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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货币A(000576)

中邮货币: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邮 货 币 市场 基金招 募说 明 书 ( 更新 ) 
 
 
 
 
 
 
 
 



基 金 管理 人: 中 邮创 业 基金 管 理股 份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 管人 : 中国 邮 政储 蓄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八 年 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2 月 19 日 证监许 可【2014 】215 号 文核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全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 判断 市场 , 对 认购 基 金的意 愿、 时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投资人 在获 得基 金投 资收 益的同 时, 亦承 担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可 能包 括: 证券 市 场整体 环境 引发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 特有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大 量赎回 或暴 跌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 资经营 过程 中产 生的操 作风 险以 及本 基金 特有风 险等 。 基 金管 理人 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买 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 负 责。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收 益品 种。 投资 者购 买本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 资者 应当认 真阅 读 《 基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 律文件 , 了 解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并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 资格的 其他 机构 购买 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7 年 11 月 28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更新 招 募说 明书 已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份额 分类 ..................................................................................................................... 53 八、基 金备 案 ................................................................................................................................. 57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8 十 、基 金的 投资 ............................................................................................................................. 67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9 十三、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83 十四、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85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7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8 十七、 风险 揭示 ............................................................................................................................. 94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8 十九、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100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123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37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9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46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47


1 一、前





言 《 中邮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明 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货 币市 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管理 办法》 ” )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 办法 >有关问题 的规定》 ( 以下 简称“ 《实 施 规定》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货 币市场 基金信 息披露 特别规 定〉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 邮货 币市 场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邮 货币市 场 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等 与投 资者投 资 决策有 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投资 人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投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构 。


2 二、释





义 在本基 金合 同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邮 货币市 场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中 邮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邮 货币市 场 基 金托管 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中 邮 货币市 场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邮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 颁布、 同年 3 月 15 日中 国 证监会 第 91 号令 公布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管 理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 颁布 、2016 年 2 月 1 日 实 施的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4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 订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3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3、 销 售机 构: 指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4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 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48、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已 实现收 益


5 49、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0 、 销售 服务 费: 指本 基 金用于 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 的营运 费用 51 、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 份额 和B 类基 金份 额。 两类 基 金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 码,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 费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 52、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4、 升 级: 指 当投 资 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A 类基 金份额 达 到B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份 额要求 时 ,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 金 账户 保留 的A 类基 金份 额全部 升级 为 B 类 基 金份 额 55、 降 级: 指 当投 资 人 在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 B 类基 金份额 不能 满足 该 类 基金 份额 的 最 低份额 要求 时 ,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金 账户 保留 的B 类基 金份额 全部 降 级为A 类基 金份 额 56、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9、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的 过程 60 、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62 、 偏 离 度 : 指 采 用 影 子 定 价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偏 离 程 度 , 等 于 (NA Vs-NAVa )/ NA Va , 其中 NA Vs 为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NA Va 为摊余 成本 法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63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是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注 册资 本:3.041 亿 元 人民币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6.3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8.61%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3.67% 华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6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31%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2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华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 李 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曹均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河北 省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中央 财政 金融学 院 教师 、 北 京京 广中心 有限 公司中 方财 务总 监、 日本 大和证 券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北 京利 达行 房 地产集 团副 总经 理、 北京 永事达 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经 纪有限 责任 公司 7 财务总 监 (其 中:1998 年12 月-2000 年 1 月为 公司 筹备期 ) 、 首创 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洪亮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深 圳外 汇经纪 中心 业务 经理 、中 国新技 术 创业投 资公 司深 圳证 券部 部门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经 纪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经纪 业务 总部 总经理 , 现 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张志名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首 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交易 员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助理 、首 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 理、 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 现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事业 部总 裁兼 销售 交易部 总经 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 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7 月 至今 , 就 职于 中 央财经 大学 ,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学 教授 。 期间 于2004 年4 月至 2005 年6 月, 在北 京市 地方 税务局 挂职 锻炼 ,任 职局 长助理 。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任 职于 中洲 会计 师事务 所 ;1996 年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 务所 (主 任 / 支部书 记) 。期 间任 北京市 律师协 会五届 、六届 理事 会理事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预算 委 员会副 8 主任、 主任 ; 北 京市 律师 协会税 务专 业委 员会 副主 任; 全 国律 师协 会财 务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南方基 金管 理公 司、( 香港) 裕田 中国 发展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深圳 天源 迪科信 息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信达 金融 租赁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 桂岩 先生 , 监 事 , 法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信息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首 创京都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有 二十 多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总 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1985 年8 月 14 日 出生, 中国 籍, 大学本 科。 先后 就职 于英 国移动 通 讯公司、 武汉 城投房 产集 团有限公 司、 雀巢( 中国 )有限公 司。2009 年至今 ,就职于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营销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营 销总 部副 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 生 , 中 共党 员,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河 北省 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 中 央财 政 金融学 院教 师、 北京 京广 中心有 限公 司中方 财务 总监 、 日 本大 和证券 北京 代表 处代 表、 北京利 达行 房 地 产集团 副总 经理 、 北 京永 事达投 资顾 问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其 中: 1998 年12 月-2000 年1 月 为公 司筹 备期)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张静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9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公 司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中邮创 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唐亚明 先生 , 本科 , 经济 学学士 曾任 职于 联合 证券 赛格科 技园 营业 部、 深圳 赛格财 务公 司、 中 信实 业银 行、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誉光 控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郭建华 先生 , 工学硕 士 , 曾任长 城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发中心 总经 理助 理、 长城 证券有 限公 司海口 营业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余红女士: 曾担任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北京分行 国际部 中小企 业 业 务经营中 心副主 管、中 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 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 金经理 助 理。 离任基金经理: 韩硕先生 ,管 理学硕 士, 曾担 任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北京 分行 营业部 公司 银行部 客 户经理 、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经管 总部 渠道 总管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投资 经理 、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固 定收 益 研 究员 、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兼固 定收益 研究 员 、 中 邮货 币市 场基金 基金 经 理。 卢章玥 女士 : 理学硕士, 曾任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高级 审计 员 、 中邮 创业 基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研究员、中 邮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现金 驿站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邮 稳定 收益 10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纯 债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增 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睿 信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合 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纯 债恒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泽松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尊 享一 年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增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健康 文娱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中邮 多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新兴 产业研 究组 组长 ,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负 责人 、 专户理 财二 部负 责人 。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 职 员、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量 化投 资部 员工、 量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兼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员工 兼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11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许 进 财投 资 工 作 室总 负 责 人 兼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睿 信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未来 新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聂璐女 士 : 文 学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首 誉光 控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刘田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 司投资 部员 工兼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军 民融 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员工 兼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 核心科 技创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 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产品 工程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战略 新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中 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邮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任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未 来新 蓝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吴昊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12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成员 、 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乐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景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李晓博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兼张 萌投 资工作 室成 员, 从事 固定 收益研 究。 许忠海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贝 迪中 国区 研发 中心 工程师 、 方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任泽 松投 资工 作室 成员兼 中邮 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健康 文娱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郑玲女 士 : 金 融硕士 , 曾 任航天 科技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员工、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专 户理 财二 部总 经理 助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 合 13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4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14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 控制体 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15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16 3 、内 部控 制的 制 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 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线 。 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公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 的检 查和反 馈。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 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17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 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 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18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 基本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 号


19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成立时 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6 】48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810.3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许可 【2009 】67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 理发 行、 代理兑 付、 承销 政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 务 及担保 ;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 提供 保险 箱服务 ; 经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等 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 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有限 责任公司 (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6 日)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依法 整体变 更为中 国邮 政储蓄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依法 承继原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有限责 任公 司 全部资 产、 负债 、 机 构、 业 务和人 员, 依法 承担 和履 行原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任 公司 在 有关具 有法 律效 力的 合同 或协议 中的 权利 、 义 务 , 以及相 应的 债权 债务 关系 和法律 责任 。 中 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坚 持服务 “三农 ” 、服 务中小 企业、 服务城 乡居 民的大 型零售 商业银 行定 位, 发挥 邮政 网络优 势, 强化 内部 控制 , 合规 稳健 经营 , 为 广大 城乡居 民及 企业 提供优 质金 融服 务, 实现 股东价 值最 大化 ,支 持国 民经济 发展 和社 会进 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总行 设托 管业 务部 , 下 设资 产托 管处 、 风 险 管理处 、 运 营管理 处等 处室 。现 有员 工 23 人, 全部 员工拥 有 大学本 科以 上学 历及 基金 从业资 格,80% 员工具 有三 年以 上基 金从 业经历 ,具 备丰 富的 托管 服务经 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 ,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和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 会联 合批 准, 获得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资 格, 是我国 第 16 家 托管 银行 。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托 管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共81 只 。至今 ,中 国 邮政储 蓄银 行已 形成 涵盖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 银 行 理财产 品(本 外币) 、私募 基金、 证券公 司资产 管理 计 划、 保险资 金、保 险资 产管理 计划等 多种资 产类 型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托管 规模 达43172.64 亿 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20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托 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 作、 严格监 察,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行 , 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 确、 完整、 及时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设 有风 险与内 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作 ,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 指导 。 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室, 配 备专 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作 ,具 有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 职信 息披露 人员 负责 , 防 止泄 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完 整、 独立。 (三)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严 格按 照现行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围 、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对违 法违规 行为 及时 予以 风险 提示 , 要 求其 限期纠 正 , 同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 运作所 提供 的基 金清 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 况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基 金监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作 比例 控制指 标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现 投资 比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 向 基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令后 ,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 规 性监 督。 (3)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21 或举证 ,要 求限 期纠 正, 并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2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联系人 :杨 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 基金 官方 微信 平 台 —— 中邮 基金 服务 号 (3) 中邮 创业 基金 网上 直 销平台 :https://i.post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 博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刘 一 宁 电话:010-85108227


2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cn/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赵 姝 电话:010-66223584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 6200 620


24 网址:www.sczq.com.cn (8) 中国 银 河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2 号凯 恒大 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原 申银 万国 )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25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3)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 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4)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187号 大都 会广 场43 楼(4301-4316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020)95575 或 致电各 地 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www.gf.com.cn (16)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26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 招 商 银行大 厦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业务传 真:021-20655196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400-88-96326(全 国) 网址:www.hfzq.com.cn (18)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9)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赖 奕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27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 :乔 琳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1)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原齐 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2)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 系 人: 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23)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金 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4)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2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 耀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5)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五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琳 联系人 :赵 艳青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6)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27)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司 (原 宏源 证券 )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8)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8 楼


29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联系电 话:021-80108643 客服电 话:95345 (29) 南京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0)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3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30 网址:www.csco.com.cn (33)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孙 超 电话:010-64818304 客服电 话:95335 (0791-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4)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152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35)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31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3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周 一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8991896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3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0)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3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区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波桥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1)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原杭 州数 米)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2)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3)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4)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3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4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李 珍珍 联系电 话:1325365736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丁姗 姗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原万 银财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娣 联系人 :李 艳 传真:010-64788105 众升客 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34 (4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杨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 汪静 波 联系人 :朱 了 联系电 话:021-80358749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 融服务 广场 二 期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詹 慧萌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50) 网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原 诚浩 证券 )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 联系人 :贾 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51)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52)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原中 期时 代)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53)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4)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5)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3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6)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原钱 景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57)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罗细 安 联系人 : 杜娟


联系电 话: (8610 )67000988-6075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8)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 www.hazq.com (59)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许 黎婧 电





话:010-65807848


37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60)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楼 7、8 层和 深圳 市华 侨城深 南 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1)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 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2)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张 得仙 联系电 话:010-52858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63)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座 综合 楼 712 号


38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人 :郭 爱丽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转 80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64)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65)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四号 文化 创新 工场 一层 109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联系人 :徐 娜 联系电 话:010-68292940 网址:www.bzfunds.com (66)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7)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 公楼 2 座 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39 电话:010-53361051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朱艳 平 客服电 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6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 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13718246886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9)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 系 人: 陈云 卉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70)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40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1)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2)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 系 人: 宁博 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3) 星展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1301 、1801 单元 客服电 话:400-820-8988 网址:www.dbs.com.cn (74)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 系 人: 任 敏、 陈曦


41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5)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服务热 线: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76)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40 联 系 人: 殷雯 客服电 话:400 818 8866 网址:www.gscaifu.com (77)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原乐 融多 源)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 系 人: 牛亚 楠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78)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 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42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 系 人: 仲 甜甜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79)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技 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技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联 系 人: 吴翠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0)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 系 人: 熊 小满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1)上 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戴新 装


43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 系 人: 江辉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82)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李 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83)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325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jijin.com (84)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


44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址:www.vstonewealth.com (85)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86)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87)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 部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A 座 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联系人 :胡 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45 (88)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刘 鸿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89)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0)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1)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4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92)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 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93)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4)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 18-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47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信 息:www.shhxzq.com


(95) 中邮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 西省 西安 市 唐延 路 5 号 (陕 西邮 政信 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珠市口 东大 街 17 号 东区 法定代 表人 : 丁奇 文 联系人 : 吉亚 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客服电 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96)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 淮平 联系人 :仲 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 010-631361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华夏财 富网 址:www.amcfortune.com


(97) 通华 财富 (上 海)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280 联 系 人: 杨徐 霆 客服电 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9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48 注册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电话:18512581255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联 系 人: 喻明 明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9)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 系 人: 袁永 姣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00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1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49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02 )凤 凰金 信( 银川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 夏回 族自 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03 )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路 355 号皇 庭中 心 8 楼 DE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2880158 传真:0755-83655518 联 系 人: 廖嘉 琦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104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50 联 系 人: 赵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05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万 容 联系电 话:010-89188345 客服电 话: 95118 传真: 010-89188000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106 )联 储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B 座26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北三环 东路36号 环球 贸易 中心A 座27层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方 式: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站: www.lczq.com (107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 :楼 斯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08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39 号 第一 上海 中 心 C 座6 层


51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联系人 :张 晔 联系电 话:010-58845312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09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9 号东 方文 化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0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联系人 :汤 漫川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111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丁 敏 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112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52 法定代 表人 : 何亚 刚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客服电 话: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1507 室 负责人 :李 飒 联系人 :李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22 号 赛特 广场 五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53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卫 俏嫔


李惠 琦 六 、 基 金 的 份 额分 类 (一) 基金 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申 ) 购 的金 额等 级, 对投 资 者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不 同的费 率计 提销售 服务 费用 ,因 此形 成不同 的基 金份 额类别 。 本基金 将设 A 类 和 B 类两 类 基金 份额 , 两 类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并 单独 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 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码 为 000576 ,B 类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 000580 。


54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情况进 行调 整并公 告。 (二) 基金 份额 类 别 的限 制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 但依据 《基 金合 同》 约定 因申购 、赎 回而 发生 基金 份额自 动升 级或 者降 级的 除外。 本基金 A 类 和 B 类 基金 份额的 金额 限制 如表 1: 表 1、 基金 份额 分类 的数 量限制 表 A 类


B 类 首次认 (申 )购 最低 金额 1.00 元 500 万元 追加认 (申 )购 最低 金额 1.00 元





10 万元 单一账 户内 保留 的最 低份 额 1 份





500 万份 销售服 务费 年费 率 0.25%





0.0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认 (申 ) 购 各类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 额限制 及规 则,基金 管理 人必须 至少 在开始调 整之 日前 2 日至 少在一家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三) 基金 份额 的自 动升 降级 投资者 在其 单一 账户 上保 留的 A 类基 金份 额超 过 500 万 份 ( 含 ) 时 , 本 基金 的注册 登 记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上 持有 的 A 类基金 份 额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 投资者 在其 单一 账户 中保 留的 B 类基 金份 额最 低余 额为 500 万份 (含) ,否 则本基 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上 持有 的 B 类基金 份额 降级 为 A 类基 金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基 金份 额升 降级的 数 量限制 及规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开 始调 整之 日前 2 日至 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55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限为 不定 期。 本基 金由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募 集申 请经 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2 月 19 日证 监许 可【2014】215 号 文核 准。 (一) 基金 基本 情况 1、 基 金类 型 货币市 场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二)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 发售 对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 月 ,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和 认购价 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本 基金 认购 价 格为 1.00 元/ 份。 ( 四)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具体发 售时 间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 否 则, 由此 产 生的投 资者 任何 56 损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3 、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 在 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资者 首次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额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追 加认 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0 元 。本 公司直 销网 点 的 A 类 基金 份额的 首次 单 笔最低 认购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0 元, 追加 认购 的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 民 币 1,000 元; 投 资者 首 次认购 B 类基 金份 额的 单 笔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500 万元, 追加 认购 的单 笔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 10 万元 。 (4)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5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认 购费 用。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当投资 者认购 本 基金 份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认购份 额= ( 认购 金额+ 认 购金额 利息 )/ 基 金份 额初 始面值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1:假定 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A 类份额,认 购金额 在募集 期产生的 利息为 3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认购 份额 计算 如下 : 认购份 额= (10,000+3 )/1.00 =10,003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A 类份 额, 可得 到 10,003 份基 金份 额 ( 含 利息折 份 额部分 ) 。 6. 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 五)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57 八 、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本基 金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人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投 资人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用账户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人 已 缴 纳 的认 购 款 项 , 并加 计 银 行 同期 活 期 存 款利 息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58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 理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确定 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每 份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 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9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指 示基 金托管 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 回款项 于 T+1 日 ( 包括该 日) 内从 基金 托管账 户划 出, 销售 机构 在 T +2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划往投 资者 账 户, 具体 可到 各销售 机构 咨询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本 基金合 同有 关 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 售 机构 对申购 、 赎 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 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 投资 者首 次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 元 , 追 加申 购的单 笔 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本公 司直销网 点的 A 类基 金份额 的首次 单笔 最低申购 金额为 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人 民币 1,000 元 ;投 资者 首 次申购 B 类 基 金份额的 单笔 最低金 额为 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申 购的单笔 最低 金额为 人民 币 10 万 元。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500 万 份 ( 含 ) 以 上, 追加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后自 动升 级 为 B 类基 金份 额的 , 追 加 申购的 单笔 最低 金额 不受 B 类 基金 份额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金额 限 制。各 销售 机构 对最 低申 购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 为 准 。


60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于 1 份 。 某笔 赎 回导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某一销售 机构 全部交 易账 户的份额 余额 少于 1 份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强 制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全部 赎回 其在 该销 售机 构全部 交易 账户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如因 分 红再投 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巨额 赎回、 基金 转换等 原因导 致的账 户余 额少于 1 份之 情况, 不受 此限 ,但 再次 赎回时 必须 一次 性全 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数量 限制 ,具体 规定 见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 、 对于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超过 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采取 控制 措施 。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 比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六)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申 购与 赎回 的价 格 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价格 均为每 份基 金份 额人 民币 1.00 元。 2 、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本基金 在一 般情 况下 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但是出 现以 下情 形之 一: (1) 当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2) 当本 基金前 10 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50% ,且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负 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1% 以上 的部 分) 征收 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资产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无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情 形除 外。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61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除以 1.00 元确 定 ,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 小数点 2 位,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2: 假 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A 类份 额, 则 其可 得 到的申 购 份额计 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1.00 =10,000 份 4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 部分 赎回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如其 账户 中的 累计 未付 收益为 正或 该笔 赎回 完成 后剩余 的 基金份 额按 照每 份 1.00 元为基 准计 算的 价值 足以 弥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负 值时 , 赎 回金额 按如 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赎 回 金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1.00 元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3 :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份额 A 类 份额 10 万份 , 累 计收 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 资 者赎回 5 万份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00 (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A 类份额 5 万份 基金 份额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5 万元 , 投资者 账户 内基 金份 额余 额为 5 万 份, 剩余 累计 收 益为 100 元。 例 4 : 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份额 A 类份额 100 ,000 份, 累计 收益 为-100 元,T 日 该投 资者赎 回 5 万 份, 此 时, 该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赎 回后 剩余 5 万份 , 足 以 弥补其 累计 至 T 日 的累 计 收益-1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额 5 万份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5 万元 , 投资者 账户内基 金份 额余额 为 5 万份,剩 余累 计收益 为-100 元。 投资者 部分 赎回基 金份额时 , 如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按照 每份 1.00 元为基 准计 算的 价值 不足 以弥补 其账 户 中累计 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 负值时 , 则将 自动 按部 分赎 回份额 占投 资者 账户 总份 额的比 例结 转 当前未 付收 益, 赎回 金额 按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赎 回份 额按 比例 结转 的累 计未付 收益


62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 的累计收益 =(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 账户基金总份 额)×账户 当 前累计 收益 赎回 金额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 计算 ,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数 点后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 5: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A 类 份额 10 万份 , 累 计 收益为-1,000 元,T 日 该 投资者 赎 回 99, 900 份, 此时, 该投 资者部 分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赎 回后 剩余 100 份, 按 照 1.00 元人民 币为 基准 计算 的价 值不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该 日的累 计收 益-1,000 元, 则: 赎回份 额对 应的 累计 收益 =-1,000×(99,900/100,000 )=-999 元 赎回金 额=99,900 ×1.00 -999=98,901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99,900 份,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98,901 元。 投 资者账 户内 基金 份额 余额 为 100 份 ,剩 余累 计收 益 为-1 元。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动 将投资 者账 户中 的累 计未 付收益 一 并结算 并与 赎回 款一 起支 付给投 资者 ,赎 回金 额按 如下公 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1.00+ 该 份额 对应 的累 计未 付收 益 赎 回 金 额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1.00 元 计 算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小 数点 后 2 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6: 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 份额 5 万份 ,当 前累计 收益 为 500 元,T 日该投 资 者全部 赎回 其持 有 的 A 类 基金份 额 ,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50,000 ×1.00 +500=50,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A 类份额 5 万份 ,则 其可 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50,500 元。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2.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单 位 1.00 元。 投资者 申购 所得 的份 额等 于申购 金 额除 以 1.00 元 ,赎 回所 得 的金额 等于 赎回 份额 乘 以 1.00 元。 3 、本 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收 益并分 配的 方式 ,使 基金 份额净 值保 持 在 1.00 元。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63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7)当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正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 (8)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 2) 、 (3)、( 5)、( 9)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的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64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申 请超 过前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而对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前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内( 含 1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按上 述(1) 、 (2 ) 方式处 理,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65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 确定公 告增 加次 数, 并根 据《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刊 登公 告。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 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 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66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67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保持 低风 险与 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追求 稳定 的当 期收益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 、现 金; 2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 证券; 3 、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4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管理 将充 分运 用收益 率策 略与 估值 策略 相结合 的方 法 , 对 各类 可投 资资产 进 行合理 的配 置和 选择 。 投 资策略 首先 审慎 考虑 各类 资产的 收益 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性 特征 , 在 风险与 收益 的配 比中 , 力 求将各 类风 险降 到最 低, 并在控 制投 资组 合良 好流 动性的 基础 上为 投资者 获取 稳定 的收 益。 1、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体 现在: 1) 根据 宏观 经济 形势、 央行 货币 政策 、短 期资金 市 场状况 等因 素对 短期 利率 走势进 行综 合判 断; 2) 根 据前述 判断 形成 的利 率预 期动态 调整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2) 利率 预期 分析 市场利 率因 应景 气循 环、 季节因 素或 货币 政策 变动 而产生 波动 ,本 基金 将首 先根据 对 国内外 经济 形势 的预 测, 分析市 场投 资环 境的 变化 趋势, 重点 关注 利率 趋势 变化; 其次 , 在 判断利 率变 动趋 势时 , 我 们将重 点考 虑货 币供 给的 预期效 应、 通货 膨胀 与费 雪效应 以及 资金 流量变 化等 , 全 面分 析宏 观经济 、 货 币政 策与 财政 政策、 债券 市场 政策 趋势 、 物价 水平 变化 趋势等 因素 ,对 利率 走势 形成合 理预 期, 从而 做出 各类资 产配 置的 决策 。 (2) 动态 调整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结合利 率预 期分 析, 合理 运用量 化模 型, 动态 确定 并控制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以 68 规 避较 长期 限债 券的 利率 风险 。 当 市场 利率看 涨时 , 适 度缩 短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 即 减 持剩余 期限 较长 投资 品种 增持剩 余期 限较 短品 种, 降低组 合整 体净 值损 失风 险; 当 市场 看跌 时,则 相对 延长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增持 较长 剩余期 限的 投资 品种 ,获 取超额 收益 。 2、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指 组合 在各 类短 期金融 工具 如央 行票 据、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短期 融资券 以 及现金 等投 资品 种之 间的 配置比 例。 作为 现金 管理 工具, 货币 市场 基金 类属 配置策 略主 要实 现两个 目标 : 一是通 过类 属配置 满足 基金 流动 性需 求, 二是 通过 类属配 置获 得投资 收益 。 从 流动性 的角 度来 说, 基金 管理人 需对 市场 资金 面、 基金申 购赎 回金 额的 变化 进行动 态分 析 , 以确定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目 标。 在 此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在高 流动 性资 产和 相对 流动性 较低 资 产之间 寻找 平衡 , 以 满足 组合的 日常 流动 性需 求; 从收益 性角 度来 说,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 分 析各类 属的 相对 收益 、 利 差变化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险 等因 素来 确定 类属 配置比 例, 寻找 具有投 资价 值的 投资 品种 , 增 持相 对低 估、 价格 将 上升的 , 能给 组合带 来相 对较高 回报 的类 属; 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下降 的, 给组 合带 来相 对较低 回报 的类 属, 借以 取得较 高的 总回 报。 3、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层面 ,本 基金 将首先 安 全 性角 度出 发, 优先选 择央 票、 短期 国债 等高信 用 等级的 债券 品种 以回 避信 用违约 风险 。 对于 外部 信用 评级的 等级 较高 ( 符合 法规 规定的 级别 ) 的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等 信用类 债券 , 本 基金 也可 以进行 配置 。 除 考虑 安全 性因素 外, 在具 体的券 种选 择上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正 确拟 合收 益率 曲线的 基础 上, 找出 收益 率出现 明显 偏高 的券种 , 并 客观 分析 收益 率出现 偏离 的原 因。 若出 现因市 场原 因所 导致 的收 益率高 于公 允水 平, 则 该券 种价 格出 现低 估, 本 基金 将对 此类 低估 品种进 行重 点关 注。 此外 , 鉴于 收益 率曲 线可以 判断 出定 价偏 高或 偏低的 期限 段, 从而 指导 相对价 值投 资, 这也 可以 帮助基 金管 理人 选择投 资于 定价 低估 的短 期债券 品种 。 4、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由于货 币市 场基 金要 保持 高流动 性的 特性 ,本 基金 会紧密 关注 申购/赎 回现 金 流情况 、 季节性 资金 流动 、日 历效 应等, 建立 组合 流动 性预 警指标 ,实 现对 基金 资产 的结构 化管 理 , 并结合 持续 性投 资的 方法 ,将回 购/ 债券 到期 日进 行 均衡等 量配 置, 以确 保基 金资产 的整 体 变现能 力。 5、套 利策 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 交易 市场分 割、 市场 参与 者差 异,以 及资 金供 求失 衡导 致的中 短 69 期利率 异常 差异 , 使得 债券 现券市 场上 存在 着套 利机 会。 本基 金通 过分 析货 币市 场变动 趋势 、 各市场 和品 种之 间的 风险 收 益差 异, 把握 无风 险套 利机会 , 包 括银 行间 和交 易所市 场出 现的 跨市场 套利 机会 、 在 充分 论证套 利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的跨期 限套 利等 。 无 风险 套利主 要包 括银 行间市 场、 交易 所市 场的 跨市场 套利 和同 一交 易市 场中不 同品 种的 跨品 种套 利。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保 证基 金的 安全 性和 流动性 的前 提下 , 适 当参 与市场 的套 利, 捕捉 和把 握无风 险套 利机 会,进 行跨 市场 、跨 品种 操作, 以期 获得 安全 的超 额收益 。 随着国 内货 币市 场的 进一 步发展 , 以及 今后 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本 基金 可投 资的 金融工 具 出现时 , 本 基金 将予 以深 入分析 并加 以审 慎评 估, 在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 前提下 适时 调整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活 期存 款基准 利率 (税 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金 融机构 人民 币活期 存款基 准利率 (税 后) ,作 为业绩 比较 基准。 活期存 款利率 由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如 果活期 存款 利率 或利 息税 发生调 整, 则新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将从 调整 当日 起开 始生效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中 国人 民银 行调 整或停 止该 基准 利率 的发 布, 或 者市 场中出 现其 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科 学客 观的 业绩 比较 基准适 用于 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本 基金 可 以在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 而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收 益和 风险均 低于 债券型 基金 、混 合型 基金 及股票 型基 金。 六、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当货 币市 场基 金前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未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都不 得超 过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当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时,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20% ;


70 当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时,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30% ;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如 果基金 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5)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6)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 券除外 ; (7)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证券 投 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 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本基金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10% ; (12) 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71 于5% ;


(13 ) 当 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未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14)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30% ;


(1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20% 以 上或 者连 续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 且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 低于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 当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准 , 相 关交 易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 为重 大事 项履行 信息 披露 程序 ;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1) 、 (5)、 (10)、( 17) 项除外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72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依据 新的 规定相 应修 改相 关条 款, 并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但不需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七 、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计 算 1 、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 资产 剩余 期 限- ∑投 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 剩余期限 + ∑ 债券 正回 购 剩余期 限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资 产- 投资 于 金融工 具产 生的 负债 +债 券正 回购 其中: 本基 金投 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资产 包括 现金 类资产 (含 银行 存款 、清 算备付 金 、 交易保 证金 、 证 券清 算款 、 买断 式回 购履 约金) 、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 银 行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单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 内 ( 含 397 天) 73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 的 中期 票据 、 期限 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逆 回购 、 期 限在 一年以 内 ( 含一 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的 待回 购债 券、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正 回购 、 买 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等 。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 易保 证金 的剩 余期 限为 0 天; 证券 清算 款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 易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 日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2)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以 下情况 除外 :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4)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5) 中央 银行 票据 、资 产 支持证 券、 中期 票据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中 期票 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8) 短期 融资 券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短 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 天数 计算 。 (9)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3,314,046,444.88 48.22 其中: 债券 3,314,046,444.88 48.22


7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34,924,872.39 15.0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869,869,531.53 27.21 4 其他资 产 653,831,316.02 9.51 5 合计 6,872,672,164.82 100.00 2 、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4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3、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说明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资 金余 额均 未超 过资 产净值 的 20% 。 4 、 基金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5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6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25 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 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 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个 交易 日都 不得 超 过120 天, 本报 告 期 内, 本基 金未 发生 超标 情况。 6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23.2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8.51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50.05 -


75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5.7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3.0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0.61 - 7 、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39,734,924.69 4.95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39,734,924.69 4.9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2,974,311,520.19 43.34 8 其他 - - 9 合计 3,314,046,444.88 48.29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 债券 - - 8 、 报告期末按摊余 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10459 17 兴 业银 行 CD459 6,000,000 594,843,171.52 8.67 2 111720199 17 广 发银 行 CD199 5,000,000 495,729,671.30 7.22 3 111711391 17 平 安银 行 CD391 3,000,000 297,427,206.52 4.33 4 111708298 17 中 信银 行 CD298 3,000,000 297,421,585.74 4.33 5 111716196 17 上 海银 行 CD196 2,000,000 198,273,862.51 2.89 6 170204 17 国开 04 1,300,000 129,733,907.01 1.89 7 111781325 17 中 原银 行 CD185 1,000,000 99,801,343.98 1.45 8 111717212 17 光 大银 行 CD212 1,000,000 99,160,082.25 1.44


76 9 111784291 17 天 津银 行 CD180 1,000,000 99,149,766.91 1.44 10 111784429 17 青 岛银 行 CD138 1,000,000 99,142,331.75 1.44 9 、 “ 影子定价” 与“ 摊余成本法 ”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0576%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019%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 值 0.0285% 10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 基金 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11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1.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估 值采 用“摊 余成 本法” , 即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者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每 日计 提 损 益。 11.2 若本 报告 期内 货币 市 场基金 持有 剩余 期限 小 于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应声 明 本 报 告期 内 是 否 存 在该 类 浮 动 利率 债 券 的 摊 余成 本 超 过 当日 基 金 净 值的 20% 的 情况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持有 剩余期 限小 于 397 天 但剩 余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率 债 券。 11.3 声明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是否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告 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12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6,254,743.93 4 应收申 购款 637,576,572.09


77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53,831,316.02 13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 单位: 份 项目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 A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 B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77,984,908.42 4,207,529,023.39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额 419,432,789.54 7,640,691,214.44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份 额 95,742,447.05 5,386,434,131.63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401,675,250.91 6,461,786,106.20 14 、基金的业绩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投 资业 绩及同 期基 准 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0.9618% 0.0007% 0.0894% 0.0000% 0.8724% 0.0007%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 B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0222% 0.0008% 0.0894% 0.0000% 0.9328% 0.0008% 十一、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78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79 十二、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即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本基金各投资品种的 影子 定价参照中国证券投 资基 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 作小 组建议的 估值处 理标 准确 定。 影子定 价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NAVs-NAVa )/NAVa 其中,NAVs 为影 子定 价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NAVa 为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80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是 按月 结转份 额的,7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资 产收 益率 ,精 确 到 0.001% ,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 或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 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81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当 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产净 值与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 当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申购 并 在 5 个交 易 日内将 正偏 离 度绝对 值调 整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风 险准 备 金或者固 有资 金弥补 潜在 资产损失 ,将 负偏 离 度绝 对值控制 在 0.5% 以 内;当 负偏离度 绝对 值连续两 个交 易日超 过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用公允价 值估 值方法 对持 有投资组 合的 账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82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 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 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3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 、 按月 支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月 集中 进 行支 付 。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配 的 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数点 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 则处理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行 再次 分 配,直 到分 完为 止;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本基金 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时, 每月累 计 收 益支付方 式只 采用红 利再 投资(即红 利转基 金份额) 方式 ,投资 人可通 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 得现金 收益; 若投资 人在 每月累 计 收益 支付时 , 其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则 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金 份额 ; 其 累计 收益 为负值 , 则 缩减 投资人 基金 份额 。 若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收益 将立 即结 清; 若收 益为 负 值, 则从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84 ( 五)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假 日最 后一 日 的7 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85 十 四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33%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0.33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1%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1%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 作 日 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按 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法定节 假日 、 休 86 息日结 束之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或 不可 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 于由B 类降 级 为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 份 额的 费率。B 类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为 0.01% , 对于 由A 类升 级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支付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87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 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 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88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 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资 者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 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89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公告 (1)本 基金的 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 将 至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值 、各 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 益 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基 金份额 的已 实现收益/当日 该类基 金份 额总额 × 1000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月结 转份额 的 , 7 日年 化 收 益率 以最近 七个 自然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已 实现收 益按 每日 复利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计算 公式 为: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四 舍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90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其中 , 当日 该 类基金 份额 总额 包括 截至 上一工 作日(包 括节假 日) 未结 转份 额。 (2)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将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 益 率。 (3)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 或自 然日 ) 基 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场 交易 日 (或自 然日 ) 的次日 , 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5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文 件中 披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 分析等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露 报告期 末基 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人 的 类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份 额的比 例等 信息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6 、临 时报 告


91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根据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理 办法 》 、 《 货币 市场基 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 定》 等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偏离 度达 到一 定程度 的情 形; (19)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20)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1)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92 (22)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3) 本基 金收 费方 式发 生变更 ; (24)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5)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时 ; (26)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7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8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 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93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94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其面临 的主 要风 险包 括市 场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险 、 操 作风险 、管 理风 险、 合规 风险以 及本 基金 特有 风险 等。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 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因此 基金 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4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 率 5 、流 动性 风险 为应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管 理措 施 , 满足 流动 性需求 。 但 95 如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时,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安 排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九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的 相 关约定 。 (2) 拟投 资市 场及 资产 的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 1 ) 现金;2 ) 剩 余期 限 在 397 天以 内 (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持 证券 ;3 )期 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 银行存 款、 债 券回购 、中央 银行票 据、 同业存 单;4) 中国 证监会 、中国 人民银 行认可 的其 它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本 基金拟 投资 的资 产流 动性 良好。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可能 采取 部分 延期赎 回、 暂停 赎回 或者 对赎回 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延 期办 理部 分赎回 申请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 , 详 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明 书第 九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 回 第十 条的 相关 约定 。 (4)由 于投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为可 能导 致本基 金的 单一投资 者持 有的份 额占 本基金 总 份额的 比例 较高 , 该 单一 投资者 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 于 50% ,并防 止投 资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超 标的除 外) 。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限 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 全部或部分的认/ 申购申请 或确 认失败 。 (5)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96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收取 强制 赎回 费用 , (5) 暂停 基金 估值 ; (6)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延期赎 回 、 暂 停赎 回或 者对 赎回比 例过 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请 的 情 形 及程 序 详 见 招 募说 明 书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十 条 的相 关约定 。当 实施 部分 延期 赎回的 措施 时,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无法 全额确 认赎 回 , 可能影 响 自 身的 流动 性。 若实施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投 资者 不能 赎回基 金份 额, 可能 影响 自 身的流 动性 。 当 实施 对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延期办 理部 分赎 回申 请的 措施时 , 该 赎回 比例过 高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无 法全 额确 认赎 回, 可能影 响自 身的 流动 性。 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 形和 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九 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第六条 的相关 约定 。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资产 估值 第六 条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 施 暂 停 基 金 估值 , 基 金 管理 人 会 采 取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对 投资 者产 生的 风险 如前所 述。 6 、管 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 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8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97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可能 面临 较高 流动 性风 险以及 货币 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统 性 风险。 货币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 益,并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 同时为 应对 赎回 进行 资产 变现时 ,可 能会 由于 货币 市场工 具交 易量 不足 而面 临流动 性 风 险 。 11 、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 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和指 定的基 金代 销机构公 开发 售,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98 十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99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00 十九、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01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每 万 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02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103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 份额 的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104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105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二)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重要内 容或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同 》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可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设立 的日 常机 构召 集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三)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影响 现有份 额持 有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在 法 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调低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


106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四)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 由 该日 常机构 召集 ; 该 日常 机构 未召集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 召 开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日 。 (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107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 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108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公 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109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八)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 一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别 决 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 过方 可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 托管人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110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十)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完 成备 案手 续 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十一)参加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 于 50% 的,召集人可以在 原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重 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 可召 开。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通 知、 形 式、 议 事程 序、 表决 、 生 效 和公告 等适 用本 合同 中有 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规定。


111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原 则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 、 按月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投 资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月 集中 进 行支 付 。 投资 人当 日收益 分配 的 计 算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 后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处 理。 因去 尾形 成的 余额进 行再 次分 配,直 到分 完为 止;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 将当 日收 益全部 分配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益 大于 零时 ,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 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本基金 每日 进行收 益计 算并分配 时, 每月累 计 收 益支付方 式只 采用红 利再 投资(即红 利转基 金份额) 方式 ,投资 人可通 过赎回 基金份 额获 得现金 收益; 若投资 人在 当日收 益支付 时, 其 当日 净收 益为 正值 , 则为 投资 人增 加相 应的 基金份 额; 其累 计收 益为 负值, 则缩 减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若投 资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 其 对应 收益将 立即 结清 ; 若 收益 为负值 , 则 从投 资人赎 回基 金款 中扣 除。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 分配 。 每个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个开 放日 各类 基金 份额 每万份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然 日 , 披 露 节假日 期间 的各 类基 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节假 日最 后一 日 的7 日 年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假 日后 首个 开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经 中国 证 112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 本基 金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及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见本 基金合 同第十 八部 分。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33%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0.3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 力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1% 的年 费率计 提。 托管 费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 H =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113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首 日起 3 个工 作 日 内从 基金 财产中 一次 性 支取。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 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结束 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或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 日起 3 个工 作日 内支 付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 于由B 类降 级 为A 类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 。B 类基 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对于 由A 类升 级为B 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年 销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 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服 务费 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注 册 登记机 构 , 由 注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 法 按时支 付的 , 顺 延至 支付 法定节 假日 、 休 息日 结束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或不 可抗力 情形 消除 之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 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 相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 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114 五、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 目标








在 保持 低风 险与 高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追 求稳 定的当 期收 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现 金; 2、 剩 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 含397 天) 的债 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 资产支 持 证券; 3、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4 、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管理将充 分运用收益 率策略与估值 策略相结合 的方法,对各 类可投资资 产 进行合 理的 配置 和选 择。 投资策 略首 先审 慎考 虑各 类资产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在风险 与收 益的 配比 中, 力求将 各类 风险 降 到 最低 , 并在 控制 投资 组合 良好 流动性 的基 础上 为投资 者获 取稳 定的 收益 。 1、整 体资 产配 置策 略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体 现在: 1) 根据 宏观 经济 形势、 央行 货币 政策 、短 期资金 市 场状况 等因 素对 短期 利率 走势进 行综 合判 断; 2) 根 据前述 判断 形成 的利 率预 期动态 调整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1) 利率 预期 分析 市场利 率因 应景 气循 环、 季节因 素或 货币 政策 变动 而产生 波动 ,本 基金 将首 先根据 对 国内外 经济 形势 的预 测, 分析市 场投 资环 境的 变化 趋势, 重点 关注 利率 趋势 变化; 其次 , 在 判断利 率变 动趋 势时 , 我 们将重 点考 虑货 币供 给的 预期效 应、 通货 膨胀 与费 雪效应 以及 资金 流量变 化等 , 全 面分 析宏 观经济 、 货 币政 策与 财政 政策、 债券 市场 政策 趋势 、 物价 水平 变化 趋势等 因素 ,对 利率 走势 形成合 理预 期, 从而 做出 各类资 产配 置的 决策 。 (2) 动态 调整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结合利 率预 期分 析, 合理 运用量 化模 型, 动态 确定 并控制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以 规避较 长期 限债 券的 利率 风险 。 当 市场 利率看 涨时 , 适 度缩 短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 , 即 减 115 持剩余 期限 较长 投资 品种 增持剩 余期 限较 短品 种, 降低组 合整 体净 值损 失风 险; 当 市场 看跌 时,则 相对 延长 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增持 较长 剩余期 限的 投资 品种 ,获 取超额 收益 。 2、类 属配 置策 略 类属配 置指 组合 在各 类短 期金融 工具 如央 行票 据、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短期 融资券 以 及现金 等投 资品 种之 间的 配置比 例。 作为 现金 管理 工具, 货币 市场 基金 类属 配置策 略主 要实 现两个 目标 : 一是通 过类 属配置 满足 基金 流动 性需 求, 二是 通过 类属配 置获 得投资 收益 。 从 流动性 的角 度来 说, 基金 管理人 需对 市场 资金 面、 基金申 购赎 回金 额的 变化 进行动 态分 析 , 以确定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目 标。 在 此基 础上, 基金 管理 人在高 流动 性资 产和 相对 流动性 较低 资 产之间 寻找 平衡 , 以 满足 组合的 日常 流动 性需 求; 从收益 性角 度来 说, 基金 管理人 将通 过 分 析各类 属的 相对 收益 、 利 差变化 、 流 动性 风险 、 信 用风险 等因 素来 确定 类属 配置比 例, 寻找 具有投 资价 值的 投资 品种 , 增 持相 对低 估、 价格 将 上升的 , 能给 组合带 来相 对较高 回报 的类 属; 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下降 的, 给组 合带 来相 对较低 回报 的类 属, 借以 取得较 高的 总回 报。 3、个 券选 择策 略 在个券 选择 层面 ,本 基金 将首先 安全 性角 度出 发, 优先选 择央 票、 短期 国债 等高信 用 等级的 债券 品种 以回 避信 用违约 风险 。 对于 外部 信用 评级的 等级 较高 ( 符合 法规 规定的 级别 ) 的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等 信用类 债券 , 本 基金 也可 以进行 配置 。 除 考虑 安全 性因素 外, 在具 体的券 种选 择上 ,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正 确 拟 合收 益率 曲线的 基础 上, 找出 收益 率出现 明显 偏高 的券种 , 并 客观 分析 收益 率出现 偏离 的原 因。 若出 现因市 场原 因所 导致 的收 益率高 于公 允水 平, 则 该券 种价 格出 现低 估, 本 基金 将对 此类 低估 品种进 行重 点关 注。 此外 , 鉴于 收益 率曲 线可以 判断 出定 价偏 高或 偏低的 期限 段, 从而 指导 相对价 值投 资, 这也 可以 帮助基 金管 理人 选择投 资于 定价 低估 的短 期债券 品种 。 4、现 金流 管理 策略 由于货 币市 场基 金要 保持 高流动 性的 特性 ,本 基金 会紧密 关注 申购/赎 回现 金 流情况 、 季节性 资金 流动 、日 历效 应等, 建立 组合 流动 性预 警指标 ,实 现对 基金 资产 的结构 化管 理 , 并结合 持续 性投 资的 方法 ,将回 购/ 债券 到期 日进 行 均衡等 量配 置, 以确 保基 金资产 的整 体 变现能 力。 5、套 利策 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 交易 市场分 割、 市场 参与 者差 异,以 及资 金供 求失 衡导 致的中 短 期利率 异常 差异 , 使得 债券 现券市 场上 存在 着套 利机 会。 本基 金通 过分 析货 币市 场变动 趋势 、 116 各市场 和品 种之 间的 风险 收益差 异, 把握 无风 险套 利机会 , 包 括银 行间 和交 易所市 场出 现的 跨市场 套利 机会 、 在 充分 论证套 利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的跨期 限套 利等 。 无 风险 套利主 要包 括银 行间市 场、 交易 所市 场的 跨市场 套利 和同 一交 易市 场中不 同品 种的 跨品 种套 利。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保 证基 金的 安全 性和 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适 当参 与市场 的套 利, 捕捉 和把 握无风 险套 利机 会,进 行跨 市场 、跨 品种 操作, 以期 获得 安全 的超 额收益 。 随着国 内货 币市 场的 进一 步发展 , 以及 今后 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本 基金 可投 资的 金融工 具 出现时 , 本 基金 将予 以深 入分析 并加 以审 慎评 估, 在符合 本基 金投 资目 标的 前提下 适时 调整 本基金 投资 对象 。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1) 当 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未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都不 得超 过 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当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 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 货币 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20% ; 当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 货币 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30% ;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有固 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 比例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但如 果基金 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 同业存 单,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17 (6)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 债券除 外;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 AAA 级。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评 级报 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 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12) 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13) 当货 币市 场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未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14)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30% ;


(1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 上或 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 计 赎回 30% 以 上的 情形 外, 本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 债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 种 ; 且 本基 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 ,应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审议 批准, 相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 金托 管 人的 同意 ,并 作为 重大事 项履 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118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1) 、 (5)、 (10)、( 17 ) 项除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 关 限制。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 可交 换 债券 ;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六、基 金估 值和 公告 方式 (一) 估值 日


119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 三) 估值 方法 1. 本基金估值 采用“摊 余成本 法” , 即 计价对象 以买入成 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 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 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了 避免 采用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 计算的 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本 基 金 各 投 资品 种 的 影 子定 价 参 照 中 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业 协 会 估 值核 算 工 作 小组 建 议 的 估值 处理标 准确 定。 影子定 价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偏离 度= (NA Vs-NA Va )/NAVa 其中,NA Vs 为影 子定 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NA Va 为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 金资产 净 值。 3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是按照相 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金 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后 第 4 位,小 数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本基金 的收益 分配是 按 月 转份额 的,7 120 日年化 收益 率是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 算的 年资产 收益 率, 精 确 到 0.001% , 百 分号 内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五)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 公 布 。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公 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情 形;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121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方 当事 人 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122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123 二十、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邮政编 码:100082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成立日 期:2006 年5 月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6]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041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 码: 100808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6 】484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金 :810.31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发行 金 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124 ( 二) 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 目的 和 原则 1.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管 理办法 》”) 、 《关 于实施 <货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 规定》 ( 以下 简 称“ 《 实施 规定》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 5 号〈 货币 市 场基金 信息 披 露特别 规定〉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 《 中邮 货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订立 。 2.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经协 商一 致, 签订本 协议 。 4.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金 合同 的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包 括: 1、现 金; 2、 剩 余期 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 资产支 持 证券; 3、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的 银行 存款 、债 券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125 4、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当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 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资 产 配置比 例进 行适 当调 整,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托 管人 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组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当货 币市 场基 金前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未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都不 得超 过12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当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时,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20% ; 当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时,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 30% ; (2)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得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本 基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行 存款 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但如 果基金 投资 于有 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4)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5)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 126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6)投 资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工具 及其 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 券除外 ; (7)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资 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品种 除外 ; (8)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9)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10)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评 级 。 本基金 投资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不得 低于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评 定 的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 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本基金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10% ; (12) 现金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


(13 ) 当 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未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五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10% ; (14)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30% ;


(15)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20% 以 上或 者连 续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过 10% , 其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 且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 低于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 当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准 , 相 关交 127 易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作 为重 大事 项履行 信息 披露 程序 ;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比 例、 限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1) 、 (5)、 (10)、( 17) 项除外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 本基 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可 交 换 债券 ;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 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组合 限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以后如 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 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基 金 托管人 严格 依照监 督程 序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理 人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融资 、 融券 比例 限制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资禁止 行 128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 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本 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了监 督职 责, 基 金 管理 人仍 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禁 止行为 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4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金 关联 投资限 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 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事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并 书 面 提 交, 并 确 保 所 提供 的 关 联 交易 名 单 的 真 实性 、 完 整 性、 全 面 性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任 保 管 真 实、 完 整 、 全 面的 关 联 交 易名 单 , 并 负 责及 时 更 新 该名 单 。 名 单变 更后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向 基金管理 人电 话 确 认 已 知 名单 的 变 更 。如 果 基 金 托 管人 在 运 作 中严 格 遵 循 了 监督 流 程 , 基金 管 理 人 仍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易 , 并 造 成基 金 资 产 损 失的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责任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任 何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 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 冲 129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 到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经过 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 审查。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1)基 金托管 人 依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时面 临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 险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的 、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 交易结 算方 式 。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名 单 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电 话确 认收 到 该 名单 。 基金 托管 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2 个 工作 日内与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 基金托 管人 于1 个工 作日 内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当日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和 交易 方式 进行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 规则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 如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仍 不撤 销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 由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和 责任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 因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但 有权报 告 中 国证 监会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按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 定的该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进 行交 易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 的有利 于信 用风 险控 制的 交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与 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仍 不重 新确 定交 易方式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6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130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 款银行 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 关规定 ,就 本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署 、 账 户开 设与 管理 、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义务 和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 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 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 或拒绝 结算,若 基金 管理人 拒不 执行造成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制 定相关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控 制预 案等 规章 制 度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 动性的 需要 , 合理控 制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确 具体 比 例, 避免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投 资流 程及 风险控 制制 度需经 董事 会授 权, 其中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还应批 准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一旦 因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出 131 现流动 性风 险 ,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该 风险 , 具 体规 定依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执行 。 上 述规 章制 度 经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将 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董 事会 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的 决议 提 交给基 金托 管人 。 (4)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基 金在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前 ,应按照 审慎 的风险 控制 原则,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要 求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包括但 不限 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的 资格 证 明、 发 行证 券数 量、 定 价 依据、 募集 资金 投向、 承 销商、 发行 期限、 流通 受 限期限 , 管 理人 管理的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划 付账 号、 划付 款项、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息 的真 实 、 完整 , 并 至少于 拟执 行投 资指 令的 前两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托管 人, 保证 基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审 核。 (5)基 金托管 人如对 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运作存 在疑 义,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并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如 投资 运作行 为违 反相 关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改 正或 补救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6)基 金托管 人对于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关 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 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切实 履行了 监督 职责 ,则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8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万 份 基 金 已实 现 收 益 和 七日 年 化 收 益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示 或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下 一工 作 日 内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报 告 。


132 10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度 等。 11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 违 法、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由 ,拒 绝 、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及 时、 准确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金 份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且如 遇到 问题应 及时 反馈 、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是否对 非公 开 信息保 密 等 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产 进行 核查 。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 配合 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 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 因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等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 正 当理由 ,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 (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 、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如 果基 金财 产( 包括 实物证 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损 坏 、 灭失的 ,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债 券托 管账 户 。


133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按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 产。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和基金 认购 、申购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金 财产没 有到 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并有 义务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 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本 基金 募 集期届 满之 日 前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理人 在具 有托管 资格 的商业 银 行开立 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人 开立并 管理 , 任何人 不得 动用 。 有 效认 购 款项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产生 的利息 将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 归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有。 基金募 集期 产 生的利 息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 时,募 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基 金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具 相关 证 明文件 , 基 金管 理人 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 有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金 银行 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 营业机 构开 设本基金 的银 行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基金 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 定。 (5)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银行 账户 办理 基金资 产 的支付 。


134 4 、基 金证 券交收 账户 和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开 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系 统中 开立 二级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工作,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予 以 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4)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生 效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的有 关 规 定 , 在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立 债券 托 管 与 结 算账 户 并 报 中国 人 民 银 行备 案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协议 副本 由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申请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 行交 易,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户 。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在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开 立。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其中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保 管库 , 应 与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 券分开 保管 ; 也 可存 入登 记结算 机构 的代 保管 库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由此 产 生的 责 任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 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135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相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 除外 。 除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 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 同 传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对 于无法 取得 二份 以上 的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加盖授 权业 务章 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 得 转 移 。 ( 六)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金 收益并 分配 的方 式, 使基 金份额 净值 保持 在人 民币 1.00 元。 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购 与赎 回价 格的 基础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 工 作 日计 算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基 金份 额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及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按规 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 公 布 。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 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保 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136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九)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137 二十 一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三) 网 上交 易服 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 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的 基 金 交易 服务 。


( 四) 客 户分 级服 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 分出 六个 级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更优 质、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五) 信 息查 询服 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 在工 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 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 咨询或交 流, 也 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网站 留 言 、 客 服邮 箱的方 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 司客 服人 员会在 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六) 主 动通 知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138 等。 ( 七) 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 账 单邮 寄服 务。 ( 八) 信 息定 制服 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九) 投 诉建 议受 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十)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 (010 )58511618 2、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139 二十二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的有 关公告(自招募说明 书公 布日至本次更新内容 截止 日) :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摘要 2014-05-12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2014-05-12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4-05-12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2014-05-12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4-05-12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招 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4-05-2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2014-05-29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4 年第1 号) 2014-06-21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开 放日 常申购 、赎 回及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公 告 2014-06-23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4 年第2 号) 2014-07-21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4 年第3 号) 2014-08-2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4 年第4 号) 2013-09-2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4 年第5 号) 2014-10-18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2014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4-10-25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宜 信普泽 投资顾问 (北京 ) 有限公 司、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4-10-31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4年第6 号) 2014-11-19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兴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 2014-11-27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兴 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4-11-27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4 年第7 号) 2014-12-19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2014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5-01-2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2015-01-24 关于春 节假 期前 中邮 货币 市场基 金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5-02-13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2 号) 2015-02-17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参加数 米基金 网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5-03-04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3 号) 2015-03-2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公告 2015-03-28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2014 年 年度报 告 2015-03-28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4 号) 2015-04-18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2015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5-04-22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5 号) 2015-05-20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 农业银行 基金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5-29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公告 2015-06-16


14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6 号) 2015-06-19 中邮 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 2015 年6 月30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5-07-01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5 年第 2 号) 2015-07-16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2015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5-07-2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8 号) 2015-08-2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2015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5-08-26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9 号) 2015-09-21 关于十 一假 期前 中邮 货币 市场基 金暂 停申 购业 务的 公告 2015-09-28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 10 号) 2015-10-2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2015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5-10-24 中邮货 币市 场 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公告 2015-10-27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 11 号) 2015-11-20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 京君德 汇富投资 咨询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宏 信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15-12-16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5 年第 12 号) 2015-12-21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6 年第 1 号) 2016-01-12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1 号) 2016-01-2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2015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6-01-22 中邮现 金驿 站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6-01-22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 海利得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2-17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2 号) 2016-02-19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3 号) 2016-03-21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 海汇付 金融服务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3-24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2015 年年 度报 告 2016-03-26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代销 机构基 金 定投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4-07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国 农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4-13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 2016-04-14 关于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上海 天天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4-14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4 号) 2016-04-2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2016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6-04-21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星展 银行( 中 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活 动的公 告 2016-05-04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星 展 银行 (中国)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5-04


141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代销 机构基 金 定投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5-07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 增加珠 海盈米 财富管理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5-11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深圳 众禄金 融 控股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5-19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5 号) 2016-05-20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国泰 君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活 动的公 告 2016-06-02 中邮创业 基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 海陆金 所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6-03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信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和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定 投活动 的公 告 2016-06-18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6 号) 2016-06-20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浙江 同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珠海 盈米财 富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华融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活 动的 公告 2016-06-24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6 年第 2 号) 2016-07-12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上海 陆金所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07-19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2016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6-07-19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7 号) 2016-07-20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 海云湾 投资管理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 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7-22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浙江 同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8-12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 京新浪 仓石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8-13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8 号) 2016-08-19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2016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6-08-25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 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东莞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6-09-09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9 号) 2016-09-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民族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9-29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 10 号) 2016-10-2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2016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6-10-26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中证 金牛( 北 京)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基 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 申购及 定投费率 优惠活 动 2016-10-31


142 的公告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中 证金牛 (北京) 投资咨 询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6-10-31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 京乐融 多源投资 咨询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1-0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 网上 直销 平台的 公告 2016-11-08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在官方 微信平 台销售中 邮货币 市 场基金 的公 告 2016-11-09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北京 晟视天 下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 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1-10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 京晟视 天下投资 管理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1-1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 11 号) 2016-11-21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华西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6-11-22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华 西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6-11-22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中 邮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6-11-22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 理变更 公告 2016-11-23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国信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6-12-1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2-13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 12 号) 2016-12-20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中 国国际 金融股份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国 农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3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1 号) 2017-01-11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奕丰 金融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和 耕传承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 海基煜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 海万得 投资顾问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奕 丰金融 服务(深 圳)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北京 微动利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浙 江金观 诚财富管 理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9


143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 京微动 利投资管 理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9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01 号) 2017-01-20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 加首创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21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2017-01-21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 海华信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2-15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上海 天天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2-16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 公告 (2017 年第 02 号) 2017-02-20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交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2-23 中邮创业 基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金 惠家保 险代理有 限公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宜信 普泽投 资 顾问(北 京)有限 公司基 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 申购及 定投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7-03-16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03 号) 2017-03-20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 京格上 富信投资 顾问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3-21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 2017-03-31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济安 财富( 北 京)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 申购及 定投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7-04-06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济 安财富 (北京) 资本管 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06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 海凯石 财富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泰 诚财富 基金销售 (大连 )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天 津万家 财富资产 管理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18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04 号) 2017-04-2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7-04-21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交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22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开通广 发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基 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 定投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05-05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开通官 方微信 平台基金 定投业 务 并参加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5-18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05 号) 2017-05-19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06 号) 2017-06-20


144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 京肯特 瑞财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6-29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更 新招 募说明 书(2017 年第 2 号) 2017-07-11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07 号) 2017-07-20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7-07-21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华西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27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华泰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29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调整上海 长量基 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申 购起点金 额并参加 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2017-08-11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深 圳前海 凯恩斯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8-17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08 号) 2017-08-21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半年 度报 告 2017-08-29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国金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7-09-08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参加中泰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9-12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09 号) 2017-09-20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凤 凰金信 (银川)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上 海联泰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9-25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调整华 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基 金 申购金 额下 限的 公告 2017-09-27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华夏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27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华 夏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7-09-27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北京 创金启 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定 投业务并 参加基金 申购及 定投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7-09-28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北 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10-12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 公告 (2017 年第 10 号) 2017-10-20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北京 汇成基 金 销售有限 公司基金 定投业 务并参加 基金申购 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7-10-26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7-10-26 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增加通 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7-11-09


145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世纪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7-11-09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 2017-11-20 关于中邮 创业基金 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金 开通深圳 市新兰 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基 金定投业 务并参加 基金申 购及定投 费率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11-23


146 二十 三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147 二十四 、 备 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中 邮货币 市场 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 中邮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中邮 货币 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 ; (五) 《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2018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