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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添益货币A(004770)

海富通添益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海 富 通 添 益 货 币市 场 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 书 
(2018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2017 年5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7】739 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8 月14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类型为
契约型 、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 新 ,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因 政 治 、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
险 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 投资者持 有 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 或 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2 月14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7 年12 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 人 .......................................................................................................... 10 四、 基金托管 人 .......................................................................................................... 20 五、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六、 基金份额 的分类 .................................................................................................. 26 七、基金 的募集 ................................................................................................................. 28 八、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29 九、 基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30 十、 基金的投 资 .......................................................................................................... 40 十一、 基金的业 绩 ...................................................................................................... 52 十二、 基金的财 产 ...................................................................................................... 54 十三、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55 十四、 基金的收 益分配 .............................................................................................. 59 十五、 基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61 十六、 基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64 十七、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65 十九、 风险揭示 .......................................................................................................... 71 二十、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4 二十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 76 二十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92 二十三、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105 二十四、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08 二十五、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 方式................................................................. 109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10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言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 ) 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货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管理办 法》 ” ) 、 《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 “ 《 有关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 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海 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海富通添益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指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 售 公 告 : 指 《 海 富 通 添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 益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 已实现收益 4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 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2、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 、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 控股公司49%。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张 文伟 先生 , 董事长,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铁道支 行行长、 紫荆山支行行长、 私人金融处处长, 海通证券办公室主任, 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 总经理。2013 年 5 月 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 志强 先生 , 董事、 总 经理, 硕士。 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华宝兴 业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 长。2017 年 6 月加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杨 明先 生, 董事, 管理 学学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新余支行科员, 交通银行 新余支行办公室科员、 证券 业务部负责人、 证 券业务部副主任、 证券 业务部主任 ,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新余营业部总经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筹备负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责人、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党 委组织部部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Ligia Torres (陶 乐斯 ) 女士 , 董事, 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 于东 方汇 理 银行 、渣打 银行 和欧洲 联合 银行,1996 年 加入法 国巴黎 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7 月 至今任法国巴黎投资管理公司 亚太区CEO 。 Alexandre Werno( 韦 历山)先生,董事, 自2007 年9 月至2013 年4 月在法国 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责人职务;自 2013 年5 月至2017 年11 月 先后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高级顾问、 常务副总 经理职务; 自2017 年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 作总监。 郑 国汉 先生 , 独立董事 , 经济学硕士及博士学位。 历任美国佛罗里达州大学 经济系副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经济系教授、 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经济系教授及系 主任和商学院副院长、商学院院长及经济系讲座教授 。 现 任 香 港 岭 南 大 学 校 长 。 Marc Bayot ( 巴约特 ) 先 生 , 独立董事, 比利 时籍, 布鲁塞尔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 布鲁塞尔大学经济学荣誉教授, 先锋投资 (米兰及都柏林) 独立副董事长, Fundconnect 独立董事长、Degroof 资产管理(布鲁塞尔)独立董事和法国巴黎 银行B Control SICAV 独立董事。 杨 国平 先生 , 独立董事 , 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杨树浦煤气厂党委副 书记、 代书记,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党办副主任, 上海市出租汽车公司党委书 记, 现任大众交通 (集 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 (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 馨先 生, 独立董事, 博士,教授。1984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厦门大学经济 学院,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副院长兼财政系主任、 院长。 现任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李 础前 先生 , 监事长,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中企处 副主任科员, 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科长, 海通证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总经 理和财务总监。 Bruno Weil ( 魏 海诺 ) 先 生,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 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 亚 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 后就职 于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限 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至今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年 12 月起 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陈 虹女 士, 监事, 法学 士。 历任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律师, 工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2014 年7 月至2016 年1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部 总经理。 奚 万荣 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章明女士,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加 拿 大 BBCC Tech & Trade Int ’l Inc 公司高级财务经理、加拿大 Future Electronics 公司产品专家,国信证券业务 经理和副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部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 7 月起任 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 至 2018 年 3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 富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年4 月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 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何 树方 先生,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 特利尔 大学 研究 助理( 兼职) ,魁 北克 公共退 休金管 理投 资公 司分析 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 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何 谦先 生 , 硕士, 历任 平安银行资金交易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 易员, 2014 年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海富通双利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兼任海 富通纯债债券、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及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起兼 任海富通集利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8 月起兼任海富通添益货币基金经理。 刘 田女 士 , 管理学学士 , 曾任上海银行同业客户经理,2016 年4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11 月起任海富通添益货币的基金经理助理。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 总经理; 胡光涛, 总经理助理; 王智慧, 总经理助理; 孙 海忠,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杜晓海, 多资产策略投资部总监; 王金 祥,研究副总监; 陈甄璞,量化投资部总监; 陈轶平, 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 赵赫, 年金权益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 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 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 公 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 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并结合 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 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 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 审计与 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各业务 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 实到人, 实现对风险的 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 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 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 核监察 职能 ,通 过检查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资 讯管制 、投 资决 策与执 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 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基 本情况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张小燕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 二) 发展概 况及 财务状 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 是经国务院、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 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6年12月31日,兴业 银行资产总额达6.0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70.60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538.50 亿元。 在2016年英国 《银行家》 杂志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 中,兴业银行按总资产排名第33位,按一级资本排名第32 位;在2016年《财富》 世界500强中,兴业银行排名第195位;在2016年《福布斯》全球上市企业2000 强排名中,兴业银行位居第59位,稳居全球银行50强、全球上市企业100强、世 界企业500强。品牌价值同步提升,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联合世界知名品牌 评估机构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017全球银行品牌500强” 榜单, 兴业银行排名 第21位, 大幅上升15位, 品牌价值突破百亿美元达105.67亿美元, 同比 增长63.70%。 在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评奖中, 兴业银行连续六年蝉联中国银行业 “年度最具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 , 并先后获得 “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 “杰出中 资银行奖” 、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 、 “卓越竞争力金 融 控股集团” 、 “卓越 创 新银行奖” 、 “年度优秀绿色金融机构”、“最佳责任企业”等多项殊荣。 ( 三) 托管业 务部 的部门 设置 及员工 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 养老金管理中 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四)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7 年12 月31 日, 兴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214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7234.37 亿元。 ( 五)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 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 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 六) 内部控 制制 度及措 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 七)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 基金的 投资对 象、基 金资 产的 投资组 合比例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33830160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文伟 电话:021-38650970 传真:021-38650777-980 联系人:吴磊 三、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孙睿 、陈颖华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按 照不 同的 费率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用 ,因此 形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类 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 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 基 金份额 类别 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暂不 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交易而发 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 如下: 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基 金 账 户 最 低 保 留 基 金 份额 余额 100 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25% 0.01%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并在 履行 相 关程 序 后, 调整 认( 申) 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升降 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 为 B 类基金份额。当 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 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自 2018 年 2 月 8 日起,投资者在代销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不参与本基 金 A 类份额和 B 类份 额的自动升降级。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调整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7]739 号文 件准予募 集注册 。 本基 金由基 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期从2017 年7 月31 日起至2017 年8 月7 日止, 共募集250,002,452.77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16 户。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8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 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 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销售 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8月16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 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 先出”的原则进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 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申请无效 。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在该 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包括该日) 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根据 《业务规则》 , 在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 制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币100 元,追加申购A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为人民 币5,000,000.00 元 , 追加申购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 份额 。 3、 本基金 A 类基金持有人 每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 份时, 注册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 个基金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5,000,0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等原因 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 于 5,000,000.00 份时 ,登记系统 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 自 2018 年 2 月8 日起, 投资者在代销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不参与本基金 A 类份额和B 类 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规 定 全部 份额 和某类 基金 份额的 单个 投资人 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 单个账户 单日累 计赎回 金额/净 赎回金 额上限 、单 笔申 购赎回 上限,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但 在满 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要求 的前提 下,当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于 5% 且偏 离度 为 负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避免 诱发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部分) 征收 1%的强 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1,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元申购A 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 1,000.00 份A 类基金 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例3: 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T 日 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 且假设该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1.00 元,则 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1.00=10,001.00 元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2) 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时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1.00×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对应的待支付收益-赎回费用 例4: 若基金总份额为 400,000,000 份, 某投资人赎回5,000,000 份B 类基 金份额, 假设该5,000,000 份B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 500.00 元,且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 4%且偏离度为负, 基金管理人 可对其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 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5,000,000-400,000,000 ×1%)×1.00×1%=1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 ×1.00+500.00-10,000.00 =4,990,500.00 元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基 金投 资人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 限 。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12、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3、5 、6、7、11、13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对于上述第8、9、10项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 的上限。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上限。 7、单笔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3、8、9、10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5、6、7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 继 承 ;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六、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九、 其他业 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 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力争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较好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一)现金; (二) 期限在1年以内 (含1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 业存单; (三)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四) 中国证监会、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将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力求 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 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 收益。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1、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 策略。 当预期短期利率 呈下降趋势时, 侧重配 置期限稍长的短期金融工具; 反之, 则侧重配置期限较短的金融工具。 2、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3、组合剩余(存续)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 (存续) 期限的设计、 跟 踪 、 调整, 达到保持合 理的现 金流, 锁定组合剩余 (存续) 期限, 以满足可能的、 突发的现金需求, 同时保持 组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情况, 投资一定剩余 (存 续)期限的品种,稳定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收 益性和流动性,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按照资产支持证券 定价模型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 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 量化模型评估、 投资 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并在此基础上 提高组合收益。 6、回购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者利率走势平稳时, 通过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 债券进行回购质押,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 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7、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中观产业、 微观个券 等综合判断, 并结合资金面变 化进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严格遵守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8、同业存单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商业银行的不同资质和同业存单剩余 (存续) 期限进行 同业存 单的投资, 注重同业存单的安全性、 交易的流动性和收益率的比较, 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四 、投 资决策 和程 序 1、决策依据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 及做出必要的调整; 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 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分析师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定期不定期召开 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宏观经济走势的投资观点。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告和 部 门 例会观点, 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定具 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 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 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6) 风险管理部 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7)风险管理部 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0)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1)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得超过20%; (12)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 (含AAA) 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 (1) 、 (8) 项与 第 (13)项 外, 因市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 或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 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 、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与平均 剩余 存续期 的计 算方法 1 、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期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 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 金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回购(包 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 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银行定期 存款、 同业存单的剩 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 以计算日 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 根 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通 知 期 计 算 ; (4 )中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 中央银行 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组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 是指计算日至 债券到期 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 )对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 审慎原则,根 据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 平均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 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税后)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 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 本基金选取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作为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其长期平均风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九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8 年3 月1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 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17 年10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851,896,289.92 36.27 其中:债券 851,896,289.92 36.2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00,734,811.10 29.8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89,390,916.82 33.61 4 其他资产 6,952,712.13 0.30 5 合计 2,348,974,729.97 100.00 2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8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38,011,892.97 16.8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银行间市 场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0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2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 46.88 16.8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3.0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2.2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4.3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6.56 16.82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4 报告 期内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存续期 超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240天。 5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9,684,620.10 5.4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9,684,620.10 5.4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0,096,098.66 3.49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672,115,571.16 33.45 8 其他 - - 9 合计 851,896,289.92 42.40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 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789164 17 徽商银行 CD209 600,000 59,581,350.54 2.97 2 111716277 17 上海银行 CD277 500,000 49,957,576.62 2.49 3 150212 15 国开12 500,000 49,771,980.73 2.48 4 111714241 17 江苏银行 CD241 500,000 49,633,145.24 2.47 5 111712291 17 北京银行 CD291 500,000 49,579,104.11 2.47 6 111715458 17 民生银行 500,000 49,566,431.04 2.47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CD458 7 111710683 17 兴业银行 CD683 500,000 49,383,799.42 2.46 8 111713152 17 浙商银行 CD152 500,000 48,903,576.13 2.43 9 111771618 17 青岛银行 CD248 500,000 48,796,468.44 2.43 10 111771497 17 广州银行 CD102 500,000 48,791,690.29 2.43 7 “ 影子定 价 ” 与 “摊余 成本 法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 间的次 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0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76%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48%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25%。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0.5%。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2007 年7 月1 日基金实施新会计准则后,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包括票据) 采 用摊 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 收益。 9.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 17 民生银行 CD458 (111715458)的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公告称, 因未按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聘任独立董事,导致独立 董事成员比例及独立董事任职时间均不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 公司未及时披露关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联交易关键生效条款并充分揭示风险, 关联交易后续进展披露不完整等, 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万青元被 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原首席信息官林晓轩因涉嫌受贿犯罪等严重违纪行为, 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 接受中国银监会纪检组的立案审查,并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被开除党籍,同时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该证券的投资 决策程 序的说明:2017 年 以 来同业存单收益 处于较 高水平,信 用风险很低, 剩余期限较短, 是理想的配置资产。 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该证券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 投资组合。 其 余 九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9.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952,712.13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952,712.13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7 年12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表 1.海富通添益货币 A :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 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8 月14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2017 年12 月31 日 1.1127% 0.0047% 0.1341% 0.0000% 0.9786% 0.0047% 2.海富通添益货币 B :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8 月14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2017 年 12 月31 日 0.2516% 0.0049% 0.1341% 0.0000% 0.1175% 0.0049%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收益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 . 海富通添益货币 A


(2017 年 8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2 . 海富通添益货币 B (2017 年 8 月 1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注: 1 、 本基金合同于2017 年8 月14日生效, 截 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一 年。 2 、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 。截止本 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处于建仓期。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 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市 场 利 率 和 交 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当 影子 定价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摊 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 以 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 在 5 个 交易日内将正 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 。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 收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对 于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 值错 误 而 获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 时 返还 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进行评估; (3 )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估值 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计算结 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十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 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每日分配、 按 日支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 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日进 行 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 尾 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 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若 当日净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零, 则保持投资人 基金份额不变; 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 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 若 收益为负值 ,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 6 、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 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 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 一个开放日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二个 交易日 ( 自 然日 ) ,披 露节假 日期 间的 各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 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 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如遇节假日顺延),每 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的 计 算见基金合同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十五、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诉讼费 和仲 裁费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和 维护费用;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约 定,可 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B 类基金份额 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01% , 基金份 额升级与降级的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两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 由 基 金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 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调 高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 费率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执行。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十六、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 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 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系 ,明 确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 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应当 最 大 限度 地 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 资 人 决 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年 化 收益率公告 1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方 法如 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收 益 /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某类基金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 七 日 年化 收 益 率 以 最 近 七 个 自然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七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 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 前一个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交易日 ( 或自然日) , 公 告节假日期间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 产 净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主 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 售 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本基金 收费方式发 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25% 、正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 或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 的情形 ; 27、 本基 金遇 到极 端 风险 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股 东使 用固 有资 金从本 基 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的设置; 29、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并 予以 公 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九、 风险揭示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 为再投资风险。 二、 信 用风 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 票据的发行人违约, 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三、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 险。 本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 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 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 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 四、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有、分 析和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 断 ,进而 影响基 金的 投资 收益水 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五、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模 型风 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八、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可 能 面 临 较 高 的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的 系 统性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并影 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 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2)本基金份额净值 始终保持为 1.00 元,投资收益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 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因市场情况上下波动, 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 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缩减的风险。 (3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公允 价值方 法对 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缩减的风险。 (4 )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 为 保 证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有 可能对 当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1%以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上的赎 回申请 征收 1%的强制 赎回费 用,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面 临赎回 份额 少于预期的风险。 九、 其 他风 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其他 基 金 销 售 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二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产 的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后, 并在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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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6 二十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规则;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 合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合 同规定 的前提 下,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调 低销售 服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变 更收费 方式、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 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 人、销售 机构、 登记机 构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赎 回、转 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及 中国证 监会允 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 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若到会 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 (含1/3)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若本人 直接出具表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 书面方 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 会议召 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 (含1/2)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1/2 以上 (含 1/2)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 人、终 止《基金 合同》 、 本基 金 与其他 基金合 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 效后,并 在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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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200120 )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设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50999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 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 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 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已 进入最 后一个 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 )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 天; (2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及其作 为原始权 益人的 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7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 )本基金投资于现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9 )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0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20%; (12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 上(含 AAA)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1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 (1) 、 (8) 项与第 (13) 项外, 因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 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 银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照有关法 规规定 ,与 基 金托管人 、存款 机构签 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1、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金在投 资中期 票据前 ,基金管 理人须 根据法 律、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并应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 基金 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 来有关 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法 规对证 券投资基 金投资 中期票 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 托管人 有权监 督基金管 理人在 相关基 金投资中 期票据 时的法 律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 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案 的完善 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 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如果基 金管理 人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 项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 投 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为履行上述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三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本 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 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及其他 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人 按照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特 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 用) 。 6、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确定到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除依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基 金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 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资产 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 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托管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为产品开设辅助账户。 2、基金 银行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 银行账 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为本基金开立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基 金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协 助。结算 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监 会或其 他监管机 构在本 托管协 议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 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 构开立 的银行 账户,包 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 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 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 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 取的所有 款项必 须划至 资产托管 专户( 明确户 名、开户 行、账 号等) ,不得划入 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定期 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 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 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 利息和提 前支取 时收到 的资金利 息差额 ) ,该 息差的处 理方法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账 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支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六)债券托 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托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 在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配合托管人 提供备案及开户的相关资料, 并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 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五、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 核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 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 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百分号内小数 点 后 第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 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二)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 不低于法定期限。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 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终 止与修 改 ( 一)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终止 出现 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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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三、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 、资 料寄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账单。 2 ) 对 账 单 寄 送 服 务 分 为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及 纸 质 对 账 单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纸 质 或 电 子 形 式的定期对账单,其中 a) 电子对账单服务: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向 所 有 选 择 电 子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电子对账单。 b) 纸质对账单服务:每年度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 内,客户服务部门 将向本年度有交易的或 持 有份额的, 系统内预留联系地址齐全的, 且选择纸质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亦可通过销售 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定 期定额 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转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额转换或定期定额赎回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三、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 留言板和客服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与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定期进行在线交流。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帐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帐单寄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 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 网 站 进 行 咨 询 、 查 询 。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 (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五、 投 诉受 理 投资人可以拨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直销机构和销售机 构的人员和服务。 六 、网 上开户 与交 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 或海富 通官 方微 信服 务 号(fund_hft )实 现网 上开户 和交 易(包括 认购、 申购、 定期定额 计划、 转换、 赎回等) ,并获 得申购 费率和部分 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银行、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 民生银行、 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 中信银行等 银行的借记卡及天天盈等账户,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海富通 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况, 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 并以公告形式告知 投资者 。 七 、 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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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 基金 的其他 应披 露事项 将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内容与 格式 进行披 露, 并予以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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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五、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 金管 理人的 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行查 阅。 上述备 查的 文件其 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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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六、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对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申请准予注册的文件 (2) 《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 《 海富通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