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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定开债A(000271)

中邮定开债: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中 邮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 金管 理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〇 一 八 年二 月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3 年 7 月 9 日 下 发 的 证 监 许 可 [2013]904 号文 核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人 认购 ( 或申购 )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全 面认 识本基 金产 品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 市场 ,对 认购 基金 的意愿 、时 机 、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人在 获得 基金 投资收 益的 同时 , 亦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 可能包 括 : 证券市 场整 体环 境引 发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大 量赎 回或 暴跌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经 营过 程中 产生 的操作 风险 以及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等。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 资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金 可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是指 中小 微型 企业在 中国 境内 以非 公开 方式发 行和 转让 , 约定 在一 定期限 还本 付 息的公 司债 券, 其发 行人 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 业, 发行 方 式为面 向特 定对 象的 私募 发行。 因此,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较 传统 企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 流动 性风险 更大 , 从而 增加 了本 基金整 体的 债 券投 资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新 基 金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本基金 为定 期开 放基 金, 开放频 率为 每季 度。 本基 金封闭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赎 回业务 。 本 基金的 每个 自由 开放 期为 5 至 20 个工 作日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自由 开放 期可 自由申 购、 赎 回基金 份额 。 但本基 金的 每个受 限开 放期 仅 为 1 个 工作日 , 且在 受限开 放期 , 本 基金 仅有 限 度地确 认申 购 、 赎回 申请 。 因 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能面 临因 不能 全部 赎回 基金份 额而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7 年 11 月 6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 本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7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3 六、基 金的 募集 ............................................................................................................................. 55 七、基 金备 案 ................................................................................................................................. 6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61 九、基 金的 投资 ............................................................................................................................. 70 十、基 金的 财产 ............................................................................................................................. 81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2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86 十三、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88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0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1 十六、 风险 揭示 ............................................................................................................................. 96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1 十八、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103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 123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39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41 二十 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47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48


1 一、前





言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据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第 5 号< 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 式>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 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编 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中邮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 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内 容、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中 邮创 业基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解释 。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 载 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做 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中 邮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邮 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指《 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中邮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中 邮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2 月 17 日 颁布、 同年 3 月 15 日中 国 证监会 第 91 号令 公布 、同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 清 算和 结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或 接受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 办 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 管等业 务 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4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 务规则》 :指 《 中 邮创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 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 一 种投 资方 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 债券 等 47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 而减 少对存 量基 金 5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48 、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差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2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3、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4、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5、 定期 开放 : 指 本基 金 采取的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 作、 封闭 期与 封闭期 之间 定期开 放的 运作方 式 56、 运 作周 期: 本基 金以 1 年为 一个 运作 周期 , 每 个 运作周 期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包 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或每 个自由 开放 期 结 束之 日次 日起 (包 括该 日) 至 1 年 后的对 应日 的前 一日止 57、 封 闭期 : 指 本基 金在 每个运 作周 期内 , 除 受限 开放期 以外 的期 间。 在每 个封闭 期内 本基金 采取 封闭 运作 模式 , 期 间基 金份 额总额 保持 不变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得申请 申购 、 赎 回本基 金 58、 开 放期 : 本 基金 开放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期间 。 本基 金自 封闭 期结 束之 后第一 个工 作日起 进入 开放 期, 期间 可以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基 金的 开放 期分 为受 限开放 期与 自由 开放期 。 59、 自由 开放 期: 在每 个 运作周 期结 束后 进入 自由 开放期 。 第一 个自由 开放 期的首 日为 基金合 同生 效 日 1 年 以后 的年度 对日 , 第二 个及 以 后 的自由 开放 期的 首日 为上 一个自 由开 放 期结束 次日 的 1 年以 后的 年度对 日。 本基 金的 每个 自由开 放期 为 5 至 20 个 工 作日 60 、 受限 开放 期: 在首 个 运作周 期中 , 本基金 的受 限开放 期为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效 日的 季度对 日。 在第 二个 及以 后的运 作周 期中 , 本 基金 的受限 开放 期为 该运 作周 期首日 的季 度对 日。本 基金 的每 个受 限开 放期 为 1 个 工作 日 61、 年度 对日 : 指 某一 特 定日期 在后 续日 历年 度中 的对应 日期 , 如该对 应日 期为非 工作 日,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若 该日 历年 度中 不存 在对应 日期 的, 则顺 延至 下一工 作日


6 62、 季度 对日 : 指 某一 特 定日期 在后 续 每 3 个 日历 月 中最 后一 个日 历月 的对 应日期 , 如 该对应 日期 为非 工作 日,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若该日 历月 中不 存在 对应 日期的 , 则顺 延 至下一 工作 日


7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成立时 间:2006 年 5 月 8 日 住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注 册资 本:3.041 亿 元 人民币





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46.37%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 28.61% 三井住 友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3.67% 华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60%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0.31%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23%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华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 服电 话:400-880-1618 公司联 系电 话:010-82295160 联系人 : 李 晓蕾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曹均先 生, 中共 党员 ,经 济学硕 士。 曾任 河北 省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中央 财政 金融学 院 教师 、 北 京京 广中心 有限 公司中 方财 务 总 监、 日本 大和证 券北 京代 表处 代表 、 北 京利 达行 房 地产集 团副 总经 理、 北京 永事达 投资 顾问 有限 责任 公司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经 纪有限 责任 公司 8 财务总 监 (其 中:1998 年12 月-2000 年 1 月为 公司 筹备期 )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王洪亮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深 圳外 汇经纪 中心 业务 经理 、中 国新技 术 创业投 资公 司深 圳证 券部 部门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圳 证券营 业部 总经 理、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经 纪业 务总部 总经 理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经纪 业务 总部 总经理 , 现 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理 。 张志名 先生 ,中 共党 员, 经济学 硕士 。曾 任首 创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交易 员 、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 定收益 部总 经理 助理 、首 创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副总 经 理、 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固定 收益 总部 总经 理, 现担任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事业 部总 裁兼 销售 交易部 总经 理。 马敏先 生 , 董 事,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 会 计 师。 曾任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干部 、 广西 壮族自 治区 财政厅 商财 处副 主任 科员 、 广 西财 政厅 商财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商 贸司内 贸二 处主 任科 员、 财政部 经贸 司粮 食处 主任 科员 、 财 政部 经建司 粮食 处副处 长 、 财 政 部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经 建司 交通 处处 长、 财政部 经建 司粮 食处 处长 、 财 政部 经建 司 粮食处 调研 员 、 中国 邮政 集团公 司财 务部 干部 、 中 国邮政 集团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助 理 。 现 任 中国邮 政集 团公 司财 务部 副总经 理。 金昌雪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本科 。 曾 任职 于北 京煤 炭 管理干 部学 院 (期 间曾 赴 日本东 丽大 学任教 、赴日 本埼玉 大学 研究生 院进修) ;日 本住友 银行北 京代表 处职员 、代 表;日 本三井 住友银 行北 京代 表处 副代 表见北 京分 行筹 备组 副组 长;2008 年 3 月 至今 ,任 三井住 友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北 京分 行副行 长、 总行 行长 助理 。 王忠林 先生 , 董 事, 曾 在中 国人民 银行 总行 办公 厅任 职; 在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任 职, 历 任法 律部 稽查 处负 责人; 稽查 局信 访处 副处 长、 处 长; 办公 厅信 访办 主任;2009 年 3 月,自 中国 证监 会退 休。 刘桓先 生, 董事 , 大 学本 科。 曾 就职 于北 京市 朝阳 区服务 公司 ;1978 年至 1982 年, 就 读于中 央财 经金 融学 院;1982 年7 月 至今 , 就 职于 中 央财经 大学 , 现 任中 央财 经大学 教授 。 期间 于2004 年4 月至 2005 年6 月, 在北 京市 地方 税务局 挂职 锻炼 ,任 职局 长助理 。 戴昌久 先生, 董事 ,法 学 硕士。 曾在财 政部 条法 司 工作(1993 年美 国波士 顿 大学访 问 学者) ; 曾任 职于 中洲 会计 师事务 所 ;1996 年2 月 至 今, 任北 京市 昌久 律师 事 务所 (主 任 / 支部书 记) 。期 间任 北京市 律师协 会五届 、六届 理事 会理事 ;北京 市律师 协会 预算委 员会副 9 主任、 主任 ; 北 京市 律师 协会税 务专 业委 员会 副主 任; 全 国律 师协 会财 务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南方基 金管 理公 司、( 香港) 裕田 中国 发展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现任 深圳 天源 迪科信 息技 术 股份有 限公 司、 信达 金融 租赁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2. 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 先生 , 监 事长 , 中 共党员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济 师。 曾任 河北 省邮 电管理 局计 财处 干 部 、 河 北省邮 电管 理局经 营财 务处 干部 、 石 家庄市 邮政 局副 局长 、 借 调国家 邮政 局 计 财部任 副处长 、石家 庄市 邮政局 党委副 书记及 副局 长(主 持工作) 、石 家庄市 邮政局 局长及 党委书 记、 河北 省邮 政局 助理巡 视员 、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及 河北省 邮政 公司 助理巡 视员 、中 国邮 政集 团公司 财务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国邮 政集 团公 司审 计局局 长。





周 桂岩 先生 , 监 事 , 法学硕 士 。 曾 任中国 信息 信托投 资公 司证 券部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营业 部总经 理 ; 北 京凯源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 航空信 托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 首 创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管 理总 部总经 理; 现 任 首创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合 规总 监兼 合规部 经理 , 首 创京都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有 二十 多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张钧涛 先生 , 监 事, 大学 学历。 曾任 西南 证券 北京 营业部 客户 经理 ; 中 国民 族证券 北京 知春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 营 销部 副总 经理、 营销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营 销总 监。 刘桓先 生, 监事, 大学 学历 。 曾任 真维 斯国 际香 港有 限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行政 人事 部主任 ; 北京国 声文 化艺 术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北 京时 代泛 洋广告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北京尚 世先 锋广 告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客户 服务 部部 门总 经理 助理, 营销 部副 总经理 、人 力资 源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基 金运 营总 监。 潘丽女 士, 监事 ,1985 年8 月 14 日 出生, 中国 籍, 大学本 科。 先后 就职 于英 国移动 通 讯公司、 武汉 城投房 产集 团有限公 司、 雀巢( 中国 )有限公 司。2009 年至今 ,就职于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任 营销 总部 总经 理助 理、营 销总 部副 总经 理。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曹均先 生 , 中 共党 员, 经 济学硕 士 。 曾 任河 北省 财 政厅主 任科 员 、 中 央财 政 金融学 院教 师、 北京 京广 中心有 限公 司中方 财务 总监 、 日 本大 和证券 北京 代表 处代 表、 北京利 达行 房 地 产集团 副 总 经理 、 北 京永 事达投 资顾 问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 理、 首创 证券 经纪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总监 (其 中: 1998 年12 月-2000 年1 月 为公 司筹 备期) 、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张静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 中 共党员 , 曾 任中 国旅 行社 总社集 团证 券部 、 人 力资 源部职 员; 10 中国国 际技 术智 力合 作公 司人力 资源 部副 经理 ;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部 总经理 、公 司人 力资 源总 监、总 经理 助理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中邮创 业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李小丽 女士 , 大 学本 科, 中共党 员 , 曾任 邮电 部邮 政运输 局财 务处 会计 师; 国家邮 政局 邮政储 汇局 ( 中国邮 政储 蓄银行 前身 ) 资金调 度中 心主任 ; 中国 邮政集 团公 司财务 部资 深 经 理,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唐亚明 先生 , 本科 , 经 济 学学士 曾任 职于 联合 证券 赛格科 技园 营业 部、 深圳 赛格财 务公 司、 中 信实 业银 行、 首创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首誉光 控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郭建华 先生 , 工学硕 士 , 曾任长 城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发中心 总经 理助 理、 长城 证券有 限公 司海口 营业 部总 经理 ,现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萌女 士: 商学、 经济 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兼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纯 债聚 利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增 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中 邮睿 信增 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合 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纯 债 恒 利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 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张萌女 士: 商学 、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中信 银行 总行 营业部 国际 业务 部主 管、 日本瑞 穗银 行悉尼 分行 资金 部助 理 、 澳 大利亚 康联 首域 全球 资产 管理公 司全 球固 定收 益与 信用投 资部 基 金交易 经理 、 中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部 负责 人 、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副总 监、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邮 稳定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纯 债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增 力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睿 信增 11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合 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纯 债恒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任泽松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员 、 北京源 乐晟 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中邮战 略新 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投 资部 总经 理助理 、 投资 部副总 经理 、 投 资部 总经 理, 现任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泽松 投资 工作室 总负 责人 、 中 邮战 略新兴 产业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双 动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核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尊 享一 年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增力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中邮 健康 文娱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陈梁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大 连实 德集 团市 场专 员、 华夏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 信产 业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研究 员、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理 、 中 邮乐 享收 益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 中邮 多策 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黄礴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新时 代证 券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研 究部 新兴 产业研 究组 组长 ,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 固 定收 益部负 责人 、 专户理 财二 部负 责人 。 俞科进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徽省 池州市 殷汇 中学教 师 、 中 国人保 寿险 有限公 司 职 员、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分析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金融 工程 研究 员、 量 化投 资部 员工、 量化 投资部 副总 经理 兼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部 员工 兼中 邮上 证 38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许进财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 资经 理助 理、 中邮 创业基 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中 小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助 理, 现任 中 邮 创 业 基 金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许 进 财投 资 工 作 室总 负 责 人 兼 中邮 中 小 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趋 势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 邮乐 享收 12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 邮睿 信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稳健 合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未来 新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睿 利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聂璐女 士 : 文 学硕士 , 曾 任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首 誉光 控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经 理 、 中 邮核 心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助理 现任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副总 经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刘田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 公 司投资 部员 工兼 中邮 核心 成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军 民融 合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张腾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任申银 万国 证券 研究 所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核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投资 部员工 兼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中 邮低碳 经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曹思女 士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邮中 小盘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 中 邮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邮 核心科 技创 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周楠先 生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 唐微 电子技 术有 限公司 工程 师 、 大唐 电信 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产品 工程 师、 中邮 创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员、 中邮 战略 新兴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中 邮核 心竞 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助 理 , 现任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中邮 信息 产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中邮消 费升 级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杨欢先 生 : 经 济学硕 士 , 曾任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 究员、 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现 任中邮 中小 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中邮 趋势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 金经理 、中 邮未 来新 蓝筹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吴昊先 生 : 理 学硕士 , 曾 任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固定收 益研 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中邮 双动 力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 理, 现 任中 邮创 业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张萌投 资工 作室 成员 、 中 邮 稳定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稳 健添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邮 乐享收 益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3 基金经 理、 中邮 景泰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李晓博 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 曾 任中 邮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经理 兼张 萌投 资工作 室成 员, 从事 固定 收益研 究。 许忠海 先生 : 理学硕 士 , 曾任贝 迪中 国区 研发 中心 工程师 、 方正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 中 邮核 心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中 邮创 新优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任泽 松投 资工 作室 成员兼 中邮 核 心竞争 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中 邮健康 文娱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郑玲女 士 : 金 融硕士 , 曾 任航天 科技 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员工、 中邮 多策 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助理 , 现 任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专 户理 财二 部总 经理 助理兼 公司 投资 经理 。 6、上述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9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0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1 、保守 基金商业 秘密, 不得泄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2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4 13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14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15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16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17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19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0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现行 有效 的相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 2 、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证 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 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合 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重 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管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15 (7)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 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10)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1 )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5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 关法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券 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 控制体 系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 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目标 (1) 确保 合法 合规 经营 ; (2)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3) 提高 经营 效率 ; (4)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16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必 须涵 盖公 司各 个部门 和各 个岗 位, 并渗 透到各 项业 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包括 各项业 务的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 的 内控 手段 和方 法,建 立合 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风险 管理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和 岗位 确保相 对独 立并 承担 各自 的风险 控制 职责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须分离 。 督 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风险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检查和 监督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在 制度 安排 、 组 织机 构 的设计 、 部 门和 岗位 设置 上 形成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约 的 机制, 从而建 立起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衡 体系 , 消 除内 部风 险控制 中的 盲点 , 强 化监 察稽核 部对 业务 的监督 检查 功能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将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 理方 法 , 并 充分发 挥各 机构 、 部 门及 员工的 工作 积极性 , 尽 量降低 经营 成本 ,提 高经 营效益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6) 适时 性原 则 风险管 理应 具有 前瞻 性, 并且必 须随 着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改 变 和 公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 变化及 时进 行相 应的 修改 和完善 。 (7) 内控 优先 原则 内控制 度具 有高 度的 权威 性, 所有 员工 必须严 格遵 守, 自觉 形成 风险防 范意 识; 执行 内 控制度 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人 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反 规章 的权 力; 公司 业务的 发展 必须 建立在 内控 制度 完善 并稳 固的基 础之 上 。 (8)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在 敏感 岗位 如: 基金 投资、 交易 执行 、 基 金清 算岗位 之间 , 基 金会 计和 公司会 计之 间、会 计与 出纳 之间 等等 ,在物 理上 和制 度上 设置 严格的 防火 墙进 行隔 离, 以控制 风险 。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17 大纲 , 它 是公 司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 废 止遵 循相应 的程 序, 每一 层面 的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监察 稽核 部 定期对 公司 制度 、内 部控 制方式 、方 法和 执行 情况 实行持 续的 检验 ,并 出具 专项报 告。 4 、内 控监 控防 线 为体现 职责 明确 、 相 互制 约的原 则, 公司 根据 基金 管理业 务的 特点 , 设 立顺 序递进 、 权 责分明 、严 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防 线: (1) 建立 以各 岗位 目标 责任制 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线 。 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岗 位职 责, 各 业务 均制 定详 尽的 操作流 程,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必 须以 书面 形式 声明 已知悉 并承 诺遵 守,在 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各 自职责 ; (2)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位 之间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 后 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 一部门 及岗 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 建立 以督 察长 、 监 察稽核 部对 各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公司督 察长 和内 部监 察稽 核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 的检 查和反 馈。 5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会 、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 公 司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 应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形成 科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建立 投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 究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究 的基 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18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据 决策 的风 险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 交 易制度 , 投资 指令 通过 集中 交易室 完成 ; 建立 了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 善了 相关 的安全 设施 ; 集 中交 易室 对交易 指令 进行审 核 , 建 立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并及 时进 行反馈 、 核 对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建立 了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根 据风险 控制 重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 对 于不同 基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 立核 算 ; 公司通 过复 核制 度、 凭 证制度、 合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 时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 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 完 整。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 建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组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以此 加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对 董事 会负责 , 经 董事 会聘 任,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据 公司监 察稽 核工作 的需 要和 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司 相关会 议 ,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检 查、 评价 、 报 告、 建 议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向 董事 会 报告公 司内 部控 制执 行情 况,董 事会 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配 备了 充足的 人员 ,严 格制 订了 专业任 职条 件 、 操作程 序和 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确保 公司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运 行。


19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 规 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6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化 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 葛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 体系的 重要 组成部分,总行 设在北 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承继 原中 国农 业银 行全 部资产 、负 债、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国农 业银 行网 点遍 布中 国城乡 ,成 为国 内网 点 最 多、业 务辐 射范 围最 广, 服务领 域最 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务 功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可持 续发展 , 立 足县 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成 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电 子化 网络 和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 见 的 SAS70 审 计报 告。 自 2010 年起中 国农 业 21 银行连 续通 过托 管业 务国 际内控 标准 (ISAE3402 ) 认证 ,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 的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中 国农业 银行 着力 加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声 誉 进一步 提升 , 在2010 年首 届 “ ‘金 牌理 财 ’TOP10 颁 奖盛典 ” 中成 绩 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 行”奖。2010 年再 次荣获 《首席财 务官 》杂志 颁发 的“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2012 年荣 获第 十届中 国财 经风 云榜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6 年连续 荣获 上海 清算 所授 予的 “ 托管 银行 优秀 奖” 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授予 的 “优秀 托管 机构 奖” 称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 国银行 业协 会授 予的 “养 老金业 务最 佳 发展奖 ”称 号。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 内 设综合 管理 部 、 业 务管 理 部、 客户 一 部、 客户二 部、 客 户三 部、 客 户四部 、 风险 合规 部、 产 品研发 与信 息技 术部、 营 运一部、 营运 二 部、 市 场营 销部、 内控 监管 部、 账 户管 理部, 拥有 先进 的安全 防范 设施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系 统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近 140 名, 其中 具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 名,服 务 团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从 业经 验 和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 内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 情况





截止到 2017 年9 月30 日 , 中 国农业 银行 托管 的 封闭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证 券投 资 基金共 41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 严 格监 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业 银行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 务风险 管 理和内 部控制 工作进 行监 督和评 价。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 负责 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督 工作,独 立行 使监 督 稽 核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系 , 建 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度 、 岗 位职 责、 业务操 作流 22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 格 的复核 、 审 核、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理, 实施 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现 自动化 操作, 防止人 为事 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 人通 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每日 登录 监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比例接 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 问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清 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 违规 交易 等 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23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 均 联系人 : 杨帆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 中邮 基金 官方 微信 平 台 —— 中邮 基金 服务 号 (3) 中邮 创业 基金 网上 直 销平台 :https://i.post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刘 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http://www.abchina.com/cn/ (2)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服电 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24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张 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东 方文 化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客服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赵姝 电话:010-6622358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25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客服电 话:021-962888 联系人 :王笑 联系电 话:021-68475732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李 博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 线: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1 )东 亚银 行( 中国 )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 行 金融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宝 联 系 人: 杨俊 客服电 话:800 830 3811


26 网





址:www.hkbea.com.cn (12)中 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邓 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2592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 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14)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 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内大 街 2 号凯 恒大 厦 B 座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5)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原申 银万 国)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7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7 )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 证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 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8)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热 线:(020)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网站:http://www.gf.com.cn (19)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凤 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8 (20)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联系电 话:021-20655183 业务传 真:021-20655196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400-88-96326 (全 国)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2)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 赖 奕欣 电话:021 -2321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3)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标力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9 (24)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鲍 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 系 人: 宁博 宇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5)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原齐 鲁证 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 许 曼华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26)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何 耀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0 (28)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市南区 东海 西 路 28 号 五楼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9) 新时 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 叶 顺德 联系人 : 田 芳芳 联系电 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或95399 网址:www.xsdzq.cn (30)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原宏 源证 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韩 志谦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1) 浙商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路201 号浙 商证 券大 楼8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 陈 姗姗 联系电 话:021-80108643 客服电 话:95345


31 (32)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33)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雯 联系电 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34)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抚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联系人 :史 江蕊 电话:010-64818358 客服电 话:95335 ;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5)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152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32 (36) 首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刘 宇 客服电 话:400 620 0620 网 址:www.sczq.com.cn (37)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青 羊区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婧漪 、贾 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8)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 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39)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周 一涵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1-58991896


33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 网址: stock.pingan.com (40)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1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1)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95532 、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42)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区 地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 李 波桥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3)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34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4 )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利











联系人 :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45)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6 ) 深圳 众禄 金融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7 )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35 法定代 表人 : 杨文 斌 联系人 :陆 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48 )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街 18 号 同 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李 珍珍 联系电 话:1325365736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站: www.5ifund.com (49)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北 楼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丁 姗姗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0) 众升 财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原万 银财富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娣 联系人 :李 艳 联系电 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105 众升客 服电 话:400-059-8888 众升财 富网 址:www.zscffund.com


36 (5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 了 客服电 话:400 -821 -5399 网站:www.noah-fund.com (52) 北京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 建威 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 表人 : 罗 细安 联系人 : 杜娟 联系电 话: (8610 )67000988-6075 邮编:100045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3)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 融服务 广场 二 期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詹 慧萌 电话: 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54) 网信 证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原 诚浩 证券 )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热闹 路 4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晓 联系人 :贾 丽媛 电话:024-22955449


37 网址: www.chstock.com (55)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56 ) 国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1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光大 银行 大厦3F 法人: 张雅 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7 )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客服电 话:400 619 8888 网址:www.mszq.com (58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 、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庆 华 联系人 : 汤漫 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38 (59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人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60 )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司网 站:http://8.jrj.com.cn/ (61 ) 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原中 期时 代)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4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联系人 :尹 庆 客服电 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62 ) 华融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联系人 : 李 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39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3 ) 晋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万柏林 区长 风西 街 1 号丽 华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阎 俊生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64 ) 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 C 座 702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徐 越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65 ) 北京 钱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原钱 景财 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李 超 电话:010-56200094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6 ) 开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 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0 (67 )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范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 www.hazq.com (68 ) 万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69 )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楼 斯佳 电话:021-5012222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0 ) 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许 黎婧 电





话:010-65807848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41 (71 )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8 层、 深 圳市 华 侨城深 南大 道 9010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 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2)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73 ) 珠海 盈米 财富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联系电 话:020-89629099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74) 中经 北证 (北 京)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一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四号 文化 创新 工场 一层 109 法定代 表人 :徐 福星


42 联系人 :徐 娜 联系电 话:010-68292940 客服电 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75 ) 联讯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惠州 广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四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76 ) 北京 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15 层 办公楼 一 座15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18 号4 层 办 公楼2 座414 法定代 表人 :李 振 电话:010-53361051 传真:65174782 联 系 人: 朱艳 平 客服电 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77 )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C5 栋汇 付天 下总 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 佶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 系 人: 陈云 卉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78 ) 宏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人民南 路二 段 18 号 川信 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玉明


43 联 系 人: 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79)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经 济日 报 社 A 座综 合楼 712 号 法定代 表人 : 梁蓉 联系人 :郭 爱丽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 转 80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1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80) 宜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张 得仙 联系电 话:010-52858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81)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电话:13718246886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4 (82)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服务热 线:95584 公司网 址:www.hx168.com.cn (83)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 系 人: 熊 小满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4 )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新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戴新 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 系 人: 江辉 客服电 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85 ) 北京 新 浪 仓石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 扩)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技 研 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 扩)N-1 、N-2 地 块新浪 总 部科技 研 楼 5 层 518 室


45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电话:010-62675369 传真:010-62675979 联 系 人: 吴翠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6 )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 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 系 人: 任 敏、 陈曦 客服电 话:010-6505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87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5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 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何亚 刚 联系人 :齐 冬妮 电话:010-5935 5807 客服电 话: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8 )中 证 金牛 (北 京)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丰 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宣 武门 外大街 甲一 号新 华社 第三 工作 区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 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 系 人: 仲 甜甜 客服电 话:4008909998


46 网址:www.jnlc.com (89 ) 北京 虹点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 伟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 系 人 :牛 亚楠 客服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0) 北京 晟视 天下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甲 六号 万通 中 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00 联 系 人: 殷雯 客服电 话:400 818 8866 网址:www.gscaifu.com (91) 中邮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陕 西省 西安 市 唐延 路 5 号 (陕 西邮 政信 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 珠市口 东大 街 17 号东 区 法定代 表人 : 丁奇 文 联系人 : 吉亚 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客服电 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92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47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3 )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 锦昌 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拱 墅区 登云 路 45 号锦 昌大 厦一 楼 金观诚 财富 法定代 表人 :徐 黎云 联系人 :孙 成岩 电话:0571-88337717 传真:0571-8833766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4 ) 北京 微动 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 景山 财 富中 心 341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联系人 :刘 鸿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95 ) 上海 万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96 )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 圳)有 限公 司


48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 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住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德三 路海 岸大 厦东 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 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 :叶 健 客服电 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7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崇明 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 泰和经 济 发展区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蓝 杰 电话: 021-35385521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98 )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南路 康宁 街互 联网 金融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胡 静华 电话: 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99 ) 天津 万家 财富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49 注册地 址: 天津 自贸 区( 中心商 务区 )迎 宾大 道 1988 号滨 海浙 商大 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洋 保险 大厦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修辞 联系人 : 李 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00 ) 济 安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联系人 :李 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1 )金 惠家 保险 代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升园 公 寓 1 号楼 1 层南 部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阜 成门外 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 界 A 座 2107 法定代 表人 :夏 予柱 联系人 :胡 明哲 电话:010-68091380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5-7333 网址:www.jhjfund.com (102 )北 京格 上富 信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 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悦章


50 联系人 :张 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103 )上 海华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 中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南京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 场 18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联系人 :陈 媛 客服电 话:4008205999 网址信 息:www.shhxzq.com (104 )联 储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华强 北路 圣廷 苑酒 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北三环 东 路 36 号环球 贸易 中心 A 座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沙 常明 联系人 :丁 倩云


联系方 式:010-56177851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20-6868


公司网 站: www.lczq.com (105)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1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黄 祎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33-389 公司网 址:www.vstonewealth.com (106) 泰 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51 注册地 址: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325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公司网 址 :www.haojiyoujijin.com (107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 系 人: 袁永 姣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08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电话:18512581255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联 系 人: 喻明 明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9 )通 华财 富( 上海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同丰 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世 纪金 融广 场杨 高南 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 刚


52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280 联 系 人: 杨徐 霆 客服电 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10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1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燕 斌 联系人 :陈 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12 )凤 凰金 信( 银川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 夏回 族自 治 区银川 市金 凤区 阅海 湾中 央商务 区万 寿 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人 :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53 网址:www.fengfd.com (113 )深 圳前 海凯 恩斯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路 355 号皇 庭中 心 8 楼 DE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电话:0755-82880158


传真:0755-83655518 联 系 人: 廖嘉 琦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114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东 方纯 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袁 顾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 系 人: 赵明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15 )北 京肯 特瑞 财富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万 容 联系电 话:010-89188345 客服电 话:95118 传真: 010-89188000 公司网 址:http://jr.j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54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联系人 :李 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 市瑞 天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莲花 池东路 甲 5 号院 1 号楼 2 单元 15 层1507 室 负责人 :李 飒 联系人 :李飒 电话:010 -62116298 传真:010 -62216298 经办律 师: 刘敬 华


李飒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致同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22 号 赛特 广场 五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徐 华 联系人 :卫 俏嫔 联系电 话:010-85665232 传真电 话:010-8566532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卫 俏嫔


李惠 琦


5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 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本 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 募集申 请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 证监 许可[2013]904 号文 核准 。 (一) 基金 基本 情况 1、 基 金类 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的 方式 运作, 即本 基金 以运 作周 期和自 由开 放期 相结 合的 方式 运 作 。 本基金 以 1 年为 一个 运作 周期 , 每 个运 作周 期为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包括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或 每个 自由 开放 期结 束之日 次日 起( 包括 该日 )至 1 年后 的年 度对 日的 前一日 止。 在每个 运作 周期 结束 后进 入自由 开放 期 。 本 基金 的 每个自 由开 放期 为 5 至 20 个工作 日。 自由开 放期 的具 体期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一个 运作 周期结 束前 公告 说明 。 在自 由开放 期间 本 基金采 取开 放运 作模 式, 投资人 可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 本基金 的每 个运 作周 期以 封闭期 和受 限开 放期 相交 替的方 式运 作 , 共 包含 为 4 个封 闭期 和 3 个 受限 开放 期。 在首个 运作 周期 中 , 本 基 金的受 限开 放期 为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的季 度对 日。 在第 二 个及以 后的 运作 周期 中, 本基金 的受 限开 放期 为该 运作周 期首 日的 季度 对日 。 本基 金的 每个 受限开 放期 为 1 个工 作日 。 在每个 受限 开放 期 , 本 基 金将对 净赎 回数 量进 行控 制, 确保 净赎 回数 量占 该 开放期 前一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比 例在[0 , 特定 比例] 区 间内 , 该 特定比 例不 超 15% ( 含) , 且该特 定比 例 的数值 将在 基金 发售 前或 在自由 开放 期前 通过 指定 媒体公 告 。 如 净赎 回数 量占 比超过 特定 比 例, 则对 当日 的申购 申请 进行全 部确 认 , 对赎 回申 请的确 认按 照该 日净 赎回 额度 (即 开放 期 前一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乘以 特定比 例 ) 加 计当 日的 申购 申请占 该日 实际 赎回 申请 的比例 进行 部 分确认 。如净 赎回数 量占 比未超 过特定 比 例( 含) , 则对当 日的赎 回申请 全部 确认。 如净赎 回数量 小于 零, 即发 生净 申购时 ,则 对当 日的 赎回 申请全 部确 认。 在每个 运作 周期 内 , 除 受 限开放 期以 外 , 均 为封 闭 期。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接受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56 如 封 闭 期 或 运 作 周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按 时开放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放 期 ( 含自 由开 放期 和受限 开放 期, 下同 ) 自 不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 起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开 始 。 开 放期内 因发 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而 发 生基金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 形而 暂停 申购 与赎回 的期 间 相应延 长。 在本基 金的 第一 个运 作周 期内, 上述 特定 比例 设定 为 10% , 即 本基 金在 受限 开放期 将对 当日的 净赎 回数 量进 行控 制, 确保 净赎 回数 量占 该受 限开放 期前 一日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比例 在 [0 , 10%] 区 间内。 适用 于第 二个运 作周 期的 特定 比例 数值将 在第 一个 自由 开放 期开始 前在 指 定媒体 进行 公告 ,以 此类 推。 例 1, 假设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于 2011 年 12 月 18 日 生效, 则本 基金 的第 一个 运作周 期为 2011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17 日 , 其 中受 限 开放期 分别 为 2012 年 3 月 19 日、2012 年 6 月 18 日、2012 年 9 月 18 日。 在 以上 每个 受 限 开放期 , 投 资者 可提 出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申 请, 本基 金将 对当 日的净 赎回 数量 进行 控制 , 确保 净赎 回数 量占 该受 限开放 期前 一日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比例 在[0 ,10%] 区 间内 。 本基金 的首 个运 作周 期结 束后即 进入 首个 自由 开放 期,为 2012 年 12 月 18 日起 5 至 20 个工作 日。 若基 金首 次自 由开放 期确 定为 20 个工 作 日,则 自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3 年 1 月 17 日的 二十 个工 作日 为本基 金的 首个 自由 开放 期,在 此期 间投 资者 可以 办理本 基金 的 申购、 赎回 业务 。 自 2013 年 1 月 18 日起 进入 本基 金 下一个 运作 周期 ,以 此类 推。 3、 基 金存 续期 不定期 (二)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时 间、发 售方 式、 发售 对象 1 、发 售时 间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2 、发 售方 式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增加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3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三)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和 认购价 格


57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为 1.00 元 ,本 基金 认购 价 格为 1.00 元/ 份。 (四) 基金 份额 类别 设置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 回费 、 销 售服 务费 收取方 式的 不同 , 将 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类 别。 在投 资者 认购/ 申购时 , 收 取认 购/ 申 购费 用的, 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 不收 取认 购 / 申购费 用, 但 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 称 为 C 类。 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 日 C 类 基 金份额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分别 设置 代码 。 由 于基 金费用 的不 同,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 分别 计算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分别 公告,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 各类别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计 算 日发 售在 外的该 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 投资者 可自 行选 择认 购/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有关基 金份 额类 别的 具体 设置 、 费 率水 平等 由基 金管 理人确 定 ,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公告 。 根据基 金销 售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不损 害已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增 加新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或 者调 低现 有基 金份 额类别 的申 购费 率或者 停止 现有 基金 份额 类别的 销售 等 , 调整 实施 前基金 管理 人需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五) 认购 安排 1 、认购 时间: 具体发 售时 间由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及本 基金基 金合 同,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中确 定并 披露。 2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认购 申请 及认 购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人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 否 则, 由此 产 生的投 资者 任何 损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3 、认 购数 量限 制 (1) 投资 人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2)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但 已受理 的认 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 (3 )通 过代销机 构认购本基 金时,各 代 销网点 接受认 购申请的 最低金额 为单笔 1,000 元;直 销网 点接 受首 次认 购申请 的最 低金 额为 单笔 50,000 元, 追加 认购 的最 低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本基 金直 销网 点 单笔最 低认 购金 额可 由基 金管理 人酌 情调 整。 (4)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金额 没有 限制。


58 5 、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认购 费用 1 ) 投 资者 在认 购 A 类 基金 份额时 需交 纳认 购费 , 费 率按认 购金 额递 减。 募集 期投资 人 可以多 次认 购本 基金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 额(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6%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2 )投 资者 在认 购 C 类 基金 份额时 不需 要交 纳认 购费 用。 基金认 购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 注 册登 记 等募集 期间 发生的 各项 费用 。 (2)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1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 A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1+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2 ) 当 投资 者选 择认 购 C 类基金 份额 时, 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购份 额= (认 购金 额+ 认购利 息)/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 2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例 2: 某投 资人 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 ,认 购费 率为 0.6% , 假定募 集 期产生 的利 息 为 5.50 元 , 则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认购金 额=10,000 元 净认购 金额 =10,000/ (1+0.6%)=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9,940.36 =59.64 元 认购份 额= (9,940.36 +5.50 )/1.00 =9,945.86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可 得 到 9,945.86 份基 金份额 。 例 3, 某投 资人 投资 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 额, 假 定募 集期 产生 的利 息 为 5.50 59 元,则 认购 金额 和利 息折 算份额 为: 认购份 额= (10,000+5.50 )/1.00=10 ,005.50 份


60 七 、基金备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1 、本基 金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 基金 募集份额 总额 不少于 2 亿 份,基 金募集 金额 不少 于 2 亿 元 人民币 且基 金认 购人 数不 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 机构验 资, 自收 到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次 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 宜予 以公告 。 3 、本基 金合同 生效前 ,投 资人的认 购款 项只能 存入 专用账户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有 效 认购款 项在 募集 期形 成的 利息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将折算 成基 金份 额 , 归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利 息转 份额 的具 体数 额以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二) 基金 募集 失败 1 、基 金募 集期 届满 ,未 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2 、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应 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费 用, 在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 资人 已缴 纳的 认购款 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存 款利 息 (税后 )。 3 、 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代 销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基 金自由 开放 期期 末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或者 基金 前十 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本 基 金 90% 以上的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致后 , 可 以在 履行 监管 报告和 信息 披露 程序 后,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终止 本基 金合同 ,并 根据 第十 九部 分的约 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6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销 售 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 的 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 受投 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 请。 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 本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等 业务 的开 放日 为开放 期内 的每 个工 作日 。 投资人 可在 开放 期内 的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开 放期 内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自 每个 封闭 期或 运作周 期结 束之 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 (含该 日) ,本 基金 进入开 放期, 开始办 理申购 和赎 回等业 务。每 个受限 开放 期为上 一封闭 期结束 后的 第 1 个 工作 日 ,每个 自由 开放 期为 上一 个运作 周期 结束 后 的 5 至 20 个 工作 日, 自由开 放期 的具 体期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在上 一个 运作 周期结 束前 公告 说明 。 如封 闭期或 运作 周 期 结 束 之 日 后第 一 个 工 作日 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 他 情 形致 使 基 金 无 法按 时 开 放 申购 与 赎 回 业务 的, 开 放期 自不 可抗 力或 其他情 形的 影响 因素 消除 之日起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开 始。 开 放期 内因 发生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而发生 基金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 , 开 放期 将按 因不 可抗力 或其 他 情形而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的 期间相 应延 长。 开放 期间 本基金 采取 开放 运作 模式 , 投资 人可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62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在每 个受限 开放期 ,本 基金将对 净赎 回数量 进行 控制,确 保净 赎回数 量占 该开放 期 前一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比 例在[0 , 特 定比 例] 区 间内 , 该 特定 比例 不超 过 15% (含 ) , 且该 特 定比例 的数 值将 在基 金发 售前或 在自 由开 放期 前通 过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净 赎回 数量占 比超 过 特定比 例 , 则 对当日 的申 购申请 进行 全部 确认 , 对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按照 该日 净赎回 额度 ( 即 开放期 前一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乘以 特定 比例 ) 加计 当日 的申购 申请 占该 日实 际赎 回申请 的比 例 进行部 分确认 。 如净 赎回 数量占 比未超 过特定 比例 (含) , 则对当 日的 赎回申 请全部 确认。 如净赎 回数 量小 于零 ,即 发生净 申购 时, 则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全部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进 行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可在 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 内 支付 赎回 款 项。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63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 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若 申购不 成功 , 则申购 款项 退还给 投资 人 。 如因 申请 未得到 基金 管 理 人或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额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代销网 点每 个账 户单 笔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直销网 点每 个账 户首 次申 购的最 低金 额 为 50,000 元 , 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单笔 1,000 元;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者欲 转入直 销网 点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网点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 资者 当期 分配的 基金 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市 场情 况 , 调整本 基 金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的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 次对 本基 金的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 份基金 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 份的 , 在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 数 量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六)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A 类 基金 份额 申购 费用 由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1) 投 资人 申 购 A 类基 金 份额时 , 需 交纳 申购 费用 , 费率 按申 购金 额递 减。 投资人 在 一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具 体费 率如 下:


64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100 万 元以 下 0.6% 100 万 元( 含) —500 万元 0.4% 500 万 元( 含) 以上 1000 元/ 笔 (2) 投资 者在 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时不 需要 交纳 申购 费用。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购 费用 。 2 、赎 回费 率 本基 金A 类和 C 类份 额的 赎回费 率如 下表 : 赎回时 点 赎回费 率 第 1 个 受限 开放 期 1% 第 2 个 受限 开放 期 0.8% 第 3 个 受限 开放 期 0.5% 自由开 放期 且持 有期 大 于 7 日 (含) 0% 自由开 放期 且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1.5%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1.5% 的 赎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在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为赎回 费总 额 的 100%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5 、关 于实 施特 定投 资群 体 申购基 金的 费率 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 资群 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政策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 国社 会保障基 金、 依 法设 立的 基本 养老 保险基 金、 依法 制定 的企 业年金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资 运营 收益 形成的 企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括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 及集合 计划) ,以及 可以投 资基金 的其他 社会 保险 基金 。 如 将来出 现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住房公 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个 人养 老账 户、 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投 资群 体范 65 围。 对 于通 过中 邮基 金直 销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群 体的 申购 费率 , 统 一实施 为原 申购 费率的 2 折, 即特 定申 购 费率= 原申 购费 率×0.2 ; 若原申 购费 率适 用于 固定 费用的 ,则 执 行原固 定费 用, 不再 享有 费率折 扣。 6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性 , 摆 动 定价 机 制 的 处 理原 则 与 操 作规 范 参 见 法 律法 规 和 自 律组 织 的 自 律规 则,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相 关公 告。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 、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申 购份 额计 算 结果 按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A 类基 金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4: 某投 资人 于开 放期 投资 4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申 购费 率 为 0.6% ,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40,000/ (1+0.6% )=39,761.43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 额=39,761.43/1.040=38,232.14 份 (2)C 类 基金 份额 :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5: 某 投资 人于 开放 期申 购本基 金 10,000 元,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6 元, 则可得 到: 申购份 额 = 10,000/1.056 =9,469.70 份 3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用


66 例 6: 某投 资者 在某 一 运 作期第 一个 受限 开放 期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或 C 类) 基金份 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1%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1% =105.00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105.00 =10,395.00 元 例 7: 某投 资者 在某 一运 作期第 二个 受限 开放 期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或 C 类) 基金份 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8%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 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8% =84.00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84.00 =10,416.00 元 例 8: 某投 资者 在某 一运 作期第 三个 受限 开放 期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 A 类(或 C 类) 基金份 额,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5%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0.5% =5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52.50 =10,447.50 元 例 9: 某投 资人 于自 由开 放期赎 回 10,000 份本 基 金 A 类 (或 C 类) 基金 份额 ,假设 投 资人持 有期 限 为 367 日,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6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 回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 10,000 ×1.056 =10560.00 元 例 10 : 某 投资 人于 自由 开 放期赎 回 10,000 份 本基 金 A 类 ( 或 C 类 ) 基金份 额 , 假 设投 资人持 有期 限 为 5 日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 ×1.5% =157.50 元 净赎回 金额=10,500.00 —157.50 =10,342.50 元 4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67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形 。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并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1)、( 2) 、 (3)、( 5)、( 8)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且开 放 期间按 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长 。 (九)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在开放 期内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 68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予以公 告, 且开 放期 间按 暂停赎 回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开 放期 的单 个开 放日内 的基 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 延缓支 付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 1 )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能力 支付投 资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延缓 支付: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当日 全 部赎回 申请 进行 确认 , 但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日按 比例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不得 低于 前一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 其 余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 但 延缓 支付 的期 限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在指 定报 刊及 其他 相关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3 )当基 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在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申请 超过 前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形下,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 或 者因 支 付 该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先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超 出前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而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前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20% 以内 (含 20%)的 赎回申 请与 其他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上述 (1) 、 (2 ) 方式处 理,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缓 支付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公 告 。


69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在开放期内 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 关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与 相关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70 九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是在 追求 本金长 期安 全 的 基础 上 , 力 争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创造 超越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稳定 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金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中央 银 行票据 、 企 业债 券、 公 司 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 款、 通 知存 款、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金融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益 证券 品种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和可 转债 等,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的 新股申 购 、 增发新 股和 可转 债申 购。 本基 金 不投 资可 转换 债券 , 但可 以投 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上 市后 分离 出来的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在每个受 限 开放期 的 前 10 个工 作日 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 自 由开 放 期的 前 3 个 月和 后 3 个月 以及开 放期 期 间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制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受 限制 , 但在 开放 期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对 宏观 经济 和债 券市场 综合 研判 的基 础上 , 通过自 上而 下的 宏观 分析 和自下 而 上的个 券研 究 , 使用 主动 管理 、 数 量投 资和组 合投 资的投 资手 段 , 追求 基金 资产长 期稳 健 的 增值。 主动管 理: 我国 债券 市场 运作时 间短 , 市 场规 模较 小, 参 与主 体少 , 债 券市 场还处 于不 断完善 和发 展的 过程 中 。 由 于我国 债券 市场 的不 完全 有效性 为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积极的 投资 策 71 略, 实现 基金 资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提 供了 可能 性。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增强 对宏观 、 市场 利 率和债 券市 场发 展的 认识 和预测 , 运 用 市场时 机选 择、 期限 选择 和类别 选择 等方式 , 在控 制 投资风 险的 前提 下力 争获 取超过 债券 市场 平均 收益 水平的 投资 业绩 。 数量投 资: 通过 数量 化分 析债券 久期 、 凸 性、 利率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寻 找被 市场错 误定 价或 严重 低估 的偏离 价值 区域 的券 种。 通过科 学的 计算 方法 , 严 格测算 和比 较该 项投资 的风 险与 预期 投资 收益水 平, 研究 分析 所选 定的品 种是 否符 合投 资目 标, 是 否具 有投 资价值 ,并 选择 有利 时机 进行投 资决 策。 组合投 资 :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的变 动并 不是 整体 平行 移动 , 而 具有 不平衡 性 , 往往收 益率 曲线的 某几 个期 限段 的变 动较为 突出 ,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的不 平衡 性为 基金 管理 人集中 投资 于 某几个 期限 段的 债券 提供 了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不同 债种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在 不同 市场 环境下 进行 不同 比例 的组 合投资 ,采 用哑 铃型 、子 弹型、 阶梯 型等 方式 进行 债券组 合。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各项 重要 的经 济指标 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发展和 变动 趋势 ,基 于对 财政政 策 、 货币政 策和 债券 市场 的综 合研判 ,在 遵守 有关 投资 限制规 定的 前提 下, 灵活 运用投 资策 略 , 配 置 基 金 资 产, 力 争 在 保障 基 金 资 产 流动 性 和 本 金安 全 的 前 提 下实 现 投 资 组合 收 益 的 最大 化。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 、央行 票 据等) 、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资 产( 含可 转换 债券) 和现 金之 间的配 置: ①基 于对 利率 走势 、 利率 期 限结构 等因 素的 分析 , 预 测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投 资收 益和风 险 ; ② 对宏观 经济 、 行 业前 景以 及 公司财 务进 行严 谨的 分析 , 考察 其对 固定 收益 市场 信用利 差的 影响 ; ③ 套利 性投资 机会 的投 资期间 及预 期收 益率 ; ④ 可转换 债券 发行 公司 的成 长性和 可转 债价 值的 判断 。 2 、固 定收 益品 种投 资策 略 (1)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配 置策 略 平均久 期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宏 观经 济变 量( 包括 国内 生产 总值、 工 业增长、 货币 信贷、 固定 资 产投资 、 消费、 通胀 率、 外贸 差额 、财政 收支 、价 格指 数和 汇率等) 和宏 观经 济政 策( 包 括货币 政策 、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 等进行定 性和定量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变化趋 势, 判断 债券 市场对 上述 变量和 政策 的反 应, 并据 此积极 调整 债券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有效 控 制基金 资产 风险 , 提 高债 券组合 的总 投资 收益 。 当 预期市 场利 率上 升时 , 本 基金将 缩短 债 券 投资组 合久 期 , 以规 避债 券价格 下跌 的风 险。 当预 期市场 利率 下降 时, 本基 金将拉 长债 券 投 72 资组合 久期 ,以 更大 程度 的获取 债券 价格 上涨 带来 的价差 收益 。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结合对 宏观经济形势 和政策的判 断,本基金对 债券市场收 益率期限结构 进行分析 ,运 用统计 和数 量分 析技 术, 预测收 益率 期限 结构 的变 化方式 ,选 择合 适的 期限 结构配 置策 略 , 配置各 期限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比例 ,以 达到 预期 投资 收益最 大化 的目 的。 类属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对不同类型固 定收益品种 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 因 素进行 分析 , 研 究同 期限 的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交易所 和银 行间 市场 投资 品种的 利差 和 变化趋 势 , 制 定债券 类属 配置策 略 , 确 定组合 在不 同类型 债券 品种 上的 配置 比例 。 根 据中 国 债券市 场存 在市 场分 割的 特点 , 本 基金 将考 察相 同债 券在交 易所 市场 和银 行间 市场的 利差 情 况,结 合流 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选择 具有 更高 投资 价值的 市场 进行 配置 。 (2)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选 择 在债券 组合平均久期 、期限结构 和类属配置的 基础上,本 基金对影响个 别债券定价 的 主要因 素, 包 括流 动性、 市场供 求、 信 用风 险、 票 息及付 息频 率、 税 赋、 含 权等因 素进 行 分 析,选 择具 有良 好投 资价 值的债 券品 种进 行投 资。 ? 非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 国 债、央 行票 据等) 的选 择 本基金 对国债、央行 票据等非信 用类固定收益 品种的投资 ,主要根据宏 观经济变量 和 宏观经 济政 策的 分析 , 预测 未来收 益率 曲线 的变 动趋 势, 综合 考虑 组合 流动 性决 定投资 品 种 。 ? 信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除可 转换债 券) 的 选择 本基金 投资 信用 状况 良好 的信用 类债 券。 通过 对宏 观经济 、 行 业特 性和 公司 财务状 况进 行研究 分析 , 对固定 收益 品种的 信用 风险 进行 分析 、 度 量及 定价 , 选 择风 险 与收益 相匹 配的 更优品 种进 行投 资。 具体 内容包 括: ① 根 据宏 观经 济环 境及 各 行业的 发展 状况 ,决 定各 行业的 配置 比例 ; ② 充分 研究和 分析债 券发 行人的产 业发 展趋势 、行 业政策、 监管 环境、 公司 背景、 盈 利情况 、竞 争地 位、 治理 结构、 特殊 事件 风险 等基 本面信 息, 分析 企业 的长 期运作 风险 ; ③ 运用 财务评 分模型 对债 券发行人 的资 产流动 性、 盈利能力 、偿 债能力 、现 金流水 平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评分 ,度 量发行 人财 务风 险; ④ 利用 历史数 据、市 场价 格以及资 产质 量等信 息, 估算债券 发行 人的违 约率 及违约 损 失率; ⑤ 综合 发行人 各方面 分析 结果,采 用数 量化模 型, 确定信用 利差 的合理 水平 ,利用 市 73 场的相 对失 衡, 选择 价格 相对低 估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3)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策 略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是指 中小 微型企 业在 中国 境内 以非 公开方 式发 行和 转让 , 约定 在一定 期 限还本 付息 的公 司债 券。 与传统 的信 用债 相比 , 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具 有高 风险 和高收 益的 显著 特点。 目前市场上正在或即 将发 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期 限通常都在三年以下 ,久 期风险较 低; 其风 险点 主要集 中在 信 用和 流通 性 。 由于 发行 规模都 比较 小 , 这在 一定 程度上 决定 了 其 二级市 场的 流通 性有 限, 换手率 不高 , 所以本 基金 在涉及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投 资时 , 会 将重 点 放在一 级市 场, 在有 效规 避信用 风险 的同 时获 取信 用利差 大的 个券 ,并 持有 到期。


对单个 券种 的分 析判 断与 其它信 用类 固定 收益 品种 的方法 类似 。 在 信用 研究 方面, 本基 金会加 强自 下而 上的 分析 , 将 机构 评级 与内部 评级 相结合 , 着重 通过发 行方 的财务 状况 、 信 用背景 、 经 营能 力、 行业 前景、 个体 竞争 力等 方面 判断其 在期 限内 的偿 付能 力, 尽 可能 对发 行人进 行充 分详 尽地 调研 和分析 ; 会 倾向 于大 券商 承销的 有上 市诉 求的 企 业 。 鉴于 其信 用风 险大, 流通 性弱 ,本 基金 会严格 防范 风险 。所 有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在 投资 前都 必须实 地调 研 , 研究报 告由 研究 员双 人会 签,并 对投 资比 例有 严格 控制。 重大 投资 决策 需上 报投资 委 员 会 。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本基金 将分 析资 产支 持证 券的资 产特 征, 估计 违约 率和提 前偿 付比 率, 并利 用收益 率曲 线和期 权定 价模 型, 对资 产支持 证券 进行 估值 。 本 基金将 严格 控制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总体 投资 规模并 进行 分散 投资 ,以 降低流 动性 风险 。 (5) 信用 类固 定收 益品 种的 风险管 理 本基金 的债 券信 用风 险主 要分为 :单 券种 的信 用风 险和债 券组 合的 信用 风险 。 针对单 券种 发行 主体 的信 用风险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以下 三个 方面 来进 行信 用风险 的 管理 : ① 进行 独立的 发行 主体信 用分 析 , 运用 信用 产品的 相关 数据 资料 , 分 析发行 人的 公 司 背景、 行业 特性 、 流 动性 、 盈利 能力 、 偿 债能 力和 表外事 项等 因素 , 对 信用 债进行 信用 风险 评估 , 并 确定 信用债 的风 险等级 ; ②严 格遵守 信用 类债券 的备 选库 制度 , 根 据不同 的信 用 风 险等级 , 按照 不同的 投资 管理流 程和 权限 管理 制度 , 对 入库 债券 进行持 续信 用跟踪 分析 ; ③ 采取分 散化 投资 策略 和集 中度限 制, 严格 控制 组合 整体的 违约 风险 水平 。 3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 有 关规 定; (2) 本基 金将 在对 宏观 经济 发展态 势、 证券 市场 运行 环境和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进行深 入 74 研究的 基础 上进 行投 资; (3) 投资 对象 的预 期收 益和 预期风 险的 匹配 关系 ,本 基金将 在承 担适 度风 险的 范围内 , 选择收 益风 险配 比最 佳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4 、普 通证 券 投 资决 策流 程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就 投资管 理 业务的 重大 问题 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行 业研 究员 、交易 员在 投资 管理 过程 中既密 切合 作 , 又责任 明确 , 在 各自 职责 内按照 业务 程序 独立 工作 并合理 地相 互制 衡。 具体 的投资 管理 程序 如下: (1) 策略 研究 员、 行业 研究 员、 债券 研究 员 、 金 融工 程研究 员各 自独 立完 成相 应的研 究 报告, 为投 资策 略提 供依 据;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每 月召 开投资 策略 会议 , 决 定基 金的大 类资 产配 置比 例和 固定收 益 品种的 投资 重点 等; (3) 投资 总监 每周 召集 投资 例会,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定, 结合 市场 和公 司基本 面 的变化 ,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基金 经理 依据 策略 研究 员的宏 观经 济分 析、 行业 研究员 的行 业分 析、 债券 研究员 的 债券市 场研 究、 信用 评级 分析和 券种 选择 建议 等, 结合本 基金 产品 定位 及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在权限 范围 内制 定具 体的 投资组 合方 案, 报投 资 决 策委员 会讨 论通 过; (5)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向 交 易 部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6) 交易 部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指 令,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馈 ; (7) 金融 工程 研究 员负 责完 成有关 投资 风险 监控 报告 及内部 基金 业绩 评估 报告 ; (8) 基 金 管 理 小 组 定 期 检 查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成 效 , 以 便 随 时 修 正 不 合 理 的 投 资 决 策; (9) 基金 管理 小组 在确 保基 金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有权根 据环 境的 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 对上述 投资 决策 程序 进行 合理的 调整 。 5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投资 决 策流程 针对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本 公 司 制定 了独立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实行 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 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 理、 行业/ 债券研究员、交 易员 在投资 管理 过程 中密 切配合 , 又 责任 明确, 在各 自职 责内按 照业 务程 序独 立工 作并合 理地 相 互制衡 。具 体的 投资 管理 程序如 下:


75 (1) 宏观 策略 研究 员、 行业 研究员 、 债券 研究 员 、 金 融工程 研究 员各 自独 立完 成相应 的 研究报 告, 并提 供逻 辑清 晰、数 据翔 实的 研究 报告 , 为投 资策 略提 供依 据 ; (2)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每 月召 开投资 策略 会议 , 讨 论并 决定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的 资 产配置 比 例以及 投资 控制 重点 等 ; (3) 投资 总监 每周 召集 投资 例会, 根据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决 定, 结合 市场 和公 司基本 面 的变化 ,决 定具 体的 投资 策略; (4) 基金 经理 依据 策略 研究 员的宏 观经 济分 析、 债券 市场 分 析、 中小 企业 发行 人财务 、 经营状 况以 及所 在行 业基 本面分 析 和 券种 选择 建议 等, 结合 本基 金产 品定 位及 风险控 制的 要 求, 在权 限范 围内制 定具 体的投 资组 合方 案, 并向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提交 。 经 投资委 员会 审 议 通过后 ,本 基金 严格 按照 审议通 过后 的投 资计 划书 进行具 体的 投资 组合 构建 ; (5)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 向 交 易 部 下 达 交 易 指 令; (6) 交易 部执 行基 金经 理的 交易指 令 , 对交 易情 况及 时反馈 ; (7) 对已 投资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研究 员必 须保 持紧 密的跟 踪和 研究 ,如 有调 整事项 , 将相关 建议 反映 给基 金经 理; (8) 由 金 融工 程 部 负责 完成 有关投 资风 险监 控报 告及 内部基 金业 绩评 估报 告 ; (9) 基 金 管 理 小 组 定 期 检 查 评 估 投 资 组 合 的 运 作 成 效 , 以 便 随 时 修 正 不 合 理 的 投 资 决 策; (10) 基金 管理 小组 在确 保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有权 根据 环境 的变 化和实 际的 需 要对上 述投 资决 策程 序进 行合理 的调 整。 (四)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为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 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 利率 (税后) +0.50% 。 本基金 是定 期开 放式 债券 型基金 产品 ,运 作周 期为 一年。 为满 足开 放期 的流 动性需 求 , 本基金 在投 资管 理中 将持 有债券 的组 合久 期与 运作 周期进 行适 当的 匹配 。 以一 年期银 行定 期 存款税 后收 益率 上浮 0.5% 作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能 够使 本基 金投 资人 理性判 断本 基 金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合理地 衡量 比较 本基 金的 业绩表 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时 ,本 基金 可以 在基 金托管 人同 意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比 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76 (五)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 每个 受限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作 日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自由 开放 期的 前 3 个 月 和后 3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 间不受 前述 投 资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2)在 开放期 本基金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0 )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 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中小 企业 私募债 总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1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2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77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8 ) 、 (11 ) 、 (12 ) 项 另有 约定 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七)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八)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749,523,799.90 80.57 其中: 债券


3,749,523,799.90 80.5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7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80,819,293.82 16.78 8 其他资 产


123,468,040.66 2.65 9 合计





4,653,811,134.38





100.00 注: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报 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 各项 目公允 价值 占基 金总 资产 的比例 分项 之 和与合 计可 能有 尾差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4,428,000.00 6.6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4,428,000.00 6.63 4 企业债 券 2,140,360,799.90 76.8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83,920,000.00 28.16 6 中期票 据 201,525,000.00 7.24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439,290,000.00 15.78 9 其他 - - 10 合计 3,749,523,799.90 134.70 5 、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6039 15 石化 01 1,780,000 175,347,800.00 6.30 2 111799700 17 厦 门国 际银行 1,500,000 146,490,000.00 5.26 3 122607 PR 渝 地产 2,791,750 114,768,842.50 4.12 4 0980176 09 陕 煤化 债 1,000,000 100,980,000.00 3.63 5 011754038 17 金隅 SCP002 1,000,000 100,500,000.00 3.61 6、投资组合报告附 注


79 (1)本 报告期 内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无被监 管部门 立案调 查, 无在报 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2) 本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 持有股 票。 (3) 基金 的其 他资 产构 成 :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4,576.1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3,403,464.5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3,468,040.66 (4) 报告 期末 无处 于转 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本报 告 期 内未 获得 因 股权分 置改 革被 动持 有的 权证, 无主 动投 资的 权证 。 (6) 本报 告期 末权 证持 有 情况: 无。 (7) 本报 告期 内及 本报 告 期末没 有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开放式基金份额 变动 单位: 份 项目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 A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 C 报告期 期初 基金 份额 总额 2,630,709,507.74 119,560,187.09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总申 购份 额 1,044.53 105,566.22 减: 报 告期 期间 基金 总赎 回 份额 101,267,127.65 11,475,153.03 报告期 期间 基金 拆分 变动 份额 (份 额 减少以"-" 填列 ) - - 报告期 期末 基金 份额 总额 2,529,443,424.62 108,190,600.28 8、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投 资业 绩及同 期基 准的 比较如 下表 所示 :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0.96% 0.05% 0.46% 0.00% 0.50% 0.05%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 C 阶段 净值增 净值增 业绩比 较基 业绩比 较基 准 ①-③ ②-④


80 长率① 长率标 准差② 准收益 率③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过去三 个月 0.87% 0.04% 0.46% 0.00% 0.41% 0.04%


81 十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 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82 十一、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债 券和 银行 存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 它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影 响证 券 价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债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83 定公允 价值 。 4 、中小 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84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85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暂停 基金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6 十二、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由 于本 基金 A 类基 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 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87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88 十三、 基 金 费 用与 税 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从 C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 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89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费 将专 门用于 本 基金 C 类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在通常 情况 下 , 销 售服 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4% ÷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销售 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 指令,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销 售机 构,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90 十四、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约 定方式 确 认。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91 十五、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 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92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 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放 期前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 披 露开放 期前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在基金 开放 期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93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为保 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94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者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 销售服 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 准、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变更 基金 份额 类别 的设置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9)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5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10 、投 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信息 (1)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个交 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体 披露 所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名 称、 数量 、期限 、收 益率 等信 息。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1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96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预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本基金 在追 求本 金长 期安 全的基 础上 , 力 争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创造 追求超 越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稳定收 益。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经 济因 素、 政 治因 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因此 基金 投资 收益 水平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基 金资产 的保 值增 值。 2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4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 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 率 5 、流 动性 风险


97 为应对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可采取 各种 有效管 理措 施 , 满足 流动 性需求 。 但 如果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资产 变现 困难 时,基 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 赎 回安 排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第 八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的 相 关约定 。 (2) 拟投 资市 场及 资产 的 流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等流 动性 较好 的规 范型交 易 场所, 主 要 投资 对象 为具 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债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 持证券 、 以 及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同 时本 基 金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 则在 行业和 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的 特征 , 综合 评估 在正 常市场 环境 下 本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适中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可能 采取 部分 延期赎 回、 暂停 赎回 或者 对赎回 比例 过 高 的单 一投 资者延 期办 理部 分赎回 申请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措 施 , 详 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明 书第 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 回第 十 条的 相关 约定 。 (4)由 于投资 者的申 购赎 回行为可 能导 致本基 金的 单一投资 者持 有的份 额占 本基金 总 份额的 比例 较高 , 该 单一 投资者 的申 购赎 回行 为可 能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 从而 对基 金收 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 于 50% ,并防 止投 资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超 标的除 外) 。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可能 存在 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限 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 全部或部分的认/ 申购申请 或确 认失败 。 (5)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 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98 1 )延 期办 理巨 额赎 回申 请 ; 2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3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4 )收 取短 期赎 回费 ; 5 )暂 停基 金估 值; 6 )摆 动定 价; 7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措施。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延期赎 回 、 暂 停赎 回或 者对 赎回比 例过 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 理部分赎 回 申请 的 情 形 及程 序 详 见 招 募说 明 书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九 条 的相 关约定 。当 实施 部分 延期 赎回的 措施 时,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无法 全额确 认赎 回 , 一方面 可能 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市 场波 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 若 实施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投资 者一方 面不 能赎 回基 金份 额 , 可能 影响 自身的 流动 性, 另一 方面 将 承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 金净值 的影 响 。 当 实施 对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 延期办 理部 分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时, 该赎 回比例 过高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无法 全额 确认 赎回 , 一方 面可 能影 响自身 的流 动性 ,另 一方 面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 对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 形和 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 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第六条 的相关 约定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小于 7 日的 投资 者相 比于 其他持 有期 限的 投资 者将 支付更 高的 赎 回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资产 的估 值第 六 条 的相 关约定 。 若 实施暂 停基 金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会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申 请的 措 施,对 投资 者产 生的 风险 如前所 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 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 用摆 动定价机 制, 即将 本基 金因 为大 额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和 赎回 持有 人,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的 利益。 在实 施摆 动定价 的情 况下 ,在 总体 大额净 申购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位 净值 上升 ,对 申购 的投资 者不 利 ; 在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 会导 致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 降, 对赎回 的持 有人 产生 不利 影响。 6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 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段 和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99 7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 致 的风险,例如 ,越权违 规 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公 司、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8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 反国 家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 或 者基 金投资 违反 法规及 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9 、基 金估 值风 险 指每日 基金 估值 可能 发生 错误的 风险 。 10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1) 特定 投资 对象 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在 具体投 资管 理中 , 本 基金 主要投 资债 券类 资产 ,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因 投资 债券 类资 产而 面临较 高的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 (2) 信用 违约 风险 本基金 以信 用债 券为 重点 投资对 象 , 尽 管基 金管 理人 力图通 过良 好的 研究 与投 资流程 来 尽量规 避 基 金资 产中 信用 违约事 件的 发生 , 然 而期 间一旦 出现 信用 违约 事件 , 基金 净值 将产 生较大 波动 。 (3) 受限 开放 期的 流动 性 风险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自由开 放期 可自 由赎 回基 金份额 , 但受 限开 放期 本基 金仅确 认 不超过 特定 比例 的净 赎回 申请, 当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该比例 时, 本基 金将 对赎 回申请 进行 比例 确认, 因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能 面临 因不 能赎 回全 额基金 而出 现的 流动 性风 险。 (4) 基金 合同 终止 风险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基 金自由 开放 期期 末出 现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或者 基金 前十 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本 基 金 90% 以上的 ,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可 以在 履行 监管 报告和 信息 披露 程序 后, 无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终止 本基 金合同 。 因此, 本基 金存 在基 金合 同在开 放期 终止 的风 险。


100 11 、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网点 和指 定的基 金代 销机构公 开发 售,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代销 机构 都不 能保 证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101 十七、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可以 终止 : 1 、本 基金 每一 自由 开放 期 期末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2 、本 基金 每一 自由 开放 期 期末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3 、 本基 金每 一自 由开 放期 期末基 金前 十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本基 金 90% 以 上的基 金 份额;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102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 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103 十八、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 要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 法募 集基 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根 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 产; 3 ) 依 照 《 基金 合同 》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 督基金 托管 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 基金登 记机 构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 申 请;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6 ) 在 符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 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


104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6 )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 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在 支付 合理 105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 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担责 任;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 间未能达 到基 金的备 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 银行 同期存 款利 息在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后 30 日 内退还 基金 认 购 人;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1)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 为基 金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06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执 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107 任而免 除;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者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 仲裁;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款 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108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2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决定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重要内 容或 者提 前 终 止《 基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基金 托管 费、销 售 服务费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设立 的日 常机 构召 集或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3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 服务 费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109 形。 4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 或 不能 召开 的 ,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日 常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110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 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 投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111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112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8 、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 他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过 。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113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 代理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影 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 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10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11 、 参 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50% 的, 召集 人可 以 在原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三 个月 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 参 加, 方 可召开 。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 知、 形 式、 议 事程序 、 表 决、 生效 和公 告 等适用 本合 同中 有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规 定。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原则 1、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 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2、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114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 若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 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由于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取 销售 服务 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 售 服务费 ,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对应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将有 所不 同 , 本 基金同 一类 别的 每一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4、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6、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115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从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财产 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9)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10)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用 。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6%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6%÷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管 费 按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0.2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托 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 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16 在通常 情况 下 , 销 售服 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4%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0.4%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销售 服 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 指令,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销 售机 构,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4) - (9 ) 项 费用 ”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税 收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相关 税收 ,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人 按 照国家 有关 税收 征收 的规 定代扣 代缴 。 本 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 纳税 主体 , 其纳 税义 务按 国家税 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 (五) 基金 的投 资 1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是在 追求 本金长 期安 全的 基础 上 , 力 争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创造 超越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稳定 收益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金 融债券 、次 级债 券、 中央 银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公 司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中 期票 据 、 短期融 资券 、 质 押及 买断 式回购 、 协 议存 款、 定期 存款、 通知 存款 、 资 产支 持证券 等金 融工 具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固定收 益证 券品 种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 的相关 规定 ) 。


117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 权 证和 可转 债 等,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 的 新股申 购、 增发新 股和 可转 债申 购。 本基金 不投 资可 转换 债券 , 但可 以投 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上 市后 分离 出来 的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在每个受 限 开放期 的 前 10 个工 作日 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 自 由开 放 期的 前 3 个 月和 后 3 个月 以及开 放期 期 间不受 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限制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受 限制 , 但在 开放 期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3 、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 前 10 个工作 日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自由 开放 期的 前 3 个 月 和后 3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 期 间不受 前述 投 资组合 比例 的限 制 ; 2 )在开 放期本 基金 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 )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7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18 9 )本基 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10 )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中 小企 业私 募债总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1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2 )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 逆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3)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 (8 ) 、 (11 ) 、 (12 ) 项 另有 约定 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的 其 他 活动 。 (六) 基金 估值 和公 告方 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量 计 算,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119 2 、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响 证券 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 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120 (8)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公告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封闭期 内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开放 期前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的次 日 , 披 露开放 期前 最后 一个 工作 日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在基金 开放 期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生 效后方 可 执行, 自决 议生 效后 两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2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121 人承接 ; (3)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可以 终止 : (1) 本基 金每 一自 由开 放 期期末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 (2) 本基 金每 一自 由开 放 期期末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 (3) 本 基金 每一 自由 开放 期期末 基金 前十 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本 基 金 9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行 使请 求给付 报酬、 从基金 财产 中获得 补偿的 权利。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 、清 算费 用


122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争议 的处 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住 所 , 供 投资人 查阅 , 基 金合 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123 十九、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 里中街 乙 1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和平里 中街 乙16 号 邮政编 码:100082 法定代 表人 :曹均 成立日 期:2006 年5 月8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6 】2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04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理政 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团 贷款 ; 外 124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 买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 咨询、 见证 业务 ;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 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境 内 证 券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 理开 放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易 业务 ;经 国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 二)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原 则和 解释 1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等有 关法律 、 法规( 以 下简 称“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2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目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息 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订 立托 管协 议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4 、解 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有 术语 与基 金合同 的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统 , 对 基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金融 债券、 次级 债券、 中央 银 行票 据 、 企 业债 券、 公 司 债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协议 存款 、 定 期存 款、 通 知存 款、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金融 工具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固 定收益 证券 品种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125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股 票、 权证 和可 转债 等,也 不参 与一 级市 场的 新股申 购 、 增发新 股和 可转 债申 购。 本基金 不投 资可 转换 债券 , 但可 以投 资分 离交 易可 转债上 市后 分离 出来的 债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在每 个受 限开 放期 的前10个工 作 日和后10个 工作 日 、 自 由开 放期的 前3 个月 和后3 个月 以及开 放期 期间 不受 前述 投资组 合比 例 的限制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 例不受 限制 , 但在 开放 期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在 每个 受限 开放 期的 前10个 工作日 和后10个 工作 日 、 自 由开放 期的 前3 个月 和后3 个月以 及开 放期 期间 不受 前述投 资组 合 比例的 限制 ; 2 ) 在 开放 期本 基金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10%;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5 )本 基 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7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BBB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26 40% ; 10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 企业私 募债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本 基金 持有的 全部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总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20% ; (11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2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 (2) 、 (8 ) 、 (11 ) 、 (12 ) 项 另有 约定 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监 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开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 条第九 项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 督。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慎重选 择的 、 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 基金 托管人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况 需要 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 对手发 生交 易前 3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被确 认调 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 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127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款 银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选择 存 款银行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 银行 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开展 基金 存款 业务 时,应 严格 遵守 《基 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10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10 个工 作 日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在10 个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结 算。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7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进行监 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128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 在首 次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之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制定 相关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等 规章 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基 金流 动性 的需要 合理 安排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比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 中明 确具体 比例 ,避 免基 金出 现流动 性风 险 。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 及董 事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 度的 决议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一 个交 易日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金 托管 人在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过 程中 ,如 认为 因市 场出现 剧 烈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 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说 明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基 金投资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 管在本 基金 名下 ,并 确保 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 照本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报 送相 关数 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数据 , 导致 基金托 管人 不能履 行 托 管人 职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法承 担相 应法律 后果 。 除 基金托 管人 未能 依据 基金 合同及 本协 议履 行职 责外 , 因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产 生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本协 议履 行监 督职责 后不 承担 上述 损失 。 8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前,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 相应的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并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补充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管 理制度 。 9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 129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正 , 或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11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130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合 规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用 、处 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按照 基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 责 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基金 认 购专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 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2名 或2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 应提供 充分 协助 。 3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并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申 购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131 (3) 基金 托管 资金 帐户 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的 开立和 管理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涉及 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在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商 议后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132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15 年。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 会计核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及 复核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精 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 金财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2)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133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 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134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3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5% 时 , 基 金管理 公司 应 当及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处 理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事 人追 偿。 2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而 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 要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损失 的,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其中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50% ,基 金托 管人 承担50%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 基金托 管 人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 仍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3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登 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 变化 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 135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 基金 相当 比例 的投 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时;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暂停 基金估 值;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5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每6 个月更 新并 公 告一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日 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半年 度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告 ; 年 度报 告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90 日 内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 报表 复核


136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在3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7 个工 作 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30日 内完 成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 报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收 到后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上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对 无误 后,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6月 30 日、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 包括持 有人 的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6 月30 日和12月31日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下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 并 应遵守 保密 义 务。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137 (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 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终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生 之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 成 立基金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 理人组 织基 金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金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各自 履行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4) 基金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券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138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 编制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8) 公告 基金 清算 报告 ; 9)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 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公 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139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 市场 状况及 自身 服务能 力的 变化 , 有 权增 加、 修改 这些 服 务项目 。 ( 一) 红 利再 投资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若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期分 配 所得现 金红 利将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且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 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可 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实施 方法以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公 布的 业务 规则 为准 。 ( 三) 网 上交 易服 务


在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为 客 户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 通 过 网络通 讯技 术, 为客 户提 供 安全、 高效的 基金 交易 服务 。


( 四) 客 户分 级服 务





根 据客 户持 有基 金份 额, 划 分出 六个 级别, 根据 不同级 别客 户需 求给 予更 全面、 更优 质、 更个性 化的 服务 。 ( 五) 信 息查 询服 务 客户可 以通 过自 动与 人工 两种查 询方 式及 时了 解公 司信息 、产 品信 息、 投资 资讯等 。 自动查 询: 我公 司开 通 24 小时自 动语 音服 务、 网上 查询服 务。 客户 可以 通过 拨打客 服 电话通 过自 动语 音进 行信 息查询 , 也可 以通 过网 站账 户查询 系统 及时 了解 账户 信息和 交易 信 息 。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 在工 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 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 业务 咨询或交 流, 也 可以 通过 语音 电话 留言、 网站 留言 、 客 服邮 箱的方 式和 我公 司取 得联 系, 公 司客 服人 员会在 最短 的时 间内 和您 联络, 竭诚 为您 服务 。 查询内 容包 括: 最新 活动 公告、 基金 产品 介绍 、公 司介绍 等公 司信 息; 基金 净值查 询 、 基金份 额查 询 、 基 金交 易确 认查询 、 基金 分红 查询 及基 金历史 交易 记录 等账 户及 交易信 息 等 。 ( 六) 主 动通 知服 务


我公司 会根 据业 务开 展情 况, 通 过信 函、 电子 邮件、 短信、 电话 等方 式主 动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提供 各项 通知 服务 , 包括 公司 信息 、 产 品信 息、 交 易信 息、 投研 资料 及重要 信息 提示 140 等。 ( 七) 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我公司 会根 据相 关规 则, 定期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 八) 信 息定 制服 务


为进一 步提 升服 务品 质, 我公司 推出 服务 定制 业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客服热 线 、 公司网 站等 途径 , 按 照我 公 司服务 定制 规则 和定 制范 围, 定 制各 种资 讯, 公 司会 通过 EMAIL 、 短信、 信函 等多 渠道 发送 相关资 讯与 资料 。


( 九) 投 诉建 议受 理


如果客 户对 我公 司提 供的 各种服 务感 到不 满或 有其 它需求 , 可拨 打投 诉电 话或 通过语 音 留言 、 客 服邮 箱、 网站 留 言等各 种方 式随 时向 我公 司提 出 , 我公 司将及 时处 理客户 投诉 和建 议。 (十) 客 户服 务中 心联 系 方式 1、客 户服 务部 电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0-1618 客户投 诉电 话: (010 )58511618 2、网 址:www.postfund.com.cn 3、客 服信 箱:info@postfund.com.cn


141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 人 的有 关公告(自招募说明 书公 布日至本次更新内容 截止 日) :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重 要提示 2013-09-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中 邮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摘要 2013-09-26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2013-09-26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2013-09-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诚 浩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平 安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海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民生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09-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深 圳市 新兰 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0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期时 代基 金 销售 (北 京)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3-10-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华 融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10-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晋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10-25 中 邮 创业 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万 联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10-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华 宝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3-10-29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2013-11-06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正公 告 2013-11-07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4-01-29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受 限开 放日 申购 赎回结 果公 告 2014-02-10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投 资河 南 省平 顶山 中亚 路桥建 设工 程有 限公 司2013 年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公 告 2014-03-0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开 源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华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4-03-27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1 季 度报告 2014-04-19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4-04-29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受 限开 放日 申购 赎回结 果公 告 2014-05-07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分 红公告 2014-05-08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2014-06-18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告 2014-07-21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4-08-01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受 限开 放日 申购 赎回结 果公 告 2014-08-07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 报告 2014-08-27


142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4-10-21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3 季 度 报告 2014-10-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数 米基 金网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10-29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4-10-3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宜 信普 泽投 资 顾问 (北 京) 有限公 司、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2014-10-3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中 邮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进入 下一 个运 作周 期的公 告 2014-11-25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014-12-18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第4 季 度 报告 2015-01-20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5-02-17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受 限开 放日 申购 赎回结 果公 告 2015-03-0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数 米基 金网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3-04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4 年年 度报 告 2015-03-28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1 季 度 报告 2015-04-22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5-05-25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受 限开 放日 申购 赎回结 果公 告 2015-05-2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农 业 银行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5-29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2015-06-18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分 红公 告 2015-06-24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2015 年6 月30 日资 产净 值公 告 2015-07-01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15-07-20 中邮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 告 2015-08-15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5-08-25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5-08-26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受 限开 放日 申购 赎回结 果公 告 2015-08-28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3 季 度 报告 2015-10-24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5-11-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君 德汇 富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5-12-0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旗 下中 邮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进入 下一 个运 作周 期的公 告 2015-12-1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宏 信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5-12-16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5 年第 2 号) 2015-12-18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参 加深 圳众 禄金 融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6-01-08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4 季 度 报告 2016-01-2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利 得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2-17


143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6-03-1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 汇 付金 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3-24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5 年年 度报 告 2016-03-2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 咨 询有 限公 司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4-06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1 季 度 报告 2016-04-2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珠 海盈 米财 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5-1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上海 陆金 所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6-06-0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陆 金所 资 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6-06-03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6-06-13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受 限开 放日 申购 赎回结 果公 告 2016-06-17 中邮货 币市 场基 金收 益支 付公告 (2016 年第6 号) 2016-06-20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16-07-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云 湾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7-2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汇 成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7-2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上海 云湾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08-0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新 浪仓 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8-13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08-13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6-08-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国国 际金 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9-14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6-09-14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受 限开 放日 申购 赎回结 果公 告 2016-09-21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增加 民族 证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09-29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3 季 度 报告 2016-10-2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证金 牛( 北 京) 投资 咨询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0-3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1-0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乐 融多 源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1-05 中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关于 开通 网上 直销 平台的 公告 2016-11-08


144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晟 视天 下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6-11-1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华 西证 券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6-11-2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邮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6-11-22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6-12-0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6-12-13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6 年第 2 号) 2016-12-16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分 红公 告 2016-12-16 关于中 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进 入下 一个 运作周 期的 公告 2016-12-17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通网 上直 销平 台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6-12-2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参 加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1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和耕 传承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1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上海 万得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参 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1-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和 耕传 承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7-01-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基 煜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万 得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告 2017-01-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奕 丰金 融服 务 (深 圳)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1-12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浙江 金观 诚财 富管理 有 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1-1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浙 江金 观诚 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1-19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6 年第4 季 度 报告 2017-01-2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华 信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2-1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2-23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金惠 家保 险代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7-03-1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金 惠家 保险 代 理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3-1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宜信 普泽 投资 2017-03-16


145 顾 问 (北 京)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 投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7-03-17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格上 富信 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3-21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格 上富 信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3-21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受 限开 放日 申购 赎回结 果公 告 2017-03-23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6 年年 度报 告 2017-03-3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济安 财富 (北 京 )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 投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4-06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济 安财 富( 北 京)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0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济安 财富 (北 京)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申购 起点 金额 的公 告 2017-04-0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上海 凯石 财富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4-13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泰诚 财富 基金 销 售 (大 连) 有限 公 司 基金 定 投业 务并 参加 申购 及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4-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凯 石财 富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泰 诚财 富基 金 销售 (大 连)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13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天 津万 家财 富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4-18 中邮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1 季 度 报告 2017-04-2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4-2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代 销机 构调 整基 金 申购 费率 的公 告 2017-05-24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7-06-08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017-06-16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7-06-1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06-22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受 限开 放日 申购 赎回结 果公 告 2017-06-23 关 于 中邮 创 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肯特 瑞财 富 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定 投 业务 并参 加认 、申 购及 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2017-06-29


146 动的公 告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肯 特瑞 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6-2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手 机银 行申 购及定 投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6-30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网 上银 行基 金申 购手续 费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01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2 季 度 报告 2017-07-2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参 加 华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27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7-29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 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申购 起 点金 额并 参加 基金 申购 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8-11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深圳 前海 凯恩 斯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泰 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申 购 起点 金额 、开 通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 加基 金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7-08-1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深 圳前 海凯 恩 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大 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 2017-08-17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半 年度 报 告 2017-08-29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调 整代 销机 构基 金 申购 金额 下限 的公告 2017-08-30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代 销机 构调 整基 金 申购 金额 下限 的公告 2017-09-20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公 告 2017-09-20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凤凰 金信 (银 川 )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起 点金 额、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基金 申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9-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凤 凰金 信( 银 川)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9-25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 理 有限 公司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9-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上 海联 泰资 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09-25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调 整华 夏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申购金 额下 限的 公告 2017-09-27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基 金定 投业 务并 参加基 金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7-09-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华 夏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7-09-27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调 整北 京创 金启 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基 金申 购金 额下 限的 公告 2017-09-28


147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创金 启富 投 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 务并 参加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7-09-28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调 整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申购 起点 金额 、 开通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参 加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0-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增 加北 京蛋 卷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7-10-12 中 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关 于代 销机 构调 整基 金 申购 金额 下限 的公告 2017-10-26 关 于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旗 下部 分基 金开 通 北京 汇成 基金 销 售 有限 公司 基金 定投 业务 并 参加 基金 申购 及定 投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7-10-26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3 季 度 报告 2017-10-26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住所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其 所提 供的 文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148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中 邮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二) 《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 中邮 创业 基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中邮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五) 《 法律 意见 书》 ;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 查阅方 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中 邮创 业基 金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 2 月