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九泰久鑫A(002840)

九泰久鑫: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九泰 久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九泰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九泰 久 鑫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 基金财产保 管 13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 16 七、 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19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22 九、 基金收益分 配 27 十、 信息披露 28 十一 、 基金费用 30 十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33 十三 、 基金有关 文件和档案 的保存 34 十四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35 十五 、 禁止行为 38 十六 、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39 十七 、 违约责任 41 十八 、 争议解决 方式 42 十九 、 基金托管 协议的效力 43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 号院 1 号楼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 卢伟忠 成立时间:2014 年7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650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2014 年7 月3 日至长期 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966 联系人:韩炳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 兑业务;代 理资 金清算;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 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有效期至 2018 年08 月27 日) ;代理政策 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 金融 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 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 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 赎回业务;资信 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 承诺;企业、个 人财务顾问服 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 款;外汇贷 款; 外币兑换;出口 托收及进口代 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 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 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 业 务。 (依法 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 九泰久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 的是明确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之间在基金 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 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的释义部 分具有相同含义。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金融 债、次级债、 企业债、短 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 据、 公司债、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 离型可转换 债券 ) 、可交换债券 、证券公司短 期公 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债券资产, 股 票(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依 法上市的股 票) 、权证等权益类 品种以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本基金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 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 (2)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 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5 3)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4)本基金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6)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8)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总量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6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展开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 、 (16)、( 21)、( 22 )项另有约 定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7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 管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 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将 关联交易的 相关材料提交基金托管人 ,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8 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 人按以下方 式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为中国 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9 内列 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行 存 款 的信 用 风 险 主要 包 括 存款银 行 的 信 用 等级 、 存 款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 因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指 令 之 前两个 工 作 日 将 上述 资 料 书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 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0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 书面信息。基 金托管人认 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 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 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 权利。否则 ,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 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无 法 达成 一 致 ,应及 时 上 报 中 国证 监 会 请求 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 序尚未成交 的且基金托 管人在 交易前能够监控 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1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2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托 管协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3 五、基金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 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 认(申)购 、基金投资 过 程中产生的应收 财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 基金募集期满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 资完成 , 登记机构 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4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 生 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 设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托管自营账 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5 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6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 权通知” )基 金托管人有 权发 送指令的人员名 单,注明相应 的交 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 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 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等, 加盖预留 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 知”确定的 有权发送人 (下称 “被授权人” ) 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 因 基金管理人未 能及时与托管 人进行指令 确认,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 成的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力。基 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法 》 、 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 送划款指令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 至时点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 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 后,应 审慎验证有关指 令内容要素,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7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将 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 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造成损失的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 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8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 如正本与之前发送的变更通 知不一致,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 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责任 。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19 七、 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交 易单元使用 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 通知基金托管 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 议 》 ,用以具 体明确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 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 或 基金托管人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0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10 时之前划拨资 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 如由于 非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 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 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 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 整 或 不 真 实 ,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 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申购和赎回申请 , 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 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 付 赎 回 款 项 。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1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净额在最晚不迟于 T+3 日 上午11:00 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资 产托管专户之间交收。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后果严重 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 确定分红方 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 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分 红进行 账务处理并核对 后,基金管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现 金 红 利 的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现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12:00 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2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 人计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 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3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 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以 每日收 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 品种, 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 数据估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中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 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 错误而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5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 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 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 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6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 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7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 每 单 位 基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4、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8 十、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 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三 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仲裁裁 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 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 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 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定期报 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 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29 予以披露的信息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处,投 资者可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0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7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 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 自基金产品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 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 于基金产品成 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 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 费用义务。 (五)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1 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 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 公证费、律师 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基金的 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等 根据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处理与基 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其 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 金费用。 (七)费用 调整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 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或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 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八)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计 提的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 售服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 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 提取,基金 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2 次性提取,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销售服务费由 注册登记机构 代 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九)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3 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4 十三、 基金有关文 件和档案 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5 十四、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 任基金管理 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选任 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经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公告:基 金管理人更 换后,由基 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 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 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 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基 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6 (8) 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3、原任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 止后,新任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临时 管理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 代表10%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 托管人:新 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5)公告: 基 金托管人更 换后,由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7 (7)审计: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由基金 财产承担。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 时 更换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分 别 按照上 述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程序进行。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8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将 其固 有 财产或 者 他人 财 产混 同于 基 金 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 二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不 公平 地 对待其 管 理或 托 管的 不同 基 金 财 产。 ( 三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利 用基 金 财产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以 外 的 第 三人牟取利益。 ( 四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 担 损失。 ( 五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 他人 泄 漏基金 经 营过 程 中任 何尚 未 按 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 六 )基 金 管理 人在 没 有充 足 资金 的情 况 下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投资 指 令 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 八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在 行政 上 、财务 上 不独 立 ,其 高级 基 金 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用于下列投 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 款或 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 任的投资;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 易价 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十 一)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以 及依 照 法律 法规 有 关 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39 十六、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后 生 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 管基金财产 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 终止情形出现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0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债券托管专户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 必 要 的 配 合 。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1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 议当事人违 约给基金财 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按照当时 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 由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而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 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 故障、 电力故障、计算 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 当 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 违 约 方 承 担 。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2 十八、 争议解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九泰 久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43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生 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五份,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两份, 报 中国证监会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