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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润和定开债券A(004602)

前海开源润和定开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润和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截 止日:2018 年2 月 14 日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6 年10 月25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6]2416 号文 注册募集 , 基金 合同 已 于2017 年 8 月 14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理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 操作 和技 术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本 基金 特 有的风 险 、 本 法律 文件 风 险收益 特征 表述 与销售 机构 基金 风险 评价 可能不 一致 的风 险 及 其他 风险等。 此 外, 本基 金的 封闭运 作期 间 , 基金持 有人 还面 临不 能赎 回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其发 行人 是非 上 市中小 微企 业 , 发 行方 式 为面向 特定 对象的 私募 发行 。 当基 金 所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之债 务人 出现 违约 , 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 或由 于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价格 下降 等 , 可 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较 传统企 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 流动性 风险 更大 , 从而 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 票 型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 投 资人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同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8 年 2 月 14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未经 审计) 。










































































招 募说 明 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4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4 十六、风险揭示 ............................................................ 6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2










































































招 募说 明 书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 前 海开 源润和 6 个月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润和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 下简称 “ 本 基金 ” 或 “基金” )的投资 目标、策 略、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 人投资决 策有关 的必要事 项 , 投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 书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润和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 金合 同: 指《 前海 开 源 润和 6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前 海开 源润和 6 个月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 指《 前海 开源 润和 6 个月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前海 开源 润和 6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二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 法 〉 等七 部法 律 的决定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 同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招 募说 明 书 5 18、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 ( 包 括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可 以 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 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 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人民 币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按 照 《 人民 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 ( 包括其 不时修订 )及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 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 民币资 金进行境 内 证 券投资 的境 外 机 构投 资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条件 , 取得 基金 销 售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 基金 销 售业务 的机 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 理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换 、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1、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 期之 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模 式 32、 封闭 期: 指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包 括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 ) 或 自每 一 开放期 结束 之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6 个月的 期间 。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包







































































招 募说 明 书 6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6 个 月的期 间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首个开 放期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6 个 月的 期间,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33、 开放 期: 指本 基金 开 放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的 期 间。 本基 金自 每个 封闭 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工 作日 起进 入开 放期 ,本基 金的 每个 开放 期 为 3 至 20 个工 作日 ,开 放期 的具体 时间 以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 于 开放期 前2 日进 行公 告 。 开放期 内 , 本 基 金采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 投 资人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 开 放期未 赎回 的份 额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封闭 期。 如 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无法按 时开 放 或需依 据 《基 金合 同》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期 间并 予以 公告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 或 暂停 申购 、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之 日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继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8、开 放日 :指 在开 放期 内, 为 投资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作 日 39、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 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人共 同 遵 守 41、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2、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的 开放 期内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4、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开 放期 内 按 照基 金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 规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 有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5、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6、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招 募说 明 书 7 47、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上 一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50、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 项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3、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4、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 本 基金根 据认 购费 、 申购 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 不同 , 将 基 金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 A 类基金 份额 和C 类基 金份 额。 各类 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金 代码 , 并分别 计算 和公 布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55、A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 者认购/申 购时 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 而不 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的 ,称 为A 类 基金 份额 56、C 类基 金份 额: 在投 资 者认购/申购 时 不收 取认 购/申购 费用 , 但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57、 指定 媒介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介 58、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 募说 明 书 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 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 傅 成斌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深 圳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25%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 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 现 任开源 证券 董事 、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龚方雄 先生 , 荣誉 董事 长 , 宾 夕法 尼亚 大学 沃顿 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 国 籍: 中国 香 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 行经济 学家 , 美国 银行 首 席策略 师 、 全 球货 币及 利 率市场 策略 部联 席主管 , 摩根 大通 中国 区 研究部 主管 、 首席 市场 策 略师 、 首 席大 中华 区经 济 学家 、 中 国综 合 公司( 企业 )投 融资 主席 。2009 年 9 月 起担 任摩 根 大通亚 太区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投 资银 行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荣 誉董 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 联 席董 事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 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招 募说 明 书 9 朱永强 先生 , 执行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电脑 工程部 总 经 理 、 技 术总 监 , 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 京世纪 飞虎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副 总裁 ; 华 泰联合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总裁助 理 、 副 总裁 ; 中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发展管 理委 员 会董事 总经 理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 业务 线业务 总监 , 兼任 经纪 管理 总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周芊先 生, 董事, 北京 大 学 DBA , 国 籍: 中 国。 曾 任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中信证 券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 中信金 石不 动产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经 理 , 信 保股 权投 资基金 董事 、 全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中房 协养 老 地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 员 。 现任北 京中 联国 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范镭先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人民 大 学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 国 际货币 研究 所理 事兼副 所长 、 美国 约翰 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 货币 金 融机构 官方 论坛 (OMFIF )顾问委 员会副主 席、世界经 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 ) 国际货 币体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 曾 任中 国农业 银行 首席 经济 学家 。 申嫦娥女士 , 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 姚树 洁先 生) ,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 籍:英 国。 英国 诺丁 汉大 学当代 中 国学学 院院 长 、 教 授 , 西 安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 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南 农业 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 渭 南 师范学 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 院荣誉 院长 ; 英 国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 英 国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 美 国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 员 、 美国经 济协 会会 员 ; 全 英 专业 团 体 联合 会副 主 席 ; 《 经济 研 究 》 、 《西安 交 通 大 学学 报 社 科版 》 、 《 当 代 中 国》 (英文 ) 等科 学杂 志的 编 委。 曾任 华南 热带 农业 大 学助理 教授 , 英国 牛津 大 学研究 员 , 英 国 朴茨茅 斯大 学教 授、 主任 ,英国 伦敦 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教 授、 系主 任 。 周新生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 经济 学 教授 。 国 籍: 中国 。 历 任 陕西财 经学







































































招 募说 明 书 10 院助教 、 讲师 、 副 教授 、 教授 、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 、 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 心主任 、 院长 助 理;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 厅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 ;2007 年 7 月 至今 任民 建 陕西省 委员 会 副主委 。 曾任 第十 二届 全 国政协 委员 , 中国 工 业 经 济学会 副会 长 , 中 共陕 西 省委政 策研 究室 特聘研 究员 。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事 会主 席 ,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 国 籍 : 中 国 。 曾 任民 政部 外事 处 处长、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李匆先 生 , 联 席监 事会 主 席,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 理博士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 学公共 管理 硕士,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国籍: 中国 香港 。曾 任职 华银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上 海证券 营业 部 、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香港亨茂 投资集 团基金经 理、韩国 未来资 产环球投 资( 香 港)有限公 司 高级 基金经理 、中国股 票投资部 主管、 公司首席 投资官兼 亚太区 投资部主 管 、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主席 。 现 任香港 泽源 资本 创始 人 、 投资总 监 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联 席监事 会主 席。 孔令国 先生 , 监事 , 美国 密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 国 籍: 中国 。 曾任 职 深圳市 公 安局罗 湖分 局、 中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专户 投资部 , 现 任江苏 联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及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监 事 。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 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 司人事 行政 经理 、 顺丰 速 运集团 员工 关系 总监 、 英 大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 泰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 运营总 监 、 总 裁助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人 力资 源部 执行总 监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 记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 裁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 书记、 总经 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 总经 理 , 现 任开源 证券 董事 、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 方区 域总 部 高级经 理 , 鹏 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 总经 理、







































































招 募说 明 书 11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公司 总经 理,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件开发 工程 师, 南方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 监 、 执行 总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薛小波 先生 , 流体 力学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信 证券机 械行 业和 军工 行业 首席分 析 师、 高级 副总 裁。 现任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投 资总 监 、 前 海开 源 中证军 工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前海开 源大 安全 核心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开 源高 端装 备制 造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工 业 革命 4.0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源 润 和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薛 小波 先生 具备 基金从 业 资 格 。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王厚 琼, 联席 投资 总监 兼研 究 部行政 负责 人赵 雪芹 , 联 席投资 总监 侯燕琳 、 刘 静、 丁 骏、 曲 扬、 邱 杰、 史 程, 首 席经 济学家 杨德 龙, 执行 投资 总监徐 立平 、 薛 小波、 王霞 、谢 屹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募 集、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招 募说 明 书 12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 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 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招 募说 明 书 13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 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招 募说 明 书 14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5)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 信 用风 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 组织 实 施公司 投资 风险 管理 与绩 效分析 工作 ,确 保公 司各 类投资 风险 得到 良好 监督 与控制 。 6)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招 募说 明 书 15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 易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 平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 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 根据风险控 制 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 系 统, 对于 不同 基金 、 不 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招 募说 明 书 16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 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







































































招 募说 明 书 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联系人 :王 瑛 联系电 话:010 -68858126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 于2007 年 3 月6 日 )于2012 年 1 月21 日 依 法整体 变更 为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依 法承 继原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全部 资 产、 负债 、 机 构、 业务 和人 员, 依法 承担 和履 行原 中 国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在 有关 具 有法律 效力 的合 同或 协议 中的权 利 、 义 务, 以及 相 应的债 权债 务关 系和 法律 责任 。 中 国邮 政 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务中小 企业、服 务城乡居 民的大 型零售商 业 银 行定位 , 发挥 邮政 网络 优 势, 强化 内部 控制 , 合 规 稳健经 营 , 为 广大 城乡 居 民及企 业提 供优 质金融 服务 ,实 现股 东价 值最大 化, 支持 国民 经济 发展和 社会 进步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 下 设资 产托 管处 、 风 险 管理处 、 运 营管理处 等处室。 现有员 工 23 人 ,全部 员工拥 有 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 及基金 从业资格 ,90% 员工具 有三 年以 上基 金从 业经历 ,具 备丰 富的 托管 服务经 验 。










































































招 募说 明 书 18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联 合批 准 , 获 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 是我国 第 16 家 托管 银行 。 2012 年 7 月 19 日,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经 中国保 险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准 , 获得 保险 资金 托 管资格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坚持 以客 户为 中心 、 以 服务 为基 础的 经 营理念 , 依托 专业 的托 管 团队 、 灵 活的 托 管业务 系统 、 规范 的托 管 管理制 度 、 健 全的 内控 体 系、 运作 高效 的业 务处 理 模式 , 为 广大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众多 资产 管理机 构提 供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全面 的托 管服 务, 并获得 了合 作 伙伴一 致好 评。 截至2017 年 12 月 31 日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82 只。 至 今,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已 形成 涵盖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公 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 信托计 划 、 银 行 理财产品 (本外币 ) 、私募 基金、证 券公司资 产管理 计划、保 险资金、 保险资 产管理计 划 等 多种资 产类 型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托管 规模 达 43857.75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 规章和 行 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 确 保业 务的 稳 健运行 , 保证 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 确 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及 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内 部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查 指导 。 托管 业务 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备 专职 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 使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 管 , 制 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 管理 , 实 施音 像 监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止 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 作 ,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格 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组







































































招 募说 明 书 19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对 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 要 求其 限期 纠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监 督流 程 (1) 每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 监督子 系统 , 对各 基金 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指 令 后, 对涉 及各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及 交易 对 手等 内容进 行合 法合 规性 监督 。 (3) 通 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发 现 基金 涉嫌 违规 交易 ,电 话 或书 面要 求管 理人 进行 解 释或 举证, 要求 限期 纠正 ,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招 募说 明 书 20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 胥 阿南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代 销机 构 : 代 码 代销机构 销 售 机 构信 息 1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建 国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复 兴门内大 街 28 号凯晨世贸 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 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李紫钰 传真:(010)85108557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华 强北路赛 格科技 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宣 武门外大 街 28 号富卓大厦1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3 厦门 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厦门市鑫 鼎盛控 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 省厦门 市思 明区鹭江 道 2 号厦门第 一广 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 :厦门 市思明 区鹭 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 人:陈 洪生 联系人: 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招 募说 明 书 21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4 大河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大河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贵 州省贵 阳市南 明区 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 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荻 客 服电话 :0851-88235678 网址:http://www.urainf.com 5 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喜鹊财富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梧 新区柳梧 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 :西藏 拉萨市 柳梧 新区柳梧 大厦 1513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皓 客服电话 :0891-6177483 传真:010-88371180 网址:http://www.xiquefund.com/ 6 上海有鱼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有鱼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法 定代表 人:林 琼 客服电话 :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7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 金销售 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飞 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杨浦 区昆 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徐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深圳众禄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深 圳市罗 湖区梨 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9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徐 汇区宛 平南 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 市虹 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1 蚂蚁 ( 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蚂蚁(杭 州)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徐昳绯










































































招 募说 明 书 22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文 二西路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翠 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4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后 沙峪镇安 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5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浦东新 区峨 山路 91 弄61 号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86-021-50583533 传真:86-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6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 办公楼二 期53 层 5312-15 单元 法人姓名 :赵学 军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17 乾道金融 信息服 务 ( 北京) 有 限公司 乾道金融 信息服 务(北 京) 有限公司 地址:北 京市西 城区德 胜门 外大街合 生财富 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兴吉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18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民 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215A










































































招 募说 明 书 23 办公地址 : 北 京市西 城区白 纸坊东街2 号经济 日报社A 综合楼712 室 法定代表 人:梁 蓉 联系人: 李婷婷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9 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南京苏宁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江 苏省南 京市玄 武区 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汉青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20 北京格上 富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格上 富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19 号楼710 内 09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悦章 联系人: 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1 众升财富 (北 京)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 京东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 京浦项中 心 A 座 9 层04-08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2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南 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 1208 号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李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23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深圳腾元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金 田路 2028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表 人:曾 革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 :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4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经济 技术 开发区宏 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东 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马鹏程










































































招 募说 明 书 24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25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 人:王 伟刚 联系人: 熊小满 电话:13466546744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6 一路财富 (北 京) 信 息科技 有 限公司 一路财富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车 公庄大街 9 号五 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阜 成门外大 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 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 人:吴 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7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钱景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丹 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 人:赵 荣春 联系人: 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8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北京唐鼎 耀华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大街 19 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 人:张 冠宇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29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银 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毛林






































联系电话 :021-80133597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公司网站 :www.fundhaiyin.com 30 北京植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植信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北 京市朝 阳区四 惠盛 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 人:于 龙 客服电话 :4006-802-123 公司网站 :www.zhixin-inv.com 31 北京广源 达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广源 达信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新 街口外大 街 28 号 C 座六层605 室










































































招 募说 明 书 25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望 京东园四 区 13 号楼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 人:齐 剑辉 联系人: 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站:www.niuniufund.com 32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大 厦 9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北 四环西路 58 号理想 国际大 厦 906 法定代表 人:张 琪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3 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上海万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地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福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廷富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34 深圳市锦 安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深圳市锦 安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鲤鱼门 街 1 号前海深 港合作区 管理局 综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益 田路新世 界中心 4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学东 联系人: 柯冬植 电话:0755-88914685 客服电话 :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35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福 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36 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 ( 大连) 有 限公司 泰诚财富 基金销 售(大 连) 有限公司 地址:辽 宁省大 连市沙 河口 区星海中 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 人:林 卓 联系人: 李春光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7 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北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 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石景 山区 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表 人:梁 洪军










































































招 募说 明 书 26 联系人: 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38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虹点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工 人体育场 北路甲 2 号裙 房 2 层222 单 元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工 人体育场 北路甲 2 号裙 房 2 层222 单 元 法定代表 人:董 浩 联系人: 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39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武汉市伯 嘉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办公地址 :湖北 省武汉 市江 汉区武汉 中央商 务区泛 海国 际 SOHO 城(一期 )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 人:陶 捷 联系人: 徐淼 电话:027-83863772 传真:027-83862682 客服电话 :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40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大泰金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建邺 区江 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 一号 楼 B 区 4 楼A506 室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长宁 区虹 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 人:袁 顾明 联系人: 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41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珠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 市横琴 新区 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 市海珠 区琶 洲大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 人:肖 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2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 有限 公 司 奕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住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海 德三道航 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 人:TANYIKKUAN










































































招 募说 明 书 27 联系人: 叶健 办公电话 :075589460500 传真号码 :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43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北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海淀 区海 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95118(个人业务)、400-088-8816 (企业业务) 网址:http://fund.jd.com/ 44 北京电盈 基金销 售 有限 公司 北京电盈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呼 家楼(京 广中心 )1 号楼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 东城区 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华大 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 人:程 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6176118 传真:010-56176117 客服电话 :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45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深圳市金 斧子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 海街道科 苑路 16 号东方科 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南山 区粤 海街道科 苑路科 兴 科学 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军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29330502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 :400-9302-888 网址:www.jfzinv.com 46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京蛋卷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区 阜通东 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 人:钟 斐斐 联系人: 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47 深圳前海 凯恩 斯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深圳前海 凯恩斯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前海商 务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深 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 人:高 锋 联系人: 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服电话 :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48 深圳市前 海排排 网基金 销售 深圳市前 海排排 网基金 销售 有限责任 公司










































































招 募说 明 书 28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前海 深港 合作区前 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 务秘书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福 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 艺品文化 市 场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 人:李 春瑜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49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磊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0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内 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张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1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金 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 人:陈 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联系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2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长 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电话委托 :(021)962505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3 光大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上 海市静 安区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周 健男 联系人: 何耀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招 募说 明 书 29 54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市 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许 建平 联系人: 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5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山 东省济 南市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6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 :兰州 市城关 区东 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57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地址: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 人:龙 增来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客服电话 :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 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招 募说 明 书 30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 郭 红霞 经办会 计师 : 张 富根 、郭 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 募说 明 书 31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2016 年 10 月 25 日证监 许可[2016]2416 号文 注册 募集 。 募 集期 自2017 年5 月 8 日至2017 年 8 月 7 日 , 共 募集有 效认 购份 额 203,040,979.65 份, 利息 结转 份 额 27,062.18 份,合 计203,068,041.83 份,募 集户 数 408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债 券型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 为不定 期。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即 采用 封闭 运作 和开 放运作 交替 循环 的方 式 。










































































招 募说 明 书 3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7 年8 月14 日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 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 募说 明 书 3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开放期和封闭 期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 或自 每 一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 6 个月 的期 间。 本 基金 的首 个封闭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 6 个 月的期 间 。 首 个封 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进入 首个开 放期 , 第二个 封闭 期为 首个 开放 期结束 之日 次日 起 ( 包括 该日)6 个 月的 期间, 以此 类推。 本基 金 封闭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也 不上 市交 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 开放期,本基金的每个开 放期为 3 至 20 个工 作日 ,开 放期 的 具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告 为准 ,且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应于 开 放期 前2 日 进行 公告 。 开 放 期内, 本基 金采 取开 放运 作 模式, 投资 人可 以办 理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开 放期 未赎回 的份 额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封闭 期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 或 暂停 申购 、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之 日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 继 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二)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 中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 三)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开放 期内 , 投资 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 开放 日为 开 放期内 的每 个工作 日 。 具 体办 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相 关公 告 。 在 封闭 期 内, 本基 金不 办理 申购 、 赎回业 务 , 也 不 上市交 易。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招 募说 明 书 34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自 首个 封闭 期 结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起 (含 该日 ) , 本基金 进入 首个 开放 期 , 开始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本基 金每 个封 闭期 结 束之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含 该日 )进 入下 一个开 放期 。本 基金 的每 个开放 期的 期限 为 3 至 20 个工作 日, 开 放期的 具 体 时间 以及 开放 期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事 宜见 《 招募 说明 书 》 及基金 管理 人 届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如在开 放期 内发 生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时 开放 或需 依据 《 基 金合同 》 暂 停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合 理调 整申 购或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 在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影响 因素消 除 或 暂停 申购 、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 之 日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 继 续 计算该 开放 期时 间。 开放期 的具 体时 间以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公告 为准 , 且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开 放期 前 2 日进 行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在开 放期 内,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 回价 格为 该开 放期内 下一 开放 日该类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回的 价格 ; 但若 投资 人 在开放 期最 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 之后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者转 换 申请的 , 视为 无效 申请 。 开 放期以 及开 放期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 基金管 理人 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开放 期内 申 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该类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5、遵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 ”原则, 基金管 理人在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业 务时, 如果 发生 申购 、赎 回损害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 时,应 当及 时暂 停申 购、 赎回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 五)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期的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 购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 不 成立 。










































































招 募说 明 书 35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巨 额 赎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 他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 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遇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 传输延 迟 、 通 讯系 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 换系 统故 障或 其他非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 响业 务处 理流程 ,则 赎回 款项 划付 时间相 应 顺 延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包 括该 日)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或 无效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 投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该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 记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投资 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善 行使 合法 权利 。 ( 六)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 设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2、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 购本 基金A 类和C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10 万元 (含 申购 费) 。 投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电子直 销交 易 系 统 (目 前 仅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和 其 他销 售机构 首次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 元 (含申 购费 ) , 追 加申 购 本 基金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 元 (含 申购 费) 。 各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 额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3、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各类 基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 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 额赎回 , 但每笔 最低 赎回 份额 不得 低于 10 份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账户 最低 余额 为 10 份 基 金份额 , 若某 笔赎回 将导 致投 资人 在销 售机构 托管 的本 基金 某类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 时 ,该笔 赎回 业 务应包 括账 户内 全部 该类 基金份 额 , 否 则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将剩 余部 分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强 制 赎回。 4、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 募说 明 书 36 ( 七)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 别设 置 代码,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本 基金 各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4 位 , 小 数点后 第5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在封 闭 期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开 放期 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 披 露开 放日 的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2、申 购费 率 (1) 对于 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投资 人在 申购 时需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 1)投 资人 通过 代销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A 类基金 份额申购金额M( 元)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 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 ≤ M <300 万 0.50% 300 万 ≤ 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 对通过基 金管理 人直销柜 台申购的 投资人 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投 资人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见下 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 元) (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8% 100 万 ≤ M <300 万 0.05% 300 万 ≤ M <500 万 0.0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3)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直 销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费率见 下 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 ( 元) (含申购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 付渠 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 天下 通联 支付 招商 银行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100 万 0.60% 0.64% 100 万 ≤ M <300 万 0.50% 300 万 ≤ 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每笔1,000 元 注:部 分销 售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销售机 构公 告。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 应在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投资 人在 一 天之内 如







































































招 募说 明 书 37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用 由 申购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对于 申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申购 费率为 零。


3、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1) 当投 资人 选择 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1)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 率 适用 固定 金额 时: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2) 当投 资人 选择 申购C 类基金 份额 时, 不收 取申 购费,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举例三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 基 金 A 类基 金 份额, 对应 申购 费率 为 0.80%,假 设申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7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 +0.80%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170=97,548.03 份 即: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 额 , 假设申 购当 日 A 类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170 元, 则 其可得 到97,548.03 份A 类基金 份额 。 举例四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 万元申 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 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C 类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7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申购份 额=100,000/1.0170 =98,328.42 元 4、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随持 续持 有时间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表 所示 : A 类基金份额










































































招 募说 明 书 38 持有时间D(天) 赎回费率 D<30 0.50% 30≤ D <180 0.10% D≥180 0%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D(天) 赎回费率 D<30 0.10% D≥30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 A 类或 C 类基 金份 额赎回 。 赎 回费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入基 金 财产, 其余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相 同, 按照 各自 对 应的 当 日 该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赎回 费率计 算 ,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方式 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举例五 :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 基金 1 万份 A 类 基金 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150 天, 对 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10% ,假 设赎 回当 日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880 元 ,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金 额 =1 0,00 0×1 .0880=10,880.00 元 赎回费 用=10,880.00 ×0.10%=10.88 元 净赎回 金额=10,880.00-10.88=10869.12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为15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A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88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 为 10869.12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招 募说 明 书 39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销售 费率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在开放 期内 ,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或无 法办 理申 购业 务 。 4、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 或 其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登 记结算 系统 、 基金 会 计系 统 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无 法正 常运 行。 7、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告 ,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 期内 , 发生 下列 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3、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以 受 理赎回 申请 当日 的该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述 第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招 募说 明 书 40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且 开放期 间可 以按 暂停 赎回 的期间 相应 延长 。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 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工作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 2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若下 一个 开放 日 不在本 开放 期内 而将 跨越 下一个 封闭 期 , 则 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 在本 开放期 的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全部受 理, 赎回 价格 依据 该 开放期 内最 后一 个开 放日 的该类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发生 部分延 期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延 长赎 回款 项的支 付时 间 , 但最长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 部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 回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 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包 括但 不 限于短 信 、 电 子邮 件或 由 基金销 售机 构通 知等 方式 ) 在3 个 交易 日 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招 募说 明 书 41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各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届 时不 再 另行发 布重 新 开放的 公告 。 4、以上暂 停及恢复 基金申 购与赎回 的公告规 定,不 适用于基 金合同约 定的封 闭期与 开 放期运 作方 式转 换引 起的 暂停或 恢复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 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或者 按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或国 家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 行处理 的行 为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或 者按 照相 关 法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的 方式 进 行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招 募说 明 书 42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 份额的 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 金管理 人 将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七)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进行基金 份 额转 让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登记 。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 将提前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应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 募说 明 书 43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安 全 、 保持资 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投资 管 理, 力争 为 投资者 提供 高于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长期 稳定 投资 回报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家债 券 、 地 方政 府 债、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 、 金 融债 券 、 次 级 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 中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协议存 款 、 通 知存 款、 定 期存款 、 同业 存单 、 可 转 换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 证 券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公 司债券 、 债券 质押 及买 断 式回购 、 资产 支 持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国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 权 证、 国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 每个开 放 期 开始 前1 个月 和结束 后1 个月 以及 开放 期期 间不 受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 制。开 放期 内,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制 ,但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五 方面 内容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 金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 分析手 段 , 在 充分 研究 宏 观经济 因素 的基础 上 , 判 断宏 观经 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和 未来 发展 趋势 。 本 基金 将依 据经 济 周期理 论 , 结 合 对证券 市场 的研 究 、 分 析 和风险 评估 , 分析 未来 一 段时期 内本 基金 在大 类资 产的配 置方 面 的 风险和 收益 预期 , 评估 相 关投资 标的 的投 资价 值 , 制定本 基金 在固 定收 益类 、 权 益类 和现 金 等大类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主 要采 取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 同时 辅之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 骑 乘策略 、 息差策 略 、 可 转换 债券 投 资策略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投资 策略 、 证券 公司 短 期公司 债券 投资







































































招 募说 明 书 44 策略 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 (1) 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自 上而 下的 组合久 期管 理策 略, 从而 有效控 制基 金资 产的 组合 利率风 险 。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宏观 经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和 法定 及市 场利率 变化 趋势 进行 研究 判断, 同时 结 合 债券收 益率 水平 来确 定组 合 目标 久期 。 基本 原则 为 : 如 果预 期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将 缩短 组合 的久期 , 以减 小债 券价 格 下降带 来的 风险 ; 反之 , 如果预 期利 率下 降 , 本 基 金将增 加组 合的 久期,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券 价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的预 测, 适时 采用 子弹式 、杠 铃或 梯形 策略 构造组 合 , 动态调 整组 合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搭 配, 以期 在收 益率曲 线调 整的 过程 中获 得较好 收益 。 (3) 骑乘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骑 乘策 略来 增强组 合的 持有 期收 益。 该策略 首先 对收 益率 曲线 进行分 析 , 当债券 收益 率曲 线比 较陡 峭时 , 也 即相 邻期 限利 差 较大时 , 在可 选的 目 标 久 期区间 买入 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较陡 峭处 右侧的 债券 也即 收益 率水 平处于 相对 高位 的债 券。 在 收益率 曲线 不 变的情 况下 , 随着 持有 期 限的延 长 , 其 剩余 期限 将 发生衰 减 , 债 券收 益率 将 沿着陡 峭的 收益 率曲线 产生 较大 幅的 下滑 ,债券 价格 将升 高, 从而 获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4) 息差 策略 本基金将在回购利率低于 债券收益率的情形下,通 过正回购将所获得的资金 投资于债 券,从 而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资 的收 益。 (5)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兼备 权益 类证 券与固 定收 益类 证券 的特 性, 具有 抵御 下行 风险 、 分 享股票 价 格上涨 收益 的特 点 。 本 基 金将通 过相 对价 值 分 析 、 基本面 研究 、 估值 分析 、 可转换 债券 条款 分析 , 选 择公 司基 本素 质优 良、 其对 应的 基础 证券 有着 较高上 涨潜 力的 可转 换债 券进行 投 资 。 (6)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投 资综 合考 虑安 全性 、 收益性 和流 动性 等方 面特 征进行 全 方位的 研究 和比 较 , 对 个 券发行 主体 的性 质 、 行 业 、 经 营情 况、 以及 债券 的 增信措 施等 进行 全面分 析 , 选 择具 有优 势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并通 过 久期控 制和 调整 、 适度 分 散投资 来管 理组 合的风 险。 (7)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司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证券 行业 分析、 证券 公司 资产 负债 分析、 公司 现金 流分 析等 调查研究, 分析证 券公 司短 期公 司债 券的违 约风 险及 合理 的利 差水平 , 对 证券 公司 短期 公 司债券 进行 独 立、客 观的 价值 评估 。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招 募说 明 书 45 本基金 将精 选有 良好 增值 潜力的 股票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股票 投资 策略 将从 定 性和定 量 两方面 入手 , 定性 方面 主 要考察 上市 公司 所属 行业 发展前 景 、 行 业地 位、 竞 争优势 、 管理 团 队、 创新 能力 等多 种因 素 ; 定 量方 面考 量公 司估 值 、 资 产质 量及 财务 状况 , 比较分 析各 优质 上市公 司的 估值 、 成长 及 财务指 标 , 优 先选 择具 有 相对比 较优 势的 公司 作为 最终股 票投 资对 象。 4、国 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对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以套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 本 基金将 结合 国债 交易 市场 和期货 交 易市场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的情况 , 通过 多头 或空 头 套期保 值等 投资 策略 进行 套期保 值 , 以 获 取超额 收益 。 5、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发行 条款 的分 析 、 违 约 概率和 提前 偿付 比率 的预 估, 借用 必 要的数 量模 型来 谋求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的合 理定 价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充分 考 虑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场 流动 性的 条件 下, 谨慎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 风 险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为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交由 交易部 执 行 。 设计 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 日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净 现金流 量 ; 基 金 合同的 投资 限制 和比 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 绩 效与风 险评 估小 组的建 议等 。 (4)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5)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6)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招 募说 明 书 46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中债 综合 指数 收益 率*90%+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10% 。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中债综 合指 数由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编 制, 其 样本 范围 涵盖 银行 间 市场和 交 易所市 场 , 成 分债 券包 括 国家债 券 、 企 业债 券、 央 行票据 等所 有主 要债 券种 类, 具有 广泛 的 市场代 表性 ,能 够反 映中 国债券 市场 的总 体走 势。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征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 该指数 是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 其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 A 股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如果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 算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 或 者 今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 接 受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 或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以后 变更 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但不需 要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 七)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 每个 开放 期开始 前1 个月和 结 束 后 1 个月 以及 开放 期期 间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制 ; (2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 上述 5%的 限制 , 但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招 募说 明 书 47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 计规 模 的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基金财 产参与股 票 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 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本基金 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 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 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1 年 ,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5)本基金 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7)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 后, 需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值 的30% ; 基金 管理 人将 按照中 国金 融期 货交 易所 要求的 内容 、 格式 与时 限 向交易 所报 告 所交易 和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情 况、 交易 目的 及对 应的证 券资 产情 况等 ; 3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时 , 所持 有的 债券 (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入 、 卖 出国 债期 货合 约 价值 , 合 计 ( 轧差 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债券 投资比 例的 有 关约定 ;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 封 闭运 作期 间, 本 基金的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200% ; 开 放期内 , 基 金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净 资产 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 并制定 严格







































































招 募说 明 书 48 的授权 管理 制度 和投 资决 策流程 。基 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财 产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具 体比 例 , 应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在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提 下 , 因 证券 、 期 货 市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 可 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或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 但 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招 募说 明 书 49 3、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九)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3,239,939.00 16.15 其中: 债券 33,239,939.00 16.15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67,000,000.00 81.14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3,472,367.60 1.69 8 其他资 产 2,113,151.60 1.03 9 合计 205,825,458.2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2.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 港股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招 募说 明 书 5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3,239,939.00 16.1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3,239,939.00 16.1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3,239,939.00 16.16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18005 国开1701 215,000 21,261,350.00 10.34 2 108601 国开1703 120,050 11,978,589.00 5.82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 上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招 募说 明 书 51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1.1 本 基金投资 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 主体本 期没有 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858.2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64,218.0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45,075.28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113,151.60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海开源润和定期开 放债 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招 募说 明 书 52 2017.8.14-2017.12.31 1.27% 0.01% -0.31% 0.08% 1.58% -0.07% 前海开源润和定期开 放债 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8.14-2017.12.31 1.12% 0.01% -0.31% 0.08% 1.43% -0.07% 注: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中 债综 合指 数收 益率*90%+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10% 。










































































招 募说 明 书 53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款 项 以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 期货 账 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招 募说 明 书 54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 期 货 交 易场 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开放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 证 、 衍 生工 具 、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 估值净 价估值 , 估值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估 值净 价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 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3)交易 所市场实 行全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全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计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或 第三方 估值 机 构未提 供估 值全 价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全 价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估 值全价 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计利 息得 到的 估值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 对 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有 价证券 , 对存 在活 跃市 场 的情况 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 场报价 未能 代 表计量 日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 进行调 整, 确认 计量 日的 公允价 值; (5)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股票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招 募说 明 书 55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 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 按成本 估值 。 4、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基金所 持有的证 券公司 短期公司 债券,按 估值技 术估值。 国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7、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 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该 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参考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或 者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值 ; (2)首次 发行未上 市的权 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因持 有股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 未行权的 权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值 ; (4)国债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结 算价 估值 。 8、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招 募说 明 书 56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后, 各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该 类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 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本基 金 A 类或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 第4 位)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差 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 担赔 偿







































































招 募说 明 书 57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错误 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招 募说 明 书 58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 估 值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9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 于不可 抗力 等原因,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招 募说 明 书 59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本基金 的同一类 别的每 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 等分配 权 ,由于 本基金各 类基金 份额收 取 费用 情 况不 同,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 配利 润将有 所不 同;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相 应类 别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 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若 投 资者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进行收 益分 配 , 收 益的 计 算以权 益登 记日 当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各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转 为相 应类别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各类 基 金份额净 值 均不能 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减 去每 单位 该类基 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前 提下酌 情调 整以 上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 此项 调整 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但 应于 变 更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 分 配数 额及 比 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由 于不同 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分 配收 益不 同,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 定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以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 照《业 务规 则 》







































































招 募说 明 书 60 执行。







































































招 募说 明 书 61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仲裁 费 和 诉讼 费;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8、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户 维 护费用 ; 10、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50%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0.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核对 一致后 ,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0.1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核对 一致后 , 以 双方 认可 的方 式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3、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










































































招 募说 明 书 62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40%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40% ÷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C 类份 额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 月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 以 双方 认 可的方 式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 登记机 构 , 经 登记 机构 分 别支付 给各 个基 金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 休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上述 “ ( 一)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 用 , 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 议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 ,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调 整基 金管 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和 销 售服务 费率 等相 关费率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有 关规 定于 新的 费率 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刊登 公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 募说 明 书 63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露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 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 托管 协 议约定 的 方 式确 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招 募说 明 书 64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信息 披 露的披 露方 式 、 登 载媒 介 、 报 备方 式等 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披露 , 并 保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 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招 募说 明 书 65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备 案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本基金 的封 闭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日 的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各类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招 募说 明 书 66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不包括 本基 金开 放期 与封 闭期运 作方 式的 转换 )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和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任一 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达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 进 入开 放期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招 募说 明 书 67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10、基 金投 资国 债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国债 期货 , 需 按照 法规 要求 在季 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国 债期 货 交易情 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 并 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 对本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11、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 需 按照 法规要 求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明 书 (更 新) 等文 件 中披露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交 易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 半年 报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总额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市值占 基金 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 有的资 产支 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2、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后 2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介 披露所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名称 、 数量 、 期 限、 收益率 等 信 息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基 金 年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 中披 露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情况。 13、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所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以及 总成本 和账 面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锁 定期 等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需按 照法 规要 求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情况 。 14、基 金投 资证 券公 司发 行的短 期公 司债 券的 信息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证券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公司 债券 后 2 个 交易 日内 , 在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媒 介披 露所 投资 证券 公司发 行的 短期 公司 债券 的相关 信息 。










































































招 募说 明 书 68 基金管 理人 需按 照法 规要 求在季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证券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公司 债券的 投资 情况 。 15、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 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介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发 生暂 停 估 值的 情形 ; 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招 募说 明 书 69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 市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 管 理风险 、 流动 性风 险 、 操 作和技 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本基 金 特有的 风险 、 本法 律文 件 风险收 益特 征表 述与 销售 机构基 金风 险评 价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及其 他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而 导致 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币 政策 、 产业政 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 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金 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 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5、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 的 存在。 7、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招 募说 明 书 70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 拒 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等情况 ,从 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析 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 势的判 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时 ,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 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转 轨市场 ,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 风险较 高 。 基 金投 资组 合 中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 交易的 执行 难度 提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 本增加 。 此外 , 基 金投 资 者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 金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 现困 难, 加剧 流动 性 风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 构、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其 投资风 格 和 投资 范围 决定 了本基 金具 有如 下特 有风 险: 1、信用 风险 信用债 为本 基金 债券 类资 产中的 重要 投资 对象 , 因 此, 本基 金无 法完 全规 避 发债主 体特 别是公 司债 、企 业债 的发 债主体 的信 用质 量变 化造 成的信 用风 险。 2、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债券类 资产 , 因此 , 本 基金 将面临 较高 的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 险 。 3、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券的风 险










































































招 募说 明 书 71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 资质 相对 较差的 中小 企业 , 其 经营 状 况稳定 性 较低、 外部 融资 的可 得性 较 差, 信 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 企 业; 同 时由 于其 财务 数据 相 对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 跟踪 并识 别所 蕴含的 潜 在 风险 的难 度 。 其违约 风险 高于 现有 的其 他信用 品种 , 极 端情况 下会 给投 资组 合带 来较大 的损 失。 4、投 资于 证券 公司 发行 的 短期公 司债 券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证券 公司发 行的 短期 公司 债券 , 由于证 券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公司债 券 非公开 发行 和交 易 , 且 限 制投资 者数 量上 限 , 潜 在 流动性 风险 相对 较大 。 若 发行主 体信 用质 量恶化 或投 资者 大量 赎回 需要变 现资 产时 , 受流 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可 能无 法 卖出所 持有 的证 券公司 发行 的短 期公 司债 券,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 带来不 利影 响或 损失 。 5、投 资于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流通 受限证 券 , 由 于流 通受 限 证券 具 有锁 定期 , 存在 潜 在的流 动性 风险 。 因 此可 能在 本基 金 需要变 现资 产时 , 受流 动 性所限 , 本基 金无 法卖 出 所持有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 净值带 来不 利影 响或 损失 。 6、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是一种 债券 性质 的金 融工 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资 产风险 及证 券化 风险 。 资产 风险源 于资 产本 身 , 包 括价 格波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 证券 化风 险主要 表现 为信 用评 级风 险、法 律风 险等 。 7、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的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国债 期货 , 国 债期 货作 为一 种 金融衍 生品 , 可能 给本 基 金带来 额外 风险 , 包 括市 场风 险、 流 动性风 险 、 基 差风 险、 保 证金风 险 、 信 用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 , 由 此 可能增 加本 基金 净值 的波 动性。 8、基 金运 作风险 (1) 本基 金每6个 月开 放 一次申 购和 赎回 , 投资 者 需在开 放期 提出 申购 赎回 申请 , 在 非 开放期 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2)本基 金开放期 内单个 开放日出 现巨额赎 回的, 基金管理 人对符合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赎 回申 请 应于当 日全 部予 以办 理和 确认 。 基 金经 理会 对可 能 出现的 巨额 赎回 情况进 行充 分准 备并 做好 流动性 管理 ,但 当基 金在 单个开 放日 出现 巨额 赎回 被全部 确认 时 , 申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有 可能 存在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风险 , 未 赎回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仍有 可能 承担 短期 内变 现而带 来的 冲击 成本 对基 金净资 产产 生的 负面 影响 。 9、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 决 定了 本基 金具 有其 他投资 风险 。 例如 , 本基 金 还投资 于 权证等 高风 险品 种, 相应 的市场 波动 也可 能给 基金 财产带 来较 高的 风险 。 (八) 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 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 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 险










































































招 募说 明 书 72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例 、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情 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销 售机 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 同的 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因此 销售 机构 的风 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投资 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 业务快速 发展而 在制度建 设、人员 配备、 风险管理 和内控制 度等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 的风 险; 2、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可能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运 行,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4、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 募说 明 书 73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 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约 定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项 ,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 行,并 自决议 生 效后两 个工 作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招 募说 明 书 74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 募说 明 书 75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2)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 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 做 出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险 ;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2、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招 募说 明 书 76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任或 委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相关权 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 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 金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 所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 任







































































招 募说 明 书 77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 投 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 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招 募说 明 书 78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 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 , 依 法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2) 依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资金 账户和 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户 、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 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 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 金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但向 监管 机构 、司 法机关 及审 计 、 法律等 外部 专业 顾问 提供 的除外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招 募说 明 书 79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 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从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处 接收 并保 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 基 金管 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召 开事 由 (1)当出 现或需要 决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不 包括本 基金 开放 期与 封闭 期运作 方式 的转 换) ; 5)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或 提高 销售服 务费 ; 6)变 更基 金类 别;










































































招 募说 明 书 80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以及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 以 下情 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销 售服 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且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变更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7)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并 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招 募说 明 书 81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 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 方式或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







































































招 募说 明 书 82 其他方 式召 开 , 会 议的 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须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 利。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 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应 不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 一( 含三 分之一 ) 。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会议 通知载 明 的形式 在表 决截 止日 以前 送达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统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 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 和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 效 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 若本 人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或 授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 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 含三 分之 一 )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表决 意 见; 4)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招 募说 明 书 83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 议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也 可以 选择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 行表决 ,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 表决 , 为 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需 在会 议通 知载 明的 期限 内 , 以会 议 通知载明的有效方式 向会 议召集人提交相应有 效的 表决票或授权委托书 。在 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 其他 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 现场 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 的方 式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招 募说 明 书 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 为 有效;除 下列第 (2)项所 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别 决议,特 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法 律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外 , 转换 基 金运作方 式、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应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 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招 募说 明 书 85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 、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 法律法 规 、 监 管规 则修 改 导致相 关内 容被 取消或 变更 的或 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则增 加新 的持 有 人大会 机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调整 或补 充。 ( 三)基金 合同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 金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 并自决 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招 募说 明 书 86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议的处理 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该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 当事 人 均有约 束力 。







































































招 募说 明 书 87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费 用和 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招 募说 明 书 88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 深 圳市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时 间: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许可 [2012 ]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A 座 邮政编 码:100808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686.04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 经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招 募说 明 书 89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家债 券 、 地 方政 府 债、 政府 支 持机构 债 、 金 融债 券 、 次 级 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 企 业 债券 、 公 司债 券 、 中 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中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协议存 款 、 通 知存 款、 定 期存款 、 同业 存单 、 可 转 换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可 转债 、 可交 换债 券 、 证 券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公 司债券 、 债券 质押 及买 断 式回购 、 资产 支 持证券 、 货币 市场 工具 、 国内 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证 、国债期 货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 每个开 放 期开始 前1 个月 和结 束 后1 个月 以及 开放 期期 间不 受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 制。开 放期 内,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制 ,但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在 每个 开放 期开 始 前 1 个 月和 结束 后1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不 受前 述 投 资组 合比 例的限 制; (2)开放 期内,本 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内,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招 募说 明 书 90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券 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16)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17)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期 货投资 后, 需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5% ; 2)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有 的卖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 券 总市值 的30% ; 基 金管 理人 将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求 的内 容 、 格 式与 时 限向交 易所 报 告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3)本基金 参与国债 期货时 ,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市 值 和买入 、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 约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债 券投资 比例 的 有关约 定; 4)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不 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0% ;










































































招 募说 明 书 91 (18)封闭 运作期 间,本 基金的基金 总资产 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 产的 200%; 开 放期内, 基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净资 产的 140% ; (1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内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 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在 符合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前 提下 , 因 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非 本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本基金 可 相应调 整禁止行 为和投资 比例限 制规定。 《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 更上 述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基 金可 不受上 述限 制 , 或以变 更的 规定 为准 ,但 须提前 公告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基金 托管 人 严格依 照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约 定的 监督 程 序对基 金投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因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 担责任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 行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 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 突 ,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 予以 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审 查。










































































招 募说 明 书 92 如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取 消或 变更 上述 禁止 性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可 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或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为 准 , 但 须提 前公 告 , 不 需要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基金托 管人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托管 协 议约定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 基金管 理人 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禁 止行 为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4、基金托 管人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 联交易 的投资 限 制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并确 保 所 提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性 、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 全 面 的关联 交易 名单 ,并 负责 及时更 新该 名单 。名 单变 更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已 知名 单的 变更 。 相 关 交易必 须事 前 得到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 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 严格 依照相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 约定履 行了 监督 职责 , 基 金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 交易 , 并 造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金 托管人依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 对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 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确 认收 到该 名单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定 期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 易前 2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 基 金托管 人 于 1 个 工作 日内 向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 , 新名单 自基 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 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招 募说 明 书 93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仍不 撤 销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因 交易 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6、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 定,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 议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 账 目 核对 、 到 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 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或拒 绝 结算,若 基金管理 人拒不 执行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招 募说 明 书 94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 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前,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 括但 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 发 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 投资指 令前 两 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 保 证基 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金 托管人应 按照《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的 ,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 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则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8、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各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收 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招 募说 明 书 95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 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时 改正 。如 基金 管理 人拒绝 改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 10、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1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法 、 违 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及时 、 准 确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且 如遇 到问 题应及 时反 馈、 相关 信息 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是 否对非 公开 信 息保密 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招 募说 明 书 96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 因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理 人并改 正等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 同 时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将 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 产。 如果 基金 财产 在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期间 损坏 、 灭 失的 , 应 由该 基 金托管 人承 担赔 偿责 任。 (3)基金 托管人按 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债券 托管账 户、期 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 账户,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基金 托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按 照法律 法规的规 定、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认购 、申购过 程中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如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从公 开信 息或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书 面资料 中获 取到 账日 期信 息的, 应由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 没 有到达 基金 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并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人开 设的基金 募集专户 ,在基 金募集 行 为结束 前 , 任 何人 不得 动 用。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 募集期 内产 生的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将 折合成 基金 份额 , 归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 基金 募 集期产 生的 利息 的具 体金 额及利 息转 份额 的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招 募说 明 书 97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本基 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 到资金 当日 出 具相关 证明 文件 , 基金 管 理人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验资 报告 中需 对基 金 募集的 资金 进行 确认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备 案的条 件,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分 协助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 托管人应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 设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基 金 的 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基 金证 券交 收账 户和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账户 名称 以实际 开立 为准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 托管人以 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招 募说 明 书 98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 银 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算 账户 并报 中国 人民 银行备 案 , 并 代表 基金 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 行 定期 存款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其中 实物 证券 由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托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 应与非 本基 金的 其他 实物 证券分 开保 管 ; 也 可存 入 登记结 算机 构的 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 有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失 ,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及 其他基 金财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 业务 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或双 方同 意 的其他 方式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1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 于 无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权 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或复 印件 , 未 经双 方协 商 一致 或 未在 合 同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 不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 金份额余 额后的 数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招 募说 明 书 99 计入基 金财 产。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各 类基 金份额 净值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按 规定 公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将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3、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 衍 生工 具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 应 收款 项 、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a.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证 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估 值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 提供 估值净 价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 日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净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c. 交易所市场实行全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估值全 价减去 其所 含的 债券 应计 利息得 到的 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或 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全价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全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估值 全价减 去其 所含 的债 券应 计利息 得到 的估 值净 价进 行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d.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 有价 证券 , 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情况下 , 应







































































招 募说 明 书 100 以活跃 市场 上未 经调 整的 报价作 为计 量日 的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对 于活 跃市 场 报价未 能代 表 计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 行调整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 允价值 ; e.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股票 , 按估 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b.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c.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 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 按成本 估值 。 4)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基金所 持有的证 券公司 短期公 司 债券,按 估值技 术估值。 国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 其 规定进 行估 值。 7)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a.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 权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该权证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将 参 考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 或者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值; b.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证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 本估 值; c.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配 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但 未 行权的 权证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估 值; d.国债 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招 募说 明 书 101 8)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9)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10)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按第 (2) 条第 9) 款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 于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等原 因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或减 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3、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本基 金 A 类或C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 本托管 协议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 克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 照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或 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差 错 , 因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 该差 错 取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招 募说 明 书 102 1)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 且仅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估值 错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 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 恢复至 假设 未发 生估 值错 误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明 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 因确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3)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由估 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 正 和赔偿 损 失; 4)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要 修改基金 登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 记机构 进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理 的方 法如 下: 1)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通 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差 达到该 类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4、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期 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时 ;










































































招 募说 明 书 103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5、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独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 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 核对不 符 , 暂 时无 法查 找 到错账 的原 因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账 册为 准。 7、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完成半 年度 报 告编制 并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完 成年 度报 告编 制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 合 同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在半 年 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45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业 务专 用章 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的 复核意 见书 , 双方 各自 留 存一份 。 如果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 募说 明 书 104 8、基金管 理人应在 编制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编 制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提 供, 不得 拖延 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按照 该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 束力 。 除 非仲 裁 裁决另 有规 定, 仲裁 费用 和律师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招 募说 明 书 105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招 募说 明 书 106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 募说 明 书 107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投资人 的 需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下 : (一)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 基 金投 资 人可根 据 需要,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线 或官 方网 站订 制、 修改或 取消 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基金 周末净 值、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基金投资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基 金管理 人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基金 投资 人发 送节日 及生 日问 候 、 产 品 推广等 信息 。 若基 金投 资 人不需 要接 收到 该类信 息,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 线取 消该 项服 务。 4、手机短 信依托于 外部通 讯服务商 发送,电 子邮件 通过互联 网进行信 息传送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服 务规 则发 送相 关信息 ,但 不对 信息 的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 热线服 务 内容包 括业 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资 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 三)电子查询服 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 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 完 成基 金 账户的 查询 业务 。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 电 子邮 件等 方式 , 对基 金 管理人 和 销售网 点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招 募说 明 书 108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在 3 个 工 作日之内 对基金投 资人的 投诉做出 回复 。对 于非工 作日提出 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 到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 五)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 基 金管 理 人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 、 微 信 交易 系 统 和 APP 交 易系 统 ) 进行 开户 与交易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基 金账 户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 、 账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 变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 电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 其 他销 售 网 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 过 定 期投资 计划 , 基金 投资 人 可以通 过相 关渠 道 , 定 期 申购基 金份 额 。 定 期投 资 计划业 务规 则以 公告为 准。 ( 七) 如本招募 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 请通过 以上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 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 了 本招募说明书。










































































招 募说 明 书 109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本 公司 ” ) 的 从业 人员 在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 或 “子 公司 ” ) 兼 任董 事、 监事及 领薪 情况 如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 述人员 以外 未有 从业 人员 在前海 开 源资管 公司 兼任 职务 的情 况 。 (二)2017 年8 月 14 日至 2018 年2 月14 日 披露 的公告 : 2018-02-14 前海开 源润 和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表决 结 果暨决 议生 效的 公告 2018-02-14 关于前 海开 源 润和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参与 部分 代销机 构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2-10 前海开 源润 和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 回、转 换业 务 的公告 2018-02-07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在 利得 基 金开 通定投 和 转换 业务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2-06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中 投证 券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2-06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恒 天明 泽费率 调整 的公 告


2018-01-22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有 鱼 基金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01-18 前海开 源润 和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告


2018-01-16 关于以 通讯 方 式召开 前海 开源 润和 6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第二 次提 示性公 告


2018-01-15 关于以 通讯 方 式召开 前海 开源 润和 6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第一 次提 示性公 告


2018-01-14 关于以 通讯 方 式召开 前海 开源 润和 6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公告


2018-01-02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 2017 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公 告


2017-12-30 前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 券投 资关于 基金 缴纳 增值 税的 公告 2017-12-22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唐 鼎 耀华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招 募说 明 书 110 2017-12-22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海 银 基金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2-06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嘉 实 财富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11-04 前 海 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 大 河财 富 为代销 机 构 及开 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1-03 前 海 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 下部分 基 金 增加 锦 安基 金 为代销 机 构 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0-31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前 海 凯恩 斯为代 销 机构 及开 通定投 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0-24 前 海 开源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旗 下部分 基 金增 加万 得 基金 为代销 机 构及 开通 定投和 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29 前 海 开源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调 整旗下 部 分基 金通 过 中泰 证券定 投 申购 起点 金额的 公告


2017-08-15 前海开 源润 和 6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招 募说 明 书 111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住所, 投 资人 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 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 合理 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 明书 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 应以 招募 说明 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进行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 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润和 6 个 月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文 件 2、 《前 海开 源润和 6 个月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3、 《前 海开 源润和 6 个月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 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