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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核心成长混合(590002)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I 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O 一 八 年 二 月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II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2007 年 7 月 27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同意 中邮 核心 成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 基金 字[2007]219 号) 和 2007 年 8 月 2 日 《关于 同意 中 邮核心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 认函》 (基 金部 函[2007]202 号) 的核 准 , 进行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 正式生 效。 基 金 管理 人保 证《 招募 说明 书 》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 资 有风 险, 投资 人投 资于 本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应 充分考 虑投 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并 对于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的 意 愿、 时机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基金管 理人 提醒 投 资 人基 金投资 要承 担相 应 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 金特 定风 险、 操作 或技术 风险 、合 规 风险等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 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 不构 成新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8 月 17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已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III 中邮核 心成长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产品说明 (概要) 基金名称 : 中邮 核心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类别 : 混合 型 运作方式 : 契约 型开 放式 投资目标 :以追 求长 期资本 增值 为目 的,通 过投 资于 具有 核心 竞争力 且能 保持 持续 增长 的 企 业, 在充 分控 制风 险的前 提下 ,分 享中 国经 济快速 增长 的成 果和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 定增值 。 投资理念: 具有核 心竞争力 的企 业才 具备持 续增 长的 能力 ,进 而获得 竞争 力溢 价。 具备 持 续 增长 能力 的企 业能 带来高 成长 性的 溢价 ,进 而带来 长期 的资 本增 值。 只有注 重企 业成 长 的 质量 和综 合治 理能 力才能 准确 发掘 公司 的核 心价值 ,降 低投 资风 险, 再辅以 良好 的风 险 控制, 切实 保障 基金 资产 的稳定 增值 。 具体来 说, 该理 念包 含以 下几层 含义 : 1. 在全 球经 济增 长和 全球 经济一 体化 的背 景下 , 随 着我国 国 家 竞争 力不 断的 提高 , 中 国已 经 开始 了大 国重 新崛 起的历 程。 在这 一过 程中 ,一些 优势 行业 已经 走出 国门, 进入 了全 球 竞 争的 行列 。通 过专 业化的 研究 分析 ,我 们力 争把握 各行 业景 气周 期, 最大限 度地 挖掘 此 类具有 持续 增长 前景 的优 势龙头 行业 中具 有高 速成 长能力 公司 的投 资价 值。 2. 具有 持续 增长 能力 公司 的内在 价值 是投 资的 基础 。 随 着股 权分 置改 革的 成 功完成 , 中国 资 本市 场微 观基 础得 到了根 本性 改善 。上 市公 司的治 理结 构已 经实 质性 改善、 经营 业绩 明 显 提升 等积 极因 素, 最终将 在公 司价 值中 得到 充分的 体现 ,有 持续 增长 能力的 上市 公司 的 长期投 资价 值必 将凸 现。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IV 3.随 着股 指期货 2007 年 即将推 出, 大盘 蓝筹 权重 股更增 添了 一份 新的 金融 对冲工 具标 的 物 的功 能。 同时 大盘 蓝筹权 重股 基本 是各 行业 的龙头 企业 ,也 就成 为中 国经济 景气 和行 业 景气的 直接 代表 和受 益者 。其中 持续 成长 性好 的公 司的长 期投 资价 值将 在未 来充分 体现 。 4、 中国 经济 持续 稳定 的快 速增长 , 作 为微 观经 济主 体的企 业将 明显 受益 。 事 实上, 一些 上 市 公司 已经 呈现 出良 好的成 长性 ,投 资于 这些 成长型 股票 ,可 以最 大程 度的分 享中 国经 济 快速增 长的 成果 。 5.与 此同 时, 通过 专业 研 究获取 信息 优势 ,充 分挖 掘证券 市场 不完 全有 效特 征中的 机会 , 通过积 极主 动投 资, 获得 较高的 投资 收益 。 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 金股 票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沪 深 300 指数 ,债 券 部分的 业绩 比 较基准 为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采用 :沪 深 300 指数× 80% +中 国债 券总 指数× 20%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风险与 预期 收益高 于债 券型基金 和货 币市 场 基金,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等风险 品种 。 风险管理工具 :严格风 险管 理制 度和 流程, 有效 降低 投资 风险 ,保障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和投 资者的 利益 ,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上述内 容仅 为概 要, 须与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详 细资 料一并 阅读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V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55 九、基金的投资 ........................................................................................................................... 63 十、基金的财产 ........................................................................................................................... 76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77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 8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8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8 十六、风险揭示 ........................................................................................................................... 93 十七、差错处理 ........................................................................................................................... 98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100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10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12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126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 一、前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式>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 中 邮核心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 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 人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邮 核心成 长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 中 邮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简 称中 国农 业银行 ) 4. 基金 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指 《 中邮核心 成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或本 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 订之《 中邮核 心成长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有关规 定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邮 核心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8. 法律 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施 的法律、行政 法规、司法 解释、行政规 章以及 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12. 《 运作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3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合 法持 有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 份证 、 军 人证 件等有 效身 份 证件的 中国 公民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 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 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 规 定的 条 件,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投 资于中 国证 券市 场, 并取 得国家 外汇 管理 局额 度批 准的中 国境 外基 金管理 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构 20.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或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指 中 邮创 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25. 代 销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注 册登 记业 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8.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29.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30.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31.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达到 成立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收到 其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2.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程 序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3. 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4 月 34.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确认 的投资 人有 效申 请工 作日 37. T+n 日 :指 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8. 开 放日 :指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的 日期 39.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 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赎 回: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 回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基 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的业 务规则 在本 基 金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4. 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 机 构变更 的操 作 45. 巨额 赎 回: 本基 金 单个 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基 金份额 的资 产净 值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52.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3.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5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 54.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 基金遭 遇大 额申 购 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式 , 将 基 金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5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 使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或部 分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事 件,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震 及其 他自 然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 用 、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5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的 一系 列服务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5 月8 日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注 册资 本:3.041 亿 元人民 币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6.3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8.61%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3.67% 华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6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31%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2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华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 李 晓蕾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曹均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河北 省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中央 财政 金融学 院 教师 、 北 京京 广中心 有限 公司中 方财 务总 监、 日本 大和证 券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北 京利 达行 房 地产集 团副 总经 理、 北京 永事达 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经 纪有限 责任 公司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7 财务总 监 (其 中:1998 年12 月-2000 年 1 月为 公司 筹备期 )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洪亮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深 圳外 汇经纪 中心 业务 经理 、中 国新技 术 创业投 资公 司深 圳证 券部 部门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经 纪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经纪 业务 总部 总经理 , 现 担任 首创 证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张志名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首 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交易 员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助理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 理、 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 现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事业 部总 裁兼 销售 交易部 总经 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7 月 至今 , 就 职于 中 央财经 大学 ,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学 教授 。 期间 于2004 年4 月至 2005 年6 月, 在北 京市 地方 税务局 挂职 锻炼 ,任 职局 长助理 。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任 职于 中洲 会计 师事务 所 ;1996 年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 务所 (主 任 / 支部书 记) 。期 间任 北京市 律师协 会五届 、六届 理事 会理事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预算委 员会副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8 主任、 主任 ; 北 京市 律师 协会税 务专 业委 员会 副主 任; 全 国律 师协 会财 务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南方基 金管 理公 司、( 香港) 裕田 中国 发展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深圳 天源 迪科信 息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信达 金融 租赁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 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 桂岩 先生 , 监 事 , 法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信息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首 创京都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有 二十 多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总 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1985 年8 月 14 日 出生, 中国 籍, 大学本 科。 先后 就职 于英 国移动 通 讯公司、 武汉 城投房 产集 团有限公 司、 雀巢( 中国 )有限公 司。2009 年至今 ,就职于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营销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营 销总 部副 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 生 , 中 共党 员,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河 北省 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 中 央财 政 金融学 院教 师、 北京 京广 中心有 限公 司中方 财务 总监 、 日 本大 和证券 北京 代表 处代 表、 北京利 达行 房 地 产集团 副总 经理 、 北 京永 事达投 资顾 问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首创 证 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其 中: 1998 年12 月-2000 年1 月 为公 司筹 备期)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张静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9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公 司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中邮创 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唐亚明 先生 , 本科 , 经 济 学学士 曾任 职于 联合 证券 赛格科 技园 营业 部、 深圳 赛格财 务公 司、 中 信实 业银 行、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誉光 控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郭建华 先生 , 工学硕 士 , 曾任长 城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发中心 总经 理助 理、 长城 证券有 限公 司海口 营业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田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 司投资 部员 工兼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军 民融 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纪云飞 先生 : 曾 担任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证 券投 资总部 总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担任 中邮核 心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中邮 核心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邮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纯 债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增 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睿 信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合 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纯 债恒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0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泽松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尊 享一 年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增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健康 文娱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中 邮乐 享收 益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中邮 多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新兴 产业研 究组 组长 ,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负 责人 、 专户理 财二 部负 责人 。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 职 员、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量 化投 资部 员工、 量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兼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员工 兼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许 进 财投 资 工 作 室总 负 责 人 兼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睿 信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未来 新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1 聂璐女 士 : 文 学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首 誉光 控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刘田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 司投资 部员 工兼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军 民融 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 资 部员工 兼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 核心科 技创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产品 工程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战略 新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中 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邮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任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未 来新 蓝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吴昊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成员 、 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乐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景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李晓博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兼张 萌投 资工作 室成 员, 从 事 固定 收益研 究。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2 许忠海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贝 迪中 国区 研发 中心 工程师 、 方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任泽 松投 资工 作室 成员兼 中邮 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健康 文娱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郑玲女 士 : 金 融硕士 , 曾 任航天 科技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 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员工、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专 户理 财二 部总 经理 助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理或 者委托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 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3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7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和直 接管 理; 28 、法 律法 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格 遵守现 行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严格 遵 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 基金 法》及 有关 法律法 规,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发生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3、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强 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4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 同 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 秩 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不 正 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 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漏 在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 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公司的 内部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5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公司内部控制遵 循的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 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6 3、内部控制的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 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线 。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 各业务 均 制 定详 尽的 操作 流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 悉并承 诺遵 守 ,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 责;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岗 位负 有 监督的 责任 ;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督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 门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实行 严格 的检 查和 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 、投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 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7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8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基金管理人关于 内部控 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9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 倩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20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 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 业 务管 理 部、 客户 一部、 客户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部、 营运 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2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止 到2017 年12 月31 日 ,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的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共397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21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 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 面报告 。对 投资 比例超 标、清 算资金 透支 以及其 他涉嫌 违规交 易等 行为, 书面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 区和平 里中 街 乙 16 号


法 定代 表人 :曹 均


联 系人 : 杨帆


电 话:010-82290840


传 真:010-82294138


网 址:www.postfund.com.cn


(2 )京 东金 融基 金直 销 平台中 邮基 金旗 舰店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街18号院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客服电 话:400-098-8511


(3 )中 邮基 金官 方微 信 平台—— 中 邮基 金服 务号


(4 )中 邮创 业基 金网 上 直销平 台:https://i.post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 (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23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东 方文 化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热 线:95558


网 址:www.bank.ecitic.com


(6)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甲17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丙17号 法定代 表人 : 闫 冰竹


联系人 :赵姝 电话:010-66223584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24 客服电 话: 95526 网 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客服电 话:021-962888 联系人 :王 笑 联系电 话:021-68475732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 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 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9)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复 兴 门内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肖钢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0)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洪武北 路 5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洪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法 晓宁 客服电 话:40086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1)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25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3)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2 号凯 恒大 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原 申银 万国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26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6)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7)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020)95575 或 致电各 地 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http://www.gf.com.cn (1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业务传 真:021-20655196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400-88-96326(全 国) 网址:www.hfzq.com.cn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赖 奕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 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28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4) 北京 君德 汇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街 18 号 4 层 办 公楼 2 座 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53361051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周雯 客服电 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2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原齐 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 许 曼华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6)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27)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金 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8)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何 耀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9)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层





法 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 :王 炜哲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0)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 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五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客服电 话:95548 网 址:www.citicssd.com (31)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莞 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联 系人 :李荣





联 系电 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2)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33)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原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 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电话:021-80108643 客服:95345 (35)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 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 系人 :王 万君





客 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6)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 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31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3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 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联 系人 :王 雯





联 系电 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9 )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孙 超 电话:010-64818304 客服电 话:95335 (0791-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40) 国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原日 信证 券) 注册地 址 :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 陈 韦杉 、朱 晓光 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32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41)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152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2)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 地址 :西 安市 东 新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16-17 层





法定 代表 人: 刘建 武





电话 :029-87406168





传真 :029-87406387





联系 人: 梁承 华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2 (43)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44)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33 联系人 :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5 )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客服电 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46 )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 人: 奚博 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47 )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 代表 人: 曹实 凡


联系人 :周 一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8991896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48)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34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9 )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 田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0)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 区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 人: 李波 桥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网址:www.myfund.com 联系 电话 :400-818-8000 (51)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35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2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 人: 杜娟 联系 电话: (8610 )67000988-6075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 :www.zengcaiwang.com (53 )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原杭 州数 米)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4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5)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36 (5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57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五常 街道 同顺 街 18 号 同花顺 大 楼4 层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 人: 刘晓 倩


联系 电话 :13116765372


客服 电话 :4008-773-772 公司 网站 : www.5ifund.com (58 )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宛平 南 路 88 号金 座( 北 楼)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潘世 友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9 )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原万 银财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 代表 人: 李招 娣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37 传真:010-64788105 客服 电话 :400-876-9988 财富网 址:www.zscffund.com (60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 李娟


联系电 话:021-80359115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61 )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 人: 张佳 琳 电话 :021-2069-1831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62 ) 网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原诚 浩证 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 联系人 :贾 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63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38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64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原中 期时 代)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客服电 话: 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65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6 )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阎 俊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67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39 联系人 :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8)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 原钱 景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0948 网址:www.qianjing.com (69 )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 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 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0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1 )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 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 达洋 联系人 :毛 真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40 网址:www.czbank.com (72 )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许 黎婧 电





话:010-65807848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3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 7 、8 层 和深 圳市 华侨城 深 南大 道 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4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75 )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四号 文化 创新 工场 一层 109 法定代 表人: 徐福 星 联系人 :徐 娜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41 联系电 话:010-6829294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6 )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 博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7 )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78 )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9 )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座 综合 楼 7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42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转 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80)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40 联 系 人: 殷雯 客服电 话:400 818 8866 网址:www.gscaifu.com (81) 东亚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联 系 人: 杨俊 客服电 话:800 830 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8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13718246886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3)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43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 系 人: 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4) 北京 新浪 仓 石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 浪总 部科技 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东 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二 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 浪总 部科技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 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 话:010-62675369





传 真:010-62675979





联 系 人: 付 文红





客 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 址:www.xincai.com (85)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 系 人: 丁 向坤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86)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44 法定代 表人 : 戴新 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 系 人: 江辉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87)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 系 人: 宁博 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8)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9)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 路 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 系 人: 陈云 卉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45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90)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兴 春 联 系 人: 曹 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91)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绒线 胡 同 28 号天 安国 际 办公大 楼 法定代 表 人 :洪 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2)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93)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 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46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4)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5)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96) 上海 基 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太 平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 021-65370077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4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97)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郭 兆英 电话: 00371-85518391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8)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 系 人: 任 敏、 陈曦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99)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服务热 线: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100 )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原乐 融多 源)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48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 系 人: 牛亚 楠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01 )中 证金 牛( 北京 )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 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 系 人: 仲 甜甜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2 )北 京格 上富 信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03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 18-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49 网址信 息:www.shhxzq.com


(104 )济 安财 富( 北京 )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5 )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 部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A 座 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联系人 :胡 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106 )上 海凯 石财 富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王 哲宇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107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50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万 容 联系电 话:010-89188345 客服电 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108 )联 储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北三环 东 路 36 号环 球贸 易 中心 A 座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方 式: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站: www.lczq.com (109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325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jijin.com (110 )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邵 玉磊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51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 -82295160 -170 传真:010 -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 1507 室


负责人 :李 飒 联系人 :李 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22 号 赛特 广场 五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卫 俏嫔


李惠 琦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52 六、基 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中 邮核 心成 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批 复》 ( 证 监基金 字[2007]219 号 )核 准募集 。 (一 )基金类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混合 型基 金 (二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 )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1、基金 募集期 限: 自基金 份额开 始发售 之日起 到基 金份额 发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时间段 ,最长 不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见 发售 公告 。 2、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自 2007 年 8 月 13 日到 2007 年 8 月 24 日, 本 基金 通过 基 金销售 网点( 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具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公 开发 售。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任何与 基金 份额 发售 有关 的当事 人不 得预 留和 提前 发售基 金 份 额 。 3、募集 对象: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境 内的个 人投资 者和 机构投 资者( 法律法 规禁 止投资 证券投 资基金 的除外) 、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者。 (四 )募集目标 本基金 设募 集规 模上 限, 具体见 发售 公告 。 (五 )认购时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 :投 资人 认购 时间安 排、 认购时 应提 交 的文件 和办 理的手 续, 详 见本基 金的 份 额发售 公告 。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 金认 购采 取金 额 认购的 方式 , 投 资人 认购 前 ,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额缴 款 。 (2) 销售 网点 受理 申请 并不表 示对 该申 请是 否成 功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确 实收 到了 认购申 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为 准。 投资 人可 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认 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53 (3) 基金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可 以多 次认 购, 认购 一经受 理不 得撤 消。 (4) 若投 资人 的认 购申 请被确 认为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 投资 人已 支付 的认购 金额 本金 退还投 资人 。 3、基金认购金额的 限制: (1) 在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可多 次认 购, 对单 一投 资人在 认购 期间 累计 认购 份额不 设 上 限 。 (2) 认 购最 低限额 : 在 基金募 集期 内 , 投资 人通 过代销 机构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人 通过 直销 中心首 次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200000 元, 追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是 人民 币 10000 元。 4、认购费率: 本基金 采取 金额 认购 方式 ,认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认 购金额 的 5 %。 5、 有关基金认购 份额的 计算 (1) 本 基金 的认购 费用 采用前 端收 费模 式, 即在 认购基 金时 缴纳 认购 费。 有效认 购款 项 在 基金募 集期 间形 成的 利息 归投资 者所 有,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折算 成基 金份 额计入 投资 者的 账户, 具体 份额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该部 分份额 享受 免除 认购 费的 优惠。 (2) 本基 金的 初始 发售 面值为 每份 基金 份额 人民 币 1.00 元。 基金 投资 人的 认购金 额包 括 认购费 用和 净认 购金 额, 其中: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 基 金份 额面 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认购 份额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3)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投资 人的 认购 款项 只能 存入专 用账 户 ,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认购金 额 ( 元 )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2 % 100 万 元至 200 万元 以下 1.0 % 200 万 元至 500 万元 以下 0.6 %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54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和基 金合 同生效 1. 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在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 少于 2 亿元 人 民币, 并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人 数不 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下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募集 期限 届满 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 资机构 验资 , 自 收到 验资 报告之 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监 会提 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自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 案手 续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 告 ; 3. 本基 金合同生 效前, 投资人 的认购款项 只能存入专用 账户,任何 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 金 在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 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折成 投资 人认购 的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所 有。 利息 转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 募集期届 满,未达到基 金合同的生 效条件,或基 金募集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 使基金 合 同无法 生效 ,则 基金 募集 失败 ; 2. 如基 金募集失 败,基金管理 人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担因 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 在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 30 日 内返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同 生效 后的存 续期 内,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2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说 明出 现上 述情况 的原 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55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及代 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进行 。 具 体 的销售 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 并 予以 公告 。 销 售机构 可以 酌情 增加 或减 少其销 售网 点、 变更营 业场 所。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 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开 始日 前 2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原 则,即基金的 申购与赎回 价格以受理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基金 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原 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 2 日予 以公 告。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56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须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 理。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限制 投资人 通过 代销 网点 申购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 过 直销中 心 首次申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200000 元人 民币 (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10000 元人 民币( 含申 购费 )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 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但 对于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 采 取控制 措施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 告。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赎 回的 份额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不得少 于 100 份 (如 该账 户在该 销售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57 机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 份 , 则必 须一 次 性赎回 或转 出该 基金 全部 份额) ;若 某笔 赎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余额 不足 100 份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将 投资 人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该基 金剩余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或调 整上述 申购 、赎回 的程序 及有关 限制 ,但应 最迟在 调整生 效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六)申购、赎回的 费率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设置如 下表 所示 : 申购费 率为 : 申购金 额 ( 元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1.50% 100 万 元至 200 万元 以下 1.20% 200 万 元至 500 万元 以下 0.80%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赎回 费 率为 :


持有时 间[1]


赎回费 率


7 日以 下 1.5% 7 日( 含 7 日) 至一 年以 下


0.5%


1 年( 含 1 年) 至 2 年


0.25%


2 年以 上( 含 2 年) 0%


注:[1]


就赎 回费 的计 算 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以此 类推 。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人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应 的费率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申购 费率和 赎回 费率 , 调整 后的 申购费 率 和赎回 费率 在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上述 费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前 2 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特 定范 围、 特 定地 域、 特定 时间、 特定交 易方 式等 的基 金投 资人定 期和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内 的基 金 投资人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 率。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58 关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申 购基金 的费 率政 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 资群 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政策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 国社 会保障基 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企 业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以及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 如 将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住房公 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对 于通 过中 邮基 金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的 申购 费率 , 统 一实施 为原 申购 费率的 2 折, 即特 定申 购 费率= 原申 购费 率×0.2 ; 若原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固定 费用的 ,则 执 行原固 定费 用, 不再 享有 费率折 扣。 (七)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用采 用前端收 费模 式(即 申购 基金时缴 纳申 购费) , 投资 人的申 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单位 净值 申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 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至小数 点后 两位 ; 申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 赎 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 赎 回 费用 赎回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 舍五 入 方法 ,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赎回 金 额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3、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其计 算公 式为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59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总 份额 4、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 误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5、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由申购 人承担 ,不计 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赎 回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6、 当本 基金各 类份 额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 体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定 。 (八)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人 自 T+2 工作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2、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工作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最 迟于 开 始 实施 前 2 日 予以 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不可 抗力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或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 或人 员支 持等不 充 分 ; 5.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严重 损害已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申购 ;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 值, 并采 取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8.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60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不可 抗力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5.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 值并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 不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 况 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 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61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 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 未获 赎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该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 投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3)当 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在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申请超 过前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情形 下,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者因 支付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类 推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回 申请 与其 他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按 上述(1) 、 (2) 方式 处理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 体、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或 销售 机构 的网 点刊登 公告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的 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上 进行公 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 在规 定期 限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的 公司 网站上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 暂停 公告 1 次。 暂 停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62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及 时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它情 况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人 、 法人 或 其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日 起 2 个月 内 办 理, 并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 收 费 。 (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 理转 托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 它合 理原因 ,可 以暂 停该 业务 或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转托 管申 请。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实 施方 法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规 则为 准。 ( 十七) 其他情形 基金账 户和 基 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金 账户或 基金 份 额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基金 份额所 产生 的权 益 ( 包括 现金分 红和 红利 再投 资, 其中现 金分 红 全 部强制 转为 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或法 院判 决、 裁定 另有规 定 除 外 。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其 他相关 机构 有权 拒绝 基金 份额的 赎 回 申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63 请、非 交易 过户 以及 基金 的转托 管。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定位 为主 动型 混合 投资基 金。 以追 求长 期资 本增值 为目 的, 通过 重点 投资于 具有 核心竞 争力 且能 保持 持续 成长的 行业 和企 业, 在充 分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分 享中国 经济 快速 增长的 成果 和实 现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理念 具有核 心竞 争力 的企 业才 具备持 续增 长的 能力 , 进 而获得 竞争 力溢 价。 具备 持续增 长能 力的企 业能 带来 高成 长性 的溢价 , 进 而带 来长 期的 资本增 值。 只有 注重 企业 成长的 质量 和综 合治理 能力 才能 准确 发掘 公司的 核心 价值 , 降 低投 资风险 , 再辅 以良好 的风 险控制 , 切实 保 障基金 资产 的稳 定增 值。 具体来 说, 该理 念包 含以 下几层 含义 : 1.在全 球经济 增长 和全球 经济一 体化的 背景下 ,随 着我国 国家竞 争力不 断的 提高, 中国已 经开始 了大 国重 新崛 起的 历程 。 在 这一 过程中 , 一 些优势 行业 已经 走出 国门 , 进 入了 全球 竞 争的行 列 。 通 过专业 化的 研究分 析 , 我 们力争 把握 各行业 景气 周期 , 最 大限 度地挖 掘此 类 具 有持续 增长 前景 的优 势龙 头行业 中具 有高 速成 长能 力公司 的投 资价 值。 2.具有 持续增 长能 力公司 的内在 价值是 投资的 基础 。随着 股权分 置改革 的成 功完成 ,中国 资本市 场微 观基 础得 到了 根本性 改善 。 上 市公 司的 治理结 构已 经实 质性 改善 、 经营 业绩 明显 提升等 积极 因素 , 最 终将 在公司 价值 中得 到充 分的 体现, 有持 续增 长能 力的 上市公 司的 长期 投资价 值必 将凸 现。 3. 随着 股指 期货 2007 年 即将推 出, 大盘 蓝筹 权重 股更增 添了 一份 新的 金融 对冲工 具标 的物 的功能 。 同 时大 盘蓝 筹权 重股基 本是 各行 业的 龙头 企业, 也就 成为 中国 经济 景气和 行业 景气 的直接 代表 和受 益者 。其 中持续 成长 性好 的公 司的 长期投 资价 值将 在未 来充 分体现 。 4、中国 经济持 续稳 定的快 速增长 ,作为 微观经 济主 体的企 业将明 显受益 。事 实上, 一些上 市公司 已经 呈现 出良 好的 成长性 , 投 资于 这些 成长 型股票 , 可 以最 大程 度的 分享中 国经 济快 速增长 的成 果。 5.与此 同时, 通过 专业研 究获取 信息优 势,充 分挖 掘证券 市场不 完全有 效特 征中的 机会, 通过积 极主 动投 资, 获得 较高的 投资 收益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64 (三) 投资范围和投 资比 重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及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范围 为: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债 券 、权证、 短期 金融工 具以 及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40% 。 本基金 投资 于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遵从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现 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对 于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投资的 创新 类金 融产 品 (包 括未来 将推 出的 股指 期货 等衍生 金融 产 品) ,将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 进行投 资管理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中 80%以上 投资 于具 有“ 核心 ”及“ 成长 ”这 两条 主线 的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上 述 约 定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充分 体现“ 核心 ”与 “成 长” 相结合 的主 线。 “核心 ” 包含 核心趋 势和 公司核 心竞 争优 势两 个层 面。 通过 自上 而下的 研究 , 从 宏观 经 济 和产业 政策 走向 、行 业周 期和景 气变 化、 市场 走势 等方面 ,寻 找促 使宏 观经 济及产 业政 策 、 行业及 市场 演化 的核 心驱 动因素 , 把握 上述方 面未 来变化 的趋 势 ; 与此 同时 , 强 调甄 别公 司 的核心 竞争 要素 , 从 公司 治理、 公司 战略 、 比 较优 势等方 面来 把握 公司 核心 竞争优 势, 力求 卓有远 见的 挖掘 出具 有核 心竞争 力的 公司 。 “成长 ” 体 现在 对公 司持 续成长 性的 评价 和比 较上 , 利用 成长 性指 标和 深度 挖掘成 长质 量 等方法 来选 择个 股。 本基 金针对 不同 行业 和公 司的 特点, 通过 建立 成长 性估 值模型 来分 析评 价公司 的成 长价 值, 并进 行横向 比较 来发 现具 有持 续成长 优势 的公 司, 从而 达到精 选个 股的 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构 建和 管理 投资 组合的 过程 中, 主要 采取 “ 自上而 下 ” 为主 的投 资方 法 , 研究 员 着重在 行业 内通 过分析 上 下游产 业链 景气 状况 的不 同、 供需 情况 、 传 导机 制 的变化 , 选择 质 地 良好 的企 业或 持续 成长 突出 的 股票 。 通过宏 观经 济、 金融 货币 、 产 业景 气 等运行 状况 及政 策的分 析, 对行 业判 断进 行修正 , 结 合证 券市 场状 况, 做 出资 产配 置及 投资 组合的 构建 , 并 根据上 述因 素的 变化 及时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 。 本 基金 将持续 地进 行定 期与 不定 期的投 资组 合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65 回顾与 风险 监控 ,适 时地 做出相 应的 调整 。 资 产配 置流程 如 图 2-1 所示 。 图 9-1 资产 配置 流程 战略性 资产 配置 首先 要确 定各类 资产 的预 期回 报率 和波动 率 , 然 后再 按照 要求 对满足 风 险收益 目标 的资 产进 行混 合。 由于 使用 了预 期回 报率 和波动 率等 信息 , 该类 信息 具有长 期性 ; 战术 性 资产 配置 增加 了对 市场短 期趋 势判 断的 重视 , 通过 对市 场的 研究, 把握 时机进 行仓 位 调整和 波段 操作 ,一 般用 于短期 的资 产配 置 。 本基金 采用 战略 性 资 产配 置 为主 、 战术 性资产 配置 为辅的 配置 策略 : 中 长期 (一 年或一 年 以上 )采 用战 略 性 资产 配置, 短期 内采 用战 术 性 资产配 置。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行业 配置 在资 产配 置的基 础上 ,遵 循自 上而 下方式 。具 体方 法是 : 基于全 球视 野下 的产 业周 期的分 析和 判断 本基金 着眼 于全 球视 野, 遵循从 全球 到国 内的 分析 思路, 从对 全球 产业 周期 运行的 大环 境分析 作为 行业 研究 的出 发点 , 再 结合 对国内 宏观 经济 、 产 业政 策、 货币 金 融政策 等经 济环 境的分 析 , 从 而判别 国内 各行业 产业 链传 导的 内在 机制 , 并 从中 找出处 于景 气中的 行业 。 在 行业把 握上 ,本 基金 进一 步通过 从宏 观到 行业 再到 行业内 部的 思路 进行 深入 挖掘。 宏观经济 战 略资产 配置 配置优化 股票市场 风险收 益 预期 债券市场 风险收 益预 期 货币因素 市场估值 市场心理 政策因素 战术资产 配置 配置优化 资产配置比例 总量指标:GDP、 工业增加值、 投 资、 消费、 进出 口等; 价格指标:PPI、 CPI 等。 总量指标: M1 、M2 等; 信贷规模; 价格指标: 利率、 汇率 成 长 性 指 标:主营业 务增长率、 主营利润增 长率、净利 润增长率 客观指标: 成交量、换 手率等; 主观指标: 市场信心指 数等 经济金融 政策; 产业政策; 资本市场 政策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66 基于行 业生 命周 期的 分析 对每一 个行 业 , 分析 其所 处生命 周期 阶段 。 本 基金 将重点 投资 处于 成长 期的 行业 , 对 这 些行业 给予 相对 较高 估值 ; 而对 处于 初始 期的 行业 保持谨 慎。 某些 行业 虽然 从大类 行业 看属 于衰退 性行 业, 但其 中某 些细分 行业 仍然 处于 成长 期, 具 有较 好的 发展 前景 或较强 的盈 利能 力, 本 基金 将对 这些 细分 行业的 公司 进行 投资 。 对 于国家 扶持 和经 济转 型中 产生的 行业 成长 机会也 予以 重点 关注 。 基于行 业内 产业 竞争 结构 的分析





本 基金 重点 通过 迈克 尔 ? 波 特的 竞争 理论 考察 各 行业的 竞争 结构 : (a ) 新 进入者 的威 胁; (b)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c )行业内部的竞争现状 ; (d)替代 品的威胁 ; (e )购买者的议 价能力 等。 本基 金重 点投 资那些 拥有 特定 垄断 资源 或具有 不可 替代 性技 术或 资源优 势, 具有 较高进 入壁 垒或 者具 有较 强定价 能力 ,具 有核 心竞 争优势 的行 业。 图 9-2 行业 配置 流程 图 (2) 个股 选择 策略 在选定 的行 业中 , 选 择那 些具有 明显 竞争 优势 、 持 续成长 能力 强且 质量 出色 的企业 。 股 票的选 择和 组合 构建 通过 以下几 个方 面进 行: 企业在 行业 中的 地位 和核 心竞争 力 根据迈克尔? 波特的竞争理论,本基金重点投资那些拥有特定垄断资源或不可替代性技 术或资 源优 势, 具有 较高 进入壁 垒或 者较 强定 价能 力 ,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的行 业。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67 本基金 认为 , 具有 核心 竞争 优势的 公司 能够 在激 烈的 市场竞 争中 通过 成为 成本 领导者 或提 供 差异化 服务 等手 段取 得优 于竞争 对手 的竞 争优 势 , 而 这种竞 争优 势能 够为 公司 带来超 越竞 争 对手的 市场 份额 或者 高于 行业平 均水 平的 回报 率 , 同 时有助 于企 业在 未来 超越 行业其 它对 手 确立行 业龙 头的 地位 。 筛 选企业 时 我 们重 点考 量以 下标准 ,所 选企 业将 至少 满足其 中 一 项 : 主营业务突出,来自主营业务方面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超 过 50% ,并在行业 上市公司 排 名中处 于 前 50% ; 规模相 对较 大, 资产 规模 和市值 规模 在行 业 上 市公 司中 排 名处 于 前 75% ; 盈利能 力出色:主营 业务利润率 (主营业务利 润/ 主营业务 收入)高于行 业 上市公司 平 均值; 或者 ,净 资产 收益 率(净 利润/ 净资 产) 高于 行业 上 市公 司 平 均值 ;


具有与 行业 竞争 结构 相适 应的、 清晰 的竞 争战 略; 拥有成 本优 势、 规模 优势 、 品牌 优势 或其它 特定 优势 ; 在 特定 领 域具有 原材 料、 专有 技术 或 其它专 有资 源; 有较 强技 术 创新能 力; 具有良 好公 司治 理结 构, 注重股 东回 报, 已建 立起 市场化 经营 机制 、 决 策效 率高、 对市 场变化 反应 灵敏 并内 控有 力。主 要考 核指 标: 财务 信息质 量、 所有 权结 构、 独立董 事制 度 、 信息披 露制 度和 主营 业务 涉及的 行业 数量 等等 。 本 基金 认为,具备上 述条件的企 业通常会成为 同行业中的 成本领导者或 者产品/ 服务 差 异化的 提供 者 , 享有 比同 行业中 其它 企业 更好 的利 润水平 , 具备 可持续 的成 长能力 , 能较 好 的分享 到国 民经 济快 速发 展带来 的成 果 。 因而 , 在 市场表 现中 , 能够为 投资 者带来 较好 的回 报,这 类企 业将 是本 基金 投资的 重点 对象 。 高成长 性 对每一 个行 业 , 分析 其所 处的生 命周 期阶 段。 本基 金将重 点投 资处 于成 长期 的行业 , 对 这些行 业给 予相 对较 高估 值; 而 对处 于初 始期 的行 业保持 谨慎 。 某 些行 业虽 然从大 类行 业看 属于衰 退性 行业 , 但 其中 某些细 分行 业仍 然处 于成 长期, 具有 较好 的发 展前 景或较 强的 盈利 能力 , 本 基金 将对这 些细 分行业 的公 司进 行投 资。 同时 , 对 于国 家扶持 和经 济转型 中产 生 的 行业成 长机 会也 予以 重点 关注。 筛选企 业时 我们 重点 考量 以下标 准 , 所选 企业 将至 少满足 其中 一项 : 主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高于 行业 上 市公 司 平 均值 ; 或者 根据预 测结 果计 算的 主营 业务收 入 未来两 年预 期的 年复 合增 长率不 低 于 GDP 未 来两 年 预期的 年复 合增 长率 。 主营业 务利 润增 长率 高于 行业 上 市公 司 平 均值 ; 或者 根据预 测结 果计 算的 主营 业务利 润 未来两 年预 期的 年复 合增 长率不 低 于 GDP 未 来两 年 预期的 年复 合增 长率 。 税后利 润增 长率 高于 行业 上市公 司 平 均值 且税 后利 润为正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68 PEG 优于 行业 上 市公 司 平 均值: 对该 指标 排名 前几 名的企 业将 作为 重点 配置 选择。 企业的 质量 本基金 认为 , 在 考察 企业 的核心 竞争 力和 持续 成长 性的同 时, 亦应 注重 企业 成长的 质量 和综合 治理 能力 ,只 有注 重企业 成长 的质 量和 综合 治理能 力才 能准 确发 掘公 司的内 在价 值 , 降低投 资风 险。 在进 行企 业财务 健康 度和 综合 治理 能力的 时候 , 筛 选企 业时 我们重 点考 量以 下标准 ,所 选企 业将 至少 满足其 中一 项: 资产报 酬率 ,主 要反 映企 业资产 总体 的获 益能 力; 流动资 产周 转率 ,主 要反 映企业 流动 资产 的周 转速 度。周 转速 度快 ,会 节约 流动资 产 , 等于相 对扩 大资 产投 入, 增 强企业 盈利 能力 ; 而 延缓 周 转速度 , 需 要补 充流 动资 产 参加周 转, 形成资 金浪 费, 降低 企业 盈利能 力; 资产负 债率 , 主 要反 映企 业利用 债权 人提 供资 金进 行经营 活动 的能 力, 以及 反映企 业的 偿债能 力。 我们首 先计 算出 企业 的资 产报酬 率、 流动 资产 周转 率和资 产负 债率 得分 。 然 后将它 们按 5:3:2 的比 例加 权平 均, 得 出企业 质量 总得 分并 排名 ,选择 在行 业 上 市公 司中 排名前 50% 的 公司作 为首 选。 本基金 认为 , 通 过上 面核 心竞争 力、 成长 性和 企业 质量三 个方 面的 综合 评价 而选择 出的 企业将 会充 分反 映本 基金 “ 核心成 长 ” 的投 资理 念, 同 时再辅 以科 学、 全面 的风 险 控制 , 可 以 有效保 障本 基金 实现 长期 稳定增 值的 投资 目标 。 在 本基金 的个 股选 择中 , 所 选择的 公司 股票 将至少 具备 上述 三个 方面 标准中 的一 个。 3、 债券投资策略 久期管 理 久期管 理是 债券 组合 管理 的核心 环节 , 是提高 收益 、 控 制风 险的 有效手 段 。 利率水 平的 变化对 债券 投资 的收 益会 产生非 常大 的影 响。 本基 金在综 合分 析中 国 宏观经 济 、 财 政金融 政策 和市场 状况 的基 础上 , 对 未来市 场利 率变 化趋 势做出 预测 。 当 预期利 率上 升时 , 本 基金 将适度 降低 组合 久期 ; 当 预期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将适度 提高 组 合 久期,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基 础上, 提高 组合 整体 的收 益水平 。 期限结 构配置 由于期 限不 同, 债券 价格 变化对 市场 利率 的敏 感程 度也不 同, 本基 金将 在确 定组合 久期 后, 结 合收 益率 曲线 变化 的预测 , 进 行期 限结 构的 配置。 主要 的配置 方 式有 : 梯形 组合 、 哑 铃组合 、子 弹组 合。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69 确定类 属配 置 类属配 置主 要体 现在 对不 同类型 债券 的选 择, 实现 债券组 合收 益的 优化 。 主 要包括 银行 间市场 和交 易所 市场 之间 , 以及 各个 市场 内不 同债 券类型 之间 的选 择 。 本基 金在充 分考 虑不 同类型 债券 流动 性、 税收 、以及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基 础上, 进行 类属 的配 置, 优化组 合 收 益 。 个债选 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基础 上, 通过 对个 体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重点 考 察各 券种 的收益 率、 流动 性、 信 用等 级, 选 择相 应的 最优 投资 对象。 本基 金还 将采 取积 极主动 的策 略, 针对市 场定 价错 误和 回购 套利机 会等 ,在 确定 存在 超额收 益的 情况 下, 积极 把握市 场机 会 。 本基金 在已 有组 合基 础上 , 根据 对未 来市 场预 期 的 变化, 持续 运用 上述 策略 对债券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宏 观经济 形势 市 场环境 经 济金融 政策 利 率预测 久 期管理 期 限结构 配置 类 属配置 绝 对价值 相 对价值 分析 配置策略 宏观环境 组 合 构 建 信 用分析 个 券选择 个券分析 流 动性分 析 收 益率曲 线分析 图 9-3


债券 投资 策略 示意 图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因 为上 市公 司进 行股权 分置 改革 、 或 增发 、 配 售等 原因 被动获 得权 证, 或者 在 进行套 利交 易 、 避险 交易 等情形 下主 动投 资权 证。 本基金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将在对 权证 标 的 证券进 行基 本面 研究 及估 值的基 础上 ,结 合股 价波 动率等 参数 ,运 用数 量化 期权定 价模 型 , 确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 而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 易组合 。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是沪深 300 指 数,债 券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为 中国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70 债券总 指数 。 本基金 的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 采用 : 沪深 300 指数× 80% +中 国 债券总 指数× 20% 沪深 300 指 数是沪 深证 券 交易所 第一 次联 合发 布的 反映 A 股 市场 整体 走势 的 指数, 由 中证指 数公 司编 制和 维护 ,是在 上海 和深 圳证 券市 场中选 取 300 只 A 股 作为 样本编 制而 成 的, 指数 样本 覆盖了 沪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沪 深 300 指数 引 进 国际指数 编 制和 管理 的 经 验, 编制 方法 清晰透 明 , 具有独 立性 和良 好的 市场 流动性 ; 与市 场 整体表 现具 有较 高的 相关 度,且 指数 历史 表现 强于 市场平 均收 益水 平 。 因此 , 本基 金认为, 该指数 能够 满足 本基 金的 投资管 理需 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等风 险品 种。 (七)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4)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7)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 前述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9) 本基 金投 资股 权分 置改 革中产 生的 权证 , 在 任何 交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 不 超过上 一交 易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71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 例,遵 从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关 规定 ; (10) 本基 金投 资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 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特 殊品 种除 外; (11)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2)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1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规定得 其他 比例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除 上述 第(5)、( 8) 、 (11 ) 项另 有约 定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非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72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九)基金的融资 根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以 基金的 名义 依法 为基 金融 资; (十)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人的利 益。 (十一)基金的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 止。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379,634,519.10 72.09 其中: 股票


4,379,634,519.10 72.0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92,066,499.80 27.85 8 其他资 产


3,111,781.16 0.05 9 合计





6,074,812,800.06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各 项目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分 项之 和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2.1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9,186,124.33 0.81 C 制造业 2,684,092,988.01 44.4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73 E 建筑业 23,403,870.00 0.3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579,746,364.77 9.59 J 金融业 715,514,177.19 11.84 K 房地产 业 278,673,994.80 4.61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18,795,000.00 0.31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0,222,000.00 0.50 S 综合 - - 合计 4,379,634,519.10 72.47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2.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617 露笑科 技 22,927,449 344,599,558.47 5.70 2 300456 耐威科 技 8,356,193 311,518,875.04 5.15 3 002340 格林美 54,736,841 268,757,889.31 4.45 4 300033 同花顺 4,063,874 252,813,601.54 4.18 5 600622 嘉宝集 团 18,038,800 213,759,780.00 3.54 6 002766 索菱股 份 5,900,000 195,762,000.00 3.24 7 600030 中信证 券 11,177,662 190,243,807.24 3.15 8 603158 腾龙股 份 8,158,085 175,969,893.45 2.91 9 300101 振芯科 技 12,164,121 170,297,694.00 2.82 10 300467 迅游科 技 3,457,296 142,890,043.68 2.36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 有 债券 。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 有 债券 。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74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贵金 属投 资。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权证 。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基金 投资 的中 信证 券(600030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于二 〇一 七年 五月 二十四 日 发布《 关于 收到 中国 证监 会行政 处罚 事先 告知 书的 公告》 ,违 反了 《证 券公 司 融资融 券业 务 管理办 法 》 第 十一条 的规 定, 未按 照规 定与客 户签 订业务 合同 ; 收到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行政 处罚 事先 告知 书》 ( 处罚 字【2017 】57 号) , 对公 司及 相关 责任 人 给予拟 处罚 的 决定 。 除 此,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其他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的 , 也 没有 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均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之 内股 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798,781.0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177,591.28 5 应收申 购款 135,408.8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11,781.16 11.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 有 的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75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340 格林美 268,757,889.31 4.45 非公开 发行 2 600622 嘉宝集 团 213,759,780.00 3.54 非公开 发行 3 002766 索菱股 份 195,762,000.00 3.24 重大事 项 12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过去三 个月 的投 资业 绩及 同期基 准的 比 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0.55% 0.96% 4.84% 0.50% -15.39% 0.46%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76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1、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2、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以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 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费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 基 金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处 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77 十一、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 的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 市流通 股票 按估值 日其所 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 值;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果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① 首次 发行 未 上市 的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价估 值 ; ②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 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③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 行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行 的且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2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认 为按 本项第 (1) - (2)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78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 实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果 估值 日 无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将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确 定公 允 价 值进行 估值 。 (2)在 证券交 易所 市场挂 牌交易 未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 估值 ; 如 果估 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 参考类 似投 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3)首 次发行 未上 市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交 易所以 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5)在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6)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5 )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当 的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按 本项第 (1) - (5)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在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 市 场 报 价、 流 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种 因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 金持有 的权 证,从 持有确 认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权日 止,上 市交易 的权 证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2)首 次发行 未上 市的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 享有的 配股权 ,以及 停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79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4)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用 本项第 (1 ) -(3 )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5)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 , 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 资产按 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 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 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签 章返 回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本基 金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予 以 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 同时进 行。 (六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代销 机构或 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 )按 下述 “ 差错 处理 原则 ” 给予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80 (1) 差错 已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 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 差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的行 为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的 行为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财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 基 金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向 有责 任的 当事 人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 用和遭 受的 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 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81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公司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资 产 净值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 错处理 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 4 位以 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公 司应 当 及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 责处理 , 由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①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② 若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人未 对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 求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 份 额净值 出错 且造 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50% ; ③ 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 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 布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进而导 致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3)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 关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82 (4)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规 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双 方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 和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进 行协 商。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当 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益, 已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出 现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 况 ,会导 致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产 的;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暂停 基金 估值; 6、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他 情形 。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将当 日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发送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本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股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 (6 ) 项或 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83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投资人 自行 承担 ; 4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年 不 超过 12 次 ; 每次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基 金 已实 现 净 收 益 的 60% ; 5.本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人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 6.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1.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 ; 2.在分 配方 案公 布后( 依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 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84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 分配时 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 手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 前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85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 关的 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4)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 银行费 用;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 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1.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 若 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若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86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3) 至 (8) 项 费 用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支 出金额 支付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律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基 金收 取认购 费的 , 可 以从认 购费 中列 支。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可根 据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 金托 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 计算 公式、 收取 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六章 第 (六) 款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 计算公 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详见 本招募 说明 书第八 章第( 七) 款 及第( 八) 款的相 关规 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87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止, 基 金首期 年度 会计 报表 的编 制期间 从合 同 生效日 起至 相关 年度 的 12 月 31 日止 , 基 金末 期的 年 度会计 报表 的编 制期 间从 相关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起至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止。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单独 编制 财务 会计 报告 ; 6.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相 互独 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3、基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经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后 在 2 日 内公 告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88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信 息 资 料 。 (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 一致。两种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包括 :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 将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89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 务关系 ,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律 文件 。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 告 。 4. 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 日 2 日 前在 指定报 刊及 网站 上公 告。 5.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的 3 个工作 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 6.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7.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90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本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报备应 当采 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报 告两 种方 式。 8. 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本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 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91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购、 赎回 申请 ;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请 ; (25) 基金 变更 标的 指数 ; (26) 基金 暂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或 终止 上市 ;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 务;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9)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9.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审 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决 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本基 金管 理人 、 本基 金托 管人对 基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92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93 十六、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一 支 主 动型 的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以追 求长期 资本 增值 为目 的, 通过重 点投 资于具 有核 心竞 争力 且能 保持持 续成 长的 行业 和企 业, 在 充分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分享 中国 经济快 速增 长的 成果 和实 现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险包 括投 资组合 的风 险 、 管理 风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 以及其 他风 险。 (一)投资组合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场风险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到经济 因素 、 政治因 素 、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 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5)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94 购买力 下降,从 而使 基金 的 实际收 益下 降。 (6) 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单一 的久 期指标 并 不能充 分反 映这 一风 险的 存在。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2、 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管 理措 施 , 满足 流动 性需求 。 但 如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时,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安 排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的 相 关约定 。 (2) 拟投 资市 场及 资产 的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及 法律 、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同时 本基 金基 于分 散投资 的原 则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面 未 有 高 集中 度 的 特 征 ,综 合 评 估 在正 常 市 场 环 境下 本 基 金 的流 动 性 风 险适 中。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可能 采取 部分 延期赎 回、 暂停 赎回 或者 对赎回 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延 期办 理部 分赎回 申请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 , 详 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明 书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第十 一条 的相 关约 定。 (4)由 于投资 者的 申购赎 回行为 可能导 致本基 金的 单一投 资者持 有的份 额占 本基金 总份额 的比例 较高 , 该 单一 投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 响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 而对基 金收 益产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95 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 于 50% ,并防止投资 者 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 致被动 超标的 除外)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 规避 50%集中 度限制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 或部分的认/ 申购申请或确 认失 败。 (5)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5 )暂 停基 金 估 值; 6 )摆 动定 价; 7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延期赎 回 、 暂 停赎 回或 者对 赎回比 例过 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请 的 情 形 及程 序 详 见 招 募说 明 书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十 一 条的 相关约 定 。 当 实施 部分 延期 赎回的 措施 时 , 申 请赎 回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无 法全 额确认 赎回 , 一方面 可能 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市 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 若 实施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资 者一方 面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 可能 影响 自身的 流动 性, 另一 方面 将 承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 金净值 的影 响 。 当 实施 对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延期办 理部 分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时, 该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无法 全额 确认 赎回 , 一方 面可 能影 响自身 的流 动性 ,另 一方 面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 形和 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 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第六条 的相关 约定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小于 7 日的 投资 者相 比于 其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 者将 支付更 高的 赎 回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资产 估值 第七 条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96 施 暂 停 基 金 估值 , 基 金 管理 人 会 采 取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对 投资 者产 生的 风险 如前所 述。





当 基 金发 生 大 额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对 本 基 金 的 估值 采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即将 本基 金因 为大 额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和 赎回 持有 人,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的 利益。 在实 施摆 动定价 的情 况下 ,在 总体 大额净 申购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位 净值 上升 ,对 申购 的投资 者不 利 ; 在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 会导 致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 降, 对赎回 的持 有人 产生 不利 影响。 3、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二)管理风险 (1)在 基金管 理运 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知 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 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从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 (三)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 、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 基金 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 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四) 操作或技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 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 、会计部门 欺诈、交 易 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五) 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作为一 支混合 型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充 分体 现 “ 核心 ” 和 “成长 ” 相 结合的 主线 。 “核心 ” 包含 核心趋 势和 公司 核心 竞争 优势两 个层 面。 在进 行资 产配置 、 行 业配 置的时 候需 要有 一个 对市 场发展 趋势 的判 断 , 在 具体 投资管 理中 可能 会由 于 误 判而导 致基 金 财产损 失。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主要 坚持买 入并 持有 的策 略, 同时配 合主 动投 资管 理。 其中 , 对 上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97 市公司 股票 的估 值是 本基 金买入 和卖 出股 票的 基本 依据 , 而 估值 水平 取决 于本 基金管 理人 对 公司业 绩增 长的 预期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能 对其 定价 出现偏 差, 从而 以较 高的 价格买 入该 股票 而最终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 。 相 反,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的 这类 上市公 司也 可能 由于 受到 市场的 追捧 , 股价相 对较 高 , 股价 波动 幅度也 相对 较大 , 从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波 动较 大, 给投 资人 带 来一定 的风 险。 ( 六)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 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98 十七、 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如 果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错 ,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差 错,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差 错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 他当事 人的 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协助 受损 方向 差错 责任方 追偿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 法规、 基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99 受的损 失。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方 ;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5、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00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 公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 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 金合 并、 撤销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1) 基 金合 同终止 时 , 成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基金 清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 (3)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资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 配。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依 法以基 金的 名义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清算 公告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4)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7)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01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财 产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财产清 算 费用由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 4、基金资产按下列 顺序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1)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清算 小 组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经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02 十九、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是保 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 范 基金运 作, 保障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3.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原 则 是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保 护投 资人 合法 权益 。 ( 二) 基金合 同是规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关 系的基 本法 律文件 ,其他 与基金 相关 的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关系 的任 何文 件或表 述, 均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本基 金合 同签 订并 生效 之日起 成为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基金 投 资 人自 依本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 。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人 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 三) 中邮 核心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依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核 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本 基 金 募 集的 核 准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 益 作 出 实质 性 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投资 于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 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本 基金 合同之 外披露 涉及本 基金 的信息 ,其内 容涉及 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关 系的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财 产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03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5)根 据本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或 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 构,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理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选 择、更 换销 售代理 机构, 并依据 销售代 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04 (9)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 回和注 销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 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05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 同及有 关规定 监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 金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 基金资 产 、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 立专门 的基 金托管 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对 基金财 务会 计报告 、中期 和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06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17)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18)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4、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与义务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的 完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章 或签 字 为必要 条件 。 本 基金 合同 当事各 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 基金合 同为 依据 , 不 因基 金账户 名称 而有 所改变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每份基 金 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活 动;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07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 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代理 人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 外;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更基 金合 同 等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出 现以下 情形 之一的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 变更 收 费方 式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08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日 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集 或者 不能 召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2)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以 下简 称 “ 召集人 ”) 负 责选 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 会议 形式 ; 4) 议事 程序 ; 5)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09 6) 授权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地 点; 7) 表决 方式 ; 8)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采 用通讯 方式 开会并 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方 式,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 2)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出席 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定 , 但决 定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 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换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的事 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②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 代理手 续完 备 , 到 会者 出具 的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10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 权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变。 2) 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②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监 督下 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 统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③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或 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代 表 的 基 金份 额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④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他 代表 , 同 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⑤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 人 认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 知前 就 召 开 事由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5 天 提 交召集 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案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天公 告 ; 3) 对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包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11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 单 独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 其 时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 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 案进行 修改 , 应 当最迟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 事项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 2 天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12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的 事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并 予以公 告 ;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5)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逐项 表决 。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推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是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未 出 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会 议主 持人 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 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 如会议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会 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 结果 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13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 召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并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决定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 理人的 公司 网站 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基 金合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利 、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同意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 变更 基金 类别 ; 4)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程序 ;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根 据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 外;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14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 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并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事人 分立 、 合并 等原 因 导致基 金合 同内 容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 的。 (2)关 于变更 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或 备案 ,并于 中国证 监会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生 效执行 ,并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公告 。 2、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销 等事 由 ,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 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接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基金 合并 、撤 销; 5.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争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1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邮政编 码:100082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成立日 期:2006 年 5 月 0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6]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041 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汇 ; 结 汇、 售汇; 从事 银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 汇存 款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16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 外 汇借款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 券;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币兑 换; 外汇 担保 ;资 信调查 、咨 询 、 见证业 务; 企业 、 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 户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 ; 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 资 托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 银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 融衍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投资 的范 围为 :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及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对于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创 新类金 融产品 (包括 未来 将推出 的股指 期货等 衍生 金融产 品) ,将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进行投 资管理 。 如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范 围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60%-95% ,债券 、 权证、 短 期金融 工具 以及 证监 会允 许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40% 。 本 基金 投资 于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遵 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中 80 % 以 上投资 于具 有“ 核心 ”及 “成长 ”这 两条 主线 的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上 述 约 定 。 (2)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其 市值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股 票 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17 4) 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的债 券回 购融 入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5) 本基 金投资 权证 目前遵 循下述 投资比 例限制 ,若 相关法 律法规 有所修 改, 本基金 权证投 资比例 限制 自动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进行 修订 , 不受 下 述条款 限制 : (a ) 本 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b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 权证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c ) 本基 金与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的 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6) 本基 金投资 资产 支持证 券目前 遵循下 述投资 比例 限制, 若相关 法律法 规有 所修改 ,本基 金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比 例限 制 自动 按相 关法 律法 规进 行 修订 ,不 受下 述条 款限 制 :(a)本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 超过 该 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 模的 10% ; (b)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c)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 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d)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 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7)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以备支 付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款 项,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基金品 种除 外, 其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 购款 等; 8)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10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的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 的,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2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除上述 第7) 、10 ) 、11 ) 项 另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本基 金自 上述 限制被 取消 之日 起, 不再 受上述 限制 约束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18 (3)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本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项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 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 (4)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进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任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5)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 则托管 银行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并 将在 发现 后立 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6)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上述 事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投 资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7)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8)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19 2、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基 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2)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未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基 金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有重大 违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如 果基金 财产 (包 括实 物证 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的,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 的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 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20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 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 集期间 的 资金 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 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 的 “ 基金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 (2)基 金募集 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效 ; (3)若 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款 等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 供充分 协助 ; 3、 基金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基金 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 资金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2)基 金资金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资 产的支 付。 4、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 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债券托管专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21 定, 以 本基 金名 义 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 和管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议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有 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银行 间市 场凭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8、 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保管 原件 。 在基 金运 作中 签订的 重大 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上 述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数 后的价 值 , 本基金 份额净 值 的计 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基 金财 产 中 列支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 , 并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 盖 章并 以加 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予 以 公 布 。 3. 根据 《销售办法》 ,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 就与本基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上 充 分 讨论后 ,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意见 , 则 按 基 金 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 金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须分 别妥善 保管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22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至少应 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分 别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取 电子 文档 或纸质 媒介 ( 书面 ) 形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期 限 不得 低 于 15 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 自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金托管协议终 止的情 形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23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24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一)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 管理 人作 为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 我 公司 配备了 安 全、 高 效、 完善 的电 脑及 通讯系 统, 能够 准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 理基金 账户 、 基 金份额 的登 记、 管理 、 托管 和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管 理, 权益 分配 时红利 的登 记、 派发,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 户和 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收 。 (二)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三)信息查询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公司 相关 信息 及投 资资讯 ,我 公司 开通 24 小 时自动 语 音服务 、网 上查 询。 通过 以上方 式可 进行 公司 信息 查询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账 户信息 查询 。


查询方 式包 括: 自动 语音 查询、 网上 查询 及 人 工查 询。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基金 交易 确认查 询、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金 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交 易信 息 。 (四)交易对账单寄 送服 务 每月初 为上 月新 开户 的投 资者寄 送月 度对 账单 ; 每季 度第一 个月 为上 季度 有交 易的投 资 者寄送 季度 对账 单; 年度 对账单 于次 年一 月寄 送。 (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体实 施方 法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规 则为 准。 (六)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 成熟 时 ,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网 上交 易平 台。 通过 先进 的网络 通讯 技术 , 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供高 效安 全的基 金交 易服 务、 及时 迅捷的 基金 信息 和理 财服 务。


(七)主动通知服务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25 通过邮 寄、 电子 邮件、 短信 、 主动 致电 等方 式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 , 包括邮寄 月度对账单、发送月度/ 年 度电子对账单、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成交后发送电 子确 认通知、 基金净值日报/ 周报、公司 公告及重要信息等,我公 司将通过上述方式主动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八)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使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时了 解基金 运作 情况 , 我 公司 推出全 方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项 目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通 过 客 服 热线 、 公 司 网 站定 制 各 种 资讯 , 公 司 通过 EMAIL 、短信等多 渠道 发 送资讯 定制 服务 。


我公司 会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要 求定 期提 供周 报 、 月 度电子 对账 单 、 基 金交 易确 认通知 、 短信每 日/ 周 净值 等。


另外 , 在 条件 成熟时 , 我 公司每 季度 还将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制 作季 刊, 使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能及 时、 全面 了解 基金 运作情 况及 公司 文化 等。


(九)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 服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 求, 可通 过语 音留言 、 客 服邮箱 、 网 站留言 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司 提出 , 也 可直 接与 客户服 务人 员联 系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 户投诉 ;同 时, 在第 一时 间内满 足客 户提 出的 合理 化建议 及需 求。


(十)语音留言服务


为加强 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潜在 客户 的沟 通和 联系 , 我公司 提 供 7×24 小 时语 音留言 服 务, 及 时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疑问 或意 见保 留, 客户 服务人 员将 在第 一时 间内 及时进 行收 听处 理。


(十一)客户服务部 联系 方式 1、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11618 、400-880-1618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postfund.com.cn 电子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26


二 十二、其他 应披露事 项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2007-08-09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07-08-09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07-08-09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007-08-09 关于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提 前结 束募 集 的 公告 2007-08-14 关于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认 购申 请确 认比例 的公 告 2007-08-15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07-08-18 2007 年 8 月 24 日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07-08-25 2007 年 8 月 31 日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07-09-01 2007 年 9 月 7 日中 邮核 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资产净 值公 告 2007-09-08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江 南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为旗 下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07-09-15 2007 年 9 月 14 日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2007-09-15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关 于开 放申 购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2007-09-15 关于通 过交通 银行网 上交 易系统 申购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07-09-18 关于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开 放申 购的 风险提 示公 告 2007-09-1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世 纪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为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07-09-20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获 配北京 万通先 锋置业 股 份有限 公司 (600246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公告 2007-09-21 关于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业 务 的 公告 2007-09-22 中邮创 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旗 下 基 金估值 方法和 会计政 策 以及修 改基 金合 同相 关条 款的公 告 2007-09-28 关于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继 续暂 停申 购业务 的公 告 2007-10-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管 离职 公告 2007-10-3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获 配吉林 吉恩镍 业股 份有限 公司(600432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的 公告


2007-11-03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7-11-0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管 离职 公告 2007-11-16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7-11-24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7-12-11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7-12-25 中邮核 心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7 年 度最后 一个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2007-12-29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27 关 于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暂 停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提 示 性 公告 2008-01-17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7 年 4 季度 报 2008-01-22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01-3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变更 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2008-02-05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2-15 中邮创 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中邮 核心 成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 金获配 西安飞 机国际 航空 制造股 份有限 公司(000768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的 公告 2008-2-26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3-01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3-1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变更 招商 银行 直销 专户信 息的 公告 2008-3-21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3-2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7 年年 度报 告 2008-3-2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08-4-02 关于 中 邮核心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4-11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8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2008-4-19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4-25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5-09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5-23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中 邮核 心成长 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获 配云南 南天电 子信 息产业 股份有 限公司 (000948 )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的公 告 2008-5-28 关于中 邮 核心 成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6-0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联系地 震灾 区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公 告 2008-6-11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6-20 中邮核 心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8 年 半年度 最后一 个交易 日 净值公 告 2008-7-01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7-04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28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7-1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8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08-7-21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8-01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8-15 关于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08 年半 年 度报告 2008-8-23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8-29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9-1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调整 旗下 基金 所 持有停 牌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公告 2008-9-1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长期停 牌股 票估 值调 整情 况的公 告 2008-9-18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9-2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公 司关 于核心 成长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的公 告 2008-9-27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10-10 关于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08 年 3 季 度报的 公告 2008-10-23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10-24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11-07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11-12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11-21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12-05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12-19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8-12-31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8 年 年度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2009-01-05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01-16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08 年4 季度 报 2009-01-21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29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02-06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02-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托管 行名 称变更 的公 告 2009-03-05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03-06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03-20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交通银 行网 上银行 申购基 金费率 优 惠调整 的公 告 2009-03-20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代销机 构网 上申购 基金费 率优惠 的 公告 2009-03-20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8 年 年度 报告 2009-03-2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09 年第1 号) 2009-04-02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4-03 关于中 邮核 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04-17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9 年1季 度报 告 2009-04-22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申 购的 提示 性公告 2009-05-04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5-15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6-01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6-12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6-26 中邮核 心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9 年半 年度最 后一个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2009-07-01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7-10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9 年 度第2季 度 报告 2009-07-20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07-24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暂 停日 常申 购业 务提示 性公 告 2009-08-07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08-21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9 年 半年 报 2009-08-26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09-04 关于中 邮核心 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09-1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09 年第2 号) 2009-09-30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 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09-3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09-10-12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2009-10-16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30 告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9 年 度第3季 度 报告 2009-10-26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10-30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11-13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11-27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12-1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09-12-16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09-12-25 中邮核 心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9 年年 度最后 一个交 易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及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2010-01-04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1-08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1-22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9 年 度第4季 度 报告 2010-01-22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2-05 关于中 邮 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2-26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3-05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 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3-12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3-19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09 年 年度 报告 2010-03-2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0-03-2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参加 招商证 券网 上申购 基金费 率优惠 的 公告 2010-03-2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中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网 上银行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03-2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参加 华泰联 合证 券网上 申购基 金费率 优 惠的公 告 2010-03-30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4-02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0-04-03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0 年 度第1季 度 报告 2010-04-2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2010-04-21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31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4-23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5-07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6-04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6-18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获配 江苏宏 图高科 技股份 有 限公司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公告 2010-06-22 中邮核 心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0 年半 年度最 后一个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2010-07-01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7-02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7-16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0 年 度第2季 度 报告 2010-07-1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0-07-21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7-30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08-13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8-27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0-8-28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9-10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2010 年第2 号) 2010-9-30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10-22 关于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第 三季 度报 告 公告 2010-10-28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业务 提示性 公 告 2010-12-1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12-3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参加 中国 邮储 银行 网 上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12-3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参加 上海 银行 网上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0-12-31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32 中邮核 心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 年度最 后一个 交易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份 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2011-01-04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1-01-04 关于中 邮核心 成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获配 北京华 联商厦 股份有 限 公司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公 告 2011-01-14 关于中 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第 4 季 度报 告 公告 2011-01-2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获 配广西 柳工机 械股份 有 限公司 (000528 )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公告 2011-01-2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1-03-08 基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1-03-26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0 年年 度报 告 2011-03-30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1 号) 2011-04-0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参加 工商银 行个 人电子 银行申 购基金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1-04-0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工商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04-1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江苏 银行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04-19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2011-04-20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增聘 中邮核 心成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公 告 2011-05-2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参加 代销机 构网 上申购 基金费 率优惠 的 公告 2011-05-24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中邮核 心成 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恢复日 常申 购公 告 2011-06-15 中邮基 金旗下 产品参 加交 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网上 银行申 购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1-06-29 关于中 邮基金 旗下产 品参 加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网上银 行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06-29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产 品延 迟参加 中信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07-01 中邮核心成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011 年半年 度 最后一个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及 份额 累计 净值 公告 2011-07-01 关于中 邮基金 旗下产 品恢 复参加 中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网 上银行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07-0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核心成 长基 金开展 定投申 购业务 公 告 2011-07-08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公 司旗 下核心 成长基 金开 通农业 银行定 投、定 赎 业务及 参与 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公 告 2011-07-0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1-07-21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33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首 创证 券、国 金证券 、民生 证 券、长 江证 券、 平安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1-08-0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参 加代 销机构 网上申 购基金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1-08-0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参 加工 商银行 个人电 子银行 申 购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1-08-0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参 加中 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网上 银行 等电 子渠 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08-0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参 加中 国邮政 储蓄银 行网上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08-0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参 加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网 上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1-08-09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1-08-2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江海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09-0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1-09-0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1 年第 2 号) 2011-09-30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1-10-21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1-10-2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1-11-17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参加 江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网 上银行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1-11-29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邮储银 行、农 业 银行、 国泰 君安 网上 交易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1-12-29 中邮核心成 长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011 年度最 后 一个自然日 净值 公告 2012-01-04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2012-01-1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全部基 金产 品参加 中信银 行、平 安 银行定 投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2-02-14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1 年年 度报 告 2012-03-27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参加 江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网 上银行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3-30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1 号) 2012-03-30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参加 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网上 申 购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2-04-07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2012-04-24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开 通农业 银行网 上银行 代 理销售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4-27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开 通邮储 银行手 机银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04-27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2-05-05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34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中国银 行、交 通 银行、 中信 银行 、江 苏银 行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2-06-2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半 年度 最后 一日 净值公 告 2012-07-0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产 品延 迟参加 中国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手机 银行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2-07-04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2-07-1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2-07-3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2-08-02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2-08-2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中投 证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2-09-0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2-09-25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开 通中国 农业银 行网上 银 行代理 销售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延期 的公 告 2012-09-2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2 年第 2 号) 2012-09-28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2-10-23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2-10-24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获 配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公 告 2012-11-13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银 行申购 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2-11-2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2-12-0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获 配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公 告 2012-12-25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邮 储银 行、中 信 银行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2-12-3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2 年 12 月 31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3-01-04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东 方证 券、方 正证券 为代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3-01-12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2013-01-2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 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3-02-08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获 配非公 开发行 股票的 公 告 2013-02-08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开 通数米 基金销 售公司 网 上交易 申购 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数 米基 金销售 公司为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3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3-03-13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 摘要 2013-03-30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2 年年 度报 告 2013-03-30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3-04-0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参加 北京展 恒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网上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04-03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参加 和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基 金电子 交 易平台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公 司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04-1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2013-04-20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1 号) 2013-04-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资产 净值 公 告 2013-07-01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开 通交通 银行网 上银行 、 手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3-07-0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开 通深圳 众禄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3-07-13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07-13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3-07-16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3-07-17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3-08-20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3-08-24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3-08-28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开 通浙江 同花顺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上 海 长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 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万银 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诺亚正 行(上 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公 司、上 海长量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08-2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3-08-3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3-09-07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2013-09-12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36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3 年第 2 号) 2013-09-2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诚 浩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平 安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国海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民生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东 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为代 销机构 的 公告 2013-09-27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3-09-28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10-09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深圳市 新兰德 证 券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中 期时代 基金销 售( 北京) 有限公 司网上 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3-10-1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中 期时 代基金 销售( 北京)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3-10-1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开通 华融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华 融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晋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定投 申购 业务 的公 告 2013-10-2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晋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3-10-25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3-10-2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3-11-08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3-11-13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3-11-2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3-11-27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3-11-30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3-12-03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3-12-24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1-17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2014-01-2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2-19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37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一路财 富 ( 北京 )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02-2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管 理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北京钱 景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费 率优 惠及 定 投 申购 活动的 公告 2014-03-1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03-2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3-26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华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开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网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定投申 购 活动的 公告 2014-03-27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开 源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华 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4-03-27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3 年年 度报 告 2014-03-2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04-01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04-03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浙商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及 定投 申购 活动 的公 告 2014-04-08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浙 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4-04-0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2014-04-1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04-2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04-2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5-1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6-03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6-1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6-27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基 金开 通交通 银行网 上银行 、 手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07-01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4-07-2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08-1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08-19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3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4-08-27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4-09-0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9-0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09-19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014-09-30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 告 2014-09-30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10-18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10-24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4-10-2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数 米基 金网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4-10-2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10-30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宜信普 泽投资 顾 问(北 京)有 限公司 、北 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 理 有限 公司网 上交易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10-3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公 告 2014-10-3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11-04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11-07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11-14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11-1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11-20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11-2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11-2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牌 股票估 值 调整情 况的 公告 2014-11-2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11-27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为代 销 机构的 公告 2014-11-27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3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停 牌股票 复牌后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公 告 2014-12-12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2015-01-20 中邮创 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数 米基 金网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5-3-4 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开 通京 东金融 基金直 销平 台中邮 基金旗 舰店销 售 并实施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3-11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齐鲁证 券有限 公 司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3-14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年 度报 告 2015-3-2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5-4-1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2015-4-2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农业银 行基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5-2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东 亚银 行有限 公司为 代销机 构 的公告 2015-6-13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光大证 券基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6-13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东亚银 行 ( 中国 )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51-6-25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银 行基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6-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资产 净值 公 告 2015-07-0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京 东店 铺开 展 0 折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7-08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5-07-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更名 的公告 2015-08-07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8-2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8-25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5-08-26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015-09-30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江 苏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9-30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参 加上 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10-17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5-10-24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获配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的公告 2015-11-24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参 加上 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12-0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君德 汇富投 资咨询 有 2015-12-01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40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参 加京 东商城 基金直 销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12-04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宏 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12-16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5-12-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31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 国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12-31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 国邮政 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4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北 京君德 汇 富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7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参 加深 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司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6-1-8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2016-1-2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兴 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8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平 安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2-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基 金获配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的公告 2016-2-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上 海利得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2-17 关 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华 泰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3-4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上 海汇付 金 融服务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3-24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上 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3-24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报 告 2016-3-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调 整的公 告 2016-3-30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016-4-1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深 圳市新 兰 德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4-6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代 销机构 基 金定投 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4-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基 金定 投及定 投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6-4-14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上 海天天 基 2016-4-14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41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2016-4-21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代 销机构 基 金定投 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5-7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珠 海盈米 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5-1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2016-5-1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兴 业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5-14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深 圳众禄 金 融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6-5-19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国 泰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活动的 公告 2016-6-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上 海陆金 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6-3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上 海陆金 所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6-3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参 加华 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6-6-15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 信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和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 定投活 动的 公告 2016-6-18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浙 江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6-2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珠 海盈米 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6-2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 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华 融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活动 的公告 2016-6-2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在京 东店 铺开 展 0 折费 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调 整的公 告 2016-6-30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交 通银行 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6-30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上 海陆金 所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7-19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 度 报告 2016-07-1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增加民 生银行 为 代销机 构并 参加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上 海云湾 投资管 理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汇成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7-2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上 海云湾 投 2016-08-02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42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浙 江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8-1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新浪 仓石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8-13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北 京新浪 仓 石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定 投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08-13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6-08-25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国 信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6-09-06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东 莞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6-09-09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9-2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参 加华 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6-09-24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016-09-30 中邮创 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民 生银行 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 加基 金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0-26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 度 报告 2016-10-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申 购及定 投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0-3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中 证金牛 (北京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0-31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北 京乐融 多 源投资 咨询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定 投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11-0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乐融 多源投 资咨询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1-05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开 通网 上直销 平台基 金定投 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1-0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 网上 直销 平台的 公告 2016-11-08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北 京晟视 天 下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晟视 天下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1-10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华 西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的公告 2016-11-2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华 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为 代销 机 构的 公告 2016-11-2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开 通网 上直销 平台基 金定投 业 2016-12-09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43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 基金 开通北 京钱景 财 富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定 投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12-13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中 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开 通网 上直销 平台基 金定投 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 国邮政 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 国农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03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上 海基煜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参加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和 耕传承 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7-01-1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上 海万得 投 资顾问 有限公 司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7-01-1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奕 丰金融 服 务(深 圳)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的 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和 耕传承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上 海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上 海万得 投资顾 问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奕 丰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北 京微动 利 投资管 理有限 公司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投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浙 江金观 诚 财富管 理有限 公司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投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浙 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微动 利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9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44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首 创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21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 报告 2017-01-21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上 海华信 证 券有限 责任公 司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7-02-1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 上 海华信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2-15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上 海天天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2-16 关于 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2-23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金 惠家保 险 代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3-1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金 惠家保 险代理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3-16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宜 信普泽 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基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申购 及定投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北 京格上 富 信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定 投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7-03-21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格上 富信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3-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3-31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2017-03-31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04-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济安财富 (北京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申 购及定 投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4-06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济 安财富 (北京 )资本 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4-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济安财 富 (北京 )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申购 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2017-04-08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上 海凯石 财 富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定 投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7-04-13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泰 诚财富 基 金销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基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申购 及定投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上 海凯石 财富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泰诚 财富 基金销 售 ( 大连 ) 2017-04-13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45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天 津万家 财富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4-18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 报告 2017-04-21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4-22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参 加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04-26 中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7-04-27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联 储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5-0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开 通广 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 加定 投申 购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05-05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联 储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5-05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开 通官 方微信 平台基 金定投 业 务并参 加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5-18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代 销机 构调整 基金申 购费率 的 公告 2017-05-24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中 泰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6-08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江 苏银行 电 子银行 渠道 申购 费率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6-09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调整上 海长量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6-22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开通北 京肯特 瑞 财富投 资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定投 业务并 参加 认、申 购及定 投费率 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6-29 中邮创 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肯特 瑞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6-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6-30 关于中 邮创业 基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旗 下部 分基金 参加交 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 手机 银行 申购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6-30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46 二十三 、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 其 所提 供的 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中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 147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中 邮核心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 (四)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2018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