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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信双红利A(000824)

圆信双红利:关于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 圆 信 永 丰 双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的 公 告 
 
根据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发布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圆 信永 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以 下
简称 “本 公司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并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 决定
修改 圆信 永丰双 红 利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
金 ” )的基 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等相关 法律 文件。 本基金 的基 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修改对 照 表附后。 
上述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的修 订 将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一、重 要提示 
1. 本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修订已 经履行 了 规定的程 序, 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及其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2. 投资者 可以通 过 指定媒介 及本公 司 网站查阅 修订后 的 《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件 , 并可以通 过以下 途 径咨询有 关详情 : 
1 )本公司客 户服务 电话:4006070088 或021-60366818 ; 
2 )本公司网 址:http://www.gtsfund.com.cn 。 
二、风 险提示 
本 公司 承诺以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敬 请投资 者留意投 资风
险。


特此公告 。 附件: 《圆信永 丰 双红 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托管 协议 修改对照 表》 圆信永丰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30 日 3 圆信永 丰双红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修改对 照表


4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 改 后 条款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 以下简 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释义 增加 5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限 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 银 行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约 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 债券 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增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5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构成 潜在 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 投资 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 护 存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请 参 见招 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购与赎回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额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费 。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回 费 用纳入 基金财 产 的比 例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中,基金 管理人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6 、接 受 某一 投 资者 申 购申请 后 导 致其 份 额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 上的 。 7 、 申 购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 的单 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 单一 投 资者 单 日 或 单 笔申 购 金额 上 限的 情形 时 。 8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申 购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继 续 接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情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5 、发生继续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 6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暂 停 估 值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6 购与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3 ) 在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 对 于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日 超 过 上一 日 基金 总份额30% 以上 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前 段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但 是 , 如 该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则 其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被 撤 销。 基金合同当事 人 及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住所:福 建 省 厦 门 市 展鸿路 82 号 厦门 金 融中 心 大厦 21 楼 2102 单元 一、基金 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简况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4 楼 02 单元 之 175 基金合同当事 人 及 权 利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 票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投资 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 —95% , 其中 投资于本 基金所 定 义 的 双 红 利 主 题 类 的 股 票 资 产 及 债 券 资 产 合 计 占 比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 的 80%;债券、权 证 、货币市 场工具 和资产 支持 证券、证 券投资 基 金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的 5%—100% ,其中权证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 —3%,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 票 (含中小 板、 创业 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 准上市 的股票 )投 资比例 为 基金资 产的 0 —95%,其中 投资于 本基金 所定 义 的 双 红 利 主 题 类 的 股 票 资 产 及 债 券 资 产 合 计 占 比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80%; 债券、 权证 、 货 币市场工 具和资 产支持 证券 、 证券 投资基 金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 基金资 产的 5%— 100%,其中权证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股指 期货的 投资 比例依 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7 构的规定 执行。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14)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遵循以 下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投资限 制: 6 )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14 )本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遵循以 下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投资限 制: 6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 券; (1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15% ;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 资; (18 )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 保 持一 致 ; (19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 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过该 上 市 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 的 30%; 除 上 述 第 (11) 、 (14)之 6 ) 、 (17 ) 、 (18 ) 项 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8 4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基金的信息与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 析 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 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 外。 基金的信息与 披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27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的 重 大 事项;


9 《圆信永丰双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 改 后 条款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福 建 省 厦 门 市 展鸿路 82 号 厦门 金 融中 心 大厦 21 楼 2102 单元 联系人:沈明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海景南二路 45 号 4 楼 02 单元 之 175 联系人:严晓波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格式 〉 》 、 《圆 信 永 丰 双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订立本 协议的 依据 是《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 的内容 与格式 〉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圆 信 永 丰 双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对下 述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 基 金的投资资产 配 置比例为 : 股票 (含 中小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0 —95% , 其 中投资于 本基金 所定义 的双 红利主题 类的股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1 )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 比例为: 股票 (含中 小板、 创 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投 资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 0 —95%,其 中投资 于本基 金所 定义的 双 红利主 题类的 股票 10 票资产及 债券资 产合计 占比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债券、 权证 、 货币市场 工具和 资产支 持证 券、 证券投 资基金 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的 5%—100%,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投资组合 遵 循以下投 资限制 : 14)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 货, 遵循以下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投资限制 : f.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 债 券; 资产及债 券资产 合计占 比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债券、 权证、 货 币市场工 具和资 产支持 证券 、 证券投 资基金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 基金资 产的 5% —100%,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保持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股指期货 的投 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 规定执 行。 (2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14)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 货, 遵循以下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投资限制 : f.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 申 购款 等 )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1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 18 )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保 持 一致 ; 19 )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 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 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 的 定 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1 (3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比例 限制要 求,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3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除 上 述第 11)、 14 )之 f 、17)、 18 ) 项外 , 由于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在限 制 之内,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规定 的投资 比 例限制要 求,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