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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财富(350001)

天治财富: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管 理人 :天治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2 四、基 金资产保管 ................................................... 3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5 六、交易安排 ....................................................... 8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及证券交易等资金的清算 ............... 9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2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 18 十、基金收益分配 .................................................. 19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9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1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21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 21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的更换 ................................ 21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它费用 ............................ 23 十七、禁止行为 .................................................... 24 十八、违约责任 .................................................... 24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 25 二十、争议处理 .................................................... 26 二十 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26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27 二十三、其他事项 .................................................. 27


1 一、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人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4 号楼2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 159 号 邮政编码: 200031 法定代表人: 吕文龙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 号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 要 包 括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同 业 拆 借 ; 2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 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 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 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 则 (一)订 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及 其 实 施 准 则 ( 以 下 简 称 “ 《 暂 行 办 法》 ” ) 、 《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试点办 法》 (以 下简称“ 《试 点办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等有 关 法规及《天 治财富增 长 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及其它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 立托管协议 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 的管理和运 作及相互 监 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 利 和义务,确 保基金资 产 的安全 ,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三)订 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 协议。 三、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 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基 金 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 、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 基 金管理费 和 基 金托管费的 计提和支 付 、基金收益 分配等事 项 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 监 督和核查。 其 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上 述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违 反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 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基 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 给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说明违规原 因 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 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 有 权随时对通 知 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 人对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 3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监督、核查 1 、 根据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它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及时执行 基 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 投 资指令、妥 善保管基 金 的全部资产 、 按 时将赎回资 金和分红 收 益划入基金 注册登记 清 算账户、对 基金资产 实 行分账管理 、 有 无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的行为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收 到 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 书 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 发 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限 ,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 改正。在限 期内,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 事项进行复 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 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 督、核查。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 由,拒绝、 阻挠对方 根 据本协议规 定 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 方 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 严 重或经监督 方 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资产保管 ( 一)基 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2 、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以及 其它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 知托管人 ,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 到 达托管人处 的,托管 人 应及时通知 基 金 4 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 负责催收, 因基金应 收 资产未及时 到账给基 金 造成的损失 , 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 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 证 1 、 基金设立募集结束,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并 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三)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并 根据基金 管 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 办 理资金收付 。基金的 银 行存款账户 印 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 本基金的名 义 开立任 何 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 得 使用基金的 任 何 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中国 人民银行 利 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 、 《 关于大额现金 支付管理 的通知》 、 《 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 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1 、 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 基金 托管人负责 办理证券 账 户的开立事 宜,并对 证 券账户业务 发生情况 根 据中国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 或 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 本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 户 ,亦不得使 用 本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国 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 理 1 、 本基金成立后,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申请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 在中 5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 与 结算账户, 并代基金 进 行银行间市 场 债 券的结算。 3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 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 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一 致后,由 基 金托管人负 责为基金 开 立。新账户 按 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 )清算备付 金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负责办理本基 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八)证 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 九 )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以 存 入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 用按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 十 ) 与 基 金 资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 金投资 有关 的各类合同 并及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与 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由于 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投资 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 行 (一)基 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 令人员的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授权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 、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 并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发 送书面授 权 文件,内容 包括被授 权 人名单、被 授权人相 应 的权限等, 并 规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6 3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后应出具回函,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 并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 法规或有关监管 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 资指令的内容 1 、投资指令是指包括付款(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 、实物债券出入库以及其 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 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 行的程序 1 、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 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在其合 法的经营 权 限和交易权 限内发送 指 令;被授权 人应严格 按 照其授权权 限 发 送指令。对 于被授权 人 依约定程序 发出的指 令 ,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 认 其效力。基 金 管 理人撤销了 对被授权 人 的授权并书 面通知了 托 管人并得到 基金托管 人 回函确认以 后 , 撤销授权生 效,托管 人 因执行该人 在撤销授 权 生效后发出 的指令而 产 生的任何结 果 ,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投资指令发出后,应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 人。


若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 基金托管人执行前复核时可发现的, 应及时书面通 知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执行后才发现的,亦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 需的合理时间。 2 、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 与基金管理 人商定指 令 发送和接收 方式。投 资 指令到达基 金托管人 后 ,基金托管 人 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并在验证无误后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7 3 、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无误后,应按照指令内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不得延误。 如 发现基 金 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 法 、违规的, 不予执行 , 并及时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并 可向中国 证 监会报告。因 指令传 输 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 的 划款时间, 致 使 资金未能及 时到账所 造 成的损失由 管理人承 担 。 投资指令 执行完毕 后 ,基金 托管 人 应 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并在投资指 令上 加盖 印 章,将投资 指令及划 款 凭证 回传给 基 金 管理人。 (四)被 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将书面通 知送达基 金 托管人,同 时出具新 的 授权文件并 电话确认 。 授权文件中 应 列 明新的被授 权人姓名 、 权限、预留 印鉴和签 字 样本或被授 权人的变 更 后授权范围 和 内 容。托管人 收到书面 通 知后出具回 函,基金 管 理人收到回 函并电话 向 基金托管人 确 认 后,该通知 生效。基 金 托管人更换 接受基金 管 理人指令的 人员,应 至 少提前一个 工 作 日以前述同样方式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五)其 它事项 1 、 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 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 容相符进行检 查,并根 据《暂行办法 》 、 《试 点 办法》 、 《关 于规 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 (2001 年 2 月 27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发 [2001]29 号文) 、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规定对 指令 的形式真实 性、内 容合 规性进行检 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理 人。上述 内 容,中国证 监会另有 新 规定的,按 其 规 定办理。 2 、 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 基金托管人对 正确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 投资指令对 基金资产 造 成的损失不 承担赔偿 责 任。基金托 管 人 因正确执行 基金管理 人 的投资指令 而产生的 相 关法律责任 ,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基 金 托管人不承 担该责任 。 由于下达违 法、违规 的 投资指令所 导致的责 任 ,由基金管 理 人 承担。基金 托管人因 未 正确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 投资指令而 使基金的 利 益受到损害 或 产 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3 、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 对超头寸的 投资指令 , 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 行 ,由此造成 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8 六、交易 安排 (一)交 易席位选用与变更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 管理人应选 用资历雄 厚 ,信誉良好 ,经营行 为 规范,内部 管理健全 并 符合代理本 基 金 进行 证券交 易其他条 件 的证券经营 机构,签 订 书面的席位 使用协议 , 并按照有关 规 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基金通过该证券 经营机构买 卖证券的 成 交量、支付 的佣金等 予 以披露,并 将该等情 况 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基 金投资证券后的 清算、 交割及账目核对 1 、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的交易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托管人故意或过失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 卖空等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 通 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 金 管理人负责 解决,由 此 给基金造成 的 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主管机关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有关资金划拨的投 资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执行, 不得延误。 如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被发现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行等 办理。 2 、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9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 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 量和金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三) 基金赎回安排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 以公告为准。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赎回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销 售 代 理 人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认 购 和赎回申请 ,按照本 协 议第七条的 规定由基 金 托管人办理 资金清算 , 并由基金管 理 人 及其指定的注册登记人办理过户和登记。 (五)基 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分 红及证券交易等资金的 清算 (一)基 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 的基本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 14: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前 一交易日申 购和赎回 的 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 关 数据的准确 、完整。 双 方应对该数 据 的 接口规范进行书面确认。 2 、 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 有关数据, 如因各种 原 因,该系统 无法正常 发 送,另一方 应予积极 协 助。由此引 起 基 金或本协议 一方损失 的 ,由系统无 法正常传 送 数据的一方 承担赔偿 责 任;若由双 方 共 同引起,根 据各自过 错 程度承担相 应责任。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 发送的数据 , 双 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 15 年。 3 、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其他机构应与托管人 建立联系, 托管人应 予 以协助,但 基金管理 人 应采取措施 ,使新任 注 册登记机构 的 数 据接口规范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原确认的接口规范保持一致。 4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 10 业机构开立用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5 、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 产 没有到达托 管人处的 , 基金托管人 应 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 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 基金造成损 失的,管 理 人应负责向 有 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6 、赎回和分红资金支付规定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 , 基金托管人 应按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支 付;因基 金 银行存款账 户 没 有足够的资 金,导致 基 金托管人不 能按时支 付 ,如是基金 管理人的 原 因造成,责 任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 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 务,如系基金 托管人的 原 因造成,责 任由 基 金托 管人承 担。如是 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外的第三 方原因造 成 的,责任由 第 三 方承担,基 金托管人 不 承担垫款义 务,若给 投 资人造成损 失的,基 金 管理人应首 先 进 行赔偿,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7、资金支付执行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净额划出、 赎回 和分红资金 支付时, 应 按照本协议 第五条规 定 执行。若本 协议没有 规 定的按双方 协 商 一致内容执行。


(二) 认购资金 1 、 本基金设立募集前,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为基金开立 “基金 募集专户” ,设立募 集 期内,有效 认购 资金 应 按时划入“ 基金募集 专 户” 。该账 户按 有 关规定计算利息。 2 、 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 (二) 款的规定, 基金资产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三)申 购资金 1 、T+1 日14:00 前,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 T 日投资人申购基金的确认数据汇总传 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 、T+2 日16:00 前,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 (不含申购费) 划 到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 ,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 理 人核对申购 款是否到 账 ,并对申购 资 金 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四)赎 回资金 1 、 T+1 日14: 00 前, 基 金管理人负责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1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T+2 日 12:00 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负责将 赎回资金于T+3 日15:00 前划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划款当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五)基 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出现金分 红 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 人应在基金 管理人分 红 划款指令要 求 的 划款日将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六)登 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 账户的清算 1、 若结算备付金账户 发生透支, 按登记结算 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含透 支 款利息, 下同) , 该违约 金最终由透支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 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 因造成该账户透支的情形除外。 2、基金托管人应在交收日(T+1)15:00 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 请书,指定 其所托管 的 透支基金相 关证券账 户 及透支金额 。登记结 算 公司按其指 定 的 透支基金相 关证券账 户 买入证券成 交的先后 顺 序,自后向 前依次扣 券 ,直至扣券 总 市 值达到透支 金额的 120% 为止(证 券市值按 当 日收盘价计 算,下同 ) 。如该基金 证券账 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 120%,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3 、 对 于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因 计 收 违 约 金 形 成 的 透 支 部 分 , 可 不 采 取 本 条 第 1 、2 款规定的措施。 4、 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前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补足透支 款及违约金后, 这样登记结算公司应交付暂扣的证券。 如果登记结算公司未及时交付,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 证 券资金结算 协议》的 规 定向登记结 算公司追 索 。如基金管 理 人 未及时补足 透支款及 违 约金,登记 结算公司 将 卖出暂扣的 证券,卖 出 款记入结算 备 付 金账户以弥 补其上述 透 支款项及违 约金,不 足 部分仍向基 金托管人 追 索,由此产 生 的 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 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余额, 因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核对结算备付金 是否有足额 结算头寸 或 未及时划拨 以补足结 算 备付金等自 身原因造 成 的结算备付 金 账 户出现透支,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 如结算备付金账户未发生透支, 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透支, 应基 金托管人的 申请,登 记 结算公司可 协助基金 托 管人暂扣其 指 定的透 支 基金相关证 券 账 12 户内相当于基金托管人所申报透支金额的 120% 的证券, 并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 定,对透支 基金采取 按 申报透支金 额计收违 约 金等处罚措 施。由此 产 生的最终责 任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 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 人因此而遭 受的相关 损 失。如果由 于 基 金托管人的 指定发生 错 误等原因发 生错误暂 扣 的,相关损 失赔偿和 其 它责任由基 金 托 管人承担。 7、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结算透支事件, 基金托管人可协助登记结算公 司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1) 报告证监会。 (2) 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的证券买入 等。 8、 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债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债 券卖空行为的, 登记结算公司在 T+1 日暂不交付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 同时, 以卖空 价款为基数, 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该违约金最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基金管理 人在两个 工 作日内补足 卖空债券 , 登记结算公 司交付相 应 价款。否则 , 登 记结算公司以暂扣资金买入与其卖空等量的证券, 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 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进行债券回购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质 押债券,如 因质押券 不 足导致债券 融资回购 未 到期量超过 标准券数 量 的,则登记 结算 公司在 T+1 日暂不交付 超额融资回购款项,直至标准券数量足够符合质押券要求,登 记结算公司才交付相应款项。 10 、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基金发生大宗交易买入,基金管理人应在大宗交易发 生前保证银 行存款账 户 具有足额资 金以满足 基 金托管人及 时划拨用 于 当日交易结 算 。 对资金不足 部分,登 记 结算公司按 买入大宗 交 易成交顺序 ,自后向 前 并以一笔为 最 小 冻结单位冻结相关证券,待资金补足后再予解冻。 (七)资 金划转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采取所 有必要 措施 确保申购、 赎回和分 红 等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划 到指定账 户 。但由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 方原因导致 资 金 不能按时到 账的,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不 承担由此产 生的责任 。 如因此给基 金 造 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 八、基金 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 金资产估值


13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2 、股票估值方法 (1)股票的估值方法 1 )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 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 值;估值日 无 交 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 化 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 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 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如 有充足证据 表 明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不 能 真实地反映 公允价值 的 ,应对最近 交易日的 收 盘价进行调 整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 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 公开发行股 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 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 初始取得 成 本(因权益 业务导致 市 场价格除权 时,应于 除 权日对其初 始 取 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 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 即估值日 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的估值办法: 1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 14 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 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 交 易日的收盘 价 估 值;估值日 无交易,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将 参考类似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 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 值进行估值 。 如 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 交 易日收盘价 不能真实 地 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 对 最近交易日 的 收 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 但最近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 变化的 ,按 最近交易 日 债券收盘价 减去所含 的 最近交易日 债 券 应收利息后 的净价进 行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 ,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 变 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 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净 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日 收 盘价(净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不能真实地 反映公允 价 值的,应对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 净价)进 行调 整,确定公 允 价 值进行估值。 3 )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 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的估值办法: 1 )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 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 值;估值日 无 交 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 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市 价 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 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 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如 有充足证据 表 明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不 能 真实地反映 公允价值 的 ,应对最 近 交易日的 收 盘价进行调 整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 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5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 收 益率曲线等 因素确定 其 公允价值进 行 估 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 )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 适当的 估 值方法。但 是 ,如基 金 管理人认为 上述估值 方 法对基金财 产 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各 因 素的基础上 ,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发现方应及 时 通 知对方,以 约定的方 法 、程序和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进行 估值,以 维 护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利益。 根据 《基金法》 ,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 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 一 致的意见, 基 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 值 结果以书面 形式报送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 按照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 时间与程序 进行复核 ;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签章返回给 基 金 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5. 特殊情形的处理


16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条 第2 款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错 误处理; 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 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或由于不 可 抗 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 查 ,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 误,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可以 免 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 基金份额 总 份额计算得到的每 基金份额 的资产净值。 每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方法、 时间、 程 序进行复核;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当基 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小数点 后 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 ) 发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 净值计算错 误,从而 给 基金或基金 投资人造 成 损失的,基 金持有者 可 依据有关法 律 、 法规要求赔偿 ; (4) 由于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错误等原因导致任何人获得不当得利的, 基金管理 人 有追偿的权利;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 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7 (四)基 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 册的定期核对 1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 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 计 处理原则, 独立地设 置 、登录和保 管本基金 的 全套账册; 双 方 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 、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 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 不符的,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 明 原因并纠正 ,保持双 方 的账册记录 完 全 相符。 (五)基 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 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托管人 负责复核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收 到 基 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财 务报 表 后, 进 行独 立 的 复核 。 核 对 不 符时,应及 时通知基 金 管理人共同 查出原因 ,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 数 据完全一致 。 核 对无误后, 在核对过 的 基金财务报 表上加盖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 公章,各留 存 一 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 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 30 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 告;年度报告在 基 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月度报告内容截至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 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 应 在中期报告 内 容 截至日的3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 18 到后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 内容截至日的5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 双方的报 表 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 同 查明原因, 进 行 调整,调整 以国家有 关 规定为准。 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管 理人提供的 报 告 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九、投资 组合比例监控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各类股票、 债券以及 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 的其他金融 工具。基 金 的投资组合 将 遵 循以下限制: (1) 投资于股票、 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 许可的前提下,当股市、债市同时下跌时 ,可增大现金资产的比例; (2)投资于国家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 投资于股票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 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20%-100%; (4)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所 有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 于开放期的 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 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 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 使 基 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以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


19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将其调整到上述规定范围之内。 十、基金 收益分配 (一)基 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 循《 天治财富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中有 关 收益分配原 则的规定。 (二)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 本基金的收 益分配 方案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的规定 拟定,由 基 金托管人复 核,本基金 的收益分 配 方案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后确定,由 基金管理 人 将收益分配 方 案 进行公告。 (三)基 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 序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 在 当 前 的 资 产 保 障 线 相 对 于 上 一 次 分 红 除 权 日 的 资 产 保 障 线 的 增 长 率 超 过 2% 且 符 合 基金分红政策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2.在分配 方案公 布后(依据 具体方案 的 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就 现金形式分 配的全 部资金向基 金托管人 下 达付款指令 ,托管人 按 照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 进 行分红资金 的 划 付。 十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和保管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成立日、基金权 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权 利登记日 、 每月最后一 个开放日 的 持有人名册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的要求执行。 十二、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 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 中国证监会 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其 他规定及有 关法律、 法 规进行信息 披露,拟 公 开披露的信 息 在 公开披露之 前应予保 密 ,不得向他 人泄漏。 除 依前述规定 应 予披露 的 信息外,任 何 一 方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它信息。 (二)信 息披露的内容


20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以 及临时公告,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其他媒体公布。 本基金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应严格遵守。基金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 合公告、基 金定期报 告 等按有关规 定需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 的,须经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无 误后方可公布。 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 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需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三)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为宗 旨,诚实信 用,严守 秘 密。基金管 理人负责 办 理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的与基金有 关 的 信息披露事 宜,对 于 本 条第(二) 款规定的 应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的 事 项, 应提前 通 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 发生 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 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 场所、营业 场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和公众投 资 者可以免费 查阅。在 支 付工本费后 可 以 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 、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 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 一致的,基 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3)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21 十三、基 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 存 (一)档 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交易记录 、 公告、重要 合同等文 件 档案及相应 的电子文 档 ,并按规定 的 期 限保管。 (二)合 同档案的建立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副 本提交对方。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 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 案。 (三)变 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 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 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 管情况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机关。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同 的情况。 十五、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的更换


(一)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 可 以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


(3 ) 代 表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5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退 任 的 ;


(4 ) 主 管 机 关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基 金 托 管 职 责 的 ;








(6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条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程 序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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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3 ) 批 准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主 管 机 关 审 查 批 准 方 可 继 任 , 原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后 方 可 退 任 ;


(4 )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 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5) 交接: 原基金托管 人应向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 事务的移交手续, 包括但不 限于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的总值和净值等。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1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可 以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的 ; (2 ) 基金管理人丧失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或停止经营;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为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





(4 ) 代 表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50 %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退 任 的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基 金 管 理 职 责 的 ; (6 )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条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 名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名 ;





(2 )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形 成 决 议 ; (3 ) 批 准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批 准 方 可 继 任 ,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后 方 可 退 任 ; (4 ) 公 告 : 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 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如 果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同时更 换 , 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5 ) 交 接 : 原 基 金管理 人 应 向 新 任 基 金 管 理人 办 理 基 金 事 务 的 移 交手 续 , 包 括 但不限于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的总值和净值,签署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


23 (6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后 , 如 果 原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其 要 求 更 换 或 删 除 基 金 名 称 中 “ 天 治 ” 的 字 样 。 十六、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它费用 (一)基 金费用计提原则 本基金发生 的各项费用由本基金基金资产承担。 (二)基 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 计提方法 1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乘以该基金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基金管理费年费率 (三)基 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 计提方法 1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乘以该基金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 ×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本基金的托管费费率。 (四)其 他费用的计提 基金成立后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 计师费、律 师费等根 据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 相应协议的 规定,由 基 金托管人按 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本基金费用。 (五)不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 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 基 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 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 费 用。基金成 立 之 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 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后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4 (七)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 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十七、禁 止行为 (一) 除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 指 令,也不得 违法违规 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出指令 。 同时,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 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八、违 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该方承担 违约责任 ; 如属双方当 事人的原 因 ,根据实际 情况,由 双 方当事人分 别 承 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5 (二) 当事人违约, 给 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违约方应就对方损失进行赔偿, 违约方应赔 偿和补偿 对 方由此发生 的包括但 不 限于律师费 、公证费 、 交通费在内 的 所 有成本、费 用和支出 , 以及由此遭 受的所有 损 失;给基金 资产造成 损 失的,应就 直 接 损失进行赔 偿,另一 方 当事人有权 利及义务 代 表基金向违 约方追偿 。 但是发生下 列 情 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 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九、净 值差错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 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条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中股票估值 方法前三项 规定之方 法 或债券估值 方法前五 项 规定之方法 进行处理 , 若基金管理 人 净 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 管 人在复核过 程中没有 发 现,且造成 投资人损 失 的,由双方 共 同 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经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 能达成一 致 时,为避免 不 能按时 公 布基金资产 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管 理 人 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 之方法外的 并经基金 托 管人确认的 方法,确 定 一个价格进 行估值的 情 形下,若基 金 管 理人净值计 算出错, 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 没有发现, 且需要赔 偿 的,由双方 共 同 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4、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 之方法外的 并经基金 托 管人 确认的 方法,确 定 一个价格进 行估值的 情 形下,若应 采 用 26 股票估值方 法前三项 规 定之方法或 债券估值 方 法前五项规 定之方法 之 一进行估值 才 为 公允,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需要赔偿的, 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





5、 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 之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 除上述 3、4、 的情形外, 若该价格 有失公允且需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 若被诉人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托管 人提供估值方法合理性的 说明和支持 。若基金 托 管人因此承 担赔偿责 任 ,基金托管 人有权按 上 述条款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管理人追索;





若被诉人为 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为基金管理 人提供必 要 的支持。若 基金 管理人因此 承担赔偿 责 任,基金管 理人有权 按 上述条款就 基金托管 人 承担责任的 部 分 向基金托管人追索。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 进行检查, 但 是 未能发现该 错误而造 成 的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错 误,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 管人可以 免 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由 此造成的影 响 。 由于基金管 理人和管 理 人委托的注 册登记机 构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 数 据有误,基 金 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三)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 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二十、争 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能解决 的,可向 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起 诉 ,也可根据 事后达成 的 仲裁协议向 仲 裁 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规 定 的义务,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并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后 ,自本基金 成立之日 起 生效。本协 议的有效 期 自其生效之 日 起 27 至本协议规 定其效力 终 止的情况出 现时为止 。 本协议的效 力不因基 金 资产账户名 称 的 改变而改变。 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两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 关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 的 新协议,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生效 , 须 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终止事项。 二十三、 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 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 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28 本页仅供《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盖章使用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上海 签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