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邮核心竞争(000545)

中邮核心竞争: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 邮 核 心 竞争 力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 中邮 创 业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兴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 一八 年 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1 月 21 日 证监许 可【2014 】116 号 文核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购 )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在 获得 基金 投资收 益的 同时 ,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可能包 括 :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经 营过 程中 产生 的操作 风险 以及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等。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等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于 股 票型基 金 。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是指 中小 微型 企业在 中国 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发 行和 转让 , 约定 在一 定期限 还本 付 息的公 司债 券, 其发 行人 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 业, 发行 方 式为面 向特 定对 象的 私募 发行。 因此,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较 传统 企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 流动 性风险 更大 , 从而 增加 了本 基金整 体的 债 券投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 约定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满 一年 后 ,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的每 个季 度对 日, 根据基 金 在 该日之 前( 不含 该日 )连 续一年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与 该日 业绩 比较 基准进 行比 较 。 当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低于 该日 业绩 比较 基准 时, 该日 起 ( 含该 日) 至下 一个季 度对 日 (不含 该日 ) 本 基金 将不 收取管 理费 。 投 资人 须注 意, 这 并不 代表 基金 的收 益保证 , 即 本基 金存在 上述 收益 率低 于该 数值甚 至为 负的 可能 性。 与一般 基金 不同 , 本 基金 成立满 一年 后的 管理 费率 是无法 预先 确定 的 , 每个 季度的 管理 费率是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中 约定 的规 则, 按 照 “对 称上 下浮 动” 的 原则 进行浮 动的 。 投资者 必须 注意 , 由 于每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认、 申购日 期以 及赎 回日 期不 同, 其个 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期 如果小 于业 绩考核 周期( 每个季 度对 日之前 连续一 年) , 就会导 致其投 资收益 与业绩 考核 周期 内的 投资 收益不 一致 , 但根 据合 同约 定的方 法确 定的 下一 个季 度适用 的管 理 费率一 律按 照既 定的 业绩 考核周 期进 行判 定并 收取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一 年内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年费 率计提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一 年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的 每个 季度 对 日 , 根 据基金 在该 日之前 ( 不含 该 日) 连 续一 年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该 日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比较 。 当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高 于该 日业 绩比 较基准 (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率 小数 点后 保留 位数 与该日 业绩 比 较基准 小数 点后 位数 相同 ) 时, 该 日起 ( 含该 日) 至下一 个季 度对 日 (不 含 该日) 基 金的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00% 年费 率计 提; 当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等于该 日业 绩 比较基 准时 , 该 日起 (含 该日) 至下 一个 季度 对日 (不含 该日 ) 基 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0% 年 费率 计提 ; 当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 值增长 率低 于该 日业 绩比 较基准 时 , 该 日 起 (含 该日) 至下 一个 季度 对日 ( 不含 该日) 本基 金将 不收取 管理 费。 由于 市场 的短期 波动 , 基金在 该季 度内 的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存 在不 能超 越 该日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7 年 10 月 23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数 据截止 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已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55 七、基 金备 案 ................................................................................................................................. 58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9 九、基 金的 投资 ............................................................................................................................. 68 十、基 金的 财产 ............................................................................................................................. 78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9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83 十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85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8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9 十六、 风险 揭示 ............................................................................................................................. 94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9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101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123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35 二十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47 二十二 、备 查文 件 ....................................................................................................................... 148


1 一、前





言 《 中邮核 心竞 争力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 (以 下简称 “ 本 招募说 明 书”) 依 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内容与 格式 准则第 5 号< 招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 格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中邮核 心竞 争 力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 投资 者投 资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 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中 邮创 业 基金 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兴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中邮 核心竞争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 中邮核 心竞 争力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额 发 售公告 》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 会议 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 颁布、 同年 3 月 15 日中 国 证监会 第 91 号令 公布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3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 中 邮创 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4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2、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3、 年度 对日 : 指 某一 特 定日期 在后 续日 历年 度中 的对应 日期 , 如该对 应日 期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若 该日 历年 度中 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54、 季度 对日 : 指 某一 特 定日期 在后 续 每 3 个 日历 月中最 后一 个日 历月 的对 应日期 , 如 该对应 日期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若该日 历月 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的 , 则顺 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6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5 月8 日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注 册资 本:3.041 亿 元人民 币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6.3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8.61%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3.67% 华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6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31%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2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华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 李 晓蕾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曹均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河北 省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中央 财政 金融学 院 教师 、 北 京京 广中心 有限 公司中 方财 务总 监、 日本 大和证 券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北 京利 达行 房 7 地产集 团副 总经 理、 北京 永事达 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经 纪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总 监 (其 中:1998 年12 月-2000 年 1 月为 公司 筹备期 )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洪亮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深 圳外 汇经纪 中心 业务 经理 、中 国新技 术 创业投 资公 司深 圳证 券部 部门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经 纪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经纪 业务 总部 总经理 , 现 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张志名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首 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交易 员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助理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 理、 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 现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事业 部总 裁兼 销售 交易部 总经 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 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7 月 至今 , 就 职于 中 央财经 大学 ,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学 教授 。 期间 于2004 年4 月至 2005 年6 月, 在北 京市 地方 税务局 挂职 锻炼 ,任 职局 长助理 。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任 职于 中洲 会计 师事务所;1996 年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 务所 (主 任 /


8 支部书 记) 。期 间任 北京市 律师协 会五届 、六届 理事 会理事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预算委 员会副 主任、 主任 ; 北 京市 律师 协会税 务专 业委 员会 副主 任; 全 国律 师协 会财 务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南方基 金管 理公 司、( 香港) 裕田 中国 发展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深圳 天源 迪科信 息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信达 金融 租赁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财处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 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 桂岩 先生 , 监 事 , 法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信息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首 创京都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有 二十 多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总 经 理;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总 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1985 年8 月 14 日 出生, 中国 籍, 大学本 科。 先后 就职 于英 国移动 通 讯公司、 武汉 城投房 产集 团有限公 司、 雀巢( 中国 )有限公 司。2009 年至今 ,就职于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营销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营 销总 部副 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 生 , 中 共党 员,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河 北省 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 中 央财 政 金融学 院教 师、 北京 京广 中心有 限公 司中方 财务 总监 、 日 本大 和证券 北京 代表 处代 表、 北京利 达行 房 地 产集团 副总 经理 、 北 京永 事达投 资顾 问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其 中: 1998 年12 月-2000 年1 月 为公 司筹 备期)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9 张静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公 司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中邮创 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唐亚明 先生 , 本科 , 经 济 学学士 曾任 职于 联合 证券 赛格科 技园 营业 部、 深圳 赛格财 务公 司、 中 信实 业银 行、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誉光 控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郭 建华 先生 , 工 学硕 士 , 曾任 长城 证券有 限公 司研发 中心 总经 理助 理、 长城证 券有 限 公 司海口 营业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 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泽松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尊 享一 年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增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许忠海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贝 迪中 国区 研发 中心 工程师 、 方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任泽 松投 资工 作室 成员兼 中邮 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 委员: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10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邮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纯 债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增 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睿 信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合 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纯 债恒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泽松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尊 享一 年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增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中邮 多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新兴 产业研 究组 组长 ,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负 责人 、 专户理 财二 部负 责人 。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 职 员、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量 化投 资部 员工、 量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兼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1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员工 兼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 业基 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许 进 财投 资 工 作 室总 负 责 人 兼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睿 信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未来 新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聂璐女 士 : 文 学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 员 、 首 誉光 控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刘田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 司投资 部员 工兼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军 民融 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员工 兼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 核心科 技创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产品 工程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战略 新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中 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邮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12 任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未 来新 蓝 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吴昊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成员 、 中 邮稳定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乐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景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李晓博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兼张 萌投 资工作 室成 员, 从事 固定 收益研 究。 许忠海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贝 迪中 国区 研发 中心 工程师 、 方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任泽 松投 资工 作室 成员兼 中邮 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郑玲女 士 : 金 融硕士 , 曾 任航天 科技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 部 员工、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专 户理 财二 部总 经理 助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3 11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4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14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 控制体 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5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 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16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线 。 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公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 行 严格 的检 查和反 馈。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17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18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的基 本情况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兴 业银 行” )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时 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 本:207.7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赵 欣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 务状 况 兴业银 行成 立于 1988 年 8 月,是 经国 务院 、中 国人 民银行 批准 成立 的首 批股 份制商 业 银行之 一, 总行 设在 福建 省福州 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 票代码 :601166 ) , 注册 资 本 207.74 亿元 。 开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 行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 优质 、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兴 业银 行 资产总 额 达 6.09 万亿元 , 实现 营业收 入 1570.60 亿 元 , 全 年实现 归属 于母公 司股 东的 净利 润 538.50 亿 元 。 在 2016 年 英国 《银 行家 》杂 志全球 银行 1000 强排 名中 ,兴业 银行 按总 资产 排名 第 33 位 ,按 一级资 本排 名 第 32 位; 在 2016 年 《 财富 》 世 界 500 强中 , 兴 业银 行排 名第 195 位 ; 在 2016 年《福 布斯 》全 球上 市企 业 2000 强排 名中 ,兴 业银 行位居 第 59 位, 稳居 全球 银行 50 强、 全球上 市企 业 100 强 、 世 界企 业 500 强。 品牌 价值 同步提 升, 根据 英国 《银 行家》 杂志 联合 世界知 名品 牌评 估机 构 Brand Finance 发布的 “2017 全球银 行品 牌 500 强 ” 榜 单, 兴 业银 行 排名 第 21 位 , 大 幅上 升 15 位 , 品 牌价 值突 破百 亿美 元达 105.67 亿 美元 , 同比 增长 63.70% 。 在国内 外权 威机 构组 织的 评奖中 , 兴 业银 行连 续六 年蝉联 中国 银行 业 “ 年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构 奖” , 并先 后获 得 “ 亚洲卓 越商 业银 行” 、 “杰 出中资 银行 奖” 、 “年 度最 佳股份 制银 行” 、 “卓越 竞争 力金 融 控 股集 团” 、 “卓 越创 新银行 奖” 、 “年 度优 秀绿 色金融 机构 ” 、 “最 佳责 任企 20 业”等 多项 殊荣 。 (三)托管业务部的 部门 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设 综合 管理处 、 市场 处 、 委 托资 产 管理处 、 科技支 持处 、 稽核 监察 处 、 运 营管 理及 产品 研发 处 、 养 老金 管理 中心 等处 室 , 共 有员 工 100 余人, 业务 岗位 人员 均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四)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 得基金 托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务 批 准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止 2017 年 9 月 30 日, 兴业银 行已 托管 开放 式基 金 204 只, 托 管基金 财产 规 模 7154.20 亿元。 (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兴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 部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 业银行 审计 部 、 资 产托 管部 内设稽 核 监察处 及资 产托 管部 各业 务处室 共同 组成 。 总行 审计 部对托 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指导和 监督 ; 资 产托 管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 核监察 处 , 配备了 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风 险控 制 必须覆 盖基 金托 管部 的所 有处室 和岗 位, 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立 性原 则: 资 产托 管 部设立 独立 的稽 核监 察处 , 该处 室保 持高度 的独 立 性和权 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处 室 在内部 组织 结构 的设 计上 要形成 一种 相互 制约 的机 制, 建 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 量相 结合 原则 :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理 指 标体系 , 使 风险管 理更 具 客观性 和 操作性 。


21 (5) 防火 墙原 则 : 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 开; 托管 业务 日常 操作 部 门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6) 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体系同 所处 的环 境相 适应 , 以 合理 的成本 实现 内控 目标 ,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 应修改 和完 善 ; 内 部控 制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力 ,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 (7) 审慎 性原 则。 内控 与风 险管理 必须 以防 范风 险, 审慎经 营 ,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全 与 完整为 出发 点; 托管 业务 经营管 理必 须按 照 “ 内控 优 先 ” 的 原则 ,在 新设 机构 或 新增业 务时 ,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 责任 追究 原则。 各业 务 环节都 应有 明确 的责 任人 , 并按 规定 对违反 制度 的 直接责 任 人以及 对负 有领 导责 任的 主管领 导进 行问 责。 ( 六)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 度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 岗位职责 、科学的 业务流 程、详细 的操作手 册、严 格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别与 评估: 稽核监 察处指导 业务处室 进行风 险识别、 评估,制 定并实 施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 务与职业 道德培训 ,使员 工树立风 险防范与 控制理 念,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 急预 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 急预 案》 , 并 组织 员工 定期演 练 ; 建 立异 地灾 备 中心 , 保 证业务 不中 断。 (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 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22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直销 中心 注所: 北京 市 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联系人 : 杨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 创业 基金 网上 直 销平台 :https://i.postfund.com.cn (3) 中邮 基金 官方 微信 平 台 —— 中邮 基金 服务 号 (4) 京东 金融 基金 直销 平 台中邮 基金 旗舰 店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客服电 话:95118 2 、代 销机 构 (1)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 博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华


24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 (010 )68858117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cn/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25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7) 北京 银 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赵姝 电话:010-662235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8)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阎 俊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 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杨 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26 网址:www.icbc.com.cn (11) 东亚 银行 (中 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联 系 人: 杨俊 客服电 话:800 830 3811 网址:www.hkbea.com.cn (12)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 620 0620


网址:www.sczq.com.cn (13)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5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卓越 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27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2 号凯 恒大 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6)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原申 银万 国)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7)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8)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2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服电 话:(020)95575 或 致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20)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业务传 真:021-20655196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400-88-96326(全 国) 网址:www.hfzq.com.cn (2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3)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29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 赖 奕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 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标 力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原齐 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 许 曼华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6)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耀 客服电 话:95525


30 网址:www.ebscn.com (2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五 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9)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 叶 顺德 联系人 :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3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原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 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1 号黄 龙世 纪 广场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 陈 姗姗 联系电 话:021-80108643 客服电 话:95345


31 (3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33)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楼 法定 代表 人: 姜昧 军 联系人 :王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孙 超 电话:010-64818304 客服电 话:95335 (0791-95335)、 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35)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 尹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152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3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32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7)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38)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 周 一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8991896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39)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 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33 网址:www.jhzq.com.cn (40)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1)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区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苑 路 15-1 号邮 电新 闻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 李 波桥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2)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3)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34





电 话:010-59355997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44)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原杭 州数 米)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5)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6)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 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7)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 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9


3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48)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 地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大 楼 4 层 法定 代表 人: 凌顺 平 联系人 :李 珍珍 联系 电话 :1325365736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 电话 :4008-773-772





公 司网 站: www.5ifund.com (4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徐汇 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人: 丁姗 姗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0)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原万 银财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娣 联系人 :李 艳 传真:010-64788105 众升客 服电 话:400-876-9988 众升财 富网 址:www.zscffund.com (5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36 联系人 :朱 了 联系电 话:021-80358749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2 )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罗 细安 联系人 : 杜娟 联系电 话: (8610 )67000988-6075 邮编:100045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周 雨平 电话:021-20691933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54) 网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原 诚浩 证券 )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法定代 表 人 :王 晓 联系人 :贾 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网址: www.chstock.com (55 )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 37 楼


37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56) 东莞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联系人 :李 荣 联系电 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7)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8)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人 :王 炜哲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59) 西部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029-87406168


3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 :梁 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82 (60)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联系人 :汤 漫川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cn (61)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 :楼 斯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2)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客服电 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63)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39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4)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原中 期时 代)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65)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66)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厦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厦C 座 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公司网 站:www.yilucaifu.com (67)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原钱 景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超 电话:010-56200094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公司网 站:www.qianjing.com


40 (68)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周杨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9)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付 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70)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1) 联讯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72)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41 联系人 : 刘 宏莹





电话:13718246886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3)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8 层和 深圳 市华 侨城深 南大 道 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4) 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39 号 第一 上海 中 心 C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 联系人 :张 晔 联系电 话:010-58845312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75)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张 得仙 联系电 话:010-52858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6)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5 号楼 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四号 文化 创新 工场 一层 109


42 法定代 表人 : 徐福 星 联系人 :徐 娜 联系电 话:010-6829294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7)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经 济 日报 社 A 座 综合 楼7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人 :郭 爱丽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转80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1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78)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许 黎婧 电


话:010-65807848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79)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汇 付天 下总 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 系 人: 陈云 卉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80)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43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联系人 : 陈 孜明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81)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联 系 人: 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2) 北京 君德 汇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 4 层 办 公楼 2 座 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53361051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朱艳 平 客服电 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83)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鲍 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 系 人: 宁博 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4)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44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戴新 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 系 人: 江辉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85)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 王 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 系 人: 熊 小满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6)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部 科技研 楼5 层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 )N-1 、N-2 地 块新浪 总部 科技研 楼5 层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李 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联 系 人: 吴翠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7)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何亚 刚 联系人 : 齐 冬妮


45 电话:010-5935 5807 客服电 话: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8)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 系 人: 仲 甜甜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89)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西绒线 胡 同 28 号天 安国 际 办公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0) 深圳 前海 微众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山 区田夏 国际 中 心 36 楼、37 楼 法定代 表人 :顾 敏 联系人 :何 钐 联系电 话:0755-84354755 客服电 话:400-999-8800 公司网 址:www.webank.com (91)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2)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93)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D 座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00 联 系 人: 殷雯 客服电 话:400 818 8866 网址:www.gscaifu.com (94) 济安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95)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47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96)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售 (大连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325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www.haojiyoujijin.com (97)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刘 鸿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98)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济 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A1002 室


48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99)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址:www.lingxianfund.com (100 )北 京虹 点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原乐 融多 源)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工人 体育 场北 路 甲 2 号 裙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工人 体育 场北 路 甲 2 号 裙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 :牛 亚楠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101 )珠 海盈 米财 富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珠 海市 横琴 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9 (102 )和 耕传 承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 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03 )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1 号 A 栋 201 室 (入 住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4 )天 津万 家财 富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 滨海 浙商 大厦 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 李 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5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50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服务热 线: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106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 系 人: 任 敏、 陈曦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07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 明天 广 场18-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信 息:www.shhxzq.com (108 )联 储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北三环 东 路 36 号环 球贸 易 中心 A 座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方 式: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站: www.lczq.com (109 )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 部


51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 A 座 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联系人 :胡 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110 )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路 355 号皇 庭中 心 8 楼 DE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2810011 传真:0755-83655518 联 系 人: 廖嘉 琦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111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 系 人: 袁永 姣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12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万 容


52 联系电 话:010-89188345 客服电 话:95118 传真: 010-89188000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113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电话:18512581255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联 系 人: 喻明 明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4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 系 人: 赵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15 )通 华财 富( 上海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280 联 系 人: 杨徐 霆 客服电 话:95156


53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16 )凤 凰金 信( 银川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 夏回 族自 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17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二) 注 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1507 室


54 负责人 :李飒 联系人 :李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 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22 号 赛特 广场 五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卫 俏嫔


李惠 琦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5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募 集申 请经 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1 月 21 日证 监许 可【2014】116 号文 核准 。 (一) 基金 基本 情况 1、 基 金类 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二)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 发售 对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 月 ,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和 认购价 格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本 基金 认购 价 格为 1.00 元/ 份。 ( 四)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具体发 售时 间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 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 否 则, 由此 产 生的投 资者 任何 56 损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3 、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通 过代销机 构认购本基 金时,各 代销网点 接受认 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直 销网 点接 受首 次认 购申请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本基 金直 销网 点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可 由基 金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4)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5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认购 费用 1 )投资 者在认 购 本 基 金份 额时需交 纳认 购费, 费率 按认购金 额递 减。募 集期 投资人 可 以多次 认购 本基 金, 认购 费率按 每笔 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具体 如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50 万 元以 下 1.0%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2%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当投资 者认购 本 基金 份额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 币元 为单 位,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 认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多 笔认 购时 ,按 上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 算。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认购 费率 为 1.0% ,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息 为 2 元, 则可 认购 基金 份额 为: 净认购 金额 =10000/(1 +1%) =9900.99 元


57 认购费 用=10000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额=(9900.99 +2)/1.00 =9902.99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 到 9902.99 份 基金 份额 。 6. 认 购确 认 销售网 点受 理申 请并 不表 示对该 申请 是否 成功 的确 认, 而仅 代表 销售 网点 确实 收到了 认 购申请 。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投 资人 可在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到各 销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 五) 募集 资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 会 计师 费 、 律 师费 以及 其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 产 中列支 。


58 七 、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本基 金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 基金 募集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人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投 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用账户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税后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59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 理 本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和 赎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 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或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转 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60 4 、赎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 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 售 机构 对申购 、 赎 回 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 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代销网 点每 个账 户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直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0,000 元 ,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者欲 转入直 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 者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 调 整本 基 金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 但对 于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61 采取控 制措 施。 当接 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2 、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500 份( 如该 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 足 500 份, 则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投 资者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足 5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 投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 基金申购 费率按照 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 额越大 ,所适用 的申购费 率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额不 超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具体 如下: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 本 基金赎回 费率按照 持有时 间递减, 即基金份 额持有 时间越长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越低。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随 持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申购金 额 ( 元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50 万 元以 下 1.5% 50 万 元( 含)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5% 500 万 元及 以上 1000 元/ 笔 持有时 间 赎回费 率


赎回费 计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7 日以 下 1.5% 100% 7 日( 含 7 日)-30 日 0.75% 30 日 (含 30 日 )至 365 日 0.5% 30 日 (含 30 日)-93 日 75% 93 日 (含 93 日 )-186 日 50% 186 日 (含 186 日)-365 日 25%


62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在 对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良影响 下调 整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5 、关 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 申购基 金的 费率 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 资群 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政 策。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指 全国 社会 保 障 基 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企 业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以及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 如 将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住房公 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围。 对 于通 过中 邮基 金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的 申购 费率 , 统 一实施 为原 申购 费率的 2 折, 即特 定申 购 费率= 原申 购费 率×0.2 ; 若原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固定 费用的 ,则执 行原固 定费 用, 不再 享有 费率折 扣。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的处 理方 式 : 申 购份 额计 算结果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365 日( 含 365 日) 至 730 日 0.25% 25% 730 日 以上( 含 730 日) 0%


63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 1.5%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10000/(1 +1.5%) =9852.22 元 申购费 用=10000-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数=9852.22/1.200=8210.18 份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数 ×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例 5: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 金份额 10000 份 ,假 设赎 回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200 ,各 时期赎 回金 额如 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7 日以 下 1.50%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 日( 含)-30 日 0.75% 10000*1.200=12000 12000*0.75%=90 12000-90=11910 30 日 (含) 至-365 日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365 日( 含)-730 日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730 日( 含)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4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5 、当本 基金各 类份额 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 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6.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 资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7. 赎 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不 含 7 日) 的投 资人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对持 续 持有期 长 于 7 日 ( 含 7 日) 但少 于 30 日 ( 不含 30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75% 的赎 回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0 日( 含 30 日 )但 少于 93 日( 不 含 93 日)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93 日 ( 含 93 日) 但少 于 186 日 ( 不含 186 日 ) 的投 资人 收 取不低 于 0.5% 的赎回 费 , 并 将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 186 日 (含 186 64 日)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8.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在对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 良影响 下调 整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 (2) 、 (3 ) 、 (5) 、 (6 ) 、( 8 )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且 开放期 间按 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应 延长 。 (九)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65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当 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时,在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申 请超 过前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66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而对 该单 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前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内( 含 1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 回申请 按上 述(1) 、 (2 ) 方式处 理,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发 生暂 停 时 间超 过 1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司 ,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 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 相关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67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 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68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组 合风 险的前提下,通过 积极 主动的资产配置, 力争 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权证 、股指 期货、 可转 换债券 、银行 存款和债券等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包括 通知 存款、 银行 定期 存款 、 协 议存款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企 业债、 公司 债、 金融 债、 地方政 府债 、次 级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国 债 、 央行票 据、 债券 回购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 权 证投资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债券 等固 定收益 类 品种投资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100% ,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 申购款 等 ; 本基 金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采 用 “ 自上 而下 ” 的 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和 “自下 而上 ” 的 股票 投资 策略相 结合 的方法 进行 投资 。 (一)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 的经 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 发展 变动趋势,判断当前 所处 的经济周 期, 进 而对 未来 做出 科学 预测。 在此 基础 上, 结合 对流动 性及 资金 流向 的分 析, 综 合股 市和 债市估 值及 风险 分析 进行 大类资 产配 置。 此外, 本基 金将持 续地 进行 定期 与不 定期的 资产 配 置风险 监控 ,适 时地 做出 相应的 调整 。 (二) 股票 配置 策略


69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在 中国 经济转 型过 程中 , 符 合经 济转型 方向 、 业 绩前 景明 朗的成 长型 上市公 司股 票。 采用 自下 而上个 股精 选的 股票 投资 策略, 从战 略新 兴行 业及 传统行 业处 于转 型期的 企业 中精 选成 长型 上市公 司股 票。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和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定期 分析 和评 估上市 公司 的成 长性 , 从而 确定本 基 金重点 投资 的成 长型 行业 ,并根 据定 期分 析和 评估 结果动 态调 整。 1 、定 量分 析 代表上 市公 司成 长性 的财 务指标 主要 有主 营业 务收 入增长 率 、 净 利润 增长 率和 PEG 等, 因此, 本基 金选 择预 期未 来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 净利润 增长 率 和PEG 高 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的上市 公司 , 构成本 基金 股票投 资的 基本 范围 。 在 此基础 上 , 本 基金将 分析 各上市 公司 的 现 金流量 指标 和其 他财 务指 标 ( 主要 是净 资产收 益率 和资产 负债 率 ) , 从各 行 业中选 择现 金流 量状况 好、 盈利 能力 和偿 债能力 强的 上市 公司 ,作 为本基 金的 备选 股票 。 2 、定 性分 析 分析各 上市 公司 股票 是否 具有 “ 核心 竞争 力” 。 所 谓 核心竞 争力 是指 公司 治理 结构完 善、 管理层 优秀,并 在生 产、 技 术、市 场、 政策 环境 等经 营层面 上具 有一 方面 或多 方面难 以被 竞 争对手 在短 时间 所模 仿或 超越的 竞争 优势 的企 业。 (1) 公司 治理 结构 企业具 有良 好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信息 透明, 注重 公众 股东利 益和 投资 者关 系, 历 史上没 有 发生过 由公 司治 理结 构带 来的风 险事 件。 (2) 管理 层优 秀 企业具 有优 秀的 管理 层, 且 企业的 经营 实绩 证明 管理 层 是精 明能 干、 正直 诚实 、富有 理 性的。 不以 上市 套现 为目 的,踏 实做 事。 (3) 竞争 优势 突出 企业在 生产 、 技术 、 市 场、 政策环 境等 经营 层面 上具 有一方 面或 几方 面竞 争优 势,而且, 这种优 势难 以在 短时 间被 竞争对 手所 模仿 或超 越; 通过上 述竞 争优 势能 不断 提升经 营能 力, 强化其 技术 壁垒 、市 场占 有率、 品牌 影响 力等 。 (4) 行业 地位 领先 企业在 行业 中具 有很 高的 知名度 和影 响力 , 对 行业 的发展 起着 主导 性的 作用 , 处于 同行 业中的 领先 地位 。 3 、实 地调 研 本基金 投研 团队 将实 地调 研上市 公司 ,深 入了 解其 管理团 队能 力、 公司 法人 治理情 况 、 经营状 况、 重大 投资 项 目 情况、 核心 竞争 力状 况以 及财务 数据 的真 实性 和可 靠性等 。 (三) 债券投 资策 略 1 、平 均久 期配 置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和宏 观经 济政 策进 行分 析, 预 测未 来的 利率 趋势, 并据此 积 70 极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 控制 债券 组合 风险 的基础 上提 高组 合收 益。 当预期 市场 利率 上升时 , 本基 金将缩 短债 券投资 组合 久期 , 以 规避 债券价 格下 跌的 风险 。 当 预期市 场利 率 下 降时, 本基 金将 拉长 债券 投资组 合久 期, 以更 大程 度的获 取债 券价 格上 涨带 来的价 差 收 益 。 2 、 期 限结 构配 置 结合对 宏观 经济 形势 和政 策的判 断, 运用 统计 和数 量分析 技术 , 本 基金 对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线 的期 限结 构进 行分 析,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化趋势 ,制 定组 合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 在预期 收益 率曲 线趋 向平 坦化时 ,本 基金 将采 取哑 铃型策 略, 重点 配置 收益 率曲线 的两 端 。 当预期 收益 率曲 线趋 向陡 峭化时 , 采取 子弹型 策略 , 重 点配 置收 益率曲 线的 中部 。 当 预期 收 益率曲 线不 变或 平行 移动 时,则 采取 梯形 策略 ,债 券投资 资产 在各 期限 间平 均配置 。 3 、 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对不 同类 型债 券的 信用风 险 、 流 动性 、 税 赋 水平等 因素 进行 分析 , 研 究同期 限的 国债、 金融债 、 央票 、 企 业债、 公 司债 、 短期 融资 券之间 的利 差和 变化 趋势 , 制定债 券类 属 配置策 略, 确定 组合 在不 同类型 债券 品 种 上的 配置 比例。 根据 中国 债券 市场 存在市 场分 割的 特点, 本基 金将 考察 相同 债券在 交易 所市 场和 银行 间市场 的利 差情 况, 结合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选择 具有 更高 投资 价值的 市场 进行 配置 。 4 、 回 购套 利 本基金 将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限 定的 比例 内, 适时 适度 运用 回购 交易 套利策 略 以增强 组合 的收 益率 , 比 如运用 回购 与现 券之 间的 套利、 不同 回购 期限 之间 的套利 进行 低风 险的套 利操 作。 (四)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通过 利用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具 进行 套利 、 避 险交 易, 控 制基 金组合 风险 , 获取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进 行权证 投资 时,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 券 进行基 本面 研 究 及估值 的基 础上 , 结 合股 价 波动率 等参 数, 运用 数量 化 期权定 价模 型,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价 值, 从而构 建套 利交 易或 避险 交易组 合 。 未 来, 随着 证 券市场 的发 展 、 金融 工具 的丰富 和交 易方 式的创 新等 ,基 金还 将积 极寻求 其他 投资 机会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更 新和 丰富 组合投 资 策 略 。 (五) 股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注重 风险 管理 的前提 下,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遵循 有效 管理 原则 经充分 论证 后适度 运用 股指 期货 。 通 过对股 票现 货和 股指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 采用 估值 合理 、 流 动性好 、 交 易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及 时、 有 效 71 地调整 和优 化 ,提 高投 资 组合的 运作 效率 。


四、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定期存 款基 准利 率( 税后 )+2% 。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发 展状 况 及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和 投 资 策 略 ,调 整 本 基 金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更 须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并在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五、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 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 等风 险品 种。 六、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5%-10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 类资 产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 款 所 规 定 的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的投 72 资;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4)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以下 标准 构建 组合: (18.1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18.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8.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的20% ;


(18.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占基 金资 产的0%-95% ;


73 (18.5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7 ) 、 (15) 、 (20 ) 项 另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七、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 止。 1、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009,768,323.80 88.11 其中: 股票


1,009,768,323.80 88.1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5,347,900.00 5.70


74 其中: 债券


65,347,900.00 5.7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6,424,596.95 5.80 8 其他资 产


4,428,914.56 0.39 9 合计





1,145,969,735.31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各 项目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分 项之 和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67,225,599.11 49.8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0,247,500.00 3.5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313,762,143.73 27.56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6,659,760.96 4.98 M 科学研 究和 技 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6,073,000.00 2.29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5,800,320.00 0.51 S 综合 - - 合计 1,009,768,323.80 88.69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各 项目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分 项之 和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75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投 资港股 通股 票。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67 尔康制 药 13,517,518 123,955,640.06 10.89 2 300104 乐视网 11,012,596 123,010,697.32 10.80 3 300567 精测电 子 750,000 79,267,500.00 6.96 4 300324 旋极信 息 4,350,000 72,775,500.00 6.39 5 300418 昆仑万 维 2,590,000 68,453,700.00 6.01 6 002497 雅化集 团 3,200,000 59,104,000.00 5.19 7 300612 宣亚国 际 916,528 56,659,760.96 4.98 8 600804 鹏博士 2,499,861 49,522,246.41 4.35 9 002709 天赐材 料 899,875 48,098,318.75 4.22 10 300367 东方网 力 2,820,000 47,714,400.00 4.19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65,347,900.00 5.74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5,347,900.00 5.74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9537 16 国债 09 420,000 41,374,200.00 3.63 2 019534 16 国债 06 240,000 22,994,400.00 2.02 3 010303 03 国债 ⑶ 10,000 979,300.00 0.09


6 、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8、 大小 排序 的前 五名 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76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9、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1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将在 注重 风险 管理 的前提 下,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遵循 有效 管理 原则 经充分 论证 后适度 运用 股指 期货 。 通 过对股 票现 货和 股指 期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指 期货 定价 模型, 采用 估值 合理 、 流 动性好 、 交 易 活 跃的 期货 合约, 对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及 时、 有效 地调整 和优 化, 提高 投资 组合的 运作 效率 。 12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根据基 金合 同中 对投 资范 围的规 定, 本基 金不 参与 国债期 货的 投资 。 13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无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无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均为基 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之 内股 票。 14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02,265.5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741,234.7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59,876.15 5 应收申 购款 225,538.0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28,914.56


15 、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6 、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267 尔康制 药 123,955,640.06 10.89 重大事 项


77 2 300104 乐视网 123,010,697.32 10.81 重大事 项 3 300612 宣亚国 际 56,659,760.96 4.98 重大事 项 17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过去三 个月 的投 资业 绩及 同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6.14% 1.14% 0.78% 0.01% -6.92% 1.13%


78 十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 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 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79 十 一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 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 券,以 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 )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 事 件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 产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80 (3 )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 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4、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估值 方 法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 成本估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上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 股 指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合约 ,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日无 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 价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 同查 明原因 , 双 方协 商解 决 。 根据 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 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 金 管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份 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81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 时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 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 对由于 该估 值错 误遭 受 损失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 故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 等。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值 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 给当 事 人造成 损失 的 , 由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估值错 误已 得 到 更 正 ;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 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 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82 (3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 决定延 迟估 值;


4、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暂 停基 金估 值;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估值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 予以公 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 市场 规则变 更等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83 十 二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 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84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85 十 三 、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2)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一 年后, 本基 金采 用浮 动管 理费率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一 年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每 个 季度对 日 , 根 据基 金在 该 日之前 ( 不 含该日 )连 续一 年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该 日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比较 。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期间 截止 日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期间 起始 日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值)/ 期间 起始 日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100%


其中:


如 期间 起始 日( 或期间 截 止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期间 起始 日( 或期间 截 止日 )的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取 期间 起始 日(或 期间 截止 日) 前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 自基 金成立 至指 定交 易日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之 和





86 1 ) 当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 长率高 于该 日业 绩比 较基 准 (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 长率小 数 点后保 留位 数与 该日 业绩 比较基 准小 数点 后位 数相 同) 时 , 该 日起 ( 含该 日) 至下一 个季 度 对日( 不含 该日 )基 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00% 年 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3.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2 ) 当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 长率等 于该 日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 该 日起 (含 该日 ) 至下一 个 季度 对 日( 不含 该日 )基 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0% 年 费率 计 提。管 理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当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 长率低 于该 日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 该 日起 (含 该日 ) 至下一 个 季度对 日( 不含 该日 )本 基金将 不收 取管 理费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一 年后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的 每个 季度对 日, 根据 在该 日之 前(不 含 该日 ) 连 续一 年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和每 个季 度对日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比 较确定 该日 起 (含该 日) 至下 一个 季度 对日 ( 不含 该日 ) 的 基金 管理 费 率, 管理 费率 确定 后在该 季度 内保 持不变 ; 自 下一 个季 度对 日起, 按照 新 的 季度 对日 之前 ( 不含 该日 ) 连 续一 年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与 该季 度对 日 业绩 比较 基准 比较 的结 果确定 之后 一个 季度 的管 理费率 ; 以此 类 推。 基金管 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 发送基 金管理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例: 假 设基 金合 同自 2011 年6 月 8 日 生效 ,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一年 内 即2011 年 6 月 8 日至2012 年6 月7 日基 金 的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满 一年 后, 本基 金采 用浮动 管理 费率 ,根 据季 度对日 的释 义,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一年 后 ,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 的季 度对 日为 2012 年6 月8 日、2012 年9 月10 日、2012 年12 月10 日、 2013 年3 月8 日。 假设2011 年6 月 8 日-2012 年6 月 7 日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 为26% ,2012 年6 月 8 日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4.85% ,经 过比较 26%>4.85% , 因此确 定 2012 年 6 月 8 日-2012 年 9 87 月9 日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年 费率计 提。 假设2011 年9 月10 日至2012 年 9 月 9 日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增 长率 为 4.6% ,2012 年 9 月 10 日 业绩 比较 基 准为 4.6% , 经过比 较4.6%=4.6% , 因 此 确定 2012 年9 月10 日-2012 年 12 月9 日 基金 的管 理费按 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计提 。 假设 2011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2 年 12 月 9 日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为4% ,2012 年12 月10 日业 绩比 较基准 为 4.6% , 经过 比 较 4%<4.6%,因 此确 定2012 年12 月10 日-2013 年3 月 7 日不 计提 基金管 理费 。 以此 类推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基金 托管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7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88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约定 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89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90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 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91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以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92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务、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0 、 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资 政策 、 持 仓情 况、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分 揭示 股指 93 期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响 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资 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11 、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券的 信息 (1)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交 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94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 属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等 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与 预期收益 高于 债 券型 基金 和 货 币市 场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 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因此 基金 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 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4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 率


95 5 、流 动性 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本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 可 能会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额 赎回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 甚至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为应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管 理措 施 , 满足 流动 性需求 。 但 如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时,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安 排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的 相 关约定 。 (2) 拟投 资市 场及 资产 的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象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 包含 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包括 国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交易 的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 债券、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 券、中 期票 据、 短期 融资 券、次 级债 券 、 地方政 府债 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 可 转换债 券 、 可交换 债券 及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投资 的债券 或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行存 款、债 券回 购、货 币市场 工具、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同 时本基 金基 于分 散投 资的 原则在 行业 和个 券方 面未 有高集 中度 的特 征 , 综 合评 估在正 常市 场 环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中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措 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可能 采取 部分 延期赎 回、 暂停 赎回 或者 对赎回 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延 期办 理部 分赎回 申请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 , 详 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明 书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 回第十 条的 相关 约定 。 (4)由 于投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为可 能导 致本基 金的 单一投资 者持 有的份 额占 本基金 总 份额的 比例 较高 , 该 单一 投资者 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不利 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 于 50% ,并防 止投 资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超 标的除 外) 。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96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限 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 全部或部分的认/ 申购申请 或确 认失败 。 (5)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5 )暂 停基 金估 值; 6 )摆 动定 价; 7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延期赎 回 、 暂 停赎 回或 者对 赎回比 例过 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 理 部 分 赎 回 申请 的 情 形 及程 序 详 见 招 募说 明 书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十 条 的相 关约定 。当 实施 部分 延期 赎回的 措施 时,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无法 全额确 认赎 回 , 一方面 可能 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市 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 若 实施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资 者一方 面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 可能 影响 自身的 流动 性, 另一 方面 将 承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 金净值 的影 响 。 当 实施 对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延期办 理部 分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时, 该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无法 全额 确认 赎回 , 一方 面可 能影 响自身 的流 动性 ,另 一方 面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 形和 程序详见招 募 说 明 书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第 六 条 的相关 约定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小于 7 日的 投资 者相 比于 其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 者将 支付更 高的 赎 回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资产 估值 第六 条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 施 暂 停 基 金 估值 , 基 金 管理 人 会 采 取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申 购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对 投资 者产 生的 风险 如前所 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 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 用摆 动定价机 97 制, 即将 本基 金因 为大 额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和 赎回 持有 人,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的 利益。 在实 施摆 动定价 的情 况下 ,在 总体 大额净 申购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位 净值 上升 ,对 申购 的投资 者不 利 ; 在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 会导 致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 降, 对赎回 的持 有人 产生 不利 影响。 6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公 司、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8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 、基 金估 值风 险 指每日 基金 估值 可能 发生 错误的 风险 。 10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 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 产配 置中可 能会 由于 市场 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 等 因素的 不同 影响 , 导 致资 产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一 年内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提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一 年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的 每个 季度对 日 , 根 据基金 在该 日之前 ( 不含 该 日) 连 续一 年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该 日业 绩比较 基准 进行 比较 。 当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长 率高 于该 日业 绩比 较基准 (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率 小数 点后 保留 位数 与该日 业绩 比 较基准 小数 点后 位数 相同 ) 时, 该 日起 ( 含该 日) 至下一 个季 度对 日 (不 含 该日) 基 金的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0% 年费 率计 提; 当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等于该 日业 绩 98 比较基 准时 , 该 日起 (含 该日) 至下 一个 季度 对日 (不含 该日 ) 基 金的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0% 年 费率 计 提;当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率 低于 该日 业绩 比较 基准时 ,该 日 起 (含 该日) 至下 一个 季度 对日 ( 不含 该日) 本基 金将 不收取 管理 费 。 由于 市场 的短期 波动 , 基金在 该季 度内 的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存 在不 能超 越 该季 度对 日 业 绩比 较基 准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存 在因 市场 交易 量不足 而 不能迅 速 、 低 成本地 转变 为现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 以 及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无 法支 付到 期 本息的 信用 风险 , 可 能影 响基金 资产 变现 能力 , 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 。 同 时,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发行 主体 的企 业管 理体 制和治 理结 构弱 于普 通上 市公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采用交 易所 备 案制, 无需 审批 , 也 不要 求评级 , 发 行程 序简 便而 产生的 信用 风险 ; 以 及信 息披露 情况 要求 明显少 于公 募债 券且 相对 滞后等 风险 需要 重点 关注 。 11 、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 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和指 定的基 金代 销机构公 开发 售,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99 十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100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01 十八、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02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 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103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104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05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106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平 等的 投 票权。 (二)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 定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重 要内容 或提 前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设立的 日常 机构 召集 或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1、单 独或 合计 持 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三)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107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率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四)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设立日 常机 构的 , 由 该日 常机构 召集 ; 该 日常 机构 未召集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开的 ,由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日常 机构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 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配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基金 份 108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 集人 确定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109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110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八)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111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十)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均有 约束力 。 (十一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 50%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原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 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额 的持 有 人参加 , 方可 召开。 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 形式 、 议事 程序 、 表决、 生效 和 公告等 适用 本合 同中 有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规 定。


112 三、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原 则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5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113 四、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1)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一 年内, 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率 计 提。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2)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满 一 年后, 本基 金采 用浮 动管 理费率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满 一 年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的 每个 季度对 日 , 根 据基金 在该 日之前 ( 不 含该日 )连 续 一 年的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该日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比较 。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期间 截止 日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值- 期间 起始 日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 期间 起始 日基 金份 额 累计净 值*100%


其中:


如期间 起始 日 ( 或期 间截 止日) 为非 工作 日, 则期 间起始 日 ( 或期 间截 止日 ) 的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取期 间起 始日 (或期 间截 止日 )前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累 计分 红


基金份 额累 计分 红: 自基 金成立 至指 定交 易日 基金 份额累 计分 红之 和


1 )当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 长率高 于该 日业 绩比 较基 准(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小 数 114 点后保 留位 数与 该日 业绩 比较基 准小 数点 后位 数相 同) 时 , 该 日起 ( 含该 日) 至下一 个季 度 对日( 不含 该日 )基 金的 管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00% 年 费率 计提 。 管理费 的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3.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2 )当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 长率等 于该 日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该日 起( 含该 日) 至下一 个 季度 对 日( 不含 该日 )基 金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0% 年 费率 计 提。管 理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当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增 长率低 于该 日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该日 起( 含该 日) 至下一 个 季度对 日( 不含 该日 )本 基金将 不收 取管 理费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一 年后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的 每个 季度对 日 , 根 据在该 日之 前 ( 不含 该 日)连 续一 年的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和每 个季 度对日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比 较确定 该日 起 (含该 日) 至下 一个 季度 对日 ( 不含 该日 ) 的 基金 管理 费 率, 管理 费率 确定 后在该 季度 内保 持不变 ; 自 下一 个季 度对 日起, 按照 新的 季度 对日 之前 ( 不含 该日 ) 连 续一 年的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比 较的 结果 确定 之后一 个季 度的 管理 费率 ;以此 类推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115 给基金 托管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7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五、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 组合风 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 主动的 资产配置, 力争 获得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 他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可转 换债券 、银行 存款和 债券等 资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但须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固定收 益类资产包括 通知存款、 银行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 企业债 、 公 司债 、 金 融债、 地方政 府债 、 次 级债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国 债、 央行票 据、 债券 回购 等。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116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0% –3% ;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品种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100%,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款 等;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 三)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品种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5%-100% ;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 类资 产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 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7)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 款 所 规 定 的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比 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的投 资;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117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以下 标准 构建 组合: (18.1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10% ; (18.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8.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18.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18.5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7 ) 、 (15) 、 (20 ) 项 另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118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六、基 金估 值和 公告 方式 ( 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119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估值 方 法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股 指期 货合 约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约 ,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值 ,估 值日无 结算 价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120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121 承接;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 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122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123 十九、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邮政编 码:100013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成立日 期:2006 年5 月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6]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3.04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8 月 26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27.02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有价 证券; 买卖 、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外 的有 价证 券; 资产 托管 业 务; 从事 同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 供保 险箱 服 务; 财 务顾问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 124 务; 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以上范 围凡 涉及 国家 专项 专营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二) 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 目的、 原则 和解 释 1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本托管 协议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 《中 邮核心 竞争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称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 2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订立本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在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 作、 净 值计 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 关事宜 中的 权利 义务 及职 责, 确 保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3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托 管协 议。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 证、股 指期 货、可 转换 债 券、银 行存款 和债券 等资产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 须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包括 通知 存款、 银行 定期 存款 、 协 议存款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企 业债、 公司 债、 金融 债、 地方政 府债 、次 级债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券 、国 债 、 央行票 据、 债券 回购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125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3% ; 债 券等 固 定 收益 类品种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100%,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本 基 金持有 的单 只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限 制并 遵守相 关 期货交 易所 的业 务规 则。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5%-10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6)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的流 动性 受限 资产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 资;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10)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26 (13)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5)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6 )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7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8)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以下 标准 构建 组合: (18.1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10% ; (18.2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8.3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18.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 算 )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即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18.5 )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 不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9) 本基 金持 有的 单只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7 ) 、 (15) 、 (20 ) 项 另有约 定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127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第 十五 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事 后监督 方式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进 行监 督。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 剔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结 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方 式的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 行交 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128 (3)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制定相 关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动 性的 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投资 比例 , 并在相 关制 度中明 确具 体比 例, 避免 基金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上述 资料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 资比例 控制 情况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4)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体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数量 、 总 成本、 账面 价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6)基金 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 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7)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中 期票 据或中 小企 业私募债 券前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 相应的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并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补充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管 理制度 。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129 8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10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1 .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管 130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五)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托 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立的 “ 基金 募集 专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131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 义开 设资产 托管 专户,保 管基 金财产 的银 行存款 。 该资产 托管 专户 同时 也是 基金托 管人 在法 人集 中清 算模式 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包 括本基 金财产 在内的 所有 托管 资产 与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 账户 。 该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人 可根据 实际 情况 需要 , 为 基金财 产开 立资 金清 算辅 助账户 , 以办 理 相关的 资金 汇划 业务 。资 产管理 人应 当在 开户 过程 中给予 必要 的配 合, 并提 供所需 资料 。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32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回 购主 协 议。 6 .股 指期 货的 相关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规 定开 立期 货结算 账户 、 期货资 金账 户, 在中 国 金融期 货交 易所 获取 交易 编码。 期货 结算 账户 名称、 期货资 金账 户名 称及 交易 编码对 应名 称 应按照 有关 规定 设立 。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基金 托管 人选择 具有 期货 保证 金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办 理相 关银期 转 账业务 。 未 来如 果基 金托 管人取 得期 货保 证金 存管 银行资 格以 后, 基金 财产 的期货 结算 账户 应在基 金托 管人 下属 网点 开立, 并将 相关 业务 一并 转移至 基金 托管 人下 属网 点, 同 时应 该终 止由其 他银 行提 供的 基金 财产的 期货 保证 金转 账服 务。 在基 金财 产的 期货 结算 账户转 移过 程 中,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7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 托管人 负责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8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9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原 件不 得转 移。


133 ( 六)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 基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 算,精 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定 公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对 外公布 。 3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 算和基 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的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 有的基 金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编 制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 前相 关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 前十个 工作 日 内提交 ; 《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到 基金 重要 事项 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134 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若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由 于自身 原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八) 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托 管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的 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 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托管 协议 受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管 辖。 ( 九)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托管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一 致 ,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 不 得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135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三) 网 上交 易服 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 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


( 四) 客 户分 级服 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 分出 六个 级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更优 质、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五) 信 息查 询服 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 在工 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 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 咨询或交 流, 也 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网站 留言 、 客 服邮 箱的方 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 司客 服人 员会在 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六) 主 动通 知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136 等。 ( 七) 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八) 信 息定 制服 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 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九) 投 诉建 议受 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十)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 (010 )58511618 2、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137 二十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事 项 名 称 披露日期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014-03-1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中邮 核心 竞 争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摘 要 2014-03-1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2014-03-12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2014-03-12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14-03-1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开 源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4-03-17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4-03-1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4-03-2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开源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4-03-27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联 讯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2014-04-12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2014-04-24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变 更公 告 2014-05-2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4-06-17 中 邮 核 心 竞 争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赎 及 定 期 定 额投资 业务 公告 2014-07-1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参 加 代 销 机 构 网 上 申 购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2014-07-18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基金 参加 兴业 银行、 交 通银 行网 上 交易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07-1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4-07-1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申购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07-19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4-07-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8-16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4-08-19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半年 度报 告 2014-08-27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9-06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 暂 停定 期 2014-09-10


138 定投业 务公 告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9-1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09-1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网 上交 易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10-2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4-10-24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度 报告 2014-10-2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4-10-2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 问 (北京 ) 有限 公司 、 北 京 创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网上 交易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0-3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加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 司、北 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4-10-3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4-11-14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恢复 日常申 购、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公 告 2014-11-21 关 于中邮 基金 旗下产 品 “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11-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情况 的公 告 2014-11-26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交 易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4-11-27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暂停 日常申 购、 暂 停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2014-12-03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014-12-0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停 牌 股 票 复 牌 后 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公告 2014-12-11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第 4 季度 报告 2015-01-20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恢复 日常申 购、 定 期定 额 投资业 务公 告 2015-02-03 关 于中邮 基金 旗下产 品 “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在中邮 基金 官方 微信 平台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调 整的 公告 2015-02-0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数米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3-04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年 度报 告 2015-03-2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申购基 金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03-31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5-04-22


139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农业银 行基 金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5-29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1 号) 2015-6-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东 亚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的 公告 2015-6-13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光 大 证 券 基 金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6-13 关于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东亚银 行 (中 国) 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6-25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6-29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5-7-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在京 东店 铺开 展 0 折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7-8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5-7-20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参加 天天 基金 网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8-2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2015-8-25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告 2015-8-26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2015-9-2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0-17 中 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5-10-24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限公 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1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5-1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京 东 商 城 基 金 直 销 费 率 优 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12-4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 年 第2 号) 2015-12-4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获 配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公告 2015-12-10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宏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5-12-1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12-3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1-04


14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北 京 君 德 汇 富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1-07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1-08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第4 季度 报告 2016-01-2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1-28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平 安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2-0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2-17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2-2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3-04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务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3-24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3-24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年度 报告 2016-03-2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3-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调 整的 公告 2016-03-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4-0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定投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4-07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4-13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 投 2016-04-14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4-14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4-15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第1 季度 报告 2016-04-2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定投及 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5-07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5-1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5-14


14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股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5-1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活 动的公 告 2016-06-0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6-03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6-03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 第1 号) 2016-06-06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2016-06-15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和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基 金定 投活动 的公 告 2016-06-18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 动 的公 告 2016-06-2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6-2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活 动的 公告 2016-06-2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在京 东店 铺开 展0 折费 率优 惠活 动 的公告 2016-06-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调 整的 公告 2016-06-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6-30 关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6-07-19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6-07-1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晋 商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6-07-2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民 生 银 行 为 代 销机构 并参 加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7-2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7-2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7-2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云 湾 投 资 管理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8-0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及定投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8-1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8-13


14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加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08-13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半年 度报 告 2016-08-25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6-09-0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9-2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起 点金额 的公 告 2016-09-23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华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费 率 优惠的 公告 2016-09-2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民族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9-29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民 生 银 行 基 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 基金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0-26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第3 季度 报告 2016-10-2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0-3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中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10-3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加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1-0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1-05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1-08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 网上 直销 平台的 公告 2016-11-08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务 并参 加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1-10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1-1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6-11-2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6-11-22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6 年 第2 号) 2016-12-03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2-0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加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6-12-13


143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2-24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4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12-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03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参 加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1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1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1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奕 丰 金 融 服 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2017-01-1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万 得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2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 有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1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管 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19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9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微 动 利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21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6 年第4 季度 报告 2017-01-2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2-15


144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2-15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及 定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2-1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2-23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变 更公 告 2017-03-0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金 惠 家 保 险 代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3-16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金 惠 家 保 险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3-1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宜 信 普 泽 投 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3-1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加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03-2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3-2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基 金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3-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3-31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6 年年度 报告 2017-03-3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济 安 财 富 ( 北 京)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06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济安 财富 (北 京) 资本 管理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4-0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济 安 财 富 ( 北 京)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申购 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2017-04-08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加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017-04-13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 公司 基 金定投 业务 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13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13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泰诚 财富 基金销 售 (大 连)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4-13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天 津 万 家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18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1 季度 报告 2017-04-21


145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2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参 加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04-26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联 储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5-0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 定投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7-05-0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联 储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7-05-05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官 方 微 信 平 台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参加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5-18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代 销 机 构 调 整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的 公 告 2017-05-24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7 年 第1 号) 2017-06-05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6-08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6-2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业 务并 参加 认、 申 购 及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6-29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6-2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东 亚 银 行 ( 中 国)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6-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6-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手续 费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 告 2017-07-0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所 持 乐 视 网 股 票 (300104 )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2017-07-08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第2 季度 报告 2017-07-21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27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29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申 购 起 点 金 额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2017-08-11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所 持 尔 康 制 药 股 票 (300267 ) 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2017-08-12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2017-08-17


146 斯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大 泰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起 点金 额 、 开 通 基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 基金 申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8-17 中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2017 年半年 度报 告 2017-08-29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的公告 2017-08-3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7-09-08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9-1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代 销 机 构 调 整 基 金 申 购 金 额 下 限 的公告 2017-09-20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申 购起点 金额 、 开通 基金 定 投业务 并参 加基 金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25 中邮创 业基 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9-25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2017-09-2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9-25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司基 金申 购金 额下 限的 公告 2017-09-28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开 通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加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2017-09-28 关 于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调 整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申 购起 点金 额、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10-12 中 邮 创 业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10-12


147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148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中 邮核心 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设 立的 文件; (二) 《 中邮 核心 竞争 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三) 《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中邮 核心 竞争 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 (五) 《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2018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