资者 账户 余额 不足的 ,应 遵循 相关 销售 机构的 规定 处理 。 8 、申 购费 率


若 无另 行公 告, 定期 定额申 购费 率与 正常 的申 购业务 相同 。 部 分销 售机 构处于 定期 定额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 ( 包括 网上交 易) 期间 的, 本基 金将依 照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定 执行 。 本 公司直 销e 网金 的定 期定 额 优惠申 购费 率详 见本 公司 的公告 及网 站。 9 、交 易确 认





以 每月 实际 扣款 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算 申购 份额 。 基 金份 额确认 日为T+1 日,投 资者 可在T+2 日到 销售机 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 基金申 购确 认情 况。 10 、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投资 者变 更每月 扣款金 额、扣 款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办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理业务 变更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各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业 务, 须 携带本 人有效 身份 证件及 相关业 务资料 到原 销售机 构申请 办理业 务终 止手 续, 具体 办理程 序应 遵循 各销 售机 构 的相 关规 定;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 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 基金投 资人 提供 网上 查询 、 网 上资 讯 服务。 (五) 资讯 服务 1、 投资 人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021 —38924558 ( 未开 通4007 电 话地 区) 4007005588 , 该 电 话可转 人 工座席 。 直销中 心电 话:021-38505888 -301 或 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六)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一) 本报 告期 内, 无涉 及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的诉讼 ; 基 金未 进行 收益 分配;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未受 监管部 门的 稽查 与处 罚。 (二)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在指 定媒 体刊 登的 公告 如下:


日期 公告名 称 2018/01/24 关于华 宝现 金 宝 E 货 币基 金转换 、赎 回转 申购 业务 费率优 惠公 告 2018/01/22 华宝医 药生 物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8/01/1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8/01/1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7/12/30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 手机 银行 申购 及 定期定 额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12/27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更名 事宜 的公 告 2017/12/22 华宝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中 金公 司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 公告 2017/12/0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上海 挖财 金融 信息 服务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7/11/10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调整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首 次申购 最低 金额 、追 加申 购 最低金 额、 定期 定额 申购 最低金 额、 单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赎回 后最 低保 有份 额 及基金 转换 份额 限制 的公 告 2017/10/25 华宝兴 业医 药生 物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7/10/2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7/09/29 华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平 安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2017/09/15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及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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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医药生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备查文 件包 括: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宝 医药 生物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宝 医 药生 物优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宝 医 药生 物优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宝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其 中, 《华宝医 药生物 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和 《华宝 医药生物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 协议 》 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处 ; 其余 备查文 件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 处。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到存 放地 点查 阅,也 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