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九泰锐智(168101)

九泰锐智: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泰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九泰 锐 智定 增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九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 金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1 二、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3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 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4 四、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14 五、 基 金财 产保管 15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 0 七、 交 易及 清算交 收安 排 3 八、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8 九、 基 金收 益分配 15 十、 信 息披 露 17 十 一、 基金 费用 19 十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21 十 三、 基金 有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存 22 十 四、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更换 23 十 五、 禁止 行为 26 十 六、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27 十 七、 违约 责任 29 十 八、 争议 解决方 式 31 十 九、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32 二 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签订 33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18 号院1 号楼 801-16 室 法定代表人: 卢 伟忠 成立时间:2014 年7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650 号 注册资本:2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966 联系人 :韩炳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成立日期:2007 年1 月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7]25 号 注册资本:101.3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 】629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 证券承销与保荐; 证券自营; 融资融券;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基金托管。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3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容 与格式〉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九泰锐智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的释义部 分具有相同含义。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4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 股票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 ,债券(国债、 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资产, 权证, 股指期货, 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五 年 内 ( 含 第 五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 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的期货交易账户内应当保 持不低于期货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事件驱动 类公司的证券占非现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的期货交易账户内应当保持不低于期货交易保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5 证金一倍的现金, 同时本基金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1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五 年 内 ( 含 第 五 年 )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95%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 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转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事件 驱 动 类公司的证券占 非现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 2)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本 基 金转 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 金 (LOF)后, 本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且由 本 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9)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6 净值的0.5%;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①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基金合 同生效 后五年 内(含第 五年) ,本基金 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0%;本基金 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后, 持有的 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 产支持 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 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关 约定;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7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8) 基金 合同生 效后五 年内(含 第五年 ) ,基 金资产总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0%; 本基金 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资产总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40%; 19)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到 期日, 不得超过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个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 ; 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五 个 年度对日起 本基金不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20)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展开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4)、 20)、 21) 项另有 约定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上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8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于基金 关联投 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基金投资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9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 名单发 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 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 成的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0 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结 算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知 》 《关 于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 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 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 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 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1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基 金管理 人应至少 于投资 前三个 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b.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d.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 本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后两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a.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b. 在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管 理工 作方面 有 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 处 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c.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d.信息披露情况。 (6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本 协议的 约定向 基金托管 人报送 相关数 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2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 责外,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 不承担上述损失。 (7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中 期票据进行监督。 (1 )基 金投资 中期 票 据应遵守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 (2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经董事会 批准的 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风 险控制 制度以 及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 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 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 标准和程序。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 及其他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3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4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 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5 五、 基 金财 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正当 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 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金 认 (申)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由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的 机 构 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登记机构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6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资产托管专 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资金专 门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7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 基金托管人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协议回 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 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保管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 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
























































九泰锐智 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18 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20 年以上。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 下称“ 授权 通知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发 送指令 的人员 名单 ,注 明相应 的交 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在当日经电话确认后, 授权文 件即生效。 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 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但法律 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 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 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 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 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 对于要求 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 15:3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 之后发送的, 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 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 则指令需要提前2 个工作小时发送, 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基金托管人将视 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未准备足够资金,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 一工 作 日 下 班 前 将 指 令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令 发 送 时 间 最 迟 不 应 晚 于 T 日上午 10:00 。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相符的形式审查, 及时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 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指令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 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有效指令执行, 给 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赔偿。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确认后 生效, 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 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 签字样本。 授权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 间早于基金托 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 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被 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 若有不一致的,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 传真件为准。 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 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 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 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 由此 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 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 。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 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 纪合同 ,其 他事 宜根据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若 无明 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结 算备 付金管 理办 法》 , 在每 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 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 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及质押 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 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理 、必要 措施 ,确 保 T 日日终 有足 够的资 金头 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 基金管理 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 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 业务时, 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 如因基 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 导致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 登 记 公 司 收 保 或 冻 结 资 金 外) 上 有 充 足 的 资 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 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实行场内T+0 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流程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证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 本基 金 转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 申购 、赎 回、 转 换开 放式基 金 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确 认、 清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其 委托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负责。 2、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每 个开放 日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本基金 (或 本基金 管理 人委托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每个 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4、 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 子数据 和盖章 生效 的纸 制清算 汇总表), 如因 各种原 因,该 系统 无法 正常发 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 关规定保存。 5、如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其他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业 务,应 保证 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对 于基 金申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款,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资金专门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 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10、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 净额交收” 的原则, 每 日按照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 定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资 金专门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 往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按约定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 当存在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将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 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 因托管资金专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 拨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责任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 金管 理人确 定分 红方案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双方 核定 后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分红 进行 账务处 理并 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将资金划往基金清 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应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


3、基 金管 理人投 资银 行存款 或办 理存款 支取 时,应 提前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除 外 。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 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 其估 值日 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 票指 数期货 合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格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 小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 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造 成 其 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 受 损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特殊情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公司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资 所涉 及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两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及 时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后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0 日内 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6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出示。


九、 基 金收 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基 金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前五 年内( 含 第 五年)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年不得少于 1 次, 年度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式 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合同生效后五年内 (含第五年) 的 收益分配 方式为 现金分红 ; 本基 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登 记在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方式为 现金分 红或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违 反 法 规 法 规 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 信 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 及中 国证监 会关 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 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任何信息,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 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三 方披露。 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为遵 守和服 从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 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基金 募集情 况、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在 信 息 披 露 过 程 中 应 以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本章 第 (二) 条 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 需要基 金托 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 复核 的 信息,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 互相督促、 彼此监 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 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 《基金合同》 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 露的 信息文 本, 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处 ,投资 者可 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一、 基 金费 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 证券、 期货 交易 费用、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和诉讼费、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等根据有关法规、 基 金合同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 师费、 信息披 露费 用等 费用)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其 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 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 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 付。 (七)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和 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 应及时将合同文本 正本 传真给托管人, 并在十个工作日内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 基金 管理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管 理人的 决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在更 换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管 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 任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 后, 新任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临时管 理人 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 (含10% ) 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 (3) 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 基金 托管人 产生 之前, 由中 国证监 会指 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选任基 金托 管人的 决议 ,自表 决通 过之日 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在更 换基 金托管 人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的,应 当按 照法律 法规 规定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同时更换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分 别 按 照 上 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更换程序进行。


十 五、 禁 止行 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或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人牟取利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失。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他 人 泄 漏 基 金 经 营 过 程 中 任 何 尚 未 按 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指 令 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行 政 上 、 财 务 上 不 独 立 , 其 高 级 基 金 管 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 相互兼职。 (九)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财产用 于下 列投资或者活动: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 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 十一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以 及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 六、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 同 终 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十 七、 违 约责 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当 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市场 交易 规则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 管理人 由于 按照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投资原 则进 行的投 资所 造成的 损失等; (3) 基金 托管人 对存 放或存 管在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的 基金资 产, 或交由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 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 故意、 疏忽、 过 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按照基 金管 理人符 合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约 定的 有效指 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5)不可抗力。 (四) 当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 的影响。


十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 和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 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六份,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二份, 报监管机构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托管协议》签字页。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盖章 及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签 字、签 订地 、签订 日 基 金管 理人: 九泰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章 )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章) 法 定代 表人或 授权 代表:


























(签字 ) 签 订地 点:中 国北 京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