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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多策略(000706)

中邮多策略: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 管 理人 : 中 邮 创业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八 年 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6 月 16 日 证监许 可【2014 】609 号 文核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 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购 )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在 获得 基金 投资收 益的 同时 ,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可能包 括 :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经 营过 程中 产生 的操作 风险 以及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等。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 资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等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是指 中小 微型 企业在 中国 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发 行和 转让 , 约定 在一 定期限 还本 付 息的公 司债 券, 其发 行人 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 业, 发行 方 式为面 向特 定对 象的 私募 发行。 因此,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较 传统 企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 流动 性风险 更大 , 从而 增加 了本 基金整 体的 债 券投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8 年 2 月,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 本招 募说明 书已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的 募集 ............................................................................................................................. 51 七、基 金备 案 ................................................................................................................................. 5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5 九、基 金的 投资 ............................................................................................................................. 64 十、基 金的 财产 ............................................................................................................................. 74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6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81 十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82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4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5 十六、 风险 揭示 ............................................................................................................................. 90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5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97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116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35 二十一 、其 他 应 披露 事项 ........................................................................................................... 137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40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41


1 一、前





言 《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 中 邮多策 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邮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邮 多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中 邮多 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及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邮 多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中邮 多策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中邮多 策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 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3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 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4 31、存 续期 :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2、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3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4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 平里中 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注册资 本:3.041 亿 元人 民 币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6.3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8.61%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3.67% 华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6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31%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2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0.0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华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李 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曹均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河北 省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中央 财政 金融学 院 教师 、 北 京京 广中心 有限 公司中 方财 务总 监、 日本 大和证 券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北 京利 达行 房 7 地产集 团副 总经 理、 北京 永事达 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经 纪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总 监 (其 中:1998 年12 月-2000 年 1 月为 公司 筹备期 )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洪亮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深 圳外 汇经纪 中心 业务 经理 、中 国新技 术 创业投 资公 司深 圳证 券部 部门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经 纪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经纪 业务 总部 总经理 , 现 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张志名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首 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交易 员 、 首创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助理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 理、 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 现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事业 部总 裁兼 销售 交易部 总经 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 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7 月 至今 , 就 职于 中 央财经 大学 ,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学 教授 。 期间 于2004 年4 月至 2005 年6 月, 在北 京市 地方 税务局 挂职 锻炼 ,任 职局 长助理 。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任 职于 中洲 会计 师事务 所 ;1996 年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 务所 (主 任 /


8 支部书 记) 。期 间任 北京市 律师协 会五届 、六届 理事 会理事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预算委 员会副 主任、 主任 ; 北 京市 律师 协会税 务专 业委 员会 副主 任; 全 国律 师协 会财 务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南方基 金管 理公 司、( 香港) 裕田 中国 发展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深圳 天源 迪科信 息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信达 金融 租赁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 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 桂岩 先生 , 监 事 , 法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信息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首 创京都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有 二十 多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 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总 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1985 年8 月 14 日 出生, 中国 籍, 大学本 科。 先后 就职 于英 国移动 通 讯公司、 武汉 城投房 产集 团有限公 司、 雀巢( 中国 )有限公 司。2009 年至今 ,就职于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营销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营 销总 部副 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 生 , 中 共党 员,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河 北省 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 中 央财 政 金融学 院教 师、 北京 京广 中心有 限公 司中方 财务 总监 、 日 本大 和证券 北京 代表 处代 表、 北京利 达行 房 地 产集团 副总 经理 、 北 京永 事达投 资顾 问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其 中: 1998 年12 月-2000 年1 月 为公 司筹 备期)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9 张静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公 司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中邮创 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唐亚明 先生 , 本科 , 经 济 学学士 曾任 职于 联合 证券 赛格科 技园 营业 部、 深圳 赛格财 务公 司、 中 信实 业银 行、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誉光 控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郭 建 华 先生 , 工学 硕 士 ,曾 任 长 城证 券 有限 公 司研发 中 心 总经 理 助理 、 长城证 券 有 限 公司海 口营 业部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核 心主 题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邮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纯 债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增 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睿 信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合 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纯 债恒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任泽松 先 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10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泽松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尊 享 一 年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增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健康 文娱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中邮 多 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新兴 产业研 究组 组长 ,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负 责人 、 专户理 财二 部负 责人 。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 职 员、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量 化投 资部 员工、 量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兼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员工 兼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许 进 财投 资 工 作 室总 负 责 人 兼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睿 信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未来 新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11 聂璐女 士 : 文 学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首 誉光 控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刘田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 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 司投资 部员 工兼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军 民融 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员工 兼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 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 核心科 技创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产品 工程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战略 新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中 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邮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任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未 来新 蓝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吴昊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成员 、 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乐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景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李晓博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兼张 萌投 资工作 室成 员, 从事 固定 收益研 究。


12 许忠海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贝 迪中 国区 研发 中心 工程师 、 方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任泽 松投 资工 作室 成员兼 中邮 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健康 文娱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郑 玲女 士 : 金融 硕士 , 曾 任航 天科 技财务 有限 责任公 司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 中 邮创 业基 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员工、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专 户理 财二 部总 经理 助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4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13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 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 关规定 , 泄 14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 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 控制体 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5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 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 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个 16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线 。 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 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公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 的检 查和反 馈。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17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 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 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18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 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6 年 6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90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 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股权 投资 基 金、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证 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理 计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 基金公 司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品 体系, 同时 在 国内率 先开 展绩 效评 估、 风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 的托管 服务 。 截 至 2016 年 6 月 ,中 国工 商 银行共 托管 证 券 投资 基 金 587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连 续十 一年获 得香 港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 全球 托管 人》 、 香 港 《 财资》 、 美 国 《 环球 金 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内 外权 威财 经媒 体评 选的 51 项最 佳托 管银 行大 奖;是 获得 奖 项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 行, 优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 外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 广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 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 下列 职责: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20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4)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6)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7)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0)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1)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它职 责。 (五)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 心培 育内控 文化 , 完 善风 险控 制机制 , 强 化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2005 、 2007 、 2009 、 2010 、2011 、2012 、2013 、 2014 年 八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内 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充 分的 最权 威的SAS70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2015 年、2016年中 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均 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 阅, 迄 今已 第十 次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明 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托 管服 务在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方面 的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也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 到国 际先进 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已 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21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 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 管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 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则 。 托 管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 建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委 托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并 保证得 到全 面落 实执 行, 不得有 任何 空间 、时 限及 人员的 例外 。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 部 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 科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 操作手 册 、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良 好 的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 人员 独立 、 业 务制 度和 管理独 立、 网络 独立。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和 管理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 时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 制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 人事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自控 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处 理各项 事务 ,从 而有 效地 控制和 配置 组织 资源 ,达 到资源 利用 和效 益最 大化 目的。


22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对 业务 运作 状况进 行检 查、 监控 , 指 导业务 部门 进行 风险 识别 、 评估 ,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 冗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 用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 据安全 。 (7) 应急 准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 操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 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 并 组织 员 工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 展到 现在 的 “ 随机演 练” 。 从 演练结 果看 ,资 产托 管部 完全有 能力 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下 两个 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 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 领导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 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 控思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 务健康 、 稳 定地 发展。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 员风险 管理 , 将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 每 位员工 对自 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 责,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岗 位相 互制 衡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 控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 位职责 、 制度 建设和 工作 流程中 。 经过 多年努 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 建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包 括: 岗位 职责 、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 ,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相 互制 约 机 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管 业 务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 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 之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 作,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展 , 新问 题、 新情 况 不断出 现 , 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同 等重 要的 位置,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 六)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 托 管协 议和 有关 基金 法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23 资范围 和投 资对 象、 基金 投融资 比例 、 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 、 基 金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 其 中 对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 监督 和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后六个 月开 始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金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为 ,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24 五、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联系人 : 杨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 基金 官方 微信 平 台 —— 中邮 基金 服务 号 (3) 中邮 创业 基金 网上 直 销平台 :https://i.postfund.com.cn/ 2 、代 销机 构: (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周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25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原 齐鲁 证券 )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5)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2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赖 奕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7) 湘财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李 欣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8)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9)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客服电 话:95570


27 网址: www.glsc.com.cn (10) 南京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 国旬 联系人 :王 万君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1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152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1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区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李 波桥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3)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2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程 刚 联系电 话:010-5285571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座 综合 楼 7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人 :李 婷婷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转 801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1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6)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29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18)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原万 银财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娣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众升客 服电 话:400-876-9988 众升财 富网 址:www.zscffund.com (19)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30 (20)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原中 期时 代)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21)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833630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22)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厦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厦 C 座 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宋 志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23)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15 层 办公楼 一 座 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 公楼 2 座 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653361051


31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周雯 客服电 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24)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技 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技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联 系 人: 付 文红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5)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26)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32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郭 兆英 电话: 00371-85518391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27)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 系 人: 宁博 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8)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 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 系 人: 丁 向坤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29)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33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戴新 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 系 人: 江辉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30)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 系 人: 仲 甜甜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1)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40 联 系 人: 殷雯 客服电 话:400 818 8866 网址:www.gscaifu.com


34 (32)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 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33)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住 深圳 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4)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3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35)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季 长军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36)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虹梅 路 1801 号 凯科 国际 大 厦 7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 系 人: 陈云 卉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37)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 系人 :许 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36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38)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 部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联系人 :胡 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 话: 400-855-7333 网址: www.jhjfund.com (39)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40)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邵 玉磊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37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41)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2)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 系人 :付 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3)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44)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38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 www.hazq.com (45)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46)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8 层 和深 圳市 华 侨城深 南 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2 号凯 恒大 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39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西路 28 号五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共 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5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51)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40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52)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 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3)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54)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020)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http://www.gf.com.cn


41 (5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 原申 银万 国)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王 叔胤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6)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 原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42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59)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金 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 耀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1)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周 一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8991896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43 (62)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业务传 真:021-20655196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400-88-96326(全 国) 网址:www.hfzq.com.cn (63)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联系人 :汤 漫川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64)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服务热 线: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65)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44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6)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 系 人: 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8)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45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超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9)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0)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联系人 : 陈 孜明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1)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


吴杰 联系电 话:13675861499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46 (72)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 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3)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 系 人: 任 敏、 陈曦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5)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4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 系 人: 牛亚 楠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6)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 18-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信 息:www.shhxzq.com


(77)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78)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路 355 号皇 庭中 心 8 楼 DE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2810011


48 传真:0755-83655518 联 系 人: 叶健 辉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79) 大泰 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 系 人: 赵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80)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址:www.vstonewealth.com (81)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万 容


49 联系电 话:010-89188345 客服电 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82)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北三环 东 路 36 号环 球贸 易 中心 A 座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方 式: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站: www.lczq.com (83)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325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jijin.com (8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刘 一宁


50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1 单元 1804 、1805 室 负责人 :李 飒 联系人 :李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 师 : 刘敬 华


李飒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22 号 赛特 广场 五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卫 俏嫔


李惠 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51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募 集申 请经 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6 月 16 日证 监许 可【2014】609 号 文核 准。 (一) 基金 基本 情况 1、 基 金类 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二)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 发售 对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 月 ,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和 认购价 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本 基金 认购 价 格为 1.00 元/ 份。 (四)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具体发 售时 间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52 3 、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通 过代销机 构认购本基 金时,各 代销网点 接受认 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直 销网 点接 受首 次认 购申请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本基 金直 销网 点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可 由基 金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4)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限 制。 4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认购 费用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 认 购费 率按 每笔 认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认 购费 率如 下 : 认购金 额( 元,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元 (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基 金的 认购 金额 包括认 购费 和净 认购 金额 。 计算 公式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购 金额/(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利息)/ 基金份 额面 值 对于 500 万元( 含) 以上 的认 购适用 绝对 数额 的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53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对应 费率 为 1.0% , 如 果募 集期 内 认 购资金 获 得的利 息 为 2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10000/(1 +1%)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额=(9900.99 +2)/1.00 =9902.9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2.99 份 基金 份额 。 5. 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 五)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54 七 、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本基 金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 基金 募集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人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投 资人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用账户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税后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55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 相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或者 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 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6 4 、赎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 售 机构 对申购 、 赎 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 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代销网 点每 个账 户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直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0,000 元 ,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者欲 转入直 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网点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的 限制 。 投 资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基 金份 额时 , 不 受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 整本 基金 首次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 但对 于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采取控 制措 施。 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 57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50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保留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5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余额 不足 5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 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额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具体 如下: 申购金 额( 元,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及 以上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本 基金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时 间递减, 即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越长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越低。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随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7 日以 下 1.5% 7 日( 含 7 日) —30 日 0.75% 30 日 (含 30 日) —93 日 0.5% 93 日 (含 93 日) —186 日 0.5% 186 日 (含 186 日)-365 日 0.5% 365 日( 含 365 日) —730 日 0.25% 730 日 以上( 含 730 日) 0.0%


58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不含 7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回 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 长于 7 日 (含 7 日 ) 但 少 于 30 日 ( 不含 30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 持有期 长于 30 日 (含 30 日)但 少于 93 日 (不 含 93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 费,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93 日( 含 93 日 )但 少于 186 日( 不 含 186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不低 于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不 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长 于 186 日 ( 含 186 日 ) 的 投资 人, 应当 将 不低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 按四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举例说 明: 假 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200 元, 申购金 额 10000 元, 计算 如下: 适用申 购费 率为 1.5%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 +1.5%) =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 10000-9852.22 = 147.78 元


59 申购份 数=


9852.22/ 1.200= 8210.18 份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基金 的 赎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举例说 明: 假定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 1.200 元 , 赎回份 数为 10000 份 ,各 时期赎 回 金额如 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7 日以下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含 7 日)—30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含 30 日)—93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93 日(含 93 日)—186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186 日(含 186 日)-365 日 0.5% 10000*1.200=12000 12000*0.5%=60 12000-60=11940 365 日( 含 365 日) —730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 日以上( 含 730 日) 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5 、当本 基金各 类份额 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0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 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6 ) 、( 8 )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基 金估 值并 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 请的 措施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告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61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认 为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当基 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在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申请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全部 赎 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 能 会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造 成 较 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而 对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前 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内 ( 含 1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按 上 述 1)、 2) 方式 处理,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4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62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期 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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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合理 的动 态资 产配置 和多 种投 资策 略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并 保证 充分 流动性 的 前提下 , 充 分挖 掘和 利用 中国经 济结 构调 整过 程中 的投资 机会 ,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 货、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 投 资 于债券 、 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 现金、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100% , 其中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本基 金持有 的单 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 自上 而下 ” 的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并 结合多 种 “ 自下 而上 ” 的 个券投 资策 略进行 投资 。 1 、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 根据 各项 重要 的经 济指标 分析 宏观 经济 发展 变动趋 势, 判断 当前 所处 的经济 周 期, 进而 对 未来 做出 科学 预测。 在此 基础 上, 结合 对流动 性及 资金 流向 的分 析 , 综 合股 市和 债市估 值及 风险 分析 进行 灵活的 大类 资产 配置 。 此 外, 本 基金 将持 续地 进 行 定期和 不定 期的 资产配 置风 险监 控, 适时 地做出 相应 的调 整。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65 本基金 通过 对国 家宏 观经 济运行 、 产业 结构调 整 、 行业自 身生 命周 期、 对国 民经济 发展 贡献程 度以 及行 业技 术创 新等影 响行 业中 长期 发展 的根本 性因 素进 行分 析 , 从 行业对 上述 因 素变化 的敏 感程 度和 受益 程度入 手 , 筛 选处 于稳 定的 中长期 发展 趋势 和预 期进 入稳定 的中 长 期发展 趋势 的行 业作 为重 点行业 资产 进行 配置 。 对于国 家宏 观经 济运 行过 程中产 生的 阶段 性焦 点行 业, 本 基金 通过 对经 济运 行周期 、 行 业竞争 态势 以及 国家 产业 政策调 整等 影响 行业 短期 运行情 况的 因素 进行 分析 和研究 , 筛选 具 有短期 重点 发展 趋势 的行 业资产 进行 配置 , 并依 据上 述因素 的短 期变 化对 行业 配置权 重进 行 动态调 整。 3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灵活 运用 多种 投资 策略, 多维 度分 析股 票的 投资价 值, 充分 挖掘 市场 中潜在 的投 资机会 ,实 现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1) 成长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成 长投 资为 主线 ,核心 是投 资处 于高 速成 长期并 具有 竞争 壁垒 的上 市公司 。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定期 分析 和评 估上市 公司 的成 长空 间和 竞争壁 垒 , 从而确 定本 基金 重点 投资 的成长 型行 业, 并根 据定 期分析 和评 估结 果动 态调 整。 1 )定 量分 析 代表上 市公 司成 长性 的财 务指标 主要 有主 营 业 务收 入增长 率 、 净 利润 增长 率和 PEG 等, 因此,本 基金 选择预 期未 来主营业 务收 入增长 率、 净利润增 长率 和 PEG 高于 市场平均 水平 的上市 公司 , 构成本 基金 股票投 资的 基本 范围 。 在 此基础 上 , 本 基金将 分析 各上市 公司 的 现 金流量 指标和 其他财 务指 标(主 要是净 资产收 益率 和资产 负债率) ,从 各行业 中选择 现金流 量状况 好、 盈利 能力 和偿 债能力 强的 上市 公司 ,作 为本基 金的 备选 股票 。 2 )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将在 定量 筛选 的基 础上 , 主 要从 成长 空间 和竞 争壁垒 等方 面把 握公 司盈 利能力 的 质量和 持续 性, 进而 判断 公司成 长的 可持 续性 。 i 成长 空间 分析 主要考 虑公 司所 提供 的产 品或服 务针 对的 目标 市场 容量及 成长 空间 。 我们 将动 态和辩 证 地进行 目标 市场 容量 的判 断。 除 了现 有的 市场 容量, 我们更 关注 的是 现有 市场 潜在的 本质 需 求, 以及 这种 需求被 激发 的可能 性及 弹性 。 重 点聚 焦于市 场空 间大 , 但 目前 产品或 服务 的 渗 透率尚 低的 行业 及容 量大 且具有 强者 恒强 特征 的领 域。 在 这样 的行 业和 领域 中, 目 标公 司具 备伟大 成长 的可 能性 。


66 ii 竞 争壁 垒分 析 主要分析目标公司 相对于 其他竞争对手/ 潜 在进 入 者/ 可替代者所具有竞 争优势 及优势 的可持 续性 。其 分析 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商 业模 式分 析、技 术优 势分 析和 资源 优势分 析。 商业模 式分 析 : 稳 健的 商业 模式能 够决 定未 来很 长一 段时间 内成 长型 企业 的利 润来源 的 稳定性 和企 业净 利润 的增 幅, 从 而构 成企 业竞 争优 势的基 础。 企业 所采 取的 商业模 式在 很大 程度上 决定 了其 成长 的速 度和持 续性 。 我 们将 主要 通过实 地调 研深 入了 解上 下游产 业链 、 企 业内部 治理 结构 等关 键信 息, 形成 对商 业模 式的 认知 深度 , 从 而形 成对 公司 未来 的有效 判 断 。 技术优 势分 析: 充分 的论 证技术 优势 是否 能真 正构 成公司 的竞 争优 势, 在此 基础上 关注 公司专 利或 新产 品的 数量 及推出 的速 度, 从而 判断 技术优 势为 公司 持续 成长 所提供 的 动 力 。 资源优 势分 析 : 主要 关注 具有特 许权 、 品牌等 无形 资 源或 者矿 产 、 旅游 景区 等自然 资 源 的公司 ,根 据资 源优 势的 强弱来 判断 其是 否足 以支 持业绩 的持 续成 长。 (2) 主题 轮动 策略


中国经 济结 构一 直在 不断 地进行 调整 和优 化, 这是 一个多 层次 、 长周期 的复 杂过程 。 本 基金在 进行主 题挖掘 的时 候采用 纵向和 横向相 结合 的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自上 而下的 方式, 从宏观 经济 、 国 家政 策、 社会文 化、 人口 结构 、 科 技进步 等多 个纵 向角 度出 发, 在 深入 研究 的基础 上, 分析 影响 经济 发展和 企业 盈利 的关 键性 因素, 从而 前瞻 性地 挖掘 出中国 经济 结构 调整过 程中 不断 涌现 出的 有深刻 影响 力的 投资 主题 。 横向的 主题 挖掘 主要 是指 将 “中 国经 济 结构调 整 ” 从生 产领 域、 流通领 域、 消费 领域 、 区 域经济 和资 本市 场五 个方 向分解 , 把 握经 济结构 调整 的脉 搏, 细分 出具有 实际 投资 意义 的细 分主题 。 本基金 重点 关注 以移 动互 联为代 表的 科技 主题 、 以 品质生 活为 代表 的消 费升 级主题 、 以 社会老 龄化 为趋 势的 医疗 及养老 主题 、 以节 能环 保为 代表的 绿色 经济 主题 以及 在传统 领域 中 的商业 模式 创新 主题 所带 来的机 会。 (3) 价值 投资 策略


价值投 资策 略是 通过 寻找 价值被 低估 的股 票进 行投 资, 以 谋求 估值 反转 带来 的收益 。 通 过运用 多项 指标 如 PE 、PB、EV/EBITDA 等 进行 相对 估 值, 通过 与国 内同行 业其 它公司 估值 水 平以及 国外 同行 业公 司相 对估值 水平 等进 行估 值比 较,找 出价 值被 相对 低估 的公司 。 (4) 趋势 投资 策略


公司的 经营 业绩 成长 和公 司投资 价值 的提 升具 有连 续性和 延展 性 , 这 决定 了公 司股票 价格 的 长期趋 势。 同时 ,在 股票 市场上 ,由 于受 到当 期各 种外部 因素 的影 响, 股票 价格还 具有 中 、 短期趋 势。 中期 趋势 表现 为股价 相对 长期 趋势 的估 值偏离 和估 值修 复过 程, 而短期 趋势 则表 67 现为外 部因 素影 响短 期股 价偏离 和恢 复的 过程 。 由 于市场 反应 不足 或反 应过 度, 股 票价 格的 涨跌往 往表 现出 一定 的惯 性。 因 此, 可通 过基 本面 分析、 行为 金融 分析 和事 件分析 , 利 用股 价中、 短期 趋 势 的动 态特 征,进 行股 票的 买入 和卖 出操作 ,从 而提 高单 只股 票的投 资 收 益 。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部分 , 本 基金 在债券 组合 平均 久期 、 期 限结构 和类 属配 置的 基础 上, 对影 响 个别债 券定 价的 主要 因素 , 包括 流动性 、 市场 供求 、 信用 风险、 票息及 付息 频率、 税 赋、 含 权等因 素进 行分 析, 选择 具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 债券 品种进 行投 资。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过 利用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 险交 易, 控 制基 金组合 风险 , 获取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行基 本面 研 究 及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 期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价 值, 从而构 建套 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组 合 。 未 来, 随着 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 式的创 新等 ,基 金还 将积 极寻求 其他 投资 机会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更 新和 丰富 组合投 资 策 略 。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注重 风险 管理 的前提 下,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遵循 有效 管理 原则 经充分 论证 后适度 运用 股指 期货 。 通 过对股 票现 货和 股指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 采用 估值 合理 、 流 动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及 时、 有效 地调整 和优 化, 提高 投资 组合的 运作 效率 。 (四 )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构成为 :沪 深 300 指数 ×60% +上 证国 债指 数 ×40%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 , 债 券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上证国 债 指数, 主要 基于 以下 原因 : 沪深300 指数 是由上 海和 深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制 而成 的成份 股 指 数, 覆盖 了沪 深市场 六成 左右的 市值 , 具有良 好的 市场代 表性 和市 场流 动性 。 沪 深 300 指数 与市场 整体 表现 具有 较高 的相关 性, 且指 数历 史表 现强于 市场 平均 收益 水平 , 具有 良好 的投 资价值 。 该 指数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在引 进国 际指 数编 制和管 理经 验的 基础 上编 制和维 护 , 编制 方法的 透明 度高 ,具 有独 立性。 上证国债 指数 是以上 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 的所有 固定 利率国债 为样 本, 按照 国债 发行量 加 权而成 。 上 证国 债指 数编 制合理 、 透 明、 运用 广泛 , 具有 较强 的代 表性 和权 威性, 能够 满足 本基金 的投 资管 理需 要。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 或 市场 推出 代表 性更强 、 投 68 资者认 同度 更高 且更 能够 表征本 基金 风险 收益 特征 的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据 维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相应 调整 。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调整 前3 个工 作日在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 币市场基 金,但 低于 股票 型基 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等风险 品种 。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投资 于债 券、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 场工具 、 现金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 种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10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现 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 款 所 规 定 的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的投 资。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69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以下 标准 构建 组合: (18.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18.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的 股 票总市 值的20% ;


(18.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占基 金资 产的0%-95% ;


(18.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9) 本基 金 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70 除上述 第 (2) 、 (7 ) 、 (15) 、 (20 ) 项 另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 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八)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8,783,087.02 36.20 其中: 股票


128,783,087.02 36.2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48,335,000.00 41.70 其中: 债券


148,335,000.00 41.7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7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7,866,028.01 21.89 8 其他资 产


721,569.73 0.20 9 合计





355,705,684.7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8,086,023.53 33.36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 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187,943.49 0.05 K 房地产 业 10,509,120.00 2.97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8,783,087.02 36.38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56 中国医 药 640,000 16,608,000.00 4.69 2 600660 福耀玻 璃 630,000 16,405,200.00 4.63


72 3 600176 中国巨 石 1,080,000 11,858,400.00 3.35 4 600201 生物股 份 320,000 11,382,400.00 3.22 5 600702 沱牌舍 得 420,000 11,176,200.00 3.16 6 300156 神雾环 保 340,000 11,138,400.00 3.15 7 600519 贵州茅 台 23,000 10,852,550.00 3.07 8 001979 招商蛇 口 492,000 10,509,120.00 2.97 9 600690 青岛海 尔 480,000 7,224,000.00 2.04 10 000651 格力电 器 175,000 7,204,750.00 2.04 4 、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148,335,000.00 41.90 9 其他 - - 10 合计 148,335,000.00 41.90 5 、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710281 17 兴 业银 行CD281 1,000,000 98,890,000.00 27.93 2 111715170 17 民 生银 行CD170 500,000 49,445,000.00 13.97 6 、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权 证。 8、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 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73 (1)本 报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无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无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均 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票 库之 内股 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4,559.3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5,212.2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61,798.13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1,569.73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 份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257,235,241.33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20,144,350.18 减: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17,063.81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减 少以"-" 填列)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277,362,527.70 11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投 资业 绩及同 期基 准的 74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1.51% 0.28% 3.70% 0.37% -2.19% -0.09% 十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 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75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 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76 十 一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77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股 指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 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78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估值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79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暂停 基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80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1 十 二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 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82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 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 支付 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7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83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84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约定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85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 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 项, 说明基 金 86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87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88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 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89 10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息披 露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 露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1 、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信息 (1)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交 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 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90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等风 险品 种。 本基金 充分 挖掘 和利 用股 票、 固定 收益 证 券和现 金等 大类 资产 潜在 的投资 机会 , 在 严格 控制 风险并 保证 充分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 谋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 润 水平 。因此 基金 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4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 率


91 5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本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难 ,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为应 对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 管理 措施 , 满 足流 动性 需求 。 但 如 果出现 较大 数额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资产 变 现困难 时, 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险 。 (1)基 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安 排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的 相 关约定 。 (2) 拟投 资市 场及 资产 的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包含 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交易 的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次 级债 券 、 地方政 府债 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可 转换债 券 、 可交换 债 券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券 或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行存 款、债 券回 购、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同 时本基 金基 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在 行业 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集 中度 的特 征 , 综 合评 估在正 常市 场 环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中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可能 采取 部分 延期赎 回、 暂停 赎回 或者 对赎回 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延 期办 理部 分赎回 申请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 , 详 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明 书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 回第十 条的 相关 约定 。 (4)由 于投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为可 能导 致本基 金的 单一投资 者持 有的份 额占 本基金 总 份额的 比例 较高 , 该 单一 投资者 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 于 50% ,并防 止投 资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 92 形导致 被动超 标的除 外)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限 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 全部或部分的认/ 申购申请 或确 认失败 。 (5)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5 )暂 停基 金估 值; 6 )摆 动定 价; 7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延期赎 回 、 暂 停赎 回或 者对 赎回比 例过 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请 的 情 形 及程 序 详 见 招 募说 明 书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十 条 的相 关约定 。当 实施 部分 延期 赎回的 措施 时,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无法 全额确 认赎 回 , 一方面 可能 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市 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 若 实施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资 者一方 面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 可能 影响 自身的 流动 性, 另一 方面 将 承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 金净值 的影 响 。 当 实施 对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延期办 理部 分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时, 该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无法 全额 确认 赎回 , 一方 面可 能影 响自身 的流 动性 ,另 一方 面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 形和 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 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第六条 的相关 约定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小于 7 日的 投资 者相 比于 其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 者将 支付更 高的 赎 回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资 产 估值 第六 条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 施 暂 停 基 金 估值 , 基 金 管理 人 会 采 取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对 投资 者产 生的 风险 如前所 述。


93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 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 用摆 动定价机 制, 即将 本基 金因 为大 额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和 赎回 持有 人,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的 利益。 在实 施摆 动定价 的情 况下 ,在 总体 大额净 申购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位 净值 上升 ,对 申购 的投资 者不 利 ; 在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 会导 致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 降, 对赎回 的持 有人 产生 不利 影响。 6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8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 、基 金估 值风 险 指每日 基金 估值 可能 发生 错误的 风险 。 10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 产配 置中可 能会 由于 市场 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 等 因素的 不同 影响 , 导 致资 产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存 在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而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 以 及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 法支 付到 期 本息的 信用 风险 , 可 能影 响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同 时,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发行 主体 的企 业管 理体 制和治 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交 易所 备 案制, 无需 审批 , 也 不要 求评级 , 发 行程 序简 便而 产生的 信用 风险 ; 以 及信 息披露 情况 要求 94 明显少 于公 募债 券且 相对 滞后等 风险 需要 重点 关注 。 11 、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 损失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和指 定的基 金代 销机构公 开发 售,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95 十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96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97 十八、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98 (2) 根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99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100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01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02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重要内 容或 者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设立 的日 常机 构召 集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 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无 实质 影响 的情 况下 调整本 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7)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4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03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设立 日常 机构 的, 由该 日常机 构召 集; 该日 常机 构未召 集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开 的 ,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日 常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 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104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 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105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 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106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8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 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 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107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11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50% 的,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 加, 方 可召开 。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形 式、 议 事程序 、 表 决、 生效 和公 告 等适用 本合 同中 有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规 定。 12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 召 开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则的 部分 , 如将 来法 律法规 或监 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 取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 接 对本 部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原则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108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若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 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109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 有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110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税 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五) 基金 的投 资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合理 的动 态资 产配置 和多 种投 资策 略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并 保证 充分 流动性 的 前提下 , 充 分挖 掘和 利用 中 国经 济结 构调 整过 程中 的投资 机会 ,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含 中小板 、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含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可转 换债券 、 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股 指期 货、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 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 投 资 于债券 、 银 行存 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 现金、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100% , 其中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本基 金持有 的单 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3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 –95% , 投资 于债 券、 银行 存款 、货币 市 111 场工具 、 现金 、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 种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10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现 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的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的投 资。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12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以下 标准 构建 组合: (18.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18.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 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 的 股 票总市 值的20% ;


(18.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占基 金资 产的0%-95% ;


(18.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7)、 (15)、 (20 ) 项 另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113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 (六) 基金 估值 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 交 易所 上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 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114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股指 期货 合约 估值 方 法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7)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11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 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116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十九、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117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16 号 邮政编 码:100082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成立日 期:2006 年5 月8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6 】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041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洪 渊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现 、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118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为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债 券( 含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 可转换 债券 、 银 行存 款、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 指期货 、 资 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不 得投 资于 相关 法律 、 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 《 基 金合同 》 禁 止投 资的投 资工 具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 –95% , 投资 于债券 、 银行 存款 、 货币 市 场工具 、 现金、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100% , 其中 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本基 金持有 的单 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理 的 期限内 调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以 符合 上述 比例 限定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119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1 )本基 金股票 投资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 投资于债 券、 银行存 款、 货币市 场 工具 、 现 金、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证 券品 种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5%-100% ;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 现金 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6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7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的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投 资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 过 该权证 的 10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1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3)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20 15)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基金 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7)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8)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依 据以 下标 准构 建组 合: 18.1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8.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 押式回 购) 等; 18.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 的20% ;


18.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即 占基金 资产 的0%-95% ;


18.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内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 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9)本 基金 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2)、 7)、 15)、 20 ) 项 另有 约定 外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消 上 述限制 的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除投资资 产配 置外,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和检查 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开 121 始。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不 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122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 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提 前书 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 工作 日内 回函 确认收 到后 , 对名单 进行 更新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 已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 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 管 理 人 与交 易 对 手 重新 确 定 交 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 未改 正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 责任 。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后, 可以根 据当 时 的 市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 手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控制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 险, 在 与核 心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交 易 对 手 进行 交 易 时 , 由于 交 易 对 手资 信 风 险 引 起的 损 失 先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其 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 任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 审核交 易对 手是 否在 名单 内列明 。


123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 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本 基金 投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的 损失 时, 先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 理人 在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 于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 整。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 单, 审核 核心 存款银 行是 否在 名单内 列明 。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124 (5)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 关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的 通 知》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 说明 , 并 保留 查看 基金 管理 人风险 管理 部 门就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 备查资 料的 权利 。 否 则,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 拒绝执 行有 关指 令。 因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 并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 时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 行解释 或 举 证 。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 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法规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125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无故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托管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向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并予 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126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 人处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责 任。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基金 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资 完成,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集 的属 于本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产 托管 专户 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认 文件 。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退 款事宜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 管人的 资产 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与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127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 存 副本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 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保 管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128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份 额后 的数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应 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并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 复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 任方是 基金 管 理 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 应 129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 值;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 定 估值 。 (三) 估值 差错 处理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的 应先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其 承 担的责 任, 有权 向过 错人 追偿。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 130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率 和托管 费率 的 比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而 导致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 基金 的损失 , 以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易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顺 延 错 误 而引 起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 的损 失,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 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四)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131 基金管 理人 在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月度 报告 ,在 月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对报 告加 盖公章 后 , 以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3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7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告, 在季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 理 人在 30 日内 完成 半年 度报 告, 在半年 报完 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45 日 内完 成年度 报告 ,在 年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 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132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 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133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三)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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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 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三) 网 上交 易服 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 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


( 四) 客 户分 级服 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 分出 六个 级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更优 质、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五) 信 息查 询服 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 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 在工 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 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 咨询或交 流, 也 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网站 留言 、 客 服邮 箱的方 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 司客 服人 员会在 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六) 主 动通 知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136 等。 ( 七) 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八) 信 息定 制服 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九) 投 诉建 议受 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十)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 (010 )58511618 2、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137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 基金及基金管理人 的有 关公告(自招募说明 书公 布日至本次更新内容 截止 日) :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2014-07-08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摘要 2014-07-08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04-07-08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014-07-08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2014-07-08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2014-07-25 关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10-22 中 邮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 回业 务公 告 2014-10-22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4-10-25 中 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5-01-2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关 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停 牌股 票复 牌后 估值方 法变 更的 公告 2015-01-31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015-03-26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 年度报 告 2015-03-28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 第 1 季度 报告 2015-04-2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资 产净 值 公告 2015-07-01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5-07-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8-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参 加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08-25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 半 年度报 告 2015-08-26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015-09-1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中 邮多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增 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5-10-10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2015-10-24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6-01-2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利 得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2-17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016-03-0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代 销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公告 2016-03-15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 年度报 告 2016-03-26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6-04-21


13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珠 海盈 米财 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5-1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6-2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6-22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6-07-1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8-12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6-08-25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016-09-09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6-10-2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1-0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乐 融多 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1-0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国国 际金 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2-24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7-01-2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上海 华信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2-1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华 信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2-1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上 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2-1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部 分基 金增 加上 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2-16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03-0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宜 信普 泽投 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3-18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 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 年 度报告 2017-03-3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4-13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 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 投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4-13


13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凯 石财 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泰 诚财 富基 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13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7-04-2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联储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5-0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联 储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7-05-1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代 销机 构调 整基 金 申购 金额 下限 的公告 2017-05-1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中 邮多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开通 代销 机构 及直 销 平台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 加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7-05-1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中 邮多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增 加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5-1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代 销机 构及 直 销平 台网 上申 购基金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7-05-1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代 销机 构调 整基 金 申购 费率 的公 告 2017-05-2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6-0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6-2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肯特 瑞 财 富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 业务 并参 加认 、申 购及 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6-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肯 特瑞 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6-2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1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7-17 中邮多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7-07-2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晋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7-07-2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27


140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141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中 邮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二) 《 中 邮多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三)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四) 《 中 邮多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五) 《法 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备份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