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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金腾通货币A(000540)

国金金腾通货币: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国 金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国 金 金 腾 通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国 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3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0 五、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11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4 七、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8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2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 27 十、 基金信 息披 露 ................................................................................................................. 29 十一、 基金费 用 ..................................................................................................................... 31 十二、 代理收 取增 值服 务费 ................................................................................................. 33 十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4 十四、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5 十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6 十六、 禁止行 为 ..................................................................................................................... 39 十七、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41 十八、 违约责 任 ..................................................................................................................... 43 十九、 争议解 决方 式 ............................................................................................................. 45 二十、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46 二十一 、 其他事 项 ................................................................................................................. 47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 48 (本页 为《 国金 金腾 通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签署 页, 无正 文)错误! 未 定 义 书 签。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行 国金 金腾通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金 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金金腾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国金 金腾通货币市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 称 “ 基金合同”) 中 定 义 的 术 语 在 用 于 本 托 管 协 议 时 应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 若 有 抵 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邮政编码:101400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募集 ; 基金销售 ;资 产管理 和 中国证监 会许 可的其 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 2 月 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 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 2020 年 02 月 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业 务管理办 法》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 议的 目的是 明 确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之间 在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或 回售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一 年)的 债券回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禁止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投资 于同 一公司 发 行的短期 企业 债券 及 短 期融资券 的比 例,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 一家公司 发行 的 中期 票 据 ,不超过 该 中期票据 的 10%; 4) 除发 生巨 额赎回 的 情形外, 本基 金债券 正 回购的资 金余 额在每 个 交易 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 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存放 在具 有基金 托 管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 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指具有基金 销售资格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8)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证券 ,其 市值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 模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的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 售资格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③本基金 持有 短期融 资 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 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 标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4)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15)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保持一致;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11)、 13)、 18)、 19) 条外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 票据相关制度( 以下简称 “ 《制度》 ”) , 以规 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及 《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中 期 票 据 , 不 超 过 该 中 期票据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理人 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会。 3. 如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 产。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合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 管人对 所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 确保基 金财产 的 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 为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应 存 于“ 基 金募 集 专户” 。 该 账 户 由基 金 管理 人 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 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 基金托 管人在 其营业 机 构开立 基金的 银行账 户 应至少 包含基 金名称 ,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 取申购款、 支付或收取现金差额,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3. 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 法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 管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 证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 后允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 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 发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六、 指令的 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本基 金 成立前 三个工 作日内 ,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书 面 授 权文件, 该 文 件 应 加 盖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 若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件 负有保 密 义务, 其内容 不得向 被 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 括赎回 付款指 令 、回购 到期付 款指令 、 与投资 有关的 付款指 令 、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 理人发 给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应 写明款 项 事由、 支付时 间、到 账 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 记结算 公司向 基 金托管 人发送 的结算 通 知视为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 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 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 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协商解决。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 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如有疑问必须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下 达 指 令 时 , 应 确 保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 回资金等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原 因,出具 书面文 件确认 此交易指 令无效 。 在及 时通知后,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当应立即通知基金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 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 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 撤销指 令,基金 管理人 应出具 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 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若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 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 , 以书面方式 (以下简称“ 授权变更通知书” ) 通知基金托管 人 , 同时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授 权 变 更 通 知 书 原 件 应 加 盖 公 章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金托管人 对执行 基金管 理 人的合 法指令 对基金 财产造成 的损失 不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 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 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 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 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 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 办法》 、 《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 办法》 ,在每 月第二个 工作日 内,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管理人应提 前一个交 易日匡 算最低 备付金和 证券结 算保证 金调整金 额,留 出足够 资金头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 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 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 偿;如 果因为 基金管理 人未事 先通知 基金托管 人增加 交易单 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 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 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 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 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 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 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 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 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的 确认、 清算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其 委托的 登记机 构 负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责。 2. 基金管 理人应 将每个 开 放日的 申购、 赎回、 转 换开放 式基金 的数据 传 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本 基 金( 或 本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 登记机 构每个 工 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登 记 机 构 应 通 过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建 立 的 加 密 系 统 发 送 有 关 数 据( 包 括 电 子 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 如基金 管理人 委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基 金的登 记 业务, 应保证 上述相 关 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 金申购 过程中 产 生的应 收款, 应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非基金托管 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 申赎结算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账户与“ 注册登记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全额清算、 全额 交收” 的 原则 。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收额时 ,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应收额在 T 日 15:00 前从“ 注册登记账户” 划 到基金托管账户 , 基金 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0: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应 付额在 T 日 15:00 前划往“ 注册登记账户” 。 当存在托管账户应付额时, 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 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 基金转换 1. 在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其它基 金开展 转 换业务 之前, 基金管 理 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 管人将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传 送的 基金转 换 数据进 行账务 处理, 具 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 开展基 金转换 业 务应按 相关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进 行 公告。 (六)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 融 券提供必要的协助。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精确到 0.01% , 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2. 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 净值与 按市场 利率和 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程 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 凿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 估值错误的处理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两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尚未给 当事 人造成 损 失时,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应及 时 协调各方 ,及时 进行更 正,因更 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 错误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 对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 及时返还 不当 得利的 义 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 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 事人,并 根据 估值错 误 发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 原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 法对因估 值错 误造成 的 损失 进 行评估; 3)根据 估值 错误 处 理 原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 法由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 进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登记机构 交易 数据的 , 由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 及的证 券 交易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 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 日分配 、按日 结 转份额” 。本基 金根据 每日基金 收益情 况,以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为基准 ,为投资 人每日 计算当 日收益并 分配, 并每日 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 4、本基 金根 据每日 收 益情况, 将当 日收益 全 部分配, 若当 日已实 现 收益 大 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正 收益;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小于零 时,为 投资人 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 益; 5、本基 金每 日进行 收 益计算并 分配 时,每 日 收益支付 方式 只采用 红 利再 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基 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不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 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 额; 6、当日 申购 的基金 份 额自下一 个工 作日起 , 享有基金 的收 益分配 权 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 , 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三)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十、 基金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为遵 守和服 从法院 判 决或裁 定、仲 裁裁决 或 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临时报 告、澄 清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 体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净值相 关信息: 1)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基 金合同中 规定需 要披露 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20% 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 券账 户开户 费 用、证券 交易 费用、 基 金财产划 拨支 付的银 行 费用 、 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所发 生 的信息 披露费 、律师 费 和会计 师费以 及其他 相 关 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 列入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 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十二、 代 理收 取增值 服务 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的余额理财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 根 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 增值服务费。 据此,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 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 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 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 C 级基金 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 0.75% 的年费 率按其 持有的前一日 C 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增值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7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该级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增值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级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增值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增值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 经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十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十四、 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 托管人 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 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 理人签 署重大 合 同文本 后,应 及时将 合 同文本 正本送 达基金 托 管 人处。 2.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将 与 本基金 账务处 理、资 金 划拨等 有关的 合同、 协 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 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十五、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 金管理 人:新 任 基金管 理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公告: 基金管 理人更 换 后,由 基金托 管人在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6) 交接: 原任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妥善保 管基金 管 理 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原任基 金管理 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审计,并 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 称变更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 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 求,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 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临时基 金托管 人:新 任 基金托 管人产 生之前 , 由中国 证监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 管人更 换 后,由 基金管 理人在 更 换基金 托管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6) 交接: 原任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 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 管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原任基 金托管 人 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 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审计,并 将审计 结果予 以公告, 同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 换 ,由单 独或合 计持有 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3. 公告: 新任基 金管理 人 和新任 基金托 管人应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十六、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在行政上、 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 金托 管人私 自 动用或处 分基 金财产 , 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 指令 、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和 中国证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十七、 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 理人接 管基金 管 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 公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十八、 违约责 任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不履 行本协 议 或履行本 协议 不符合 约 定的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在履 行各自 职 责的过程 中, 违反《 基 金法 》 或者基金 合同和 本托管 协议约定 ,给基 金财产 或者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 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 力; 指 任何无 法 预见、 无法克 服、无 法 避免的 事件和 因素, 包 括 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情、 骚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 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 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 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 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资 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按照 当时有 效的法 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 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 理人由 于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投资原 则 行使或 不行使 其投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 造成的影响。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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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十九、 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二十、 托 管协 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并加盖双方公章/ 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 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监管部门两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二十一 、 其他事 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国金金 腾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二十二 、 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