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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宝利混合A(002261)

中银宝利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八 年 四 月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12 月 2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797 号文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2 月 4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 景等 作出 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 资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 策,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 , 潜在 较大 流动 性风 险。 当发 债主 体信 用质 量恶 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 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投 资者 作出 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2 月 3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4 十、基金的财产 ................................................................................................... 44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六、风险揭示 ................................................................................................... 67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 103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4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银宝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本 招募 说明 书: 指 《中 银宝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指 《中 银宝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受 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金 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 机构 : 指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 务的机构 23、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购 、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 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 则》 :指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 :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 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的基金份额 52、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的美元 16.5% ( 二 )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 an )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 现任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王超(W ANG Chao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美国 Fordham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经理、 高级经理、 主管, 中银国际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职。 宋福宁(SONG Funing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现 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首席产品经理。 历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 外汇交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 务部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 行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副总经理等 职。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曾仲诚(Paul Tsang )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 总经 理, 负责 领导 亚 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 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曾 先生于 2015 年 6 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 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 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 、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 富管 理业 务。 曾先 生过 去亦 曾于 美林 的市 场风 险管 理团 队效 力九 年, 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 客座 讲师 。 他拥 有美 国威 斯康 辛大 学麦 迪逊 分校 工商 管 理学 士学 位, 以及 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国籍 : 中国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学 商学 院副 院长 、 会 计学 教授 、 博士 生导 师、 博士 后合 作导 师, 兼任 财政 部中 国会 计准 则委 员会 咨询 专家 、 中国 会计 学会 理事 、 全国 会计 专业 学位 教指 委副 主任 委员 、 中国 青少 年发 展基 金会 监事 、 安泰 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 任,中国人民大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 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英国。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 士。 曾任 白狐 技术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目前 仍担 任该 公司 的咨 询顾 问 。 在此 之前 , 曾任 英国 电 信集团零售部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 总经理, 中英商会 财务司库、英中贸易 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杜惠芬(DU Huifen )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 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 (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2、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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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乐妮(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在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工作。2006 年 7 月加入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 ANG )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 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 硕士 。 曾在 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 也曾 任蔚 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 英大 证券 ) 研究 发 展中 心总 经理 、 融通 基金 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 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行 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苏州 分行 风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州 分行 工业 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 Ju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2004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4、基金经理 涂海 强 (TU Haiqiang ) 先生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 VP ) , 金融 学硕 士。 曾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交通银行总行授信审查员。2012 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研究员、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中银美元债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至今任中银稳进保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至今任中银鑫利基 金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今任中银宝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至今任中银宏利基 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润利基金基金经理。 具 有 6 年证券从业年限。 具备基金 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钱亚风云 (QIAN Y afengyun )先生 ,2016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但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成员 : 陈军 ( 副执行 总裁 ) 、 奚鹏 洲 (固 定收 益投 资部 总经 理) 、 李建 ( 权益 投资部总经 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履行 以下 职责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过 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用 管 理办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 与 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 基金 、 公司 财务 和其 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 完整 , 确保 公司 对外 信息 披露 及时 、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 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 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 措施 、 信息 沟通 、 内 部监控。


(1) 控制 环境 是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包括 经营 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公司 治理 结构 、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是确定可能偏离内部控制目标的业务领域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其实质 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 措施 是指 为确 保内 控目 标的 实现 而对 公司 各环 节的 经营 行为 采取 的控 制手 段;


(4) 信息 沟通 是指 公司 建立 完善 的信 息系 统, 确保 获得 真实 、 及时 、 完整 的经 营信 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5)内部监控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董事会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职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策 和指 导方 针, 并确 保其 得到 有效 执行 。 稽核 委员 会的 职责 为负 责从 强化 内部 监控 的角 度对 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 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进方案。


(2)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 调整业务权限, 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 司的风险状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 (如遇特殊事件) 的汇报; 公司经营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管理层还于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 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 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 略和原则,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 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含管理制度) 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 、 稽核, 保证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和章 程,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 定期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监察 稽核 报 告。 督察 长有 权参 加或 列席 有关 会议 , 调查 档案 资料 , 及时 报告 违 规行 为或 事件 , 并有 权根 据公司相关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 审计 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 后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完备 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和 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全内部控制的 作业流程。


(5)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 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 有效贯彻和执行。


(6)基金管理人其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 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 险的控制。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不同业务将内部控制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线 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 和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包括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和 投资 决策 业务 流程 、 投资 授权 制 度、归责原则、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 执行 控制 : 包括 建立 集中 交易 制度 、 公平 交易 制度 、 交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 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交易 记录 制度 、 特殊 交易 制度 、 关联 交易 审批 制度 等;


ⅲ) 投资 风险 管理 : 包括 建立 完善 风险 管理 政策 及程 序、 人员 安排 、 风险 度量 及申 报方 法、风险限额及监控复核机制、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 营销 业务 控制 : 包括 建立 健全 渠道 销售 管理 、 机构 销售 管 理、 市场 推广 与媒 介 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反洗钱等制度。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运营业务控制:包括建立基金/ 资产管理计划会计与公司会计间 的隔 离制 度、 清算 交割 和会 计核 算流 程、 产品 账户 设立 与核 算、 估 值方 法与 估值 程序 、 与托 管行的互相监督等;


ⅱ) 法律 合规 控制 : 包括 牵头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更 新修 订、 审核 各项 作业 的合 规性 、 全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规定法律合规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信息 技术 系统 控制 : 包括 根据 有关 要求 建立 信息 技术 系统 管理 规章 、 手册 和风 控制 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ⅳ) 危机 处理 控制 : 包括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 序、 界 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ⅴ) 信息 披露 控制 : 包括 建立 完整 的信 息披 露制 度、 制定 信息 披露 岗位 职责 、 严禁 披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等;


ⅵ) 操作 风险 控制 : 包括 设置 完善 关键 风险 指标 、 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风险事件报告 制度等。


(3)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内部 审计 控制 : 包括 制定 审计 政策 、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配备 专业 人员 和明 确流 程 控制等。


ⅱ) 公司 财务 管理 控制 : 包括 建立 公司 财务 、 基金 财务 互相 独立 、 凭证 制度 、 用印 制度 、 会计 控制 措施 、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 系、 复核 制度 、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 考核 制度 、 财产 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 理办法等;


ⅲ) 人力 资源 管理 和培 训控 制: 包括 制定 招聘 及培 训政 策、 入职 和 持续 培训 、 绩效 评估 体系等。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 ,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制 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并 于2009 年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 对象 最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大 型国 有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海 外, 中国 农业 银行 同样 通过 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 功能 齐备 的大 型国 有 商业 银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 营理 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 着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 依托 覆盖 全国 的分 支机 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 的金 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 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 管银 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 三方 对中 国农 业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奖 盛典 ”中 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 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 “托管银行优秀奖” 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发展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 内设综合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 、 客户一部、 客户 二部 、 客户 三部 、 客户 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品 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 营运 一部 、 营运 二 部、 市场 营销 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户 管理 部,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 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397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 中国农业银行的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 督和评价。托管业 务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 系统 、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控制 制度 、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务 管理 实行 严格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的复 核、 审核 、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 负责,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 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 : (021 )38834999 传真 : (021 )68872488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 中银基金” 并选择 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 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 中银基金” 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联系人: 陈洪源 网址: http://www.boc.cn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学勤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宁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http ://fund.eastmoney.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刘芸、许梦园 网址:www.ehowbuy.com 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 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 公告。 ( 二 ) 登记 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 三 )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 四 )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计师: 徐艳 、许培菁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 2015 年 12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797 号文件 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 本基 金募 集 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按初 始面 值发 售。 本基 金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进行发 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219,808,232.5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82 户 。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2 月 4 日正式生 效。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基 金合 同,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程序 进行 清算 , 不需 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业务及赎回业 务, 详情 参见 基金 管理 人 2016 年 4 月 25 日刊 登的 《中 银宝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 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 束前 受 理有 效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进行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 六 )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并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限长于 6 个月(含) 的投资人不收取 赎回费。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注: 上表中,1 个月按 30 天计算,2 个月按 60 天计算,以此类推。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 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2)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 基金财产。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续持有期(Y ) 赎回费率 Y <30 天 0.50% Y≥ 30 天 0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 七 )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A 类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1) 某投 资人 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其对 应的 申购 费率 为1.00%,假 设申购当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00% )=99,009.90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009.90 =990.10 元 申购份额=99,009.90/1.000 =99,009.90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99,009.90 份。 (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0 =100,000.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100,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 赎回 价格 以赎 回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本 基金 A 类份额与 C 类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计算公式 :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 5 个月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0% ,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50% =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52.50 =10,447.50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 个月,假设赎 回 当 日 本基 金 A 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1.050 元 , 则其 可 得到 的 净赎 回 金额 为 10,447.50 元。 ( 八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发生上述第 1 、2 、3、5 、 6 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 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十 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 据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 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 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 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 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 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七 )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 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风险控制的前提下, 通过科学严谨、 具有前瞻性的宏观策略分析以及个券 精选策略,结合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股票 期权 、 权证 、 股指 期货 等权 益 类品 种,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包 括但 不限 于国 债、 金融 债、 央行 票据 、 地方 政府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 国债 期货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债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票 期权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与“ 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将定性分析与定量 分析贯穿于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和个股筛选中, 精选经济新变化和发展趋势中的大类资 产和个股个券,构 建投资组合。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从宏观环境、政策因素、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 行综合分 析, 判断 各类 资产 的市 场趋 势和 预期 风险 收益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合理 确定 本基 金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在股 票、 债券 、 现金 等大 类资 产类 别的 投资 比例 , 并根 据宏 观经 济形 势和 市场 时机 的变 化适 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 金将 采用 自上 而下 与自 下而 上 相结 合、 定性 和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的方 式 确定 行业 权 重。 在投 资组 合管 理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也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形 势以 及各 个行 业的 基本 面特 征 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动态地调整。 2、个股选择策略。 (1)建立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包括一级库和二级库。 一级股票库是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旗下基金 统一的股票投资范围, 入选条件主要是根据基金管理人长期研究和实践验证形成的企业价值 评估 体系 , 筛选 出基 本面 良好 的股 票进 入一 级库 。 具体 而言 , 基金 管理 人企 业价 值评 估系 统 对企业价值的考察重点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竞争力优势及所处行业环境。 在一级股票库中, 本基金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指标, 精选出相关行业内估值相对合理的优质 上市公司,构成本基金的二级股票库。 具体地,本基金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关 注的主要因素包括: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 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 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公司的竞争优势:重点考察公司的市场优势,包括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 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 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 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 面的优势和发展潜力等; 资源优势, 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 比如市场 资源 、 专利 技术 等; 产品 优势 , 包括 是否 拥有 独特 的、 难以 模仿 的产 品, 对产 品的 定价 能力 等以及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 策的扶持等因素; B 、 公司 的盈 利模 式: 对企 业盈 利模 式的 考察 重点 关注 企业 盈利 模式 的属 性以 及成 熟程 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 C 、公司治理方面: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清晰、合理、可执行的发展战略;是否具有合 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成长性指标、 财务指标和估值指标等进行定量分 析,以挑选具有成长优势、财务优势和估值优势的个股。 A 、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 、财 务指 标: 毛利 率、 营业 利润 率、 净利 率、 净资 产收 益率 、 经营 活动 净收 益/ 利润总 额等; C 、估值指标:市盈率(PE )、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 ) 、市 销率 (PS )和总 市值。 (2)股票组合的构建和调整。 在二级股票库的基础上, 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和基金管理人内 部的 投资 程序 ,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基础 上, 基金 经理 通过 对个 股价 格趋 势和 市场 时机 的判 断, 选择具有成长优势、竞争优势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构建个股组合。 当行业与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股票的估值水平出现较大变化时, 本基金将对股票组合适时进 行调整。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 综合分 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 采取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 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管理 本基 金将 在对 国内 宏观 经济 要素 变 化趋 势进 行分 析和 判断 的基 础上 ,通 过 有效 控制 风 险, 基于 对 利率 水平 的预 测和 混合 型基 金中 债券 投资 相对 被动 的特 点, 进行 以“ 目 标久 期” 为中心的资产配置,以收益性和安全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合。 2、期限结构配置 由于 期限 不同 , 债 券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 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预测 , 采取 下面 的几 种策 略进 行期 限结 构配 置: 首先 采取 主动 型策 略, 直接 进行 期限 结构 配 置, 通过 分析 和情 景测 试, 确定 长期 、 中期 、 短期 三种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然后 与数 量化 方法 相结 合, 结合 对利 率走 势、 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化 情况 的判 断, 适时 采用 不同 投资 组合 中债 券的 期限结构配置。 3、确定类属配置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 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4、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 述配置原则基础上, 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 重点考察各券种 的收 益率 、 流动 性、 信用 等级 , 选择 相应 的最 优投 资对 象。 本基 金还 将采 取积 极主 动的 策略 , 针对市场定价失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 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 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 动态调整。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 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 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 企业管理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 于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 普通 上市 公司 , 且定 向发 行方 式限 制了 合格 投资 者的 数量 , 会导 致一 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 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 前提 下, 追求 合理 回报 。 本基 金根 据内 部的 信用 分析 方法 对可 选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品种 进 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 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衍生品 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 波动 水平 、 套期 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或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 或者本基 金在进行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 将在 对权 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隐含波动率、 剩余期限、 标的证券价格走 势等 参数 , 运用 数量 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 理内 在价 值, 从而 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 易 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4、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 本基金 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 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四) 投资 决策 依据 、机 制和 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 分管投资领导领 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研究报告, 负责制定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 审定季度资产配置调 整计划和转持股份产品的投资方案; 参考投资报告, 审定核心投资对象和范围, 并定期调整 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 基金 经理 :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授 权范 围内 , 参考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资产 配置 建议 、 行 业投资比例和整体组合的绝对和相对风险控制水平, 关注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 增 值性 、 稳定 性、 分散 性和 流动 性等 特征 , 并结 合自 身对 证券 市场 的分 析判 断 , 确定 具体 的投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资品 种、 数量 和买 卖时 间, 构建 和优 化投 资组 合, 并进 行日 常分 析和 管理 。 为有 效控 制组 合 风险, 基金 经理只有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才可以超越权限超配个别证券。


基金 经理助理/ 投资 分析 员: 通过 内部 调研 和参 考外 部研 究报 告, 定期 提出 宏观 分析 、 行业 分析 、 公司 分析 以及 数据 模拟 的各 类报 告或 建议 ,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投资决策 的依据。


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 运用组合业绩评估系统, 定期对投资组 合中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 风格轮动、 个股选择、 个券选择、 买卖成本等对整体业绩的 贡献进行归因分析。 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分析、 监控和报告。 根据反馈结果, 基金 经理及时对组合进行必要的调整。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研究支持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 行业、 个券、 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 , 数量小组利用 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 个券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 定期 (月)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 决 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小 组的 投资 建议 , 结合 自身 对证 券市 场的 分析 判断 , 制定 大类 资产 配置 、 行业 配置 及个 股投 资 策略 , 在严 格贯 彻投 资流 程和 投资 纪律 的基 础上 , 严格 控制 风险 构建 投资 组合 , 进行 投资 组 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组合优化。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直接向 集中 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集中交易室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指 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 统一 执行 投资 组合 计划 , 进行 具体 品种 的交 易, 并将 执行 结果 反馈 基金 经理 确认 。 交 易执行结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经基金经理确认后交给基金行政人员存档。


(5)业绩评估 数量小组和风险控制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业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 投资 组合 、 个股 选择 、 个券 选择 、 买卖 成本 等因 素对 整体 业绩 的贡 献进 行分 析 。 该评 估结 果 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6)组合维护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 , 结合 行业 、 个股 的基 本面 情况 、 流动 性状 况 、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 五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40% 。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 一指 数; 该指 数编 制合 理、 透明 , 有一 定市 场覆 盖率 , 不易 被操 纵, 并且 有较 高的 知名 度和 市场 影响 力,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债 综合 指数 由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 行间 市场 、 交易 所市 场等 ) 、 不同 发行 主体 (政 府、 企业 等) 和期 限( 长期 、 中期 、 短 期等 ) , 能够 很好 地反 映中 国债 券市 场总 体价 格水 平和 变动 趋势 , 适合 作为 本基 金债 券投 资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 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 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履 行适 当的 程序 并经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 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 (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 七 ) 投资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 0-95% 。 债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款 及其 他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票 期权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 金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1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 )本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合 约 支付 和收 取的 权利 金总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开 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持 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 认沽 期权 的, 应持 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本基金未平仓 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 计算 ; 本基 金投 资股 票期 权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比例 限制 (如 股票 仓位 、 个股 占比 等) 、 投 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 八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 东权 利和 债权 人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十、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1.1 报 告 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26,150,520.31 16.29 其中:股票 126,150,520.31 16.29 2 固定收益投资 629,392,200.00 81.26 其中:债券 629,392,200.00 81.2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875,501.68 1.40 7 其他各项资产 8,124,149.76 1.05 8 合计 774,542,371.75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1.2.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1,794,482.60 7.9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5,938,711.20 7.2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054,232.00 0.7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942.76 0.00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112.55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278,716.00 0.2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2,323.2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6,150,520.31 16.31 1.2.2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港股通 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港股通 股票。 1.3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000333 美的集团 785,977 43,566,705.11 5.63 2 600011 华能国际 3,121,100 19,257,187.00 2.49 3 600021 上海电力 2,032,200 18,574,308.00 2.40 4 600027 华电国际 4,876,300 18,091,073.00 2.34 5 002415 海康威视 302,000 11,778,000.00 1.52 6 002241 歌尔股份 349,500 6,063,825.00 0.78 7 000501 鄂武商 A 245,050 3,910,998.00 0.51 8 600048 保利地产 161,040 2,278,716.00 0.29 9 601607 上海医药 88,600 2,143,234.00 0.28 10 002920 德赛西威 4,569 178,784.97 0.02 1.4 报 告 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997,000.00 0.2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9,972,000.00 5.1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9,972,000.00 5.17 4 企业债券 316,326,200.00 40.9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58,173,000.00 7.52 7 可转债 ( 可交换债) - -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8 同业存单 212,924,000.00 27.53 9 其他 - - 10 合计 629,392,200.00 81.38 1.5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709492 17 浦发银行 CD492 500,000 48,755,000.00 6.30 2 111710645 17 兴业银行 CD645 500,000 48,755,000.00 6.30 3 111716295 17 上海银行 CD295 500,000 48,750,000.00 6.30 4 170203 17 国开 03 400,000 39,972,000.00 5.17 5 143346 17 科工 01 300,000 29,637,000.00 3.83 1.6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 告 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 货交 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 基 金 投资 股指 期 货的 投资 政策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1.10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 货交 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 资 政策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 性和 风险 水平 。 管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 波动 水平 、 套期 保值 的有 效性 等指 标进 行跟 踪监 控, 在最 大限 度保 证基 金资 产安 全的 基础 上, 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10.2 报 告 期 末本 基金 投 资的 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 期 国 债期 货投 资 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1.11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 日 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11.2 本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 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1.11.3 其 他 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90,416.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032,534.72 5 应收申购款 1,198.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124,149.76 1.11.4 报 告 期 末持 有的 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 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6 投 资 组 合报 告附 注 的其 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十 一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2 月 4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中银宝利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2 月 4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20% 0.09% 6.85% 0.64% -4.65% -0.55%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9.71% 0.14% 11.14% 0.39% -1.43% -0.2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2.13% 0.12% 18.76% 0.52% -6.63% -0.40% 中银宝利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2 月 4 日 (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40% 0.11% 6.85% 0.64% -5.45% -0.53%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9.53% 0.14% 11.14% 0.39% -1.61% -0.2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1.06% 0.13% 18.76% 0.52% -7.70% -0.39%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 三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 估值 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场 所的 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 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 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 部分 另有 约定 的品 种外 ,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 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 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 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8、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四 ) 估值 程序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 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 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 原因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收取管理费与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 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 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十 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未 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收益 分配 ,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某一类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红利 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 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别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十 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 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1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与 基金 管理 人协 商一 致的 方式 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给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 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 二 )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 基 金份额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 票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 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投资权证信息披露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文 件中 披露 权 证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权 证交 易对 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 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5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 八 、风险揭示 ( 一 )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 实际收益下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 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 生变 化。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价格 会上 涨, 而基 金将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将获 得较 低的 收益 率, 再投 资的 风险 加大 ; 反之 , 当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基金 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 会下 降, 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 经营活动所引起的 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有 关。 债券 发行 人期 间运 营收 入变 化越 大, 经营 风险 就越 大; 反之 , 运营 收入 越稳 定, 经 营风险就越小。 ( 二 )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 不佳 , 可能 导致 证券 不能 迅速 、 低成 本地 转变 为现 金, 进而 影响 到基 金投 资收 益的 实现 ;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 四 ) 特定 风险 1、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 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等。 具体为: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 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或合约交易活跃性差,交易参与者少,买卖意 愿不高,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的成交所产生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 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而且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 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 , 受市 场流 动性 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卖 出所 持有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 由此 可能 给基 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操作 风险 等, 这些 风险 可能 会给 基金 净值 带来 一定 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为了更好的防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建立了股票期权交易决 策小 组, 按照 有关 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 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 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 五 ) 其他 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内幕交易、不公正披露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十 九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并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 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八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 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与债 权人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 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并 表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证 机构 、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 事由 、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并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 。 除非 仲裁 裁决 另有 规定 ,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 处理 期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二 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27 楼、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章砚 成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二 )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 发行 、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币有 价证 券;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币 兑换 ; 外汇 担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 风格 或证 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格式提供投 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证券 选 择标 准的 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 疑义 的事 项 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股票期权、权证、股指期货等权 益类品种,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企业 债、 公司 债、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 可交 换债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超级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国债 期货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债券 、 债券 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期权、权 证、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 融 券 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股票期权、权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中 的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为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 资格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 放在 不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17、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 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 、 本 基金 因未 平 仓的 期 权合 约支 付 和收 取 的权 利 金总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开 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持 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 认沽 期权 的, 应持 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本基金未平仓 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 计算;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 、投 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本协 议第 十 五条 第 九 项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并以双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 限制。 (四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 投资 运作 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 并约 定 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易 结算 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每 半年 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 对手 名单 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市 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 单, 应向 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易 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 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 前已 与本 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 行但 尚未 结 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 结算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对 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 按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 同 履行 情况 进 行监 督,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 损失 。如 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 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 易时 ,基 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五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 选择 存 款 银 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基 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经基 金 托管 人的 审核 擅自 将不 实的 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 传推 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将上述规章制 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 行数 量、 定价 依据 、 监管 机构 的批 准证 明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销 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 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 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 ,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 行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 后果 。 除基 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 次投 资中 期票 据 或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前, 与基 金 托管 人 签署 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 协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 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 经 基金 管 理人 董事 会 批准 的有 关 基金 投资 中 期票 据或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的 投资 管理 制 度。 (九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的上 述事 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 投 资运 作中 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 前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程 序 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当 立 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十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 托管 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 内答 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 证; 对基 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一)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 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 令办 理清 算 交 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二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 产实 行分 账 管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时 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 改正 。在 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 真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为 ,应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 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 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 )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 )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 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 )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5、在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五 )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 定,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 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六 )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七 )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 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失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八 )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 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复核 ( 一 )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按 规定 公 告。 ( 二 )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 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本协 议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本 协议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与修 改 ( 一 )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各 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账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 服务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账 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 三种 形式 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 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 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 对账 单每 月 1 日发 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以下方式办理定制: 1 )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 定制;2 )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查询” 按钮 , 进入“ 账户信息修改” 栏目进行自助定制;3) 发送 电子 邮件 至基 金管 理人 客 户服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 中注 明开 户证 件号 码、 姓名 、持 有基 金名 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 E-mail 地址 、 手机 号码 、 定制 对账 单形 式 (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账 单、 纸质 对账 单) 、寄 送周 期( 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 年度 )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 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 公司 的网 站 (www.bocim.com ) 为直 销投 资者 提供 基金 网上 交易 服务 。 投资 者在 选用 网上 交 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四 )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 传真 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 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月 账户 信息 、 公司 旗下 基金 定期 刊物 等 。 业务 开通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六 )如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 贵机 构无 法理 解的 内容 ,请 通过 上 述方 式联 系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请确 保投 资前 ,您/ 贵机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 明书。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 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1. 2017 年 8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 》 2. 2017 年 8 月 23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3. 2017 年 8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半年度报告 》 4. 2017 年 8 月 2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半年度 报告(摘要) 》 5. 2017 年 8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 6. 2017 年 9 月 1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7 年第 2 号) 》 7. 2017 年 9 月 1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 说明书摘要(2017 年第 2 号) 》 8. 2017 年 9 月 2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9. 2017 年 9 月 30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公告 》 10. 2017 年 10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第 3 季度报告 》 11. 2017 年 12 月 21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 告》 12. 2018 年 1 月 2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缴纳增值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 》 13. 2018 年 1 月 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申购、定投最低金额限制的公告 》 14. 2018 年 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第 4 季度报告 》 15. 2018 年 1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刊登《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珠海盈米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及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一 ) 本基 金备 查文 件包 括下 列文 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注册 中银宝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 投资 者查 阅方 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处 ,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