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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财富(350001)

天治财富: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基金合 同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天治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合 同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 合同当事人 5 四、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6 五、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 六、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 务 10 七、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八、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与程序 16 九、基金 的基本情况 17 十、基金 的设立募集 17 十一、基 金的成立 18 十二、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9 十三、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司法 冻结与转托管 26 十四、基 金资产的托管 27 十五、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及其代理 28 十六、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 理 28 十七、基 金的投资 29 十八、基 金的融资 35 十九、基 金资产 36 二十、基 金资产估值 36 二十一、 差错处理 40 二十二、 基金费用与税收 43 二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44 二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5 二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46 二十六、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48 二十七、 业务规则 50 二十八、 违约责任 50 二十九、 争议处理 51 三十、通 知与送达 51 三十一、 基金合同的效力 52 三十二、 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52 三十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签章 53 基金合 同 3-1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基金 运 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订立《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 合 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 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 投资者自取得 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 基金份额之时起,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本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 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 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管理人保证 依 照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证 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契约 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招募说明书: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4、 托管协议: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 同 3-2 5、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6、 《暂行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7、 《试点办法》 : 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8、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1、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 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2、 基金管理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和 机构投资者; 15、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16、 注册登记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接 受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17、 销售代理人或代销人: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 为办理基 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 18、 销售机构: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代销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0、 机构投资者: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 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 或投资主体; 21、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证 券投资 管 理暂行办基金合 同 3-3 法》 规定的条件, 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 投资者: 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统称; 23、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4、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5、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以及基金的相关 业务规则,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26、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某一基金 (包括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由同一注 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 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7、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 公 告 之 日 起 到 基 金 认 购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8、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 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 成立基金 合同生效的日期; 29、 封闭期: 指自基金成立日起不办理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期间, 封闭 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31、 分红: 指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分红方案中载明的每基金份 额可分配收益计算出的收益总额;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4、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 务申请的日期; 35、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基金合 同 3-4 交易账户的行为; 3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3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和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及其 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38、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3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0、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1、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 基 金投资组合、 基金经营业绩、 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 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公开说明书是对 招募说明 书的定期更新; 43、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 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 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 协议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疫病传播、恐怖主义行为、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44、 元: 指人民币元; 45、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基金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46、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 47、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含台湾 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4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基金合 同 3-5 合 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 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 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1.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4 号楼 231 室 3. 办公地址:上 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 159 号 4. 法定代表人: 吕文龙 5.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27 日 6.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7.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73 号 8.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9. 注册资本:1.6 亿元 1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1、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3、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4、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5、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6、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合 同 3-6 7、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2(601)号 8、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9、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1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12、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 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依法独立运用基金资 产并独立 决 定 其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策略;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获取基金管理费,收 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的 认购费 、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经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本基金 的 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销售基金份额; 7.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 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 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自行决定开展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 转换等业务; 10.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决 定 暂 停 受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 1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行 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有权呈报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 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基金合 同 3-7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14、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 合同; 2. 自基金成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足够人员进行基金投资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基金资产; 4. 建立健全内部的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其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 独立,保证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第三人管理或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的监督;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 ; 8. 严格按照《暂行办 法》 、 《试点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向他人 泄露; 10. 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1.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2. 不谋 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 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4. 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 15.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 同 3-8 17.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18.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代 表 基 金 向 基 金 托 管人追偿,但不连 带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的损失互有过错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免除其自 身根据其过错程度所应 承担的相应责 任。 19. 负 责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 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0. 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或提供; 21.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2.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本基金或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行为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 或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有权不予执 行,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 设有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基金合 同 3-9 4、 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保证其 托 管的基 金资产 与基金 托 管人自 有资产 以及不 同 的基金资 产相互 独立; 对不同 的 基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 《暂行办法》 、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资产;


6、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 按照有 关规定 开立基 金 银行存 款账户 ,以托 管 人和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开 设证券帐 户,以 托管人 的名义 开 立资金 结算帐 户,负 责 基金投 资于证 券的清 算 交割,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规定另 有规定 或应有 权 部门要 求外, 在基金 信 息公开 披露前 予以保 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9、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 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0、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1、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2、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 或有关规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3、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 人接 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5、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6、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 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代 表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偿,但不连带 承担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的损失互有过 错的 ,基金托管人不得 免除 其自身根据其过错 程度 所应承 担的相应责任; 1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8、 采取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等以基金托管人 为当 事人的法律文件规 定或 要求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采取 或实施的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基金份额 的认 购、申 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基金合 同 3-10 19、 采取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等以基金托管人 为当 事人的法律文件规 定或 要求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采取 或实施的适当、合 理的 措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20、 采取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 同等以基金托管人 为当 事人的法律文件规 定或 要求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采取 或实施的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基金投资 和融 资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1、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 出具 基金托管人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 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获得基金收益; 4、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 赎回、 转换基金份额, 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 的赎回款项或基金份额;


5、 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7、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8、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 益受到损害, 有权要求赔偿; 10、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及本基金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合 同 3-11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决定终止基金; (6) 与其他基金合并; (7) 代表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要求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 (4)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的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发生变化的修改; (5)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的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的修改;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金合 同 3-12 (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但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4)权利登记日;





(5)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7)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基金合 同 3-13 2 、采 取 通 讯方 式 开 会并 进行 表 决 的情 况 下 ,由 召集 人 决 定通 讯 方 式和 书面 表 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 书委 派代 表 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有义务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 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 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 符合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开 会 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 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 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 照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如修改基金合同、 决定终 止 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合 同 3-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 内容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知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30 天的间隔 期。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或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 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 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款规定程 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未能主 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出席 或委托代表出 席大会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不含50%) 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及决议 基金合 同 3-15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但基 金的终止、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应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无 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 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 国基金合 同 3-16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公 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八、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 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管理人丧失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资格,或停止经营; (3)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 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5)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托管人丧失从事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或停止经营; (3)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 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 代表基金总份额 5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5) 中 国 银 监 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充 分 理 由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基 金 托管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 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两日内在中基金合 同 3-17 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时 更 换 , 由 新 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两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5) 交接: 原基金管理人应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 包括 但不限于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的总值和净值,签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 (6)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 基金托管人和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天治”的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 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 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 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如果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同时更换, 由新任基 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联合公告。 (5) 交接: 原基金托管人应向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 包括 但不限于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的总值和净值等。 九、基金 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三)基 金 投 资 者 范 围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法 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四)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基金 的设立募集 (一) 设立募集期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不超过3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基金合 同 3-18 (二) 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 投资者认购原则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 设立募集期内,投 资者 可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 本基金在 代销人处 的首次 认购 最低金额为1000 元,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直销的首次 认 购 最 低 金 额 为10万元 或基 金管理人另行调整公告的最低金额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 者认购基金的额度 及方 式加以其他限制, 具体 详见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有关发行公告。 (四)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认 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 (含认 购 费)的1.0%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有关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 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期利息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舍去的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资产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十一、基 金的成立 (一) 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 2 亿元且认购户 数达到或超过 100 户,则基金发起人可以宣布。上述净认购金额为扣除认购费用后基金合 同 3-19 的认购金额。 (二)基金的成立 1、 设立募集期内,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以成立。 2、 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设立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未达到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 则基金设立失败,不得成立。 2、本基金不成立时, 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 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投 资人。 3、本基金不 能成立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 代理人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代理人为本基金支付 或开销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 成立后 的存续 期 内,有 效基金 持有人 数 量连续20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100人, 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 决方案。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办理。 十二、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 购与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 赎回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 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并另行公 告。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 售代理人进行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二)申 购与赎回的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 基金合 同 3-20 2 、申购、赎回的开 放 日为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代 理 销 售 网 点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 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 30-11: 30,下午 1: 00-3: 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 9:30-11:30,下午为 1:00-3: 00。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 进行调整, 但 此 项 调 整 不 应 对 投 资 者 利 益 造 成 实 质 影 响 并 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公告。 (三)申 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 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 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并 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 利 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 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 金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手 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 理 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日内 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合 同 3-21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 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已在 直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但 某 笔 赎 回 导 致 该 投 资 者 在 一 个 网 点 的 基 金 份 额 余额少于500 份基金份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 调 整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申购份额、余额 的 处理方式: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按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及最新业务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购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小数点后 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 6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 式: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当日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7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告。 (六)本 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合 同 3-22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费率 M<100 万























1.2% M≥100 万

















不超过1.2%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申 购人承担, 可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费 用 的 减 免 不 构 成 对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同 等 义 务。 2、赎回费用 (1)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 份额时, 应 交 纳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人 承 担,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 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30%归基金所有, 70%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相关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随持有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 持有期限(N)








费率 N<7 天














1.50% 7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2 年≤N<3 年





0.1% 3 年≤N














0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费 用 的 减 免 不 构 成 对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同 等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 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在公开说明书中列示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 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基金合 同 3-23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注: 对于一定金额 (含) 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 基 金 份 额 份 数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 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申购金额1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 1.1=8,983.11 份 即投资者投 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8,983.1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000 元,投资者 赎回 10,000 份,持有期 为 6 个月,则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额=1.2000 元×10,0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工作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 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基金合 同 3-24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 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 回申请( 净 赎 回 申 请 =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超过前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 况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 无法实现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未 受 理 部 分 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投资 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 条款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基金合 同 3-25 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 金 连 续 两 个 工 作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拒 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人 的 技 术 保 障 或 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3)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5) 基金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8)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发生上述(1) 到(4)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第(1)-(8)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 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 当 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 市 场 剧 烈 波 动 或 其 它 原 因 而 出 现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基金合 同 3-26 出现困难;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备 案 。 已 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 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 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 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 对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一)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一天,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 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 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 一 个 工 作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两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三、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司法 冻结与转托管 (一) 非交易过户 1、 非交易 过户是 指不采 用 申购、 赎回等 交易方 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金 份 额按照一基金合 同 3-27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的基金账户直接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2、 基金注 册登记 人只受 理 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 执行以 及 《天 治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认可 的其他 非交易 过 户。无 论在上 述何种 情 况下,接 收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 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 供基金 注册登 记人要 求 提供的 相关资 料。符 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 户按《 天治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 基 金业务 规则》 的有关 规 定办理。 办 理 机 构 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或 其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不 时 指 定 的 其 他 机 构。符 合条件 并且材 料 齐备的 非交易 过户申 请 自申请 受理日 起,二 个 月内办理 完毕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和/ 或 其 依 法 指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过 户 费 用。 (二) 基金注册登记人和销售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的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或依照相关冻结法律文书的要求办理。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 销售机 构之间 (网点) 不能通 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即投资 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基金交易账户转到另一 基 金 交易账户进行交 易。 具体的办理方式 按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有 关规定 执行。 十四、基 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暂行办 法》 、 《试点办法》 、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 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 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 同 3-28 十五、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及其代理 (一) 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非交易过户及转 托管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 人及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二)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应与代理 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和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十六、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 理 (一)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 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 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 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基 金账户 信息负 有保密 义 务,因 违反该 保密义 务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除基金合 同 3-29 外; 5、 按本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 明书、 公开说 明书规 定 为投资 人办理 非交易 过 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基 金的投资 (一)投 资 理念 兼顾收益与风险。 风险管理与投资绩效并重, 在控制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前提 下,追求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最大化。 (二)投 资目标 在确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本基金建立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基础上, 谋求 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 (三)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在资产配 置中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70% ,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20%-100%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将降 低债券投资比例范围的下 限,相应提高股票投资比例范围的上限。 (四)投 资策略 本基金建立随时间推移 呈 非负增长的动态 资 产 保 障 线, 以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 VaR (Value at Risk ) 技术为核心工具, 对风险性资产 (股票) 与低风险资产 (债券) 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并结合下方风险来源分析, 对基金的各类资产实施全流 程的风险预算管理, 力 争 使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高 于 动态资 产 保 障 线 水 平 。 在 风 险 可 控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积极投资,谋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 总体投资策略包括以下三个层面: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 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CPPI ) , 以动态资产保障线为保险额度 (floor ) , 将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高出动态资产保障线的金额放大固定倍数后, 作为每 份基金份额的股票投资金额上限,公式如下: E= M× (NA V-F) 基金合 同 3-30 其中:E 为 每份基金份额的股票投资金额上限,NA V 为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F 为动 态资产保障线水平,M 为乘数 (放大倍数) 。 本基金根据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 主要 以风险调整后收益率为目标函数, 对 CPPI 策 略进行数量化分析, 确定放大倍数的取 值区间;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放大倍数保持相对固定, 以 确保 CPPI 策略的客观化 操 作。


同时, 本基金还辅以采用 VaR 限额管理, 将股票投资组合的单日 VaR 限额设置 为: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 基金总份额 通过该限额对风险性资产 (股票)的 投资比例 进行约束,控制股票投 资组合的风险 暴露,以降低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跌至动态资产保障 线之下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两 层的约束和对市场行情 的判断,结合运用 其它 风 险 测 量 指标,动态调整风险性 资产(股票)与低风险 资产(债券)的投资比 例,使投资组 合的总风险水平保持在 预算范围内。在极端市 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 险性资产(股 票) 比例可以调整为零, 即 全部投资于相对安全的低风险资产 (债券) 和现金资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上 述 风 险 预 算 管 理 的 前 提 之 下 , 积 极 投 资 于 具 有 高 增 长 潜 力 的 股 票,分享较高的股市成长收益,从而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基金管理人以专业的研 究力量为依托,采用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筛选 出 基本面良好、流动性高 、具有高增长潜力且价 格合理的股票。首先, 本基金对上市 公司的可持续投资价值 进行定量评估,该评估 体系采用包括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 股本扩张能力和现金流 量等方面的指标,筛选 出可持续投资价值较高 的上市公司; 其次,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对上市公司基 本 面 的 深 度 研 究 和 对 市 场 趋 势 的 具 体 把 握 , 对上市公司成长率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预测,筛选出"市盈率/预期增长率"(PEG ) 指标较小的上市公司, 并结合上市公司基本面 、股票流动性、股票相 对价值等多方 面因素,选择个股,构建分散化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品种 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 债(包括可转债) 、 央 行票据、 债券回购等。 债券投资综合考虑收益性、 流动性和风险性, 进行 “自 上而下” 的积基金合 同 3-31 极管理。 在深入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的基础上, 运用利率预期、 久期管理、 部 分久期管理、 收益率利差策略进行债券资产配置, 并在 价值研究与风险收益评判的 基础上, 选择高流动性、 高信用等级、 高收益率及其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本基金 将紧跟债券市场发展与创新的步伐, 充分把握债券市场制度创新、 产品创新带来的 赢利机会。 本基金也将充分利用市场中出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有效提高债券投资 组合的收益水平。 (五)动 态资产保障线 本基金通过建立一条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 实施风险预算 管理,以控制基金投资 组合的下跌风险, 并 通 过 资 产 保 障 线 水 平 的 动 态 提 升 , 保 障 基金净值增长的成果。


1 、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方法 动态资产保障线自基金成立日起按日历逐天 计算, 基金成立日的初始水平设定 为 0.93 。 如果某一天的累计基金份额净值超过在此之前的所有的累计基金份额净值 (即该天的累计净值为 最高点) ,则提升该天 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并 将该天的累计 净值相对于上一个累计净值最高点的正增长率的 60%作为该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的 提升幅度。 如果某一天的累计基金份额净值不是最高点时, 则不提升该天的动态资 产保障线, 即保持上一天的水平。 如果某一天为分红除权日, 则该天的动态资产保 障线水平扣除分红额向下调整。 基金成立日后的第t 天的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的 计算公式为: ? ? ? ? ? ? ? ? ? ? t D t F t High t NAV Max P t F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0 , 1 1 1 其中, ? ? t NAV : 基金成立日后的第t 天的累计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以该天的基金资 产估值结果计算; ? ? t D :当第t 天为分红除权日时, ? ? t D 等于每份基金份额分配红利; 当第t 天不是分红除权日时, ? ? 0 ? t D ; ? ? 1 ? t High :基金成立日( 0 ? t )至基金成立日后的第 1 ? t 天的累 计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最大值,即: ? ? ? ? ) 1 ( ), 2 ( , ), 2 ( ), 1 ( ), 0 ( 1 ? ? ? ? t NAV t NAV NAV NAV NAV Max t High ? ; P :动态资产保障线的提升率,该数值取常数 60%; 基金成立日( 0 ? t )的初始参数为: ? ? 93 . 0 0 ? F , ? ? 1 0 ? NAV 。 2、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公布 基金合 同 3-32 为保证动 态 资 产 保 障 线 计 算 的 准 确 和 公 允 , 动 态 资 产 保 障 线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经过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基金管理人将动态资产保障线水平和基金份额 净值同时 对外公布 。


3 、动态资产保障线在极端市场 波动情形下的调整 若遇极端市场 波动情形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降,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极端市场 波动 对基金份额净值的影响相应向下调整动态资产保障线,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对 外公布。 (六)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40%+中证全债指 数收益率 ×60% 。 沪深300 指 数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中 证 全 债 指 数 为 本 基 金 债 券 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 数 为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开 发 的 目 前 在 中 国A 股市场最 具权威性的沪深两市统 一指数,已经成为开放 式基金应用最为广泛的 股票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其以中国A 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 、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 良好的300 家 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 充分反映了A 股 市 场 的 行 业 代 表 性 , 可 以 描 述A 股市场的总 体趋势。中证全债指数 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 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 深交易所市场 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 业债券组成,是综合反 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 深交易所债券 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 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 (七)投 资决策流程 为保证基金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的执行和投资目标的实现,本公司采用较为科 学合理的分层决策体制:即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为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 资的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包括: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 策略;审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行业板块投资比例范围、审批重要投资计划;定期审议 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等;基金经理在其权限范围负 责所管理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并具体落实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该项基金 的投资管理决议。 在上述分层决策体制的前提下, 本基金采用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管理部、 研究发展部、定量研究 部的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基金管理小组。本基金 具体的投资 决 策流程分为投资研究、 投资决策、 投资执行、 投资跟踪与调整、 风险控制五个环节。 1 、 投资研究 基金合 同 3-33 研究发展部策略分析师、行业与公司研究员、债券研究员以及定量研究部定量 分析师负责研究分析工作, 并完成基金投资分析报告 (包括宏观经济、 市场、 行业、 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分析),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


2 、投资决策 (1)确定投资原则和投资限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公司的有关管理制 度,确定基金投资的基本政策和 原则性规定,包括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投资限制 等。 (2)制定 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基金经理 依据基金投 资分析报告和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 依据 本基金产品 的投资原则、投资限制等要求,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研究、分析和判断, 按月制 定投 资策略 与投资组合建 议表,并提交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定每月基金的资产配置比 例和股票、债券的投资重点 。如遇重大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做出决策。 基金经 理依据上述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的 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重点 ,根据每周 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该周具体的投资策略,再 辅以每日晨会对当 日重大讯息 进行 讨论, 制定具体的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3)投资方案 的论证和审批 一般投资可由基金经理自主决定,制成投资决定书后,向投资总监备案。重要 投资必须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审批程序和相关规定向投资总监和投资决 策委员会报告,取得相应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之前必 须召开投资决策听证会,由基金经理和相关研究人员阐述投资理由和投资依据。 (4)投资授权和方案实施 重要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得到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经理制成投资决定 书, 经投资总监 复核后, 由基金经理在授权的范围内组织实施。 3、投资执行 集中交易室交易 员 依据基金经理的投资决 定书,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 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 并 作成基金投资执行表,若 执行时发生基金合 同 3-34 差异 ,则需填 写差异原因, 并呈报基金经理及投 资总监。 4 、投资跟踪与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变化、投资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研究员与定量分析 师的投资跟踪分析报告和建议等,进一步分析判断,并据此在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一般情况下, 基金经理按月向投资决 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就投 资现况进 行检讨 ,并 提出投资检讨报 告。如果遇有重大变化需要修改投资计划和项目方案, 必须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风险控制 定量研究部负 责开发基金风控系统及其他辅助投资分析工具,定量研究部数量 分析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进行数量化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 给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 使其能够了解投资组合 (或拟投资的组合) 的风险 水平,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变 化和实 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整。


(八)投 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 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今后在有关法律法 规许可的前提下,当股市、债市同时下跌 时,可增大现金资产的比例 ;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 与由本 基金管 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总 和,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国 家 债 券 、 国 家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5、 在全国银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基金合 同 3-35 6、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 致; 8、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 消或调 整上述 比例 限 制 的,从 其规定 ,并无 需 修改本基 金合同; 9、 本基金在成立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10、 因基金 规模或 市场的 变 化等原 因导致 投资组 合 超出上 述规定 不在限 制 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将其调整到上述规定范围之内 。 (九)禁 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 进行证券承销。 5、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 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 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高位接盘、 利益输送,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10、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 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八、基 金的融资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 行融资。 基金合 同 3-36 十九、基 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1、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购买和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及其 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2、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本基金基金 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除依 《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以本基 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 名义开立证券账户, 以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该 等 资 产 帐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注 册登记人自有资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二十、基 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 的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基金合 同 3-37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估值日 其 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该 上 市 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的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 法进行估值:A 、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 取得成本时, 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以第 (1) 条确定的估值价 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 的以第(1 ) 条 确 定 的 估 值 价 格 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 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 列公式确定估值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 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 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 权日对其初始 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 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 易天数;Dr 为 估 值 日 剩 余 锁 定 期 , 即 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 债券的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基金合 同 3-38 (2) 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净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净价)进行 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 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的估值办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 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若收盘 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 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 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 配股价,则估 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基金合 同 3-39 (2) 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 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 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 定其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 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以 维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 金法》 ,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 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和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以书面形式 并签章后报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暂 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无法准 确评估 基 金资产价 值时; 基金合 同 3-40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以 元为单 位,并 精确 到0.0001元, 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五 入。国 家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当 基金财 产 的估值 导致基 金份额 净 值小数点 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当估值 或基金 份额净 值 计价出 现错误 实际发 生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以纠 正,并 采取合 理的措 施 防止损 失进一 步扩大 ; 计价错 误达到 或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按本 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而 给投资 人造成 损失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 在赔偿基金投资人后,有权向有 关责任方追偿。 4、 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5、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6、 基金管 理人仅 负责赔 偿 在单次 交易时 给单一 当 事人造 成的10 元人民 币 以上的损 失。 7、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 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 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基金合 同 3-41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注 册登记人、销售机构、 基金托 管 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协助受损方向过错责任人追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有: 1、投资者过错 如果由于投资者填写有 关申请书或表格错误、 或操作错误、或提供不 真实的 资 料、或提供的资金不全 、或密 码 泄 露 、 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遗 失 等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损失,该损失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销售机构处理投资者交易或非交易行为的过错 如果销售机构(包括直 销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 )在为投资者办理认购 、赎回 、 非交易过户等手续过程 中存在过错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录入错误、划 款错误、对交 易指令的执行错误、未 经投资者合法授权进行 交易、过户错误等,则 存在过错行为 的销售机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最终后果和责任。 3、注册登记人与销售机构之间以及销售机构内部的传输错误 注册登记人与销售机构 之间以及销售机构内部 的传输错误是指在数据 传输过 程 中,因技术原因(但同 行业通常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克服、无法 避免的技术原 因除外)或人为失误造 成投资者的交易数据被 错误处理。出现上述传 输错误的注册 登记人及/ 或销售机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和责任。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或其他计算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或其他计算错误是指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或 出现其 他 计算错误, 由此造成投资者的交易清算错误 (包括基金份额份额、 赎回资金的数额、 现金形式收益的数额产生差错等) , 或其他费用支出的错误 (包括管理费、 托管费的 数额产生差错等) ,并导致投资者或基金资产的利益受损。有过错的基 金管理人及/ 或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 过错程度相应承担由此 造成的后果及损失,并 根据过错程度 各自分担责任。 5、注册系统清算错误 注册系统清算错误是指 因技术原因(但同行业 通常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 克 服、无法避免的原因除 外)或人为失误造成投 资者的交易清算错误, 并导致投资者 或基金的利益受损。如 果出现前述交易清算错 误,注册登记人应承担 由此产生的所 有后果及责任。 基金合 同 3-42 6、注册系统、销售系统的技术故障造成的差错 注册系统、销售系统的 技术故障造成的差错是 指本基金运作中使用的 电脑系 统 的技术方面的故障(但 同行业通常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原 因 除外) , 引起投资者的交易数据丢失或被错误处理, 并导致投资者或基金的利益受损。 出现前述技术故障的注册登记人及/或销售机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和损失。 7、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或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的错误 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或 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的 错误是指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 人下达指令出现错误或 者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时出现 错误,由此造 成投资者的交易清算错 误或其他费用支出的错 误,并导致投资者或基 金资产的利益 受损。 有过错的基金管 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 后果及损失,并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责任。 8、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差错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 ,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9、其他原因造成的差错 除上述第 1 项至第 8 项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差错的,差错责任人应根据过 错程度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和损失。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成或扩 大 的 损 失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和 未 更 正 方 根 据 各 自 的 过 错 程 度 分 别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 正。 2、差 错 责 任 方 对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或 后 果 性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直接受损害的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基金合 同 3-43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投资者从差错中获取了不当得利, 基金管 理人有权立即冻结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及其应获得的收益分配中与其所获不当得利金额相同的部分基 金或收益。 二十二、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管理 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 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2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基金合 同 3-44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四)本 条 第 ( 一 ) 款 第3 至第7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关 合 同 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成立 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后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基金投 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当 年收益 先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后 ,方可 进 行当年 收益分 配;每 年 基金收益 的最低分配比例为 90%; 3、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 4、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基金 收 益每年 至少分 配一次 , 每年最多基金合 同 3-45 分配 4 次。但若成立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 在当前的动态资产保障线相对于上一次分红除权日的 动态 资产保障线的增长率超过 2%且符合国家有关基金分红政策时 , 本基金将进 行收益分配。 6、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可以 选 择取得 现金或 将所获 红 利再投 资于本 基金。 选 择采取红 利再投 资形式 的,分 红 资金将 按分红 实施日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转成相 应 的基金份 额。 7、 本基金的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现金 分红方式, 可 从 分 红 现 金 中 提 取 一 定 的 数 额 或 者 一 定 的 比 例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作 业 手 续 费, 如收取该项费用, 具体提 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 收益分 配时发 生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费 用由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承担 。 如果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获现金 红 利不足 支付前 述银行 转 账等手 续费用 ,注册 登 记人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 帐目 、 凭证并 进行日 常 的会计核基金合 同 3-46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 基金托 管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 算、报 表编制 等进行 核 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7、 本基金 会计责 任人为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 也可以 委托基 金托管 人 或者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独立 的 会计师 事务所 担任基 金 会计, 但该会 计师事 务 所不能同 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本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注 册会计 师 对基金进 行年度相关审计工作。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 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经 基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后可 以更换 。更换 会 计师事务 所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按照《暂行办法》及其 实施准则、 《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须 固定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 起人按 照《暂 行 办法》 及其实 施准则 、 《试点 办法》 编制并 公 告招募说 明 书。 (二)发行公告 本基金发起人将按照 《暂行办法》 及其实施准则、 《试 点办法》 、 本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基 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 单位净值公 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 、 《试 点办法》的规 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 文件进行编制 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 同 3-47 1、 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2、 年度报 告:基 金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计 师审计 后 在基金 会计年 度结束 后 的90日内 公告。 3、 基金投 资组合 公告: 基 金投资 组合公 告每季 度 公布一 次, 于 截止日 后15个工作 日内公告。 4、 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 5、 公开说 明书: 公开说 明 书是对 招募说 明书的 定 期更新 ,由基 金管理 人 编制并公 告。 本基金成立后, 于 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 并在 公告时间15 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基金 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50%;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 达30%以上; 6、 基金经理更换; 7、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 8、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10、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1、 基金成立或终止; 12、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基金合 同 3-48 13、 基金暂停赎回; 14、 开始或者重新开始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5、 基金认购、转换等业务的推出; 16、 基金费用的调整; 17、 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8、 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9、 变更注册登记人; 20、 基金或 为基金 提供服 务 的相关 机构出 现有关 事 项,可 能影响 投资人 对 基金风险 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21、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临 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 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终止: 1、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 基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事 由,不 能 继续担 任本基 金的管 理 人,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事 由,不 能 继续担 任本基 金的托 管 人,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基金合 同 3-49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终止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 基金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 清算,在基金清算 小组 接管基金资产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 资产安 全的职责。 (2)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律师、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 计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 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 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的清偿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 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 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合 同 3-50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七、 业务规则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遵 守 《天治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以下 称 《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但 《业务规 则》的制定、修改若构 成对基金合同的实质修 改,则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形成决议。 二十八、 违约责任 (一) 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 错, 造成基金合 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 由该方承担违约责 任; 如属基金合同双方 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 根据实 际情况, 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 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 人按照 当时有 效的法 律 、法规 、规章 或中国 证 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 理人由 于按照 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 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 损失或潜 在损失等。 (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应进行赔偿。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 应当继续 履行。 (四) 本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 方获得赔偿。 (六) 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一方违约, 并造成其他 当事人 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基金合 同 3-51 二十九、 争议处理 (一) 本基金合同及其解释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当通过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 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 可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十、通 知与送达 (一)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任 何事宜,如需书面 告知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应以下 述方式作出书面通知: 1、 如通知基金管理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2、 如通知基金托管人:采用面呈递交、挂号邮寄或传真的方式; 3、 如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挂号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公告的方式。 (二) 上述通知应当送达至相关当事人的下述地址或号码: 1、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认购基金时登记的通信地址或其更改后的通信地址 , 采用公 告通知的方式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 159 号,邮政编码:200031 传真:021-64373758 收件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 号7F 传真: (021)68881831 收件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托管部负责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上述信息的更改, 必须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 否则所有按照该当事方变更前信息作出的通知应视为有效送达。 (三) 送达 1、以面呈递交方 式作出的通知,面呈递交时即视为送达; 2、以挂号邮寄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邮件发出后第七日即视为送达; 3、 以传真的方式作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4、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通知, 在公告发布当日即视为送达,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基金合 同 3-52 外。 三十一、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方盖章、 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基金 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 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 同正本一式六份, 其中上报中国证监 会两份,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代理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三十二、 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自 批 准之日 起生效 。但如 因 相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 变动并 属 于本 基金合 同 必须遵照 进行修 改的情 形,或 者 基金合 同的修 改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 化或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可 不经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而经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修改 后公布 ,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本基金的 管理 人,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 而 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基金合 同 3-53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终止后, 须 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中国证监会对清 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十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签章 基金合 同 3-54 本页仅供《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盖章使用) 基金管理人: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人) : 签订日:

















签订地:上海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委托人) : 签订日:

















签订地: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