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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财富(350001)

天治财富: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天 治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于天治 财富增长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 致,天治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本公 司” )对 旗下 天治 财富 增长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 的基金 合同进行 修改。 本次部分 修改 系因相应 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 且其 他修改未对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不需召开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基金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修改 已向监管机构备案。 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 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2018 年 3 月31 日之前仍按照修改前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运 作。 本公司将在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天治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hinanatur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4800、021-60374800 风险提示 :本公 司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 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 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天治财富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30 日


附件 :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备注 一、前言 原表述: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 依照 《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订立《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增加表述 修改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 依照 《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天治财富增长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增加: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 但在基 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作为订立基金合同 的依据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二、释义 原表述: 1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增加表述 修改为: 13、 基金托管人: 指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 增加: 8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补充相关释义 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其余序号相应做调整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 ” 之 “( 一) 基金管理人 ” 原表述: 1.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延 平 路 83 号 501-503 室 修改为: 1.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 298 号 4 号楼231 室 更 新 了 基 金 合 同 中 基 金 管理人的信息 3.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复 兴 西 路 159 号 4.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5.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27 日 6.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7.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字[2003]73 号 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9. 注册资本:1 亿元 10.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3.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复 兴 西 路 159 号 4. 法定代表人:吕文龙 5. 成立日期:2003 年5 月27 日 6.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7.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字[2003]73 号 8.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9. 注册资本:1.6 亿元 1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 ” 之 “( 二) 基金托管人 ” 原表述: 1、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3、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88 号 4、 法定代表人:张广生 修改为: 1、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3、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4、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5、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 19 日 更 新 了 基 金 合 同 中 基 金 托管人的信息 5、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6、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7、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 1992(601)号 8、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9、 注册资本:87.63 亿元人民币 10、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11、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 中国证 监会 12、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证监基 金字(2003 )105 号 6、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7、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2 (601)号 8、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9、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1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1、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 中国证 监会 12、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证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十二 、 “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之 “(五)申购 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增加表述 增加: 7、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关 于 “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十二 、 “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之 “( 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与 赎 回 费 ” 原表述: (1)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应交 纳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 中 30%归基金所有,70%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相关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随持有年限的增加逐步递减: 持有期限(N)








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2 年≤N<3 年





0.1% 3 年≤N














0 修改为: (1)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应交 纳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 30% 归基金所有,70%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逐步递 减: 持有期限(N)








费率 N<7 天














1.50% 7 天≤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十三条关于 “ 短 期赎回费”


增加表述 2 年≤N<3 年





0.1% 3 年≤N














0 增加: 4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十二 、 “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之 “( 九) 巨 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理方 式 ” 原表述: 2 、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修改为: 2 、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损 或 无 法 实 现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十一条关于 “ 开 放 式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的 相 关规定” 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 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依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请总量的比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 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依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20%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 前述条款处理。 十二 、 “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之 “(十)拒绝 原表述: 发生上述(1) 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 修改为: 发生上述(1) 到(4) 、(6) 、(7) 项暂停申购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 二 十 四 条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之“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 告; 发 生 上 述 第(1)-(6) 项 拒 绝 申 购 情 形 时, 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 的事项,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暂停基金申购,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增加表述 形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第(1)-(8) 项 拒 绝 申 购 情 形 时, 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 的事项,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暂停基金申购,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增加: (5)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 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关 于 “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资者申购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其余序号相应做调整 十二 、 “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之 “(十)拒绝 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 ”之“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 接受或暂 停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 ” 增加表述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其余序号相应做调整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十四条关于 “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申 购的情形” 十七、“ 基金的投资”之 原表述: 修改为: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八)投资组合限制 ” 3、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新增表述 3、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新增: 6、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定 》 第 十 五 条 关 于 “ 可 流通股票的投资限制” 、 第 十 六 条 关 于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限 制 ” 以 及 第 十 七 条 关 于 “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质 押 品 的 限 制” 产的投资; 7、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二十、“ 基金资产估值 ” 之 “( 四) 估值方法 ” 增加表述 增加: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其余序号相应做调整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十五条关于 “ 加 强 极 端 市 场 条 件 下 的 估 值业务管理” 二十、“ 基金资产估值 ” 之 “( 六) 暂停公告净 值的情形 ” 增加表述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十四条关于 “ 加 强 极 端 市 场 条 件 下 的 估 值业务管理” 其余序号相应做调整 二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之 “ ( 三)定期报 告 ” 增加表述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到或超过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十六条第 (二 ) 项 关 于 “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披 露 ” 的 规 定 及 第 二 十 七 条 关 于 “ 报 告 期 内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二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 露”之“ ( 四) 临时公告” 增加表述 增加: 21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十六条第 (二 ) 项 关 于 “ 流 动 性 风 险 分项时; 22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值; 其余序号相应做调整 析 披 露 ” 的 规 定 及 第 二 十 七 条 关 于 “ 报 告 期 内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