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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永丰兴融A(002073)

圆信永丰兴融:关于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 圆 信 永 丰 兴融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并 调 整 赎 回费 率 的 公 告 
 
根据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发布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圆 信永 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 下
简称 “本 公司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并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 决定
修改 圆信 永丰兴 融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 ” )的 基
金 合同、 托管协 议 等相关法 律文件 。 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修
改对照表 附后。 
上述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的修 订 将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同时, 根据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要求及相 关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 基金 管理 人将对 本 基金 的 赎 回费率进 行
调整,调 整后的 赎 回费率为 :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 并 全额计
入基金资 产; 对持 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 按照 原定的赎 回费
率标准收 取。 
上述基金 赎回费 率 的调整将于 2018 年3 月 31 日起生效。 
 
一、重 要提示 
1. 本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修订已 经履行 了 规定的程 序, 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及其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2. 投资者 可以通 过 指定媒介 及本公 司 网站查阅 修订后 的 《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 , 并可以通 过以下 途 径咨询有 关详情 : 1 )本公司客 户服务 电话:4006070088 或021-60366818 ; 2 )本公司网 址:http://www.gtsfund.com.cn 。 二、风 险提示 本 公司 承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敬 请投资 者留意投 资风 险。 特此公告 。 附件: 《圆信永 丰 兴融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修改对照 表》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30 日 3 圆信永 丰兴融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修改对 照表


4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 改 后 条款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 以下简 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释义 增加 5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限 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因 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 或交 易的 债 券 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5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构成 潜在 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 投资 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 护 存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请 参 见招 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 有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5 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 回费用纳 入基金 财产比 例详 见招募说 明书或 相 关 公 告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 用纳入 基金财 产 比例 详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 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 费 。 基金 管理人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6 、接 受 某一 投 资者 申 购申请 后 导 致其 份 额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 7 、 申 购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 的单 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 单一 投 资者 单 日 或 单 笔申 购 金额 上 限的 情形 时 。 8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申 购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 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6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3 ) 在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 对 于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日 超 过 上一 日 基金 6 总份额30% 以上 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前 段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但 是 , 如 该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则 其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圆 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福 建省厦 门市思 明区 展鸿路 82 号 厦门金 融中心 大厦 21 楼 2102 单元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圆 信永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4 楼 02 单元 之 175 基金合同当事 人 及 权 利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 ,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 , 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 等 ; (1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15%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 投 资; (14 )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7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 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第(2 ) 、 (9)、( 13 ) 、 (14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基金的信息与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 析 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 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 外。 基金的信息与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27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的 重 大 事项;


8 《圆信永丰兴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 改 后 条款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人民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托管协 议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圆信 永丰兴 融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托管协 议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协议 的内容 与格式>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圆信永丰 兴融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 ,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基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2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 资、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 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 购 款等 ; (13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15%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9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 投 资; (14 )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 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第(2 ) 、 (9)、( 13 ) 、 (14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3.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基 金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