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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如意货币(001401)

德邦如意货币: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 德 邦 如 意 货币 市 场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德 邦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金 托 管人 :中 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 目


录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4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 6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7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 14 五、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15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8 七、 交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22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26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 31 十、 基金信 息披 露 ................................................................................................................. 32 十一、 基金费 用 ..................................................................................................................... 34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 36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 37 十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 38 十五、 禁止行 为 ..................................................................................................................... 41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43 十七、 违约责 任 ..................................................................................................................... 45 十八、 争议解 决方 式和 适用 的法 律 ..................................................................................... 46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 47 二十、 其他事 项 ..................................................................................................................... 48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 鉴于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 集发行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 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 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 解释。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邮政编码:200080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日期:


2012 年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结汇、 售汇 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保险兼业代理 业务 (有效期至2020 年02 月18 日) ;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5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6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据、目 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7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 为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 款与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 剩 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8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20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 (3 )除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4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7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8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条款, 可不 受此限制;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9 10% ; (11 )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 )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 行存款、 同业存单、 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7)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0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 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 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8)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9 )基金资产 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3)、( 14)、( 15)、( 17)、( 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1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 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公司应与托管人签订 《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 , 对投资 该类 产 品的风险 控制事 项予以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2 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 基金如投资中期票据,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 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 “ 《制度》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 协议的约定为准。 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 与基金托管银行签 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中 期票据 属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 )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于 一家企业 发行的 单期中 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 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 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 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3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 (或通知规定时间内) 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4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 或通知规定时间内 ) 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5 五、 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 理人依据 合法 程序作 出 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 所托管 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 账户,与 基金 托管人 的 其 他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外,基 金 托管人不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 基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 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 保 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 责任。 8. 除依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6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 未能达到 基金 备案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 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 本基金 的 名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 应至 少 包 含基金名称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 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使用 ,仅 限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 证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 算 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 或其他 监 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7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开立,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司 或票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 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8 六、 指令的 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本基 金 成立前三 个工 作日内 ,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书 面 授 权文件, 该文件应 加盖公章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 若由授权代表签 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 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 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授 权 文件并经 电话 确认后 , 授权文件 即生 效。如 果 授 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 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对授权 文件 负有保 密 义务,其 内容 不得向 被 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但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除 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 赎回 付款指 令 、回购到 期付 款指令 、 与投资有 关的 付款指 令 、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 人发 给基金 托 管人的指 令应 写明款 项 事由、支 付时 间、到 账 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 结算 公司向 基 金托管人 发送 的结算 通 知视为基 金管 理人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19 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 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 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 真实、 完整和有效。 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 件不合法、 不真实、 不 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 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 鉴后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 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 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 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划款指令, 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协商解决。 因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0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 人下达指令时,应 确保 基金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 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 因 ,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确 认 此 交 易 指 令 无 效 。 在 及 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 足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 有权 不予执行,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且 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以及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令、 无相 关合同或协议依据的费用支付指令、预留印鉴不符等情形。 基金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 有效指令,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及时 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或者错误执行指令,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 以弥补; 若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 赔 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 以书面 方式( 以下简称 “授权 变更通 知书” )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 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1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若由授权代表签署, 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 废止。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 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 进行审慎检查, 如发现 问题,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否则, 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2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 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至少 7 个工作日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 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 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上述情况及 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 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 《证券结算保 证金管理 办法》 ,在每 月第二个 工作日 内,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对结 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 (含权证业务交收保证金) 进行重 新核算、 调整,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调整金额, 留出足够资金头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 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 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 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3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应 采取合 理 、必要措 施, 确保 T 日日终有 足够 的资金 头 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资产造成的直 接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 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资产 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 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 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4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 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 确认、清 算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其委 托的 登记机 构 负 责。 2. 基金管理 人应 将每个 开 放日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开放式 基金 的数据 传 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 人应 保证本 基 金(或本 基金 管理人 委 托)的登 记机 构每个 工 作 日 15:00 前向 基金 托 管人发送 前一 开放日 上 述有关数 据, 并保证 相 关数据的准 确、完整。 4. 登记机构 应通 过与基 金 托管人建 立的 加密系 统 发送有关 数据 ( 包括 电 子 数据和盖 章生效 的纸制 清算汇总 表) , 如因各 种原因,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 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 理人 委托其 他 机构办理 本基 金的登 记 业务,应 保证 上述相 关 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 申购 过程中 产 生的应收 款, 应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 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 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5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 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 “登记清 算账户”间,申购款实行 T+2 日交收;赎回款实行 T+1 日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与 “登记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净额清算、 净 额交收” 的原则, 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 (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 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 赎回费、 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的差额来确定 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 时, 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登记清算账户 ”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 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收日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交收日 12:00 前划往 “登记清算账户 ”,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 它基 金开展 转 换业务之 前, 基金管 理 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 人将 根据基 金 管理人传 送的 基金转 换 数据进行 账务 处理, 具 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 展基 金转换 业 务应按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进 行 公告。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6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 益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假 日)的 每万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 所折算 出 的年 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无误后,按约定对外公布。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 会计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 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7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 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影子 定价” 。当“ 摊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组合,其中,对于偏离 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3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资产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第 4 位(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 益 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含第3 位) 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 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8 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 责任人追偿。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基金资产净值已发现基金管理人计算错误, 但由于无法与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协调一致而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结果, 基 金托管人免责。 2. 当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 赔 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A.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B. 若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 金资产净 值已 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 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资产净值 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C. 如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计算结果 ,虽 然多次 重 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D.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 ,进 而导致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可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29 5. 前述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 者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如 果 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占基金相 当比 例的投 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 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0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1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 分配、 按日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 当日所得收益结转 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则增加投资人基 金份额;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若当日已实 现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 3 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 到分完为止;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 日例行 对当天 实现 的收 益进行 收益结 转(如遇 节假日 顺延) ,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2 十、 基金信 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 拟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在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应 予 保 密 。 除 按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为 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 决或裁定 、仲 裁裁决 或 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 临时报 告、澄 清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投 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 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3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 的信息 文本, 存放在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处,投 资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0.2%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三)基金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5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四)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银行的开 户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 定不得列 入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六)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 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七) 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6 十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三、 基金有 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 人签 署重大 合 同文本后 ,应 及时将 合 同文本正 本送 达基金 托 管 人处。 2.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将 与 本基金账 务 处 理、资 金 划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 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 未变更 的一方有 义务协 助变更 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以上。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8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 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 时基金 管理人 :新任基 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 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换后 ,由基 金托管 人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 善保管 基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原 任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法 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39 (8 )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 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 时基金 托管人 :新任基 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 中国证 监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 案: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决 议须经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5 )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换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在更换 基金托 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中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 接:原 任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保 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 )审 计:原 任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法 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0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 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 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在行政 上、财 务上不独 立, 其高级 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不再受上述 限制。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2 (十)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及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3 十六、 托管协 议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 散、依 法 被撤销、 破产 或由其 他 基金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4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5 十七、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但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 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 (二) 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的, 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内部而言, 应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6 十八、 争议解 决方式和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托管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履行本托管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7 十九、 托管协 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 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并 加盖双 方公章/合同专 用章之 日起成 立,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上报监管部门一式二份, 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8 二十、 其他事 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 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9 (本页为《德邦如意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





























签 订地 点:


签 订 日:201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